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中欠款纠纷案例及解析
挂靠施工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挂靠施工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以挂靠形式承接工程。
近年来,挂靠施工在我国建筑市场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纠纷和风险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通过一个挂靠施工法律风险案例,分析挂靠施工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一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A,通过挂靠方式与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B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施工单位B将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A,施工单位A负责工程的施工。
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A向施工单位B支付了挂靠费用。
然而,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因施工单位A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未能通过验收。
随后,建设单位C将施工单位B和施工单位A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争议焦点(1)施工单位A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2)施工单位A是否履行了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3)施工单位B是否承担连带责任?2. 案例分析(1)施工单位A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根据《建筑法》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才能承接工程。
本案中,施工单位A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其与施工单位B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因此,施工单位A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2)施工单位A是否履行了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施工单位A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未能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施工单位A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施工单位B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接工程。
本案中,施工单位B明知施工单位A不具备相应资质,却将其分包给施工单位A,存在过错。
因此,施工单位B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1. 法律风险(1)合同无效风险:挂靠施工合同因不具备相应资质而无效,可能导致工程无法验收,建设单位要求赔偿损失。
(2)连带责任风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挂靠单位之间可能产生连带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挂靠施工合同案例(3篇)

第1篇案件背景:在某年,济南庞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与某生物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负责玉米秸及农作物生物酶解深加工建设项目工程。
该合同签订后,庞某完成了工程,但某生物公司尚欠庞某工程款、利息等合计10593403.5元未支付。
随后,庞某以实际施工人及债务加入协议为由,将某生物公司和某实业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 庞某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其是否是工程款债权人。
2. 某实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及付款义务承担问题。
法院审理过程及结果:一审判决认定,庞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某生物公司的工程,双方已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被告某实业公司自愿对某生物公司欠庞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签订了债务加入协议书。
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法院支持了庞某要求被告某实业公司、某生物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等合计10593403.5元的诉讼请求。
某实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债务加入协议真实性及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上诉至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签订主体为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生物公司,工程款债权人应当为某建设公司,而不是庞某。
另一方面,某建设公司未明确表示上述工程债权转让给庞某。
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案例评析:本案涉及工程挂靠施工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以下是本案的评析:1. 实际施工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庞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工程,与某生物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 债务加入协议的法律效力:某实业公司与某生物公司签订了债务加入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对挂靠人无约定付款义务。
挂靠施工合同纠纷判例(2篇)

第1篇案号:(2021)某民终XXXX号案情简介: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10月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位于某市某区的某住宅小区的施工项目。
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进场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1. 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2. 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原告请求的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是否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二、关于违约责任问题1. 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多次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但原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
鉴于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 关于工程进度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施工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不合格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关于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问题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实际施工情况予以支持。
具体数额如下:1. 剩余工程款:人民币XX万元;2. 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
判决结果:一、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人民币XX万元;二、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挂靠施工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效力、违约责任及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的支付。
挂靠法律关系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建筑行业中,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中小型建筑企业为了承揽工程,往往通过挂靠大型建筑企业的资质,以获取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
然而,这种挂靠法律关系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潜藏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因挂靠法律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0年,某市一家具有一级施工资质的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一家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中小型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承揽了一项工程,工程款为2000万元。
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一定的挂靠费用,并由甲公司提供相关资质证书。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程质量也出现问题。
业主方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但乙公司始终无力偿还债务。
无奈之下,业主方将甲公司和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构成挂靠行为;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甲公司通过收取挂靠费用,允许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其行为构成挂靠。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甲公司作为挂靠方,未对乙公司的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乙公司作为被挂靠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因此,乙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方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通过挂靠乙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挂靠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1. 挂靠行为的认定《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挂靠合同纠纷判例

建筑工程挂靠合同纠纷判例某建筑工程公司A与签订了一份挂靠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施工,公司负责提供工程款。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A公司认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公司则认为A公司的施工质量不达标,拒绝支付部分工程款。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将纠纷提交至法院处理。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对双方签订的挂靠合同进行了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挂靠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对双方的主张进行了审查。
对于A公司提出的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法院要求A公司提供相关证据。
A公司提供了施工进度表、工程款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
而公司则表示,由于A公司的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工程无法验收,因此拒绝支付部分工程款。
针对这一问题,法院委托了专业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对工程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A公司的施工质量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并未达到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程度。
因此,法院认为公司以施工质量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判决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对A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同时,法院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希望双方能够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沟通,共同解决问题。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处理建筑工程挂靠合同纠纷时,法院会依法审查合同的效力、双方的主张以及相关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同时,法院还会积极调解双方的矛盾,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挂靠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挂靠现象日益普遍。
挂靠,即某企业或个人将自己的资质证书挂靠在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下,以获取更多的业务机会。
然而,挂靠行为往往伴随着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某建筑公司为例,分析一起典型的挂靠法律纠纷案例。
二、案情简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具有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
甲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于2010年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挂靠协议。
根据协议,乙公司将甲公司的资质证书挂靠在乙公司名下,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挂靠费用。
2015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使用其资质证书承揽工程项目时,存在违规操作、偷工减料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甲公司的声誉。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解除挂靠协议,并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违规操作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乙公司拒绝解除协议,并反诉甲公司违约,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协议。
三、争议焦点1. 挂靠协议的效力2. 甲公司要求解除挂靠协议的主张是否成立3. 乙公司反诉甲公司违约的主张是否成立4. 损害赔偿的计算及承担四、案例分析1. 挂靠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挂靠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然而,挂靠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方面,挂靠行为违背了企业资质管理的初衷,可能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挂靠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拓展业务的需求,有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双方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挂靠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2. 甲公司要求解除挂靠协议的主张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违约行为;(二)损害对方利益;(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挂靠施工合同纠纷判例

挂靠施工合同纠纷判例一、案例简介本案涉及一起挂靠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案情回顾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项目。
合同中规定,被告应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应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开始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的实际施工单位并非被告本身,而是被告挂靠的另一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靠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但其却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进行施工。
这种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无效行为。
然而,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发现被告的实际施工单位为挂靠公司。
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主张,应予支持。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审理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违约金,具体金额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计算。
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进行施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无效。
然而,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发现被告的实际施工单位为挂靠公司。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本案的启示如下:1.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审查对方的资质和实际情况,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不得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进行施工。
3. 合同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一方无需承担责任,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
4. 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维权方案。
工程挂靠纠纷案例

工程挂靠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工程建设行业迅速扩大,各种工程挂靠纠纷案件也时有发生。
一宗典型的工程挂靠纠纷案例就是地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该工程项目是一座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设,总投资超过10亿元。
该项目由A公司承担总包,B公司负责一部分分包工程。
B公司建设过程中发现资金不足,并且技术能力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B公司决定将工程挂靠给C公司。
C公司在接手工程后,应该负责工程的合同履行、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C公司在与B公司达成工程挂靠协议后,并未与B公司签订正式的挂靠合同,仅仅通过口头协议进行合作。
这就导致了在工程建设中,B公司和C公司难以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加剧了纠纷的发生。
然后,由于C公司在工程建设中对B公司的资金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资金的拨付存在滞后问题。
B公司为了保证工程能够顺利进行,不得不自筹资金。
然而,在工程的中期阶段,C公司出现经营问题,导致工程资金的拨付几乎中断,让B公司陷入了资金困境。
此外,C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些技术能力不足的问题。
工程进展缓慢,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了多次整改和返工。
B公司认为C公司没有履行好监督和指导工作的责任,要求C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上述纠纷,B公司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C公司挂靠C公司时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暗示了其不认真对待合作关系。
同时,C公司未能按时拨付工程款项,使B公司在资金上陷入困境,造成了损失。
最后,C公司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存在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使得整个工程面临风险。
根据法院的判决,C公司被要求向B公司赔偿工程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在今后的工程合作中,均要依法签订正式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效避免类似的纠纷。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工程挂靠过程中,合同的签订十分重要。
同时,各方在挂靠合作中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挂靠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
某挂靠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成立于2012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销售。
2013年,乙方为了拓展业务,决定挂靠甲方,利用甲方的资质承揽工程项目。
双方签订了挂靠协议,约定乙方以甲方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甲方负责提供资质和资源,乙方负责具体施工和管理。
在挂靠期间,乙方与部分工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将这些工人派遣到甲方承揽的工程项目上工作。
二、争议焦点1. 乙方与工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 甲方是否应对乙方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承担责任?三、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2020年,乙方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导致部分工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乙方与工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乙方无力支付工资。
随后,工人将甲方诉至法院,要求甲方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2. 审理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调查:(1)乙方与工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乙方与工人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了工资,故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甲方是否应对乙方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在本案中,甲方作为乙方的挂靠单位,虽然未直接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但甲方为乙方提供了资质和资源,对乙方的经营活动具有控制力。
因此,甲方应对乙方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承担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甲方支付乙方工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本案中,乙方通过挂靠甲方的方式承揽工程项目,虽然短期内实现了业务拓展,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挂靠承担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挂靠承担,是指在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债务,另一方实际履行债务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挂靠承担现象较为普遍,涉及到合同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以一起挂靠承担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专业从事建材销售的企业。
2015年,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
甲公司承诺在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无力偿还借款,遂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以下简称丙)签订一份虚假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丙公司承建某建筑工程,并由丙公司支付乙公司1000万元,以抵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
丙公司得知该情况后,认为甲公司利用自己的名义骗取自己,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虚假的工程承包合同,利用丙公司的名义向乙公司支付借款,构成挂靠承担。
甲公司利用丙公司的名义,逃避债务,损害了丙公司的合法权益。
2.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甲公司以欺诈手段与丙公司签订合同,损害了丙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该合同无效。
3. 责任承担(1)甲公司作为挂靠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甲公司利用丙公司的名义,逃避债务,损害了丙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公司作为债权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对甲公司的欺诈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丙公司作为被挂靠方,未对甲公司的欺诈行为进行核实,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在本案中均存在过错,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决如下:(1)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赔偿乙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挂靠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挂靠合同纠纷案情简介:2010年,被告拟开发一住宅项目,经人介绍,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负责该项目的施工。
双方约定,原告以挂靠形式承包该工程,被告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2011年,原告开始进场施工,但双方未签订正式的挂靠合同。
2013年,原告完成工程主体结构,但被告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2. 原告是否具备承包该项目的资质?3. 被告是否有权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三、法院判决1. 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口头协议中约定由原告以挂靠形式承包工程,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挂靠合同,但根据双方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挂靠关系。
2. 关于原告是否具备承包该项目的资质法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提交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承包该项目的资质。
因此,原告具备承包该项目的资质。
3. 关于被告是否有权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法院认为,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虽然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但经原告整改后,已符合要求。
被告在验收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可。
因此,被告无权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四、案例分析1. 挂靠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挂靠关系,但双方未签订正式的挂靠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挂靠合同,但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 挂靠合同的履行本案中,原告以挂靠形式承包工程,但具备承包该项目的资质。
建设工程施工挂靠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具有二级建筑资质的企业,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
乙公司则是一家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民营企业。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承揽某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开始进场施工,工程进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甲公司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遂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
乙公司整改后,甲公司仍认为工程质量不达标,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挂靠施工?2. 挂靠施工的合同是否有效?3. 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公司工程款及利息?三、法院审理1. 关于挂靠施工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本案中,乙公司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却以甲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属于挂靠施工。
因此,乙公司构成挂靠施工。
2. 关于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甲公司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无效。
3. 关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公司工程款及利息的问题法院认为,尽管乙公司构成挂靠施工,但其与甲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然而,乙公司实际参与了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
根据公平原则,甲公司应当支付乙公司相应的工程款及利息。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甲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五、案例评析本案中,乙公司通过挂靠施工的方式承揽工程,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此类纠纷中,法院应严格审查合同效力,确保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挂靠而打官司的案例

挂靠而打官司的案例以下是一个挂靠合同下打官司的案例:案例一:挂靠人是否有权越过被挂靠人,自己单独起诉总包方和发包人?严某挂靠某施工企业甲,并以甲的名义与总包方乙签订劳务分包协议。
因索要工程款无果诉至法院,其列总包乙和发包人丙为被告,要求总包乙支付发包人丙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列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甲为第三人,不要求其承担责任。
但乙、丙都以未与严某订立书面合同,严某不是适格的原告为由抗辩,要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在这个案例中,严某作为挂靠人,是否有权利直接起诉总包方乙和发包人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挂靠行为不能突破合同的约束,挂靠人严某并非合同当事人,因此不能直接起诉总包方和发包人。
同时,施工企业甲作为被挂靠人,虽然不承担责任,但是因为严某挂靠的是甲的名义,因此甲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二: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起诉,能否得到支持?张某华挂靠重庆某劳务公司,以劳务公司A的名义与总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协议。
因索要工程款无果,以被挂靠人劳务公司A的名义起诉总包方B和发包人C,要求B、C支付工程款。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华作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劳务公司A的名义起诉总包方B和发包人C,能否得到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挂靠行为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起诉不能得到支持。
同时,因为挂靠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挂靠人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总包方和发包人。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挂靠合同下打官司的案例,可以看出挂靠行为存在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因此,建议建筑企业不要采取挂靠方式进行施工,而是要选择正规的施工队伍进行合作。
同时,如果建筑企业确实需要采取挂靠方式进行施工,也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谨慎选择挂靠人: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挂靠人进行合作,可以降低风险。
2.签订完善的挂靠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纠纷。
3.及时结算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及时结算工程款,避免出现拖欠款项的情况。
4.注意涉诉风险:如果发生纠纷,应该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避免陷入涉诉风险。
挂靠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挂靠施工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简介某年,某地一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顺利进行。
在众多投标者中,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由B公司挂靠在A公司名下参与投标。
最终,B公司成功中标,并与A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B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负责工程的施工及管理,A公司作为名义上的承包人,负责合同的履行及结算。
合同签订后,B公司开始组织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因管理不善、材料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整改,但B公司置若罔闻。
工程竣工后,A公司组织验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严重,遂拒绝支付工程款。
B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A公司则以B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同时,A公司反诉B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B公司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以及A公司是否应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首先,关于B公司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法院认为,B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对工程的施工及管理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然而,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材料质量问题等行为,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B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
其次,关于A公司是否应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法院认为,虽然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A公司作为名义上的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然而,A公司在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工程无法按时交付。
因此,A公司也存在违约行为。
综合考虑双方违约情况,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约责任,赔偿A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扣除B公司应赔偿的损失部分;A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挂靠施工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挂靠施工的合法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挂靠施工是指没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挂靠经营纠纷案例分析

挂靠经营纠纷案例分析挂靠经营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一:深圳市龙岗区A装饰公司与B设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合同纠纷时间:2008年9月至2009年11月事件细节:2008年9月,A装饰公司与B设计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约定B 设计师事务所以挂靠形式为A装饰公司提供设计、施工等相关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挂靠费用。
合作期限为3年。
在合作的最初几个月,B设计师事务所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标准完成了相关设计,并及时向A装饰公司提供了施工图纸等文件。
然而,在2009年2月,B设计师事务所收到A装饰公司通知称,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无法按时支付挂靠费用,要求B设计师事务所暂停服务。
B设计师事务所认为A装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并导致其无法正常开展设计业务,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装饰公司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根据合同约定,A装饰公司确实应该按时支付挂靠费用。
然而,A装饰公司提出自己经营状况不佳的理由,认为这是不可抗力的情况,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对此进行了仔细的审查,并发现A装饰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经营状况确实存在困难。
最终,法院判决A装饰公司继续履行挂靠合同,并支付B设计师事务所相应的挂靠费用,并赔偿因暂停服务而给B设计师事务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律师点评:本案中,A装饰公司作为挂靠方,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困难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是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
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法律规范,如果一方无故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该充分了解并评估自身的经营状况和能力,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解决纠纷的方式,以避免类似的争议。
案例二:北京市某搬家公司和C个体户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时间:2005年3月至2006年6月事件细节:2005年3月,北京市某搬家公司与C个体户签订搬家服务合同,约定搬家公司为C个体户提供搬家服务,并共同确定搬运的时间和地点。
挂靠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合作日益增多,挂靠作为一种常见的合作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建筑、运输、服务等行业。
然而,挂靠行为往往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风险,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企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挂靠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企业,但资质等级较低,无法承接大型工程项目。
为了扩大业务范围,A公司与一家具有甲级资质的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B公司提供资质,A公司负责具体的施工。
双方约定,项目完成后,由A公司承担施工责任,B公司仅收取管理费。
三、案例经过项目开始后,A公司按照B公司的要求,配备了相应的施工队伍和设备。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A公司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工程多次停工整改。
B公司为此多次与A公司沟通,要求其提高施工质量,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最终,工程因质量问题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并处以罚款。
四、法律风险分析1. 质量责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施工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虽然A公司是实际施工方,但由于使用了B公司的资质,可能导致B公司也被追究质量责任。
同时,A公司因施工质量不达标,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施工安全生产负责。
在本案中,由于A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B公司也被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3. 合同履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合同履行受阻,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 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
在本案中,A公司使用B公司的资质,可能导致A公司逃避税收,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将面临严重的税收风险。
工程分包挂靠垫资施工结算欠款案例分析

工程分包挂靠垫资施工结算欠款案例原告: 郑1,男,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 :郑2,男,东营市东营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律所律师代理诉讼。
被告1 :万某,滨州市滨城区,被告2: 刘一,男,东营市,被告3: 刘二,男,住东营市,上列三被告均系被告5单位的员工,共同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
被告4: 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5: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 山东省东营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金海,律师。
原告诉称:2014年8月10日,原告郑1,郑X2挂靠滨州市XX 建筑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与被告5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分包工程为输气管道工程土建施工。
合同签订后,郑1带领人员进行施工,施工进程中,被告公司通过滨州市XX建筑公司向其支付了大部分工程进度款。
施工过程中,被告4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分次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转入其员工被告1、2、3的个人账户,共计借款276万元。
原告多次追索借款,五被告均不予偿还,遂形成民间借贷,为此向东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个人及两被告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6.万元,利息43万元,合计319.万元,并要求五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案件处理经过]:收到诉状后,被告方收集与工程有关的投标资料、合同、结算、双方来往信函等基础证据资料,向法院提出了具体的答辩意见,说明案件的实际情况,经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听证,基本查明案情,基本认定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结算纠纷,并非民间借贷。
三个人被告答辩:均认为他们是在施工过程中因处理工农关系经手的款项,是职务行为,应由所隶属两公司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不能应因此承担连带责任;两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个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两被告公司主要答辩意见如下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的所谓借款实际是在合同中承诺的垫资工程款项。
合同附件A中约定合同价款912.3万元中包括协调赔偿款200万元(据实结算),说明协调赔偿款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见证据一:合同第15页)。
工程挂靠施工合同纠纷(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挂靠施工合同纠纷在建筑行业中较为常见,指的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或个人,通过借用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进行工程建设的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也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工程挂靠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具备建筑行业资质,某个体承包商(以下简称“乙”)不具备建筑行业资质。
乙通过向甲公司缴纳管理费的方式,借用甲公司的名义,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负责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因资金问题导致工程进度缓慢,丙公司多次催促乙加快工程进度,但乙始终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丙公司遂将甲公司和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具备与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主体资格;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 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赔偿损失。
(三)法院判决1. 乙不具备与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与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2. 甲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在乙借用其名义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未对乙的资质进行审查,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 丙公司可以要求乙赔偿损失,包括工程进度延误造成的损失、停工损失等。
三、法律探讨(一)工程挂靠施工合同的法律性质工程挂靠施工合同,是指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或个人,通过借用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进行工程建设的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二)工程挂靠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责任1. 被挂靠人责任:被挂靠人在工程挂靠施工合同纠纷中,若对挂靠人的资质进行审查,但未发现其不具备相应资质,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挂靠合同诉讼

建设工程挂靠合同诉讼一、案例概述本案涉及一起建设工程挂靠合同纠纷。
原告小张与被告A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小张以A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并由小张承担该承揽行为的最终盈亏。
施工期间,A公司解除小张项目负责人职务,小张施工班组退场,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终止履行。
随后,小张诉至法院,请求A公司、B公司向其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小张是否有权向A公司主张工程折价款?2. 涉案合同是否构成挂靠关系?3. 如何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挂靠问题?三、案例分析1. 关于小张是否有权向A公司主张工程折价款的问题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小张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挂靠关系。
挂靠合同的目的是借用资质,而非承揽工程。
因此,小张不具备向A公司主张工程折价款的权利。
2. 涉案合同是否构成挂靠关系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通常所称的挂靠”):(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
本案中,小张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小张以A公司名义承揽工程,但实际上小张不具备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因此,涉案合同构成挂靠关系。
3. 如何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挂靠问题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2,实际施工人已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单独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发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发包人起诉实际施工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被挂靠单位为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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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2012年第一部号)
上报部门:法务部作者:
一、事件描述:
某建设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王某于2006年1月14日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建设公司将其承接的某小区II标段工程中的30#、31#住宅楼承包给王某施工。
王某在施工过程中,先后于2006年3月15日、2006年3月18日、2006年4月19日、2006年5月18日、2006年7月18日共五次分别从唐某(原告)处购买钢材,共计钢材款335333元。
王某均向唐某出具欠条且加盖了建设公司项目部工程技术(仅限报验、签证、自检、它用无效)专用章,欠条注明被告王某自愿在15日内一次性付清欠款,并加付每日按欠款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由于唐某多次向王庆林催要未果,唐某于2008年5月15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与建设公司偿还欠款并支付违约金。
二、原因分析:
对于此类案件是建筑公司经常发生的一种情况,如何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挂靠”?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有: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这里的“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认定为无效。
其次,作为被挂靠企业,往往需要承担工程的对外债务。
例如在采购材料设备时,供应商与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债务纠纷。
供应商很多时候并不知道实际供应人是谁,只知道工地工程的名称,工程承包人也就是被挂靠企业,又因被挂靠企业自身管理制度的不严谨,公章管理制度的不严格,使供应商相信挂靠人是工程的代理人,即使诉至法院,法院也会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义务,当被挂靠企业再向挂靠企业行使追偿权时,往往因挂靠人的承担能力欠缺而落空。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还会因农民工劳务与工伤的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虽然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人和工伤由挂靠人承担,但是由于挂靠人失踪,工人们很多时候也并不清楚招聘他们的是谁,他们只好找工程的承建单位,即被挂靠企业承担所有责任。
这样被挂靠企业不仅要承担经济损失,还会严重影响公司的社会形象,对以后公司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失。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因此,被挂靠企业不仅冒着被行政处罚的危险,甚至还有可能被降低或被吊销资质证书。
明确了“挂靠”及挂靠的风险之后,再来分析本案:首先,王某借用建设公司的资质承建了30#、31#住宅楼,并没有与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受《合同法》的保护,而不是《劳动法》。
唐某与王某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并且王某曾多次挂靠其他公司承建工程,都是从唐某处购买钢材。
唐某长期从事钢材买卖,对建筑市场的交易模式也非常清楚,因此,唐某清楚的知道王某与建设公司是挂靠人和被挂靠公司关系,且王某没有代理权限。
构成表见代理的善意第三人必须是第三人有合理正当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限,并且第三人是善意无过失的。
唐某提起王某构成表见代理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其次,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建该工程系包工包料、自负盈亏,并且不得利用公司名义购买钢材。
王某在2006年3月4日庭审时陈述:“我是包工头,除了干建设公司的工程,也可带人干别公司的活。
”王某与建设公司合同中明确规定:王某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必须由建设公司和监理单位签证后方可进场使用。
而此批钢材,王某并没有出具相关的检验签证单,由此可见这笔钢材王某可能用在了他处。
最后,建设公司与王某已经结算了工程款,王某于2009年3月4日庭审时也以承认接受工程款523万元。
本案中只有唐某与王某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因此,王某应该自行承担此笔钢材款。
对于违约金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改进措施:
可以采取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减少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⑴、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建立了劳动关系、购买社会保险。
加强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人的前期了解,方便对挂靠人的管理与约束。
被挂靠企业应直接与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由被挂靠企业以工资名义进行支付。
谨慎小心企业证照、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委托书、介绍信等,既是具有代理权限的重要依据也是相对人“依法有理由相信”证据的管理,挂靠人作为企业员工,更应该加强对其的管理,防止其利用公章或重要的空白凭证,造成表见代理。
⑵、有利于加强工程款的管理。
即项目的财务管理纳入到被挂靠企业正常的财务管理中,监督和管理挂靠人的资金流动方向,严格防范挂靠人挪用工程款又不用于项目本身,给项目的运作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⑶、对挂靠人及其资金的管理,更加方便对挂靠人所进材料的管理,也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工程所需建筑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
的,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材料要有出厂合格证,法定检测单位的合格报告,并由甲方和监理单位签证后方可进场使用”。
接着是对工程质量的严格控制,一旦质量出现问题,不仅对被挂靠企业的而利益造成巨大损失,还会影响被挂靠企业的信誉,严重的甚至危及被挂靠企业的生存。
⑷、完善劳务管理。
被挂靠企业应积极监督挂靠人为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购买保险,以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时的风险承担。
更有利于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工人第一时间追索的是挂靠人而不是被挂靠企业,保护被挂靠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形象。
四、总结: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尽量避免挂靠人利用被挂靠企业的资质承建工程的事件的发生,减少被挂靠企业的风险的发生。
如果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被挂靠企业也应加强自身的管理,监督挂靠人工程款的流动方向、所聘员工保险的购买及工资的发放等行为,及时保留证据,若产生纠纷时,事实清楚明确,证据充足,方便案件的处理。
编制人:校对人:
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