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如何有效防止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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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形势下如何有效防止利益冲突

黄骏

(绍兴市人民医院312000)

摘要:当今我国社会正出于转型时期,严重的利益冲突问题已成为诱发腐败行为的重要原因。因此,利益冲突作为一个现实的廉政问题,我们必须对利益冲突现象实行先期的有效防范和管理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小因利益冲突诱发的腐败行为。本文通过对提升“四个能力”建设来研究防止利益冲突问题,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利益冲突制度建设反腐倡廉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制度”,这是党的文件首次使用“利益冲突”这样全新的廉政概念。党所指的利益冲突是指政府公职人员在公共行政过程中,由于受到其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扰,且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导致价值判断和行政取向偏离公共利益要求,发生私人利益与其公职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景和行为。

当今我国社会出于转型时期,利益冲突的现象不断增多,所诱发的权力异化和滋生的腐败空间,已成为廉政案件多发的重要根源。大量腐败案件查明:严重的利益冲突问题已经是诱发腐败行为的重要原因。因此,利益冲突作为一个现实的廉政问题,十分值得警惕。反腐倡廉的形势促使我们必须对利益冲突现象实行先期的有效防范和管理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小因利益冲突诱发的腐败行为,是我们急需共同破解的一个廉政课题。笔者认为:防止利益冲突重在提高“四个能力”。

一、培育防止利益冲突的观念,提高抗腐防变的免疫力

思想观决定利益冲突的走向。只有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认知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认清利益冲突与腐败行为之间的关系,才能在复杂的利益冲突面前保持清醒头脑,不被所“吞噬”。因此,培育防止利益冲突的观念要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㈠要坚持依靠教育学习培育。教育学习培育是防止利益冲突的基础,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深刻掌握领会《廉政准则》对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和要求,充分运用这些年来所查处的腐败典型案例进行教育,增强防止利益冲突的潜在意识和风险意识,做到防止利益冲突“时时教育、刻刻牢记”。要重点加强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法规、伦理观、个人信仰和行为的教育。

㈡要坚持依靠道德约束培育。要建立与公共权力科学依据、制度保障相统一的权力公共性观念,以及围绕建设这种观念的道德规范体系,推进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让行政权力接受公共道德的规范和约束,让权力行使在“阳光下”。要与我国道德建设的实际相结合,重点加强以“民主、法治、高效、正义、诚信”为核心的从政道德的造势与培育,通过教育、劝谏、引导等方式,使公职人员自觉接受正确的从政道德规范,进而形成为行政过程中一种自我约束的信仰力量,增强防止利益冲突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行为。

㈢要坚持依靠行为规范培育。从预防的角度看,公职人员履行职责必须要受到其相应行业特定行为规范的制约,这些行业相关特定行为规范带有很强的严肃性和针对性,具有控制和训示的功能。要结合各行业防止利益冲突的实际,制定相关防止冲突的行为规范,告知公职人员发生利益冲突产生的后果和危害。

二、抓住防止利益冲突的关键环节,提高权力运行的监控力

由于我国现阶段对权力缺乏有效约束和监督,导致以权谋私现象不断发生。因此,防止利益冲突的关键,就是围绕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关系,科学安排和合理分配权力,通过机制改革减少公务人员的利益动机,阻断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通道,分离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间的联系,从而达到有效预防腐败的目的。

㈠要实现权力制衡。坚持权力分解、制衡的原则,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相互牵制,彼此制约”,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最大限度地减少由利益冲突诱发的权力腐败现象。

㈡要实行阳光行政。“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重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间。要认真贯彻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实行“网上公开、网上办公、网上监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加大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力度,完善资源配置市场运行机制,更多实现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来运作,尽可能减小甚至避免“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

㈢要实施集体研究共同决策。从反腐倡廉的角度看,集体决策是一种权力制约,会使行贿者的成本、难度和风险增加,从而使腐败机会大大减少。只有领导层决策程序化、制度化,才能形成对权力全面、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当前要着重建立和规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集体决策和集体研商制度,防止个别领导干部以各种理由规避制约,提高决策的公信力,保证权力运行在程序的控制下。

三、建立防止利益冲突的有效制度,提高回避限制的执行力

制定防止利益冲突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公务人员从政行为,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使之不敢腐败、无法腐败,是防止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

㈠要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利益回避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程序保障。发生利益冲突,首先应当回避,及时斩断权力与利益的“关系链”,防止权力成为个人利益的“保护伞”。现阶段,我们迫切需要从职能回避、利益回避、职务回避、关系人回避等多个方面,制定回避情况详细明确的规定,提高利益回避的可操作性,防止“曲线回避”现象的发生。

㈡要建立健全利益公开制度。利益公开制度是防止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干部和民众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财产申报制度,重点建立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扩大申报内容和对象,对拒报、虚报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惩罚措施,形成公职人员在就职、现职、离职等整个职业生涯中常态化的申报制度。还要通过规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干部财产申报内容,确保财产申报制度真正发挥反腐败的预防性措施。

㈢要建立健全利益限制制度。建立利益限制制度,控制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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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不合理的利益追求,是落实防止利益冲突的硬性要求。现阶段要重点围绕禁止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公职人员参与持股、兼职取酬、离职、退职后高薪应聘私企职位等问题,形成可操作性强的利益限制制度,提高利益限制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防止在利益限制上“你说你的,我干我的”的现象重复发生。

四、创新防止利益冲突的常态机制,提高科学防范的推动力

利益冲突存在的特定性、客观性、复杂性、隐蔽性、危害性,决定了防止利益冲突是一个长期艰苦的过程,更是一个科学实施的过程。因此,须构建多层次、立体式的防止利益冲突的运行机制,保持有序有力、有效持续的推进,是防止利益冲突的必经之路。

㈠要建立防止利益冲突风险防范机制。从廉政含义来讲,利益冲突都因权力而来,任何掌握一定职权的公务人员,在职权的行使过程中,都有因利益冲突诱发腐败行为的风险可能。要通过查找利益冲突的重要环节和风险点,理清重点岗位的风险大小,完善和规范每一项权力运行流程,建立健全以岗位为点、程序为线、制度为面、监控为主的利益冲突风险防范机制,增大防范的覆盖面。

㈡要建立防止利益冲突评价预警机制。通过各种监测手段采集利益冲突,对利益冲突的危害程度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出预警信息,运用监督、纠错、风险提示、廉政谈话等处置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同时把利益冲突的评价纳入整个廉政体系当中,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情况实行全方位评价。推进利益冲突风险的信息公开,发挥事前预警作用,降低利益冲突不廉行为的发生率。

㈢要建立防止利益冲突监督惩戒机制。要形成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新闻和网络媒体的威慑作用、舆情的监督作用。建立利益冲突举报和信息披露制度,形成对利益冲突问题的监督体系,保证监督持久有力、有效。当前要重点加强对利益冲突问题的监督和查处。对发生的利益冲突的违纪现象,通过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免职、责令辞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等多种惩戒手段,及时给予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以防止利益冲突问题的蔓延。

通过以上“四力”的提升建设,让权力行使在阳光下,前瞻性的有效预防利益冲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促进公职人员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负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参考文献:

[1]鄯爱红.防止公务员利益冲突的伦理路径[J].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研究,2012,(1):59-63.

[2]郭丽.建立我国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思考[J].中共贵州省

委党校学报,2012,(1):126-128.

[3]贺清龙.简议防止利益冲突[J].中国监察,2011,(21):46.[4]顾阳,唐晓清.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理论内涵、制度功能和

实践途径[J].探索,2011,(2):145-148.

[5]程文浩.中国治理和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实践[J].广

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10):15-18.

(上接第69页)

期性所产生的生活计划的不确定性以及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策略性选择。12因此同时作为无支配自由之外在保障和内在构成的协商性参与是自主的重要促进因素。第二,正因为如此,参与的道德要求也就要强于自由主义中公民对共同正义原则或者共同的民族身份的认同,因为既然按照自由主义的观点自主是一个人过上好生活的基础,而共同参与是实现无支配(进而是实现自主)的重要保障,那么参与对一个理性的人来说也就成为难以拒绝的。

其次,佩迪特的参与观成功避免了社群主义式共同善的压迫性特征。因为在其观点中共同善不再是直接作为社会团结之基础而给定的,而是通过参与这一社会团结的纽带而“发现”的:第一,对于“无支配的自由”这种作为基本善的共同善来说,其本来就是一种个人善,国家不需要也不会强制个人认同并追求这种善。这一点在“论辩式民主”的设计中表现得很明显:公民可以只是在其对决策产生质疑时才采取行动。这实际上已经与自由主义对公民的底线性要求很接近:“自由主义的公民应该承认自己有义务在正义制度尚不存在的地方去进行创造,在正义制度受到威胁的时候去进行捍卫。”13所以佩迪特也是赞同“中立性国家”的,只不过他认为共和主义代表的是一种“价值共享的中立主义”14。而由于无支配的自由只有在易受支配的群体通过参与摆脱其共同的脆弱性时才能实现,因此国家所要做的就是为个人自己参与其实现提供充分的条件(如相应制度的保障、民主论坛的构建等)。第二,对于一般性的共同善来说,由于其是未确定的,有待于个人通过共同参与而进行认同和塑造,如霍诺汉所指出的,“处于共和主义中心的共同善的模式是那些由于其共同的弱点而共享自治实践的公民的主体间认同”。而对于这种共同善来说,重要的是“一种公共空间的存在,在其中公民可以通过行动和协商来塑造其社会及社会实践。”

15这里国家所要做的依然是提供参与条件而非强迫认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佩迪特的参与观念较好地克服和弥补了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社会团结模式的种种弊端及缺陷,能够更好地满足作为社会团结之纽带的要求。

注释:

[1][2][13][加]威尔·金里卡著,刘莘译.当代政治哲学(下)[M].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pp.463-465、p.490,p.472,pp.541-542

[3][4][5][15]Iseult Honohan.Civic Republicanism,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2002,pp.150-154,pp.151-152,pp.152-154,pp.154-158

[6][7][8][10][12][澳]菲利普·佩迪特,刘训练译.共和主义———一种自由与政府的

理论[M].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p.102、p.

137,pp.105-108,第六章,p122,第二章、p.74

[9][14]Philip Pettit.Reworking Sandel's Republicanism,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XCV,No.2,1998,p.86,p.90

[11][英]大卫·米勒等编,邓正来等译.布莱克维尔政治思想百

科全书[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p.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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