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合集下载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经营,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四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员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六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本行的内部人员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关联交易行为,保护银行客户利益,确保银行风险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以及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银行关联交易应依法、合规、公平、公开、自愿原则,遵守商业银行监管规定,确保市场竞争公正,防范利益输送、集团风险传染等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制定并完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关联交易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不断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与评估。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内部人员的培训,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意识,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分类与限制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分为常规性交易和特殊性交易。

第八条常规性交易是指银行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之间的日常业务交易,包括存贷款、债券、股票交易、担保业务、咨询费等。

第九条特殊性交易是指银行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之间的非常规业务交易,包括股权转让、重大合同、关联收购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对关联交易设定合理的限额和比例限制,具体实施细则由银行内部制定。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查与决策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审查机制,确保所有关联交易都能符合合规要求,并经过充分的内部审查、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审查机制应包括风险识别、合规审查、内部决策等环节,确保关联交易不会对银行自身、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造成损害。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对关联交易可能涉及的风险和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的合规审查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合规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我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二)公平、公开、公允原则;(三)商业原则,关联交易条件不得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四)回避原则,关联方在涉及本关联方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关联方的确认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六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2)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2)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2)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的关联交易行为,保障银行的稳健经营、客户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

内部人包括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等。

股东包括银行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自然人。

第三条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之间的交易。

第四条银行的董事会是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银行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关联交易。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报告和审批制度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报告和审批制度,对与内部人和股东的关联交易及其影响进行严格把关。

第七条与内部人和股东签订的关联交易合同应当列明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合同类型、合同期限、履行保证、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银行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由董事会主管审批关联交易,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九条与内部人和股东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审批,并在关联交易完成后报告银行监管机构。

第十条因非经营性需要未经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批准而产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报告,并向银行监管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合同台账,并定期向董事会和监管机构报告关联交易合同及相关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定价和公示原则第十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与内部人和股东的关联交易价格,并确保定价合理、公平、透明。

第十三条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适当调整,确保价格能够反映市场水平。

第十四条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过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时间、交易方式等。

第十五条关联交易公示应当在银行官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
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
3 / 5。

精品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板)

精品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板)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精品模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公司、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同时承诺在得知和其存在关联关系的本公司关联方已经和本公司协商或发生关联交易的十日内,向本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书面报告该交易内容。
第三条本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关联交易应符合诚实、信用、公允的原则;在评判是否进行该交易时,应当以该交易是否符合广大存款人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本公司是否有利作为评判依据;在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之存在关联关系且具有表决权或决策权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四条本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资产转移是指本公司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提供的服务包括关联方向本公司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九条本公司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公司资本净额 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公司资本净额 5%以下的交易。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报告与承诺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报告与承诺义务,促使关联交易发生并造成本公司损失,或者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由报告与承诺义务人向本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本公司报告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关联方的识别与确认第四章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第五章关联交易的种类第六章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标准第七章关联交易的报告与披露制度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即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关联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董事会负责批准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负责审议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本行有关关联交易制度,并报董事会审批;(二)确认本行的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名单,并向董事会报告;(三)审查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审批;(四)向董事会报告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五)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本行的关联交易情况;(六)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本行关联交易情况;(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第七条高级管理层辖属的授信业务审批小组负责预审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收集与管理关联方的信息,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本行授信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本行公布的关联方认定标准以及关联方信息识别关联交易,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前期调查、申请、预审等项职责。

第九条营业部负责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本行资本净额。

第三章关联方的识别与确认第十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我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二公平、公开、公允原则;三商业原则,关联交易条件不得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四回避原则,关联方在涉及本关联方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应当回避;第二章关联方的确认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第六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本办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本条第一款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本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第八条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第三章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第十条本行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股东应当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根据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一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填报下列关联方情况并提交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条第一款所列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如因特殊原因导致部分信息无法提供的,有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及时书面向本行说明情况,在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认可后,可视为履行了上述报告义务;第十三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同时及时向本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名单;本条所称相关工作人员是指本行各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授信和资产转移部门的负责人;第十四条本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监管机构依法认定的本行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第四章关联交易的确认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一授信;二资产转移;三提供服务;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第十六条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第十七条资产转移是指本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第十八条提供服务是指向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第十九条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第五章关联交易的管理和审批第二十条本行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第二十一条本行与关联方交易的定价遵循市场价格原则,按照与关联方交易类型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应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一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本行将根据本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二对于资产转让和提供服务定价,本行将参照同类标的的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对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其中,成本加成定价是指在交易标的成本的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的价格;协议价是指由本行与关联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第二十二条本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向关联方提供授信;本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本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国债、本行规定属于低风险业务的银行存单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本行在向关联方授信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加强跟踪管理,监测和控制风险;第二十四条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两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本行董事会批准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本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再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第二十六条本行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实行比例控制:对单一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0%;对单一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本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在计算关联方授信余额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国债以及本行规定属于低风险的银行存单质押的授信部分可以扣除;第二十七条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标准:属于一般关联交易的,按照本行授权审批程序进行审核后,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的,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进行合理性、公平性审查及审核后,提交本行董事会进行审批;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本行董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第二十八条本行在对关联交易进行决策时,与该笔交易相关的关联方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行的决定;三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该事项的关联委员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四本行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1.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的;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第二十九条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关联关系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关系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关系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本行章程的规定表决;五关联董事由于无法回避的原因需要参与表决的,经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批准后可参与表决,本行将在公告中予以声明;第三十条本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第六章本行内部相关机构的职责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一牵头负责关联方信息收集,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确定,并进行定期维护,及时将关联方变动信息向相关部门进行公布;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三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第三十二条本行人力资源部配合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收集行内关联方信息,并定期维护;第三十三条本行风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牵头组织各部门定期报送关联交易数据,根据各部门信息反馈统计汇总全行关联交易情况,并按规定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二受理关联交易备案或审批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董事会审批;第三十四条本行各级评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权限内关联方授信业务的评审;二对已审批通过的关联方授信业务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董事会进行备案或申请批准,同时向风险合规部报备;第三十五条本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关联方授信业务风险分类,督导经办单位做好关联方的贷后管理并及时向风险合规部反馈风险状况;第三十六条本行审计部门为本行关联交易的内部监督部门;每年至少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本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本行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本行进行审计;第七章关联交易的报告和信息披露第三十七条本行董事会每年向股东大会就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作出专项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第三十八条本行按季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第三十九条本行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依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并在会计报表附录中披露以下内容:一关联方与本行关系的性质;二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三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四关联方所持本行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五本办法第八条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六关联交易的类型;七关联交易的金额及相应比例;八关联交易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及相应比例;九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十监管机构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本行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逐笔披露,对一般关联交易合并披露;第四十条未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自然人以及未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不予披露;第八章罚则第四十一条对于在本行关联交易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将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二条对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后可以调整或更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第四十四条本行关联交易除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行章程及相关监管机构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现行有效及本办法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会计制度、相关监管机构以及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会计制度、相关监管机构以及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村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64号 ,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相关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规法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权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二章关联方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并及时向本行相关人员公布~以便管理和控制关联交易。

本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本行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本行的内部人及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村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村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镇银行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保护客户利益,维护银行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

第三条关联方是指村镇银行与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财务、商业、个人等利益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条关联交易是指村镇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的经济交易。

第五条村镇银行应当遵循诚信、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避免关联交易中出现不当行为,保障客户利益,确保银行经营安全。

第二章关联交易限制第六条村镇银行内部关联方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实施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并报经银行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关联方间应当遵循市场信用原则,村镇银行按照公开、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与其关联方进行交易,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优待或损害其他客户的利益。

第八条除法律规定的关联交易外,村镇银行占用关联方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三十(30)%,向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五十(50)%,与关联方的借款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同业负债规模的百分之二十(20)。

第九条村镇银行不得利用关联方进行虚假掩盖、隐瞒或规避监管、监察机构或外部投资者的审核、审查、调查、询问等监管行为。

第三章关联交易管理程序第十条村镇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通过内部的合规与审计进行风险评估,审查并报经银行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村镇银行应当设立独立的审议机构,审核关联交易,确保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按照董事会的决定进行落实。

第十二条银行与其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和要求,并记录相关资料,保留三年以上。

第十三条村镇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材料,不得隐瞒、虚报或误报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关联交易监管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规,加强对村镇银行关联方交易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

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关联方的识别与确认第四章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第五章关联交易的种类第六章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标准第七章关联交易的报告与披露制度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即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关联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董事会负责批准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负责审议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本行有关关联交易制度,并报董事会审批;(二)确认本行的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名单,并向董事会报告;(三)审查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审批;(四)向董事会报告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五)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本行的关联交易情况;(六)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本行关联交易情况;(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第七条高级管理层辖属的授信业务审批小组负责预审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收集与管理关联方的信息,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本行授信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本行公布的关联方认定标准以及关联方信息识别关联交易,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前期调查、申请、预审等项职责。

第九条营业部负责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本行资本净额。

第三章关联方的识别与确认第十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村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XX村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的日常事务由风险管理部负责,由其牵头组织全行关联交易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关联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一)本行的内部包括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二)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三)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第七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过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要点,加强审慎经营,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本行安全、稳健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种关联交易行为。

第二章概念定义第三条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1、授信;2、资产转移;3、提供服务;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包括并不限于:第四条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五条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第六条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关联方: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文件所称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第八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1、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2、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即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3、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4、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5、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第九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1、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即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2、与本行同受某一个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本行、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

本行监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督。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业务支持由委员会秘书所在部门法律合规部负责,由其牵头组织全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并负责制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关联方的范围及分类第五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本行的关联方分为银监会定义的关联方、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包括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同)定义的关联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联方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定义的关联方。

农村合作银行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合作银行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合作银行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农村合作银行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合作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利益,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内部人是指包括法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银行直接或者间接有雇佣、劳务合同及其他合同关系,或者拥有对银行实际控制或者显著影响的人员。

股东是指持有银行股份或者享有银行收益权及其他权益的股份制法人或者自然人。

关联交易是指农村合作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以外企业机构发生的交易中,双方之间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联合、约定或其他共同关系的交易。

第三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与内部人及股东之间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防范银行财产损失。

第四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的审慎性管理,特别是要从交易规模、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方面对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监管。

第五条农村合作银行内部人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确保关联交易公平、透明、真实、合法,不得损害农村合作银行和客户的利益。

第六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建立内部自查机制,自行识别和报告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银行监管机构。

第七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与监管机构建立健全交流机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由独立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并报告,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公开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前后成交价格、数量、对象等信息,并向其它股东说明交易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内部人和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农村合作银行凡与内部人及股东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和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本行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行业监管当局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本行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董事;
(二)总行和(分行)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权决定和参与本行授信及转移资产的其它人员;
(四)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本行自然人股东及其持有本行股份的近亲属合并计算在 5% 以上的;
(六)本行的关联法人及其它关联组织控股的自然人股东、董事和关键管理人员。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界定。

第九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它组织包括:
(一)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
(二)其它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
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如授信、资产转移、提供服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1%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十三条本行设风险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会设三人(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公司业务部经理及本行董事),主任由本行董事担任。

委员会主要职责及管理内容:
(一)、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

关联方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和授信管理部、公司业务部共同收集,董事会提供股东名单、入股金额、所占比例等信息,授信部提供法人股东授信额。

公司业务部提供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贷款余额、承兑差额等。

上述内容每半年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由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形成报告,报董事会。

(二)、持股 5%以上的法人(股东)要在股权结构调整后 10 日内向本行董事会报告以下内容:
1、法人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2、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3、受该法人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子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及这些子公司、组织的董事、关键管理人员等。

(三)、对持股 5%以上法人的关联交易,交易种类主要有贷款余额、承兑和保函的差额等表内表外业务,其贷款利率的确定、承兑保证金比例的确定及业务审批程序均按本行该类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四)、对内部人及法人持股 5%以上股东的授信业务,在各管理环节内部人应予回避,不参与审查、审批等。

第十四条本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本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本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五条本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

第十六条本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10%,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5%。

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50%。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处罚办法。

对违反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情节严重或给本行造成损失或造成声誉影响的,本行可以要求股东转股权,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某银行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