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合同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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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及英法两国对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认定

论欧盟及英法两国对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认定

论欧盟及英法两国对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认定凌学东【摘要】消费者合同双方缔约地位不平等,易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失衡,损害消费者利益.英国先后对不公平合同条件及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件立法,法国通过认定附合合同及禁止权利滥用达到保护消费者目的.欧盟就消费者保护颁布了四个指令,其中1993年指令附件列举了17种不公平条款,为欧盟绝大多数成员国移植.欧盟2008年法案附件作了调整,且分类为“黑名单”与“灰名单”.即便在清单之外,合同条款若违反诚实信用,导致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也会被认定为不公平.格式合同广泛存在于消费者合同中,而不公平条款的最主要形态为格式条款.考虑我国保护消费者与发展经济需求,建议对格式条款进入消费者合同设置程序与实体双重门槛,仿照欧盟规定两类名单,初期可扩展“灰名单”,尔后再予调整.【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2(000)001【总页数】7页(P115-120,封3)【关键词】合同;消费者;不公平条款【作者】凌学东【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2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7.1在我国执行扩内需保增长宏观政策及国民经济发展形势日趋复杂的今天,消费拉动被提升到相当高度,而消费者合同存在大量不公平条款的现实却形成掣肘,有损消费者利益并产生内耗。

随着消费者权利意识的觉醒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被提上日程,研究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关于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认定,以资立法者及同行参考,就更具实践价值。

公平作为一种价值评价准则,渗透在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诸多领域,与法律关系尤为密切,是被法律神圣化的终极价值追求之一。

而合同法贯穿了意思自治原则,崇尚契约自由,不会去干涉或拒绝执行一份自由缔结的合同,除非存在欺诈、胁迫、错误等特定情形;不会替代当事人测算合同利益,也不应该过度深入地介入商业交易活动、增加交易成本,甚至与商业惯例冲突,除非这种不公平超出了法律容忍的范围。

《欧洲合同法原则》缩写

《欧洲合同法原则》缩写

《欧洲合同法原则》缩写及相关解析一、引言《欧洲合同法原则》(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简称PECL)是一套旨在统一欧洲合同法的重要法律原则。

这些原则为欧洲各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合同法基础,以促进跨国交易和商业活动。

本文将对PECL进行缩写,并对其中的关键内容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的法律文件。

二、PECL缩写PECL可缩写为“欧合原”,其含义为“欧洲合同法原则”。

这一缩写简洁明了,便于记忆和使用。

三、PECL关键内容解析1. 合同成立根据PECL,合同成立需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要素。

要约是合同一方提出的明确、无条件的意愿表示,而承诺则是另一方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

此外,PECL还规定了合同成立的形式和书面形式的要求。

2. 合同履行PECL强调合同双方应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

这包括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以及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价款。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3. 合同变更和解除PECL允许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或解除合同。

此外,如果出现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一方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这些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一方违约等。

4. 违约责任根据PECL,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如果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违约方可以免除责任。

此外,PECL还规定了违约金的适用和计算方法。

5. 争议解决PECL提倡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PECL还规定了诉讼时效和管辖权等问题。

四、结论本文对《欧洲合同法原则》进行了缩写和关键内容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的法律文件。

PECL为欧洲各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合同法基础,促进了跨国交易和商业活动的发展。

通过对PECL 的学习和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实践,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欧盟法律的形成及其法律渊源

欧盟法律的形成及其法律渊源

一、欧洲联盟的形成

欧盟是在原来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 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基础 上建立的。长时期以来,三个共同体在 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但是它们建立了 共同的议会、部长理事会、委员会和法 院等机构。《欧洲联盟条约》修改了建 立各共同体的条约。
二、欧洲联盟的组织机构
1.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l) 即首脑会议,负责制订一体化"总的政治指导原则",决策 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 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从1975年开始每半年举行一 次正式会议,必要时可举行特别首脑会议。 2.欧洲联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即部长理事会,分为外长和专业部长理事会,拥有绝 大部分决策和立法权。部长理事会之下,还有不同级 别的协调机制。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任,任期半 年。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现任 秘书长Javier Solana 3.欧洲议会 在成员国之间实现了直接普选,每届任期5 年。具有立法权,有权审核预算草案、有权对委员会 和理事会进行监督和质询,有权对委员会的行为投不 信任票。
五、成员国法对欧盟法律的影响
1.大陆法系法律对欧洲联盟法律的影响



欧共体的法律和欧洲法院的建立及其司法活 动,首先并且最早依照法国行政立法和行政 法院的模式形成的。 欧洲共同体接见了德国行政法的几个原则, 特别是比例性原则;德国行政法院及其行政 诉讼制度,也为欧盟所借鉴。 欧盟的消费者保护政策也受到大陆法系成员 国立法的影响。
一、欧洲联盟的形成



1973年,英国、丹麦、爱尔兰、1981年, 希腊,1986年葡萄牙和西班牙加入了欧 洲经济共同体。 1992年2月7日,欧洲共同体12个国家, 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ssatriecht) 共同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简称 《马约》),于1993年11月1日生效。 1995年荷兰、奥地利和瑞典又加入欧洲 联盟。

2000-11-7 物权行为理论中的若干问题

2000-11-7 物权行为理论中的若干问题

物权行为理论中的若干问题——“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9期主讲人: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持人:张谷(民商法博士)主题:物权行为理论中的若干问题时间:2000年11月17日地点:贤进楼501室张:今天我们有幸请到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孙宪忠教授作物权行为理论中的若干问题的讲座。

我们对他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

孙老师是我国第一批民法博士之一。

孙老师协助社科院梁慧星先生起草了物权法草案,近期又到德国进行学术访问。

今天,我们请孙老师讲物权行为理论,可能是最合适的人选。

在国内对于物权行为的理论,社科院梁慧星先生曾在80年代写过文章否定此理论,孙老师的意见正好相反,这是一个有趣的现象。

今天晚上,我们请孙老师来研讨这个问题,相信会给大家进一步研究物权法带来帮助。

孙:到"民商法前沿"作讲座,我很高兴。

去年,我被邀请到人大作讲座,因事务缠身而没有成行。

今年在周末竟然有这么多学生来共同探讨这个枯燥的话题,实在想不到。

感谢同学们。

今晚我给大家讲"物权行为理论中的若干问题"。

提到物权行为理论,大家感到很复杂。

在我看来,理论本身并不复杂,复杂的是学者对它的看法。

1985年,一个青年学者撰写主张物权行为理论的文章,引发民法权威者的批判,并形成否定物权行为理论的多数人意见。

在我回国之前几乎全都是否定的观点。

我在国外学习时,发现简单的否定是有些仓促。

随着我国民法研究的深入,我个人认为否定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无论在法理还是在实践上,都难以成立,而且还存在偷换概念的现象,所以讲否定物权行为理论过于绝对。

现在,我通过网络检索到的文章中,大多数青年学者的主张和我相同,这种理论上的一致有力地说明物权行为理论在法理上的合理性,在实践中的积极效果。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该理论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著名罗马法学家萨维尼在1840年出版的原著《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

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四

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四

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四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的主要内容。

本款第一段和第二段的规定不应适用于以按照约定的合同条款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作品或其他客体的方式使公众获得作品或其他客体。

当本条在《第92/100/EEC 号指令》和《第96/9/EC号指令》背景下适用时,本款应在细节上作适当修改。

第七条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1.成员国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制止任何人未经授权故意从事任何以下行为:(a) 去除或改变任何电子权利管理信息;(b) 发行、为发行进口、广播、向公众传播或提供受本指令或《第96/9/EC号指令》第三章保护的,但未经授权被去除或改变电子权利管理信息的作品或其他客体,条件是此人明知,或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其实施的行为是在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侵犯法律规定的任何版权或任何与版权相关的权利、或《第96/9/EC号指令》第三章规定的特殊权利的行为。

2. 在本指令中,“权利管理信息”一词是指由权利人提供的任何被用来识别本指令所指的或《第96/9/EC 号指令》第三章规定的特殊权利所包含的作品或其他客体、作者或任何其他权利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或其他客体使用期限和条件的信息,以及代表这些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

当这些信息中的任何一项与本指令所指的或《第96/9/EC号指令》第三章规定的特殊权利所包含的作品或其他客体的复制件有关,或看起来与向公众传播作品或其他客体有关时,第1款应当适用。

第四章共同条款第八条制裁和救济1.成员国应对侵权和违反本指令义务的行为规定适当的制裁和救济,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这些制裁和救济的实施。

上述制裁应当是有效的、与损害相当和劝阻性的。

2. 每一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因在该国领域上从事侵权活动使其利益受到影响的权利人能够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和/或申请禁令,以及在适当条件下,申请没收侵权材料以及第六条第2款所指的装置、产品或组件。

出国学习总结4篇

出国学习总结4篇

出国学习总结4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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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篇的讲座(3篇)

关于合同篇的讲座(3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带来一场关于合同的讲座。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它规范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以下我将从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

一、合同的基本概念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简单来说,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前提。

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基于真实意愿达成协议。

2. 公平原则: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显失公平。

3.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合同的订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要约: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2. 承诺:另一方对要约表示同意。

3. 合同成立: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等全面履行义务。

2. 适当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等适当履行义务。

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1. 实物履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等直接交付实物。

2. 货币履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货币。

3. 其他履行方式:如提供服务、转移权利等。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1. 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包括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等。

2. 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邹岿编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成立1、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 v.Manchester City Counci1 1979)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

”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

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因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林肯( Abraham Lincoln,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

林肯被暗杀后,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为此,国防部悬赏25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

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

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

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

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

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

后来,通风报信的人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

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

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Newman v.Schiff)1985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l凌晨3:00-4:00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 000美元。

”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部分.doc

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部分.doc

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部分-欧洲合同法原则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履行的种类、不履行、不履行时救济手段以及一系列一般问题(如适用、任意法特点、概念规定及交易过程中的一般行为义务等)。

该原则第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始于1982年并持续到1995年,欧洲合同法委员会在此期间召开12次会议磋商该部分内容并最终确定了总计59条的内容(参见:Ole Lando,Hugh Beale,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artI,1995)。

该原则的第二部分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并持续至1995年,委员会就此共召开9次会议讨论该部分内容。

第二部分共计73条,涉及到如下内容:合同的订立、代理权限、合同的生效(包括意思表示瑕疵,但不包括违反强行法和违反善良风俗的规定)、合同的解释以及合同的内容和效力。

第二部分并没有以单行本的方式问世,相反,一并出版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合订修订版(参见:Ole Lando,Hugh Beale编辑,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artIandII,1999)。

目前第三部分也已问世。

该部分共计69条,起草时间从1997年延续至2002年,其间共召开5次委员会会议,其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多方债务人和多方债权人)、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和合同转让、抵消、时效、不法、条件及复利等内容:(参见:Ole Lando,Eric Clive,André Prüm,Reinhard Zimmrmann编辑,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artIII,2003)。

同上述前两部分一致,该原则第三部分也由Kluwr Law International出版社出版。

与第二部分不同的是,第三部分至始并没有与业已出版的前两部分统一出版,而是单独刊行。

该原则的三个部分全部由上面已经提到的欧洲合同法原则委员会起草,该委员会基于个人的动议而成立,其成员由来自欧共体所有成员国的学者组成。

国际商法·合同讲义

国际商法·合同讲义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承诺(一)要约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1.必须具备三个条件:A.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区别于要约邀请:报价单、价目表、商品目录)B.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

(名称、价格、数量、交货时间)C.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要约的交错”2.要约的约束力A对被要约人没有约束力B对于要约人:(1)要约的撤回(各国承认);(2)要约的撤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规定不一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出协调,规定原则上可以撤销,但以下情况例外:1.要约写明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不可撤销,并已做相应准备。

3.要约的消灭A过期B.未约定期限:口头合同必须立即承诺,非对话的方式则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

C.要约撤回或撤销D.被要约人拒绝(二)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1.承诺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A.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B.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注意:迟到的承诺不是承诺,而是构成新的要约!C.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则视为一项新的要约。

2.承诺生效的时间(1)英美法系投邮主义(2)大陆法系到达主义3.承诺的撤回英美法奉行投邮主义,故不存在承诺的撤回,大陆法系则可以。

二、对价与约因(一)英美法的对价(二)法国法中的约因(三)德国法的规定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一)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未成年人与精神病患者订立合同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1、中国法A.18周岁,16-18B10-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C.10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德国法A不满7周岁;B处于精神错乱 C 因患精神病被宣布为禁治产者。

欧洲合同法通则(中英文第1部分)

欧洲合同法通则(中英文第1部分)

欧洲合同法通则简介欧洲合同法通则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履行的种类、不履行、不履行时救济手段以及一系列一般问题(如适用、任意法特点、概念规定及交易过程中的一般行为义务等)。

该通则第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始于1982年并持续到1995年,欧洲合同法委员会在此期间召开12次会议磋商该部分内容并最终确定了总计59条的内容。

该通则的第二部分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并持续至1995年,委员会就此共召开9次会议讨论该部分内容。

第二部分共计73条,涉及到如下内容:合同的订立、代理权限、合同的生效(包括意思表示瑕疵,但不包括违反强行法和违反善良风俗的规定)、合同的解释以及合同的内容和效力。

第三部分与第二部分不同的是,第三部分至始并没有与业已出版的前两部分统一出版,而是单独刊行。

该通则的三个部分全部由上面已经提到的欧洲合同法通则委员会起草,该委员会基于个人的动议而成立,其成员由来自欧共体所有成员国的学者组成。

该通则受到美国法重述的启示:每一卷都包括委员会一致同意的条款内容,此外,还包括案例适用在内的条款评注(comment)以及比较法上的法律批注(note),该批注主要涉及到欧盟成员国的国内相关规定,当然这也兼顾了国际条约、尤其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3个委员会的工作语言基本上全部是英文,其余为法文。

欧洲合同法通则并不仅仅在外表上接近美国法重述,该通则在更大程度上旨在法律统一,从民族国家的法律角度出发,前者比后者更追求法律改革和推动法律发展。

因此,较之于美国法重述的立法者,欧洲合同法通则的起草者面临一个更具创造性的任务,因为前者仅赋予其工作一个宣示性、确定美国共同私法的功能。

当然,委员会一如既往努力探求欧盟所有成员国合同法的共同核心(common core)以及探求反映当代超国家的法律发展轨迹。

依据起草者的目的,该通则在欧洲的任何地方都可适用该通则,从而可供成员国法学研究和判例使用。

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一般规定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rticle 1.101-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欧洲合同法PECL韩世远译

欧洲合同法PECL韩世远译

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completed and revised version 1998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on Contract Law欧洲合同法原则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一般规定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Article 1.101-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2) These Principles will apply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incorporate them into their contract or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them.(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3) These Principles may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a) have agreed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the ‘lex mercatoria’ or the like; or (b) have not chosen any system or rules of law to govern their contract.(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货物运输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货物运输合同相关法律法规1. 引言货物运输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货物运输过程中欧盟的主要合同。

该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的各个方面,包括货物的承运、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运输费用等。

本文将介绍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各方能够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2. 国内相关法律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应当具备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合法目的和合法形式等基本条件。

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法》《运输法》是我国运输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承运人的责任、货物的损坏和丢失、运输费用的支付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运输法》的要求,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对货物的损坏和丢失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适用于海运业务中的货物运输合同,对于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运输合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船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货物的保管、运输和交付责任。

货主应当支付相应的海运费用,并承担因货物自然损耗和坏损而导致的损失。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法》《铁路运输法》是对我国铁路运输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根据《铁路运输法》的规定,铁路运输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运输时间、运输路线、运输方式、运输费用等重要内容,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运输义务,同时对货物的保管和途中的损坏、丢失负有相应的责任。

3. 国际相关法律法规3.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运输合同。

该公约规定了各方在货物的销售和交付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对货物的交付、运输费用的支付、承运人的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欧洲合同法原则韩世远译

欧洲合同法原则韩世远译

欧洲合同法原则(韩世远译)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四)当可得适用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对所产生的问题没有提供一种解决方案时,本原则得作为一种解决方案。

第1:102条:合同自由(一)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并决定其内容,但要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以及由本原则确立的强制性规则。

(二)当事人可以排除本原则的适用或者背离或变更其效力,除非本原则另有规定。

第1:103条:强行法(一)在其他可得适用的法律亦允许之场合,当事人可以选择使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以使国内的强制性规则不能适用。

(二)依据有关国际私法规则,如国内的、超国家的以及国际的强制性规则能够适用时,则应赋予这些强制性规则以效力,而不管规制该合同的法律。

第1:104条:对同意之问题的适用(一)当事人对适用本原则的合意,其存在及生效应依本原则加以确定。

(二)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它的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来证明它不同意,只要情况表明依据本原则确定它的行为的效力将会是不合理的。

第1:105条:惯例与习惯做法(一)当事人受它们同意的惯例以及它们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的拘束。

(二)与当事人处于同样情形下的其他人通常会认为可得适用的惯例,当事人受其拘束,除非适用该惯例会是不合理的。

第1:106条:解释与补充(一)本原则应本其目的予以解释和发展,特别是,应注意有必要促进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合同关系的确定性和适用的统一性。

(二)对属于本原则范围之内但又未为本原则明确解决的问题,应尽可能地依照本原则所隐含的精神予以解决。

如仍不能解决,则应适用依国际私法规则可以适用的法律制度。

欧洲合同法原则

欧洲合同法原则

欧洲合同法原则欧洲合同法原则是指欧洲各国在合同法方面达成的共识性原则。

这些原则贯穿于欧洲的法律体系,对于那些跨境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来说,这些原则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1. 诚信原则欧洲合同法原则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体现着相互信任和好意。

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根据真诚的信仰而行事,以达成公正和平衡的交易结果。

2.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该原则鼓励各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实现经济自由,并在充分的知情情况下作出自主的选择。

自由原则的核心是合意原则即双方自由地协商订立合同。

在自由原则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应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和自由,不得利用欺诈、压迫等方式获得明显有失公序良俗的合同。

3.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应当公平合理,并且各方之间应当建立和保持公正的关系。

在合同的建立和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公正原则非常重要,因为它保障了各方的权利和利益。

4. 识别和知情原则识别和知情原则是基于合同双方的行为应当是理性和对现实情况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进行。

该原则要求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必须非常明确,便于各方理解、接受、履行。

同时还要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提供明确、充分的信息。

例如,双方应清楚合同的内容,特别是隐藏的条件,以保证在签署合同之前,各自都具备了充分的了解。

5. 相互信赖原则合同的履行离不开合同双方之间的相互信赖。

相互信赖原则强调各方之间要建立信任和依赖的关系,因此既解决商业交易中的冲突和纠纷,也提高了商业交易的效率。

欧洲合同法原则对于跨境合同的解决具有指导意义,它规范了各国商务交往中的合同行为,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总之,欧洲合同法原则的制定能够为欧洲各国的商业交往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从而促进跨境贸易的发展。

比较合同法的价值——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读后.

比较合同法的价值——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读后.

比较合同法的价值——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读后引语在考夫曼和梅迪库斯等人的法学名著的中文译本先后面世后不久,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德国当代法学名著”译丛新近又推出了拉仑茨的《德国民法通论》和克尼佩尔的《法律与历史》等多部有分量的著作。

由于这套丛书汇集了如此多的大师级人物及其重量级作品,因此便愈渐引起中国法学界人士的重视。

笔者就是在此背景下,重读海因·克茨的《欧洲合同法》的。

本书作者海因·克茨教授1935年生于奈德米尔,法学博士。

曾于1963 年获得美国密西根大学比较法硕士学位。

克茨是著名的比较法学者康德拉·茨威格特教授的高足,他1960 年即在著名的马克斯·普朗克外国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1970—1971年冬在汉堡大学取得教授资格,旋任康斯坦兹大学法学教授。

现任汉堡大学教授,是当今世界比较法学的领军人物,也是继茨威格特之后,兼任马普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的所长之一。

其实早在1992 年,克茨与茨威格特合著的《比较法总论》的中译本就由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并在法学界引起强烈反响,从此以后,克茨教授及其比较法理论对中国的法学,尤其是比较法学的影响便愈加深远。

2004年8月,克茨教授更是亲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为中国师生播传比较法与德国法之火种,其在比较法方面的广博知识、旷达情怀与高深造诣让人钦佩不已。

《欧洲合同法》是克茨教授运用其精研多年的比较法一般理论对“合同法”这一具体制度进行阐释分析的著作。

克茨比较法视野中的“欧洲合同法”的最大意义就在于它提示我们:对不同国家中作为交易规则核心的合同法进行理论和制度比较,不仅可能,而且必要。

比较合同法价值的展现在看待世界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关系及相关比较法的问题时,我们经常出现两种不良的思想倾向:一是过分夸大两大法系在思维方式、理论体系和具体制度方面的差别,以致丧失可比性;二是认为大陆法与英美法同属西方法律传统,有着共同的文化背景和理论根基——基督教的道德原理、自由民主主义的政治社会原理以及资本主义的经济结构(René David语),对二者进行比较实属耗费心智、徒劳无益之举。

欧盟法ppt

欧盟法ppt

欧盟法与普通法系的相互影响
一,普通法系对于欧盟法的影响
(一),判例法 ),判例法 ),诉讼程序 (二),诉讼程序
1,对抗制诉讼方式 2,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中实行美国判决中表明法官 不同意见的制度
(三),欧盟成员国之间贸易关系仿照美国宪 ),欧盟成员国之间贸易关系仿照美国宪 法管理州际商业的条款 二,欧盟法对普通法系的影响
欧盟法的一般原则
欧盟法律的一般原则也是其重要法律渊源 欧盟法一般原则产生之必要 具体原则如下: 具体原则如下:
基本权利原则,尤以人权的保障为主 基本权利原则, 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共同体的任何行动均不应超出实现本条约 目标所必需的范围 平等原则(非歧视原则) 平等原则(非歧视原则) 法律确定性原则: 法律确定性原则:合法性期待
欧盟法= 欧盟法=联邦法
欧盟与各成员国有各自独立的立法、司法、 欧盟与各成员国有各自独立的立法、司法、行政 系统。 系统。 欧盟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经济、社会领域,政治、 欧盟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经济、社会领域,政治、 外交与国防大权仍掌握在成员国手中。 外交与国防大权仍掌握在成员国手中。 欧盟——经济巨人,政治侏儒 经济巨人, 欧盟 经济巨人 国家主权观念根深蒂固 成员国在中东争端、 成员国在中东争端、海湾战争与前南斯拉夫的作 为一再表明成员国的协商一致之重要 联邦则是由联邦政府主管国防、外交等事务。 联邦则是由联邦政府主管国防、外交等事务。 结论:欧盟法不是联邦法, 结论:欧盟法不是联邦法,而是主权让渡的产物
对抗制的主要依据: 对抗制的主要依据:只有让双方相互 对抗,才能澄清事实, 对抗,才能澄清事实,体现正义 60年代 年代, 60年代,欧洲法的活动中也逐渐出现 对抗制诉讼方式的某种因素:
1,对抗制中,法官作为消极的仲裁人, 对抗制中,法官作为消极的仲裁人, 工作量较职权制少 2,欧洲法院案件积后 3,对抗制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的成功 英国、 4,英国、爱尔兰加入欧盟

2023出国学习总结

2023出国学习总结

2023出国学习总结2023出国学习总结五篇当你在出国留学期间不断地去体验和不断地去交流,你就会发现留学带给你的改变,你会发现出国留学带给你的绝对不是英语的流利和知识的增加,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2023出国学习总结,供大家参考。

2023出国学习总结精选篇1从去年10月1日到达德国康斯坦茨,迄今为止已经整整一年。

在这一年里,无论学习上和生活上都收获良多。

初到德国时,我与同一项目的其他三个女孩参加了康斯坦茨大学的“入学引导周”活动。

在德国同学的帮助下,我们办好了相关手续并渐渐熟悉了德国的生活,更值得让人高兴的是,在“入学引导周”的一项课外活动中,我们所在的小组获得了第一名。

一个愉快的开始总是如此重要。

根据中国同济大学和德国康斯坦茨大学法学双学位项目的课程要求和学分模块分布,我在第一学期主要研修的是基础模块课程,包括了合同法I、侵权法、国际私法、专业德语和一门加深模块课程卡特尔法。

一方面,对德国民法体系和侵权基础理论有大致了解,为加深模块课程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结合案例分析课基本上掌握了老师上课所教授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纯德语授课的授课方式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语言能力。

在第二学期前一周我参加了英国合同法的拓展课程,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合同关系有初步了解和对比。

在第二学期中,根据学制要求我选择了加深模块课程,包括了著作权法、商标法、经济法导论及国际经济法。

加深模块课程相对于基础课程增加了不少难度,并且课时相对集中,对课前预习有很大的要求,其中商标法课程与我的毕业论文相关,因此在商标法课程的学习上花费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遗憾的是,第二学期的合同法II和债法关系由于学制要求和时间冲突不能选择或者旁听。

就我个人而言,我更希望对德国的民法有更系统的学习,但合同法I、合同法II、合同法III以及侵权法、债法关系、物权法等这些均属于基础模块课程。

因此可行的话,我希望两校合作中的学分分配能够更能动些。

总而言之,通过两学期的德语业学习,我按照学习计划顺利完成了项目的学分要求,德语听力水平和表达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提升,并且对德国法学体系与法学理论有了进一步的认知,为德国法欧盟法与中国法的比较奠定了法学专业知识基础。

欧洲合同法通则

欧洲合同法通则

欧洲合同法通则1.1 合同主体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合同旨在确立适用于双方在欧洲范围内商业交易及合作中的各项权利、义务及规范,涵盖但不限于货物买卖、服务提供、合作开发等领域。

1.12 权利义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12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122 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款项或提供约定的货物、服务等。

1.123 甲方应当遵守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保密等方面的约定。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124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获得甲方支付的款项或其他对价。

1.125 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或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

1.126 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等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存在任何瑕疵或缺陷。

1.13 违约责任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如未按时支付款项、未提供约定的货物或服务等,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131 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未履行部分金额的[具体比例]%/日。

1.132 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预期利益的损失等。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如未按时交付货物、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等,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133 采取补救措施,如重新交付货物、重新提供服务等,以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1.134 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未履行部分金额的[具体比例]%/日。

1.135 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乙方违约而另行采购或寻求替代服务所支出的额外费用、业务损失等。

1.14 争议解决方式1.141 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协商应在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争议事项后的[具体天数]天内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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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欧盟合同法,讲座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一:欧洲合同法PECL韩世远译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CONTRACT LAWcompleted and revised version 1998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on Contract Law欧洲合同法原则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一般规定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Articl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第1:101 条:本原则的适用(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2) These Principles will apply when the partieshave agreed to incorporate them into their contract or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them.(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3) These Principles may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a) have agreed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 , the ‘lex mercatoria ' or the like; or (b) have not chosen any system or rules of law to govern their contract.(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1. 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 、“商人法” 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2. 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4) These Principles may provide a solution to the issue raised where the system or rules of law applicable do not do so.(四)当可得适用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对所产生的问题未提供解决方案时,本原则得作为一种解决方案。

Article - Freedom of contract第1:102 条:合同自由(1) Parties are free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and to determine its contents,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 and the mandatory rules established by these Principles.(一)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并决定其内容,但要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以及由本原则确立的强制性规则。

(2) The parties may exclude the application of any of the Principles or derogate from or vary their effects, except as otherwiseprovided by these Principles.(二)当事人可以排除本原则的适用或者背离或变更其效力,除非本原则另有规定。

Article - Mandatory Law第1:103 条:强行法(1) Where the otherwise applicable law so allows, the parties may choose to have their contract governed by the Principles, with the effect that national mandatory rules are not applicable.(一)在其他可得适用的法律亦允许之场合,当事人可以选择使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以使国内的强制性规则不能适用。

(2) Effect should nevertheless be given to those mandatory rules of national, supra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re applicable irrespective of the law governing the contract.(二)依据有关国际私法规则,如国内的、超国家的以及国际的强制性规则能够适用时,则应赋予这些强制性规则以效力,而不管规制该合同的法律。

Article - Application to questions of consent第1:104 条:对同意之问题的适用(1) The existence and validity of 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to adopt or incorporate these Principles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se Principles.(一)当事人对适用本原则的合意,其存在及生效应依本原则加以确定。

(2) Nevertheless, a party may rely upon the law of the country in which it has its habitual residence to establish that it did not consent if it appears from the circumstances that it would not be reasonable to determine the effect of its condu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Principles.(二)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它的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来证明它不同意,只要情况表明依据本原则确定它的行为的效力将是不合理的。

Article - Usages and Practices第1:105 条:惯例与习惯做法(1) The parties are bound by any usage to which they have agreed and by any practice they have established between themselves.一)当事人受它们同意的惯例以及它们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的拘束(2) The parties are bound by a usage which would be considered generally applicable by persons in the same situation as the parties, except where the application of such usage would beueasonable.(二)与当事人处于同样情形下的其他人通常会认为可得适用的惯例,当事人受其拘束,除非适用该惯例是不合理的。

Article - Interpretation and Supplementation第1:106 条:解释与补充(1) These Principles should be interpreted and develop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purposes. In particular, regard should be had to the need to promote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 certainty in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s and uniformity of application.(一)本原则应本其目的予以解释和发展,特别是,应注意有必要促进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合同关系的确定性和适用的统一性。

(2) Issues within the scope of these Principles but not expressly settled by them are so far as possible to be sett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deas underlying the Principles. Failing this, the legal system applicable by virtue of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s to be applied.(二)对属于本原则范围之内但又未为本原则明确解决的问题,应尽可能地依照本原则所隐含的精神予以解决。

如仍不能解决,则应适用依国际私法规则可以适用的法律制度。

Article -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by Wayof Ana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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