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中欠款纠纷案例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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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2012年第一部号)
上报部门:法务部作者:
一、事件描述:
某建设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王某于2006年1月14日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建设公司将其承接的某小区II标段工程中的30#、31#住宅楼承包给王某施工。王某在施工过程中,先后于2006年3月15日、2006年3月18日、2006年4月19日、2006年5月18日、2006年7月18日共五次分别从唐某(原告)处购买钢材,共计钢材款335333元。王某均向唐某出具欠条且加盖了建设公司项目部工程技术(仅限报验、签证、自检、它用无效)专用章,欠条注明被告王某自愿在15日内一次性付清欠款,并加付每日按欠款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由于唐某多次向王庆林催要未果,唐某于2008年5月15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与建设公司偿还欠款并支付违约金。
二、原因分析:
对于此类案件是建筑公司经常发生的一种情况,如何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挂靠”?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有: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这里的“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认定为无效。
其次,作为被挂靠企业,往往需要承担工程的对外债务。例如在采购材料设备时,供应商与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债务纠纷。供应商很多时候并不知道实际供应人是谁,只知道工地工程的名称,工程承包人也就是被挂靠企业,又因被挂靠企业自身管理制度的不严谨,公章管理制度的不严格,使供应商相信挂靠人是工程的代理人,即使诉至法院,法院也会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义务,当被挂靠企业再向挂靠企业行使追偿权时,往往因挂靠人的承担能力欠缺而落空。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还会因农民工劳务与工伤的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虽然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人和工伤由挂靠人承担,但是由于挂靠人失踪,工人们很多时候也并不清楚招聘他们的是谁,他们只好找工程的承建单位,即被挂靠企业承担所有责任。这样被挂靠企业不仅要承担经济损失,还会严重影响公司的社会形象,对以后公司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失。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此,被挂靠企业不仅冒着被行政处罚的危险,甚至还有可能被降低或被吊销资质证书。
明确了“挂靠”及挂靠的风险之后,再来分析本案:首先,王某借用建设公司的资质承建了30#、31#住宅楼,并没有与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受《合同法》的保护,而不是《劳动法》。唐某与王某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并且王某曾多次挂靠其他公司承建工程,都是从唐某处购买钢材。唐某长期从事钢材买卖,对建筑市场的交易模式也非常清楚,因此,唐某清楚的知道王某与建设公司是挂靠人和被挂靠公司关系,且王某没有代理权限。构成表见代理的善意第三人必须是第三人有合理正当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限,并且第三人是善意无过失的。唐某提起王某构成表见代理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其次,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建该工程系包工包料、自负盈亏,并且不得利用公司名义购买钢材。王某在2006年3月4日庭审时陈述:“我是包工头,除了干建设公司的工程,也可带人干别公司的活。”王某与建设公司合同中明确规定:王某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必须由建设公司和监理单位签证后方可进场使用。而此批钢材,王某并没有出具相关的检验签证单,由此可见这笔钢材王某可能用在了他处。
最后,建设公司与王某已经结算了工程款,王某于2009年3月4日庭审时也以承认接受工程款523万元。本案中只有唐某与王某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因此,王某应该自行承担此笔钢材款。
对于违约金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改进措施:
可以采取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减少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⑴、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建立了劳动关系、购买社会保险。加强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人的前期了解,方便对挂靠人的管理与约束。被挂靠企业应直接与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由被挂靠企业以工资名义进行支付。谨慎小心企业证照、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委托书、介绍信等,既是具有代理权限的重要依据也是相对人“依法有理由相信”证据的管理,挂靠人作为企业员工,更应该加强对其的管理,防止其利用公章或重要的空白凭证,造成表见代理。
⑵、有利于加强工程款的管理。即项目的财务管理纳入到被挂靠企业正常的财务管理中,监督和管理挂靠人的资金流动方向,严格防范挂靠人挪用工程款又不用于项目本身,给项目的运作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⑶、对挂靠人及其资金的管理,更加方便对挂靠人所进材料的管理,也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工程所需建筑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
的,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材料要有出厂合格证,法定检测单位的合格报告,并由甲方和监理单位签证后方可进场使用”。接着是对工程质量的严格控制,一旦质量出现问题,不仅对被挂靠企业的而利益造成巨大损失,还会影响被挂靠企业的信誉,严重的甚至危及被挂靠企业的生存。
⑷、完善劳务管理。被挂靠企业应积极监督挂靠人为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购买保险,以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时的风险承担。更有利于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工人第一时间追索的是挂靠人而不是被挂靠企业,保护被挂靠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形象。
四、总结: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尽量避免挂靠人利用被挂靠企业的资质承建工程的事件的发生,减少被挂靠企业的风险的发生。如果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被挂靠企业也应加强自身的管理,监督挂靠人工程款的流动方向、所聘员工保险的购买及工资的发放等行为,及时保留证据,若产生纠纷时,事实清楚明确,证据充足,方便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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