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委关于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金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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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关于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
(金牌)的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5.12.10
【实施日期】1995.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体委关于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
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金牌)的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10日国家体委发布)
第一条为了使我国统计世界冠军的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运动竞赛以获得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金牌)为最高名次。
第三条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为世界冠军的必须符合以下三条:
一、确认世界冠军的项目必须是成立了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并加入了该项目国际联合会的项目。
二、世界冠军必须是在单项国际联合会正式批准举办的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或世界杯系列赛总决赛中获得(各项目确认世界冠军的大赛名称附后),必须是上场正式比赛的运动员,并有大会授予的金牌或证书。
三、在夏季或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上获得比赛项目的冠军。
第四条除上述三条规定以外,对于我国一些高水平的、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项目,也可以确定一至二个最高水平的国际性大赛做为统计世界冠军的比赛。
第五条凡属要列入统计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金牌)的项目,均要按申报程序报国家体委综合司审核,并上报国家体委批准。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项目要建立报告制度。
凡获得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金牌)的项目要在大赛结束一个月内(12月比赛的现象要在比赛之后立即)向国家体委综合司报告成绩。报告的方法是,由该项目所属的业务部门填写成绩报告表(见附件2),并将成绩册或复印件附后报综合司。
国家体委综合司每半年和年底汇总统计后上报委领导。
第七条每年12月底及奥运会年由国家体委综合司通过新华社、中国体育报向全国公布我国取得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金牌)的数字。
第八条本办法由国家体委综合司负责解释。
附件1 各项目确认世界冠军的大赛名称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