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
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练习题库附有答案详解
![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练习题库附有答案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01a7ab6f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4bbdb07.png)
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练习题库附有答案详解单选题(共20题)1. 58)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 )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A.Ⅱ、Ⅲ、ⅣB.Ⅰ. 、Ⅱ、ⅣC.Ⅰ. 、Ⅱ、ⅢD.Ⅰ. 、Ⅲ、Ⅳ【答案】 B2. 下列各项,属于债券存续期间重大事项的是()A.②③④B.①②④C.①③④D.①②③【答案】 B3. 按照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
A.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B.确认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C.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D.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答案】 B4.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报经()批准。
A.中国人民银行B.中国证券业协会C.证券公司董事会D.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答案】 D5.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Ⅲ、ⅣB.Ⅰ、Ⅱ、ⅢC.Ⅰ、Ⅱ、ⅣD.Ⅰ、Ⅱ、Ⅲ、Ⅳ【答案】 D6. 合格境外投资者业务资格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①②④B.①②③C.①②③④D.①③④【答案】 B7. 下列笑于合伙企业财产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Ⅲ、ⅣB.Ⅱ、ⅣC.Ⅰ、Ⅱ、ⅢD.Ⅱ、Ⅲ、Ⅳ【答案】 D8.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A.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B.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C.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D.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答案】 D9. A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比例违反规定,但尚无违法所得。
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万元罚款。
A.5B.15C.40D.60【答案】 B10.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当符合的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①②③④B.①②④C.①②③D.③④【答案】 C11. 证券公司信用业务涉及的主要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包括()。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ed75b5d7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2b.png)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一、背景介绍股票期权是一种金融衍生品,允许投资者在特定时间内以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特定股票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国内股票期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动市场发展和提高交易效率,推出了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
二、试点做市商的定义和角色试点做市商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市场上,经过申请并经交易所批准的合法机构,承担起提供连续报价、增加市场流动性、促进交易活跃等职责的特定市场参与者。
其角色主要包括提供做市报价、参与市场交易和提供风险管理等服务。
三、试点做市商的准入条件1. 机构要求:试点做市商需为合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专业化经营团队。
2. 人员要求:试点做市商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期权业务资格,且具备丰富的期权交易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
3. 资金要求:试点做市商需具备一定规模的资金实力,以满足市场做市需求。
四、试点做市商的职责和义务1. 提供连续报价:试点做市商应当按照该品种证券期权的交易规则,及时、准确地进行连续报价,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交易对手方。
2. 增加市场流动性:试点做市商应当积极提供流动性,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3. 促进交易活跃:试点做市商应当通过积极参与市场交易,提高交易活跃度,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4. 提供风险管理:试点做市商需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对自身持有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并为投资者提供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建议和支持。
五、试点做市商的权益和支持1. 交易费用减免:试点做市商享受一定的交易费用减免政策,降低其交易成本。
2. 公开透明交易:试点做市商的交易记录和报价信息将实时公开,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透明、公正的交易环境。
3. 做市商专属标识:试点做市商可获得特定标识,以便投资者快速识别其在市场中的位置和报价情况。
4. 市场宣传推广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将通过官方网站、交易所报刊等媒体向市场宣传推广试点做市商业务,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证券公司变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
![证券公司变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https://img.taocdn.com/s3/m/78f5bd55a98271fe900ef939.png)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审批一、项目名称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审批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 号)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 号)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认购或者受让证券公司的股权后,其持股比例达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5%;(二)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
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受理机构甘肃证监局。
四、审核机构甘肃证监局。
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六、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办理时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 号)第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二)对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审查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三)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证监会公告[2010]13号)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证监会公告[2010]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5b9deb856a561252d36f7b.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3号现公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第三条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本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四条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五条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四)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题集(第5029篇)
![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题集(第5029篇)](https://img.taocdn.com/s3/m/9262f68df705cc1754270920.png)
2019年国家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
A、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B、配备开展经纪业务必要人员C、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合格专业人员D、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8节>证券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答案】:B【解析】: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合格专业人员;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从事推荐业务,但不得与子公司同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
配备开展经纪业务必要人员是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经纪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2.下面有关私募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说法正确的是( )。
①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股管理人制作并使用②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使用推介材料③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包括向投资者销售费发行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④募集材料应该揭露投资风险A、①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9节>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解析】: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其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20e61bb727d3240c8547ef63.png)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试点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期权交易,促进期权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期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期权经营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期权交易。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等事宜应当由期权经营机构总部进行审核。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根据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投资者应当遵循风险自负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与期权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第五条本所对期权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客户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拒绝。
第六条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可以依据《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记录。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一节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第七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6a3cf096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2e.png)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一、背景及意义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国内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证券公司不仅仅局限于证券交易,还可以参与其他金融工具的交易,包括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可以帮助投资者规避风险、提高资产配置效率以及增加投资回报。
尤其在当前全球金融市场波动加大的情况下,证券公司积极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经营收益、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制定相应的指引成为必要,以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二、股指期货交易指引1. 资质要求: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业务许可。
例如,证券公司需要持有期货公司经营资格,并在期货交易所注册并获得相应的期货交易资格。
2. 业务合规:证券公司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需要制定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交易审核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内部审计制度等。
3. 投资者保护:证券公司在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时,应依法履行客户适当性管理义务,确保客户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同时,证券公司还需要提供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等服务,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和盈利模式。
4. 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与股指期货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规则、产品特点、风险提示和费用说明等。
同时,证券公司还应与交易所和监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变化,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国债期货交易指引1. 业务准入: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期货公司经营资格并获得交易所的期货经纪业务准入资格。
2. 风险管理:证券公司在国债期货交易中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评估、资金管理、交易审核等方面的措施,确保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
证监会公告[2010]14号——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证监会公告[2010]14号——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731df6a1b0717fd5360cdce1.png)
证监会公告[2010]14号——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4 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doc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包括集合、定向、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适用本指引。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募集资金规模在10亿元以下、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制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相关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流程、投资目的、投资规模及风险控制等事项,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有关董事会决议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第四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具备熟悉股指期货的专业人员、健全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对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预警,并将股指期货交易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有关动态监控系统数据接口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开放。
第六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应当制定详细的投资策略或套期保值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75a019344a7302768e993995.png)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试点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期权交易,促进期权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期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期权经营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期权交易。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等事宜应当由期权经营机构总部进行审核。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根据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投资者应当遵循风险自负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与期权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第五条本所对期权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客户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拒绝。
第六条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可以依据《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记录。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一节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第七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在证券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指南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1e6d2a15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20.png)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指南一、引言股票期权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给予持有者权利但不是义务,以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购买或出售股票的权利。
证券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提供股票期权业务服务。
本文将为投资者提供一份股票期权业务指南,包括基本概念、交易流程、风险控制以及常用策略等内容。
二、基本概念1. 期权类型:a. 认购期权:赋予持有者在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购买股票的权利。
b. 认沽期权:赋予持有者在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出售股票的权利。
2. 行权价格:期权行使时的约定价格。
3. 到期日:期权有效期截止的日期。
4. 内在价值:行权时期权的实际价值,即股票价格与行权价格的差额。
5. 时间价值:期权除了内在价值以外的价值,受到时间、波动率等因素的影响。
三、交易流程1. 开户申请:投资者需在证券公司办理开户手续,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 协议签订: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期权交易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 资金保证:投资者需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覆盖风险敞口。
4. 下单交易:投资者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渠道向证券公司下达期权交易委托。
5. 成交确认:证券公司将向投资者发送成交确认函,确认交易细节。
6. 到期行权:投资者如欲行使期权权利,可在到期日前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申报并支付相应费用。
四、风险控制1. 保证金要求:为了控制投资者的风险,证券公司要求投资者在开户时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2. 止损指令:投资者可设置止损指令,在股票价格出现不利变动时自动平仓,以控制亏损。
3. 多空策略:投资者可采用多种策略,如买入认购期权、卖出认沽期权等,以降低风险。
4. 限制杠杆:证券公司对于股票期权交易的杠杆比例有一定限制,以减少交易风险。
五、常用策略1. 买入认购期权:认为股票价格会上涨时使用,有限风险但潜在收益较大。
2. 卖出认沽期权:认为股票价格会下跌或波动时使用,风险较大但潜在收益有限。
3. 头寸对冲:同时买入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以降低对股票价格变动的敏感度。
【指南】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指南
![【指南】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e09bd775b9d528ea80c779c4.png)
【关键字】指南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1月目录三、介绍业务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一:期货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人员情况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二: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方法及评估样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申请流程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范本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说明及声明为规范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等规则,制定本指南,供期货公司参考。
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其与客户签订的期权经纪合同的具体约定为准,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指南旨在为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提供参考和指导,如有内容与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不一致,以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为准。
本指南不能作为或者代替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的具体制度,亦不应当作为判断或处理相关纠纷的依据。
本所及中国结算不对期货公司根据本指南而自行制定的风险管理制度及其具体实施作出担保,亦不就此承担法律或者经济责任。
本指南主要针对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以下简称ETF期权)业务而制定。
本所将根据股票期权交易的进展情况,对本指南进行持续更新和调整。
第一章总体要求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票期权业务相关规则,制定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228ef3db524de518964b7d8b.png)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持仓限额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期权交易的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做市商,应当遵守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持仓限额的各项规定。
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做市商因进行套期保值、经纪以及做市业务等需要,对单个合约品种申请提高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以及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总成交金额(以下简称买入金额)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投资者单个合约品种权利仓持仓限额为5000张、总持仓限额为100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00张。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所持仓限额管理规定,根据客户期权交易、额度使用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情况,审慎确定、调整客户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单个合约品种持仓限额。
投资者持仓限额标准如下:(一)新开合约账户权利仓持仓限额为100张、总持仓限额为2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400张。
(二)经期权经营机构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开户满10个交易日、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张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权利仓持仓限额1000张、总持仓限额20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4000张。
(三)经期权经营机构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开户满10个交易日、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500张、自有资产余额超过100万元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权利仓持仓限额2000张、总持仓限额40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8000张。
(四)经期权经营机构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开户满10个交易日、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0张、自有资产余额超过300万元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权利仓持仓限额为5000张、总持仓限额为100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00张。
2022-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押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2-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押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39a1f073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9f.png)
2022-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押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20题)1、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证券公司要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范证券公司风险为出发点,重点规定了()主要业务的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
A.①②③④B.①②③⑤C.①②④⑤D.②③④⑤【答案】 B2、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A.Ⅰ、ⅡB.Ⅱ、ⅢC.Ⅱ、Ⅲ、ⅣD.Ⅰ、Ⅲ【答案】 B3、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机构。
下列关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说法错误的是()。
A.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为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其中包括重要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集成及测评B.证券公司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可以委托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产品或服务,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可以适当减轻C.证券公司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地掌握重要信息系统的技术架构、业务逻辑和操作流程等内容,确保重要信息系统运行始终处于自身控制范围D.除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重要信息系统的运维、日常安全管理交由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独立实施【答案】 B4、按照《刑法》规定,对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责任理解正确的有()。
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单处20万元以下罚金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C.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1万元罚金D.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的,处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答案】 B5、(2019年真题)下列关于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及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正确的有()A.Ⅰ、Ⅱ、ⅣB.Ⅰ、Ⅱ、ⅢC.Ⅱ、Ⅲ、ⅣD.Ⅰ、Ⅲ、Ⅳ【答案】 B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属于股票期权业务主要涉及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模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6b37ffea2f60ddccdb38a035.png)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的流动性,规范期权做市商的做市业务,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期权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和要求,为本所挂牌交易的期权合约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期权合约流动性服务(以下简称“做市服务”),包括下列类型:(一)向投资者提供双边持续报价;(二)对投资者询价提供双边回应报价;(三)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做市商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
主做市商应当提供前条规定的全部做市服务,一般做市商应当提供前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做市服务。
第五条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利用做市业务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做市申请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向本所申请为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一)参与本所期权模拟交易做市业务并且做市时间达到3个月,并且通过本所实验室环境的各项做市业务测试;(二)在模拟交易期间的做市表现符合本所相关做市指标要求;(三)通过本所组织的专项检查;(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为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主做市商业务申请书或者一般做市商业务申请书;(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三)做市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四)负责做市业务的部门、岗位设置、人员情况说明;(五)开展做市业务的技术系统准备情况;(六)申请做市的合约品种名单及具体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七)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股票期权中
![期货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股票期权中](https://img.taocdn.com/s3/m/59416d1ff01dc281e53af0e2.png)
编号:_______________期货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股票期权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法定代表人:依据《合同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股票期权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声明第一条甲方声明(一)甲方为依法设立的具有介绍业务相关资质的期货公司。
(二)甲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设备和信息系统,能够为进行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甲方承诺对所属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乙方声明(一)乙方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具有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资质。
(二)乙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设备和信息系统,能够为甲方开展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在签订本协议前,乙方已充分认识到委托甲方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存在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但因甲方过错导致的情形除外。
乙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介绍业务规则第八条乙方向甲方提供与股票期权交易业务有关的《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股票期权经纪合同》、股票期权交易流程、股票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方式和要求、股票期权结算结果的查询方式、必要的业务单据等资料,并为甲方提供开展介绍业务所必需的业务培训以及其他相应业务支持。
甲方可以根据开展介绍业务的需要,要求乙方提供公司基本情况介绍、有关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简历等资料,以备客户咨询。
第九条甲方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第十条甲方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其官方网站,公开下列信息:(一)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二)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照片和名单;(三)乙方衍生品保证金账户信息、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四)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五)客户交易结算结果的查询方式;(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信息。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6b2f429fc4ffe473268ab0a.png)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维护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股票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股票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合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从事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股票期权市场以及利用股票期权交易从事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对股票期权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及业务规则,分别对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及经营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易。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应当具有充分的现货交易基础,市场竞争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等,适于进行股票期权交易。
第六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履行在证券交易所开展的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职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股票期权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股票期权业务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并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实施期权行权结算。
第七条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做市业务,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依法从事前款规定的股票期权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及相关证券现货经纪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及相关证券现货经纪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1e93f7f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8e.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及相关证券现货经纪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1.28•【文号】上证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1.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及相关证券现货经纪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17号各期货公司及其他市场参与人: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股票期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规定条件的期货公司,可以成为本所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从事本所市场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并开展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以下简称“相关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为规范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及相关证券现货经纪业务,维护股票期权及证券现货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股票期权交易规则》规定条件的期货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资格和股票现货经纪业务资格,通过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
获得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资格的期货公司,同时获得本所证券现货交易参与人资格,并通过在本所开设的交易单元,开展相关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二、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应当遵守本所股票期权相关业务规则;开展相关证券现货经纪业务,比照本所开展证券现货经纪业务的会员,适用本所证券现货相关业务规则,但有关会员资格与会员权益的规定除外。
三、期货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相关证券现货经纪业务,不得开展股票期权合约标的以外的其他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期货公司开展相关证券现货经纪业务,应当与客户建立指定交易关系,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制止客户进行股票期权合约标的以外的其他证券现货交易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778f68b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ba.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1.09•【文号】上证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5〕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详见附件)。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期权交易规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期权经营机构按照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期权合约停牌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并于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期权经营机构利用自有证券完成经纪业务中的行权交割义务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四、关于组合策略(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五、关于证券保证金(第一百二十六条至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暂不实施,本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一月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或者期权合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47db76fe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94ac010.png)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符合《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制度健全,拟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配备3名同时取得证券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专业人员;(三)具有满足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要求的营业场所、经营设备、技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测试;(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并开展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于实际开展业务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备案报告书;(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决议文件;(三)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四)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质证明文件;(五)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验收报告;(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案材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符合《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制度健全,拟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配备3名同时取得证券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专业人员;(三)具有满足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要求的营业场所、经营设备、技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测试;(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并开展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于实际开展业务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备案报告书;(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决议文件;(三)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四)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质证明文件;(五)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验收报告;(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案材料。
第五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专人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拟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同时具有证券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第六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股票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营业场所现场办理股票期权交易开户手续,并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投资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投资者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用于权利金、保证金及行权资金等客户资金的存放,并与公司自有资金、证券现货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分户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对向投资者收取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妥善记载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开设、变更或注销投资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对投资者股票期权权利金、保证金及行权资金等客户资金的管理,应当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第八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期权业务结算或者为满足客户出入金需要,可以在存管银行开立的投资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与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投资者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之间,或者在不同存管银行的投资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之间划转客户资金。
符合以下情形的,证券公司可以从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投资者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向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自营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划转资金:(一)向客户收取交易佣金、费用或者代扣税款;(二)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以自有资金垫付客户款项后,收回垫付的款项;(三)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以自有证券履行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中的自身行权结算义务后,收回相应的行权资金;(四)转回利息收入;(五)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出金、入金时,客户的收款、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应与客户名称一致。
第九条期货公司可以接受一家或者多家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十条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当签订书面介绍业务协议,并于签订书面介绍业务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签订的书面介绍业务协议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一)介绍业务的范围和内容;(二)是否提供协助办理期权开户等服务;(三)介绍业务如何对接和管理;(四)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五)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六)介绍业务的责任界定和追究机制。
期货公司按照介绍业务协议对证券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受托责任。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协助证券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办理期权客户开户的,应当配备满足协助开户要求的场地、设备、信息系统和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为证券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相关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期货公司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二)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40亿元;(三)最近18个月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四)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开展做市商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五)具备健全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首席风险官具有相应的履职能力,具备对股票期权业务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的专业素质;(六)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并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测试;(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期货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子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二)子公司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开展做市商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三)子公司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并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测试;(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决议文件;(三)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四)负责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质证明文件;(五)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技术系统验收报告;(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子公司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决议文件;(三)子公司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四)子公司负责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质证明文件;(五)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技术系统验收报告;(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证券公司以及期货公司子公司应当加强做市业务管理,有效控制做市业务风险,不得利用从事做市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基金拟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拟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确定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清算交收、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基金托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实施前已经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拟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程序。
存续运营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参照本指引关于基金的要求执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并向委托人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对股票期权相关业务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建立有效的岗位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相关环节的独立运作。
第二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制度,对经纪、自营、做市、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有效隔离,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严格防范利益冲突。
第二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系统,加强对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的识别、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一)对客户保证金(含已被期权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和未被期权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按4%计算风险资本准备(4%为基准标准,不同类别公司按规定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下同);(二)对欠缴的客户保证金按100%扣减净资本。
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相关业务,风险监管指标应当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