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主要设计规范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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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6-2008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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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总共25条,必须严格执行!◇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解析: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而且不能同时损坏。

因为只有满足这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这是必须满足的要求。

两个电源宜同时工作,也可一用一备。

◇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解析: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并列运行,目的在于保证应急电源的专用性,防止正常电源系统故障时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系统负荷送电而失去作用。

例如应急电源原动机的启动命令必须由正常电源主开关的辅助接点发出,而不是由继电器的接点发出,因为继电器有可能误动作而造成与正常电源误并网。

◇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解析:根据调查,目前在民用建筑中附设式配变电所内的配电变压器,均采用干式变压器。

现在国际上已生产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虽然国内目前尚无此类产品,但不排除以后试制成功或引进的可能。

对于气体绝缘干式变压器,在我国的南方潮湿地区及北方干燥地区的地下层不宜使用,因为当变压器停止运行后,变压器的绝缘水平严重下降,不采取措施很难恢复正常运行。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解析:本条规定是为了当高压柜、低压屏内电气设备有突发性故障时,在屏后的值班巡视人员或维修人员能及时离开事故点。

由于低压屏后面设备维护检修机会多,故规定长度超过15m时还应增加出口,而对高压柜则不做硬性规定。

◇4.9.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019年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

2019年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

标准强条汇编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户内变电所每台油量大于或等于100kg的油浸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设施。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应小于5m;当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墙。

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1 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2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3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4 民用建筑物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间;5 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电所位于单层建筑物内或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小于5m 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风孔:1 油量大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的范围内;2 油量小于或等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的范围内。

高层建筑物的裙房和多层建筑物内的附设变电所或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

注:①用间隔板或电缆穿管时不得小于;②用间隔板或电缆穿管时不得小于③用间隔板或电缆穿管时不得小于50%。

电气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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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是电力系统整体质量与安全的基础,是保证电力工业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电力建设过程中参与建设活动各方应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性条文,是从源头上、技术上保证电力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关键所在。

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电力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参与电力工程建设的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学习与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与否关系到工程建设建筑、设备的质量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安全,不论是否造成后果,都必须严格执行,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家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并根据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为进一步增强对《强制性条文》的认识,提高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建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长效机制,保障电力工程质量和安全。

我们编制了这套火力发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表格。

本套表格贯彻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体现强制性条文执行完整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控制的原则。

从执行计划、执行记录、执行检查到验收汇总作了统一规定,编制了相应表格。

分别用于施工、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的执行检查、验收监督管理,形成了执行强制性条文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控制的管理体系。

本套表格涉及相关专业较多,如有错漏,敬请同行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及时改正。

目录一.前言二.概述三.填写说明四.规范性引用文件五.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六.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七.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八.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概述自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建设部和国家电监会办公厅相继颁发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以及《关于组织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办输电(2006)8号等文件,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电气强制性条文及专业规范

建筑电气强制性条文及专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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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电缆桥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敷设在竖井内和穿越不同防火区的桥架,按 设计要求位臵,有防火隔堵措施; 高层防火建筑分类: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住宅 为一类;十层至十八层住宅为二类。一、二类 住宅竖井桥架封堵分别可以2-3层或3-4 层封堵一次。
12.2.2桥架内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 :S 指 柜 ( 屏 、 台 、 箱 、 盘 ) 电 源 进 线 相 线 截 面 积 , 且两者(S、Sp)材质相同。 系统配电:VV-4×70+1×35 设备配电: VV-3×70+1×35 VV-5×70 VV-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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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
14.1.2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 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 熔焊连接。 导管施工要点: ①现场检测导管壁厚。钢管壁厚根据批价 不低于2.2mm;预埋PVC管应为中型管, 壁厚 ②钢管接口应光滑,毛刺一定要清除干净。 ③钢管内壁应做除锈防腐处理。 ④钢管进盒(箱)应顺直,管口套丝,用 锁紧螺母固定。 ⑤管内穿线截面积不大于40%管内空截面。12
27建筑物等电位联结271主控项目2711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干线应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2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或总等电位箱引出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间的连接线形成环形网路环形网路应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连接
建筑电气工程 强制性规范条文及专业规范
主讲人: 邢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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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 展司发布了《2006年度全国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审查项目总数2006年为271,820个, 一次审查合格率50.1%,平均每 100个项目违反强条数97条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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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 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 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 左孔与零线连接;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 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 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 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 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 不串联连接。

电气强条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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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电气强条汇编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1: 6.3.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6.3.3 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8.3.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4:13.2.1 采用管网式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同时设置两种火灾探测器,且火灾报警系统应与灭火系统联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1: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3的规定;表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2: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当商店营业厅、高档商店营业厅、专卖店营业厅需装设重点照明时,该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5W/m2;表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3:6.3.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5的规定;表6.3.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4:6.3.6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6的规定;5: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7的规定;表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6:6.3.9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9的规定;7: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表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8: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表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房间或场所照度标准值lx现行值目标值营业大厅200≤≤交易大厅300≤≤9: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2的规定;表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9:6.3.13 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3的规定;表6.3.13 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10:6.3.14 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20%;11:6.3.15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1: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应选用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应符合设计要求;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4.3.2 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2:8.4. 3 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3:10.1.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4:10.1.2 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1:3. 2.5 紧急广播系统的应备功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公共广播系统有多种用途时,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公共广播系统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向相关广播区播放警示信号含警笛、警报语声文件或实时指挥语声;2 以现场环境噪声为基准,紧急广播的信噪比应等于或大于12dB;2:3. 5.6 火灾隐患地区使用的紧急广播传输线路及其线槽或线管应采用阻燃材料;3:3. 5.7 具有室外传输线路除光缆外的公共广播系统应有防雷设施;公共广播系统的防雷和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4:3.6.7 用于火灾隐患区的紧急广播扬声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广播扬声器应使用阻燃材料,或具有阻燃后罩结构;5:4. 2. 4 除用电力载波方式传输的公共广播线路外,其他公共广播线路均严禁与电力线路共管或共槽;6:4.2. 5 公共广播功率传输线路的绝缘电压等级必须与其额定传输电压相容;线路接头不应裸露;电位不等的接头必须分别进行绝缘处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1:3.0.3 入侵报警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2:5.2.2 入侵报警系统不得有漏报警;3:5.2.3 入侵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状态,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 2 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1在设防状态下,当探测器探测到有入侵发生或触动紧急报警装置时,报警控制设备应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2在设防状态下,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含紧急报警装置报警时,报警控制设备应依次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3 报警发生后,系统应能手动复位,不应自动复位; 4 在撤防状态下,系统不应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4:5.2.4 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上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1 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入侵探测器机壳被打开时; 2 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报警控制器机盖被打开时; 3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报警信号传输线被断路、短路时; 4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时; 5 当报警控制器主电源/备用电源发生故障时; 6 在利用公共网络传输报警信号的系统中,当网络传输发生故障或信息连续阻塞超过30s时;5:9.0.13 系统供电暂时中断,恢复供电后,系统应不需设置即能恢复原有工作状态;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1:5.1.2 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 2:5.2.5 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3:5.4.2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柜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形式;4:7.3.3 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电子工程防静电设计规范1:离子化静电消除器的设计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2 易燃、易爆环境应选用自感应式静电消除器、高频高压型静电消除器,以及具有防爆通风型结构的离子化静电消除器;4 选用同位素静电消除器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进行防护设计,并应符合对射线屏蔽、人体防护的要求;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1:3.0.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2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4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2:3.0.2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3:3.0.3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2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4:3.0.9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5:4.0. 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低压配电设计规范1:3.1.4 在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2:3.1.7 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3:3.1.10 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严禁作为功能性开关电器;4:3.1.12 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5:3.2.13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作为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一部分;6:4.2.6 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当低于2.5m 时,应设置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 级或IP2×级的遮拦或外护物,遮拦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2m; 7:7.4.1 除配电室外,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 的规定IP2×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网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板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50mm;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1:2.3.1 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的保护;2:2.5.5 当反转会引起危险时,反接制动的电动机应采取防止制动终了时反转的措施;3:2.5.6 电动机旋转方向的错误将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时,应采取防止电动机倒相造成旋转方向错误的措施;4:3.1.13 在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严禁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1: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的规定;2:当爆炸性环境电力系统接地设计时,1000V交流/1500KV直流以下的电源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爆炸危险环境中的TN系统应采用TN-S型;2 危险区中的TT型电源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3 爆炸危险环境中的IT型电源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装置;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1:3.4.6 每路存储的图像分辨率必须不低于352×288,每路存储的时间必须不少于7×24h;2:3.4.10 监控分中心的显示设备的分辨率必须不低于系统对采集规定的分辨率;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1:5. 1. 9 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穿越;2:5. 3. 5 直埋敷设的电缆,严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的容许最小距离,应符合表的规定;表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的容许最小距离m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1:4.1.2 并联电容器组的接线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3 每个串联段的电容器并联总容量不应超过3900kvar;2:4.2.6 并联电容器装置的放电线圈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2 严禁放电线圈一次绕组中性点接地;3:6.2.4 并联电容锚的投切装置严禁设置自动重合闸;4:8.2.5 并联电容器组的绝缘水平应与电网绝缘水平相配合;电容器的绝缘水平和接地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2 集合式电容器在地面安装时外壳应可靠接地;5:8.2.6 并联电容器安装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3 并联电容器安装连接线严禁直接利用电容器套管连接或支承硬母线; 6:8.3.1 油浸式铁心串联电抗器的安装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 屋内安装的油浸式铁心串联电抗器,其油量超过100kg时,应单独设置防爆间隔和储油设施;7:8.3.2 干式空心串联电抗器的安装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 当采用屋内布置时,应加大对周圃的空间距离,并应避开继电保护和微机监控等电气二次弱电设备;8:9.1.2 并联电容器装置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3 并联电容器装置必须设置消防设施;9:9.1.7 油浸集合式并联电容器,应设置储油池或挡油墙;电容器的漫渍剂和冷却油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和地下水;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6.4.7 Ⅱ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地铁车站、磁浮列车站及具有一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内,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绝缘及护套为低烟无卤阻燃的电线电缆;2:8.4. 2 应急照明的配电应按相应建筑的最高级别负荷电源供给,且应能自动投入;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1:本规范强条较多,强条内容见规范;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1: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条文;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1:2.0.10 屋内、屋外配电装置的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屋内配电装置设备低式布置时,还应设置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闭锁装置;2:4.1.9 正常运行和短路时,电气设备引线的最大作用力不应大于电气设备端子允许的荷载;屋外配电装置的导体、套管、绝缘子和金具,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不同受力状态进行力学计算;导体、套臂、绝缘子和金具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注:1 表中悬式绝缘子的安全系数系对应于1h机电试验荷载;若对应于破坏荷载,安全系数应分别为和;2 硬导体的安全系数系对应于破坏应力;若对应于屈服点应力,安全系数应分别为和;3:5.1.1 屋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表5.1.1所列数值;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小于2500mm时,应装设固定遮栏;4:5.1.3 屋外配电装置使用软导线时,在不同条件下,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和不同相带电部分之间的最小安全净距,应根据表5.1. 3进行校验,并应采用最大值;注:在最大设计风速为35m/s及以上,以及雷暴时风速较大等气象条件恶劣的地区应采用15m/s;5:5.1.4 屋内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表5.1. 4所列数值;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小于2300mm时,应装设固定遮栏;6:5.1.7 屋外配电装置裸露的带电部分的上面和下面,不应有照明、通信和信号线路架空跨越或穿过;屋内配电装置裸露的带电部分上面不应有明敷的照明、动力线路或管线跨越;7:7.1.3 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开向不属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8:7.1.4 配电装置室的门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并应装弹簧锁,严禁采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1:2.0.2 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2:4.1.3 户内变电所每台油量大于或等于100kg的油浸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设施;3:4.2.3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应小于5m;当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墙;4:6.1.1 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6.1.2 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1 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2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3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4 民用建筑物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间;5 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6:6.1.3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电所位于单层建筑物内或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7:6.1.5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风孔:1 油量大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的范围内;2 油量小于或等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的范围内;8:6.1.6 高层建筑物的裙房和多层建筑物内的附设变电所及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9:6.1.7 当设置容量不低于2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池时,应有能将油排到安全场所的设施;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挡油设施:1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2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3 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10:6.1.9 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裙房的首层布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站时,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1:3.1.3 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站,当断开一台主变压器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包括过负荷能力应满足全部一、二级负荷用电的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3.1.6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2:3.1.7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3:3.4.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4:3.4.4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5:3.4.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6:4.1.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7:4.1.3 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8:4.1.4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9:4.1.6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10:4.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11:4.8.4 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12:4.8.5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13:4.8.7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14:4.8.12 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15:6.5.2 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16:6.7.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17:6.7.5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18:6.8.2 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19:6.8.3 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20:10.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21:1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22:11.2.5 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23:12.1.11 隧道内设置的消防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24:12.2.3 采用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离不应大于3m;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4: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查验相关材料;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8: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1 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2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3 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4 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5 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6 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7 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8 火灾警报装置;9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10 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11 电动阀控制装置;12 消防联网通信;。

2024年版电气规范强条汇总

2024年版电气规范强条汇总

电气规范是为了确保电气设备和电气安装达到安全、可靠、高效的标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标准。

2024年版电气规范中的一些强条是为了应对当时电气行业发展的趋势和问题制定的。

下面是对2024年版电气规范中一些强条的汇总:1.电缆敷设规范:电缆敷设是电气工程的重要环节之一,合理的电缆敷设可以确保电气设备之间的连接可靠及电缆的使用寿命。

2024年版电气规范对电缆敷设的规范更加详细,要求敷设电缆应符合工程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并提出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敷设要求。

2.零线的规范要求:零线是电气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24年版电气规范对零线的规范要求更加严格。

规范要求零线的截面积应满足电气设备额定电流的要求,并特别强调了零线的接地和保护的要求。

3.照明电路的规范要求:照明电路是电气系统中常见的电路之一、为了确保照明电路的安全和可靠运行,2024年版电气规范对照明电路的规范要求进行了修订。

规范要求照明电路的电线选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照明电源应采用专用照明配电箱,并对照明电路的保护和接地要求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4.电气设备的选购和验收:电气设备的选购和验收是确保电气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2024年版电气规范对电气设备的选购和验收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规范要求在选购电气设备时应检查设备的质量和性能,并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安装和调试。

对于验收,规范要求进行全面的功能和性能测试,并对测试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5.电气工程施工管理:电气工程的施工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和电气安全的重要保障。

2024年版电气规范对电气工程施工管理提出了更为具体和细致的要求。

规范要求在电气工程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并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规范还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和施工记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总之,2024年版电气规范中的一些强条对电气设备的安装、施工和运行进行了详细和细致的规定,旨在确保电气设备和电气安装达到安全、可靠、高效的标准。

建筑电气强条汇总

建筑电气强条汇总

电气专业设计规范强条汇总(2019年5月版)一、电气设计主要规范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0.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4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3.0.2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0.3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0.9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讨论:关于负荷等级的内容,设计时,首先确认好用电负荷的等级。

电源及供电系统4.0.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电器和导体的选择3.1.4在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

讨论:TN-C-S系统不在此列,纯TN-C系统才适用于此条;(3P/4P)3.1.7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

讨论:认为塑壳开关可以作为隔离电器使用;3.1.10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严禁作为功能性开关电器。

3.1.12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

电气强条

电气强条

4.2.9电缆支架全长均应有良好的接地。

5.2.6直埋电缆在直线段每隔50~100m处、电缆接头处、转弯处、进入建筑物等处,应设置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

7.0.1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而酿成严重事故的电缆回路,必须按设计要求的防火阻燃措施施工。

3.1.1 电气装置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1 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2 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3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4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的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5 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可触及的电缆金属护层和穿线的钢管.穿线的钢管之间或钢管和电器设备之间有金属软管过渡的,应保证金属软管段接地畅通;6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7 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8 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9 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中无避雷线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10 承载电气设备的构架和金属外壳;11 发电机中性点外壳、发电机出线柜、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12 气体绝缘全封闭组合电器(GIS)的外壳接地端子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13 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14 铠装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15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3.1.3 需要接地直流系统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的连接;3.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的接地体、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3.1.4 接地线不应作其他用途。

3.2.4 人工接地网的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1 人工接地网的外缘应闭合,外缘各角应做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宜小于均压带间距的一半;2 接地网内应敷设水平的均压带,按等间距或不等间距布置;3 35KV及以上变电站接地网边缘经常有人出入的走道处,应铺设碎石、沥青路面或在地下装设2条与接地网相连的均压带。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强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强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强条
1.供电要求:建筑物的电力供应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的标准和规定。

供电方式可以是市电供应、分布式发电或者是通过太阳能等新能源供电。

2.照明系统:建筑物的照明系统应满足建筑物内各个区域的照明需求,并采用节能高效的照明设备。

照明设计应合理安排光源位置,以及照明装
置的布置,确保照明均匀、舒适。

3.插座和开关:建筑物内应设有足够的插座和开关,以满足居民的各
种用电需求。

插座的位置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布局,以方便使用。

开关的
布置应符合使用习惯和人体工程学原理。

5.火灾报警和安全系统:建筑物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和安全监测系统,以确保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火灾报警系统应具备可靠的探测和报警功能,能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报警。

安全监测系统可以包括入侵报警、可燃气
体泄漏报警等多种功能,提供全面的安全保障。

6.接地和防雷保护:建筑物应有良好的接地系统,以保证电气设备的
安全运行。

防雷保护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所在地的气候条件进行设计,
确保建筑物免受雷击危害。

7.紧急备用电源:建筑物内应设有紧急备用电源,以保证关键设备和
设施在停电情况下的正常运行。

备用电源可以是柴油发电机或其他类型的
备用电源设备。

8.设计文件和验收:电气设计应编制详细的设计文件,记录电气系统
的设计方案和技术参数。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电气系统符合设
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电气工程规范强条、检测试验条款

电气工程规范强条、检测试验条款
合设计要求 • 镀锌梯架、托盘及槽盒本体之间不跨接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少于2个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
的连接固定螺栓 • 12.1.2 • 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管或壁厚小于或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
连接, • 13.1.5,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或支架不应形成闭
序号
试验内容 绝缘电阻 动作试验 脱扣器整定值 电阻器、变阻器直流电阻误差测试
试验标准 500V兆欧表≥1MΩ,潮湿场所≥0.5MΩ 动作值在85%-110%之间 整定值误差不超过产品技术条件 符合产品技术条件
二、检测试验部分
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左孔应与中性线连接,右孔与相线连接, •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三相五孔插座的保护导体应接在插座的上孔,插座的接地保护导体端子
不得与中性导体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相序应一致 • 保护接地导体在插座之间不得进行串联连接 • 相线与中性线不得利用插座本体的端子进行转接。 • 23.1.1,接地干线应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合磁路, • 14.1.1 • 同一交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在不同线槽内或穿不同的金属导管。
强条
• 15.1.1 • 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 • 18.1.1 • 灯具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倪龙塞、或塑料塞固定 • 重量大于10公斤的灯具,固定装置和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5倍恒定均布载荷做强度试验,
强条
• 11.1.1 • 金属梯架、托盘及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保护导体连接应满足一下要求 • 梯架、托盘及槽盒全长不大于30米时,应不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米时,每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强条和别的区别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强条和别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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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主要设计规范强条

电气主要设计规范强条

5.2.5 5.4.2
7.3.3
1.0.3
1.0.7
1.0.8
1.0.10
22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50260-2013
3.0.6
3.0.8
3.0.9
5.0.1
5.0.3
5.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
6.3.10
6.3.11
6.3.12
6.3.13
6.3.14
6.3.15
3.1.6
备注
3.1.7
3.4.1
3.4.4
3.4.6
4.1.1
4.1.3
4.1.4
4.1.6
4.8.1
4.8.4
4.8.5
4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50116-2013
4.8.7
规范
条款 筛查情况
3.0.1
3.0.2
1
《供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2-2009
3.0.3
3.0.9
4.0.2
3.1.4
3.1.7
3.1.10
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3.1.12
3.1.13
4.2.6
7.4.1
6.3.3
6.3.4
6.3.5
6.3.6
6.3.7
6.3.9
3
6.1.7
14
《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54-2014
7.2.1
9.1.4
15
《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33-2014
8.3.6
2.0.2 4.1.3 4.2.3
6.1.1

2019年最新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

2019年最新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

标准强条汇编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2.0.2 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4.1.3 户内变电所每台油量大于或等于100kg的油浸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设施。

4.2.3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应小于5m;当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墙。

6.1.1 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2 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1 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2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3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4 民用建筑物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间;5 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3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电所位于单层建筑物内或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6.1.5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风孔:1 油量大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的范围内;2 油量小于或等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的范围内。

6.1.6 高层建筑物的裙房和多层建筑物内的附设变电所或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

2019年最新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

2019年最新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

标准强条汇编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2.0.2 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4.1.3 户内变电所每台油量大于或等于100kg的油浸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设施。

4.2.3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应小于5m;当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墙。

6.1.1 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2 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1 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2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3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4 民用建筑物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间;5 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3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电所位于单层建筑物内或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6.1.5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风孔:1 油量大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的范围内;2 油量小于或等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的范围内。

6.1.6 高层建筑物的裙房和多层建筑物内的附设变电所或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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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条款 3.0.1 3.0.2
筛查情况
备注
1
《供Hale Waihona Puke 电设计规范》 GB50052-2009
3.0.3 3.0.9 4.0.2 3.1.4 3.1.7 3.1.10
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3.1.12 3.1.13 4.2.6 7.4.1 6.3.3 6.3.4 6.3.5 6.3.6 6.3.7 6.3.9 6.3.10 6.3.11 6.3.12 6.3.13 6.3.14 6.3.15
7.6.4 7.7.5 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11.1.7 11.2.3 11.2.4 11.6.1 11.8.9 11.9.5 12.2.3 12.2.6 12.3.4 12.5.2 12.5.4 12.6.2 14.9.4 4.3.2 9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2-2011 8.4.3 10.1.1 10.1.2 10 11 12 13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3-2011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12-2013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10-2013 《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6.4.7 8.4.2 4.2.1 19.2.1 7.1.2 9.3.1 4.3.3 5.2.4 6.1.7
12.5.4 3.1.10 4.1.6 4.3.3 4.3.4 18 《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 GB50098-2009 4.4.2 8.1.2 8.1.5 8.1.6 8.2.6 5.1.3 19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5.3.1 5.3.2 9.0.7 3.6.6 7.2.9 20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 7.2.10 7.2.11 7.3.4 7.6.6 5.1.2 2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2012 5.2.5 5.4.2 7.3.3 1.0.3 1.0.7 1.0.8 1.0.10
16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2013
6.4.5 6.4.10 6.4.11 7.2.2 7.3.1 7.3.2 1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7.3.5 8.1.7 8.1.8 8.3.8 8.4.1 8.4.3 9.2.2 9.3.16 10.1.1 10.1.2 10.1.5 10.1.6 10.1.8 10.1.10 10.2.1 10.2.4 10.3.1 10.3.2 10.3.3 11.0.9 12.1.4 12.5.1
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
3.1.6
3.1.7 3.4.1 3.4.4 3.4.6 4.1.1 4.1.3 4.1.4 4.1.6 4.8.1 4.8.4 4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50116-2013 4.8.5 4.8.7 4.8.12 6.5.2 6.7.1 6.7.5 6.8.2 6.8.3 10.1.1 11.2.2 11.2.5 12.1.11 12.2.3
22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50260-2013
3.0.6 3.0.8 3.0.9 5.0.1 5.0.3 5.0.4
3.0.2 3.0.3
3.0.4 4.1.1 4.1.2 4.2.1 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 4.2.3 4.2.4 4.3.3 4.3.5 4.3.8 4.4.3 4.5.8 6.1.2 6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5.1.9 5.3.5 2.3.1 7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2.5.5 2.5.6 3.1.13 3.2.8 3.3.2 4.3.5 4.7.3 4.9.1 4.9.2 7.4.2 7.4.6 7.5.2 7.6.2
14
《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54-2014 《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33-2014
7.2.1 9.1.4
15
8.3.6 2.0.2 4.1.3 4.2.3 6.1.1 6.1.2 6.1.3 6.1.5 6.1.6 6.1.7 6.1.9 3.3.8 5.3.2 5.4.12 5.4.13 5.4.15 5.4.17 5.5.23 5.5.24 6.1.5 6.2.7 6.2.9 6.3.5 6.4.2 6.4.3 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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