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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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一、为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三、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确保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
四、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六、矿长依照本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
七、其他各有关人员,依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
1、生产副经理:具体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安监部部长:负责提供安全教育与培训信息;特种作
业人员资质培训的组织、协调;日常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教育与培训监督、考核。
3、总工程师:协助制定全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八、各生产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施。教育与培训范围与任务。
九、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的下列人员,按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1、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经理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2、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矿井生产车间负责人、区(队)长,必须经过专业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十、新入本企业员工,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业;在老工人带领下,4个月后,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新工人分配到车间、班组,入井前,车间和班组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十一、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
十二、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由矿总
工程师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经过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十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由矿进行不少于20h的在职安全教育与培训。
十四、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包括:政策法规教育、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内容,实施时区别不同人员分别安排。
1、矿长、各分管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明确本身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对特种作业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明确本人的职责和从事的岗位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了解岗位作业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急措施,能够熟练操作。
3、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标准,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有关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要求。
4、对其他职工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帮助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
十五、根据上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每年年初以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1、教育与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对象、时间、内容、要求、目标以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职责。
2、年度培训计划,应能确保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
3、编制教育与培训计划时,各部门、区队应提前1个月提出教育与培训建议。
4、教育与培训计划由矿长批准后实施。
十六、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计划要求,按时参加培训。
十七、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1、建立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矿每月不少于1次。
2、班前安全教育,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布置安全工作。
3、利用会议、学习、板报、标语、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知识教育。
十八、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进行认真的考试、考核。安全知识、技术知识考试以笔试、答辩形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作业现场进行。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十九、各类人员的培训情况由安监部记录并进行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二十、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工培训、考核、发证和存档管理。
1、本制度规定必须培训的人员:
(1)新招收进矿的员工。
(2)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
(3)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及调换工种的人员。
(4)根据需要矿领导安排培训的人员。
(5)下岗转岗再就业人员。
(6)《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培训的有关人员。
2、每次培训,各有关部门、区队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将所培训的名单报安监部以便安排培训。
3、凡矿举办的培训班,有关的部门、区队,如不按通知要求将培训名单报送到安监部的,考核部门100元;开班培训期间,培训部门将严格按照报送的名单进行考勤,无故不参加培训的,考核个人每次100元,迟到、早退的考核个人每次50元;该单位送培人员,每次上课缺席超过20%,考核该单位500元。
4、各区队有新员工来矿工作的,必须及时将名单报安监部安排上岗培训,私自下井,考核各施工单位1000元/人。
5、特殊工种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必须持证上岗,不经培训上岗操作考核1000元/人;已培训合格,但未持证上岗的考核100元/人。
6、工种调换时,综合部必须将名单报到矿领导,接收单位安排上岗前必须先送培训,合格后才可安排上岗作业。
7、每期培训,必须进行考试和考核,考试要有成绩,考核要经主要授课人员签署意见,培训结果由安监部、培训部门存档备案,并通知培训人员所在单位。
8、新招进矿的承包队或员工培训,经费由各施工单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