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买卖合同骗贷款15万
2024年诱骗签订贷款担保协议
诱骗签订贷款担保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双方1.1协议双方甲方(贷款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1.2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乙方为自愿申请贷款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2.1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1)贷款:指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货币资金。
(2)担保:指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担保措施,以确保乙方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3)利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使用的贷款所收取的费用。
2.2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章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整个合同。
第三章:贷款金额与期限3.1贷款金额:乙方申请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3.2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共计__________个月。
第四章:贷款利率与计息方式4.1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__________%,具体执行利率以甲方公布的利率为准。
4.2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采用__________计息方式,利息计算公式为:__________。
第五章:贷款用途与担保5.1贷款用途:乙方承诺将贷款用于__________,不得挪作他用。
(1)保证人:__________,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利息。
(2)抵押物:__________,抵押物价值不低于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
(3)其他担保措施:__________。
5.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要求乙方提供其他担保措施。
第六章:贷款的提取与还款(1)已向甲方提交所有必要的申请文件,并经验甲方审核同意。
(2)已签订本合同并满足合同约定的各项条件。
(3)已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措施。
(1)等额本息还款:乙方每月偿还相同金额的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本息还清。
严景祥、林冠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严景祥、林冠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9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龙路德虎周敏【审理法官】马龙路德虎周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严景祥;林冠伶;何凯芳;林恂;杨洋;深圳市吉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严景祥林冠伶何凯芳林恂杨洋深圳市吉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严景祥林冠伶何凯芳林恂杨洋【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吉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三龙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陈文景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陈文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张红鑫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李广森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三龙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陈文景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陈文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张红鑫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李广森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三龙陈文景陈文雅张红鑫李广森【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严景祥【被告】林冠伶;何凯芳;林恂;杨洋;深圳市吉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基本原则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诚实守信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据一审法院查明的案情,案涉各方订立合同买卖的房产为依法不准交易的房屋。
因此,案涉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各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本案中,严景祥作为出卖方在未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已收取林冠伶、何凯芳、林恂支付的购房款158万元,但其上诉认为其中有23万元为杨洋所取,不应由其退还,他自己仅退135万元即可。
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解析
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解析【作者】:北京⼤成(合肥)律师事务所李民【声明】:本⽂仅供学习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案例解析李海平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案(【法宝引证码】CLI.C.16689202)1争议焦点(1)被告⼈及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贷款诈骗事实的第2笔贷款已经续贷,续贷时未提交虚假购销合同,因此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事实。
(2)起诉书中指控被告⼈虚构借款⽤途骗取钱款的事实不符,但实际上被告⼈李海平所得借款均⽤于归还公司债务,不具有⾮法占有⽬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核⼼术语:⾮法占有为⽬的;诈骗;伪造贷款资料,虚构贷款事由;2裁判要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海平于2004年7⽉注册成⽴富阳海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平公司),之后⼜陆续成⽴富阳市⽵宝⽵笋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宝合作社)、浙江玖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康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
⾃2008年始,被告⼈李海平因经营上述公司⽽⼤额⾼息借款,进⽽背负巨额债务⽆⼒偿还。
为维系资⾦运转,被告⼈李海平⾃2009年始隐瞒⽆⼒归还真相,以其实际控制的海平公司或其个⼈名义,以伪造购货合同等⼿段,虚构海平公司向其本⼈实际控制的⽵宝合作社、玖康公司等单位购货等事实,向稠州银⾏杭州分⾏等银⾏骗取贷款共计⼈民币3100万元。
此外,被告⼈李海平还隐瞒⽆⼒归还真相,主要虚构海平公司经营周转需资⾦的事由,以⽉息1分⾄1⾓为诱饵,向被害⼈罗某、葛某等⼈骗取借款共计⼈民币1500余万元。
⽽后,被告⼈李海平将上述钱款主要⽤于归还前债本息。
⾄案发,被告⼈李海平造成上述银⾏贷款实际损失计⼈民币3060余万元,造成上述被害⼈实际损失计⼈民币900余万元。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诈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编造引进资⾦、项⽬等虚假理由的;(⼆)使⽤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五)以其他⽅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新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新简介近年来,贷款合同诈骗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对于这类案件的打击也越来越重。
同时,新的刑法中也对贷款合同诈骗罪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包括定罪量刑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以及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贷款的犯罪行为。
当贷款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时,将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需要接受法律惩罚。
立案标准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合同诈骗罪属于盈利性犯罪,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人进行行为时,必须存在盈利性的动机,否则无法成立贷款合同诈骗罪。
2.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还需要考虑被告人是否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即使事实没有完全虚构或隐瞒,只要部分虚构或者隐瞒,也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3.贷款数额的大小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贷款数额的大小。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时,将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需要接受法律惩罚。
根据以上的立案标准,可以判断是否会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
当案件达到以上标准时,将会因为涉嫌贷款合同诈骗罪而接受法律制裁。
定罪量刑根据《刑法》规定,在定罪量刑方面,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机关必须鉴定被骗金额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被骗金额需要有机关进行鉴定,通常情况下,机关鉴定的被骗金额会小于实际金额。
基于此,法官根据被骗金额和鉴定金额的差距进行量刑。
第六部分:二手房交易典型个案详细分析四
第六部分:二手房交易典型个案详细分析四案例22:B先生是位业主,通过中介找到买家后也甩开了经纪人,只收取了少许定金,并约定了先过户后付款,就去国土局递件办理过户。
但不想买家又看好了其它的房而毁约,并且因为损失了定金而不愿配合B先生办理撤件手续,这下可害苦了B先生,由于没有见证人,各种撤件手续办下来花了几个月,耗费两万多。
分析:据统计,80%以上业主都是第一次做买卖二手楼交易,大多不了解个中详情,而且买卖二手楼也不同于在市场买菜,可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从谈价、签约,到下定,交首期款、过户、付余款,再加上按揭等等,没有多少行外人能搞得明白。
而且即使搞得明白,实际操作也有很多困难,操作起来存在很多风险。
毕竟,仅仅一个先过户、还是先付款,付多少才合适的问题,就可以难倒所有的自行交易者。
中介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实际上还扮演了一个风险承担人的角色,它分别同买卖双方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等于把一个复杂的过程分解为买和卖两部分,买卖双方都直接面对中介。
这样对于各自的风险,比如毁约、挞定、欺骗等,都可以转嫁到中介公司身上,出了问题,可以凭委托书找中介公司依法交涉。
同时,对于各方应承担何种责任、何时交纳多少钱,中介公司明文规定得一清二楚,基本不会发生什么争执。
再和客户打交道的时候要告之绕开中介的坏处。
案例23:王先生本来是向一家大型的、有信誉的中介委托购楼,后来又觉得佣金太高,于是被人怂恿去了一家非法中介公司,因为该公司可以保证佣金打折。
于是王先生下了定金,并在公证过户前将全房款悉数交由这家公司后,被告知15个工作日再去办手续,谁知到时一看,已是人去楼空。
分析:这样的事情在1993年、1994年发生得特别多,近来也会偶尔碰到。
由于买卖房屋动辄是几万、几十万的钱款转移,很容易对不法分子产生诱惑。
还有近来一些不正规的中介公司由于生意,不得已铤而走险,使颃出现了一些亚意“吃定”行为,即他们刻意制造一些小借口,以买方银纸为由占有定金,此类官司打起来也非常麻烦,受害方很难不受损失就“全身而退”。
骗取贷款罪的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典型案例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获取贷款的行为,其危害性严重,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骗取贷款罪案例。
案例一,小王伪造身份信息骗取贷款。
小王在申请贷款时,为了获取更高的贷款额度,伪造了自己的身份信息。
他将自己的工资收入和资产状况进行了虚报,并伪造了一份虚假的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
在银行的审核过程中,小王的贷款申请通过了,他成功获得了一笔较大额度的贷款。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银行发现了小王提供的资料存在疑点,最终确认了他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案例二,小李虚构房产信息骗取贷款。
小李想要购买一套房产,但由于自身资金不足,无法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
于是,他在贷款申请中虚构了一套房产的信息,包括房产的面积、价格等。
通过这些虚假信息,小李成功获得了银行的贷款。
然而,银行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了小李提供的房产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最终确认了他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案例三,小张编造企业经营情况骗取贷款。
小张是一名企业主,他在申请贷款时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编造了企业的经营情况。
他虚报了企业的营业额、利润等信息,并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
银行在审核贷款申请时并未对这些信息进行深入核实,最终小张成功获得了贷款。
然而,随着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暴露,银行发现了小张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骗取贷款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在现实生活中,骗取贷款罪的案例屡见不鲜,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骗取贷款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同时也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
郭军、薛政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军、薛政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冀07民终15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瑞云宋凯阳闫格【审理法官】马瑞云宋凯阳闫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军;薛政昕【当事人】郭军薛政昕【当事人-个人】郭军薛政昕【代理律师/律所】侯志强河北诉健律师事务所;孟君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志强河北诉健律师事务所孟君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志强孟君【代理律所】河北诉健律师事务所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军【被告】薛政昕【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证人证言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郭军与薛政昕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对双方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郭军上诉主张一审判决在没有证据证明薛政昕将房屋价款30万元直接给付郭军的情况下,判决郭军向薛政昕交付房屋并协助其办理产权手续错误。
因郭军在李利军让其签字时,知道该签字是李利军为其去和薛政昕索要购房款,即郭军对该签字的用途系明知,据此可认定该签字是郭军对李利军向薛政昕索要购房款事宜的概括授权和高度信任,故其对李利军向薛政昕索要购房款的结果其应承担。
现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查明的事实,可认定薛政昕已向郭军授权的人李利军履行了交纳购房款30万元的义务,应当视为薛政昕向郭军履行了交纳购房款的义务,郭军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薛政昕履行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故一审判决的结果并无不妥,本院对郭军的—10— 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对于郭军未收到购房款的问题,其应和收款人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郭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倪原与李道夏、朱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倪原与李道夏、朱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苏07民终20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严伟晏乔永礼吴雪莹【审理法官】严伟晏乔永礼吴雪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倪原;李道夏;朱涛;连云港百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倪原李道夏朱涛连云港百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倪原李道夏朱涛【当事人-公司】连云港百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鲁浩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鲁浩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鲁浩【代理律所】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倪原;连云港百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李道夏;朱涛【本院观点】李道夏与朱涛、倪原就涉案房屋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和《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
关于该项争议焦点,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首先,涉案合同中第二条(一)5明确写明“甲方保证已就该房屋出卖事宜征得其所(共)有权人倪原的同意",该处“倪原"字样系手写。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该项争议焦点,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首先,涉案合同中第二条(一)5明确写明“甲方保证已就该房屋出卖事宜征得其所(共)有权人倪原的同意",该处“倪原"字样系手写。
由此可以认定,签订合同之时合同三方均已注意到该点。
中介冒充个人签购房合同
一、中介冒充个人签购房合同的现象中介冒充个人签购房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中介冒充房东:不法中介利用购房者对房源信息不熟悉,冒充房东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收取定金或房款。
2. 中介冒充开发商:一些中介机构以开发商的名义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收取定金或房款,实际并未取得开发商的授权。
3. 中介伪造房产证:不法中介伪造房产证,以虚假的房源信息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骗取定金或房款。
二、中介冒充个人签购房合同的原因1. 利益驱动:不法中介为了获取高额佣金,不惜采取欺诈手段,冒充个人签购房合同。
2. 行业监管不力:部分中介机构存在监管漏洞,导致不法中介有机可乘。
3. 购房者缺乏防范意识:一些购房者对房地产交易流程不熟悉,缺乏防范意识,容易上当受骗。
三、中介冒充个人签购房合同的危害1. 购房者权益受损:不法中介冒充个人签购房合同,导致购房者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权益,甚至血本无归。
2. 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中介冒充个人签购房合同,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市场的公平、公正。
3. 社会诚信度下降:中介冒充个人签购房合同,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防范中介冒充个人签购房合同的措施1. 购房者应提高防范意识,详细了解房源信息,核实中介机构的合法性。
2.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如房产证、身份证等。
3. 购房者可以咨询专业人士,如律师、房地产专家等,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4. 加强行业监管,加大对不法中介的打击力度,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总之,中介冒充个人签购房合同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购房者应提高警惕,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切实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涉嫌贷款诈骗罪改判为骗取贷款罪之典型案例
款资⾦⽤于经营活动的可能性,原审判决认定刘春萍对所骗取的贷款具有⾮法占有⽬的的证据不⾜。
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应按照骗取贷款罪处理。
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刘春萍以欺骗⼿段取得银⾏贷款250万元,并造成150余万元的损失,其⾏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案例五:崔某某1、崔某某2等贷款诈骗罪⼀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8)晋1002刑初54号裁判理由:被告⼈崔某某1签订贷款合同时,从公司的⼈员、规模、注册资⾦、经营能⼒等可以看出,其取得银⾏贷款并不是以⾮法占有为⽬的,且第⼆次贷款300万元后也及时归还银⾏,第⼆次以同样⼿段取得贷款,⾮法占有的意图不明显,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贷款诈骗罪的证据不⾜。
被告⼈崔某某1、崔某某2使⽤虚假的购销合同,以欺骗⼿段取得银⾏贷款290万元,致使贷款⽆法收回,给银⾏造成重⼤损失,其⾏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贷款诈骗罪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六:被告⼈李某某、赵某某骗取贷款⼀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4)⼟左刑初字第36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默特左旗⼈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李某某、赵某某犯贷款诈骗罪,指控罪名不准确。
虽然本案⼆被告⼈李某某、赵某某提供虚假产权证明骗取贷款,客观上具有欺骗的⾏为,取得贷款,但是该贷款打⼊内蒙古开妍电⼦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于公司业务,被告⼈李某某按期偿还贷款所产⽣的利息,并且在贷款到期后,经信⽤社催要偿还本⾦⼈民币300000元,剩余贷款⼈民币700000元在贷款逾期的第三个⽉也全部偿还完毕。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内蒙古开妍电⼦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偿还能⼒,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某、赵某某将该笔贷款⽤于个⼈挥霍。
综上,被告⼈李某某在主观上不具备⾮法占有该笔贷款的故意。
被告⼈赵某某虽然是借款⼈,但是被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事前没有⾮法占有该笔贷款的通谋,贷款实际使⽤⼈为被告⼈李某某,被告⼈赵某某因该贷款⾏为也未得到任何利益,所以被告⼈赵某某主观上也不具备⾮法占有的故意。
胡林烽、杨华玉等武义华昱门业有限公司、胡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林烽、杨华玉等武义华昱门业有限公司、胡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7【案件字号】(2021)浙07民终43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晋金莹楼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义华昱门业有限公司;胡小平;胡林烽;杨华玉【当事人】武义华昱门业有限公司胡小平胡林烽杨华玉【当事人-个人】胡小平胡林烽杨华玉【当事人-公司】武义华昱门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晓阳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晓阳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晓阳【代理律所】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武义华昱门业有限公司;胡小平【被告】胡林烽;杨华玉【本院观点】杨华玉与胡林烽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胡林烽称“余了100万”,杨华玉回“好的”,综合全案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陈述,该组证据只能说明双方协商过胡林烽一方先暂扣该100万,但并不能必然证明该笔00万元款项就是归还了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10日两笔合计100万元的借款,故对华昱公司、胡小平就该组证据所主张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根据案涉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有以下几个争议焦点,具体分析如下:一、就涉案350万元借款,华昱公司是否已至少向胡林烽归还借款本金2436310元。
华昱公司、胡小平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从审查情况看,借款发生期间,华昱公司向胡林烽经营的公司大量。
【权责关键词】附条件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0 02:49:28胡林烽、杨华玉等武义华昱门业有限公司、胡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7民终430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义华昱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牛背金工业区(浙江宇信门业有限公司厂区内)。
李建校等与朱新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建校等与朱新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40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淼周梦峰霍翠玲【审理法官】李淼周梦峰霍翠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建校;朱新苗;郎亚哥【当事人】李建校朱新苗郎亚哥【当事人-个人】李建校朱新苗郎亚哥【代理律师/律所】李同煜北京市鼎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同煜北京市鼎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同煜【代理律所】北京市鼎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建校;郎亚哥【被告】朱新苗【本院观点】李建校与朱新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有在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另查,李建校与朱新苗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8月7日,朱新苗问李建校是否能按原合同9月底继续履约,李建校表示有困难,朱新苗问那退15万定金解约可以吗,李建校表示不妥。
2019年1月28日,朱新苗问1月31日你能付首付款吗?李建校表示,我没有资格购房你也知道,过不了户怎么办,违反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我愿意和你再沟通一下,妥善处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建校与朱新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本案争议焦点为,朱新苗未于2018年9月30日交房是否构成违约。
首先,本院与一审法院观点一致,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来看,双方对于交易顺序存在约定,交付房屋应当在过户及付清余款之后,一审推定交易顺序无误。
王春存、青岛杰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春存、青岛杰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3【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79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楷孙向东潘红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春存;青岛杰盛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王春存青岛杰盛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春存【当事人-公司】青岛杰盛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超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王越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张陆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毕鹏飞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超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王越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张陆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毕鹏飞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超王越张陆强毕鹏飞【代理律所】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春存【被告】青岛杰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王春存与杰盛公司针对涉案房屋补偿款是否达成了补充协议以及该协议的效力认定。
王春存与郝国旭在2020年11月多次微信沟通,王春存于11月20日告知郝国旭让杰盛公司给郝国旭出具授权书,王春存把钱送去。
涉案房产目前是否能够办证不影响涉案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上述二份协议均应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撤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二审期间,王春存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王春存单方制作的案件事实明细表、王春存与郝国旭于2020年4月17日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稿。
拟证明:王春存从未与杰盛公司达成补充协议的合意,郝国旭于2020年4月称杰盛公司要求王春存支付2万元违约金,王春存认为虽然是段兆勋案子处理晚了,但确实比自己承诺的付款时间逾期,为早日解决纠纷,自己可以支付违约金并进行凑款,并于2020年11月24日向杰盛公司支付了2万元。
用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信贷货款
用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信贷货款篇一:使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定性龙源期刊 .cn使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定性作者:吴杰张梅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XX年第05期一、基本案情XX年8月,江苏同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以该公司购买原材料需要资金为由,在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反担保人宿迁市文丰包装有限公司、江苏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省腾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担保下,使用虚假的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购销合同等材料,从泗洪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400万元贷款。
XX年8月,该贷款到期后,江苏同达有限公司经营亏损,刘某因无力偿还贷款外出躲避,后该贷款由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代偿。
XX年12月,刘某将江苏同达有限公司资产转售,向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清偿债务。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骗取贷款罪。
根据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追诉犯罪的规定,依法应构成骗取贷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根据刑法骗取贷款罪的罪状表述,骗取贷款的行为须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骗取贷款罪。
本案中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代刘某偿还贷款,并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根据刑法罪状理解适用。
三、评析意见我们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作为贷款纠纷处理,具体理由如下:(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背景及目的XX年6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在关于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立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吴勇、合肥招商章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勇、合肥招商章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0【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102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严余海兰方玮韡【审理法官】沈严余海兰方玮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勇;合肥招商章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吴勇合肥招商章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勇【当事人-公司】合肥招商章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单明皓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张今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单明皓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张今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单明皓张今【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勇【被告】合肥招商章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招商房产公司与吴勇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
就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招商房产公司提供的房产面积实测报告书、网签备案确认单及明码标价确认书等证据均明确记载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为99.53平方米。
【权责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反证过错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合同约定发回重审催告撤销欺诈执行新证据自认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招商房产公司与吴勇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骗取贷款罪的十三大疑难问题认定(以杭州地区裁判文书为例)
骗取贷款罪的十三大疑难问题认定(以杭州地区裁判文书为例)展开全文作者:金道刑事法律团队(王晓辉、袁昕炜、郭越鸣律师),来源于:金道律师事务所骗取贷款罪的十三大疑难问题认定——(附23例杭州地区的裁判文书要旨)一、如何定义骗取贷款中的“欺骗手段”(一)虚假的贸易背景瞿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2014)杭上刑初字第451号 ]2011年6月,杭州嘉宗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瞿某与何幸之(另案处理)以嘉宗公司进货贸易需要融资为由,向农行解放路支行提出贷款申请。
在申贷过程中,被告人瞿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贸易存在的情况下,联系珂飞公司,签订了两份虚假的服装和节能灯采购合同,合同标的4555万元,并伪造出库单等材料,后将需要的材料一并提交给农行解放路支行。
(二)虚假的贷款用途钟娅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挪用资金罪等一案 [(2014)杭上刑重字第2号]2011年10月,被告人钟娅为解决其个人名下所经营公司资金短缺的问题,以其担任执行董事的拓盛公司名义向工商银行杭州城站支行申请贷款。
在申贷过程中,被告人钟娅编造了申贷用途并伪造了虚假的销售合同,授意公司财务人员制作并向银行提交了拓盛公司虚假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年审报告等,大幅夸大了公司的偿付能力。
工商银行城站支行依据被告人钟娅等人提交的虚假材料,向拓盛公司发放银行贷款1000万元。
(三)虚假的抵押物价值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尤俊杰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2014)杭上刑初字第415号]尤俊杰以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名义,采取提交虚假的公司审计报告、贵州茅台酒销售发票和酒类流通附随单以及将假冒50年贵州茅台酒作抵押担保等方式,多次骗取贷款,造成银行3000万未偿还。
(四)虚假的资信证明于朝晖、徐志书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2013)杭上刑初字第183号]2009年初,经吴某介绍,被告人于朝晖与时任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商贸服务金融部市场总监的周某(另案处理)相识。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于本福、宋笃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本福、宋笃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4【案件字号】(2020)鲁15民终22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凡利陈正飞于景涛【审理法官】孟凡利陈正飞于景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本福;宋笃风;陈立军【当事人】于本福宋笃风陈立军【当事人-个人】于本福宋笃风陈立军【代理律师/律所】张一督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一督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一督【代理律所】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于本福【被告】宋笃风;陈立军【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实际履行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上诉人出具的欠条、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明细、电话催款录音、联通营业厅通话记录详单照片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多次累计借款共37000元,经被上诉人多次催要后上诉人尚未归还。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电话催款录音是被上诉人为给其丈夫一个交代,与上诉人提前沟通好后录的虚假电话催款录音,事实上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
但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套路贷诈骗合同范本最新
套路贷诈骗合同范本最新甲方(贷款方): ______乙方(借款方): 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金融机构,乙方因资金需求向甲方申请贷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及用途1.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______)。
1.2 乙方应将贷款用于______,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第二条贷款期限2.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______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利率及还款方式3.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______%。
3.2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还款:______。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并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4.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5.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并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逾期金额×逾期天数×______%。
6.2 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未发放金额×逾期天数×______%。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______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日期: ______乙方(盖章): ______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日期: ______请注意,以上合同内容为示例性质,实际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在实际使用中,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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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买卖合同骗贷款15万
为骗取贷款,黎女士竟然在房主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合同将房屋买到手,然后又将房屋抵押,从银行获取了贷款15万元。
日前,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黎女士购买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黎女士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注销抵押权,并应协助将房屋产权恢复至房主陆老伯名下,同时判决黎女士偿付陆老伯律师代理费及查阅费损失万元。
陆老伯是闵行区华漕新村一套房屋的产权人。
XX年6月,黎女士为了获取银行贷款,通过朋友认识了陆老伯的妻子,并从陆妻处取得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
有了产权证,黎女士便借此伪造了一份出售方为“陆老伯”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载明黎女士以27万元的转让价购买这套房屋。
之后,黎女士办理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取得了核准登记。
期间,黎女士将上述房产抵押给上海银行天宝支行,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获取贷款15万元。
直至XX年8月,陆老伯从上海银行天宝支行处获悉自己的房屋已被出售。
然后根据此线索,找到了黎女士,终于知道了黎女士进行非法交易且取得产权证的真相。
陆老伯认为,黎女士的行为已侵犯了自己的利益,起诉要求判令黎女士于XX年6月10日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产
权恢复至自己名下,同时要求黎女士赔偿律师费1万元和查档费30元。
法院认为,陆老伯与黎女士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
黎女士为了能从银行获取贷款,未经陆老伯同意,伪造合同,并通过虚假的买卖关系形式将陆老伯所有的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不管从形式上还是目的性的角度考虑,均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而银行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涉案房屋上的抵押权并基于物权公信力而向黎女士发放贷款,并无证据证明银行的行为存在过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确定黎女士在归还银行贷款后恢复房屋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