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处罚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3篇)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一、一般“三违”界定范围(一)、共性方面1、井下不按规定正确佩戴矿灯、自救器的;2、乘罐、乘车不按规定排队的;3、井下作业粉尘较大时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4、工作时间干私活,看书(专业书籍除外)、看报的;5、井下不戴安全帽、脱靴子、关闭矿灯、自救器不随身携带的;6、井下不正确使用矿灯,背后甩灯,灯绳打结的;7、“三违”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单位、姓名的;8、井底车场未按照规定路线行走的;9、井底车场及主要大巷随地大小便的;10、井上下把钩工未按规定负责把钩、搜身、开关罐门、目接送罐等工作的;11、井下临时停车地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式阻车器或掩车的;12、巷道内推矿车过巷道交叉口、弯巷及前方有人时不吹哨的;13、上下罐人员擅自打开、关插罐门的;14、井下没有系矿帽帽带的,升井未冲刷胶靴的;15、人车内吃饭的、乱扔垃圾的;16、井下坐高压注浆管的;17、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二)、采煤专业:1、人员进入煤墙工作时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2、液压管路接头未按规定正规使用“U”型销子的;3、泵站需要加乳化油时,未使用专用油桶和油泵;4、非紧急情况,使用紧急停机开关的;5、采煤机停机时离合器手把未打到停电位置;6、刮板运输机超负荷时,反复打倒车的;7、乳化液泵工不会使用折光仪的;8、更换液压元件没有停止乳化液泵的;9、工作面上下隅角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没有按要求进行卸顶板锚杆螺帽的;10、工作面在采用单体支柱调整支架时,没有使用双防倒绳或采用远距离进行供液的;11、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三)、开拓掘进专业1、使用耙装机时,用锚杆或撬杠代替操作手把的;2、使用耙装机时,闸皮用螺丝帽或其他东西垫起来的;3、耙装机停用停电后,手把未摘除的;4、耙矸机照明不正常使用的;5、耙矸机攀橛用顶、帮锚杆代替的;6、喷浆时,在矿车里拌喷浆料的;7、工作面风管、水管接头用铁丝代替“U”型卡或“U”型卡穿单腿的;8、用活口扳手紧锚杆的;9、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安全一直是我国工业领域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该细则旨在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严惩违规行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一、违规行为的定义和分类1.1 违规行为的定义违规行为是指煤矿生产和管理过程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违反、设备设施的违规使用、操作人员的违规操作等。
1.2 违规行为的分类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将其分为一般违规行为和重大违规行为。
一般违规行为主要指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如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等;而重大违规行为则指那些严重危害煤矿安全的行为,如违规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
1.3 违规行为的后果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不仅可以维护煤矿安全,还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煤矿“三违”处罚的原则2.1 依法依规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并且处罚行为必须合法合规,不能违反法律原则。
2.2 公平公正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要求对违规行为进行公平公正的判定和处罚,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3 从严从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要求对重大违规行为进行从严从重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同时,对于一般违规行为也要进行适当的处罚,以防止违规行为的扩大化。
三、煤矿“三违”处罚的具体措施3.1 罚款对于违规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罚款。
罚款的数额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以达到惩罚和警示的目的。
3.2 暂停生产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暂停煤矿的生产,直到问题得到解决并符合相关要求为止。
这可以迫使煤矿管理者重视安全问题,加强安全管理。
3.3 撤销资质对于多次重大违规行为的煤矿,可以考虑撤销其经营资质,以防止其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煤矿安全三违处罚 细则(参考)
XX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二〇一八年八月目录第一章管理制度第一节对一类违章的处罚第1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一类违章。
给予500~1000元罚款。
如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携带火种、烟草入井者。
2、井下擅自拆卸矿灯者。
3、特殊工种,如绞车司机、机车司机与跟车工、电工、耙斗机司机、通信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等,未经培训合格就擅自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4、偷盗火工产品及煤矿内的主要安全、生产物资者。
5、因违章、安全事故而打击报复举报人、劝阻人或管理人员者。
6、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影响极坏的直接责任者。
第二节对二类违章的处罚第2条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二类违章,给予违章者罚款500元。
1、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位置或睡觉者。
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者。
3、现场跟班队管人员脱岗者。
4、新员工未经煤矿组织入井岗前培训就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5、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骨折或内伤出血的责任者,或一次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受伤的责任者。
6、在井下睡觉者(以矿灯直射面部,开关三次矿灯未睁开眼睛者视为睡觉)。
第三节对三类违章的处罚第3条煤矿每天必须由矿级领导组织部门、队、班长及有关人员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缺一次处煤矿领异罚款100元,矿、科、队地面值班人员不假脱岗者,处罚款100元。
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每月负责组织召开一次瓦斯治理专题会议,并有专门记录。
未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每少一次罚矿长、技术负责人各200元,并有记录可查。
矿、科、队必须按瓦斯治理专题会议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
未按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4条无值班队干组织召开班前会,对值班队干罚款150元。
第5条紧急情况下,煤矿调度室找不到安全生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6条队召开班前会时,其记录本上无当班安全工作具体注意事项,对值班队干罚款50元。
第7条现场跟班队干不检查处理或应该检查出而未查出当班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就组织生产(带隐患作业),对跟班队干罚款50元。
金旗煤矿“三违”处罚细则(试行稿)
金旗煤矿“三违”处罚细则为了杜绝矿井“三违”现象,规范处罚行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金旗煤矿“三违”处罚细则。
一.一般“三违”处罚1.下井不规范着装,不戴矿帽,罚20元;2.酒后下井,罚50元;3.不接受搜身检查,罚50元;4.未携带矿灯或矿灯损坏下井,罚50元;5.未接受安全培训下井,罚50元;6.携带烟草,火机或手机下井,罚100元;7.睡眠不足,精神不振,带病下井作业,罚50元;8.入井后不按规定路线进入工作面,罚50元;9.井下不服从安排,不听从指挥,罚100元;10.井下睡觉,罚50元;11.井下打架,争抢工具,蛮横霸道,罚1000元;多次教育不改,予以清退;12.对安检人员辱骂,殴打,报复,罚100元,予以清退;13.井下随地大小便,罚20元;14.进出风门不随手关好,罚50元;15.破坏矿井通风设施,电气设备,罚200元;16.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罚100元;17.擅自乱打绞车信号,罚100元;18.聚众闹事,罢工,敲诈,影响矿井正常生产,罚200元并清退;19.不参加安全学习,罚50元;二.采掘工作面“三违”处罚1.安瓦检员未检查安全情况擅自进入作业,罚50元;2.未处理安全隐患,如通风,敲帮问顶等,进入盲目作业,罚100元;3.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打眼,放大炮,放巴炮,罚100元;4.采掘工作面支柱超出空顶距任然在作业,罚100元;5.倾斜工作面支柱没有迎山角,支柱不整齐,东倒西歪的,罚50元;6.采掘工作面支柱为和尚顶,罚50元;7.采掘工作面支柱无柱窝,架神仙腿,罚50元;8.采掘工作面支柱断裂未及时补顶,罚50元;9.掘进巷道背帮不严,缺一块板罚10元;10.采掘工作面顶板破碎未加密支柱,罚50元;11.过断层,裂隙要求加密支柱而未执行,罚100元;12.采掘工作面支护不打木楔,罚50元;13.采掘工作面留有伞檐和伪顶而未处理,罚50元;14.采掘工作面留有护顶煤未处理直接支护,罚50元;15.超宽采煤,破坏顶板,罚50元;16.掘进工作超挖过大,罚100元;17.擅自采挖煤柱,罚100元;18.掘进巷道水沟不畅通,每米罚10元;19.采掘工作面临时停风后未恢复进入工作面,罚50元;20.瓦斯超过0.8%,不服从指挥继续作业,罚100元;21.瓦斯超过1 %,要求撤出不听从指挥,罚100元;22.采掘工作面脏乱差,罚200元;23.2人以下在工作面作业,罚100元;24.掘进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打悬挂眼,缺一眼,罚20元;25.停止打眼时,必须将风水管关紧,违者罚100元;三.运输提升“三违”处罚1.把钩工发错信号,导致绞车误操作,罚100元;2.把钩工不使用挡车装置,罚100元;3.把钩工发现挡车装置损坏,失灵,仍在绞车,罚100元;4.把钩工发现连环损坏仍在绞车,罚100元;5.把钩工发现钢丝绳损伤仍在绞车,罚100元;6.把钩工未正确插销连接串车而绞车,罚100元;7.把钩工发现矿车超载而绞车,罚100元;8.把钩工蹬车摘钩,罚50元;9.把钩工不在规定范围内摘钩,罚50元;10.把钩工不加强车场安全,允许其他人员逗留,罚50元;11.把钩工不定期检查,发现损坏变形矿车,罚50元;12.推车人员同向推车,前后间距若小于20米,罚50元;13.推车工埋头推车,罚50元;14.推车工停车未使用木楔,罚50元;15.推车工遇转弯处不减速,罚50元;16.绞车工不坚守工作岗位,到处乱窜,罚50元;17.绞车工未听清信号乱绞车,罚100元;18.绞车工在绞车超负荷仍在绞车,罚100元;19.绞车工在钢丝绳排列不整齐仍在绞车,罚100元;20.绞车工酒后操作,罚100元;21.绞车工在刹车装置失灵仍在绞车,罚100元;22.绞车工在听到救助信号不报告,不采取措施,罚100元;23.绞车房及设备脏乱差,罚50元;24.绞车工必须现场交接班,违者罚50元;四.机电维修“三违”处罚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罚50元;2.电气设备外壳未接地,罚50元;3.发现电气设备隐患不及时处理,罚100元;4.供电线路发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罚100元;5.供电防爆开关密闭不严实,罚50元;6.电气设备摆放不整齐,罚50元;7.电缆悬挂不整齐,罚50元;8.矿车损坏,变形不及时维修而带病运行,罚100元;9.井下水泵工空班空岗及乱窜,罚100元;10.井下值班机电工空班空岗,罚50元;11.井下机电工酒后操作,罚100元;12.井下机电硐室,机电设备脏乱差,罚50元;五.民爆物品管理及爆破“三违”处罚1.各施工班组必须有专人领取保管民爆物品,随便变更领用保管人员,发现一次,罚100元;2.民爆物品严禁私拿,私用,私藏,转让,转卖,转借,发现一次,罚100元;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任何人严禁将民爆物品带出矿外,发现一次罚200元;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领取运输雷管炸药未分开运输,罚100元;5.雷管从领取,运输,装药未将引线扭结短路,罚50元;6.雷管炸药未分开装箱上锁保管,罚100元;7.装配引药不在顶板完整,安全地点进行,罚100元;8.严禁将民爆物品带到人多的地方,违者罚100元;9.不准存放装有雷管的药卷,违者罚100元;10.下班时,班组未用完雷管炸药必须退库,违者罚100元;11.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装药,超过规定量装药,罚100元;12.装药后不封泥或用其它替代物封眼,罚100元;13.不按照规定处理残瞎炮,罚200元;14.处理残瞎炮后未搜集雷管,罚100元;15.放炮不使用放炮器,罚200元;16.采掘工作面只准专人做药,装炮,放炮,违者罚100元;17.井下遇大块石头放巴炮,罚200元;六.瓦检,通风,测风,防尘“三违”处罚1.未按规定检测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罚100元;2.在采掘工作面检测瓦斯结果未通知现场人员,罚50元;3.在采掘工作面检测瓦斯结果未写上瓦检板牌,罚50元;4.暂时停工工作面未进行瓦斯检测,罚50元;5.未认真执行“一炮三检”,罚50元;6.瓦斯浓度达0.8%时,仍在爆破作业,罚100元;7.瓦斯浓度达1%时,不撤出人员,罚100元;8.瓦斯浓度超限处理时,擅自离开现场,罚100元;9.空班,漏检,瞒报瓦斯浓度,罚100元;10.未进行检测瓦斯,弄虚作假填报表,罚100元;11.发现井下有人吸烟不严格处理,罚200元;12.使用瓦检仪药品失效,罚50元;13.仪器模糊不及时修正,罚50元;14.不按规定每旬测风上牌,罚100元;15.采掘工作面风筒口离工作面超过5米,罚100元;16.采掘工作面风筒悬挂不整齐,罚100元;17.采掘工作面风筒破损不更换,不修补,罚100元;18.采掘工作面擅自停开风机,无风作业,罚200元;19.炮烟未散完进入采掘工作面,罚100元;20.临时停工工作面未通风进入者,罚100元;21.掘进工作面无水干打眼,罚200元;22.采掘工作面不按照《作业规程》要求打探水眼,罚200元;23.采掘工作面探水眼当做炮眼使用,罚100元;七.矿级领导,安全员“三违”处罚1.矿级领导必须有人下井跟班,缺一次罚100元;2.矿级领导现场不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罚100元;3.矿级领导到现场对“三违”现象视而不见,按“三违”现象双倍处罚;4.矿级领导违反规程,瞎指挥,罚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安全员必须跟班作业,缺一次罚100元;6.安全员现场不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罚100元;7.安全员到现场对“三违”现象视而不见,按“三违”现象双倍处罚;8.矿级领导及安全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罚200元;9.矿级领导及安全员瞎指挥或鼓动员工闹事,罚200元并开除;10.矿级领导及安全员酒后下井,罚200元;11.矿级领导及安全员井下安全检查不到位,应该去的工作面不去,罚100元;八.其它“三违”处罚1.擅自处理瞎炮,罚100元;2.不按照规定探放水,罚100元;3.发现透水预兆继续作业,罚200元;4.发现透水预兆,不按照规定通知相邻工作面人员撤离,罚200元;5.井下遇险,能救助而不2,罚500元并清退;6.特殊情况下不服从指挥,罚200元并清退;7.处罚后在班前会上公布,对无理取闹的加倍处罚,不听劝告,及时清退;九.说明1.根据国家,省及煤炭管理部门的要求,矿井有权修改和增减处罚细则条款;2.矿井发现其它“三违”现象,处罚细则不明确的,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视情况作出处理决定;3.欢迎和鼓励矿井全体员工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矿安全生产办公室,公司将针对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正;4.本处罚细则解释说明权为昱城煤矿;5.本处罚细则从颁发之日起实施。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行业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份,但由于其特殊性质,安全问题向来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其中包括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本文将就该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主要包括违规行为的定义、处罚措施、违规责任的界定以及监管机构的职责。
一、违规行为的定义:1.1 违规开采:指煤矿企业在未获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开采活动,或者超越许可范围进行开采。
1.2 违规施工:指煤矿企业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施工的情况下,进行矿山工程建设或者设备安装。
1.3 违规生产:指煤矿企业在未经安全评估或者未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的情况下,进行煤矿生产活动。
二、处罚措施:2.1 经济处罚:对煤矿企业进行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进行确定。
同时,对煤矿企业的违规所得予以追缴,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2 行政处罚:可以采取警告、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以确保煤矿企业改正违规行为并保障安全生产。
2.3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环境破坏等情况,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的刑事责任。
三、违规责任的界定:3.1 主要责任人:包括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矿长、安全负责人等。
主要责任人应当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负有最终责任,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3.2 直接责任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直接责任人应当对自己所负责的工作岗位上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3.3 其他责任人:包括煤矿企业的配套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其他责任人应当对自己所承担的监管职责和服务职责负有责任。
四、监管机构的职责:4.1 监督检查:煤矿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催促煤矿企业整改。
4.2 安全培训:煤矿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行业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煤矿生产环境复杂、作业条件恶劣等因素,煤矿事故频发。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对煤矿“三违”行为进行了严格处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的实施细则。
一、违规操作处罚细则:1.1 违规操作的定义:违规操作是指煤矿工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定,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1.2 违规操作的处罚措施:对于违规操作行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处理措施。
1.3 违规操作的处罚标准:具体的处罚标准应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煤矿行业标准进行制定,根据违规操作的严重程度和后果进行评估,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违章指挥处罚细则:2.1 违章指挥的定义:违章指挥是指煤矿管理人员或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指挥规定和管理要求,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2.2 违章指挥的处罚措施:对于违章指挥行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处理措施。
对于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违章指挥行为,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2.3 违章指挥的处罚标准:具体的处罚标准应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煤矿行业标准进行制定,根据违章指挥的严重程度和后果进行评估,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违规设备处罚细则:3.1 违规设备的定义:违规设备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机械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未经安全检测、维修的情况。
3.2 违规设备的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设备,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产整顿、罚款、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3.3 违规设备的处罚标准:具体的处罚标准应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煤矿行业标准进行制定,根据违规设备的安全隐患程度和后果进行评估,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违规管理处罚细则:4.1 违规管理的定义:违规管理是指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管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1. 引言煤矿行业是我国的重要能源产业,但煤矿安全生产事关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行为规范,并对违反规范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细则。
2. 三违定义煤矿安全生产三违是指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以及企业内部制度,造成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或事故的行为。
3. 三违分类根据煤矿安全生产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可以分为三类:3.1 违章指挥类三违违章指挥类三违是指矿业企业管理者或监工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违规指挥作业人员进行生产行为的情况。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违章指挥类三违:•不按照规定制定、下发和执行生产任务书;•未经培训、未持证上岗的人员从事高风险作业;•未经安全技术交底、未掌握操作规程的人员从事作业;•未按照规定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的矿井检查和隐患治理。
3.2 违反操作规程类三违违反操作规程类三违是指作业人员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违反作业操作规程进行生产行为的情况。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违反操作规程类三违:•不按照规定的工艺流程进行作业;•未经允许擅自停机修理;•操作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防护设施;•擅自改变工作面进度和方法;•使用失效的设备和工具进行作业。
3.3 违反安全防护类三违违反安全防护类三违是指作业人员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违反安全防护要求进行生产行为的情况。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违反安全防护类三违:•不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从事作业;•不按照规定进行瓦斯检测和通风换气;•未按照规定进行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未按照规定对危险地点进行警示标识;•违规操作电气设备,造成电气事故隐患。
4. 三违处罚细则对于煤矿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煤矿企业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根据三违的性质和情节,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4.1 通报批评对于一般性质的三违行为,可以进行内部通报,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引起重视并改正错误。
煤矿“三违”界定及处罚规定
练、义务劳动四种形式。
1、一般“三违”。
罚款300元,停工培训1天,义务劳动2天,准军事化培训3天。
向所在区队写出一份保证书。
2、严重“三违”。
罚款500元,停工2天,义务劳动2天,准军事化培训3天。
向所在区队写出一份保证书。
3、“三违”人员停工培训期间不计发工资,义务劳动和准军事化培训期间工资每天按50元发放。
4、“三违”人员完成停工培训后,由综合调度室负责安排义务劳动,并根据其表现情况评估其是否符合返岗工作条件。
5、由民警队负责,组织开展“三违”人员准军事化培训。
6、对未查出“三违”或时间过半、任务未过半的最后一名管理人员进行为期3天的准军事化培训。
7、各区队接到停工通知单后,开始安排进行停工培训,发现停工期间“三违”人员仍在上班的,对责任区队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100元。
8、安检科负责对“三违”人员停工培训、义务劳动、准军事化培训情况进行督查,安检科下发“三违”通知单后机电队对“三违”人员进行锁灯,帮教程序结束后“三违”人员拿结业证明到机电队开灯。
(若有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由区队队长向安检科说明情况,调整到下月进行帮教,但最多延期不能超过两个月)。
9、由于“三违”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程序进行帮教。
造成重伤的,按程序对责任人留用查看一年。
由于“三违”造成他人伤害的,按程序对责任人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10、由于“三违”造成本人伤害的,根据受伤害程度,对其按一般“三违”或严重“三违”进行帮教。
11、个人月度连续发生2起一般“三违”的人员,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12、区队当月连续出现2起严重“三违”行为的,对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50元。
13、区队当月内出现3起严重“三违”的,对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100元;同时,队长或支书陪同“三违”人员一起参加为期3天的准军事化训练。
14、月度内班组累计发生3起“三违”行为的,对班组长按一般“三违”进行帮教。
三、有关要求1、安检科负责“三违”日常监督管理,每月对矿井“三违”查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通报。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
星光一号井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加强煤矿现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对“三违”行为的处罚,有效减少“三违”行为,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集团公司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依据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上级管理部门近期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在公司原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修订而成。
第三条本《细则》是公司及所属煤矿全体干部、职工共同遵守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准绳,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及集团公司机关所有干部及全体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未能涉及的相关内容及条款,可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三违”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建设中所发生或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行为。
第六条依据“三违”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将“三违”界定为一般“三违”、较重“三违”、严重“三违”。
《细则》中将员工责任心差或管理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三违”列为从严处理对象。
第七条对“三违”人员处理坚持“教育为主,教罚结合”的原则,对于认识态度较好,有改正决心的一般“三违”人员,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态度不好,或出现较重以上“三违”现象的要加重处罚。
第二章“三违”处罚通用部分第十条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擅自中断数据传输或人为将瓦斯传感器摘离规定位置,进行监控作假,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3、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4、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及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设施。
5、虚打瓦斯抽、排钻孔,虚报钻孔深度和数量。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三违”是指煤矿生产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管理,是煤矿生产中的违规行为。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秩序,保障生产安全,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处罚对象1.1 违章指挥:指煤矿生产中领导人员在指挥作业过程中违反生产规程、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安全隐患的行为。
1.2 违章操作:指煤矿生产中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者安全隐患的行为。
1.3 违章管理:指煤矿管理人员在生产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安全隐患的行为。
二、处罚标准2.1 违章指挥:对于违章指挥行为,普通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赋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2.2 违章操作:对于违章操作行为,根据实际情况赋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扣除工资等。
2.3 违章管理:对于违章管理行为,应当根据管理人员的责任和失职程度赋予相应的处罚,包括降职、罚款、停职检查等。
三、处罚程序3.1 立案调查:对于发现的煤矿“三违”行为,应当即将进行调查,查清事实,采集证据。
3.2 处罚决定:在调查确认后,应当根据处罚标准和实际情况做出处罚决定,并通知相关责任人。
3.3 处罚执行:对于已经做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执行,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四、处罚效果4.1 规范生产秩序:通过对煤矿“三违”行为的处罚,可以有效规范生产秩序,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4.2 预防事故发生:处罚可以引起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警示,避免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降低事故风险。
4.3 保障生产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的执行可以有效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监督检查5.1 定期检查: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执行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处罚措施的有效实施。
5.2 加强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三违”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惩罚细则煤矿安全生产是当前社会紧要的一项工作,在煤矿生产中,为了维护煤矿的安全生产,必需订立一系列安全制度和规章,严格执行,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必需严格惩罚。
本文将对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三违惩罚细则进行认真的阐述,即对违章指令、违禁行为和违反禁令的惩罚情况作出规定。
一、违章指令煤矿生产中,违反规定是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其中违章指令是违反规定的一种形式,重要是指生产过程中显现的命令不合法,不符合操作规程,给生产过程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例如,矿工在进行操作时,领导或者上级给出错误或者不合理的指令,协调不当或者未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等情况。
对于违章指令的处理,应实行以下措施:1.口头警告:对于首次违反规定的人员,可以实行口头警告的方式。
通过口头警告,可以充分告知他们,他们的行动是违法行为,并向他们提出改正行动的要求,同时要记录下当时的时间、地点和人员姓名,并让他们签字表示接受教育。
2.书面警告:对于职工在口头警告后依旧没有改正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书面警告,告知其违规的行为,并要求其立刻改正,向其说明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
在书面警告中,应当明确规定强制措施,如罚款、责令停工等。
相应的学习培训也应当进行。
3.罚款惩罚:对于无论是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都没有效果的人员,应当进行罚款或进一步惩罚,以达到威慑效果。
依照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相关条例,对于职工违法行为,可依规依法予以行政惩罚。
同时也会对其进行记过、降职等惩罚。
同时,必需在内部公开违法行为情况,加强内部警示效果。
二、违禁行为违禁行为是煤矿生产中紧要的问题之一,重要是指在标准化、合法的生产过程中,有员工背离合理的操作规程,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违法的行为,对煤矿安全产生重点威逼。
例如:职工在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未经授权开车、超时工作等等。
对于违禁行为的处理,应实行以下措施:1.立刻停工查处:对于发觉职工有违禁行为,应当立刻停工调查,查清事件真相,订立后续处理方案。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三违”是指煤矿生产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章管理行为。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秩序,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环境,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处罚依据1.1 《煤矿安全规程》1.2 《煤矿安全生产法》1.3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二、“三违”行为的具体定义2.1 违章指挥:包括未经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调整作业工艺、设备、工序等。
2.2 违章操作:包括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违章操作设备、违章作业等。
2.3 违章管理: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
三、处罚措施3.1 警告处罚:对轻微“三违”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3.2 罚款处罚:对较为严重的“三违”行为给予罚款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3.3 停产整顿:对严重“三违”行为给予停产整顿处罚,并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责任追究4.1 矿长负责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矿长负责制,明确矿长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责任。
4.2 部门协作:安监部门、工会组织等应加强协作,对“三违”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整改。
4.3 领导责任追究:对煤矿企业领导层在“三违”行为中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领导责任。
五、宣传教育5.1 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2 宣传倡导: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导广大从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
5.3 安全文化建设:建立积极的安全文化氛围,使“安全第一”成为煤矿企业的共识和行动指南。
结语: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出台和执行,对于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的稳定有序。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三违”人员处理程序:“三违”行为按违章性质、违章情节轻重、违章行为产生的后果等情况划分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分别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严重“三违”:是指违章行为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有可能直接导致人员伤亡及设备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等违章行为。
一般“三违”是指除严重“三违”以外的违章行为。
严重“三违”的处理程序:A、由安全科组织“三违”人员所在区科负责人及“三违”人员召开分析会,按照“三违”处罚细则确定处理意见及罚款金额。
B、严重“三违”人员一律暂时停止工作,学习三天,并经严格考试及格后填写“三违”人员复工通知单。
C、“三违”人员在安全活动会或进班会上对其违章事实进行检查。
D、所在区科及井口安全栏公布其“三违”情况。
E、区科负责人和家属协管对其家访谈话。
F、“三违”人员写出安全保证书并有亲属签字。
G、安全科对“三违”人员进行建档立卡管理。
H、“三违”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后填写复工通知单,并经各级领导签字后方可再次上岗。
一般“三违”处理程序:A、由安全科按“三违”处罚细则,按照一般违章性质对其进行罚款。
B、所在区科负责人对其进行帮教,找“三违”者谈话,并在本单位通报。
C、一般“三违”人员的安全质量奖按照个人安全质量积分办法,扣除安全分按得分多少得奖。
D、当月出现二次一般“三违”,取消安全质量奖。
E、安全科对“三违”人员进行建档立卡管理。
一、一般规定1、未在规定时间传达和贯彻落实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文件、会议精神,对单位罚款2000-5000元,对矿长罚款500元。
2、每月未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对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对矿长罚款1000元。
3、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及时认真地编制、上报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未组织职工学习考试,未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修改、补充措施,对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4、煤矿未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对单位罚款5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1. 引言煤矿安全是我国煤矿行业一项重要的工作,一直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
然而,由于煤矿企业存在“三违”现象严重,给煤矿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
为了有效防范和遏制“三违”行为的发生,维护煤矿行业的良好秩序,制定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2. 罚则设定2.1 三违行为定义根据煤矿行业的相关规定及经验,将煤矿“三违”行为定义为:•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违反煤矿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煤矿生产和作业操作的安全要求。
2.2 处罚级别划分为了明确处罚力度和区分不同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设立以下处罚级别:•一级处罚:属于较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重程度,可进行警告、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处罚措施。
•二级处罚:属于一般性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处分、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并要求整改到位。
•三级处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吊销矿许可证、撤销资质、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并要求停产整顿并整改到位。
2.3 处罚程序处罚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煤矿员工或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决定:由煤矿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处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决定,包括处罚级别和处罚措施。
•通知被处罚方:将处罚决定书面通知被处罚方,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处罚措施。
•处罚执行:被处罚方根据处罚决定,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完成处罚措施。
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处罚执行到位。
3. 处罚措施根据不同处罚级别,设定以下处罚措施:3.1 一级处罚措施•警告: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批评教育:针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促使被处罚方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责令改正:要求被处罚方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3.2 二级处罚措施•罚款: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具体金额根据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确定。
•处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分,如取消资格、限制从业等。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由于生产环境复杂,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秩序,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处罚对象1.1 煤矿生产单位: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合资煤矿等各类煤矿生产单位。
1.2 煤矿从业人员:包括矿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在煤矿从事工作的人员。
1.3 煤矿相关部门:包括煤矿监管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
二、“三违”行为定义2.1 违章作业:指煤矿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2.2 违规操作:指煤矿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导致安全事故的行为。
2.3 违章管理:指煤矿相关部门在监管管理过程中存在疏漏、失职等行为,导致安全隐患的情况。
三、处罚措施3.1 警告处罚:对首次发现“三违”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赋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并要求整改。
3.2 罚款处罚:对多次发生“三违”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具体情况赋予相应罚款,并要求整改。
3.3 停产整顿:对严重违反规定、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可以采取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直至整改到位。
四、处罚标准4.1 根据“三违”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处罚的严重程度。
4.2 考虑到煤矿安全事故对社会的影响,处罚标准应该具有一定的震慑力。
4.3 处罚标准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公正,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违法操作。
五、监督执行5.1 建立健全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监督机制,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5.2 加强对煤矿生产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意识。
5.3 定期对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结语: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煤矿生产秩序、提高煤矿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共同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2024年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矿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职工、外来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矿山安全管理,严惩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推动全员安全意识的提升,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二章三违处罚制度第四条三违的定义: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三违行为分为三级:轻微三违、一般三违、重大三违。
轻微三违:指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损害安全生产,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小的财产损失的行为。
一般三违:指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轻微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重大三违:指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较重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条轻微三违的处罚:(一)第一次轻微三违:口头警告、整改,给予安全教育。
(二)第二次轻微三违:书面警告,整改,给予安全培训。
(三)第三次轻微三违:记过,扣减一定的奖金,整改,进行安全培训。
(四)累计四次轻微三违及以上的,按一般三违处理。
第七条一般三违的处罚:(一)第一次一般三违:记过,扣减一定的奖金,整改,进行安全培训。
(二)第二次一般三违:记大过,扣减一定的奖金,整改,进行安全培训。
(三)累计三次一般三违及以上的,按重大三违处理。
第八条重大三违的处罚:(一)第一次重大三违:撤职,进行安全培训,给予警告。
(二)第二次重大三违:开除,进行安全培训。
(三)累计两次重大三违及以上的,按犯罪处理。
第九条三违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作为个人绩效考核、晋升晋级、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于发现三违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查实的三违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第十一条区队的安全管理是矿山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是对区队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价和监督。
最新煤矿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处罚细则总则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规范安全质量建设标准。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三违”处罚细则。
现经煤矿和施工单位共同审议通过,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一、基本规定1、井口20米内禁止吸烟及进行电气焊作业,发现后处罚100元/次;经检身或他人检举带烟火入井的罚款500元/次。
2、入井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检身员检身,拒绝检身,一次处罚100元,并停止当班作业。
3、入井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好安全帽,发现不穿工作服入井的罚款100元/次,不戴安全帽入井的罚款100元/次。
4、入井作业人员必须带矿灯,自救器,发现不带矿灯入井的罚款100元/次,不带自救器入井的罚款100元/次(100m内除外)。
5、入井人员在井下私自拆卸矿灯的,罚款100元/次。
6、出入井必须登记签字,发现出入井未签字的罚款50元/次。
7、作业人员出入井必须走人行道,否则处罚50元/次。
8、下班不及时交回矿灯、自救器、便携瓦检仪罚款100元/次。
9、非井下人员或外来人员未经许可入井的,对井口值班员罚款100元/次。
10、入井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班前会,未参加班前会的当班不得入井作业,参加班前会未签字入井的处罚50元/次。
11、作业人员上班前不得喝酒,发现喝酒上班或酒后入井的处罚100元/次,并停班学习一天。
12、严格火工品管理,除矿部爆破队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藏、携带炸药雷管出入井,发现私藏、携带出井的,按查出雷管1000元/发,炸药1000元/节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3、禁止在井下任何地点睡觉,一经发现的处罚100元/次。
14、严禁在矿区内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发现一次处500元/次。
情节严重不听从劝告的移送派出所处理。
15、严禁在煤矿井下打架滋事,发现后一次处1000元/次,情节严重不听从劝告的移送派出所处理。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威信县一眼寨煤矿“三违”处罚细则二0一三年“三违”人员处罚细则“三违”行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是导致煤矿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为严格杜绝我矿井下安全生产作业中,各类人员的“三违”行为,同时在管理中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目的,现制定我矿“三违”人员处罚暂行管理办法:一、对一般性“三违”人员的处罚规定:1、所有一般性“三违”人员必须过五关2、一关“检查保证关”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必须向安监科部门写出书面检查,同时要同安监部门签定“安全承诺保证书”其书面检查和保证书要在“三违”亮相台上进行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3、二关“经济处罚关”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必须向矿方交纳不少于“300元”的安全保障金,和安全绩效分数不少于1分的扣分。
其保障金以记账式的形式,由安监科开具罚款单,其处罚时效期为半年,既如本人在半年内不再有“三违”行为,则此保障金和安全绩效考核扣分自动取消,如本人半年内再有“三违”行为,则两次处罚一并加重进行处罚,第二次处罚金额和扣分将在第一次上加倍,两次处罚金额和扣分即时生效。
4、三关“教育培训关”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必须到安监科违章学习班,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采用边上班边培训的学习方式。
5、四关“义务劳动关”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必须到安监科报道,由安监科或所属科室安排本人参加矿上义务劳动,同教育培训学习一同执行,采用边上班、边学习培训、边参加义务劳动”。
时间不少于5天。
6、五关“现身说法关”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利用上班时间,到各科室、队组班前会上进行现身说法,充当反面教材教育广大职工认真吸取自己的教训,严格遵守矿规矿纪。
二、对严重“三违”人员的处罚规定:1、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必须过六关2、一关“检查保证关”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必须向安监科部门写出书面检查,同时要同安监部门签定“安全承诺保证书”其书面检查和保证书要在“三违”亮相台上进行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煤矿生产中出现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事故等行为,针对相关责任人实施的处罚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1. 违法行为处罚:对于在煤矿生产中违反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如不按照规定操作、擅自改变工艺或设备、超载运输煤炭等,可以采取罚款、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2. 安全事故处罚:对于发生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等处罚措施。
3. 责任认定和问责:对于煤矿安全生产中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采取问责措施,包括责令停职、调离岗位、降职、撤职等。
4. 转型整改要求:对于煤矿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如设备老化、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可以对煤矿企业提出整改要求,规定整改期限,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煤矿企业进行处罚。
5. 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对于重大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如超期经营、违法建矿、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可以予以停产停业、勒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煤矿可能会存在一些具体的管理规定和处罚措施,以上仅为一般性的概述。
在具体情况下,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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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有限公司“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夯实公司安全生产基础,规范职工行为,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山西省煤矿顶板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处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三违”处罚实施细则适用于xxxxxxx公司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各级人员要规范地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措施等,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第四条如某种“三违”行为本规定中没有规定,按“三违”性质比照本“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相近条款进行处罚。
第五条公司各级安全监督、检查及有关职能科队依照本“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对违章进行认定和处罚。
特殊情况由矿委会研究另作处理。
第二章“三违”划分及处罚细则第六条“三违”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其定性以《煤矿安全规程》为准绳,以《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与安全技术措施为基础,以上级安全指令、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为准则进行“三违”的定性和判断,分为通用部分、一通三防部分、采掘部分、机电及设备部分、运输部分、火工品及放炮部分、地测防治水部分、地面安全部分等八个部分:一、通用部分(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1.特殊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证件过期继续使用的。
2.现场重大隐患和事故未处理完毕,未现场交接班的责任者。
3.谩骂、殴打安全检查人员情节严重者。
4.发现危险情况,不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又不及时汇报的。
5.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
6.无规程措施安排或组织作业的。
7.携带烟草或未经许可携带点火物品下井的。
8.酒后下井、上岗的。
9.拒绝处理隐患或隐患未处理完毕强行作业的。
10.井下打架的。
11.强行通过起吊重物的危险区的。
1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高空作业时,上下抛掷物件或工具的。
13.在禁火区内使用电炉或进行电、氧焊者。
14.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较大“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30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1.开工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确认安排作业的。
2.安全员、瓦检员、电工等要害岗位人员井下脱岗、睡岗或不执行现场交接班的。
3.各类操作人员上岗后未按规定对各种保护装置进行试验、检查的。
4.各类操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操作或操作站立位置不当的。
5.临时做工无做工安排单、安全技术措施擅自组织作业的。
6.作业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继续组织作业的。
7.在作业过程中违章作业有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
8.地面要害场所吸烟或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吸烟的。
9.下井未带矿灯、安全帽、未携带自救器的。
10.一人携带多人人员定位卡的。
11.其它认为性质较大的“三违”。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100至200元的经济处罚:1.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检仪或专用工具的。
2.乘坐猴车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的。
3.岗位人员班中脱岗、窜岗、睡觉、干私活的。
4.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在进行交接班的。
5.班后不交矿灯、自救器、便携仪的。
6.特殊岗位人员上岗,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7.未按规定填写记录或记录不全、不清的。
8.上班迟到、早退的。
9.井下摘掉安全帽的。
10.在井下安全帽不系帽带的。
11.井下随意拆卸、撞击矿灯的。
12.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
二、一通三防部分(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1.通风系统不合理或因此导致瓦斯超限的。
2.故意损坏通风设施(风门等)、监测监控设施的。
指(1)运输物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正常使用时的30%的;(2)人为损坏监测监控设施失去监控作用的;(3)车辆运输或施工撞坏瓦斯管路造成瓦斯泄漏或抽放管吸空,影响整个瓦斯抽放系统运行的。
3.管理不善造成局部瓦斯超限的。
4.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
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的。
5.排放瓦斯混合风流处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3%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及时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继续组织作业的。
6.隐瞒瓦斯超限的。
指未按矿规定统计上报瓦斯超限的。
7.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8.掘进工作面瓦斯大于1.5%,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的。
9.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而随意将瓦斯探头移开瓦斯超限的地点,致使瓦斯超限不能自动断电者。
10.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风后,继续组织作业的。
11.排放瓦斯无措施或未按措施要求排放瓦斯,造成瓦斯超限的;在排放瓦斯中,未按措施要求进行停、送电的。
12.电动机或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大于1.5%,未切断设备电源,撤出人员者或不听从瓦检员、安全员指挥的。
13.盲巷未及时设置栅栏、警标或未及时进行密闭的;随意进入盲巷及设置警戒、栅栏内的。
14.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管路瓦斯泄漏的。
15.出现循环风及出现循环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4.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的。
指从井口边沿线外延20m范围;井下所有烧焊必须有专项措施。
15.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较大“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30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1.主扇停风后未及时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的。
2.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随意停开风机者。
3.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
4.随意开关瓦斯管路阀门的。
5.瓦斯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闹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的或空班漏检的。
6.瓦斯抽放孔未封堵造成瓦斯泄漏扩散的。
7.贯通巷道后未及时构筑通风设施造成风流短路的。
8.随意停开局扇的。
9.未按通风设施质量构筑标准组织施工的。
10.携带不完好的仪器、仪表(指通风瓦斯检查设备)上岗的。
11.扩散通风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继续组织作业的。
12.未按规定线路、时间检查瓦斯的。
13.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指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达到的。
14.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指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
15..不按规程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或人为造成风电闭锁或瓦斯电闭锁失效的。
16.其它认为性质较大的“三违”。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100至200元的经济处罚:1.瓦斯检查员未做到“三对口”的。
2.局扇供风地点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3.使用的抽放管路未安装气水分离器的。
4.随意拆卸防尘除尘设施的。
5.未制订专门消防措施、未按要求配齐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未及时更换的。
6.风筒多处漏风,不及时处理的。
7.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
8.通风设施前后5米内停放矿车或堆放杂物的。
9.瓦斯监测探头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的。
10.配有便携式沼气报警仪而下井不随身携带的。
11.放炮后未及时洒水降尘安排作业的。
12.采煤机、综掘机在割煤时不使用喷雾降尘或停机不停水的。
13.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
三、采掘部分(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1.工作面有冒顶危险而未采取措施,强行作业的。
2.未制定专用措施安排处理冒顶、维修失修施工的。
3.开掘工作面未按照规程措施使用临时支护,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的。
4.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无专门措施安排作业的。
5.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特殊条件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
6.巷修替棚时未执行“先支后回”原则的责任的。
7.煤巷锚杆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指煤巷锚杆支护参数修改未经总工程师批准或人为截短锚杆(锚索)长度的。
8.未制定专用措施安排处理冒顶的或工作面有冒顶危险而未采取措施强行作业的。
9.放顶、开口、贯通、过地质构造等作业无专用措施或未按措施施工的。
10.架棚、锚杆、锚索超前锚杆施工不合格拒绝处理的。
11.掘进巷道架棚,打锚杆不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的。
12.锚杆、锚索、超前锚杆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又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13.跨越运转溜子、皮带的。
14.处理机组故障、检修机组时未停上一级开关电源、未挂牌、未设人员看护的。
15.溜子运行时,用脚蹬、手搬、撬棍强行处理飘链或用背板、撬棍等处理皮带跑偏的。
16.启动综掘机、转载机未按规定撤离人员的。
17.用麻花钻杆打眼带手套领钻的。
18.其它认为性质严重“三违”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较大“三违”,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30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1.回采工作面各工序平行作业时,割煤机与拉架、移溜、割煤平行作业距离不按规程规定作业的。
2.综采工作面未停机,从机头靠工作面侧进入工作面的。
3.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而继续生产的。
4.锚喷厚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5.超前支护区段的支护与规程不符的。
6.采煤机未闭锁转载机进入转载机内作业的。
7.综采工作面溜子、转载机未停机时,在溜子机头正对面或在溜子无挡板区段作业的。
8.采面拉排头架时端头范围有人,未撤至煤壁以外进行拉架的。
9.进入采煤运输机机道作业时未按规定闭锁溜子、未采取有效措施支护顶帮的。
10.在溜子机头作业未停工作溜、机组、转载机的。
11.采煤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或摘掉离合器的。
12.采掘机组未闭锁,在机组范围内作业的。
13.未摘掉机组离合器,进入工作面溜子或站在机组上作业的。
14.在未闭锁的采掘机组运行范围内,两侧作业或站立的。
15.综掘工作面转载机运行时从下方钻过的。
16.溜子机头、机尾未固定而使用的(综采工作面溜子除外)。
17.紧接溜子大链没有用紧链器的。
18.采掘工作面出现失效支护,不能有效地支撑顶板,又未采取临时措施的。
19.掘进工作面出现伞檐未按规定处理的。
20.炮掘工作面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设置防崩倒装置的。
21.锚索、锚杆未按规定使用锚固剂的。
22.开掘工作面开口、贯道不按措施执行的。
23.采掘工作面出现支护器材失效,不能有效支撑顶板;又未采取临时措施的。
24.锚杆、锚索、间排距、预紧力、角度不合格不进行处理的。
25.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距离超过规程规定,而没有及时进行永久性支护的。
锚杆巷道(包括锚喷巷道)锚杆的安装角度、深度、外漏长度、规格等不符合要求拒绝处理的。
26.未按中、腰线规定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达要求的。
27.溜子、皮带运转部位未按规定加护罩或护网的。
28.无措施用溜子或皮带运送材料、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