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部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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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与车间级)培训教材

培训内容:

●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本公司的主要危险源及预防措施

●国家有关生产、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

●公司基础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安全事故责任与追究

●消防常识、灭火的基本方法和火场逃生自救的办法以及如何使用消防器材设施。

●安全用电知识

●机械伤害预防安全知识

附件: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一、品质部情况介绍和安全管理情况

1.1 品质部门概况:

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品质部门工作区域位于厂区A栋厂房一楼(注塑/

冲压)、二楼(装配二品质/实验室)、三楼(办公区域),B栋厂房三楼(装配一品质),IQC单独区域在B栋后排。其中实验室及IQC区域配备了8个灭火器,1个消防栓。

本部门主要从注塑/冲压件、连接器、安防线及供应商来料的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仅使用到酒精。部门主要检测设备有环保测试仪、高频测试仪、高低温测试机、高压测试机、老化测试箱、切割/研磨机、综合测试机、膜厚测试机、比重测试机、二次元、卡尺、塞尺等。部门主要危险源为检测设备用电与机械检测设备操作等。

二、本部门的主要危险源及预防措施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本部门检测过程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触电、机械伤害、辐射、灼烫、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等。如果

日常生产生活中出现人为疏忽或管理不善,就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机械伤害、

触电伤亡、辐射、灼烫、车辆伤害、淹溺、中毒和窒息等事故。

主要危险源及预防措施如下表:

三、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生产、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明确了安全责任制并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目的保障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明确了从业人员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应履行的劳动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月1日施行,目的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施行,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

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5、其他相关的行业安全标准

四、公司基础安全管理

(一)、“四全”安全管理

1、全员——公司的每一位员工都有义务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投诉、举报。

2、全面——公司各部门都要抓安全生产管理。

3、全过程——每项工作的各个环节自始至终贯穿安全。

4、全天候——全年365天、全天24小时,时时刻刻都要注意安全。

总之,人人、事事、处处、时时都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

(二)、危险源控制

(三)、健康安全培训

1、三级安全培训,指厂级、部门级、班组级培训,主要培训对象是:新聘员工,未经过三级安全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员工不得上岗。

2、全员安全培训,指有组织的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如:安全生产月,公司统一组织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旨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事故防范技能。

3、危险岗位的安全培训,指对危险岗位的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直接从事对操作者本人或他人及其周围环境安全有较大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如:危化品使用人员)进行专业性的培训,通过考核后持证上岗,公司要求危险岗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四)、安全生产检查

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分为设备安全检查、作业现场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

综合性安全检查,目的为了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同时各项检查又分为日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必须进行检查:

①节假日前;

②发现重大隐患和安全事件时;

③政府机关组织的检查前;

④总经理决定进行检查。

(五)、工伤事故调查

1、重伤事故,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伤3人以上(包括3人)或死亡1人以上(包括1人)的伤亡事故,公司须立即向安监部门报告,同时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还可邀请检查院和有关专家参加。

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的条件

①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②与所发生事故没有利害关系。

(六)、公司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设计者负责;

2、因施工、制造、安装、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上的缺陷或错误而发生的事故,由确定者负责;

4、因错误决定、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

5、已发生过的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所属部门领导负责;

6、因缺乏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本部门主管领导负责;

7、因缺乏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8、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能够自行解决而未及时解决造成的事故,由各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各部门无能力解决,但已呈报相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殆误部门主管领导负责。

9、凡有下列情况发生工伤事故,首先追究部门主管领导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①缺乏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或规程不健全;

②安全设施、信号、标志、用具不健全;

③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

④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事故;

⑤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作业;

⑥由于挪用安措费用,而拖延上安技措施造成伤亡事故;

⑦员工未经安全和技术培训,上岗操作而造成事故。

10、处理事故时,凡有下列情况发生之一者,对责任人从严处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①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破坏现场、嫁祸他人;

②事故发生后在本人安全有保障的情况下,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或损失;

③不认真吸取教训,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发生;

④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袒护、包癖事故责任者;

⑤发生事故,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

(七)、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原则

公司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总经理是负责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和督促责任,当第一责任人不在岗位时(如出差)由安全总监履行责任,发生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责任大小,依照:当事人班组长部门负责人防火、生产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进行逐级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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