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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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的案例(3篇)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国公民李某与乙国公民王某于2010年在甲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甲国共同生活。

2016年,李某因工作原因调至我国某城市工作,王某也随其来到我国。

2017年,李某与王某因家庭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王某提出离婚。

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王某向我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则表示反对。

二、法律冲突本案涉及甲国、乙国和我国三个国家的法律,存在以下法律冲突:1. 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对离婚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甲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即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离婚,无需证明对方有过错。

乙国实行“过错离婚”制度,即离婚需证明一方有过错。

我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但同时也允许双方协议离婚。

2. 子女抚养权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对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也存在差异。

甲国和乙国均规定,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但在特定情况下,父亲也可获得抚养权。

我国规定,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但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归父亲。

3. 财产分割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在财产分割方面也存在差异。

甲国实行“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乙国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我国实行“共同财产制”,但在特定情况下,夫妻一方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三、法律冲突解决针对本案的法律冲突,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法律冲突:1. 确定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离婚的法律适用,适用法院地法律。

因此,本案中,我国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离婚问题。

2. 子女抚养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的规定,子女抚养权问题,适用与子女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本案中,子女与我国有最密切联系,因此,我国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

3. 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适用共同财产制。

国际私法_法律规避案例(3篇)

国际私法_法律规避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是研究不同国家法律冲突和适用的问题的法学分支。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跨国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法律规避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种重要现象,是指当事人通过故意改变行为方式或法律关系,以规避对其不利的法律适用,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规避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物从甲国运至乙国。

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应提交甲国法院解决。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认为A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遂向乙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A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如果案件在乙国法院审理,将面临不利判决。

于是,A公司提出与B公司重新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改为提交丙国法院解决。

B公司同意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规避的认定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改变行为方式或法律关系,以规避对其不利的法律适用。

在本案中,A公司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将原本约定在甲国法院解决的争议改为在丙国法院解决,明显是为了规避甲国法院对其不利的法律适用。

2. 法律规避的效力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各国法律规定不一。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认为A公司的行为构成法律规避,因此判决补充协议无效,合同争议应按照原合同约定提交甲国法院解决。

3. 法律后果由于A公司的法律规避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乙国法院判决合同争议应提交甲国法院解决。

这一判决对A公司来说是不利的,因为甲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对其不利判决。

4. 防范措施为了防范法律规避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立法,明确法律规避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

(2)加强执法,加大对法律规避行为的查处力度。

(3)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引导当事人遵守法律规定。

(4)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法律规避行为。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位于我国北京的外贸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位于法国的跨国企业,主要从事机械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机械设备,合同总价为10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纠纷,适用法国法律。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机械设备。

但在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部分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于是,甲公司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甲公司主张应适用我国法律,而乙公司则主张应适用法国法律。

法院审理:1. 法律适用原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

在本案中,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应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为我国,甲公司所在地。

(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为法国,乙公司所在地。

(3)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标的物为机械设备,所在地不确定。

(4)当事人合意: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国法律。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法国法律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应作为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2. 合同解释:甲公司认为,合同中关于适用法国法律的条款为无效条款,因为法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而甲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法享受到法国法律规定的权利。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合意应得到尊重。

法院认为,合同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合意具有优先效力。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国法律,甲公司无权以合同解释为由主张适用我国法律。

3. 违约责任:根据法国法律,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

国际私法案例法律的适用(3篇)

国际私法案例法律的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涉及国际私法问题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法律适用问题是国际私法中的核心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解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具体的国际私法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例背景某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成立于我国某沿海城市,外方投资者为美国某公司,中方投资者为我国某国有企业。

合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由于经营不善,合资企业陷入亏损,双方矛盾激化。

外方投资者认为,中方投资者未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合资企业亏损。

而中方投资者则认为,外方投资者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支持,是导致合资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准据法的选择2. 出资义务的法律适用3. 技术支持的法律适用4. 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四、案例分析1. 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本案中,合资企业合同约定适用美国法律。

因此,本案合同准据法为美国法律。

2. 出资义务的法律适用出资义务的法律适用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出资义务的认定标准,二是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

(1)出资义务的认定标准根据美国法律,出资义务的认定标准包括:出资形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等。

本案中,外方投资者认为中方投资者未履行出资义务,主要是指中方投资者未按合同约定出资。

因此,应适用美国法律关于出资义务的认定标准。

(2)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根据美国法律,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损失、强制履行、解除合同等。

本案中,如认定中方投资者违约,应适用美国法律关于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

3. 技术支持的法律适用技术支持的法律适用涉及技术支持的内容、标准、违约责任等。

(1)技术支持的内容和标准根据美国法律,技术支持的内容和标准主要包括: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改进等。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然而,跨国婚姻中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时,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

本文将以一起跨国婚姻纠纷案为例,解析国际私法在解决此类问题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中国国籍)与被告李某(美国国籍)于2018年在美国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在美国生活了一段时间,但不久因感情不合,张某回到中国。

此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面临以下问题:1. 诉讼管辖权: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但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应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由于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法院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审理此案。

3. 离婚效力: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离婚的效力可能存在差异。

法院需要判断离婚在中国和美国的效力。

三、法律分析1. 诉讼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被告住所地法律。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因此应适用美国法律。

3. 离婚效力美国法律允许离婚,但离婚的效力可能受到限制。

根据美国法律,离婚后,双方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在中国,离婚后,双方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最终判决如下:1. 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2. 根据美国法律,双方离婚后,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3. 由于涉及跨国婚姻,法院建议双方在离婚后,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国际私法_法律规避案例(3篇)

国际私法_法律规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国际私法问题也随之增多。

法律规避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涉及到当事人通过合法手段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案例。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中国)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美国)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大型企业。

双方于2015年签订了一项价值1000万美元的电子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电子设备。

合同中明确规定,如发生争议,应提交中国法院管辖。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存在财务问题,且有拖欠其他供应商货款的历史。

为了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乙公司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突然提出要求甲公司支付额外的运输费用,并声称这笔费用是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

甲公司对此表示异议,认为乙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

乙公司则辩称,由于运输费用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且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这笔费用。

同时,乙公司提出,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适用中国法律,因此争议应提交中国法院管辖。

但为了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乙公司主张适用美国法律。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规避的认定在本案中,乙公司通过提出额外运输费用的要求,试图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乙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主观故意:乙公司明知其行为会导致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但仍故意为之。

- 利用法律漏洞:乙公司利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运输费用的漏洞,提出额外费用的要求。

- 规避法律义务:乙公司通过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法律适用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

因此,乙公司主张适用美国法律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应予驳回。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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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国家的豁免权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

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将中华人民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识别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

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成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成认。

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

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概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概的冲突规,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

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

依据安大概冲突规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确实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婚姻和家庭纠纷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例以我国某法院审理的一起跨国婚姻家庭纠纷为例,探讨国际私法中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与被告王某(男)于2015年在我国相识,并迅速陷入热恋。

2016年,两人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然而,由于文化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原因,双方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18年,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我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王某则提出,原告李某与他在美国有共同财产,且在美国有共同子女,因此离婚诉讼应当在美国进行。

原告李某则认为,离婚诉讼应当在我国进行,因为她在我国有稳定的工作和居住地。

三、法律冲突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管辖权冲突:原告李某主张离婚诉讼在我国进行,而被告王某主张在美国进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在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即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 法律适用冲突:若离婚诉讼在我国进行,则应适用我国《婚姻法》;若在美国进行,则应适用美国相关法律。

我国《婚姻法》与美国法律在婚姻无效、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四、法律冲突解决针对本案中的法律冲突,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法:1. 最密切联系原则: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五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应当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在我国有稳定的工作和居住地,且子女在我国生活,因此我国法律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法院可以优先适用我国《婚姻法》。

2.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若双方当事人能够就离婚诉讼的法律适用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可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 公共秩序保留: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不得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法律冲突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跨国离婚纠纷,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问题,具有典型的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特征。

案例简介:原告王某,中国公民,与被告李某,美国公民,于2010年在美国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在美国。

由于文化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双方关系逐渐恶化。

2015年,王某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美国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反诉,要求分割双方在美国的财产。

同时,李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在中国境内分割双方在中国境内的财产。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2. 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3. 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分析1. 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告就诉事实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在美国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李某在美国和中国均有住所,因此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2.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适用法院地法律。

在本案中,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应分别适用美国法律和中国法律。

(1)美国法律适用分析在美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美国统一婚姻法》。

根据该法,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为:-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其中一方在美国居住,则适用该州的离婚法;-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双方均在美国居住,则适用居住时间最长的州的离婚法;-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双方均不在美国居住,则适用结婚地的离婚法。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均在美国居住,因此应适用居住时间最长的州的离婚法。

然而,由于双方居住地变更,难以确定居住时间最长的州,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中国法律适用分析在中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国际私法_法律冲突案例(3篇)

国际私法_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甲,中国公民,现居住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被告乙,美国公民,现居住于中国北京市。

双方于2018年在美国相识,2019年在中国北京市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在美国和中国均有房产,并在两国进行投资。

由于文化差异和长期分居,双方感情逐渐破裂,于2021年在中国北京市离婚。

离婚后,双方就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产生了争议,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适用的准据法;2. 确定财产分割的原则;3. 判决的执行问题。

一、确定适用的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本案涉及婚姻家庭关系,属于涉外民事关系。

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适用的准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就财产关系适用法律达成协议,且双方在离婚时仍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和共同国籍国。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共同财产所在地法律,即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

二、确定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在本案中,法院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财产分割:1. 公平原则:在分割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双方对家庭负担的贡献,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贡献、家务劳动、照顾子女等。

2.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在分割财产时,应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并适当照顾女方的权益。

3.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原则: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夫妻财产分割应遵循“共同财产制”原则,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特殊情况外,应视为共同财产。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公民王某与乙国公民李某在甲国相识、相恋,并在甲国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移居乙国生活。

在乙国生活期间,王某与李某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王某向乙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王某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甲国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

王某遂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此案涉及甲国和乙国之间的国际私法法律冲突。

二、案情分析1. 约束力和效力问题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国的法院判决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判决作出国的法院有管辖权;(2)判决作出国的法院的程序公正;(3)判决不违反判决作出国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4)判决作出国的法律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对王某和李某的离婚诉讼有管辖权,且程序公正。

然而,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

2.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甲国和乙国之间的国际私法规定,跨国离婚案件应当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的婚姻缔结地为甲国,因此,甲国的法律应当适用于本案。

3. 法律冲突解决方法针对本案中的法律冲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法:(1)优先适用甲国法律。

根据跨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因此,甲国法院可以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补充适用乙国法律。

如果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可以补充适用乙国法律。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的判决符合乙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因此,甲国法院可以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3)折衷适用法律。

甲国法院可以在尊重乙国法院判决的前提下,对部分争议事项进行审查,以确定乙国法院的判决是否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符合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因此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国际私法案例的法律适用(3篇)

国际私法案例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成立于2005年,由我国某国有企业与某外国公司共同出资设立。

合资企业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在合资企业的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争议应适用我国法律。

2012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合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下滑。

外国公司认为合资企业的经营状况与合同约定不符,遂向合资企业提出赔偿要求。

合资企业则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适用我国法律,而我国法律并不支持赔偿要求。

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二、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

在本案中,合资企业的合同明确约定了适用我国法律,因此,在处理合同争议时,应优先考虑适用我国法律。

2. 国际私法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我国主要采用“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

在本案中,合资企业的合同已明确约定适用我国法律,符合国际私法原则。

3. 我国法律与外国法律的冲突本案中,合资企业的合同约定适用我国法律,但外国公司可能根据其本国法律提出赔偿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在处理合同争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优先适用我国法律。

如前所述,合资企业的合同已明确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因此,在处理合同争议时,应优先考虑适用我国法律。

(2)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我国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我国法律与外国法律的冲突,选择对当事人更为有利、更符合国际惯例的法律。

(3)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在处理合同争议时,我国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合同与哪个国家的法律联系更为密切,并以此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合资企业的合同明确约定了适用我国法律,符合国际私法原则。

因此,在处理合同争议时,我国法院应优先考虑适用我国法律。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案例一]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摆布,俄罗斯商人艾立科与一中国朋友从宁波市开元大酒店打的到汽车南站,准备乘高速大巴到上海参加华交会。

车到南站后,艾立科与其朋友下车,交11元出租车费,拿起行李走了,把一个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发现皮包后,开车回南站寻找失主,未果。

艾立科丢包后,到宁波人民广播电台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

3月8日,艾立科又在《宁波晚报》上刊登寻物启事,承诺将付给还包人酬金8888元,并发布了联系方式。

3月8日下午2时许,拾包司机在一男子陪同下,到艾立科住的客房送还皮包。

艾立科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朱女士向宁波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出租车司机。

3月9日,公管处通知拾包司机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拾包司机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司机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司机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出租汽车司机既憋气又窝火,拾到的皮包,还了,收受的酬金,交了,上岗证,被扣了,而且还落得个贪财的哥的名声。

于是,他决定打官司,向宁波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问:1.本案中有哪些涉外民事关系?2.这些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案]艾立科乘坐出租汽车,与司机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艾立科发布悬赏广告,拾包司机还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拾包司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这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这一国际惯例,艾立科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合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案例二]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

法律冲突的案例国际私法(3篇)

法律冲突的案例国际私法(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婚姻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是法律冲突问题。

在国际私法领域,如何解决法律冲突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跨国婚姻法律冲突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私法在解决法律冲突中的作用。

二、案例背景甲国公民李某与乙国公民张某相识相爱,两人于2010年在甲国登记结婚。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于甲国。

2015年,张某因工作原因调至乙国工作,夫妻双方遂决定将家庭居住地迁至乙国。

然而,在迁居过程中,夫妻双方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张某向乙国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冲突问题在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分割法律冲突:甲国和乙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律规定不同。

甲国实行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乙国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财产各自独立。

2.子女抚养法律冲突:甲国和乙国对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同。

甲国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女方;而乙国则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由法院决定抚养权归属。

3.离婚法律冲突:甲国和乙国对离婚条件的规定不同。

甲国实行过错离婚制度,即一方有重大过错才能判决离婚;而乙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即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即可判决离婚。

四、国际私法适用在国际私法领域,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未对适用的法律作出约定,因此不能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2.最密切联系原则: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在甲国登记结婚,并在甲国共同生活多年,因此甲国法律与案件有最密切的联系。

3.法院地法原则:法院适用本国法律解决法律冲突。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因此乙国法律可以适用。

五、案例分析及判决根据以上分析,乙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法院地法原则。

1.财产分割:乙国法院可以适用甲国法律,即实行法定财产制,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冲突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国际私法,即冲突法,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的法律部门。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进行解析。

一、案例一: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在美国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李某回国起诉离婚。

但王某在美国有住所,李某在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即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此案。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但若被告在国外,原告在我国有住所,且被告同意在我国法院离婚,则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王某在美国有住所,但李某在我国有住所,且王某未明确表示反对在我国法院离婚。

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案例二: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从中国出口至国外。

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因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原则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若未约定,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因此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考虑到货物是从中国出口,且合同签订地为我国,故我国法律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应适用我国法律。

三、案例三: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驾驶车辆造成他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侵权行为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我国,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国际私法_法律规避案例(3篇)

国际私法_法律规避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往来日益频繁,跨国企业之间的合作日益增多。

然而,在跨国交易中,法律规避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将探讨一起因法律规避引起的国际私法纠纷。

二、案情简介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拟在甲国境内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

为了规避甲国较为严格的法律法规,双方约定合资企业的法律文件均适用乙国法律。

合资企业成立后,由于经营不善,双方产生纠纷。

三、争议焦点1. 合资企业的法律适用问题;2. 法律规避的法律后果;3. 纠纷解决途径。

四、案例分析(一)合资企业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合资企业的设立涉及甲乙两国法律,应当根据法律适用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合资企业的法律文件适用乙国法律,但该约定是否有效,需要进一步分析。

(二)法律规避的法律后果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利用法律漏洞,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以达到不正当目的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合资企业的法律文件适用乙国法律,可能存在规避甲国法律的目的。

如果法院认定该约定属于法律规避,则该约定无效,合资企业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重新确定。

(三)纠纷解决途径本案中,甲乙双方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解决纠纷:1. 协商:双方可以就合资企业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2. 仲裁:双方可以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 诉讼:双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引言: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是研究不同法域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人员流动的增加,国际私法逐渐成为国际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分析国际私法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国际私法的实际运用以及其中的争议和挑战。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对国际私法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跨国婚姻的财产分割背景:张某是中国籍,李某是美国籍。

他们在美国认识并结婚,并在美国共同居住多年。

然而,随着婚姻关系破裂,他们决定离婚。

此时涉及到的问题是,如何分割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以及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

分析:根据国际私法原则,财产分割应当按照婚姻国的法律进行处理。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由于双方的国籍不同以及婚姻期间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此案例涉及到了多个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所涉及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则,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婚姻登记地、常住地、婚姻关系性质等,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案例二:国际商事合同纠纷解决背景:甲公司是英国公司,乙公司是法国公司。

双方在英国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在国际贸易方面的合作关系。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反了合同条款,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分析:在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中,涉及到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的选择。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合同的适用法应当由各方事先协商确定,或者根据合同中的选择条款来决定。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选择适用法,则需要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途径。

此外,在纠纷解决方面,双方可以选择约定仲裁方式,或者将纠纷提交到国际商事法庭进行解决。

案例三:国际遗嘱执行问题背景:甲是美国公民,乙是法国公民。

甲在美国拥有财产,并且在遗嘱中指定了乙为遗产执行人。

然而,甲在去世后,乙遇到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包括遗嘱认证、财产分割等。

分析:在国际遗嘱执行问题中,涉及到的核心问题是遗嘱的认证和执行。

国际私法案例法律适用(3篇)

国际私法案例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凸显。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跨国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对于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跨境离婚案件为例,分析法律适用问题,探讨国际私法在该案件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甲国公民王某与乙国公民李某于2010年在甲国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文化背景、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2015年,王某向甲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李某得知此事后,认为甲国法院无权审理此案,遂向乙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涉及两个国家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即甲国法院和乙国法院哪一法院具有管辖权。

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法院在审理跨国案件时,应遵循以下法律适用规则:1. 管辖权原则根据《联合国国际私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在甲国成立,且双方均在甲国居住,因此甲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联合国国际私法》的规定,离婚案件应适用法院地法律。

在本案中,甲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应适用甲国法律。

四、案例分析1. 管辖权分析本案中,甲国法院和乙国法院均声称具有管辖权。

然而,根据管辖权原则,离婚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李某为被告,其住所地为乙国,因此乙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然而,由于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在甲国成立,且双方均在甲国居住,甲国法院也可以根据居住地原则行使管辖权。

2. 法律适用分析本案中,甲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应适用甲国法律。

根据甲国法律,离婚案件应满足以下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五、结论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涉及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原则。

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甲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应适用甲国法律。

然而,由于乙国法院也声称具有管辖权,导致管辖权争议。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管辖权,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审理。

私法案例分析25个

私法案例分析25个

私法案例分析25个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得父母同意。

而且,法国法视父母同意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作为婚姻形式问题,受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1908年,此案在英国法院起诉。

(一)问题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问题,依哪国法进行,2.本案如何判决,(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由于各国的法律存在差异,同一事实在各国法律上的定性不同,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对有关的人、物、行为进行识别。

比如,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是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是结婚能力问题还是婚姻形式问题。

只有先明确这一点,才能恰当地援引冲突规范去选择准据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

这是援引有关婚姻形式冲突规范的前提。

关于这个问题的做法有三种: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来决定婚姻形式,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三)参考答案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应依法院地法即英国法进行识别。

2.依英国法识别,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为婚姻形式问题,依“场所支配行为”这一规则,应由婚姻举行地法调整即由英国法调整。

依英国法该婚姻是合法成立的,故判决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案例二、福尔果案福尔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

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

68岁时,福尔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

福尔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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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普通股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

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第“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国法律。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日本法院采用了反致的制度。

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件应该适用受理国家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够成反致。

本案中根据日本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人本国法,即中国法律;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就构成了反致。

2. 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

以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40元。

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于时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本案。

请问: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2.假如本案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又该如何适用法律?答:1.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

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适用中国法。

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2.依照《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家住所的,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所以,如果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并且都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可使用他们的国籍轩法或者共同的依据地法;如果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不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3. 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

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

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

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构成间接反致制度。

间接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本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4. W是美国居民,1956年央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

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

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请问: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答:1.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空间是事实还是当选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

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5. 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

遗嘱和2份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

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

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

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录书的有效性。

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请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答: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

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村案中,在确定遗嘱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

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衣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

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

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6. 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

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下该制度。

答:日本法院采用了反致制度。

反致是指对一涉外民进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件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的国家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本案中,根据日本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即中国法律;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分理处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就构成了反致。

7. 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

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

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

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下该制度。

答:构成间接反致制度。

间接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8. 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

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40元。

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了本案。

请问:1.法院对本案应该如何适用法律?2.假如本案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又该中何适用法律?答:1.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

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适用中国法。

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2.依照《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可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所以,如果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并且都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可使用他们的国籍法功者共同的住所地法;如果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不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9. 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经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

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赛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

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卖了货物,由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

英国法院认为被告赛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问: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请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答: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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