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
_船舶压载水管理公约_介绍及国家对策
第09卷 第5期 中 国 水 运 Vol.9 No.5 2009年 5月 China Water Transport May 2009收稿日期:2009-03-26作者简介:杜 磊(1983-),男,深圳海事局盐田中心处助工。
《船舶压载水管理公约》介绍及国家对策杜 磊,钱呈祥,郭秀斌(深圳海事局 盐田中心处,深圳 518000)摘 要:随着船舶压载水携带外来生物及病原体造成的环保、生态问题越来越引起各国的重视。
2004年2月在伦敦召开的外交大会上,国际海事组织各成员国一致通过了《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管理与控制公约》。
该公约旨在通过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来降低生物入侵的风险。
本文将在对《压载水公约》及现今压载水处理技术详细介绍的基础上,对我国各相关行业,特别是主管机关履约面临的困难,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压载水公约;压载水管理;对策中图分类号:U6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09)05-0098-02前言生物入侵系指外来物种进入本地后,通过各种方式压制或排挤本地物种的生存;从而破坏本地的物种多样性,造成巨大的生态危害和经济损失。
研究表明船舶压载水是造成近几十年来生物入侵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许多种细菌、植物和动物会以不同的形式存活于压载水中,在一个海域加装的压载水中所含有的物种会在船舶到达另一海域港口装货时被排入到当地的水体中,一些物种的大量繁殖会对当地的经济和环境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因此船舶压载水带来的生物入侵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
一、《压载水公约》简介 1.正文部分正文共22条,主要内容有:生效条件:第18条规定公约应在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的35%的至少30个国家批准12个月后生效。
而截止到09年3月,已有占总吨15.36%的18个国家签署了该条约。
船舶检查:第9条规定公约适用范围内的船舶,当在港口装卸时,可能要受到当事国经正式授权的官员的检查。
沉积物接受设施:正文第5条规定每一当事国应确保在该当事国指定的进行压载水舱清洁的港口内提供足够的沉积物接受设施。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11月21日经第15次部务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第三章船舶管理第四章申报管理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报为普通货物。
禁止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以及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返回第二章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
对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监督。
船舶安检指导书
篇一:船舶安检常见缺陷及处理意见指南船舶安检常见缺陷及处理意见指南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船舶安检基础工作,加强安检人员在安检工作中对缺陷与代码对应准确性、缺陷描述规范性、处理意见正确性等的运用。
近期,监管处对长江海事局和宜昌海事局船舶安检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汇总归纳,以作为我局安检人员在实际安篇二:船舶安检项目篇三:船舶安全检查及安检项目第一章船舶安全检查我国对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包括船旗国检查(fsc)和港口国监督(psc),船旗国检查也就是由各海事局对进出本管辖港区的中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它所依据的是我国政府颁布的法令、条例、规范性文件和规章,以及政府授权的职能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港口国监督是由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对进出本管辖港区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对照国际公约、强制性国际规则和指南、建议性的技术标准和指南的最低安全适航的要求,判定其是否达到标准的国际监督和控制:由于近年来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外的港口国监督的检查滞留率居高不下,我国政府为解决这一难题,也将港口国监督的方法和国际上采用的检查标准、判定标准引入到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并决定对每一艘开往欧美地区、澳大利亚和滞留率较高地区的船舶实施开航前安全检查。
一、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应的授权条款。
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简称:《安检规则》二、《安检规则》的发展过程对在港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在1982年时由大连、天津港务监督首先开展尝试性工作、当时还没有具体的规章规定,没有具体的检查要求。
1985年,交通部水监局下发了《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文件.对安全检查适用范围、检查要求、检查程序等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如“仅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船舶压载水管理与操作规范考核试卷
13.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的安装应考虑哪些因素?
A.设备的尺寸和重量
B.船舶的结构和空间
C.设备的运行环境
D.船舶的电力供应
( )
14.以下哪些情况可能导致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故障?
A.设备长时间未使用
B.设备在恶劣环境中运行
C.操作人员未按规程操作
D.设备维护不当
( )
15.船舶在进入特定海域时,需要遵守哪些关于压载水的规定?
4.讨论船舶压载水取样分析的重要性,以及进行取样时应注意的事项。
标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A
2. C
3. D
4. D
5. C
6. D
7. C
8. A
9. C
10. C
11. A
12. A
13. A
14. D
15. D
16. D
17. B
18. D
19. B
20. D
二、多选题
1. ABC
2. ABC
A.交通运输部
B.环保部
C.海事局
D.港务局
( )
8.船舶进行压载水置换时,应满足什么要求?
A.置换率不低于95%
B.置换率不低于90%
C.置换率不低于80%
D.置换率不低于70%
( )
9.压载水处理设备的操作规范中,以下哪项是错误的?
A.严格按照设备制造商的操作说明进行操作
B.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
3.船舶压载水排放控制区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
4.常见的船舶压载水处理方法包括【紫外线消毒】、【化学处理】等。
5.船舶在进行压载水置换时,应确保置换率不低于【95%】。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舶〔2011〕45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船公司、有关作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该《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和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实施工作,认真组织对《规定》的学习、宣贯和培训,提高船员、有关作业人员的船舶污染防治意识和技能,提高船舶污染防治的管理水平。
二、各直属海事局要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制定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加强对《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定》各项要求有效执行。
三、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一)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具备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
对于已经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且应急服务区域覆盖污染物接收作业水域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批污染物接收作业时应当视其符合《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对于未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批污染物接收作业前,应当按照《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对其是否具备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事故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进行评估。
(二)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委托作业港口一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并与其签订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船舶经营人在当地设有分公司(办事处)的,应当由驻当地分公司(办事处)对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予以签订或确认。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接收作业,除应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离开上一港前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的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2.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证明;3.船舶经营人的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油船和油码头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加人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散装油类运输、储存、装卸和其他相关作业的油船、油码头和装卸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油船公司和油船第四条油船及船公司应按规定建立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地运行。
第五条油船和单点系泊设施应持有有效的技术证书,其安全和防污染设备和应急装且应处于良好状态;油船还应按规定备有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文书。
第六条载运散装货油的船舶应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签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或提供其它有效的财务信用担保。
第七条油船的船员必须经特种培训和考试,持有有效的证书才能上岗工作。
第三章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第八条从事散装油类作业的油码头和装卸设施必须经主管机关审核,取得作业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作业。
第九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施工前将有关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设计方案和图纸报主管机关审核。
工程竣工,按第八条的规定取得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第十条油码头的安全、防污染设备和应急设施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备和使用。
第十一条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的作业人员均应经过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方面的培训,经主管机关认可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作业第十三条油船、油码头和装卸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均应配备《国际油轮和油码头安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所有有关人员均应熟悉和掌握《指南》的全部内容。
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
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一、概述压载水管理系统是集装箱船舶上的一个重要系统,用于平衡船舶的稳定性。
为了确保船舶安全运行,压载水管理系统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则和标准。
本文将介绍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认可规则。
二、认可要求1. 设计要求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国际海事组织(IMO)规定的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a. 系统结构:系统应具有合理的结构,能够有效地储存和释放压载水,以平衡船舶的稳定性。
b. 安全性能: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能够在各种海况下稳定工作,并能够应对突发情况。
c. 控制手段:系统应具备可靠的控制手段,能够实现对压载水的储存、释放以及管道的控制等功能。
2. 安装要求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安装应遵循以下要求:a. 设备可靠性:所选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具备良好的可靠性,能够耐受海洋环境的腐蚀和压力变化。
b. 配管设计:配管应合理设计,确保流体传输的稳定性和流速的控制,同时考虑到维护和检修的便利性。
c. 电气系统:与压载水管理系统相关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际电气标准,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3. 操作要求为确保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以下操作要求需要满足:a. 操作培训:船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了解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基本原理、操作方法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b. 定期维护:压载水管理系统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性能的稳定。
c. 实时监控: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可以采用实时监控系统对压载水管理系统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三、认可程序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认可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提交认可申请:船舶所有人或运营公司需要向相关机构或分类社提交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认可申请。
2. 文件审查:相关机构或分类社会对申请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包括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性能测试报告等。
3. 现场审查:对压载水管理系统进行现场审查,包括设备安装情况、配管设计和电气系统的检查等。
4. 性能测试:对压载水管理系统进行性能测试,确保其能够满足设计要求。
图说海事“十三五”
“十三五”期间,海事系统经受住新冠肺炎疫情考验,聚焦服务国家和区域战略落地,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海事力量。
落实“放管服”改革,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服务船员“口袋工程”。
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累计为企业减负约275亿元,推进“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海事为民温度更暖。
落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海事基层执法机构、航海保障与船检体制等改革任务,内生动力有效激发。
2017年5月19日,京津冀三省市船检机构签署“落实京津冀三省市船检机构协同发展”合作备忘录。
2019年11月4日,长三角海事一体化融合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在上海海事局召开。
2019年10月10日,海事“一网通办”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实现海事网上政务服务统一实名身份认证,让企业和群众网上办事“单点登录、一次认证、全国漫游”。
2017年,舟山海事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为行政相对人答疑解惑。
2019年5月20日,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司等单位联合开展的“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走进北京市第八中学附属小学,为该校500 多名师生讲解了详细实用的水上交通安全知识。
2017年3月22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通知,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内河航行的船舶以及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进出港实施报告制度,这标志着船舶签证制度成为历史,船舶进出港管理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开启了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管理的新时代。
图说海事“十三五”构建海事公共服务体系 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彰显人民满意新作为“十三五”这五年,注定极不平凡。
“十三五”时期的中国,既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又处在由大到强的关键性阶段。
五年攻坚克难,五年勇毅前行,推动了当代中国发展闯关夺隘,成就了波澜壮阔的东方传奇,在新时代中国发展征程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章。
“十三五”期间,海事系统在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三化”为统领,全面履职、砥砺奋进,为护航新时代中国发展征程贡献了海事力量,彰显了作为担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号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林2022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相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驳运、清舱、洗舱、供油和接收、修理、打捞、拆解、包装、充罐、清除污染危险品污染,以及其他水面和水下船舶的建造作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及其作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总则第四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五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携带相应的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证书和文件。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中国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和文件,由国家海事局或者其认可的机构颁发;外国籍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证书和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或者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8 船舶压载水排放现场监督检查
船舶压载水排放现场监督检查编制说明为规范海事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提升危防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海事权责清单》、《海事现场执法类项目履职标准》、《海事执法业务流程 》及相关的规定,编制了本套示范教程,示范教程分二部分,第一部分为手册,主要提供给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使用;第二部分为课件,主要为执法人员业务学习时使用。
本手册中流程图为推荐性,执法人员根据现场的实际可以有所调整,但检查项目的覆盖性必须符合本手册的要求。
流程图中,两个◆◆表示船舶存在违法行为,需要对其立案调查,单个◆表示检查项存在缺陷,对于缺陷的处理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的要求通知船方整改。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检查项目同时也是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更适合通过船舶安全检查进行覆盖,该类项目在《检查要点表》缺陷处理一项已标注。
关于每一项的检查要点的缺陷处理建议,见“缺陷处理栏”。
此外,本手册的编制基于现行有效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如公约、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本手册将随之更新。
目录海事行政检查流程 (3)第一章法律依据 (4)1.1 国际公约 (4)1.2 国内法律法规 (4)1.3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第二章检查程序 (4)2.1 检查的激活 (4)2.2 压载水管理方法识别 (5)2.3 检查的准备 (7)2.4 登轮检查流程 (8)第三章检查内容 (10)3.1 作业报告信息核查 (10)3.2 相关证书文书检查 (11)3.3 船员的操作性检查 (13)3.4 压载水管理系统检查 (15)3.5 取样与检测检查 (20)附件一:常见问题及处理建议 (25)附件二:海事行政调查详细列表 (28)第一章 法律依据1.1 国际公约1.1.1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1.2 国内法律法规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三十四条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七十条1.2.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1.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1.2.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1.3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3.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15号 第九条和第十二条1.3.2《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2年265号第二章 检查程序2.1 检查的激活下列情况下,压载水排放的现场检查工作应当被激活:(1)来自疫区或藻华(如赤潮)爆发地区的船舶;(2)来自已知具有生物入侵高风险地区的船舶;(3)收到举报且有证据表明压载水管理存在问题的船舶;(4)按照安全监督目标船舶选船标准列入选船目标的船舶;(5)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压载水排放规定
压载水排放规定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压载水排放规定目录1目的2适用范围3职责4压载水排放操作5安全管理记录6附表编写:机务经理审核:指定人员批准:总经理1 目的旨在规范船舶压载水的排放操作,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2 适用范围适用于船舶压载水的排放操作。
3 职责3.1 大副负责安排压载水的排放计划。
3.2 水手长负责通知机舱执行。
3.3 值班轮机员负责压载水的排放操作管理。
3.4 值班机匠负责操作的具体实施。
4 压载水排放操作4.1 移驳、排、注压载水由大副安排,其他人未经大副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排放压载水。
4.2 船舶在装载情况下,不应排放任何双层底压载水。
若因机舱修理等方面的要求,需排放双层底压载水,大副必须请示船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4.3 若在港内必须排放压载水,应遵守港口海事主管机关的规定,在取得同意后方可排放。
4.4 防摇舱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使用,这两个舱通常应注满或排空,不应有部分压载水的现象,在正常装载情况下,这两舱应处于排空状态。
4.5 移驳、排、注压载水前,大副应填写《压载水通知单》交水手长通知机舱当值轮机员或机工执行,同时大副还应安排当值驾驶员及水手在甲板巡逻,密切注意船舶及周围海面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机舱停泵。
4.6 移驳、排、注压载水时,不可完全依赖显示仪,或等待大量水从空气管中溢出才停泵。
因为大量的压载水从空气管中溢出有可能造成船体损坏。
4.7 当值轮机人员在接到大副移驳、排、注压载水的通知后应做好如下工作:4.7.1 除了要清楚排、注的舱、柜外,在排、注前还要检查其它不排注的舱、柜的阀门是否处于完全关闭状态;4.7.2 泵水时要估计完成时间,若超出预算时间,应立即停泵,查清原因,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4.7.3 当值轮机人员在交班时,要交代清楚大副要求移驳、排、注压载水的具体任务,以及泵和阀门的开关情况,接班轮机人员应注意检查泵运转情况是否正常,阀门开、关有无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4.18•【文号】海船舶〔2012〕265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颁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12〕265号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国际海事组织于2004年通过了《2004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压载水公约》)。
为使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满足《压载水公约》的有关要求,规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程序,根据公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
现将此规定发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使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满足《2004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压载水公约》)的有关要求,规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拟申请安装在中国籍船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为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的主管机关,负责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的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四条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应满足《压载水公约》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设计和操作不得危害船舶安全及人员健康和安全,也不得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危害。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性能应能满足《压载水公约》第D-2条的标准,且船上适用。
第五条申请人向主管机关申报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中应书面说明:(1)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处理方法及原理;(3)是否使用活性物质的简要说明;(4)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
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交下述文件:1、对于不使用活性物质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包括:(1)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安全及环境可接受性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系统描述、处理过程描述、研发阶段处理压载水的性能测试符合《压载水公约》第D-2条标准的说明以及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安全及环境可接受性评估;(2)研发阶段处理后压载水性能测试的条件和结果报告及试验测试的质量保证计划(QAPP);(3)技术手册(或说明书);(4)参考文献;(5)其他应提交的试验报告、支持数据和有关文件。
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全文
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全文一、背景介绍二、目的本文旨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和可执行的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以确保船舶良好的运营和管理,并保护环境免受潜在的污染。
三、管理措施2.压载水处理压载水应在进入船舶之前进行适当的处理。
处理方式应符合相关的国际和国内标准,以确保压载水的质量符合要求。
3.压载水质量监测船舶应配备适当的压载水质量监测设备,并定期进行压载水质量检测。
监测数据应记录并保存,以备查阅。
如发现压载水质量不合格,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4.压载水存储船舶应具备合适的压载水存储设施。
存储仓容量应符合相关要求,并能够确保压载水的安全存储。
存储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5.压载水使用船舶在使用压载水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要求。
压载水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使用,并通过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压载水的使用安全可靠。
6.压载水安全管理船舶应建立健全的压载水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流程。
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确保船舶压载水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7.废水处理船舶在处理压载水产生的废水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废水处理工艺应符合国际和国内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以确保废水的安全排放。
8.应急处置船舶应建立紧急事件应对机制,对可能发生的压载水泄漏等事故做好预案。
一旦发生压载水泄漏等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四、责任1.所有船舶相关人员应遵守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的相关规定,保证良好的执行。
2.船舶拥有者或经营者应制定并确保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的落实,并承担主要责任。
3.执法机构应加强对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其有效执行。
五、宣传与培训1.船舶相关人员应接受压载水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对船舶压载水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2.执法机构应加强对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的宣传,提高船舶压载水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六、总结本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的制定是为了确保船舶压载水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并保护环境免受潜在的污染。
压载水公约实施中的几个问题
中国船检 CHINA SHIP SURVEY 2019.1166观察 Observation为减少和消除船舶压载水及其沉积物带来的危害,IMO 于2004年4月23日通过了《压载水公约》,并于2017年9月8日生效。
然而,经多方提议,IMO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71次会议最终同意,压载水公约对现有船推迟两年实施,关于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具体实施日期见表1。
压载水公约实施中的几个问题《压载水公约》设立了经验积累期,可预见针对实施初期发现的问题。
在压载水监管和取样检测过程中,发现了一些船员和检查人员对公约理解和具体操作存有疑惑的地方。
崇明海事局 朱德通 赵月新 刘鑫斐表1 D-2标准实施时间表我国已于2018年10月加入《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2019年1月11日印发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已于2019年1月22日起生效实施,各直属海事局近期也陆续公布了船舶压载水监管指南和取样检测程序。
适用船舶应当配备《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压载水管理计划》和《压载水记录簿》等相关证书文书。
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船舶还应当持有《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证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疑惑一压载水公约的实施有没有船舶吨位的限制?现场检查中,部分人员仍然对公约的适用范围有所疑惑,认为压载水公约仅对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适用,4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不适用。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对于适用范围,公约正文有着明确定义即:(a)有权悬挂某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和(b)无权悬挂某一缔约国国旗但在某缔约国管辖下营运的船舶。
另外还详细列明了六种不适用的船舶,包括不携带压载水的船舶、仅在某缔约国管辖水域内营运的该缔约国的船舶、仅在某缔约国管辖水域内营运的得到该缔约国授权的另一缔约国船舶、仅在一个缔约国的管辖水域内和公海上营运的船舶、只载有不排放的永久性压载水的船舶以及任何军舰、海军辅助船或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目的的其他船舶。
压载水处理标准
一、船舶压载水处理的背景1、船舶压载水的危害船舶航行中,压载是一种必然状态。
船舶在加装压载水的同时,海水中的生物也随之被加装入到压载舱中,直至航程结束后排放到目的地海域。
压载水跟随船舶从一地到它地,从而引起了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传播。
压载水的无控制排放可能会对海洋生态系统、社会经济和公众健康造成危害。
全球环保基金组织(GEF)已经把船舶压载水引起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列为海洋四大危害之一。
为了更有效的控制船舶压载水传播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4年通过了《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
“公约”自2009年开始,规定所有新建船舶必须安装压载水处理装置,并对现有船舶追溯实施。
“公约”对压载水的处理标准,即处理水中可存活生物的种类及数量作了明确规定(D-2标准)。
2、压载水处理D-2标准3、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的安装时间表(D-1:压载水置换标准;D-2:压载水处理标准)二、认证历程2008年6月建成国内第一个压载水处理陆基实验基地2009年12月通过CCS陆基实验型式认可青岛双瑞公司的Bal C lor TM BWMS在第61次国际海事组织(IMO)大会上获得最终认可。
2010年12月将通过CCS实船实验型式认可,2011年初将通过DNV实船型式认可。
三、BalClor TM BWMS的处理技术BalClor TM BWMS对压载水的处理过程分为“过滤”、“电解海水产生次氯酸钠杀菌”、“中和”三步:“过滤”—压载时,利用过滤精度为50μm的自动反冲洗过滤器对所有压载水进行过滤,该步骤可以过滤掉尺寸大于50μm的大部分的海生物及固体颗粒;“电解海水产生次氯酸钠杀菌”—从压载水主管路引一支路海水进入电解装置,电解产生高浓度的次氯酸钠溶液,该溶液经过除气后,回注入压载水主管路,同主管路压载水混合到一定浓度。
该浓度的次氯酸钠能够有效杀灭经过滤后的残余的浮游生物、病原体及其幼虫或孢子等,达到规定的杀菌效果(D-2标准),压载水管路中活性物质的浓度由TRO分析仪和控制系统自动控制;“中和”—压载水排放时,当其余氯浓度小于IMO规定值时,中和系统不启动,压载水直接排放;当压载水中余氯浓度大于IMO规定值时,中和系统自动启动,向排水管中注入中和药剂,中和残余的TRO,中和剂量由控制系统自动控制。
技能认证船舶基础知识考试(习题卷39)
技能认证船舶基础知识考试(习题卷39)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86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物标地理能见距离等于__1物标能见地平距离2测者能见地平距离A)1+2B)1减2C)2减1答案:A解析:2.[单选题]AIS系统工作模式有_.1自组织2分配3询呼4独立5扩展A)1+2+3B)2+3+4+5C)1+2+3+4+5答案:A解析:3.[单选题]本报告制为强制性船舶报告制,适用于使用厦门水域船舶定线制,并符合乘客定额超过_客位的客船(渡船除外)A)12B)30C)50答案:C解析:4.[单选题]陀螺航向是_之间的夹角A)陀罗北线与航向线B)陀罗北线与罗航向C)陀罗北线与真航向答案:A解析:5.[单选题]磁罗经安装时,其距舵角显示器的距离不应小于几米?A)0.5B)1C)2答案:B解析:6.[单选题]下列船舶标志中,既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又最大限度地利用船舶载重能力的标志是______。
A)水尺标志B)吨位标志C)载重线标志D)水尺标志和吨位标志7.[单选题]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后,我国防污条例规定,在向港监提交的报告中应包括______。
Ⅰ、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 Ⅱ、消除污染措施; Ⅲ、污染海域的气象水文情况。
A)Ⅰ+ⅡB)Ⅰ+ⅢC)Ⅱ+ⅢD)Ⅰ+Ⅱ+Ⅲ答案:D解析:8.[单选题]法定检验的检验范围不包括( )。
A)特种船舶构造和设备检验B)船舶起重和吊货设备的检验C)船舶吨位丈量D)在期租条件下的船舶起、退租检验答案:D解析:9.[单选题]( ) 弃船后应执行的通信步骤_____。
①启动 EPIRB②开启SART③开启 VHF 无线电话设备A)仅需执行①和②B)执行①②③中任意一项C)执行①②③中任意两项D)执行①②③答案:D解析:10.[单选题]《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中,“压载水管理”系指用______方法,单独或联合使用以清除、使无害或避免加装和排放压载水和沉积物中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
海事履约机制运行情况研究
一、引言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编办 字〔1998〕40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的通知》(交人劳发〔2012〕671号)明确规定,交通运输 部海事局(简称“部海事局”)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实施 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港口国’及‘沿岸国’监督 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履约是直属海事系统的 一项重要职责,履约即是“履职”。
二、现阶段直属海事系统需履行法律文 件情况
海事履约涉及范围广、内容多。从国际法律文件的效 力看,包括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法律文件;从法律文件来源 看,包括国际 组 织、区域 组 织 / 机制、双 边协议 及 港 澳台 合作文件;从签约主体看,既有国家层面的,又有部委层 面的,还有部海事局乃至直属海事局层面。
(一)国际法律文件效力 国际法 律文件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强制性 法 律文件需要做出明确的履约安排,非强制性法律文件在 国内没有 就 此做出相 应安 排 时,一 般 也 应参照实 施 。以 IMO法律文件为例,公约及其修正案,通过公约强制实施
部会商外交部后,报国务院审核决定,属于以中华人民共 的规则、指南、导则、决议等属于强制性法律文件,其他
5. 国际电信联 盟(IT U):IT U-R M.4 9 3建议书 《用于水上移动业务的数字选择性呼叫系统》、ITU-R M.585建议书《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的指配和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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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
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海船舶[2012]265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2.06.15
【实施日期】2012.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船舶〔2012〕265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4年通过了《2004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压载水公约》)。
为使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满足《压载水公约》的有关要求,规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程序,根据公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
现将此规定发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6月15日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使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满足《2004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压载水公约》)的有关要求,规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拟申请安装在中国籍船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为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的主管机关,负责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的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四条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应满足《压载水公约》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设计和操作不得危害船舶安全及人员健康和安全,也不得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危害。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性能应能满足《压载水公约》第D-2条的标准,且船上适用。
第五条申请人向主管机关申报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中应书面说明:
(1)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处理方法及原理;
(3)是否使用活性物质的简要说明;
(4)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
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交下述文件:
1、对于不使用活性物质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包括:
(1)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安全及环境可接受性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系统描述、处理过程描述、研发阶段处理压载水的性能测试符合《压载水公约》第D-2条标准的说明以及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安全及环境可接受性评估;
(2)研发阶段处理后压载水性能测试的条件和结果报告及试验测试的质量保证计划(QAPP);
(3)技术手册(或说明书);
(4)参考文献;
(5)其他应提交的试验报告、支持数据和有关文件。
2、对于使用活性物质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请人应按照IMO《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批准程序》(G9)及BWM.2/Circ.13通函要求准备申请IMO基本批准/最终批准的所有文件。
第六条对于不使用活性物质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请人应向主管机关提交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安全及环境可接受性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供评审。
经专家评审后,申请人应按照主管机关的批复文件以及G8导则要求履行认可程序。
第七条对于使用活性物质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请人应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IMO 基本批准/最终批准的所有文件供审查。
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由主管机关履行提交IMO批
准程序。
申请人应按照G8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