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安排外国留学生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的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安排外国留学生专业实习和实
践活动的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外国来华留学生
【发文字号】[79]教外字170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79.04.10
【实施日期】1979.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安排外国留学生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的试行办法
((79)教外字170号 1979年4月10日)
一、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各有关学校对学习理工农医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应按教学计划组织他们参加专业实习。
文科的实践活动,除组织参观访问外,还应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留学生短期到工厂、农村去,了解与专业学习有关的情况。
各有关部门、地方、单位,对留学生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应认真负责地加以安排。
二、学校应尽可能安排留学生同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
由于保密或其他原因,确不能一起安排的,可单独组织。
三、留学生的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一般安排在开放地区,如确属专业学习必需,在开放地区又无法安排的,也可安排在非开放地区。
学习一般专业的留学生,一般只安排在非保密的单位,学习机密专业或学习一般专业由于学习上的需要必须去保密单位进行专业实习和实践活动者,也可予以安排,但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使其接触的机密,严格限制在其所学的专业范围以内。
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XXXX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留学生健康成长,提高留学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令第9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XX]5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
第三条留学生在校内的违纪行为,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留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可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留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海外教育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违反学校考试管理规定,出现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作弊情形,情节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因违纪受到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海外教育学院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学位的授予按《XXXX大学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工作细则》办理;(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部门规章】公安部令(国务院公报)---25122017
【部门规章】公安部令(国务院公报)---25122017<span style="font-size:18.0pt;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minor-latin;mso-fareast-font-f amily:宋体;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 me-font:minor-latin;color:red">公安部令<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minor -latin;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mso-hansi-font-fa mily:Calibri;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43号)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7.10.10 2017年第28号(总号:160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7.09.20 2017年第26号(总号:16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17.09.30 2017年第27号(总号:16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2号)关于修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决定发刊时间:2017.07.30 2017年第21号(总号:159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发刊时间:2017.07.30 2017年第21号(总号:159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年第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刊时间:2017.03.30 2017年第9号(总号:158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年第60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刊时间:2016.11.10 2016年第31号(总号:157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发刊时间:2016.09.20 2016年第26号(总号:156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0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刊时间:2016.08.10 2016年第22号(总号:156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6.09.30 2016年第27号(总号:1566)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刊时间:2016.08.30 2016年第24号(总号:156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刊时间:2016.05.10 2016年第13号(总号:155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8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发刊时间:2016.04.30 2016年第12号(总号:155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7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发刊时间:2016.04.30 2016年第12号(总号:155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刊时间:2016.04.30 2016年第12号(总号:15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5.10.30 2015年第30号(总号:15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发刊时间:2015.03.10 2015年第7号(总号:15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5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发刊时间:2016.01.20 第2号(总号:15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5.10.26 第30号(总号:15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发刊时间:2015.03.05 第7号(总号:15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3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14.12.10 第34号(总号:15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刊时间:2014.11.10 第31号(总号:149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0号)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14.06.30 第18号(总号:148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1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刊时间:2014.06.30 第18号(总号:148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14.05.10 第13号(总号:1480)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4.05.10 第13号(总号:1480)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4.04.10 第10号(总号:147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8号)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4.01.20 第2号(总号:146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发刊时间:2013.04.10 第10号(总号:14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7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13.02.20 第5号(总号:143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6号)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发刊时间:2013.02.10 第4号(总号:143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13.01.30 第3号(总号:143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刊时间:2012.12.20 第35号(总号:14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发刊时间:2012.12.20 第35号(总号:14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12.12.10 第34号(总号:14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发刊时间:2012.11.20 第32号(总号:142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12.11.10 第31号(总号:142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发刊时间:2012.11.10 第31号(总号:142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号)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2.08.10 第22号(总号:14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8号)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2.06.10 第16号(总号:1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7号)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2.04.10 第10号(总号:1405)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37号)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2.03.20 第8号(总号:140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6号)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发刊时间:2011.11.20 第32号(总号:139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15号)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发刊时间:2011.07.30 第21号(总号:138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3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发刊时间:2011.03.20 第8号(总号:136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4号)发刊时间:2011.03.20 第8号(总号:1367)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号)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11.01.20 第2号(总号:136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0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发刊时间:2010.10.10 第28号(总号:135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发刊时间:2010.08.20 第23号(总号:134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刊时间:2010.06.30 第18号(总号:13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8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0号)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10.04.30 第12号(总号:133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6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发刊时间:2010.03.30 第9号(总号:133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令(第109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发刊时间:2009.12.10 第34号(总号:1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发刊时间:2009.11.20 第32号(总号:13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9.10.30 第30号(总号:1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5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09.05.20 第14号(总号:13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09.02.28 第6号(总号:129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9.01.30 第3号(总号:129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发刊时间:2008.11.30 第33号(总号:128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1号)发刊时间:2008.11.20 第32号(总号:128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9号)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发刊时间:2008.10.30 第30号(总号:128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发刊时间:2008.10.30 第30号(总号:128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7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8.10.10 第28号(总号:127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8号)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8.10.10 第28号(总号:127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8.05.30 第15号(总号:126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4号)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发刊时间:2008.05.20 第14号(总号:126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2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8.02.29 第6号(总号:125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3号)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发刊时间:2008.02.29 第6号(总号:125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8.01.30 第3号(总号:125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0号)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7.10.20 第29号(总号:124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1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刊时间:2007.10.20 第29号(总号:124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9号)警车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7.10.10 第28号(总号:124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7.09.20 第26号(总号:12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8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07.08.30 第24号(总号:12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7.08.20 第23号(总号:123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06年第8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7.08.10 第22号(总号:123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6年第9号)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发刊时间:2007.08.10 第22号(总号:123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7.07.30 第21号(总号:123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5号)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6.12.10 第34号(总号:12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发刊时间:2006.12.10 第34号(总号:12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1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6.10.30 第30号(总号:120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2号)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发刊时间:2006.10.30 第30号(总号:120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3号)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6.10.30 第30号(总号:120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4号)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6.10.30 第30号(总号:120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0号)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发刊时间:2006.08.30 第24号(总号:12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5年第12号)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6.08.20 第23号(总号:12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9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05.02.20 第5号(总号:114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7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刊时间:2004.03.20 第8号(总号:1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3.02.28 第6号(总号:107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2.09.10 第25号(总号:106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0号)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发刊时间:2002.07.20 第20号(总号:105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号)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2.05.30 第15号(总号:105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8号)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发刊时间:2002.04.30 第12号(总号:104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2.03.20 第8号(总号:104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2.03.10 第7号(总号:104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5号)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发刊时间:2001.11.10 第31号(总号: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发刊时间:2001.11.10 第31号(总号: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发刊时间:2001.06.10 第16号(总号: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3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发刊时间:2001.03.30 第9号(总号:1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2号)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0.10.20 第29号(总号: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9号)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0.10.20 第29号(总号: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0号)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0.10.20 第29号(总号: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0.10.20 第29号(总号: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8号)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0.08.20 第23号(总号: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0.07.10 第19号(总号:98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发刊时间:2000.07.10 第19号(总号:98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6号)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发刊时间:2000.06.10 第16号(总号: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4号)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0.05.30 第15号(总号:97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5号)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发刊时间:2000.05.30 第15号(总号:97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发刊时间:2000.01.10 第1号(总号:96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刊时间:2000.01.10 第1号(总号:96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公布日期】1992.07.31•【文号】公发〔1992〕18号•【施行日期】1992.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1992年7月31日公发〔199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兹对违法犯罪的外国人强制出境的执行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均按本规定执行:(一)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对犯罪的外国人判处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由公安部对违法的外国人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决定遣送出境或者缩短停留期限、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离境,需强制出境的;(四)我国政府已按照国际条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对享有外交或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并拒绝承认其外交或领事人员身份,责令限期出境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自动出境的。
二、执行机关执行和监视强制外国人出境的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文进行:(一)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对该犯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交付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二)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应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应在主刑刑期届满的一个月前,由原羁押监狱的主管部门将该犯的原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交换生与留学生
交换生与留学生的区分随着世界经济和文化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 高等教育国际化也已呈现出不可阻挡的发展势头, 各国间的教育交流日趋频繁,合作日趋密切,留学生和交换生便是其产物, 但二者又有区别, 不能混为一谈。
一、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浪潮中, 世界各国的高校都认识到教育交流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 希望通过开展各种交流合作项目培养出具有国际意识、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
于是, 形形色色的交流合作项目便在世界各地发展起来, 如欧盟的伊拉斯谟计划,美国的国际学生交流计划( International Student Exchange, 简称 ISE) 等引起了非常广泛的社会影响, 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成效。
20世纪 90年代以来, 尤其是进入21世纪之后, 我国大陆的很多高校也认识到教育交流合作的重要意义, 纷纷将发展与境内外知名高校的交流合作提到了相当重要的位置, 开始积极寻觅国内外合作伙伴, 广泛开展各种交流合作项目。
国外一般将根据学校之间的交流合作协议到合作学校交流学习的学生称为exchange student。
在中国大陆, 这一类学生也已在各高校广泛存在。
然而, 由于国内学术界及官方对这类学生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 因此, 目前社会各界对这类学生的称法并不统一, 有的称为交换生、有的称为交流生,有的称为交换留学生,很多人将交换生和留学生混为一谈。
例如, 中山大学将到国外、港澳台地区高校或国内其他高校进行交换培养的研究生,在交换培养期间, 通称国际交换留学生; 中国政法大学将高等学校之间根据合作培养协议,相互派本校在校大学生到对方学校学习所涉及的学生称为国际交流生;还有不少人将派往国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称为交换留学生。
二、交换生的概念及类型(一)交换生的概念释义朗文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中将exchange student,解释为 a student who goes to a foreign country to study, usually as part of a program。
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教政[1991]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教政[1991]9号1991年12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公安厅(局),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国家教委、公安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保卫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教政[1990]009号)精神,1991年8月26日至29日,国家教委思想政治工作司、直属高校司和公安部经济文化保卫局联合召开了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安全保卫工作会议。
根据会上讨论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认识目前,高等学校局势稳定,但面临的斗争形势仍很严峻。
西方敌对势力正将我国作为他们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重点目标。
国内顽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人和其他敌视社会主义的分子不甘心失败,与西方敌对势力相呼应,利用各种手段与我们较量,他们周围还有一些受蒙蔽的人。
高等学校历来是国内外敌对势力渗透的重要目标,而高等学校的政治稳定又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大力加强高等学校的内部保卫工作,坚决防范和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和破坏活动。
对此,各地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高等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切不可掉以轻心。
二、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任务当前,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防范和打击国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维护高等学校的政治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教学、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服务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国际学生工作,推动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首都教育国际化水平,我委在全面了解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是什么?目前,我市国际学生管理工作主要依据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外办和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北京市关于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若干规定》(京教外〔1997〕02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随着《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令第42号)的出台,《若干规定》已无法适应新的要求。
为落实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要求,我委对《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办法》共分为八章五十三条,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到第五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背景、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各政府部门和高校的职责。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六条到第十七条),明确了招收国际学生的高校应具备的办学条件、应履行的具体职责等。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八条到第二十六条),明确了高校在规范教学语言,课程管理,考勤管理,转专业程序,学生实习和实践及为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增强国际学生教育质量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
第四章校内管理(第二十七条到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高校在国际学生校内管理工作中应尽的义务,如管理部门设置、管理制度、服务设施供应、入学教育、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学生学籍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五章签证及居留证件管理(第三十七条到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国际学生在办理来华学习签证及居留证件方面应履行的程序。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明确提出高校在违反有关规定时应依法处理的情形。
第七章国际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一条到第四十九条),明确了国际学生在入学、在学及实习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
相关表格:加工贸易项下配套出口产品进出口光盘申请表2.进口光盘(供审查样品除外)随产品加工包装后全部输出境外;3.本申请表一式两份上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进出口产品清单进出口产品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载体指CD-ROM、CD、CDG、VCD、DVD、录音带、录像带、软磁盘等。
依据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
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国务院二○○四年五月十九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发展改革委1现有汽车整车厂生产同类型新产品项目审批《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2 大中专教材价格定价审批《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3 黄金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4 棉纺细纱机准购证核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0〕40号)5 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审核《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6〕1076号)6 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审核《财政部关于印发〈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314号)7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申请审查与鉴定结果认可《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8 国家重点新产品核准《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9 含金物料冶炼加工定点企业审批《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关于印发〈含金物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金生〔1999〕61号)10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定价《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11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强制性认证(法《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律、法规规定的除外)知》(计价格〔1999〕1074号)教育部12在京教育机构设立无线电台(站)审核在京教育机构设立无线电台(站)审核1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跨省开展业务活动审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14具有研究生单独命题考试资格的高等学校确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15具有研究生推荐免试入学资格的高等学校确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16省级对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的资格审批《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福建、陕西、四川、广东五省进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批复》(教成〔1996〕10号)17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权限的通知》(教外综〔1999〕31号)18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整改派计划审批《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教学〔1995〕19号)19外国公司设立以外国公司或外国人名字命名的奖学金审批《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与外国公司在教育领域开展科技合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外综〔2000〕51号)20 学校校舍、教室命名审批《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学校校舍、教室命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教办〔1997〕18号)21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审核《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2〕170号)22 高等学校聘请外籍和港澳台政要、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为名誉(客座)教授审批《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23 因公赴港澳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人员资格审核《教育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因公赴香港、澳门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人员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外港〔2000〕60号)24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资格审批《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外综〔1995〕31号)25 学校招收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资格审批《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科技部26在国内举办的一般性国际科学技术会议审批《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国防科工委27国防科技工业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审核《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国家民28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夜大学资格审批《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教成〔1992〕17号)29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普通高等教育年《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教高〔1999〕7委度本科专业目录内设置、调整审批号)30 少数民族特需黄金分配指标审核《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31 国家民委统计项目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办发〔2000〕103号)32 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审核《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的批复》(国函〔1992〕23号)33 国家民委所属文化事业单位出版翻译系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公安部34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3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由国防科工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36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由国防科工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37 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由国防科工部门审批38 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39 改建、扩建生产爆破器材工厂许可及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由国防科工部门审批40 民用爆破器材厂厂外设置试验场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由国防科工部门审批41 非机构印章刻制单位审批《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42 设立音像复制企业审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43 停车库建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19号)44 履带式车辆通行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19号)45 临时占用道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19号)由建设、市政部门管理46 挖掘道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19号)由建设部门负责审批47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核发《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由环保部门管理48 放射防护设施使用审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由环保部门管理49 放射性药品使用审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由环保、卫生部门审批50 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批《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51 氯酸钾、硫磺、铝粉等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定点进货、凭证购销审批《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52 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53 爆破员作业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54 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核发《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3-93)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55 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核发《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3-93)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56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核发《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3-93)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57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核发《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3-93)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58 保安人员资格审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59 国防交通标志审核《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防交通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1996〕交战办字第28号)由交通战备办公室制发,通报公安部门民政60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审批《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民〔1989〕事字27号)61 公墓单位跨省设立销售机构审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部〔1998〕25号)62 生产标准地名标志产品的企业资质认定《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01〕4号)63 地名标志产品生产企业指定《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实行地名标志产品生产资质管理的通知》(民地标发〔2001〕1号)64 创办、撤销农村敬老院审批《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号)65 全国性社会团体编制数额核定《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1〕8号)66 省级范围内福利彩票销售额度审批《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1998〕12号)67 城镇建筑物名称审核《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的通知》(民行函〔1996〕252号)司法部6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69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70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认可《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71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5〕82号)72 律师事务所设立国外分支机构审批《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5号)73 公证员资格认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0〕53号)74 公证处涉外公证业务审批《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号)75 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审批《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号)财政部76 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事项审批《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404号)77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核发《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协字〔2000〕56号)7818个试点城市被兼并国有工业生产企业贷款免停息审批《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79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可证审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1〕9号)国土资源80 土地勘测审批《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颁布〈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国土〔籍〕字第182号)部建设部81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审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82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审批《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83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84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的经营活动审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85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的关闭或改变用途审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86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5号)87 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审批《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的通知》(建城〔1991〕553号)88 游乐园(含游乐设施)登记核准《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89在实施专营权管理的线路内经营城市公共交通营运业务审批《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对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实行专营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1994〕329号)90国营农、林、牧、渔场场部和分场部所在地规划审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5)城乡字第558号)91 城市测绘资料核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布城市测绘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87)城城字第109号)92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0〕108号)自公布之日起设一年过渡期铁道部93外国铁路运输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等事项审批《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72号)94 铁道系统保密专利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95 铁道系统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96铁路单位对外承包建设工程、设计咨询项目和劳务人员出国(境)审批《铁道部国际合作司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下放劳务项目审批权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国综经〔1999〕09号)97铁路普通、成人中等学校和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86)教职字010号)、《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暂行条例》(1984年4月17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98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专项资金规模审核《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计〔1999〕65号)99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率审核《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计预测〔1999〕428号)100 铁路专用物资集中采购方案审批《铁道部印发〈关于加强铁路物资供应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铁政法〔1999〕46号)101 铁路建设单位自行监理资格审批《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1997〕51号)交通部102 客船申办营业性娱乐项目审批《客船治安管理规定》(交通部、公安部令第43号)103利用国外贷款港口项目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审定《交通部关于发布〈利用国外贷款港口项目设备采购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基发〔1995〕1142号)104 车辆、人员进入港区审批《港口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交通部令第三号)105水运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信登记《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1号)106 港口消防安全设施综合审批《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公安发〔1992〕151号)107 船舶消防安全设施综合审批《交通部关于发布〈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公安发〔1995〕137号)108 港口所属机动车辆管理审核《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安发〔1996〕703号)109外国籍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国务院批准,1979年9月18日交通部发布施行)110进口二手船(客船和危险品船除外)审批《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罚部分的决定》(交水发〔1998〕107号)信息111 集成电路卡生产企业认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产业部〔2001〕1928号)112 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认证《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信部规〔2001〕632号)113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授权审批《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114 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单位资质认证《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115 通信建设项目经理资格认证《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关于发布〈邮电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计建监〔1996〕475号)116通信、电子行业科技评估和科技项目招标投标中介机构资格认证《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1〕4号)水利部117 水利行业一般机电产品进口审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机〔1995〕234号)118 水利行业特种机电产品进口审核《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机〔1995〕234号)商务部保留审批119水利行业造价咨询单位资格(乙级)审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120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审批《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1997〕339号)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121 水利工程起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审批《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起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水综合〔2001〕177号)农业部122 农机维修工人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农业部令〔1997〕39号)123 种畜禽场建场审批《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124 兽医医疗单位兽药制剂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25号)125 国际鲜销渔船资格审批《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鲜销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1995〕19号)126 渔业海员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1982〕农渔管字12号)127渔业磁罗经校正师(员)资格证书核发《渔业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办法》(〔1991〕渔港字13号)128 涉外的农业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审批《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129农业部直属单位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无设定依据130非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限额以上农业投资项目审批无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24()8【摘要】《煤炭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6日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3年12月27日。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煤炭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煤炭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15-1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中国气象局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8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等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等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6.01•【文号】商合发[2009]261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商合发[2009]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外劳务合作是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帮助劳务人员实现自身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增进与有关国家的友好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总体上看,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发展情况是好的,大多数外派劳务企业能够遵守国家各项政策规定,规范经营,自觉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为对外劳务合作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对外劳务合作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和着力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近一段时间以来,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还出现一定程度的蔓延势头,一些无资质企业和个人通过虚假承诺,高额收费;一些外派劳务企业违规层层转包,导致高额收费,损害了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为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为下一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措施奠定基础,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0日至8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外派劳务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和困难群体的利益。
外派劳务领域的违规违法行为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影响了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正常开展,损害了国家形象和声誉,群众反映较为强烈,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整治和打击。
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本,构建社会生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1.31•【文号】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施行日期】2000.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号)现发布《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至立外交部部长唐家璇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教育法规及法规性文件目录(1949-1984)
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教育法规及法规性文件目录(1949-198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9.01.01•【文号】•【施行日期】1989.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教育法规及法规性文件目录(1949-1984) 一应予废止的教育法规序号法规名称发布机关和日期1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推广辽宁朝阳农学院经验1975年4月23日和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附:教育部关于推广辽宁朝阳农学院经验和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2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办好“七·二一”大学的1978年3月20日几点意见的通知附:教育部关于办好“七·二一”大学的几点意见3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专科学校改为学院审批权1978年4月14日限的请示的通知附:教育部关于专科学校改为学院审批权限的请示4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农民高等院校1979年9月8日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附: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农民高等院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二已明令废止的教育法规序号法规名称发布机关和日期1政务院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问题的决定1950年7月28日政务院第43次政务会议通过2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发关于全国俄文1952年3月10日专科学校的决定3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1960年2月16日升办法的暂行规定4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1978年3月7日职务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附: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请示报告5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七个部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1981年1月14日的请示和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一: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请示附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6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1982年7月16日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的请示的通知附: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的请示三自行失效的教育法规序号法规名称发布机关和日期1各大行政区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1950年5月5日政务院发布2政务院关于开展职工业余教育的指示1950年6月1日3政务院关于分配全国公私立高等学校本年暑假毕业生1950年6月22日发布工作的通令4关于实施高等学校课程改革的决定1950年7月28日政务院第43次政务会议通过5高等学校暂行规程1950年7月28日政务院第43次政务会议通过6专科学校暂行规程1950年7月28日政务院第43次政务会议批准7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1950年7月28日政务院第43次政务会议批准8政务院关于举办工农速成中学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1950年12月14日校的指示9各级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组织条例1950年12月14日政务院批准,1950年12月26日教育部发布10教育部关于开展农民业余教育的指示1950年12月14日政务院批准11工农速成中学暂行实施办法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批准,1951年2月10日教育部发布12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暂行实施办法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批准,1951年2月10日教育部发布13职工业余教育暂行实施办法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批准,1951年3月1日教育部发布14政务院关于改善各级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的决定1951年8月6日发布15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1951年10月1日发布16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教育部、卫生部提1951年11月23日政出的全国少数民族贸易、教育、卫生会议的报告的决务院第112次政务会议通定过,1951年12月20日发布17小学暂行规程(草案)经政务院核准,教育部1952年3月18日发布18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经政务院核准,教育部1952年3月18日发布19中学暂行规程(草案)经政务院核准,教育部1952年3月18日发布20政务院关于整顿和发展中等技术教育的指示1952年3月31日21干部子女小学暂行实施办法1952年5月5日政务院批准22政务院关于调整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指1952年6月18日示23政务院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1952年7月8日学金的通知24中等技术学校暂行实施办法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批准,1952年7月12日教育部发布25政务院关于加强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正规教育的决定1952年7月24日发布26各级中等技术教育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批准,1952年8月30日教育部发布27奖励学习俄文试行办法1952年9月1日政务院发布28政务院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与中等技术学校学生生产实1953年7月31日发布习工作的决定29政务院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1953年10月11日发布30政务院关于改进和发展高等师范教育的指示1953年11月26日政务院第195次政务会议通过31政务院关于整顿和改进小学教育的指示1953年11月26日政务院第195次政务会议通过32政务院关于全国俄文教学工作的指示1954年4月3日33政务院关于改进和发展中学教育的指示1954年4月8日政务院第212次政务会议通过34各人民民主国家来华留学生暂行管理办法政务院批准,1954年4月15日高等教育部发布35高等教育部关于我国及苏联及各兄弟国家互派的留学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生在留学期间恋爱结婚问题的通知批准,1954年4月19日发布36中等专业学校章程1954年7月9日政务院第221次政务会议通过,1954年11月24日高等教育部发布37政务院关于高等学校的校舍产权及管理权限问题的通1954年9月16日知38政务院关于改进中等专业教育的决定1954年9月26日发布39教育部关于工矿企业自办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的规定1955年1月8日国务院批准40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民业余文化教育的指示1955年6月2日41国务院关于加强各省、市对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的1955年6月10日通知42高等教育部关于派遣出国教员的规定国务院批准,1955年7月31日高等教育部发布43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设置校(院)长助理职位的通知1955年10月14日44高等教育部关于处理中外学生间结婚问题的规定国务院批准,1955年12月10日高等教育部发布45关于执行中苏两国高等教育部间建立直接联系的暂行1956年3月26日国务规定院批准4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除文盲的决定1956年3月29日发布47中等专业学校(不包括中等师范学校)国家考试规程国务院批准,1956年4月(试行草案)11日高等教育部发布48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标准草案国务院批准,1956年5月9日高等教育部发布49高等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调动的暂行规定国务院批准试行,1956年6月4日高等教育部发布50国务院关于克服当前中小学生辍学现象的通知1956年6月28日51高等教育部、外交部关于对外国留学生申请来华学习国务院批准,1956年8的条件和手续的规定月15日高等教育部、外交部发布52国务院关于处理高等学校调干学生和工农速成中学学1956年9月14日生退学问题的通知53国务院转发高等教育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解决高等学1956年11月8日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调整工作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附:高等教育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解决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调整工作问题的报告54高等教育部关于全国高等学校研究生人民助学金标准国务院批准,1956年12问题的通知月30日高等教育部发布55国务院关于处理高等学校退学的调干学生、工农速成中1957年6月21日学退学和毕业的学生问题的补充通知56国务院关于改进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接受学校师生1957年9月17日前往参观、实习、进修等工作和为科学研究提供资料工作的指示57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对国务院关于改进企业、事业、机关1958年3月27日等单位接受学校师生前往参观、实习、进修等工作和为科学研究提供资料工作的指示的两点解释的通知附:教育部对国务院关于改进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接受学校师生前往参观、实习、进修等工作和为科学研究提供资料工作的指示的两点解释5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下放问题的1958年8月4日规定5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1958年9月19日6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农村中继续扫除文盲和巩固发1959年5月24日展业余教育的通知6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一九五八年新建的全日制和1959年5月24日半日制高等学校的通知6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试验改革学制的决定1959年5月24日63国务院关于全日制学校的教学、劳动和生活安排的规定1959年5月24日64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师资的补充、培养和调配问题的1959年5月24日规定65国务院关于注意适当地解决高等学校所必需的校舍建1959年5月24日筑、仪器、设备及原材料供应等问题的通知66国务院批转中央教育部与中央各有关业务部门和各1959年10月10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工管理学校中外国专家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中央教育部与中央各有关业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分工管理学校中外国专家工作的暂行办法67国务院批转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1959年11月24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附: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的意见68国务院批准关于派往国外的留学生、实习生经费开支1959年11月29日的几项规定的通知69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改进工人、农民、干部学生人1960年1月18日民助学金标准的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关于研究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附:教育部关于工人、农民、干部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研究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暂行规定70国务院关于同意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日制学校生产1960年2月15日劳动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附: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日制学校生产劳动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71国务院关于评定和提升全日制中、小学教师工资级别1960年2月16日的暂行规定7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证学生、教师身体健康和劳1960年5月15日逸结合问题的指示73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抽调学生培养师资的报告的通1960年8月30日知附:教育部关于抽调学生培养师资的报告7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证学生、教师身体健康的紧1960年12月21日急通知75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解决当前高等学校学生生产实1962年5月28日习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附:教育部关于解决当前高等学校学生生产实习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76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精减中、小学教师必须注意的1962年8月10日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附:教育部关于精减中、小学教师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意见77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农业学校实习农场和1962年8月11日实习工厂的编制标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附: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农业学校实习农场和实习工厂的编制标准意见的报告78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精减中小学教师必须注意的几1962年8月24日个问题的意见中第四条的补充修改意见的通知附:教育部关于精减中小学教师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意见中第四条的补充修改意见79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各级学校教职工探亲假以及回1962年10月6日家探亲往返车船费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附:教育部关于各级学校教职工探亲假以及回家探亲往返车船费问题的请示报告80国务院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准报户口1963年7月19日的通知81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调整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人民助1963年8月2日学金问题的报告附:教育部关于调整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问题的报告82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的设置和调1963年10月28日整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附:教育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的设置和调整问题的规定83国务院批转教育部、体育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中、1964年8月19日小学学生健康状况和改进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8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1964年8月19日试行条例的通知附: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试行条例85国务院批转高等教育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1964年10月12日生分配统筹规划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附:高等教育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统筹规划问题的报告86国务院批转高等教育部关于试办半工(农)半读高等1965年3月17日学校审批问题的请示的通知附:高等教育部关于试办半工(农)半读高等学校审批问题的请示87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和国务院科教组关于中等专业学1973年7月3日校、技工学校办学中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科教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办学中几个问题的意见88国务院批转国务院科教组关于内地支援西藏大、中、专1974年4月26日师资问题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附:国务院科教组关于内地支援西藏大、中、专师资问题意见的报告89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普及小学1975年4月10日五年教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附:教育部关于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普及小学五年教育问题的请示报告90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中学和小学(高年级)学1978年1月30日生学军的意见的通知附:教育部、国家体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学和小学(高年级)学生学军的意见。
宁波大学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宁波大学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宁波大学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国留学生(本办法特指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下同)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和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留学生守则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2.遵守宁波大学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教学计划和安排,勤奋学习。
3.增进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尊重各国的风俗习惯,促进各国教育、文化和经济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接受条件和录取手续第三条到我校就读的外国留学生,必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四条我校对外国留学生实行一年的试读期。
试读期满,必修课程考核合格,并经省教育厅批复,方可取得正式学籍。
试读期间,学生违反宁波大学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试读。
第五条计划内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委员会直接下达计划,分配至我校学习,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并安排汉语补习。
每学年开学前,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将完成汉语补习任务的政府奖学金留学生名单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并编制学号。
第六条凡具有高中学历、汉语水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外国留学生均可申请自费来我校本科专业就读。
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对外招生宣传工作及外国留学生申请材料审批工作。
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办理和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教务处负责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并编制学号。
第七条我校接受国外正规大学的在读学生,以及与我校签署过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外专科学院的大专毕业生,插班进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2003-02-27【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
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计委 1 高技术应用部门发展项目年度计划审批《》(计高技〔1998〕2064号)2 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年度计划审批《》(计科技〔2000〕2433号);《》(计司高技函〔2000〕075号)3 不需政府投资和给予优惠政策、国家明令限制之外、限额(规模)以下的部分行业基建项目审批《》(国办发〔1998〕69号)4 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收购定价和销售定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5 明信片资费确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6 价格鉴证资格考试培训单位审批《》(人发〔1999〕66号)国家计委7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认证《》(计价费〔1997〕1662号)8 汽车整车和发动机来料加工保税复出口审批《》(国发〔1997〕24号)9 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来料加工保税复出口审批《》(国发〔1997〕24号)教育部 10 对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省份的资格审批《》(教成〔1996〕10号)11 教育部直属高校校园规划审查《》(计计〔1978〕234号)12 教育部直属高校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之外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初设审查《》(计计〔1978〕234号)13 教育部直属高校勘察设计研究院管理事项审核《》(建设部令第93号);《》(建设〔2001〕179号)14 高等学校在本科专业目录内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内的本科专业审批《》 (教高〔1999〕7号)15 教育部在京直属高校零星基建审核无设定依据16 教育系统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及向外经贸部转报国家机电配额商品、特定商品进口申请表核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17 教育系统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审核《》(国务院令第112号);《》(国发〔1992〕68号)18 教学仪器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核《》(国发〔1984〕54号)19 中小学图书馆推荐书目审批《》(教备〔1991〕70号)20 教育系统有关出版单位及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年度选题计划审批《》(新出政〔1993〕801号);《》(教备〔1995〕 11号)21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审批《》(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 号)22 外国公司设立面向多所高等学校且不以外国公司或外国人名字命名的奖学金审批《》(教外综〔2000〕51号)23 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人员以外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核准《》 (国办发〔1998〕108号)24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用中国公民核准《》(教外综〔1995〕130号)科技部 25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审核《》(国务院令第306号)26 科技查新机构业务资质认定《》 (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27 机电产品进口登记《》(机电办综字〔2001〕18号)28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区域创新试点审批《》(国科发高字〔1998〕292号)国防科工委 29 现场混装车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审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国家民委 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工作部门制定“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实施办法的备案《》(民委(政)字〔1990〕217号)31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举办成人中等教育审批《》(教成〔1994〕3号)32 民族经济干部业务出国(境)培训审核《》 (外专发〔1993〕314号)33 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审核《》 (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34 国家民委所属单位基本建设招投标决标报告表核准《》(北京市建委 1989年9月10日)35 国家民委所属单位工资基金计划管理审核《》(国发〔1985〕115 号)36 国家民委所属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核《》(国发〔1983〕141号)37 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国办发〔1998〕 70号)38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普通高等教育就业计划及高等教育毕业生派遣审核《》(教学〔1994〕3号)39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举办专业证书班审批《》(〔89〕教成字011号)40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中专毕业生派遣审核无设定依据41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审核《》(教财〔1996〕101号)公安部 42 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核准《》(公安部令第16号)43 租赁房屋登记核准《》(公安部令第24号)44 防盗安全门生产登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2000 年第12号)45 防盗保险柜(箱)生产登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2000 年第12号)民政部 46 代销中国福利彩票资格审批《》(民办发〔1998〕12号)47 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审批《》(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年第1号)48 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备案《》(民社发〔1995〕14号)49 外国商会聘请外籍工作人员审批《》(劳社厅发〔1998〕19号)50 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审批《》(国务院令第251号);《》(民政部令1999年第18号)《》(民政部、公安部令 2000年第20号)51 在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批《》(民政部令1995年第2号)52 社会福利企业因合并、分离、转让而终止的审批《》 (民福发〔1990〕21号)53 社会福利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任、选举、招聘或罢免的备案《》 (民福发〔1990〕21号)54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员的残疾状况鉴定核准《》(民福发〔1990〕 21号);《》(民〔1989〕福字37号)55 社会福利企业辞退残疾职工备案《》(民〔1989〕福字37号)56 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核准《》(国务院令第229号);《》(民政部令1994年第2号)财政部 57 非国有商业银行承担海关、外汇等系统罚款代收机构确定《》 (财预字〔1998〕201号)58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审批《》 (财债字〔1999〕230号)59 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成员所、联系所审批《》(财会协字〔1996〕9号)60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审批《》(银发〔2000〕228号)61 企业承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审批《》 (财综字〔1998〕104号)62 海关缉私物资(暂扣货物)拍卖行确定《》(财预字〔1998〕413号) ;《》(财预字〔1999〕194号)63 棉花财政补贴资金转拨审核《》(财经字〔1998〕389号)64 中央医药储备资金损失审核《》(财工字〔1997〕448号)65 破产企业无法回收电费免征三峡基金审核《》(财经字〔1999〕1115号)66 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审核《》(财基字〔1997〕15号)人事部 67 实行企业化管理(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审批《》(国办发〔1998〕107号)劳动保障部 68 基本医疗保险使用医院制剂的目录及给付比例备案《》(劳社部发〔2000〕11号)建设部 69 城市新增工业用水量审批《》(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令第 1号);《》(国发〔2000〕36号)70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岗位资格核准《》(建人教〔2001〕162号) 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71 建设行业网站名称审核《》(国务院令第195号);《》(建科〔2001〕184号)72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审查《》(建设部令第32 号)7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核准《》(建设部令第 89号) 改为告知性备案74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建建〔1995〕1号) 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75 外国设计机构设计资格核准《》(计设〔1986〕840号)76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核准《》(建设部令第78号) 改为告知性备案77 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的审批《》(建设部令第62号)78 城市公交企业停止正常运营审批《》(建城〔1993〕671号)79 转让出租汽车或者移作它用审批《》(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80 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核准《》(建设部令第27号)81 长江水域船舶垃圾作业审批《》(交通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令1997年第17号)82 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国务院令第100号)83 公共绿地(包括游乐园、动物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国务院令第100号);《》(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84 设立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国务院令第262号)85 房地产中介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建设部令第97号)86 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国务院令第253号)铁道部 87 大中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落实铁路运输条件审核《》(计长〔1993〕56号)88 铁道系统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审核及二、三级项目经理资质审批《》(建建〔1995〕1号)89 铁道系统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的审批《》(国科发外字〔2001〕311 号)90 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和检验报告审核《》(国发〔1984〕54号)交通部 91 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审批《》(〔86〕交公路字1013号);《》(交公路发〔1996〕1039号)92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 《》(国务院令第344号);《》(交公路发〔2001〕154号);《》(交公路发〔2000〕225号)93 由交通部审批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查(外资贷款工程除外) 《》(交通部令1996年第4号)94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资质核准《》(国务院令第355号);《》(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95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评审《》(基质监字〔1998〕16号)96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质考核《》(国务院令第279号);《》(交工发〔1992〕443号)97 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国务院令第355号);《》(交通部令1997年第13号)98 潜水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交通部令1999年第3号)水利部 99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水建〔1998〕275号)100 水利系统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审批《》(国科科〔2001〕42号)101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一级)审核《》(建建〔1995〕1号)102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二级)审批《》(建建〔1995〕1号)农业部 103 全国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人员“审计证”核发《》(农人编〔2000〕58号)104 渔业船舶修理企业资质等级认可《》(农渔检〔1994〕2号)105 鱼粉产品生产许可《》(农市发〔1998〕4号)106 不需要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之外的基本建设投资限额以上农业项目审核《》(计投资〔1988〕85号) 外经贸部 107 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审批《》(国办发〔1997〕25号);《》(〔1997〕外经贸政发第711号) 108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中心的资格核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二○○二年第1号);《》(外经贸合发〔2001〕446号)109 进出口《》中商品的审批《》(环发〔1999〕260号);《》(环发〔1999〕278 号);《》(环发〔2000〕85号)110 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企业资格项目的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二○○一年第33号) ;《》(外经贸机电发〔2001〕282号);《》(〔2000〕外经贸政发第30号);《》(〔2000〕外经贸政审函字第437号)文化部 111 文化部直属院团演员个人申领《》备案《》(文化部令第14号,1998年3月5日发布)112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跨地区营业性演出审批《》(文化部令第14号,1998年3月5 日发布)113 营业性演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范围核准《》(国务院令第229号)114 发布演出广告核准《》(文化部令第25号,2002年7月26日发布)115 举办国际性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或展销会备案《》(文化部令第22号)116 举办冠以“中国、国家、全国”等名称的商业性艺术品比赛、展览、展销等经营活动审批《》(文化部令第8号)117 地方性的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审批《》(文化部令第8号)118 举办跨省的商业性美术品展览审批《》(文化部令第8号)119 中国文联组派本团体10人以内艺术团组出国进行非营业性演出及展品在40件以内艺术展览出国或邀请外国同等规模展览来华在京展出的备案《》(外外管函〔2001〕240号)卫生部 120 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审批《》 (卫科教发〔2000〕474号)121 辐照食品新品种审批《》(卫生部令第47号)122 卫生用品审批《》(卫生部令第27号)123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审批《》(卫生部令第27号)124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资格审查《》(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125 强化食品审批《》(卫监发〔1994〕第7号)126 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核发《》(卫生部令第43号)127 远程医学教育网络资格认定《》(卫科教发〔2000〕474号)128 特殊营养食品审批《》(〔87〕卫防字第57号)人民银行 129 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审批《》 (国务院令第280号);《》(国办发明电〔1997〕28号)130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国发〔1996〕8号)131 黄金收购许可《》(国发〔1983〕95号);《》(国办发〔1994〕73号)132 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国发〔1983〕95号);《》(国办发〔1994〕73号)133 黄金供应审批《》(国发〔1983〕95号)134 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国发〔1983〕95号);《》(银发〔2001〕 329号)135 白银进口(境)审批《》(国发〔1983〕95号);《》(银发〔1999〕414号)136 贷款证发放核准《》 (银发〔1999〕281号)137 贷款证变更核准《》 (银发〔1999〕281号)138 贷款卡变更核准《》 (银发〔1999〕281号)139 贷款证解停核准《》 (银发〔1999〕281号)140 贷款卡解停核准《》 (银发〔1999〕281号)141 银行汇票业务准入与退出审批《》(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银发〔2000〕176号)142 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展期审批《》(银发〔1996〕149号)143 政策性银行支行副行长任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144 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副行长任职资格备案《》(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145 从事金融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资格审查《》(银发〔2000〕228号)146 商业银行票据承兑类中间业务审批《》(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147 商业银行开出信用证类中间业务审批《》(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148 商业银行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审批《》(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149 商业银行贷款承诺类中间业务审批《》(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150 商业银行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类中间业务备案《》(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151 商业银行代理资金清算类中间业务备案《》(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152 商业银行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类中间业务备案《》(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153 银行外汇业务非主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97〕汇政发字第06号);《》(银发〔1998〕355号);《》(银办发〔1998〕112号) 154 非国有商业性银行罚款代收机构确定《》 (财预字〔1998〕201号)海关总署 155 加工贸易单耗定额个案核准《》(署监〔1997〕927号)156 对俄政府间专项易货出口的核销《》(署监〔1996〕727号)157 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驾驶员登记注册《》(海关总署令第88号)158 海关报关数据录入服务单位审批《》(海关总署令第 36号)税务总局 159 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85〕财税字第143号)160 指定中国免税品公司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退税审批《》(国税发〔1996〕182号); 《》(署监〔1997〕416号);《》(国税函〔1997〕457号)161 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列支审批《》(国税发〔1996〕128号)162 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的审批《》(国税发〔1999〕227号)163 外商投资企业列支福利费的审核《》(国务院令第85号)164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审批《》(国务院令第85号)165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按经营期限计提折旧审批《》(国务院令第85号)166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的核准《》(国务院令第85号)167 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准《》(国务院令第85号)168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转让收益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94〕财税字第083号)169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核准《》(国税发〔1999〕173号)170 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国税发〔1999〕195号)17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境外社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核准《》(国税发〔1998〕101号)172 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的确定《》(财税〔2001〕121号)173 对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资格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 工商总局 174 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审批《》(工商企字〔1994〕第21号)175 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核发《》(国办发〔1993〕55 号)176 印制商标单位审批《》(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177 广告审查员资格核准《》(工商广字〔1996〕第239号)178 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核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7号 1995年公布,1998年12月修订)179 商标代理组织审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9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1号)180 广告专业技术资格核准《》(工商广字〔1993〕第208号);《》(广字〔1995〕第155号)181 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182 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1号)质检总局 183 对非贸易物品出境免验的核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184 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资格审查单位资格许可《》(劳部发〔1996〕140号);《》(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号) 185 锅炉压力容器进口合同备案《》(国发〔1982〕22号);《》(劳人锅〔1985〕4号)186 压力管道制造安装资格审查人员资格许可《》(质技监局锅发〔2000〕07号)187 羊绒收购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资格确认《》(国办发〔1995〕52号)188 羊绒加工企业分梳机器许可《》(国办发〔1995〕52号)189 进口废旧物品放射性卫生监测《》(卫检海字〔1997〕第390号)190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管许发〔1992〕01号)191 液氮生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审批《》(工许发〔1987〕007号)192 兽医注射针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193 天然橡胶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194 脂松香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195 不锈钢材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196 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197 阀门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198 核级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199 广播电视接受机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200 家用音响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201 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202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03 民用枪弹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204 煤矿井下支护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205 煤电钻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06 矿灯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207 矿井安全仪器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08 刮板输送机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09 轮胎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210 输血(液)器具用软聚氯乙烯塑料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11 纺织机械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12 自行车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13 电熨斗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214 食用盐生产许可证审批《》(工许发〔1987〕035号)215 荧光灯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216 塔式起重机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92〕143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217 电梯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218 铝箔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219 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6〕29 号)220 安全玻璃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221 防盗报警器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22 医用高压氧舱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6〕 13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223 锚链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24 船用配电箱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225 大型游艺机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226 电力用高压管件和中频弯管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92〕143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227 空调器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92〕143号)228 防爆照明灯具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29 出口包装用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230 电表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管许发〔1994〕21号)231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2000〕06号)232 医用诊断X线机及防护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6〕19号)233 电动吸引器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6〕17号)234 体外反博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管许发〔1991〕20 号)235 医用培养箱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管许发〔1994〕31号)236 节育器具生产许可证审批《》(工许发〔1986〕058号)237 医用呼吸器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238 医用线、针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239 医用骨科内固定材料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6〕18 号)240 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管许发〔1994〕02号)241 水泥电杆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242 低压电器生产许可证审批《》(经质〔1984〕314号)243 微机系统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244环保总局?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审批《》(环办〔2001〕120号) 试点结束审批终止245 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认可试点审批《》(环发〔2001〕154号) 试点结束审批终止246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国办函〔1997〕27号)247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人员注册《》(国办函〔1997〕27号)248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环发〔1998〕12号)民航总局249 通用航空野外临时机场设立审批《》(民航局发〔1992〕260号)250 吊挂飞行任务审批《》(〔86〕民航局字第146号)251 通用航空企业超经营范围和项目执行通用航空任务审批《》(CCAR-135LR)(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3号)252 民用机场航站楼(或航管塔台、维修机库、货运库等专业项目)工程方案设计审核《》(总局机发〔1999〕01号) 253 民用机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符合性认证审批《》(CCAR-313LR)(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62号)254 飞行申请费收费标准审批《》(民航局发〔1991〕250号)255 民航运输企业对数额较大的或涉外的坏帐损失确认《》(民航财发〔1995〕367号)广电总局256 广播影视科技发展项目成果认定《》(广发技字〔1992〕219号)257 直属各单位举办、参加各类广播电影电视设备展览会审批《》(广办发计字〔1997〕129 号)258 举办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交流会和研讨会审批《》(广发技字〔2001〕482号)新闻出版总署259 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审批《》(新闻出版署令第9号)260 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审批《》(新闻出版署令第9号)261 中央单位报纸出版地方广告版审批《》(新出报〔1996〕3号)262 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 (新出报〔1993〕1243号)体育总局 263 举办教练员岗位培训活动资格审定《》 ((92)体科字173号)林业局264 不需要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总投资在限额之内的林业建设项目审批《》(国发〔1987〕23号)265 造纸林基地经营公司使用林地面积和区域审批《》(计办〔2001〕141号)266 林业行业关键岗位人员《》核发《》 (林人通字〔1996〕57号)267 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核发《》(署税发〔2001〕340号)268 年度木材运输总量审批《》(国务院令第278号)269 新建、扩建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大中型纸浆、人造板等加工企业资源审核《》(国发〔2001〕2号)270 松香产品运输凭证核发《》(林产化〔1996〕36号)271 国有林场改变隶属关系审批《》(林造〔1986〕384号)272 刨花板生产许可证核发《》(林工字〔1990〕18号)273 热固性树脂装饰层压板生产许可证核发《》(林工字〔1990〕18号)274 栲胶生产许可证核发《》(林工字〔1990〕18号)275 紫胶生产许可证核发《》(林工字〔1990〕18号)276 原直属林业大学、林学院专业设置审批《》(林教通字〔1993〕87号)277 乡村林场全面质量管理评比审批《》(林造字〔1990〕407号)278 优秀中等林业学校评选审批《》(林人职〔1994〕085号)279 林业经营性基金项目设计审批《》(林财通字〔1995〕67号)药品监管局280 特殊药品进出口计划审批《》(国务院令第24号)《》(国发〔1987〕103号)281 第Ⅲ类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1 号)282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二类指导项目审批《》(国药管人〔2000〕334号)283 非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试验核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号)国管局 284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资格认定《》 (财会字〔1998〕69号);《》(国管财字〔1999〕105号) 285 中央国家机关托幼园所等级评定《》(〔96〕局体改字第27号)286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97〕国管体改字第58号);《》(计价格〔2001〕1168号)侨办 287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审核《》(国发〔1984〕181号);《》 (国内政发(1997)018号)证监会288 A股结算银行资格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3号)289 证券公司与存管银行、主办存管银行签定的合同备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3号)290 结算公司与结算银行签定的合同备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3号)291 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文件备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4.22•【文号】教学厅[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学厅[200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 (局)、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考试院、考试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加强高校招生规范管理,确保招生公平、公正、安全,维护招生秩序和考生权益,进一步优化考生服务,提高招生信息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现将《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信息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信息技术手段在招生工作中的广泛应用,极大提高了招生管理科学化水平,为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可靠的支持,赢得了社会的好评。
但是,由于信息技术本身的开放性,招生信息管理系统和有关数据极易受到干扰和破坏,给高校招生工作带来了安全隐患和信息管理风险。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务必引起高度警觉,充分认识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对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应机构和人员保障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保障体系,统筹各环节、各类信息及其安全的管理与监督,确保高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安全和规范。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信息管理质量和安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按照《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本地区、本单位信息管理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信息采集、信息质量控制、信息规范管理、信息使用与发布、网络信息安全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细化数据管理、设备管理、防范攻击和监督制约等各方面、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要求。
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必读说明书
国际学生必读Rules and Regulations for UCAS International Students(2019)留学生办公室编 Compiled by International Students Office学生声明Statement本人已收到并认真阅读了《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必读》,将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大学校规校纪。
I have received and carefully read the Required Reading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and will abide by Chinese laws and comply with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姓名Name: 1学号Student NO.: 1国籍Nationality: 1护照号Passport NO.: 1签字Signature: 1日期Date: 1目 录学生管理Student Managemet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3)Administrative Rules on the Enrollment and Education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s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Trial) (3)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2)Implementing Rules on Managing the Student Status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s at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Trial) (12)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28)Implementation Measures of Student Disciplinary Regulations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28)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 (55)Regulations on Student Leave of Absence at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55)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证管理办法 (58)Regulations on Student ID Card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58)课程学习Course Study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学分要求暂行规定 (65)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n Graduate Student Course Study and Credit Requirements at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65)集中教学学生需要注意内容概述 (72)Notice to Campus Concentrated Teaching Students (72)中国科学院大学考场纪律 (75)Examination Policy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75)关于国际学院汉语课免修规定 (77)Chinese Course Exemption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College (77)学位授予Degree Conferment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81)Regulations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on Academic Degree Conferment (81)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指导意见 (96)Guidelines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for Writing a Thesis/Dissertation·96奖学金Scholarship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科学院与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长奖学金计划”实施细则 (141)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on CAS-TWAS President’s Fellowship Program (141)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147)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UCAS Scholarships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147)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 (155)Regulation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on the Work of the International Student Scholarship Review Committee (155)图书馆Library中国科学院大学图书馆借阅管理规定 (159)Library Regulations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159)中国科学院大学图书馆电子资源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164)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Use of Library Electronic Resources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Trial) (164)图书馆服务指南 (167)Guide to Library Services (167)住宿Accommodation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189)Regulations on Management of Student Residence Halls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189)中国科学院大学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195)Regulations on Management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 Residence Halls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195)校园一卡通Campus Card校园一卡通使用说明 (201)Instructions on Campus Card (201)校园网Campus Network中国科学院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 (213)Management Measures of Campus Network at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213 中国科学院大学校园网服务指南 (217)Network Service Manual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217)校园网络资源 (221)Campus Network Resources (221)证件证明Visa and Other Documents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国际学生办理各类证件证明的说明 (225)Guides for UCAS International Students to Apply for Visa and Other Documents (225)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国际学生办理家属来华相关证件的说明 (244)Guides for UCAS International Students to Bring Their Family Members to China (244)保险及医疗Medical Insurance and Treatment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保险及医疗管理规定(试行) (249)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n Medical Insurance and Treatment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s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249)附录1 涉外法律Appendix 1 Foreign-Related Laws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55)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5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286)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Entry and Exit of Foreigners (286)附录2 术语表311Appendix 2 Term List附录3 常用联系方式Appendix 3 Contact Information学生管理 Student Managemet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Administrative Rules on the Enrollment and Education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s of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Trial)校发际字〔2015〕105号XIAOFAJIZI (2015) No. 105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做好中国科学院大学(简称“国科大”)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工作,依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教育部关于发布《教育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
教育部关于发布《教育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发布《教育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经清理,形成了《教育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教育部2021年1月4日教育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1990-09-181990-09-18 2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1990-10-311990-10-31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3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1991-06-121991-06-124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1992-06-271992-06-275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1992-09-021992-09-02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1992-10-261992-10-267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1996-03-091996-03-098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03-061998-03-069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1998-12-021998-12-0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10教育部令第2号1999-03-151999-03-15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11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1999-04-081999-04-0812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1999-09-131999-09-13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3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1999-12-301999-12-30 1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2000-09-232000-09-23 1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2002-06-252002-09-01 16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2002-07-252002-08-25 17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2003-05-212003-06-15 18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2004-05-192004-05-19 19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教育部令第19号2004-08-232004-10-01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2004-06-022004-07-01 21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2号2005-04-212005-06-012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2006-06-302006-09-01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23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2007-02-032007-02-10 24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2008-02-222008-04-01教育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725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08-202008-09-01号26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2009-10-192010-01-01 27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2010-04-062010-09-01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教育部令第30号2010-12-132010-12-13 28的决定29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2011-11-282012-01-01 30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2011-12-082012-01-01 31教育部令第33号2012-01-052012-04-01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32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2012-11-132013-01-0133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2014-01-292014-03-0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34教育部令第36号2014-07-082014-07-08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35教育部令第37号2014-07-162014-09-01行)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36教育部令第38号2015-11-102015-11-10的决定37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39号2016-01-052016-03-01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38教育部令第40号2016-06-162016-09-01为办法39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17-02-042017-09-01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40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2017-03-202017-07-0141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2017-09-212017-10-01 42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第令44号2018-06-252018-08-0143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2019-02-202019-04-0144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6号2020-01-162020-03-0145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2020-03-202020-05-0146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教育部令第48号2020-12-022021-01-0147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2020-12-23_GB2312">2021-03-01。
公安部关于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公安部关于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4.07.02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7.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公安部关于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近期,公安部对现行的部门规章(截至2014年4月)和规范性文件(截至2013年2月)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部门规章71件、规范性文件412件,废止规范性文件45件。
根据清理结果,公安部编制了《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公安部
2014年7月2日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部门规章
二、规范性文件。
高校国际学生管理的WSR方法论之“物理”分析
高校国际学生管理的WSR方法论之“物理”分析作者:梁可耿江涛向丽丽来源:《理论与创新》2020年第24期【摘要】针对高校来华留学生管理实施的复杂性问题,采用“物理-事理-人理”WSR系统方法论解决复杂系统问题的方法,对教育部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及《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文件进行了客观的“物理”分析,分层展示其核心内容,以此分析研究为基础,提出了高校来华留学生管理的指标体系。
对高等学校制定和修改本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来华留学生管理;WSR系统方法论;管理办法;管理指标体系1.高校国际学生管理的复杂性为提高我国教育的国际化和现代化水平,增强来华留学吸引力和扩大来华留学规模,打造和做强“留学中国”品牌,建设并推广“留学中国”网,国家日益强调及要求规范和改进来华留学教学和管理,提升来华留学人才培养质量,通过发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完善来华留学政策法规和监管体系,优化来华留学生结构。
教育部等相关部门陆续发布了《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国际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等文件,为国际学生的教学和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和法治规范,强调来华留学的内涵发展,有利于提高国际学生培养质量。
在这些制度文件中,由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在2017年联合发布的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来华留学管理中最重要的基础制度文件。
这是为解决新形势下学校在国际学生工作体制机制和运行管理面临的问题,适应国际学生管理的环境发展变化的需要,总结经验教训和完善政策措施,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国际学生的管理与服务的大背景下而制定的。
《办法》中48条规定,分别从招生管理、教学管理、校内管理、社会管理、奖学金管理及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表明高校国际学生管理具有高度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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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2000年1月31日现发布《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二月三十一日附件: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会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中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
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到我国高等学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
录取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
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当进行汉语水平考试。
第十七条外国留学生的录取由高等学校决定。
高等学校应当优先录取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高等学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和自费外国留学生。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但应当事先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
第四章奖学金制度第十九条中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类别有:本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和进修生奖学金等。
教育部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项研究或培训等奖学金。
第二十条教育部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以及我国与外国交流的需要,制定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接受享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
评审工作由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对未通过评审的外国留学生,将根据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
中国和外国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经征得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五章教学管理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二十四条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五条汉语为高等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
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汉语实习条件。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条件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
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高等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还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六章校内管理第三十条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学校应当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在外国留学生比较集中的城市或地区,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
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外国留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社会管理第三十七条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
高等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收费标准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
第四十条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外国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入出境和居留手续第四十二条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
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JW202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四十三条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省部级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X”或“F”字签证;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X”或“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X”或“F”字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改办“X”或“F”字签证。
外事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上述人员的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第四十条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华陪读。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受学校的公函,为外国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得超过外因留学生居留证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五条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
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查记录》者,必须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
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四十六条持“X”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我国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10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第四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
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九条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
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