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煤经发[2014]1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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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第八条 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要求的国有重点煤矿和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地方煤矿,省厅将给予命名并颁发“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牌匾,达到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地方煤矿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命名表彰,并报省厅备案。对达标单位及在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以连续两年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煤矿,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要按照《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本辖区内符合该标准的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于年度结束后十日内上报省厅;省厅组织审查、现场抽查验收后,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5、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6、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7、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分8个单项,满分150分,分别为:
(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2、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工作面必须形成独立通风系统,至少保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一个通到回风巷。
3、采煤工作面开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经审查批准后向作业人员提前贯彻;作业规程要附审查意见并有审查人员、学习人员签字;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贯彻学习。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Leabharlann 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煤经发〔2017〕38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煤经发〔2017〕38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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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煤经发〔2017〕385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煤炭销售质量管理,促进全省大气质量改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号发布《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782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下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7年8月24日
——结束——。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第五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可以规定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在五千万元以上;(二)独立拥有产权的储煤场地在二万平方米以上;(三)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四)独立具备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

第九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八)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4.11.24•【字号】晋煤经发[2014]1355号•【施行日期】2014.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煤经发[2014]1355号各市、县煤炭工业局、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炭经营企业:为加强新形势下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3号令)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同时,自《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省厅原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一律作废,不再作为企业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法律凭证。

附件: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4年11月24日附件: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营销售等活动。

第四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下简称省煤炭厅)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第五条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经济委员会(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经委)负责各自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市工商、质监、物价、环保、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同做好本市煤炭经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煤炭经营第七条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

第八条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经委进行告知性备案。

其中,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告知性备案。

区县经委应于每月底向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报新备案企业及已备案企业变更情况。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所属区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经营地址、储煤场地及设施(具体见煤炭经营企业备案登记表)。

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区县经委.备案内容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季度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第九条本市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第十一条煤炭经营应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6]54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5.05【实施日期】2016.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为切实推进全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促进全省煤炭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省委、省政府近日印发了《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中确定的30项工作任务,省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各牵头单位制定了30项工作任务《实施细则》。

现将2016年4月27日省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厅等部门牵头制定的第一批8个《实施细则》予以转发。

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推进,做好政策解读,各相关部门及配合单位要抓好落实,全力配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1.关于严禁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的实施细则2.关于全省煤矿企业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和节假日公休制度的实施细则3.关于全省煤炭行业优化存量产能退出过剩产能的实施细则4.关于严格控制煤炭资源配置的实施细则5.关于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自律机制的实施细则6.关于提高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现代化水平的实施细则7.关于建设新一代全省煤炭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实施细则8.关于设立山西省煤炭清洁利用投资基金的实施细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5日附件关于严禁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的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省国土资源厅)第一条明确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范围。

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包括未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手续的新建、改扩建和超能力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煤矿。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产量监控管理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产量监控管理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有效监控煤炭产量,科学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所有合法生产的煤矿企业以及新建、改(扩)建和改造等建设矿井、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以及接入产量监控系统网络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由省级网络数据中心、市(设区市,以下简称市)级网络数据中心、集团公司网络数据中心、县级网络监控中心、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组成,是运用数字化称重和网络传输技术,对煤炭产量实施远程监测,实现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炭企业的煤炭产量信息动态统计、汇总和监管。

第四条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的网络设备及软件的任何扩充、改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煤矿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以及本管理细则等,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网络租用、设备更新改造等费用由同级财政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培训考核第七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上岗工作人员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认证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考核合格后,持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八条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培训考核工作,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按照“教考分离”原则,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统一大纲、统一教材;考核采取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办法进行。

第九条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岗资格证发放的组织管理;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负责申领、打印、初步审核、人员资料汇总等工作。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113doc山西煤炭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113doc山西煤炭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113doc山西煤炭朔州市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办基发[2012]113号关于创新煤矿建设施工管理严格准入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着力点煤炭集团公司:为创新我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提升煤矿建设施工队伍的准入标准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煤矿建设标准水泥厂和建设产品质量,促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进行规范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函件》(国发〔2010〕23号)和《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手续现就加强煤矿施工队伍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招标管理,严格煤矿施工队伍准入标准(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蒙古国招标投标吉尔吉斯斯坦法》进行招标。

煤矿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明确规定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切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煤矿建设项目规模规模等相关要,择优选择与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施工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工程或压减工期;严禁施工单位越级承揽工程。

(二)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情形复杂及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0m或垂深大于200m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经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三)严格控制施工队伍数量。

煤矿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合理划分工程标段,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进入二期工程后,施工单位不得已经超过2家。

(四)苛刻工程项目经理管理。

担任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其具体精神科范围护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登记注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在两个的两个以上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五)加强煤矿施工单位投标审核教育工作,严格标准施工单位投标准入门槛。

施工单位证照(建筑业中小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齐全、合法、有效;不得以其他企业身分的名义或挂靠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土建;不得串标;严禁超出自身施工生存能力(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工程技术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和工人数量等综合因素)承揽工程;严禁工程承包或违规分包。

煤炭经营监管制度

煤炭经营监管制度

2023《煤炭经营监管制度》contents •监管制度概述•监管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的具体内容•监管制度的实施与执行•监管制度的风险与应对措施•监管制度的未来发展与展望目录01监管制度概述监管制度定义煤炭经营监管制度是指政府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运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的一系列政策和法规。

背景随着煤炭行业的快速发展,为了确保煤炭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政府需要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监管。

监管制度的定义与背景监管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煤炭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煤炭供应安全,防止煤炭市场出现混乱。

目的通过实施监管制度,可以提高煤炭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政府对煤炭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促进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

意义监管制度的目的与意义范围监管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煤炭生产、销售、采购、运输等环节。

对象监管制度针对的主要是煤炭经营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监管制度的范围与对象02监管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煤炭经营监管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炭安全规程煤炭经营企业的资质要求具备相应的煤炭采购、销售和运输能力具备相应的煤炭质量检测能力和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煤炭经营企业的申请与审批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领取并填写《煤炭经营企业申请表》在企业开展煤炭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当地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提交企业章程、验资证明、场所证明等材料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领取《煤炭经营许可证》03监管制度的具体内容对煤炭经营企业的采购计划进行监管,确保其符合市场需求和行业规范。

采购计划供应商管理采购合同对煤炭供应商的管理体系进行监管,确保其资质、信誉和供应能力符合要求。

对煤炭采购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监管,确保合同条款清晰、履行规范。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3-08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煤经发〔2010〕165号2010年03月05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公司、山西国新能源发展集团公司、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局、省直计划单列单位、各煤炭经营企业:2009年省政府机构改革对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整,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74号文件明确“将原省经委承担的煤炭运销经营资格证等管理职责划入省煤炭厅,省煤炭厅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74号文件规定,落实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经营监管职责,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贯彻落实省政府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煤炭经营监管职责。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腹有诗书气自华[2009]174号文件规定,省煤炭厅为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机关,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规定,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继续实行分级审查制度,各市煤炭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地方企业申请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经营资格的申报工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煤炭洗选加工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和辖区内经营当地工业与民用煤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煤炭经营日常监管工作;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各省级计划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系统内企业申请通过铁路、公路出省销售煤炭经营资格的申报工作;委托山西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各省级计划归口管理单位、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要按照省煤炭厅的规定或委托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煤炭经营监管工作,以促进全省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进一步有序、规范。

2019山西省能源局公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2019山西省能源局公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7 关于开展办矿企业首次等级审核评定工作的通知
8 关于第一批煤矿办矿企业等级评定结果的公告
9 关于第二批煤矿办矿企业等级评定结果的公告
10 关于开展办矿企业年度等级审核评定工作的通知
2019年5月5日 文件号
晋煤规发(2012)500号 晋煤规发(2012)501号 晋煤规发(2012)502号 晋煤办基发(2012)504号 晋煤办基发(2012)505号 晋煤办发(2012)866号 晋煤规发(2012)619号 晋煤规发(2013)165号 晋煤规发(2013)586号 晋煤规发(2013)1859号
24 关于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审批工作的补充通知 25 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晋煤办基发(2014)283号 晋煤办基发(2013)493号
附件
山西省能源局公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1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的通知
2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的通知
3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的通知
4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的通知
5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的通知
6 关于《山西省办矿企业标准》等五个标准贯彻落实责任分解的通知
矿办矿企业标准〉等六个标准部分条款修改意见及执行说明》的通知
13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煤矿六个标准推进措施的通知
14 关于印发"六个标准"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15 关于对部分现代化示范矿井试行安全免停免检管理新模式的意见
16
关于认定山西霍尔辛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同煤大唐塔山煤矿有限公司两座矿井为安全免停免检 矿井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工作的通知-晋煤经发〔2017〕433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工作的通知-晋煤经发〔2017〕433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工作的通知晋煤经发〔2017〕433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今年以来,全省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劣质煤销售管控,促进全省大气质量持续改善的一系列安排部署,认真落实煤炭经营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结合储售煤场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取缔“散乱污”企业行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等专项行动的开展,扎实有效推进各项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劣质煤销售管控,全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工作初步建立起了常态化管控的长效机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冬季取暖期临近,有关专家初步分析研判,今年秋冬季天气形势不容乐观,重污染天气过程相对提前,冬季重污染天气成为当前全社会最关注、也是最迫切希望解决的环境问题,燃煤污染作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也广受社会关注。

日前,环保部等有关部委和环京津冀有关省(市)政府联合印发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计划于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1月4日,开展8轮次的巡查,主要目标任务是对相关省份落实前期工作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完成整改问题开展“回头看”,将通过明察暗访、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其中劣质煤销售管控是重点督查内容之一。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再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理顺煤炭经营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理顺煤炭经营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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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5(000)010
【摘要】晋政办发[2015]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第13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晋发[2015]3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3号)中选矿行业的独
立洗选煤企业安全监管责
【总页数】1页(P10-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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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87号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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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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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函[2021]37号) [J],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1]3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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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煤炭厅 晋煤规发〔2012〕50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的通知》

省煤炭厅 晋煤规发〔2012〕50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规发…2012‟50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规范煤矿办矿秩序,提高煤矿办矿水平,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工业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附件: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圆满完成,全省办矿企业大幅减少,产业集中度显著提高,为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办矿水平,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走上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一、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1、按照创新办矿管理模式的思路,以办矿企业的规模、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企业所属矿井综采、掘进机械化程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现场管理和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设立《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以下简称“企业等级标准”,见附表1),对办矿企业按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五个级别进行管理。

2、对我省境内已有办矿企业(指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已批复的办矿主体企业及在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备案的二级子公司、独立煤矿企业和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对照“企业等级标准”进行等级审核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和物流服务平台建设指南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和物流服务平台建设指南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和物流服务平台建设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晋政办函〔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函〔2020〕55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和物流服务平台建设指南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山西省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和物流服务平台建设指南》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和物流服务平台建设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动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平台落地建设,宣传推广物流服务平台,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和物流服务平台建设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9〕30号)要求,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平台,即在全省所有煤矿、煤炭洗选企业建设前端数据采集系统,并建设全省性的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大数据平台。

通过数据统计分析,为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企业提供数据信息服务,在安全生产管理、调控煤炭产能、加强税收征管、超限超载治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建设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平台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资源整合、高效利用的原则。

平台数据归政府所有、为政府服务,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建设、根据需要统一购买服务,省能源局具体负责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各市、县不重复建设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平台,既有煤炭信息采集平台要统一规划和标准,与第三方建设平台实现数据共管共享。

省直部门既有信息化平台资源要与第三方建设平台实现数据互通。

第四条物流服务平台是市场化信息化服务平台,已经上线运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的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的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的规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的规定根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办发[2 009]174号文件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条件(铁路、公路、储售煤场)1、省属同煤、焦煤、阳煤、潞安、晋煤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运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及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新成立的煤炭主体企业;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新成立的煤炭主体企业;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及控股煤矿;年煤炭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含300万吨)以上的地方骨干煤炭生产企业以及经省领导批准的拟从事煤炭经销的贸易类企业,可申请铁路、公路、储售煤场煤炭经营资格;年煤炭生产能力在300万吨以下的地方煤炭生产企业可申请公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2、企业注册资本:煤炭生产企业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煤炭铁路经销贸易企业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煤炭公路经销贸易企业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储售煤场企业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3、与合法煤炭生产、建设企业签订有煤源采购协议,具备稳定的煤炭货源采购渠道;4、有国土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手续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保合格文件,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且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的工商注册地必须在同一行政区域;5、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检设施,计量和质检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上岗证书;6、申请铁路经营资格,须具备储煤筒仓等相应条件或者30个以上货位(不允许几个经营企业共用)的煤炭发运站点(包括铁路专用线、煤炭集运站)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装卸、加工、发运等设施;7、申请公路经营资格,须具备30辆以上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全资或控股的运输车队,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装卸等设施;8、申请储售煤场经营资格,须符合当地市政府为解决当地工业和民用生活用煤,并报经省煤炭厅备案的储售煤场布局规划。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储售煤场煤炭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储售煤场煤炭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储售煤场煤炭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晋煤经发〔2017〕197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储售煤场煤炭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煤经发〔2017〕197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煤炭经营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37号)有关要求,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令第16号)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晋煤经发〔2014〕1355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储售煤场煤炭销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进一步加强储售煤场散煤销售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改善空气质量方针政策的具体举措,对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具有重要积极作用和重大现实意义。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各煤炭经营企业要认真领会、深刻理解,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按照属地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方案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狠抓工作推进落实(一)各煤炭经营企业作为煤炭销售主体,在煤炭经营过程中要坚持做到:一是守法经营。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16%、硫分≥1%的民用散煤;根据属地市政府划定范围,不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禁煤区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劣质煤质量标准按环保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二是规范管理。

要通过加强原煤采购管控,开展配煤、筛分等分级、分质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企业煤炭质量管理,切实提高散煤销售质量;要根据煤质不同,对场地储存的煤炭进行分堆存放并标注标识;要进一步健全企业散煤销售台账,如实登记煤炭销售流向;要严格执行质监部门规定要求,切实做好煤质化验检测工作。

安全培训考核省级题库

安全培训考核省级题库

安全培训考核省级题库一、判断题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一般不得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X2、《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非阻燃、非防爆设备也可以入井使用.X5、《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6、《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矿领导要尽量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X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可以先上岗后培训。

X8、《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在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不得再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X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后,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X1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1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1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山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含洗精煤)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通过铁路、公路经营出省销售煤炭,从事煤炭洗选加工及销售,省内工业与民用煤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本省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

设立从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煤炭经营项目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第五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减少环节、规模经营、保障供给的原则。

第二章审查机关第六条:山西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为山西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机关,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和日常的监督管理,省经委能源处承办具体工作。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全省申请通过铁路、公路销售煤炭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各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同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申请通过铁路、公路销售煤炭企业经营资格的申报工作;负责辖区内申请煤炭洗选加工企业经营资格和经营当地工业与民用煤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煤炭经营日常监管工作。

第八条:本省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环保、税务、土地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本市煤炭经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煤炭经营企业第九条:申请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国有重点煤矿、县以上各级煤运公司、煤炭进出口公司、乡镇煤运公司、省能源产业集团、山西黄河集团公司、有铁路专用线的地方煤矿和洗煤厂及省政府批准的上述系统外企业可申请办理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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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煤经发[2014]1355号各市、县煤炭工业局、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炭经营企业:为加强新形势下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3号令)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同时,自《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省厅原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一律作废,不再作为企业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法律凭证。

附件: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4年11月24日附件: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营销售等活动。

第四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下简称省煤炭厅)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第五条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

第六条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其中,在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县级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在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向省煤炭厅进行告知性备案;本省以外企业在省内从事煤炭经营,向首次拟经营煤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第七条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

煤炭经营企业应主动提供与备案内容有关的辅助证明材料。

第八条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备案信息录入山西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省煤炭厅通过山西煤炭信息网实时向社会公告备案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以纸质文件形式将备案企业名单主送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抄送工商、质检、环保、国土资源、金融机构、煤炭交易、铁路运输、行业协会等单位。

第九条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并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辅助证明材料。

第十条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备案变更信息录入山西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省煤炭厅实时更改公告内容。

第十一条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煤炭经营业务,应及时告知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企业告知按管理权限取消备案,省煤炭厅撤销公告。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土、环保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储煤场地合理布局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同时,报省煤炭厅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要求,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区和主要河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相关规定范围内建设储煤厂;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全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鼓励采取铁路和集中输煤走廊运输;洗煤废水应全部闭路循环,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条煤炭经营应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

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第十五条煤炭经营企业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第十六条加工经营民用型煤,应保证质量,稳定供应。

民用型煤应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第十七条鼓励加工、销售和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第十八条煤炭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一)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三)违反有关价格规定,实施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等行为;(四)违反有关税费征缴规定,偷漏税费;(五)销售或进口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商品煤;(六)储煤场地违反合理布局要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或行业标准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第二十一条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的煤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在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工商、质检、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煤炭经营企业要主动接受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

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要以纸质文件形式将报告年度信息企业名单逐级上报省煤炭厅。

第二十五条煤炭经营企业应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煤炭经济运行动态监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煤炭购销合同执行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和本实施细则,按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企业依法经营以及备案、年度报告情况开展抽查。

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对主要煤炭购销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类煤炭经营企业均应在有资质的社会征信机构建立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记录。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煤炭经营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向社会征信机构开放,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山西煤炭信息网对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对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在山西煤炭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并以纸质文件形式主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抄送工商、质检、环保、国土资源、金融机构、煤炭交易、铁路运输、行业协会等单位。

第二十九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煤炭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从违法失信公示名单中撤销。

第三十条省煤炭厅建立全省统一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对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等信息管理以及煤炭经营活动的动态监测。

第三十一条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做好煤炭经营企业备案情况、年度报告信息、违法失信情况的公告、公示及信息录入等工作。

同时,应当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的煤炭经营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进协同监管。

第三十二条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可通过本级财政预算现有渠道予以支持,不得向煤炭经营企业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煤炭交易、行业协会、铁路运输等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为合法煤炭经营企业开展煤炭经营业务提供服务保障,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章罚则第三十四条煤炭经营企业不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实,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告知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不按规定报告煤炭购销合同执行情况或报告内容不真实,不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五条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或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销售或进口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商品煤的,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示,并按《煤炭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煤炭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煤炭经营监管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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