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工程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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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工程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
扬州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作业特点,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甲方统筹安排乙方工作时间,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休息时间。
乙方按时完成双方约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遵守甲方和有关部门的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及时核对考勤和工资结算记录。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应当遵守国家劳动卫生、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有关规定。
四、劳动报酬
以项目部用工实名制管理为基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
的标准,以实际出勤核算乙方上一个月工资。
1、双方当月核清工作量的,甲方按实际工作量核算乙方上一个月工资。
2、因工程增(减)量增(减)项、安全生产、施工进度和施工质
准(参照当前公布的扬州市建筑业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般不低于5000元),以实际出勤预算乙方上一个月工资。双方应及时核清工作量,甲方应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乙方完成前款计日工、包清工所对应的约定工作量外、完成甲方另行安排的楼层清理或垃圾清运等其他临时性和额外零星工作的,双方应及时核清工作量,甲方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终止本合同或经协商离场,甲方应当在终止本合同或乙方离场之月的下一工资支付日前结清乙方所有工资。
(二)双方就安全违规、质量问题、提前退场等因素工资核减及
六、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备注:1、本合同签订后,分包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
2、住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收到合同复印件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拍照上传至扬州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人工费用拨付补充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总承包单位):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现就人工费用拨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督促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根据用工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考勤或实际工资量,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乙方。
二、乙方按月审核汇总本单位及分包单位的工资支付表,每月日前向甲方提出人工费用拨付申请。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四、甲方监督乙方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五、乙方妥善保存用工管理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备查,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甲方不得因争议不按照约定拨付人工费用,乙方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