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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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界定
论文摘要:; 确定从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法立法中的极为重要的问题。

虽然在刑法条文中关于这个问题均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着这样那样的问题。

根据这一情况,本文从古今中外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入手,分析刑事立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界定的根据,结合自身工作中遇到的不宜操作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进而完善立法,使刑法更适应国情,增强可操作性。

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龄; 界定; 降低; 起始刑事责任年龄
前; 言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

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犯罪是人的意识和意志的行为,而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受年龄制约的。

随着年龄的增大,人体的个体意识才逐渐成熟。

出生的婴儿对世界毫无所知,年龄幼小的儿童,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差,还不能真正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

因此,即使他们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应作为犯罪加以惩罚。

随着年龄的增长,机体和心理机能的发育,知识的不断增长,生活经验逐渐丰富,才有正确理解和分析判断自己行为意义的能力,到了少年时期,这种能力已逐步具有。

因此,少年犯罪,就可以加以惩罚,但还不是应当一律加以惩罚,总之,只有达到一年年龄的人,才能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一定年龄”就是开始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确定从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法立法中极为重要的问题,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责任年龄概述
刑事责任年龄(1),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
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按刑法的规定,不是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而是要受年龄的限制,年龄如果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行为人即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也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犯罪是人的意识和意志的行为,而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受年龄制约的。

随着年龄的增大,人体的个体意识才逐渐成熟。

出生的婴儿对世界毫无所知,年龄幼小的儿童,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差,还不能真正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

因此,即使他们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应作为犯罪加以惩罚。

随着年龄的增长,机体和心理机能的发育,知识的不断增长,生活经验逐渐丰富,
1、刑法学全书编委会:《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才有正确理解和分析判断自己行为意义的能力,到了少年时期,这种能力已逐步具有。

因此,少年犯罪,就可以加以惩罚,但还不是应当一律加以惩罚,总之,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的人,才能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一定年龄”就是开始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一)我国古代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中国古代刑法中采用按照年龄老小和身体伤残程度的方法论定刑事责任。

关于老小残疾人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规定,在中国起源很早,历代相承不废,在唐律中形成了完备的制度。

唐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即有人教令,坐其
教令者;若有赃应备(赔),受赃者备之。

” (2)律文上所称废疾,是指痴、哑、侏儒、脊折、手和足一肢废折之类。

所称笃疾,是指病颠狂、二肢废、两目瞎之类。

根据唐律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唐律中,对于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为四种情况:一是完全责任能力者(年六十九以下,十六以上,并且不患有废疾或笃疾者);二是减轻责任能力者(年七十到七十九,十一至十五,以及废疾之人);三是相对
无责任能力者(年八十至八十九,八岁至十岁,以及笃疾之人);四是基本无责任能力者(九十以上,七岁以下)。

关于认定老小疾首有犯的时间标准,唐律规定:“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

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3)
(二)我国大陆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以下划分: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年龄段称为完全负刑事
2、《古代法制史》,人民法院出版社
3、《古代法制史》,人民法院出版社
责任时期。

凡在这一年龄段内犯罪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论犯罪的性质怎样、
罪行的轻重如何。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年龄段称为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年龄段称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

同时刑法还明文规定,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这一年龄段称为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三)我国其他地区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1、我国台湾刑法也采用“三分法”,并辅之以一些量刑的特别规定。

(1)绝对不负刑事责任阶段。

未满14岁人的任何行为,均不予处罚。

(2)减轻责任阶段。

包括两种:14岁以上未满18岁人的行为,得减轻其刑;满80岁以上人的行为,得减轻其刑。

(3)完全责任阶段。

即指18岁以上人的行为,如无其他责任能力减轻事由,应处完全刑罚。

2、香港也是采用“三分法”。

并在处罚方式上采取了一些保护未成年人的特别做法。

(1)完全无责任阶段。

7岁以下的儿童的任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2)限制责任阶段。

指7岁以上未满14岁的儿童,只是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儿童有犯意,并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而且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是较为明显的,才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3)完全责任阶段。

是指14岁以上的人犯罪的,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但在处罚方式上,凡是被裁定犯有可判处监禁之罪的未满18岁的罪犯,法院可判其入教导所羁留,以代替其他刑罚;如属不准保释而被羁押候审的,一般不送监狱而是送入教导所。

3、澳门则是采用绝对的“二分法”。

(1)完全无责任阶段。

指“未满16岁之人,不可归责。


(2)完全责任阶段。

指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4)
三、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
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参考了国外立法例,同时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又具有我国自己的特点。

其规定根据是:(1)未满14周岁的人,由于身心发育未成熟,他们幼稚无知,还不具备必要的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因而,对他们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虽然有一定的辨认是非善恶的能力,但年纪尚轻,智力发展尚不完全,缺乏社会知识和法制观念,因此,对他们的危害行为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只对某些严重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人,智力、体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已经具有辨别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法律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所实施的
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虽有一定的辨别是非善恶的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尚未成年,容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响,同时,由于他们可塑性大,易于接受改造。

因而,对他们所实施的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刑法第49条还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四、适用刑事责任年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适用刑事责任年龄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年龄的计算法律规定的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并且应自行为人出生的年、月、日起按日为单位计算实足年龄。

例如,“不满14周岁”,包括周岁生日在内,“已满14周岁”则应从周岁生日之第二天起计算,其他不满16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均应依此计算。

有人提出责任年龄应当按全国普查用的周岁年龄对照表以公历6月30日前、后为标准时间计算,这是不合适的。

人口普查的年龄统计方法和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二者法律性质不同,决不可混为一谈。

还必须指出,刑事责任年龄指的是实施犯罪时的年龄,而不指破案或审判时的年龄。

责任年龄的确定是刑法中的重大问题,它直接涉及到刑罚惩罚范围,涉及到是否从轻、减轻处罚,如果某人尚未达到法定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即使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结果,也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正确理解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对于正确定罪量刑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

法律文书要写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待查证属实以后再定罪量刑。

2、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犯罪主体中的刑事责任年龄,是依行为时为准还是依结果发生时为准,这涉及到对年龄的实际确定问题。

在行为与结果同时的场合,对其确定一般不发生问题。

但是,当行为结果不同时时,则涉及到以哪一个时间去确定其年龄的问题。

这一问题之所以需要明确,是因为在有些案件中,行为时被告人尚未满14周岁(或者未满16周岁、18周岁)而当结果发生时,被告人却满了14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18周岁),在这时,如何确定其年龄,便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刑罚轻重适用产生直接的影响。


们认为,从刑事责任年龄是为了解决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是否具有辨别、控制能力这一点上来看,应当认为,以行为时被告人的实际年龄为准去确定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比较科学的,当然,如果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则应以这种行为状态结束之时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去确定其刑事责任年龄。

3、跨刑事责任年龄犯罪的认定刑法对不同责任年龄犯罪、惩罚原则不一样,对于跨年龄犯罪的认定,不能按照前后一并认定的方法去处理,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不同的年龄时期,分别予以认定。

具体来讲,如果未成年人在年满14周岁以前和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期间都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对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实施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将年满14周岁以前实施的行为作为犯罪一并追究。

未成年人在年满16周岁前后都实施了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应当对其年满16岁以后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把年满16周岁以前实施的行为作为犯罪一并追究。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凡属于该责任年龄时期不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一律不追究或不应当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有些案件可以作为情节考虑。

(5)
4、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对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

对于未成年罪犯,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

(2)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对未成年人罪犯依法从轻处罚,应当
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依法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3)缓刑的适用;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
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助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惯犯、有前科或者被劳动教养二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4)免予刑事处分(刑事处罚)的适用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予刑事处罚: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偿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5、陈兴良主编:《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①未成年罪犯认罪服判,遵守教育履行规范,积极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可以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未成年罪犯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减刑;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认罪悔罪,并有真诚悔罪的实际行动,也可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缓刑考验期。

②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六个月以上为宜。

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

对未成年罪犯减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予以假释。

③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突出的,可以适用刑法第81条关于“特殊情况”的规定予以假释。

但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和罪行特殊严重的未成年罪犯假释,应当从严掌握。

④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成年,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76条的规定,因余刑不满二年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对其减刑、假释,仍然可以适用对未成年罪犯的从宽标准。

五、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探讨
1、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近几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世界各国均形成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

25岁以下的青少年是犯罪大军的主体。

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席卷全球、具有共同性的社会问题,他被不少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喻为难以医治的“社会痼疾”。

无论是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处在发展中的国家,大都面临着青少年迅速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的严重状况。

据《不列颠百科全书》披露,
严重罪行的实施者大多数为25岁以下的青年人;在逮捕的人犯中,11-17岁的青少年占1/2,18岁以上25岁以上的占3/4;在杀人犯中,25岁以上的占2/3。

在美国,据联邦调查局统计,从***年至1993年,14岁至17岁的男性少年所犯杀人罪增加了165%;每10万名10岁至15岁的少年儿童中,有156人进了少年犯管教所或再教育中心;被称为“犯罪之州”的佛罗里达州,1992年有70多万人次因犯罪遭监禁,其中包括8.7万青少年。

(6)在我国,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相对责任人犯罪率也大幅度上升。

我国目前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约有1亿,占我国总人口的10%。

未成年犯罪人占全国青少年犯罪人总数的比例,从全国公安机关的统计看:1982年为29.8%,1983年为26%,但绝对数上升12.6%,1984年为32.3%,1985年为43.4%,1986年为30.8%;从全国人民法院的统计看:1984年为11%,1985年为13%,1986年为16%。

(7)加上犯罪黑数,实际上还要高于这个数字。

这种总的上升趋势固然与我国近年来人口结构中未成年人的比率增加有关,但也足以说明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相当的比重和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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