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国家安全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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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国家安全审查指南》

(财政部于2008年12月8日颁布, 联邦纪事第73卷, 第236号)

译者:张力行﹑黎军

一﹑指南的立法要求

《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FINSA”)对《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节(以下简称“721节”)(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50卷,第2170页)做了修订。根据第721节(b)(2) (E)的要求,美国财政部作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CFIUS”)的主席,须就CFIUS审查过的和引起国家安全考虑的交易类型颁布如下《国家安全审查指南》。1

本指南将从如下三个部分,对CFIUS的外资审查程序的目的和性质做一个概述。但是, 本指南不应为任何人设立或赋予任何权利,也应不对美国政府构成约束。

如有任何问题, 可以同美国商务部的官员联络, 联络方式如下:

Nova Daly,副助理部长

电话:(202)622-2752 电邮:******************.gov

Welby Leama,高级顾问

电话:(202)622-0099 电邮: *********************.gov.

地址:美国财政部,宾夕法尼亚大道1500号, NW., 华盛顿特区,邮编:20220 二﹑CFIUS审查程序的目的和性质

1. CFIUS审查程序的目的

欢迎外国投资是美国的一项长期承诺。2007年5月,布什总统所作的有关开放型经济的声明重申了这一承诺,指出“我们的繁荣和安全是建立在开放经济的基础之上的”。而CFIUS则是在这一开放投资政策的前提下履行其职责的。在FINSA序言中,国会也指出,该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国家安全,同时促进外国投资,创造和维护就业,以及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资审查程序进行改革”。

管辖CFIUS审查程序的规则载于:第721节;11858号行政命令(2008年1月23日13456号行政命令对此进行了修订);以及《实施条例》(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31卷,第800部分),该条例经修订后于2008年11月21日作为《最后规则》载于(联邦纪事,第73卷,第70702页)(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上述规定建立了CFIUS,并授权总统和CFIUS有权审查“任何1988年8月23日后提出或待定的,可能导致美国企业被外国人控制的交易”。2 CFIUS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目的,是为了识别和消除因涵盖交易而产生的国家安全风险,并在《实施条例》§800.506(b)所述的情况下,请求总统决定是否暂停或禁止某项涵盖交易或采取其他行动。

2. CFIUS审查程序的性质

(1) CFIUS的审查仅限于国家安全考虑

CFIUS只关注因涵盖交易引起的纯粹的国家安全问题,而不涉及其他的国家利益。如下所述,在CFIUS或总统对某项涵盖交易采取行动时,须将焦点局限于国家安全范围。

第721节要求CFIUS在30天的期限内完成对交易的审查,且CFIUS对绝大多数交易的审查都会在30天的审查期内结束。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CFIUS会在审查期之后进行立案调查,且调查必须在45天期限内完成。CFIUS仅因如下情况进行立案调查:(1)CFIUS或其成员认为,该交易可能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且威胁未能得到缓解;(2)由财政部指定的牵头机构建议,且CFIUS同意进行调查的交易;(3)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或(4)可能导致美国的或美国境内的关键基础设施被外资控制的交易,且CFIUS认为该交易可能威胁国家安全,但威胁未能得到缓解。对于(3)和(4)项所述的交易,如果财政部和其指定的牵头机构的副部长级或以上级别的官员确定交易不会危害美国的国家安全,CFIUS 可不立案调查。3

如果CFIUS认定涵盖交易不存在悬而未决的国家安全忧虑,CFIUS可根据第721节结案。CFIUS结案后,应将认证后的结案报告提交国会。CFIUS有权签署缓解协议或设定限制性条件,并予以执行,以减轻涵盖交易带来的任何国家安全风

险。第721节和11858号行政命令包含了CFIUS行使上述权力的重要条件。首先,在CFIUS签署风险缓解协议或设定限制性条件前,必须有正当理由的书面分析报告,认定涵盖交易构成了国家安全风险,且准备分析报告的CFIUS成员须确认,采取风险缓解措施是合理、必要的。CFIUS须对风险缓解措施的适当性予以认可,并须批准其成员建议的风险缓解措施。其次,如果第721节以外的其他法律未能适当地排除国家安全风险,CFIUS可以采取风险缓解措施予以排除。这些其他法律包括《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出口管理条例》(“EAR”)和《国家工业安全计划操作手册》(“NISPOM”)。因此,如果《国家工业安全计划操作手册》的规定提供了足够的权力排除如下情况带来的风险,例如, 外国政府利用一家外国公司获取重要的美国国防系统的保密信息,那么,CFIUS则不必根据第721节自行采取风险缓解措施排除上述风险。4

只有总统有权暂停或禁止涵盖交易。根据11858号行政命令第6节(c),CFIUS可因如下情况将某项涵盖交易提交总统决定:(1) 如果CFIUS或其任何成员建议暂停或禁止某项涵盖交易;(2)如果CFIUS需要请求总统对交易做出决定。

总统根据第721节对涵盖交易行使暂停或禁止权时,必须认定:(1)有可信的证据证明,行使控制权的外国利益可能会采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2)除第721节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外,其他的法律规定未能赋予其足够的和适当的权限以保护国家安全。

(2) CFIUS的审查程序采取自愿申报制度

CFIUS施行的自愿申报制度, 是为了让交易各方自行决定是否根据第721节的规定,通过自愿申报的方式请求CFIUS对交易进行审查。这使CFIUS有别于其他国家的外资审查制度,这些国家对超过一定金额或达到其他标准的交易实行强制审查制度。

为确保交易各方在选择自愿申报时, 向CFIUS提供敏感信息和专有商业信息, 所提供的信息应受到保护。根据第721节(c)的规定,CFIUS不得将交易方根据第721节向其提供的信息向公众披露,依法律程序要求披露的除外。这包括申报人的身份文件、交易的详细信息,以及那些未正式提交CFIUS的有关交易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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