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十五章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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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 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在获悉这 种情况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如有必要,还应 加缴一定的保险费,保险则继续有效。
(4)若保险货物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 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 、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 报告及索赔清单。若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 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了解损失的实际 情况以及致损的原因,确定是否给予赔偿以及赔 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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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文库
2.基本险责任范围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的责任范围
平安险原文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 平安险”一词是中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沿用已 久。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 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 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 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 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载运海轮时,每一驳 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 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 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6。
第二,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 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 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三,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 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遭受恶 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 失。 第四,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件 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五,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 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 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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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一样,不能独立投 保,必须附属于基本险项下。它与一般附加险的 根本区别在于:特别附加险不包括在一切险的责 任范围内,不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畴;导致特别 附加险的货物损失因素,往往同政治、国家行政 管理以及一些特殊的风险相关联。特殊附加险与 特别附加险一样,不能独立投保,必须附属于基 本险项下,是一般附加险之外的不属于一切险承 保范围内的附加险别。特殊附加险主要承保战争 风险(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和罢工 风险(Strikes 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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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双方都
应履行合同。保险人除规定自身的保险责任以外 ,对被保险人因应尽义务而需办理的有关事项也 作了规定。若被保险人未克尽职责履行其义务, 影响了保险人的利益,对被保险货物的有关损失 ,保险人将有权拒绝赔偿。
依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四条的规定 ,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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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house, W/W)原则是海运货物保险责任起讫(期限) 的基本原则,它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时空范 围,即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间和地点 。保险责任从保险单载明的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 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 ,直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的仓库或 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 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货物进入仓库或储存处 所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该原则又称“仓至仓条 款”(W/W Clause)。
8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或 WPA)的责任范围
“水渍险”也是中国保险业沿用已久的名称 ,其原文的含义是“负责单独海损”。它的承保 责任范围包括以下两大部分: 第一,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第二,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 、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 分损失。
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 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具体说 ,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 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 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 险和锈损险等险别。
由于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三种基本险 别中最广泛的一种,因而比较适宜于价值较高、 可能遭受损失因素较多的货物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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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 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 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第七,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第八,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 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由于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有限,一般多适 用于大宗、低值的无包装货物,如废钢铁、木材 、矿砂等的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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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运货物保险附加险 国际贸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到的 风险和损失,除了前述基本险所承保的由于自然 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风险损失之外,往往还 有其他许多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损失。为了满 足投保人的需要,保险人在基本险条款之外又制 定了各种附加险条款。这些附加险是基本险的扩 大和补充,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了基本险 中的一种之后才能加保。加保的附加险可以是一 种或几种,由被保险人根据需要选择确定。例如 ,玻璃制品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可以加 保破碎险。加保附加险时,被保险人须支付一定 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加保某一附 加险,该附加险的条款即作为基本险别的附加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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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风险范
围,即除外不保的项目。保险条款中所以在“责 任范围”之后再对“除外责任”作出规定,主要是 为了分清保险人、被保险人、发货人和承运人等 有关方面对损失或费用应负的责任,以使保险人 的赔偿责任更加明确。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三种基本 险别的除外责任所作的规定,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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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 (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因为能否及 时提货关系到保险人的责任期限。货物存放在卸 货港码头仓库或海关仓库时间越长,发生损失的 可能性就越大。
(2)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时,被 保险人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 货物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 ,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该规定的目的在于 防止损失的扩大,是确保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 利益的积极步骤。
2
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包括海洋、陆上、航空及 邮包等四种运输方式的货物保险条款,以及可以适 用于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货物保险的附加险条款。海 运货物保险的险种最多,习惯上将它们分为基本险 、附加险及专门险三类。
3
(一)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险别及责任范围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险别,按照能否单独
投保划分,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基本险所 承保的主要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 成的货物损失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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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 失。 第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第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 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 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 第五,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 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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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索赔期限 保险索赔期限,又称保险索赔时效,它是被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风险造成损失时,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保 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 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但按中国《海 商法》规定,上述索赔时效是自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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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企业在投保了这一险别之后,若货 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国外买方既不付款赎单 ,又拒绝支付货物受损部分的损失时,保险公司 对买方拒绝赔付受损或灭失部分货物的损失负赔 偿责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卖方利益险”条款 的规定如下:“本保险系卖方利益保险,负责赔 偿货物在遭受本保险单载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责任 范围内的卖方损失。但本保险仅在买方不支付该 项受损货物部分的损失时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 将其向买方或第三者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如对 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利益或赔款转让,保险人即 解除其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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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的责任起讫 保险责任起讫,又称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
,是指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限。在海运货物 保险中,保险责任起讫除了指具体的开始与终止 日期外,还指保险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开始或终止 。同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样,中国海运货 物保险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一般也采取“仓至仓 ”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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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所承保的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种 类很多,有的属一般外来原因,如偷窃、生锈、 钩损等所引起的风险,有的属于国家行政管理和 政策措施、战争和罢工等特殊原因所引起的风险 ,因而附加险的险别也很多。为了易于区分,并 从保险经营中对风险管理的需要出发,中国保险 业习惯将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 特殊附加险三类。一般附加险可供基本险为平安 险或水渍险时选择加保。但在基本险为一切险时 则不需加保,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已包括一般 附加险所承保的风险。
4
1.基本险险别
基本险亦称主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 。同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样,中国海洋运 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三种。这三种基本险别的承保责任,在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2009年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的“责任范围”一节内分别作了具体的规定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共分五节,除第一 节为“责任范围”外,其余四节依次名为:“除 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 “赔偿处理”及“索赔期限”,后四节的内容, 是三种基本险的共同内容,适用于平安险、水渍 险及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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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渍险虽对单独海损负责,但对锈损、碰损 、破碎以及散装货物的部分损失不负责。因此, 一些不易损坏或虽易生锈但不影响使用的货物或 旧货物,以及散装的原料,如五金板、钢管、线 材、旧汽车或旧机械、旧机床、散装化肥及化工 原料和散装的金属原料等,通常投保这个险别。
10
(3)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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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保险人在获悉有关运输合同中“船舶互 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为发生船舶互撞事故之后,两船之间的责任 大小,应对被撞的对方船舶负责船货损失的多少 等问题,都直接和保险人的利益有关。因此,被 保险人获知船舶互撞的实际责任后,应迅速通知 保险人,使保险人保护自身利益,争取实事求是 、公平合理地处理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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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赔偿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 应当
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 并将核定 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在收 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 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 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 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十 五章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分析
在中国,进出口货物的保险可以采用中国保 险条款(CIC)。本章主要介绍和分析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一、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 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不断发展的客观需 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并 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陆续制定了各种 涉外保险业务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 China Insurance Clauses,CIC),运输货物保 险条款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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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运货物专门保险 海运货物专门保险是根据海上运输货物特 性而承保的专门险别,如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等。 除了上述各种险别外,在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所承保的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中,还有一种名为 “卖方利益险”(Contingency Insurance Covers Seller’s Interest Only)的险别。这种险别是供中 国出口企业在采用托收方式并按FOB或CFR条件 成交出口时,为保障自身的利益而投保的独立险 别。
(3)若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 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在获悉这 种情况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如有必要,还应 加缴一定的保险费,保险则继续有效。
(4)若保险货物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 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 、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 报告及索赔清单。若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 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了解损失的实际 情况以及致损的原因,确定是否给予赔偿以及赔 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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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文库
2.基本险责任范围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的责任范围
平安险原文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 平安险”一词是中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沿用已 久。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 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 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 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 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载运海轮时,每一驳 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 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 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6。
第二,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 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 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三,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 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遭受恶 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 失。 第四,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件 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五,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 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 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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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一样,不能独立投 保,必须附属于基本险项下。它与一般附加险的 根本区别在于:特别附加险不包括在一切险的责 任范围内,不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畴;导致特别 附加险的货物损失因素,往往同政治、国家行政 管理以及一些特殊的风险相关联。特殊附加险与 特别附加险一样,不能独立投保,必须附属于基 本险项下,是一般附加险之外的不属于一切险承 保范围内的附加险别。特殊附加险主要承保战争 风险(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和罢工 风险(Strikes 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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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双方都
应履行合同。保险人除规定自身的保险责任以外 ,对被保险人因应尽义务而需办理的有关事项也 作了规定。若被保险人未克尽职责履行其义务, 影响了保险人的利益,对被保险货物的有关损失 ,保险人将有权拒绝赔偿。
依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四条的规定 ,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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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house, W/W)原则是海运货物保险责任起讫(期限) 的基本原则,它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时空范 围,即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间和地点 。保险责任从保险单载明的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 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 ,直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的仓库或 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 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货物进入仓库或储存处 所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该原则又称“仓至仓条 款”(W/W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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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或 WPA)的责任范围
“水渍险”也是中国保险业沿用已久的名称 ,其原文的含义是“负责单独海损”。它的承保 责任范围包括以下两大部分: 第一,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第二,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 、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 分损失。
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 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具体说 ,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 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 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 险和锈损险等险别。
由于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三种基本险 别中最广泛的一种,因而比较适宜于价值较高、 可能遭受损失因素较多的货物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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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 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 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第七,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第八,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 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由于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有限,一般多适 用于大宗、低值的无包装货物,如废钢铁、木材 、矿砂等的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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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运货物保险附加险 国际贸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到的 风险和损失,除了前述基本险所承保的由于自然 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风险损失之外,往往还 有其他许多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损失。为了满 足投保人的需要,保险人在基本险条款之外又制 定了各种附加险条款。这些附加险是基本险的扩 大和补充,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了基本险 中的一种之后才能加保。加保的附加险可以是一 种或几种,由被保险人根据需要选择确定。例如 ,玻璃制品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可以加 保破碎险。加保附加险时,被保险人须支付一定 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加保某一附 加险,该附加险的条款即作为基本险别的附加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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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风险范
围,即除外不保的项目。保险条款中所以在“责 任范围”之后再对“除外责任”作出规定,主要是 为了分清保险人、被保险人、发货人和承运人等 有关方面对损失或费用应负的责任,以使保险人 的赔偿责任更加明确。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三种基本 险别的除外责任所作的规定,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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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 (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因为能否及 时提货关系到保险人的责任期限。货物存放在卸 货港码头仓库或海关仓库时间越长,发生损失的 可能性就越大。
(2)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时,被 保险人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 货物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 ,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该规定的目的在于 防止损失的扩大,是确保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 利益的积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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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包括海洋、陆上、航空及 邮包等四种运输方式的货物保险条款,以及可以适 用于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货物保险的附加险条款。海 运货物保险的险种最多,习惯上将它们分为基本险 、附加险及专门险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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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险别及责任范围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险别,按照能否单独
投保划分,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基本险所 承保的主要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 成的货物损失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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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 失。 第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第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 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 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 第五,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 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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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索赔期限 保险索赔期限,又称保险索赔时效,它是被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风险造成损失时,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保 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 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但按中国《海 商法》规定,上述索赔时效是自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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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企业在投保了这一险别之后,若货 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国外买方既不付款赎单 ,又拒绝支付货物受损部分的损失时,保险公司 对买方拒绝赔付受损或灭失部分货物的损失负赔 偿责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卖方利益险”条款 的规定如下:“本保险系卖方利益保险,负责赔 偿货物在遭受本保险单载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责任 范围内的卖方损失。但本保险仅在买方不支付该 项受损货物部分的损失时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 将其向买方或第三者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如对 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利益或赔款转让,保险人即 解除其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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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的责任起讫 保险责任起讫,又称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
,是指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限。在海运货物 保险中,保险责任起讫除了指具体的开始与终止 日期外,还指保险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开始或终止 。同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样,中国海运货 物保险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一般也采取“仓至仓 ”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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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所承保的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种 类很多,有的属一般外来原因,如偷窃、生锈、 钩损等所引起的风险,有的属于国家行政管理和 政策措施、战争和罢工等特殊原因所引起的风险 ,因而附加险的险别也很多。为了易于区分,并 从保险经营中对风险管理的需要出发,中国保险 业习惯将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 特殊附加险三类。一般附加险可供基本险为平安 险或水渍险时选择加保。但在基本险为一切险时 则不需加保,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已包括一般 附加险所承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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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险险别
基本险亦称主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 。同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样,中国海洋运 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三种。这三种基本险别的承保责任,在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2009年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的“责任范围”一节内分别作了具体的规定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共分五节,除第一 节为“责任范围”外,其余四节依次名为:“除 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 “赔偿处理”及“索赔期限”,后四节的内容, 是三种基本险的共同内容,适用于平安险、水渍 险及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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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渍险虽对单独海损负责,但对锈损、碰损 、破碎以及散装货物的部分损失不负责。因此, 一些不易损坏或虽易生锈但不影响使用的货物或 旧货物,以及散装的原料,如五金板、钢管、线 材、旧汽车或旧机械、旧机床、散装化肥及化工 原料和散装的金属原料等,通常投保这个险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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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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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保险人在获悉有关运输合同中“船舶互 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为发生船舶互撞事故之后,两船之间的责任 大小,应对被撞的对方船舶负责船货损失的多少 等问题,都直接和保险人的利益有关。因此,被 保险人获知船舶互撞的实际责任后,应迅速通知 保险人,使保险人保护自身利益,争取实事求是 、公平合理地处理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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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赔偿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 应当
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 并将核定 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在收 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 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 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 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十 五章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分析
在中国,进出口货物的保险可以采用中国保 险条款(CIC)。本章主要介绍和分析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一、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 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不断发展的客观需 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并 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陆续制定了各种 涉外保险业务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 China Insurance Clauses,CIC),运输货物保 险条款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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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运货物专门保险 海运货物专门保险是根据海上运输货物特 性而承保的专门险别,如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等。 除了上述各种险别外,在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所承保的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中,还有一种名为 “卖方利益险”(Contingency Insurance Covers Seller’s Interest Only)的险别。这种险别是供中 国出口企业在采用托收方式并按FOB或CFR条件 成交出口时,为保障自身的利益而投保的独立险 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