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暂行办法(同名2354)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目标责任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惠府办[2009]73号【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0.16【实施日期】2009.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09〕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惠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08〕25号)精神,全力做好劳动力培训工作,加大对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监管力度,实行领导负责制,规范运作,保证培训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确保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
(一)各县、区政府县、区长,由市组织考核;(二)各乡(镇)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由县(区)组织考核。
第三条考核原则。
(一)科学全面,客观公正;(二)实事求是,注重实绩;(三)分级考核,奖惩结合。
第四条考核内容。
(一)制定落实培训转移就业配套政策情况。
1.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制定出台“双转移”决定贯彻意见。
2.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出台《广东省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意见》、《关于推进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的意见》、《广东省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的具体实施办法。
3. 各地制定出台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具体操作规程和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4. 成立或指定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具体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工作。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09]7号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09〕7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3号),加快推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新农村建设为抓手,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加强党的领导为保证,积极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全面发展公共事业,努力开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局面,确保农业基础得到加强,农民权益得到保障,农村和谐得到实现。
根据中央提出的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有关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点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具体部署,我市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是:到2011年,农村改革初见成效,农村制度建设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初步健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发展水平显著提高,县镇经济实力发展壮大,农民人均纯收入力争达到8500元;农村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明显提升;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管理得到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显著,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5•【字号】惠府〔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HFGS-2013-7惠府〔2013〕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农村基层干部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全市农村基层干部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参保用人单位,农村基层干部为参保个人,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缴满规定缴费年限的,可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人员:(一)本市各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辖的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在职在编农村基层干部。
(二)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领取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离开农村基层干部岗位,但已经参加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
三、缴费办法(一)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二)缴费比例: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其中个人承担8%,单位承担12%。
单位承担的12%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按6%、6%分担。
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三)资金筹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为农村基层干部参保人按月缴交养老保险费。
1. 市财政应承担缴费部分每年通过转移支付直接拨入县(区)财政。
2. 县(区)财政应将市财政负担部分和本级负担部分按月拨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市、县(区)财政拨入部分及时划入地方税务部门征缴专户。
4. 个人缴费部分从村干部生活补助中按月扣缴,计入个人账户。
惠州市档案局、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档案局、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档案局、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档案局、民政局:我市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即将开始,为切实做好“两委”换届选举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村民委员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粤档发[2001]47号),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的档案工作,使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结合我市档案工作特点,特制定《惠州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惠州市档案局惠州市民政局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惠州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选举期间的档案管理,更好地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服务,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结合选举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委会换届选举档案是指村委会前期已经形成并立卷(归档)的档案和本次换届选举各级选举机构承办以及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村委会选举档案是换届选举活动的真实记录,也是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保障选举合法性的重要凭证。
加强这部分档案的规范管理,是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
第四条各级村委会选举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都有收集、保护选举档案的义务。
广东省职称评审条件
广东省职称评审条件广东省职称评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职称条例规定的标准实施评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旨在表彰在行使职务中成绩突出、有贡献的专业人才,鼓励和表彰优秀人才,激励广大职工积极进取,推动和促进政府及社会各界有绩效地培养、采用社会优秀人才,推动人才队伍的建设,为实施本省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振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宣传性奖励。
二、评审条件1.参评职工必须为本省公务员和拥有本省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及已经安家落户本省的外省市职工,具有本省相关部门出具的在册证明。
2.参评职工必须在本单位工作满3年,有良好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没有违反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参评职工的学历要求不低于本省职称评审规定的最低学历标准。
4.参评职工的职务等级必须满足本省职称评审规定的最低职务等级要求。
5.参评职工的技能、智力和综合素质必须满足本省职称评审规定的要求。
6.参评职工需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或服务水平,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具有良好的自学能力和交流技巧。
三、评审程序1.组织领导确定每年的评审计划,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批准。
2.单位建立申报团队,组织申请人完成申报书,准备相关资料,并分类排查核实,按规定完成评审申报。
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现场口头测试和综合评审,审定拟聘职称人员名单,出具评审报告和实施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报告,并通过报经市级政府确认后向参评人员发放职称证书。
四、考核流程1.审核资格:申请人需提交有效资料和应有证书,有关部门会根据职称条例组织专家进行全面审查和审核。
2.面试考核:申请人需根据其技术水平和职务能力,进行相应的口试、笔试、现场演练等考核,以考核申请人专业技术水平、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
3.评审结果:评审结果由考官组成评审小组,在单位领导的监督下,对受评人员的胜任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于未晋级的人员,由单位领导给予书面评语。
惠州市职称评审流程
惠州市职称评审流程惠州市职称评审流程是指按照国家和惠州市相关规定规范地开展职称评审的一系列流程。
惠州市职称评审流程包括材料准备、审核、面试、评议、公示、批准、授予等环节,具体如下:一、材料准备拟申请人应认真阅读《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及《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了解职称评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于评审通知发布后,拟申请人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初审材料、审核材料和面试材料。
二、初审初审是指将拟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所获得的学历、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等进行初步审核。
初审过程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将初审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告知初审结果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入审核环节。
三、审核审核是指对拟申请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全面综合评估。
审核由组织部门组织审核委员会对拟申请人的论文、成果、工作业绩、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等进行详细评价,最终形成评审报告。
四、面试面试是指对拟申请人在专业技术方面的学术能力、实际操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等情况进行面对面考察和评估的环节。
面试评委会由职称评审机构组织,评委会评价拟申请人在科研方面的成果、对职务职责的理解和掌握、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的实际能力。
五、评议评议是指对审核和面试结果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估的过程。
此过程由职称评审机构组织,评委会进行讨论和表决,从而形成终审意见。
六、公示对通过拟申请人的个人材料、评审报告和终审意见进行公示。
该过程通常要求在评审机构、单位和惠州市政府各级公示网站上进行3-5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七、批准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评审机构和单位的终审意见进行审批和批准。
八、授予批准后,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职称证书,职称评审正式结束。
以上即是惠州市职称评审流程的主要环节,申请人应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并严格按照流程要求进行申报,以获取更好的职称评审结果。
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表
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表
申报人姓名:
申报职称名称:(级)(类)(专业)家庭住址:(县、区)(镇)(村)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年月日
惠州市人社局印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可以复印,可从惠州人事职称网站()下载;可以打印填写,也可以用钢笔、碳素笔填写。
本表为A4幅面,正反双面印制。
2、本表共5面,3~4面由申报人填写。
3、申报人需粘贴大一寸彩色近照,用于评定通过人员办理职称证书。
4、职称等级和名称:初级,农村技术员;中级,农村技师;高级,农村高级技师。
5、职称类别:
(一)农业工程类: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行业的人员。
(二)农艺类:从事种植技术试验、推广、示范、应用和园林、花卉培育等行业的人员。
(三)养殖类:从事畜牧(牛、羊、猪等)、家禽(鸡、鸭、鹅等)、水产品(鱼、虾等)、蜂和特种经济的饲养管理、畜、禽繁殖,饲料生产与加工等行业的人员。
(四)农牧产品加工类:从事农牧产品加工技术行业的人员。
(五)经营服务类:从事运输、营销、中介、农业龙头企业经营管理等服务行业的经纪人员。
(六)传统工艺类:从事农民画、农民歌曲创作演奏、民族特种工艺等文化开发传播及泥水匠、木匠、雕匠、石匠等传统工艺类的人员。
6、办学形式指全日制或电大、函大、业余大、职大、夜大、成人自学考试。
基本情况
主要从事行业经历和业绩成果
评定委员会、审批机关意见。
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暂行办法(同名2354)
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暂行办法(惠市委办发〔2008〕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充分调动农村实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农业、文化、科协等相关部门参与评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应当坚持重业绩、重实际操作能力、重效益、重贡献的原则。
以申报人员所从事产业规模、经济效益、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社会影响作为主要评价依据。
对有特殊技艺、贡献突出的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
第四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是为客观公正评价农村实用人才的专业技术水平而建立的评价制度,纳入全市人才评价体系。
通过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肯定农村实用人才的水平和业绩,激励他们奋发进取,引领更多的农民积极创业、成功成才。
第五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是农村实用人才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标志,其等级与现有的专业技术资格的等级没有对应关系。
第二章评定范围、类别、等级称谓第六条凡在我市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村实用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报评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国家正式职工和在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的,已纳入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计划管理的技术人员,不参加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
第七条根据我市农村行业和产业布局及现有农村实用人才状况,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分为农业工程、农艺、养殖、农牧产品加工、经营服务、传统工艺等六个类别,各类别适用范围如下:(一)农业工程类: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行业的人员。
(二)农艺类:从事种植技术试验、推广、示范、应用和园林、花卉培育等行业的人员。
(三)养殖类:从事畜牧(牛、羊、猪等)、家禽(鸡、鸭、鹅等)、水产品(鱼、虾等)、蜂和特种经济的饲养管理,畜、禽繁殖,饲料生产与加工等行业的人员。
广东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1.13•【字号】•【施行日期】199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实施办法(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广东省政府)第一条为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根据农业部《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人事部关于开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农村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村建筑业、农村水利水电、农业机械化、农业财会与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保等行业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暂行规定》及本实施办法的,均可申报评定或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
第三条省成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农委牵头,省建委、农业厅、林业厅、水电厅、机械厅、水产局、畜牧局、科协等单位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农委办公。
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区)可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省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协调全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制订有关实施办法和规定;审批各行业(专业)职称评定与晋升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小组的职责:制订本行业(专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的实施细则和农民技术人员的管理办法,报省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省本行业(专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审批本行业(专业)农民高级技师职称的评定。
市、县(区)领导小组的职责: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领导、组织本地区开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与晋升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按农科(含农、林、水产、畜牧、农经等)、工科(含建筑、农机、水利水电等)分别成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惠州中级职称评审流程
惠州中级职称评审流程
内容:
惠州中级职称评审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申报材料准备
申报人根据职称评审的要求,准备申报表格、个人简历、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论文及其他证明材料。
材料需按要求装订成册。
2. 单位审核推荐
申报人将材料报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单位根据申报人情况进行审核,填写推荐表,写出推荐意见。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单位推荐参加评审。
3. 受理申报
申报人持推荐材料到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申报手续,交纳评审费用。
受理后会发给申报受理通知书。
4. 专家评审
评审专家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人进行评议和投票表决。
评审专家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评审结果。
5. 公示
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形成最终评审结果。
6. 发证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通过评审人员制发相应等级的职称证书。
以上就是惠州市中级职称评审的主要流程。
申报人需要按照规定准备材料,认真组织申报,以便顺利获得相应职称。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惠市委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惠市委发〔2008〕45号)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现将《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12月9日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政策环境,加大高级人才引进和开发力度,推进高级人才队伍建设,为建设科学发展“惠民之州”提供坚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引进高级人才条件范围第一条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第二条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创新人才。
第三条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第四条享受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后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
第五条地(市)级以上优秀专家、拔尖人才,或取得博士学位(全日制教育),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六条在某一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且成果显著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引进高级人才优惠待遇第七条补贴待遇:(一)引进两院院士,除享受省财政一次性提供的专项工作经费和住房补贴外,由市财政发给津贴每月1万元,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0万元。
成果享受单位视其学科领域研究的实际情况,提供相适应的实验室和必须的科研经费。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0•【字号】惠市委办[2005]46号•【施行日期】200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委办〔2005〕46号)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五次全会关于“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村干部月补贴不少于300元”的精神,切实解决集体经济年纯收入3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党组织、村委会班子成员补贴问题,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方案》(粤委办〔2005〕54号)。
我市根据省委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惠州市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实施方案》。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8月10日惠州市贫困村“两委”部补贴实施方案为贯彻省委九届五次全会关于“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村干部月补贴不少于300元”的精神,切实解决集体经济年纯收入3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党组织、村委会班子成员(以下简称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问题,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方案》(粤委办〔2005〕5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一)补贴标准。
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必须确保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村“两委”干部交叉任职,干部人数较少的,补贴标准可相应提高,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核定。
(二)补贴办法。
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实行县级统筹。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2•【字号】惠府办[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06〕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46号)精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随着我市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其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
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抓出实效。
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卫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二、把握政策,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含县政府、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成为城市居民的人员;城市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区人均耕地面积的1/3的人员。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经村委会、镇政府核准并予以公告后,报所在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惠府办[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惠府办〔20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业经十一届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7日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实现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十二五”期间的跨越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惠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时期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状况“十一五”期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认真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在促进就业、转移农村劳动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为建设惠民之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主要成就。
1. 落实政策,城乡就业工作成效明显。
认真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劳动就业春风行动”,深入社区开展“零就业家庭”调查和就业援助工作,组织实施全民创业富民工程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工程。
“十一五”期间,全市累计新增城镇就业岗位31.69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7%以下。
2.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工作取得长足进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7•【字号】粤人社规〔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农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9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研究实习员职称评价条件第四章助理研究员职称评价条件第五章副研究员职称评价条件第六章研究员职称评价条件第七章高级职称评价破格条件第八章附则广东省农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农业科学研究人才队伍,为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根据《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从事农学、园艺学、林学、畜牧兽医、农业工程、农业情报科学等六个农业科学研究方向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
第三条根据不同类型农业科学研究活动的特点,将农业科学研究人员分为: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人员,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以及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三类。
第四条农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五条根据我省农业科学研究行业特点,合理设立职称评价学科方向和专业范围,并根据我省乡村振兴战略任务和未来农业学科发展方向进行动态调整。
广东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方案2020年
广东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方案2020年一、申报条件申报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热爱农业农村工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申报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承担农业农村领域的相关工作;2.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资历要求,具体要求按照不同职称层级的规定执行;3.无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行为。
二、评审标准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三个层级,每个层级的评审标准如下:1.初级职称: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完成基本的农业农村工作任务;2.中级职称:具备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承担农业农村领域的各项工作,并有一定的科研或创新能力;3.高级职称: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农业农村领域有突出的贡献和成就,能够引领本领域的发展。
三、评审程序1.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按照职称层级的要求,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2.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专家评审:申报材料通过审核后,将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评审方式包括面试、答辩、实际操作考核等;4.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5.颁发证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报人员,将获得相应的职称证书。
四、评价方式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的评价方式包括考试、评审、考核等多种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根据不同职称层级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其中考试是评价专业人才知识水平和技能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用于评价初级职称和部分中级职称;评审则是由专家根据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工作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主要用于评价中级职称和部分高级职称;考核是对申报人员日常工作表现的评价,主要用于评价初级职称。
在评价过程中,将注重申报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实践经验和业绩成果等方面的评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惠州市8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惠州市8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8•【字号】惠府办[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惠州市8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6〕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制订的《惠州市8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惠州市8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步伐,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作出的重要决策。
实施此项工程,是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和谐惠州,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加快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迫切需要;是加快培养技能型劳动者,促进我市产业升级和增强发展后劲的客观要求;是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有效地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这项关系全局的重大战略工程。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持续推进、不断深化”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切实贯彻落实该项工作。
贯彻落实《实施方案》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六年六月八日惠州市8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6〕2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和谐惠州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05〕24号)精神,为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实施“惠州市8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特制订本方案。
2023广东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2023广东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一、引言职称评定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评价和认定广东省内各行业人员的职业水平和专业能力。
本文将介绍2023年广东职称评定的条件及流程,以帮助广大职场人士更好地了解职称评定的要求和程序。
二、职称评定条件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规定,2023年广东职称评定的条件如下:1. 学历要求:具备相应层次的学历,例如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
2. 工作年限要求:不同职称的评定要求不同,通常需要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如中级职称评定可能需要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高级职称评定可能需要10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3. 业绩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业绩材料,包括发表的论文、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以证明自己在专业领域的能力和贡献。
4. 职业资格要求:一些特定岗位的职称评定还需要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例如医生需要有执业医师证书,教师需要有教师资格证书等。
5. 参评条件:根据职称评定的不同级别,可能需要满足一定的年龄、职务和职称等级等条件。
三、职称评定流程2023年广东职称评定的流程如下:1. 报名: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并提交职称评定的报名表,同时缴纳相应的评审费用。
2. 材料审核:评审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学历证书、工作经验证明、业绩材料等。
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入下一步评审环节。
3. 综合评审:评审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综合考虑学历、工作经验、业绩等方面的情况,评定申请人的职称等级。
4. 面试或答辩:根据职称评定的要求,评审机构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进行面试或答辩,以进一步了解其专业能力和水平。
5. 结果公示:评审机构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一般为15天。
申请人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
6. 职称认定:公示期结束后,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和申请人的异议情况进行最终的职称认定,并颁发职称证书。
四、注意事项在参与2023广东职称评定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提前准备:申请人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包括学历证书、工作经验证明、业绩材料等。
惠州市卫生局印发《惠州市卫生局关于农村卫生站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卫生局印发《惠州市卫生局关于农村卫生站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惠市卫[2006]65号【发布部门】惠州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6.04.18【实施日期】2006.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惠州市卫生局印发《惠州市卫生局关于农村卫生站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市卫〔2006〕65号)各县(区)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农村卫生站的建设和管理,更好为村民提供健康服务,我局制定了《惠州市卫生局关于农村卫生站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惠州市卫生局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惠州市卫生局关于农村卫生站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卫生站(以下简称卫生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卫生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卫生站是集体主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是农村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卫生站的任务:(一)协助村民委员会制定本村卫生工作计划;(二)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三)负责本村村民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的防治和对急重病例的初步处理及转诊工作;(四)负责本村内的孕产妇及儿童系统管理、儿童计划免疫、传染病管理等各项有关预防保健工作,并做好资料收集、统计上报工作;(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染病疫情的。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7•【字号】惠府办[2013]71号•【施行日期】201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惠府办〔2013〕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业经十一届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12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2〕3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理念,以加强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合理待遇,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全市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工作目标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将村卫生站纳入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统一管理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保障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全市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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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牧产品加工类:从事农牧产品加工行业的人员。
(五)经营服务类:从事农村运输、营销、中介、农业龙头企业经营管理等行业的人员。
(六)传统工艺类:从事农民画、农民歌曲创作表演、民族特种工艺等文化开发传播及泥水匠、木匠、雕匠、石匠等传统工艺的人员。
第八条六个类别的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等级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
各等级分别对应的职称名称如下:(一)初级:农村技术员。
(二)中级:农村技师。
(三)高级:农村高级技师。
在上述名称之后加上具体专业类别即为完整的称谓,如农村技师(种桔专业)等。
第三章评定与晋升的标准条件第九条参加职称评定的农村实用人才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农业,努力为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条农村技术员评定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的:1、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或参加乡镇(街道)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本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结业证书,有3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
2、初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高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4、具有中等以上职业技术院校学历。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的: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能按技能要求基本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一般技术内容,了解一般农机工具或常用设备的主要结构原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参与农业技术推广,能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能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3、了解种植、养殖技术操作规程,能承担规模种植、养殖的技术操作工作。
4、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1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的20%以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高于本村农户平均水平30%以上。
5、能独立开展农牧等产品的运输、营销等业务,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务。
6、在旅游、文化开发传播和民族传统手工艺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第十一条农村技师评定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的:1、初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农村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
2、高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并取得农村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
3、中专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农村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
4、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的: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能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相关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能正确操作和维护保养较复杂农机具和常用设备,能协助开展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组织并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能对农户进行有关试验、示范技术和操作技能的辅导,具有采集与处理试验数据的一般知识,能独立撰写单项的技术工作总结。
3、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本专业技术工作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4、种植、养殖、加工等示范大户,近3年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人均纯收入2倍以上,并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5、在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能制定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项目规划和产品流通、销售、加工方案,在引进资金、促进流通、加强合作、创建品牌等方面成绩显著。
6、在旅游、文化开发传播和传统手工艺等方面中做出较大贡献,受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
第十二条农村高级技师评定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的: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农村技师职称3年以上。
2、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取得农村技师职称3年以上。
3、取得农村技师5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的: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熟练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知识和技术要点,独立制定生产计划、技术工作计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指导农村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工作。
2、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能引领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独立分析和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3、在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近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当地人均收入的3倍以上,并带动周边农户(至少2/3以上农户)共同发展,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4、能够运用本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独立处理经营活动中的业务问题。
能进行经营业务的洽谈、经营合同的起草,具有对专项经济活动以及国内外市场动态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
5、具有承担农业技术实用人才培训施教能力,或具有讲解、传授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的经历。
6、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展科学试验,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难题;或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7、熟悉市场流通环节,及时掌握市场行情变化,具有熟练的实务操作技能和丰富的农业经纪实践经验;或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能独立处理经营活动中的业务难题,并取得显著成效。
8、在旅游、文化开发传播、传统手工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对少数确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获得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被县级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致富能手、创业明星、乡土拔尖人才等荣誉的人员,可不受学历和取得下一级别职称时间的限制,直接破格评定相应的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第四章评委会的组建及职责第十四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委员会是评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组织。
市人事部门依据本办法组建惠州市农村高级技师评定委员会,负责农村高级技师的评定。
各县(区)人事部门依据本办法组建本地的农村技师职称评定委员会及农村技术员职称评定小组,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技师、农村技术员的评定。
中级职称评定委员会须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评定委员会成员应由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
农村高级技师职称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1~13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占60%以上。
农村技师职称评定委员会一般由9~11人组成,农村技术员职称评定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50%以上。
各级评定委员会应有2~3名懂业务的行政领导参加,有条件的地方吸收2~3名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民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通过评审或认定的方式取得。
高、中级职称通过评审取得,初级职称通过评审或直接认定取得。
全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取得时间,从评定通过的次年1月1日算起。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不向参评者收取费用,每年的评审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
第五章评定程序第十七条推荐(申报)。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定范围和条件,由本人申报或其工作所在的村(居)委会及相应的专业协会向乡镇(街道)或上级专业协会推荐,填写《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表》和《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一览表》,并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证件等证明材料。
凡申报评定职称人员的情况,应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在其工作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第十八条审核。
申报或被推荐为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人员,其推荐材料经当地乡镇(街道)政府或专业协会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县(区)业务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区)人事部门;拟评定高级职称的,经县(区)人事部门或专业协会审核后报市人事部门或市级专业协会。
对申报或推荐的材料,要重点审核能证明申报人或被推荐人专业水平、主要成果业绩和贡献的相关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标准条件。
第十九条评定。
各级评定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人或被推荐人采取会议评审或现场考评的方式进行评审或认定。
以会议形式评审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的予以通过。
以现场考评形式认定的,可采取现场考核或量化打分等形式,对评定对象进行考核或逐项打分。
具体考核赋分办法由市及各县(区)人事部门依据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发证。
经评审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由市人事部门审批后发文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职称证书;经评审或认定取得中、初级职称的人员,由县(区)人事部门报市人事部门备案后,再审批发文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职称证书。
《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证书》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章优惠措施及义务第二十一条取得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纳入各级政府表彰奖励范围,可参加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拔尖人才评选和其他专项表彰奖励。
(二)获评高级职称的,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2000元,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三)获评中级职称的,每年由各县(区)免费赠阅每人一至两份报刊。
(四)乡镇(街道)农业基层服务组织招聘农技人员时,优先从具有相应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人员中挑选。
(五)优先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六)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的学术活动,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七)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资料、信息,参与农业项目开发。
(八)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可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申报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或农业引智成果推广项目。
(九)优先获得贷款和农业项目开发经费资助。
(十)优先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政治过硬、成绩卓著的优先推荐为村(居)委会班子成员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取得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应承担以下义务:(一)努力完成相关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示范和试验任务。
(二)按要求接受各种业务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带头在承包的土地、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积极向当地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动周边群众共同致富。
(四)积极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领导当好参谋。
第七章管理第二十三条评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质量。
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县(区)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对营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谎报成果业绩、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查实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取得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纳入各级人事、农业、文化、科协等部门的管理范围。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建立实用人才信息数据库,农业、文化、科协等相关部门按其职能分别负责培训、考核、情况统计、档案管理等日常具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