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单一法
欧盟的成立与发展历程回顾
欧盟的成立与发展历程回顾欧盟(European Union)作为一个拥有28个成员国的政治经济联盟,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之一。
它的形成与发展历程是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过程。
本文将回顾欧盟从诞生到发展的历程。
第一章: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初衷1.1 背景与动机20世纪初,欧洲国家间频繁爆发战争,战争造成的人员和经济损失惨重。
一战与二战之后,欧洲国家普遍意识到通过经济一体化与合作,可以避免战争的发生。
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初衷正是来源于此。
1.2 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建立1951年,六个国家(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和荷兰)签署了《巴黎协定》,建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这标志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开始。
ECSC的目标是在煤炭和钢铁生产与贸易上实现共同管制,从而促进经济一体化。
第二章: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诞生2.1 罗马条约的签署1957年,六个国家签署了《罗马条约》,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
EEC的目标是实现成员国间的经济一体化和自由贸易,为欧洲的和平与繁荣做出贡献。
2.2 跨国公司的兴起随着EEC的建立,欧洲市场逐渐壮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进入。
这些跨国公司在欧洲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工业生产和贸易,促进了欧洲国家间的经济联系和合作。
第三章:欧洲联盟的形成与发展3.1 单一欧洲法案的通过1986年,欧洲共同市场得到了扩大和完善,通过了单一欧洲法案。
单一欧洲法案的目标是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促进资本、人员和服务的自由流动,并优化欧洲市场。
3.2 欧洲联盟的诞生1992年,欧洲共同体通过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将其更名为欧洲联盟。
欧洲联盟的目标不仅仅是经济一体化,还包括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司法与内政合作等领域。
第四章:欧洲联盟的扩大与深化4.1 扩大至东欧国家2004年至2007年,欧盟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扩张发生,共有10个东欧国家加入欧盟。
这一扩大使欧盟的经济体量和政治影响力进一步增强,也加大了欧盟内部协调和合作的复杂性。
欧洲联盟法概论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欧洲联盟法概论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第一章测试1.当今世界上,除了国际公法,还存在有与之不同的“超国家法”。
参考答案:对2.现代超国家法的缘起和发展历史,应该从()起算。
参考答案:20世纪中欧洲一体化运动3.除了欧洲联盟的法律之外,东南亚联盟、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法律也都属于超国家法。
参考答案:错4.当今世界范围内法律的类型,可分为()。
参考答案:国家法、超国家法和国际法5.超国家法学中既有应用法学,也有理论法学的内容。
参考答案:对6.到目前为止,只有欧洲联盟的法律是超国家法。
参考答案:对7.“超国家法”所对应的英文词组是()。
参考答案:Supranational Law8.上海合作组织”有成立宣言及其后的一系列宣言,有组织宪章、程序规则,还有接纳新成员的条例,由这些文件构成的法律规则体系是超国家法。
参考答案:错9.自20世纪后期以来,世界各国在全球化背景下构建创造的,比如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外层空间的活动利用等领域的法律,都属于超国家法。
参考答案:对10.目前,各主权国家的国家法与超过国家法是此消彼长的,也就是前者“消”后者“长”的关系。
参考答案:错第二章测试1.在现代欧洲一体化的历史上,1957年的《罗马条约》创立了()。
参考答案: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2.《欧盟宪法条约》因遭法国、荷兰的两国以全民公决的方式否决而终未能成功出台,后来通过的其替代版本是()。
参考答案:2007年的《里斯本条约》3.1986《单一欧洲法》(Single European Act)的主要内容是建设内部单一市场,此前,共同体的关税同盟已经建成。
参考答案:对4.1965年的《合并条约》(Merger Treaty)所合并的是当时分立的共同体的法院。
参考答案:错5.英国退出欧洲联盟后,现在欧盟成员国是()。
参考答案:27个6.从共同体到联盟,现代欧洲一体化发展各个阶段所签订的条约,都属于国际法,并不是超国家法的组成部分。
欧盟标准化政策与欧洲统一大市场
欧盟标准化政策与欧洲统一大市场欧盟为了加快内部市场的统一,消除贸易技术壁垒,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出台了许多新政策,其中影响较大的就是由欧盟理事会于1985年5月7日批准的《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简称《新方法》决议)。
决议提出了用欧洲标准支持共同体技术法规的思想,即共同体法律只规定产品投放市场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而将制定达到这些基本要求的技术方案的任务交给欧洲标准化组织,明确界定了欧洲立法机构与欧洲标准化组织之间的关系,使欧洲标准成为支持法律、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重要工具。
1989年12月21日欧盟理事会又通过了《认证和测试全球方法》决议(简称《全球方法》决议),对《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进行了补充。
1993年7月22日欧盟理事会又批准了《关于用于技术协调指令不同阶段的各种合格评定程序模式以及加贴CE标志的规则》,对《全球方法》进行了补充。
自《新方法》决议出台后,欧盟理事会已批准了24个指令。
本文将分6个部分对欧盟的标准化新政策进行介绍和诠解。
1.欧盟的立法形式和立法程序欧盟的立法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欧盟成员国共同、直接制定的基本大法;二是自主立法。
1.1欧盟的基本大法欧盟的基本大法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或称为《罗马条约》,这个条约构成了欧盟存在、运作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也是欧盟制订法律的基础。
其地位相当于主权国家的宪法,其法律效力高于欧盟法律体系中所有其它的法律形式。
《罗马条约》于1958年生效,其后欧盟对它又进行了两次重大修订。
1986年,欧盟通过了《单一欧洲法案》,对《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进行了第一次重大修订。
该法案修改了共同体的有关立法程序,例如规定以多数通过制代替一致通过制,加快了欧洲统一大市场立法工作的进程。
第二次重大修订是通过《欧洲联盟条约》(又称《马斯特里赫条约》),该条约于1993年11月1日生效。
它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关于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的规定,另一部分是关于建立政治联盟的规定。
欧洲:多部民法典的大陆,或者走向单一民法典的大陆?([德]克里斯蒂.冯.巴尔著)
欧洲:多部民法典的大陆,或者走向单一民法典的大陆?[德]克里斯蒂•冯•巴尔著上传时间:2004-4-28一、一个大陆多部法典欧洲是个有着多部法典的大陆。
除了不列颠群岛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诸司法区域外(后者自从17世纪以来就从未修订过其成文法典,因此其残余的内容虽然今天仍然有效,但实际上已经完全不相关了),每个欧洲国家都有一部民法典,而且其中很多都对其它大陆立法的结构和具体内容产生了影响。
《拿破仑法典》是欧洲仍然完全有效的成文法典中最老的一部。
今年法国正自豪地庆祝着它的第二百周年(在比利时和卢森堡,虽然法典仍然有效,但看起来他们对这个日子并没有闹出那么大动静来)。
《奥地利民法典》,即Allgemeines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也属于欧洲真正古老的成文法典,它读起来就象罗马法史的指南。
此外,还有今天仍被使用的《西班牙民法典》(Código civil)和《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在二十世纪的进程中,只要看看那些属于欧盟的国家,就可以注意到希腊、意大利、葡萄牙和荷兰都制定了民法典。
意大利和葡萄牙已经在朝着它们历史的第二次大的法典编纂方向前进。
荷兰的情形同样如此,和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Codice civile)一样,那里制定的旧民法典(Burgerlijk Wetboek)不过只是对拿破仑法典的翻译。
直到1992年荷兰新法典的出现,新的标准才得以再次确立。
它是欧洲最现代的民法典,已经部分地成为了近来法典编纂的范式,这其中就有新的俄罗斯民法典。
法典编纂的传统,也就是说把私法[1]的基本原则归纳于单一立法文件的努力,看起来仍牢不可破。
这一点在同意加入欧盟的国家的立法政策中比较明显。
其中最大的国家波兰以及匈牙利已经设立了高规格的改革委员会,以使它们的旧民法典现代化,并使其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规则;波罗的海国家已经为自己的新法典做好了部分准备;尤其是爱沙尼亚法典已经纳入了一系列有意思的革新措施。
欧盟一体化进程对世界政治和经济格局的影响
欧盟一体化进程对世界政治和经济格局的影响将区域一体化分为建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统一大市场、经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五个层次。
欧洲一体化从一开始就跨越了自由贸易区阶段,于 1968年7月1日实现了关税同盟,于1993年基本建成欧洲统一大市场,于1999年1月1日欧元顺利启动,首先在11个成员国实现了货币联盟,目前正在建设和完善经济货币联盟的阶段,并在为实现政治联盟积极创造条件。
【关税同盟】欧盟是以关税同盟为起点,着手建立共同市场,并向经济与货币联盟这种经济一体化的最高形式发展的。
因此,关税同盟是欧洲联盟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欧盟于1968年7月1日完成了罗马条约赋予的取消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限制和关税以及统一各国对外关税税率的任务,比原计划提前一年半建成了关税同盟。
但是,欧盟成员国之间虽然取消了所有关税并建立了统一的共同海关税则,但在较长时间内成员国之间的海关手续和许多无形的壁垒仍阻碍着商品的自由流通。
1994年1月1日欧盟颁布了新的海关法,简化了海关程序和手续,统一了海关规则。
【统一大市场】1985年6月米兰首脑会议期间,欧委会正式提出了关于建设内部统一大市场的白皮书,其中列举了300项具体措施(最后定为282项),提出要在欧共体内部建立“无国界”的统一大市场,真正实行人员、商品、资本、服务的自由流通。
1985年12月,统一大市场白皮书得到理事会批准。
为推进“白皮书”的实施,1986年2月17日和28日分别在卢森堡和海牙举行的首脑会议签署了《单一欧洲文件》,提出了实施白皮书282项措施的具体计划和时间表,并提出最迟在1993年初正式建立统一大市场。
另外,文件还对《罗马条约》进行了第一次重要修改,以“有效多数”取代“一致同意”作为统一大市场有关事务的决策程序,有效地便利了理事会和委员会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努力。
1993年1月1日,欧洲统一大市场宣布基本建成,并正式投入运作。
经过不断完善,现已取得如下成果:1. 通过一系列有关公共采购和建筑市场的法规,加强了透明度和市场监督,开放了公共市场(尚不包括运输、能源与电讯);2.协调了各成员国在直接税、增值税与消费税等方面的法规,减少了各成员国在税收上的差别;3.使资本市场与金融服务自由化;4.在标准化方面,一方面通过欧盟统一的技术法规,另一方面各成员国相互承认技术标准与认证,排除了技术标准方面的贸易障碍;5、通过相互承认学历和技术证书,使自然人能够自由去其他成员国从业。
欧盟贸易政策的演变与影响
欧盟贸易政策的演变与影响简介:欧洲联盟(欧盟)作为全球最大的单一市场之一,其贸易政策的演变对全球经济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欧盟贸易政策的演变过程,以及这些政策对欧盟成员国以及全球贸易体系所带来的影响。
一、欧盟贸易政策的起源与发展1. 欧洲经济共同体(EEC)的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在1957年成立,旨在推动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消除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
2. 多边贸易谈判与政策演进20世纪80年代,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推动,欧盟开始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谈判。
1995年,欧盟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创始成员国之一。
3. 欧洲单一市场的建立1992年,欧盟正式实施了《欧洲单一法案》,旨在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人员流动限制和资本流动限制,建立统一的市场。
二、欧盟贸易政策的特点和目标1.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消除欧盟通过降低关税和逐步取消非关税壁垒,推动贸易自由化,并鼓励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合作。
2. 公共采购政策的开放欧盟鼓励公共部门开放采购市场,给予所有成员国和欧盟伙伴国平等的商业机会,推动公平竞争和效率提升。
3. 保护知识产权欧盟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盗版行为,维护创新和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权益。
4. 提高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欧盟鼓励成员国开放服务市场,消除服务贸易壁垒,促进服务贸易和跨境投资的便利化。
三、欧盟贸易政策的影响1. 对欧盟成员国的影响欧盟贸易政策为成员国带来了许多优势,如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市场、增加就业机会和吸引外国投资等。
然而,贸易自由化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如竞争压力、产业结构调整和就业寻找等问题。
2. 对全球贸易体系的影响欧盟作为全球重要经济体之一,其贸易政策的演变对全球贸易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欧盟的贸易政策倡导开放和自由贸易,为全球贸易发展提供了积极的推动力量。
结论:欧盟贸易政策的演变是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推动贸易自由化、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为目标。
欧盟主要条约及发展历程
2001年2月26日
规定欧盟委员会委员数须少于27名;在欧盟理事会表决票数分配上,规定了按成员国人口数目分配表决票数的基本原则,此外扩大了“有效多数制”的应用范围,以提供欧盟决策效率。
2003年2月1日,正式施行。
第五次扩张第一阶段
2004年
塞浦路斯、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马耳他、斯洛维尼亚
第四次扩张
1995年1月1日
瑞典、芬兰和奥地利
《阿姆斯特丹条约》
1997年10月2日
主要在各类制度和庇护及移民政策上提出改革,同时在外交政策上提出欧盟会加强与西欧联盟之间的关系。条约还设立了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
1999年5月1日生效。
欧元
1999年
推出共同货币“欧元”
2002年1月1日,正式启用。
法国政府建议设立一个共同的高级公署(Haute Autorité)来管理法国和德国的煤和钢铁的生产。其它欧洲国家也可以参加这个机构的组织。
1951年4月18日签订的巴黎条约是基于舒曼计划制定的。
《巴黎条约》
1951年4月18日
西德、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国、意大利(6创始国)
决定成立欧洲煤钢共同体
《欧盟宪法条约》
2004年10月29日
宪法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欧盟的原则、功能和机构设置;第二部分是基本权力宪章,阐明了欧洲公民所应有的基本权利;第三部分是欧盟的决策机制及实施各项政策的细则,这是宪法最长的部分,其绝大部分条款都来自以前的条约;第四部分对条约如何生效做了规定。(80%的内容是重复或重组表述现有条约规定)
1987年7月1日生效,为Leabharlann 洛尔计划的一部分。《申根条约》
欧洲一体化的进程
欧洲一体化的进程真正起步是在二战以后。
二战以后,欧洲各界对欧洲联合表现出了异乎寻常热情,各种统一运动风起云涌。
为协调各组织的行动,1948年5月800名来自西欧各界的热衷欧洲联合的人士在海牙举行了由温斯顿·邱吉尔主持的的“欧洲大会”。
大会制定了欧洲组织的最低纲领,并决定把各种力量统一成“欧洲运动”。
在这种背景下,各国政府也行动起来。
1948年3月,英、法、荷、比、卢五国签定《布鲁塞尔条约》,加强集体防卫,并派生了西欧联盟;1948年4月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希腊、爱尔兰、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英国、瑞典、瑞士、土尔其和德国西占区成立了欧洲经济合作组织;1949年5月,布鲁塞尔条约成员国和丹麦、爱尔兰、意大利、挪威、瑞典共十国组建了欧洲委员会。
上述组织虽有全欧性质,但都是政府间的合作组织,并不具有超国家的力量。
1951年成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才是向欧洲一体化迈出的最具实质性的一步。
欧洲煤钢共同体是法国外长罗贝尔·舒曼一手策划的。
1950年5月9日,在征得政府同意后,舒曼公布了他的计划。
其主要内容为:法国政府建议把法德两国全部的煤钢生产置于一个共同的高级管理机构之下,将其纳入一个其他欧洲国家都可以加入的组织之中。
负责整个制度运转的共同高级管理机构将由各国政府指定的独立人士组成。
机构的决定在法国、联邦德国和其他参加国具有效力。
由于不愿接受一个超国家机构的存在,英国拒绝了法国的建议,而荷兰、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和卢森堡表示欢迎。
经过艰苦的谈判,1951年4月18日六国在巴黎签订有效期为50年的《欧洲煤钢联营条约》,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
共同体不仅有独立于各国政府的自己的管理机构,而且还建立了一个特别部长理事会以确保共同体管理下的煤钢生产部门和各国其它经济活动之间的联系,创设了一个共同议会以对共同体的管理机构实行民主监督,还建立了共同体法院以检查条约执行情况,解决成员国或个人与管理机构之间的纠纷。
欧盟消费者保护立法历程
欧盟消费者保护立法历程赵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56年,英国法官曼斯菲尔德针对当时“买者自慎”主义的滥用,提出了“买受人给付完整的价金即应获得完美商品”的名言。
这在当时获得英国舆论的普通赞同,此为最早的消费者保护的概念。
一、《罗马条约》欧盟消费者保护立法肇始于1957年签署的《罗马条约》,其中包括了4条与消费者有关的条款:第39条指出共同农业的目标之一就是“确保以合理的价格满足消费者需求”;第40条要求农业市场的共同组织,应消除共同体范围内生产者之间或消费者之间的差别;第85条第3款规定,撤销第85条第1款所禁止的公司间的合同是允许消费者“获得相应利益的公平成分”的要求;第86条规定了一系列由一些有支配势力的公司做出的滥用权力行为,包括“限制生产、市场和技术的发展以至于引起消费者的不满”。
《罗马条约》中的“消费者”概念既没有任何特定的消费者政策的含义,也没有专门规定消费者保护问题,更没有把消费者保护作为一项特别的政策目的。
《罗马条约》相关条款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只是间接性的。
二、《消费者保护宪章》欧盟关于消费者权利的初始界定来自于1973年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消费者保护宪章》。
宪章以制定消费者保护的国际标准与基本准则为目标,提供了欧洲消费者最低程度的保护标准。
宪章共分5大部分,详细规定了消费者的5项基本权利,既有要求得到保护和援助的权利,也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救济权利:(1)消费者有受保护和得到保护的权利;(2)消费者有损害赔偿请求权;(3)消费者有明了事实真相的权利;(4)消费者有受教育的权利;(5)消费者有表达意见与咨询的权利。
欧盟的科技政策
•1.标志性事件和条约:•2.欧洲联合和一体化进程:•3.为联合和一体化服务的科学技术:•4.欧洲科学技术合作计划(cost)----创建网络的公共科学合作模式•5.欧盟框架计划——体现欧盟研究、技术、发展政策的预竞争合作模式•6.尤里卡计划(EUREKA):自下而上的市场导向合作模式•7.面向未来的欧盟科技政策• 1.标志性事件和条约:• 2.欧洲联合和一体化进程:•欧洲一体化成因:• 3.为联合和一体化服务的科学技术:• 4.欧洲科学技术合作计划(cost)----创建网络的公共科学合作模式•(• 5.欧盟框架计划——体现欧盟研究、技术、发展政策的预竞争合作模式•[1]欧盟框架计划的优先研究领域及其演变初探关健; 刘立中国科技论坛2008/01浅析欧盟第七框架计划的新特点.杨芳,焦汉玮. [J]. 科研管理. 2008(S1)•6.尤里卡计划(EUREKA):自下而上的市场导向合作模式•尤里卡计划和欧盟框架计划合作•两者不同•框架计划尤里卡•--------预竞争RandD ---------市场产品和服务的发展•---------由欧洲委员会--------由合作伙伴•自上而下产生项目自下而上的产生项目•---------欧盟管理--------伙伴间的商业协议•---------集中的资金来源---------分散的资金来源、•----------研究结果---------研究成果•属于欧盟和参加者属于伙伴•7.面向未来的欧盟科技政策•[3]里斯本战略以来的欧盟科技政策再思考洪晖经济研究导刊2012/04•参考文献:•[1]欧盟框架计划的优先研究领域及其演变初探关健; 刘立中国科技论坛2008/01浅析欧盟第七框架计划的新特点.杨芳,焦汉玮. [J]. 科研管理. 2008(S1)•[3]里斯本战略以来的欧盟科技政策再思考洪晖经济研究导刊2012/04•参考文献:•[1]欧盟框架计划的优先研究领域及其演变初探关健; 刘立中国科技论坛2008/01浅析欧盟第七框架计划的新特点.杨芳,焦汉玮. [J]. 科研管理. 2008(S1)•[3]里斯本战略以来的欧盟科技政策再思考洪晖经济研究导刊2012/04。
欧洲议会通过关于欧洲单一专利的条例草案
欧洲议会通过关于欧洲单一专利的条例草案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德国专利律师、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律师2012年12月11日,位于斯特拉斯堡的欧洲议会通过了两个关于欧洲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的条例草案,进一步扫清了在欧盟25国(除意大利和西班牙外的所有欧盟成员国)统一获得专利保护的障碍。
这两个条例草案一个是有关单一专利的保护,另一个是有关单一专利的语言机制,它们与统一专利法院公约一起组成了实现单一专利的法律文件基础。
这两个条例将在2014年1月1日或在统一专利法院公约生效后被适用,以两者中在后的日期为准。
统一专利法院公约的生效需要至少13个欧盟成员国(包括法国、德国和英国)批准加入该公约。
欧盟委员会希望在2014年4月,第一个单一专利可以被授权。
欧洲单一专利也是按照欧洲专利公约(E PC)获得授权的欧洲专利。
其申请、审查和授权程序和传统欧洲专利是一样的。
但在授权后,自授权公告起一个月内,权利人可以请求获得欧洲单一专利,以在参与的25个成员国内具备统一效力,而不需要像现在一样分别去各个成员国生效。
单一专利的年费也将集中由欧专局管理,而不是像现在一样在授权之后分别由各个成员国的专利局管理。
翻译费用是目前传统的欧洲专利在授权之后去成员国生效的一笔不小的费用,特别是如果希望在很多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的话,翻译费用可能会成为专利权人一项很大的费用支出。
在欧洲单一专利实行后,高质量的机器翻译将能够自动呈现专利的内容。
欧专局P atent Translate服务(和Google合作开发)目前已经能够提供英语和其它13种欧洲语言(包括丹麦语、荷兰语、德语、芬兰语、法语、希腊语、匈牙利语、意大利语、挪威语、波兰语、葡萄牙语、西班牙语和瑞典语)之间的即时互译,涵盖了超过90%的已获授权的欧洲专利(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服务自2012年12月6日起也提供英语和中文的专利文献自动互译)。
至2014年底,Patent Translate服务将能够提供欧专局38个成员国的语言的翻译,包括欧盟27个成员国。
第二章 欧盟一体化的进程
四、欧共体条约和法案的修正
1、《合并条约》,于1965年签署,1967年生效。 2、《关于休正基本条约有关预算的某些规定的
条约》和《关于修正基本条约有关金融的某些 规定的条约》。这两个条约分别于1970年和 1975年签署。它们规定了了预算程序以及共同 体机构预算权力的分配。根据1975年条约,建 立了稽查法院,以审核共同体岁入和支出项目。 3、《关于通过直接普选产生议会议员的法案》。 法案与1976年签署,1978年完成批准手续。
2、部长理事会
(1)构成:由成员国政府派出的一名部长级 代表组成,理事会主席由成员国按国名字母顺 序轮流担任,每届任期半年。
(2)权限:理事会是共同体的决策机构。
(3)决策程序:一致通过、特定多数通过、 简单多数通过。
3、议会
(1)构成:开始为各成员国议会派出的代表,但在作 出适当安排之后,将由直接普选产生。
2、《舒曼宣言》的主要内容: (1)根本目标:通过联合实现欧洲的和平; (2)欧洲的联合统一只能通过渐进的方式实现,欧 洲联合的关键是消除法国和德国的敌对状态。 (3)欧洲联邦的第一步是发展经济,煤、钢工业的联 营立即为它提供一个基础:
这样形成的联合将明显使法德之间的战争不但不可 思议,而且也极不可能进行;
(2)权限:咨询和有限监督。
4、法院:
(1)构成:由法官7人构成(每个成员国至少1人)和 检察官2人组成。他们均由成员国政府协商一致任命。 任期6年,每3年部分改选一次。
(2)权限:通过条约的解释和应用,确保法律得到遵 守。
(三)对经济共同体的机构设置的 评价
1、经济共同体的机构设置比煤钢共同体的机 构设置更具政府间特点。如扩大了部长理事会 的权限,且部长理事会的决策方式更多采用一 致通过。
从《里斯本条约》看欧洲议会立法权的变化
从《里斯本条约》看欧洲议会立法权的变化【内容摘要】欧洲议会是欧洲联盟中最重要的立法机关之一,欧洲议会的立法权却并非与生俱来,它是伴随着条约的不断更新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
现在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许多方面共同制定欧盟法律和政策,由于欧盟一体化不断深化的需求,欧洲议会的立法地位和权能也日益提升。
本文基于《里斯本条约》,从欧洲议会立法程序说起,阐述欧洲议会立法权的发展过程,着重于新条约给欧洲议会带来的新的变化以及有待解决的问题,从而在此基础上对欧洲议会立法权的发展引发一些思考。
【关键词】欧洲议会;立法权;里斯本条约引言欧洲议会的主要职权包括四种,财政预算权、行政监督权、立法权、以及对外关系上的同意权。
当然,最重要的权力莫过于议会的立法权了。
议会是公民民主选举产生,是最能反映民意的机关,欧洲议会也不例外,欧洲议会是欧盟唯一一个民选机构,是欧盟民主性与正当性最主要的来源。
立法权对于国内议会来说是其固有的基本职能,然而对于欧洲议会来说却并非是生来就有的权力,欧洲议会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中一直在不断地争取立法权,从1951年的《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即ECSC条约)时期无任何立法权力的共同大会一步步转变为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时的与理事会共享立法权的机关。
一、欧洲议会立法权的概述(一)欧洲议会欧洲议会是欧盟三大机构(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之一,为欧盟的立法、监督和咨询机构,其地位和作用及参与决策的权力正在逐步扩大。
欧洲议会成立于1958年,其前身是欧洲煤钢共同体议会,由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个西欧国家的议员组成。
1962年正式改称欧洲议会至今。
欧洲议会是欧盟唯一的一个直选议会机构,但是与一般意义上的议会相比,欧洲议会拥有的职能却少了很多。
而与一般议会相同的是其享有三个主要的权力与职责,即立法权、预算权和行政监督权。
以上权力的法律依据源自欧共体和欧盟的各种条约规定,此外还有来自一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欧盟各机构间的协议。
欧洲一体化的特点和性质
欧洲一体化的特点战后发端的欧洲一体化进程具有其自身的发展特点和规律性:经济一体化的先导作用,一体化政策的弹性适用,政府间主义与超国家主义的动态平衡,一体化利益均摊原则, 精英驱动的一体化进程,主权的集合与共享。
这些特点和性质实际上表明了战后西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走出高度发达和疆域相对狭小的困境以及抗衡外部政治经济竞争压力而寻求区域一体化的创新。
可以预见,欧洲一体化的这种特点和性质仍会体现在未来的一体化进程中,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战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联盟发展的新特点。
一、任济一体化的先导作用回顾欧洲一体化半个世纪的发展进程,一个最为明显的特征就是经济一体化主导了整个一体化的发展脉络。
尽管战后欧洲一体化的动因有多种,即政治的、经济的、历史的、文化的等等, 但最能将西欧国家或者说欧洲国家整合起来的是经济领域的一体化。
当经济一体化发展至一定程度需要政治引导或政治调控时,某种程度的政治合作乃至一定程度的政治一体化才会发生。
有关政治合作或政治一体化的决策及其实践活动是经济一体化发展及需求外溢的结果。
经济一体化先行,在经济一体化达到相当的程度后将政治合作甚或一体化作为补充或保障手段提上日程是欧洲一体化的一个既有规律, 它体现了欧盟国家主权让渡先经济后政治的显著特征, 这种特征明确显示了主权国家对政治主权让渡较之对经济主权让渡更为敏感的心态,也说明了特定经济领域的一体化能为成员国带来最为明显的收益。
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等重要条约的批准情况来看, 欧洲民众最为关心的也是其切实的经济利益.那些与其目前的实际利益相距甚远、甚至可能具有某种潜在负面影响的宏伟蓝图和冠冕堂皇之词,难以引起他们的共鸣。
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政治一体化并非有悖成员国及欧洲民众的普遍利益, 只是现存民族国家的藩篱对其有更为苛刻的要求, 政治一体化的发生需要更丰富的土壤,会产生更强烈的现实与长远影响。
二、一体化政策的弹性适用欧盟成员国不同的国家利益通常会导致对一体化政策发展的不同需求,强求一致则有导致政策发展停滞之虞。
单一欧洲法案名词解释
单一欧洲法案名词解释摘要:一、单一欧洲法案概述二、单一欧洲法案的起源与发展三、单一欧洲法案的主要内容四、单一欧洲法案的影响与评价五、单一欧洲法案在中国的启示正文:单一欧洲法案(Single European Act,简称SEA)是1986年2月17日由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在卢森堡签署的一项重要法案。
它旨在推动欧洲经济和政治一体化进程,并为欧洲联盟的建立奠定基础。
单一欧洲法案的签署标志着欧洲一体化进程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单一欧洲法案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7年的《罗马条约》,该条约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然而,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欧洲一体化的步伐逐渐放缓。
为了加快欧洲一体化进程,1985年,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M Treaty)。
然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批准过程在部分成员国中遇到了困难,因此,单一欧洲法案应运而生。
单一欧洲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一个共同市场,实现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加强环境保护合作,确保成员国在环境政策方面的协调;加强司法和内政领域的合作,促进成员国在这些问题上的共识;设立欧洲议会,使欧洲公民有更多参与欧盟事务的机会。
单一欧洲法案的签署对欧洲一体化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它加快了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步伐,促进了欧洲共同市场的建立。
其次,单一欧洲法案为政治一体化奠定了基础,欧洲联盟在后来的发展中逐渐拥有了更多政治权力。
然而,单一欧洲法案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部分成员国在环境保护、司法和内政领域的协调不够充分,导致欧洲一体化进程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从我国的角度看,单一欧洲法案的实施为欧洲一体化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我国可以借鉴欧洲一体化的历程,稳步推进亚太地区的经济和政治合作。
同时,我国还应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与世界各国共同应对各种挑战,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总之,单一欧洲法案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德法合作与《单一欧洲法令》的签订
20 0 2年 1 1月
湖北 大学学报 ( 学 社会科学版 )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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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1 9 No. . 2 6
第 2 9卷 第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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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及欧盟构成介绍
国际金融公司在2011年7月欧洲联盟(欧盟)里斯本条约生效于2009年12月1日。
里斯本条约的主要贡献:〃澄清欧盟的创始原则,肯定了欧盟的价值和目标。
〃引入新的制度平衡,加强了欧洲议会的权力,创设了一个固定的欧洲理事会的主席(不轮值)并任命了一个代表欧盟的外交部长来处理对外事务,如此最好的把国家议会和欧盟联系起来。
〃欧洲公民的新特权(公民倡议权,基本权利宪章的法律价值)〃决策进程更民主化,特定多数选举的扩大,更容易获得更强的合作〃为欧盟主要政策定义了新的法律框架:对外和公共安全政策(CFSP),涉及欧洲范围内的自由、安全、公正,加强了欧盟的经济统治和管理。
欧盟条约《马约》(TUE或UE条款)——类宪章欧盟运转条约《罗约》(TFUE或FUE条款)——规范机制和程序的条约欧盟条约55个条款,6个章节(公共的条款、有关民主政策的条款、和机构有关的条款、加强合作方面的条款、涉外行动条款、关于对外政策和公共安全的条款、最终条款<包括条约的期限、附件、批准程序等>)条约序言〃决心进行由欧洲共同体开始的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新阶段。
〃借鉴欧洲的文化、宗教和人道主义继承遗产,从这些遗产出发的人身不可侵犯〃和不可剥夺的人权的自由,民主,平等和法治的普世价值。
〃强调了欧洲大陆分割结束的历史重要性和为未来欧洲的结构建立坚实基础的历史必要性。
〃确认对自由、民主原则的承诺及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法治的尊重〃确定在欧洲社会宪章的规定,在1961年10月18日都灵协议上的定义,以及在1989年的劳动者基本社会权利的共同体宪章。
〃希望深化各国人民在尊重其历史、文化和传统基础上的相互团结。
〃希望加强民主的特征和机构运转的效率,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在唯一的制度框架内完成委托给他们的任务〃决心加强经济发展和确保其集中性,并建立一个经济和货币的联盟。
包括符合条约和《罗马条约》规定的唯一的稳定的货币。
〃决心推动经济、社会的进步,在实现内部市场、加强团结、保护环境的框架下,考虑到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保证与经济一体化平行其他领域发展的政策,决心建立一个共同的国籍〃实行一个对外和公共安全政策,包括共同防务政策的逐步制定,这政策是符合第十七条款规定的共同防卫的,从而强化了欧洲的身份、独立性,以促进欧洲和世界的和平,安全和进步,在保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简化人力的自由流动,建立一个自由、安全、公正的空间,这些都是符合《马约》和《罗约》的精神。
简论欧盟的环境政策
简论欧盟的环境政策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各种国际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环境问题成为全人类所关注的焦点。
各国政府逐渐把环境保护提上了议事日程,开始通过制定环境法律、法规及政策来推动环境保护。
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的区域性政治经济组织,在跨国界、区域性的环境保护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其环境政策、区域性的环境保护行动为全人类的环境保护做出了典范,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
标签:欧盟环境政策环境行动计划一、欧盟环境政策回顾在1957年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并没有包括任何关于环境、环境政策或环境法的条款。
但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欧洲共同体意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采取一致行动的必要性。
1972年10月19日到20日,欧共体首脑首次强调了一个共同环境政策的重要性,并在会议结束之前责成共同体立法机构在1973年7月31日之前制定一个具有史诗时间表的行动计划。
在此次会议上,欧共体环境政策终于形成雏形。
1973年11月22日理事会以《欧共体理事会以及理事会中成员国政府代表会议的宣言》的形式通过了《欧共体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
由此促成了共同体统一环境政策的形成与发展。
1987年和1983年欧共体理事会分别通过了《欧共体第二个环境行动计划》和《第三个环境行动计划》期间制定了《单一欧洲法》和几项重要的环境指令。
1987年通过《第四个环境行动计划》。
1992年约7日,欧盟缔结了《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利赫特条约》。
其后,欧盟理事会于1993年通过了《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又称《走向可持续性行动计划》。
从1972年10月的欧共体首脑首次会议至今通过了六个环境行动计划和一些法案及条约,欧盟的环境政策在这些行动计划和法案中得到充分体现。
1.环境行动计划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1973年~1976年):欧盟明确指出了其环境政策的目标,即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环境和人类的生存条件。
该计划也提出了欧盟环境政策的一些基本原则:最好的环境政策在于防止污染的产生;在所有技术计划和决策过程的最初阶段都必须考虑环境因素;任何将导致生态失衡的消耗资源和破坏自然的行为都必须被禁止;在科学和技术水平提高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其对改善环境和治理污染的作用;污染者付费;一国在采取行为时应确保不会导致另一国环境恶化;在欧盟及成员国的环境政策中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断加强对改善全球环境的关注与努力;重视公众的意见;分清等级责任;在共同一致的基础上加强联盟政策与成员国政策的合作与协调。
各国宪政历程
欧洲的联邦化
欧洲共同体与欧洲联盟
巴黎条约与罗马条约(1951-57年)建立共同体 巴黎条约与罗马条约(1951-57年)建立共同体 1986年 单一欧洲法》 1986年《单一欧洲法》 1992年 欧洲联盟条约》 1992年《欧洲联盟条约》 2002年启用欧元 2002年启用欧元 2004年东扩,25个成员国。 2004年东扩,25个成员国。
清政府执迷不悟
建立“亲贵内阁” 建立“亲贵内阁”,继续排汉,政府和社会严重对立。 湖广铁路借款协定损害地方利益,保路集团反对铁路国有化和中 央化,保护中国主权。
《十九信条》(1911年) 十九信条》 1911年
武昌起义,清政府被迫成立责任内阁,草拟《十 武昌起义,清政府被迫成立责任内阁,草拟《 九信条》 九信条》,实质性限制皇权,转向君主立宪。
第一次“总统大选” 第一次“总统大选”
1913年匆忙通过《 1913年匆忙通过《大总 统选举法》 统选举法》,颁布两 天后首次“ 天后首次“总统大 选”。围困议员,直 到“选”出“大总统” 明制 贿选” 度上存在什么问题?
袁世凯的倒行逆施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
1950-53年:14个成员国,目前有45个成员国。 1950-53年:14个成员国,目前有45个成员国。 建立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法院,目前只有法院。
民主第三波:俄罗斯与东欧 民主第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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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单一法(1986年)比利时国王陛下,丹麦女王陛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统,希腊共和国总统,西班牙国王陛下,法兰西共和国总统,爱尔兰总统,意大利共和国总统,卢森堡大公殿下,荷兰女王陛下,葡萄牙共和国总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陛下:出于继续进行以建立欧洲区同体条约为基础所从事的工作和按照1983年6月19日斯图加特庄严声明把成员国之间全部关系转成一个欧洲联盟的意愿,决定,第一,在依其自身规则工作的各共同体基础上,第二,在各签字国进行外交政策方面欧洲合作的基础上,实现欧洲联盟,并赋予该联盟必要的行动手段;决心以成员国宪法和法律、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及欧洲社会宪章中承认的基本权利,尤其是自由、平等和社会正义为基础,共同协力促进民主;深信欧洲设想、经济一体化和政治合作领域取得的成就以及新的发展需要,符合欧洲各民主民族的愿望,而由普选产生的欧洲议会是这些民族必不可少的言论工具;意识到力求日益以一个声音说话,并加强团结,统一行动,以便更有效地保护其共同利益与独立,特别是发扬民主原则,尊重法律和人权原则,以便依其在联合国宪章中许下的承诺,共同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是欧洲义不容辞的责任;决心通过发展各项共同政策和谋求新目标来改善经济和社会形势,并通过保证各机构在最符合共同体利益的条件下行使其权力,以确保共同体更平衡地运行;鉴于在1972年10月19日至21日召开的巴黎会议上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批准了逐步实现经济、货币联盟的目标;注意到1978年7月6日和7日欧洲事事会轮任主席在不来梅所作最后决定的附件,和欧洲理事会1978年12月5日在布鲁塞尔作出的关于采用欧洲货币体系的决议以及有关问题,并注意到、依照该决议,共同体及其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均已采取了一些旨在实现货币合作的措施;兹决定通过本法,并且为此目的指派全权代表:比利时国王陛下指派外交大臣:莱奥•廷德曼斯先生;丹麦女王陛下指派外交大臣:乌弗•艾勒曼-彦森先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统指派外交部长:汉斯•迪特里希•根舍先生;希腊共和国总统指派外交部长:卡罗洛斯•帕普里亚斯先生;西班牙国王陛下指派外交大臣:弗朗西斯科•费尔南德斯•奥多涅斯先生;法兰西共和国总统指派对外关系部长:洛朗•迪马先生;爱尔兰总统指派外交部长:彼得•巴里先生,议员;意大利共和国总统指派外交部长:朱利奥•安德雷奥蒂先生;卢森堡大公殿下指派外交国务秘书:罗贝尔特•戈贝尔斯先生;荷兰女王陛下指派外交大臣:范登布鲁克先生;葡萄牙共和国总统指派外交部长:佩德罗•皮雷斯•德•米兰达先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陛下指派外交与联邦事务国务大臣:林达•乔克夫人。
上列全权代表经互相交换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条款如下:第一编共同条款第一条欧洲共同体及欧洲政治合作的目标应在于,共同切实促进欧洲联合的进程。
欧洲共同体应建立在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及后来对上述各条约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条约和法令的基础之上。
政治合作应由第三编加以规定。
该编各条款应认可并补充卢森堡报告(1970年),哥本哈根报告(1973年),伦敦报告(1981年)和关于欧洲联盟的庄严声明(1983年)所约定的程序,以及各成员国之间逐步确立的惯例。
第二条欧洲理事会应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以及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主席组成。
各成员国外长和一名共同体委员会成员则应协助他们工作。
欧洲理事会每年应至少举行两次会议。
第三条1.以下新命名的欧洲共同体诸机构应按照建立共同体的各条约和以后对这些条约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条约和法令以及第二编各条款所规定的条件和宗旨,行使其权力和职能。
2.主管欧洲政治合作的机构和部门,应按照第三编和第2条第3段提到的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和宗旨,行使其权力与职能。
第二编关于修改建立欧洲共同体的各条约的规定第一章关于修改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的规定第四条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应补充以下规定:“第32条之四1.应共同体法院请求并与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协商后,理事会经一致同意,可为共同体法院附设一个法庭,负责受理和决定由自然人和法人提起的某类诉讼的第一审,(当事人)只能就法律条款,按照规约规定的条件,向共同体法院上诉。
该法庭无权受理和决定由成员国或共同体机构提起的诉讼,或根据第41条提出的需作初步裁决的问题。
2.理事会应依照第1款规定的程序,确定上述法庭的组成,并对共同体法院规约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规定。
除非理事会做出其它决定,本条约有关共同体法院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关于共同体法院规约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该法庭。
3.该法庭成员应从绝对独立并具备司法职务任职能力的人中选出;他们应由各成员国政府的共同协议予以任命,任期6年。
法庭成员每3年应部分更换一次。
退休成员应有资格重新当选。
4.该法庭应与共同体法院协商一致制订其程序规则,这些规则应经理事会一致同意予以批准。
”第五条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第45条应补充以下一段:“应共同体法院请求,并与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协商后,理事会可经一致同意,修改规约第三编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关于修改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的规定第一节机构规定第六条1.应引入一个合作程序。
该程序应适用于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7条,第49条,第54条第2款,第56条第2款第2句话,第57条(但该条第2款第2句话例外),第100条之一、之二,第118条之一,第130条之五及之六第2款等各项规定作出的法令。
2.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7条第2款中,“与议会协商后”一词应改“与欧洲议会合作”。
3.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49条中、“理事会应根据委员会建议,并与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一句应改为“理事会应根据委员会建议,与欧洲议会合作,并与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以特定多数”。
4.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54条第2款中,“理事会应根据委员会建议,并与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及议会协商后”一句应改为“理事会应根据委员会建议,与欧洲议会合作,并与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
5.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56条第2款第2句话改动如下:“但是,在第二阶段结束后,理事会应根据委员会建议,并与欧洲议会合作,以特定多数发布指令,协成各成员国作为制订规则或采取行政行为的根据的那些规定。
”6.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57条第1款中,“并与议会协商后”一词应改为“并与欧洲议会合作”。
7.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57条第2款第3句话改动如下:“在其它情况下,理事会应与欧洲议会合作,以特定多数采取行动。
”第七条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49条应改为以下规定:“第149条1.在执行本条约中,当理事会根据委员会建议采取行动时,非经一致同意,不得作出构成对该建议加以修改的法令。
2.在执行本条约中,当理事会同欧洲议会合作采取行动时,应适用下列程序:(1)理事会应根据委员会建议,并经征得欧洲议会意见后,在第1款的条件下以特定多数通过共同立场。
(2)理事会的共同立场应告知欧洲议会。
理事会和委员会应将理事会通过其共同立场的理由以及委员会的立场全部告知欧洲议会。
如果在告知后3个月内,欧洲议会批准该共同立场,或在此期间未作出决定,理事会应按照共同立场,最后通过该法令。
(3)欧洲议会可在第(2)项提到的3个月期限内,以其组成成员的绝对多数,对理事会的共同立场提出修改建议。
欧洲议会亦可以同样的多数,否决理事会的共同立场。
表决结果应报理事会和委员会。
如果欧洲议会否决了理事会的共同立场,理事会在二读中应经一致同意采取行动。
(4)委员会应在1个月期限内,考虑到欧洲议会提出的修正案,重新审查作为理事会通过其共同立场基础的建议。
委员会应在向理事会转交其重新审查的建议同时,转交其未予接受的欧洲议会的修正案,并应陈述它对这些修正案的意见。
理事会可经一致同意,通过这些修正案。
(5)理事会应以特定多数通过委员会重新审查的建议。
非经一致同意,理事会不得修改委员会重新审查的建议。
(6)在第(3)、(4)及(5)项中提到的情况下,理事会应在3个月期限内采取行动。
如在此期限内未做出决定,委员会的建议应被认为未获通过。
(7)第(2)和(6)项中提到的期限,经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协议,可最多延长1个多月。
3.在理事会尚未采取行动之前,委员会可在第1、2款所提程序中的任何时候,修改其建议。
”第八条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37条第1段应改为以下规定:“任何欧洲国家均可申请成为共同体成员。
该国应向理事会提出其申请,而理事会应在与委员会协商,并得到欧洲议会组成成员的绝对多数同意后,经一致同意采取行动”。
第九条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38条第2段应改为以下规定:“这些协定应由理事会在得到欧洲议会组成成员的绝对多数同意后,经一致同意签订。
”第十条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45条应补充以下规定:“在理事会通过的法令中,授权委员会执行理事会制定规则。
理事会可就这些权力的行使提出一些要求。
在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亦可保留由其直接行使执行权的权利。
以上提及的程序,必须符合理事会事先根据委员会建议,并征得欧洲议会意见后,经一致同意制定的原则和规则。
”第十一条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应补充以下规定:“第168条之一1.应共同体法院请求并与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协商后,理事会经一致同意,可为法院附设一个法庭,负责受理和决定由自然人和法人提起的某类诉讼的第一审。
(当事人)只能就法律条款,按照规约规定的条件,向共同体法院上诉。
该法庭无权受理和决定由成员国或共同体机构提起的诉讼,或根据第177条提出的需作初步裁决的问题。
2.理事会应依照第1款规定的程序,确定上述法庭的组成,并对共同体法院规约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规定。
除非理事会做出其它决定,本条约有关共同体法院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关于共同体法院规约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该法庭。
3.该法庭成员应从绝对独立并具备司法职务任职能力的人中选出;他们应由各成员国政府的共同协议予以任命,任期6年。
法庭成员每3年应部分更换一次。
退休成员应有资格重新当选。
4.该法庭应与共同体法院协商一致制订其程序规则,这些规则应经理事会一致同意予以批准。
”第十二条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18条应插入以下第2段:“理事会应共同体法院请求,并与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协商后,可以一致同意修改规约第三编的各项规定。
”第二节关于共同体基础和政策的规定第一小节内部市场第十三条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应补充以下规定:“第8条之一共同体应依本条及第8条第2款、第3款,第28条,第57条第2款,第59条,第70条第1款及第83条,第99条,第100条第1款、第2款的各项规定,并且在不损害本条约其它规定的情况下,制定旨在1992年12月31日以前逐步建立内部市场的措施。
内部市场应是一个无内部边界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商品、人员、劳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受到本条约规定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