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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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汕头保监分局,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充分发挥保证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发挥建筑业对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决定在全省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风险保障机制,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工资支付、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等阶段和环节。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履约保证的形式之一,与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具有同等效力。

二、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作为各类工程投标、履约、施工质量、工资支付的保证形式。

相关保证金收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企业选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现金以外的保证形式。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选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

要求工程项目承包人(包括勘察设计人、监理人、施工承包人、造价咨询服务人等,下同)提供履约保证、质量保证的,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允许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的,应对等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

四、投保人递交生效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后,投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或建设合同义务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在代为履约或承担代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应当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索赔申请和证明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在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偿金,但由于被保险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予以扣除。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4]5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4]5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保监厅发[2004]5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方便各公司开发责任险产品,保监会将部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收集整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要认真研究和注意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内容和涵义,在对市场全面、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析市场对责任保险产品的需求,开拓创新,提供市场需要的责任险产品,促进我国责任险的发展。

二、各保监局要密切关注本地区出台的涉及保险业务方面的法规,及时指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产品,积极推动相关保险的发展,为地方经济提供保障。

同时,应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各保险公司、保监局如收集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类似规定,请及时报保监会财产险部。

附件部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为推动责任险发展,保监会法规部将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涉及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整理,内容如下:一、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20•【文号】建市〔2019〕68号•【施行日期】2019.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工程担保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

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着工程防风险能力不强,履约纠纷频发,工程欠款、欠薪屡禁不止等问题,亟需通过完善工程担保应用机制加以解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现就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部署,通过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适应建筑业“走出去”发展需求。

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号)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使用对象为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被欠薪工人。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采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现金存缴的方式缴纳。

我市推行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

第二章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第四条施工单位以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后个工作日内并在办理施工许可、开工备案手续前,在我市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以工人工资为被保险内容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我市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担保金额为合同总造价的。

对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前在我市连续两年(从本办法实施日起算)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单个项目的保证保险的担保金额降为。

对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前两年内(从本办法实施日起算)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单个项目的担保金额提高为;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单个项目的担保金额提高为。

施工企业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核定。

第五条施工单位购买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后,保险公司应向施工单位出具保单,并向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项目部驻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工人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单保函。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因本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施工单位项目部驻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人社部新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2021.11.1日施行)劳动法库

人社部新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2021.11.1日施行)劳动法库

⼈社部新规:⼯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2021.11.1⽇施⾏)劳动法库⼈⼒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社部发〔2021〕65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利(⽔务)厅(局),各银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授权,⼈⼒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2021年8⽉17⽇⼯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依法保护农民⼯⼯资权益,发挥⼯资保证⾦在解决拖⽋农民⼯⼯资问题中的重要作⽤,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指⼯资保证⾦,是指⼯程建设领域施⼯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设⽴账户并按照⼯程施⼯合同额的⼀定⽐例存储,专项⽤于⽀付为所承包⼯程提供劳动的农民⼯被拖⽋⼯资的专项资⾦。

⼯资保证⾦可以⽤银⾏类⾦融机构出具的银⾏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程担保公司保函或⼯程保证保险。

第三条⼯程建设领域⼯资保证⾦的存储⽐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返还等事项适⽤本规定。

第四条各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政区⼯资保证⾦制度。

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应建⽴健全与本地区⾏业⼯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资保证⾦制度规范平稳运⾏。

第五条⼯资保证⾦制度原则上由地市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晋建市规字〔2023〕244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建市规字〔2023〕244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山西各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各监管分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担保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对《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2023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人第三章担保类型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建管字〔2021〕8号)

关于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建管字〔2021〕8号)

关于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建管字〔2021〕8号)无【期刊名称】《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年(卷),期】2021()5【摘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银保监分局,相关保险机构: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要求,现就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全面推行。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依法需要提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筑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任一形式缴纳,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带头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其他投资项目凡是能够通过保证保险方式缴纳的,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拒绝。

【总页数】1页(P39-39)【作者】无【作者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7【相关文献】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7]3号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1〕1号)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湾长制工作要点和3个省级海湾污染整治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47号)5.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1〕2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12•【字号】黑建建[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08]10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二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机制,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促进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降低建设工程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

第四条建设工程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可采取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函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在有关法定文件中约定。

担保人对其出具的保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其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工程担保。

第六条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权利人认可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由上述保证人的分支机构出具保函,应有其法人的单项逐笔书面授权。

(完整版)18省政策出台,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时代正式来临

(完整版)18省政策出台,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时代正式来临

[MISSING IMAGE: , ]我国也在上世纪末引入了这一制度。

自2004年开始逐步推行的工程担保,现已初步建立起了制度体系。

随着制度的发展,作为国际工程担保主力军的建筑工程保证保险,也加速成为我国工程担保的新生力量。

建筑工程保证保险,属于保证保险当中的合同保证保险。

这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担保机制,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个阶段和环节。

我国的建筑工程保证保险最早可追溯至2013年。

2013年2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建市〔2013〕23号),指出将积极运用保险机制引导工程担保制度发展。

发展至今,建筑工程保证保险已取得了亮眼的成绩。

1走过保证金时代,我国正加速进入保函时代自工程担保制度开始施行以来,在国内建筑领域中,现金保证金历来是应用范围最广的担保形式。

但随着行业的发展和实践的推进,名目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的保证金,也渐渐成为了建筑企业的前进负担。

在经济压力以外,保证金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工程保证金而引发的所占比例不低,有的更涉及刑事案件。

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该比例逐年增高:数据统计显示,仅民事纠纷案,2014年为94件,2015年为156件,2016年为303件。

两年间的总体增长率为222.3%,环比增长率为65.9%-94.2%。

2016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指出除保留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全面清理其他保证金,且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

除了清理现金保证金外,国家也加速了用保函代替保证金的进程。

2016年6月23日,同样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中,通知还指出要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对于保留的四项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以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0.25•【字号】赣住建字〔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涉企保证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21〕3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关于公布江西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赣工信指导字〔2018〕109号),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没有列入目录清单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已收取的保证金一律清退。

二、规范保证金缴纳标准和退还时间(一)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不得超过工程招标控制价(或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非中标候选人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投标人,其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在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五日内退还;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其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招标人终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应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实际收取比例依法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承包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等事项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但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发〔2021〕22号

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发〔2021〕22号

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山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15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线路管道安装、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工资保证金暂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存储,单个工程合同最高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自第二个项目起存储比例下浮为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项目次序以获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报告时间顺序确定。

待省工资保证金管理主管部门公布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后,按省规定执行,并对已存储工资保证金项目按省规定比例重新核定。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管理、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管理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遵守和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07•【文号】建市[2006]326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市[2006]32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我们制定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

现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

附件: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十二月七日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

建设部于2004年8月和2005年5月分别印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并在部分试点城市取得了经验。

为了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义,明确目标和原则1.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引入工程担保机制,增加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根据企业实力和信誉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担保,用市场手段加大违约失信的成本和惩戒力度,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更加规范透明,有利于转变建筑市场监管方式,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优胜劣汰,有利于推动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5.21•【字号】苏建规字〔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4号《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2020年4月14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会商一致,现予印发。

自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2020年5月21日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等工作部署,通过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提高诚信履约意识,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担保;其他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实施其他类型工程担保。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三、工程担保的方式和基本要求(一)工程担保包括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组织办法

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组织办法

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使用对象为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被欠薪工人。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采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现金存缴的方式缴纳。

我市推行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

第二章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第四条施工单位以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并在办理施工许可、开工备案手续前,在我市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以工人工资为被保险内容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我市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担保金额为合同总造价的3%。

对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前在我市连续两年(从本办法实施日起算)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单个项目的保证保险的担保金额降为50%。

对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前两年内(从本办法实施日起算)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单个项目的担保金额提高为1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单个项目的担保金额提高为200%。

施工企业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核定。

第五条施工单位购买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后,保险公司应向施工单位出具保单,并向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项目部驻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工人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单保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湘政办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步伐,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我省向建筑业强省迈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

大力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化申报和审批,完善“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一站式”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

探索开展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的试点工作。

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模式,加强企业取得资质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强化个人注册执业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量化考核和责任追究,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

建立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完善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管机制,逐步建立基于市场信用信息的监管体制;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或机构,应积极采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信用环境,进一步发挥市场信用在市场主体管理上的决定性作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审改办、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南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负责。

工程建设行业市场化呼唤全面推行工程责任保险制度

工程建设行业市场化呼唤全面推行工程责任保险制度

呼唤全面推行工程责任保险制度■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大数据研究院工程建设行业市场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经历了“井喷式”发展,无论是建筑总量还是建造水平都已居于世界前列。

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加快工程建设行业的市场化步伐,成为中国工程建设行业深化改革的关键性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指出,我们“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政府缔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坚定不移。

在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的新形势下,工程风险管控、生产要素流动、建立健全公平的营商环境等多方面都在要求加快工程建设行业的市场化进程,而工程建设行业的市场化过程中,要求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市场机制,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工程责任保险的全面推行,它是我国工程建设从行政管控走向市场化自律的重要基础,意义重大。

我国工程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工程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对应实施险种,为建设行为主体(投保人)通过保险机制,分散和转嫁其不可避免又无力承担的责任风险。

本世纪初,我国积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建筑市场要面向国际市场开放,建立工程责任保险制度是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重要举措。

在海外市场中,工程责任保险已经发展了将近200年,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设工程保险管理机制、法律体系和市场体系。

2000年1月,北京、上海、深圳正式启动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试点。

在此基础上,2003年原建设部先后发文,要求全面推行工程保险制度,并协调有关部门出台有利于推进工程责任保险的法规制度,规范工程保险市场秩序;重点推进和开办设计责任险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险种等。

同年年末,下发了《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218号),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力争于2004年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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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汕头保监分局,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充分发挥保证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发挥建筑业对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决定在全省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风险保障机制,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工资支付、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等阶段和环节。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履约保证的形式之一,与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具有同等效力。

二、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作为各类工程投标、履约、施工质量、工资支付的保证形式。

相关保证金收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企业选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现金以外的保证形式。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选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

要求工程项目承包人(包括勘
察设计人、监理人、施工承包人、造价咨询服务人等,下同)提供履约保证、质量保证的,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允许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的,应对等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

四、投保人递交生效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后,投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或建设合同义务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在代为履约或承担代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应当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索赔申请和证明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在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偿金,但由于被保险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予以扣除。

针对工资支付保证险,保险公司需建立应急预案,成立专业队伍积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索赔事项。

对于重大事件,应积极提供预付赔款。

五、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建筑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保险公司应当研究创新保险险种,满足建设市场发展需要。

(一)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

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投保人履行相关投标义务的保险。

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

(二)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保险。

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时提交其与保险公司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视同已经
缴纳保证金。

(三)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

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的保险。

发包人在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时提交其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视同已经提交合同款支付保证。

(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的保险。

施工承包人在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建筑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建筑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工人工资的保险。

建筑企业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建筑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视同已经提交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六、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备案或注册。

保险公司应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网址:,将保险公司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向社会主动公开。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所公布的信用信息,对各投保企业实施差别化费率,促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

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实施办法,引导、选择有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项目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鼓励工程招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工资支付、施工质量保证等环节的各责任主体运用保险手段和方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引导企业主动与保险公司联系,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减轻流动资金短期压力。

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各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在工程招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工资支付、施工质量保证等环节的履约行为,及时录入企业的信用行为信息。

相关履约和信用行为信息将纳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并作为企业申请行政许可、参与招投标等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保险公司经营工程建设保证保险的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确保工程保证保险业务依法有序开展,并积极引导保险公司提升服务质量。

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应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工程保险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成功例子,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措施,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

各地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推进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17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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