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合同法PECL韩世远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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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合同法原则》缩写

《欧洲合同法原则》缩写

《欧洲合同法原则》缩写及相关解析一、引言《欧洲合同法原则》(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简称PECL)是一套旨在统一欧洲合同法的重要法律原则。

这些原则为欧洲各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合同法基础,以促进跨国交易和商业活动。

本文将对PECL进行缩写,并对其中的关键内容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的法律文件。

二、PECL缩写PECL可缩写为“欧合原”,其含义为“欧洲合同法原则”。

这一缩写简洁明了,便于记忆和使用。

三、PECL关键内容解析1. 合同成立根据PECL,合同成立需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要素。

要约是合同一方提出的明确、无条件的意愿表示,而承诺则是另一方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

此外,PECL还规定了合同成立的形式和书面形式的要求。

2. 合同履行PECL强调合同双方应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

这包括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以及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价款。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3. 合同变更和解除PECL允许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或解除合同。

此外,如果出现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一方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这些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一方违约等。

4. 违约责任根据PECL,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如果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违约方可以免除责任。

此外,PECL还规定了违约金的适用和计算方法。

5. 争议解决PECL提倡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PECL还规定了诉讼时效和管辖权等问题。

四、结论本文对《欧洲合同法原则》进行了缩写和关键内容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的法律文件。

PECL为欧洲各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合同法基础,促进了跨国交易和商业活动的发展。

通过对PECL 的学习和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实践,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欧盟合同法,讲座

欧盟合同法,讲座

欧盟合同法,讲座篇一:欧洲合同法PECL韩世远译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CONTRACT LAWcompleted and revised version 1998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on Contract Law欧洲合同法原则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一般规定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Articl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2) These Principles will apply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incorporate them into their contract or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them.(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3) These Principles may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a) have agreed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the ‘lex mercatoria’ or the like; or (b) have not chosen any system or rules of law to govern their contract.(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韩世远译 欧洲合同法原则

韩世远译 欧洲合同法原则

韩世远译欧洲合同法原则(韩世远译)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範围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四)当可得适用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对所产生的问题没有提供一种解决方案时,本原则得作为一种解决方案。

第1:102条:合同自由(一)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并决定其内容,但要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以及由本原则确立的强制性规则。

(二)当事人可以排除本原则的适用或者背离或变更其效力,除非本原则另有规定。

第1:103条:强行法(一)在其他可得适用的法律亦允许之场合,当事人可以选择使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以使国内的强制性规则不能适用。

(二)依据有关国际私法规则,如国内的、超国家的以及国际的强制性规则能够适用时,则应赋予这些强制性规则以效力,而不管规制该合同的法律。

第1:104条:对同意之问题的适用(一)当事人对适用本原则的合意,其存在及生效应依本原则加以确定。

(二)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它的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来证明它不同意,只要情况表明依据本原则确定它的行为的效力将会是不合理的。

第1:105条:惯例与习惯做法(一)当事人受它们同意的惯例以及它们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的拘束。

(二)与当事人处于同样情形下的其他人通常会认为可得适用的惯例,当事人受其拘束,除非适用该惯例会是不合理的。

第1:106条:解释与补充(一)本原则应本其目的予以解释和发展,特别是,应注意有必要促进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合同关係的确定性和适用的统一性。

(二)对属于本原则範围之内但又未为本原则明确解决的问题,应儘可能地依照本原则所隐含的精神予以解决。

如仍不能解决,则应适用依国际私法规则可以适用的法律制度。

欧洲合同法通则(中英文第3部分)

欧洲合同法通则(中英文第3部分)

Section 4-Price Reduction第四节减价Article 9.401 - Right to Reduce Price第9:401条:减价请求权(1) A party who accepts a tender of performance not conforming to the contract may reduce the price. This reduction shall be proportionate to the decrease in the value of the performance at the time this was tendered compared to the value which a conforming tender would have had at that time.受领了与合同不符的履行提交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减少其价格。

此种减价应当与履行提交时与符合要求地提交的履行相比履行之价值的降低相称。

(2) A party who is entitled to reduce the price under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and who has already paid a sum exceeding the reduced price may recover the excess from the other party.一方当事人如依前款规定有权请求减价,并且它已支付了超过减后余价的价金,则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要回超出的部分。

(3) A party who reduces the price cannot also recover damages for reduction in the value of the performance but remains entitled to damages for any further loss it has suffered so far as these are recoverable under Section 5 of this Chapter.减过价的一方当事人不得再为履行价值的降低获取损害赔偿,但仍然有权对它遭受的其他损失请求赔偿,只要它们依据本章第五节的规定是可以获取的。

欧洲合同法通则(中英文第1部分)

欧洲合同法通则(中英文第1部分)

欧洲合同法通则简介欧洲合同法通则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履行的种类、不履行、不履行时救济手段以及一系列一般问题(如适用、任意法特点、概念规定及交易过程中的一般行为义务等)。

该通则第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始于1982年并持续到1995年,欧洲合同法委员会在此期间召开12次会议磋商该部分内容并最终确定了总计59条的内容。

该通则的第二部分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并持续至1995年,委员会就此共召开9次会议讨论该部分内容。

第二部分共计73条,涉及到如下内容:合同的订立、代理权限、合同的生效(包括意思表示瑕疵,但不包括违反强行法和违反善良风俗的规定)、合同的解释以及合同的内容和效力。

第三部分与第二部分不同的是,第三部分至始并没有与业已出版的前两部分统一出版,而是单独刊行。

该通则的三个部分全部由上面已经提到的欧洲合同法通则委员会起草,该委员会基于个人的动议而成立,其成员由来自欧共体所有成员国的学者组成。

该通则受到美国法重述的启示:每一卷都包括委员会一致同意的条款内容,此外,还包括案例适用在内的条款评注(comment)以及比较法上的法律批注(note),该批注主要涉及到欧盟成员国的国内相关规定,当然这也兼顾了国际条约、尤其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3个委员会的工作语言基本上全部是英文,其余为法文。

欧洲合同法通则并不仅仅在外表上接近美国法重述,该通则在更大程度上旨在法律统一,从民族国家的法律角度出发,前者比后者更追求法律改革和推动法律发展。

因此,较之于美国法重述的立法者,欧洲合同法通则的起草者面临一个更具创造性的任务,因为前者仅赋予其工作一个宣示性、确定美国共同私法的功能。

当然,委员会一如既往努力探求欧盟所有成员国合同法的共同核心(common core)以及探求反映当代超国家的法律发展轨迹。

依据起草者的目的,该通则在欧洲的任何地方都可适用该通则,从而可供成员国法学研究和判例使用。

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一般规定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rticle 1.101-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欧洲合同法PECL韩世远译

欧洲合同法PECL韩世远译

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completed and revised version 1998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on Contract Law欧洲合同法原则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一般规定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Article 1.101-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2) These Principles will apply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incorporate them into their contract or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them.(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3) These Principles may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a) have agreed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the ‘lex mercatoria’ or the like; or (b) have not chosen any system or rules of law to govern their contract.(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欧洲合同法PECL韩世远译

欧洲合同法PECL韩世远译

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completed and revised version 1998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on Contract Law欧洲合同法原则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一般规定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Article 1.101-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2) These Principles will apply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incorporate them into their contract or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them.(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3) These Principles may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a) have agreed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the ‘lex mercatoria’ or the like; or (b) have not chosen any system or rules of law to govern their contract.(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合同法韩世远_1[工作范文]

合同法韩世远_1[工作范文]

合同法韩世远篇一:韩世远合同法合同法讲座(4)(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韩世远博士:)我这次讲课的主要内容是《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和第七章"违约责任"。

讲课的顺序按照《合同法》条文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这部分从第60条开始。

第60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

第二款则是一个新的规定,涉及合同义务扩张,是这次《合同法》新增内容中的一个重要表现。

按照原先的三部合同法中的规定,理解合同的履行先要确定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合同的义务主要就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这些义务的不履行就构成了违约。

而这次的《合同法》在这些合同义务之外又额外地规定了一些义务,从而构成了我们称为"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的一系列义务。

具体表现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有先合同义务;在合同成立后履行过程中有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终了以后有后合同义务。

这样,伴随着合同关系由生到死的整个生命历程中就形成了一群合同义务,或者称为"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从而来具体地规范每一个过程中当事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

这里我重点讲解一下附随义务以及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

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在以往我们所学习的民法理论中并没有提到,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中多数也没有加以规定,而主要是本世纪发达国家的一些判例和学说提出来的。

这次我们的《合同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附随义务,确立了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

下面我们就具体地谈一谈这些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帮助大家比较准确地领会立法的意图。

合同义务是我们确定当事人应如何履行合同、是否违约时首先应确定的一项内容。

最主要的合同义务称为给付义务。

除了给付义务以外,《合同法》的第60条第二款还规定了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又可以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通常而言是决定合同关系类形的这样一种最主要的义务。

欧洲合同法原则韩世远译

欧洲合同法原则韩世远译

欧洲合同法原则(韩世远译)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四)当可得适用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对所产生的问题没有提供一种解决方案时,本原则得作为一种解决方案。

第1:102条:合同自由(一)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并决定其内容,但要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以及由本原则确立的强制性规则。

(二)当事人可以排除本原则的适用或者背离或变更其效力,除非本原则另有规定。

第1:103条:强行法(一)在其他可得适用的法律亦允许之场合,当事人可以选择使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以使国内的强制性规则不能适用。

(二)依据有关国际私法规则,如国内的、超国家的以及国际的强制性规则能够适用时,则应赋予这些强制性规则以效力,而不管规制该合同的法律。

第1:104条:对同意之问题的适用(一)当事人对适用本原则的合意,其存在及生效应依本原则加以确定。

(二)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它的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来证明它不同意,只要情况表明依据本原则确定它的行为的效力将会是不合理的。

第1:105条:惯例与习惯做法(一)当事人受它们同意的惯例以及它们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的拘束。

(二)与当事人处于同样情形下的其他人通常会认为可得适用的惯例,当事人受其拘束,除非适用该惯例会是不合理的。

第1:106条:解释与补充(一)本原则应本其目的予以解释和发展,特别是,应注意有必要促进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合同关系的确定性和适用的统一性。

(二)对属于本原则范围之内但又未为本原则明确解决的问题,应尽可能地依照本原则所隐含的精神予以解决。

如仍不能解决,则应适用依国际私法规则可以适用的法律制度。

pecl欧洲合同法

pecl欧洲合同法

pecl欧洲合同法PECL(欧洲私法原则)是欧洲合同法体系的一部分,是在欧洲法系国家中制定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原则。

PECL的目的是通过确立基本的合同法原则来促进欧洲内部市场的统一和发展。

本文将分析PECL的主要内容和应用情况,并探讨其对欧洲合同法的影响。

PECL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释,以及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中的缺陷。

在合同的成立方面,PECL规定了合同要素的要求,例如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合同标的的明确性和合法性等。

此外,PECL还规定了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信息披露、诚实信用原则和保密义务等。

在合同的履行方面,PECL明确了合同的约束力和效力。

根据PECL 的规定,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对不履行或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PECL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履行方式,如不可抗力和临时不履行等。

在合同的解释方面,PECL强调了合同解释的客观原则和合理解释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合同的解释应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以及合同条款的语言和背景。

对于解释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合同条款,PECL还规定了补充规则,如合同解释以双方诚信和合理期望为基础等。

至于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中的缺陷,PECL规定了撤销、修改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PECL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法院判决或仲裁来解除合同。

此外,PECL还规定了合同中常见的缺陷,如误导和不当影响等,并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

PECL作为一项基础性法律原则,对欧洲合同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许多欧洲国家将PECL的规定纳入本国法律体系,从而使其成为国内合同法的重要依据。

此外,PECL还为欧洲内部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跨境交易和投资的增加。

然而,尽管PECL在欧洲范围内具有重要地位,但其对于欧洲合同法的统一程度仍然有限。

由于欧洲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和语言障碍等原因,PECL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难度。

因此,进一步加强欧洲内部合同法的协调和标准化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欧洲合同法通则(中英文第3部分)

欧洲合同法通则(中英文第3部分)

Section 4-Price Reduction第四节减价Article 9.401 - Right to Reduce Price第9:401条:减价请求权(1) A party who accepts a tender of performance not conforming to the contract may reduce the price. This reduction shall be proportionate to the decrease in the value of the performance at the time this was tendered compared to the value which a conforming tender would have had at that time.受领了与合同不符的履行提交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减少其价格。

此种减价应当与履行提交时与符合要求地提交的履行相比履行之价值的降低相称。

(2) A party who is entitled to reduce the price under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and who has already paid a sum exceeding the reduced price may recover the excess from the other party.一方当事人如依前款规定有权请求减价,并且它已支付了超过减后余价的价金,则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要回超出的部分。

(3) A party who reduces the price cannot also recover damages for reduction in the value of the performance but remains entitled to damages for any further loss it has suffered so far as these are recoverable under Section 5 of this Chapter.减过价的一方当事人不得再为履行价值的降低获取损害赔偿,但仍然有权对它遭受的其他损失请求赔偿,只要它们依据本章第五节的规定是可以获取的。

欧洲合同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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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合同法,pdf篇一:欧洲合同法PECL韩世远译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CONTRACT LAWcompleted and revised version 1998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on Contract Law欧洲合同法原则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一般规定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Articl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一)本原则作为合同法在欧共体内的适用通则。

本原则作为合同法通则在欧共体内适用。

(2) These Principles will apply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incorporate them into their contract or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them.(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3) These Principles may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a) have agreed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the ‘lex mercatoria’ or the like; or (b) have not chosen any system or rules of law to govern their contract.(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欧洲合同法通则(中英文第1部分)

欧洲合同法通则(中英文第1部分)

欧洲合同法通则简介欧洲合同法通则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履行的种类、不履行、不履行时救济手段以及一系列一般问题(如适用、任意法特点、概念规定及交易过程中的一般行为义务等)。

该通则第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始于1982年并持续到1995年,欧洲合同法委员会在此期间召开12次会议磋商该部分内容并最终确定了总计59条的内容。

该通则的第二部分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并持续至1995年,委员会就此共召开9次会议讨论该部分内容。

第二部分共计73条,涉及到如下内容:合同的订立、代理权限、合同的生效(包括意思表示瑕疵,但不包括违反强行法和违反善良风俗的规定)、合同的解释以及合同的内容和效力。

第三部分与第二部分不同的是,第三部分至始并没有与业已出版的前两部分统一出版,而是单独刊行。

该通则的三个部分全部由上面已经提到的欧洲合同法通则委员会起草,该委员会基于个人的动议而成立,其成员由来自欧共体所有成员国的学者组成。

该通则受到美国法重述的启示:每一卷都包括委员会一致同意的条款内容,此外,还包括案例适用在内的条款评注(comment)以及比较法上的法律批注(note),该批注主要涉及到欧盟成员国的国内相关规定,当然这也兼顾了国际条约、尤其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3个委员会的工作语言基本上全部是英文,其余为法文。

欧洲合同法通则并不仅仅在外表上接近美国法重述,该通则在更大程度上旨在法律统一,从民族国家的法律角度出发,前者比后者更追求法律改革和推动法律发展。

因此,较之于美国法重述的立法者,欧洲合同法通则的起草者面临一个更具创造性的任务,因为前者仅赋予其工作一个宣示性、确定美国共同私法的功能。

当然,委员会一如既往努力探求欧盟所有成员国合同法的共同核心(common core)以及探求反映当代超国家的法律发展轨迹。

依据起草者的目的,该通则在欧洲的任何地方都可适用该通则,从而可供成员国法学研究和判例使用。

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一般规定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rticle 1.101-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欧洲合同法原则(之三)

欧洲合同法原则(之三)

欧洲合同法原则(之三)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五章解释第5:101条:解释的一般规则(一)合同应依当事人的共同意图加以解释,即使这与用语的字面含义不同。

(二)如果能够认定一方当事人意欲合同具有特定的含义,而且在合同缔结时对方当事人不会不知道第一方当事人的此种意图,则合同应按第一方当事人意欲的方式加以解释。

(三)如果依据第一款和第二款无法认定某种意图,合同应按与双方当事人属于相同类型的通情达理之人在相同情况下所会赋予它的含义解释。

第5:102条:相关情况在解释合同时,应特别注意:1.达成合同时的情况,包括预备性磋商;2.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即便是达成合同以后的行为;3.合同的性质与目的;4.由双方当事人以及它们内部确立的习惯做法对类似条款作出过的解释;5.在所涉行为的行业中条款或表述通常被赋予的含义,以及类似条款业已得到的解释;6.惯例;以及7.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

第5:103条:对使用者不利益规则对未经个别商议的合同条款存有疑义时,应作不利于使用该条款之当事人的解释。

第5:104条:经过商议的条款的优先性经过个别商议的条款优先于那些未经个别商议的条款。

第5:105条:合同作为整体的优先性条款应从它们表现出来的合同整体的角度加以解释。

第5:106条:赋予条款完全的效力使合同条款合法或有效的解释方法优先于不具此种效果的解释方法。

第5:107条:语言的差异在合同采用两种或多种语言文本,其中没有一个被指定为权威文本时,如果不同文本之间存有差异,在解释上应以合同最初采用的文本优先。

第六章内容与效果第6:101条:产生合同债务的陈述(一)一方当事人于合同缔结前或合同缔结时所作的陈述将被视为一种合同性保证,只要那正是对方当事人在该具体情况下对它所合理地理解的,考虑:1.该陈述对于对方当事人的表面的重要性;2.该方当事人是否在经营过程中作出该陈述;以及3.当事人相关的专门技术。

(二)如果当事人中的一方系职业性供应人,在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缔结之前,该方对其服务或商品或者其他物品进行销售、宣传等时,关于它们的性能或用途发布了信息,则该陈述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除非情况表明对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该陈述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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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completed and revised version 1998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on Contract Law欧洲合同法原则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一般规定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Article 1.101-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一)本原则作为合同法在欧共体内的适用通则。

本原则作为合同法通则在欧共体内适用。

(2) These Principles will apply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incorporate them into their contract or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them.(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3) These Principles may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a) have agreed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the ‘lex mercatoria’ or the like; or (b) have not chosen any system or rules of law to govern their contract.(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4) These Principles may provide a solution to the issue raised where the system or rules of law applicable do not do so.(四)当可得适用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对所产生的问题未提供解决方案时,本原则得作为一种解决方案。

Article 1.102 - Freedom of contract第1:102条:合同自由(1) Parties are free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and to determine its contents,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 and the mandatory rules established by these Principles.(一)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并决定其内容,但要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以及由本原则确立的强制性规则。

(2) The parties may exclude the application of any of the Principles or derogate from or vary their effects,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by these Principles.(二)当事人可以排除本原则的适用或者背离或变更其效力,除非本原则另有规定。

Article 1.103 - Mandatory Law第1:103条:强行法(1) Where the otherwise applicable law so allows, the parties may choose to have their contract governed by the Principles, with the effect that national mandatory rules are not applicable.(一)在其他可得适用的法律亦允许之场合,当事人可以选择使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以使国内的强制性规则不能适用。

(2) Effect should nevertheless be given to those mandatory rules of national, supra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re applicable irrespective of the law governing the contract.(二)依据有关国际私法规则,如国内的、超国家的以及国际的强制性规则能够适用时,则应赋予这些强制性规则以效力,而不管规制该合同的法律。

Article 1.104 - Application to questions of consent第1:104条:对同意之问题的适用(1) The existence and validity of 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to adopt or incorporate these Principles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se Principles.(一)当事人对适用本原则的合意,其存在及生效应依本原则加以确定。

(2) Nevertheless, a party may rely upon the law of the country in which it has its habitual residence to establish that it did not consent if it appears from the circumstances that it would not be reasonable to determine the effect of its condu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Principles.(二)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它的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来证明它不同意,只要情况表明依据本原则确定它的行为的效力将是不合理的。

Article 1.105 - Usages and Practices第1:105条:惯例与习惯做法(1) The parties are bound by any usage to which they have agreed and by any practice they have established between themselves.(一)当事人受它们同意的惯例以及它们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的拘束。

(2) The parties are bound by a usage which would be considered generally applicable by persons in the same situation as the parties, except where the application of such usage would be unreasonable.(二)与当事人处于同样情形下的其他人通常会认为可得适用的惯例,当事人受其拘束,除非适用该惯例是不合理的。

Article 1.106 - Interpretation and Supplementation第1:106条:解释与补充(1) These Principles should be interpreted and develop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purposes. In particular, regard should be had to the need to promote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 certainty in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s anduniformity of application.(一)本原则应本其目的予以解释和发展,特别是,应注意有必要促进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合同关系的确定性和适用的统一性。

(2) Issues within the scope of these Principles but not expressly settled by them are so far as possible to be sett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deas underlying the Principles. Failing this, the legal system applicable by virtue of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s to be applied.(二)对属于本原则范围之内但又未为本原则明确解决的问题,应尽可能地依照本原则所隐含的精神予以解决。

如仍不能解决,则应适用依国际私法规则可以适用的法律制度。

Article 1.107 -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by Way of Analogy第1:107条:本原则的类推适用These Principles apply with appropriate modifications to agreements to modify or end a contract, to unilateral promises and other statements and conduct indicating intention.本原则经适当修正适用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单方允诺和其他的表意陈述和行为。

Section 2 - General Obligations第二节一般义务Article 1.201 -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第1:201条: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1) Each party must act in accordance with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一)各方当事人均须依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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