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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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

(三府【2013】94)

第一条为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有效遏制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综合质量,保障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下列建筑物或构筑物属违法建筑: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时限不拆除的;

(四)对违反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林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的;

(五)非法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进行建设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对违法建筑现象严重的区域或重点项目区域进行设点拦截,堵截违法建筑所需建筑材料流入特定区域。具体方案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镇政府、区管委会规划所对群众因正常居住需要申请报建手续的,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及《三亚市村庄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诚信从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有违法建设工程进行设计的,将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在案并列入三亚市不诚信工程设计企业名单。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

许可证仍为其施工建设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依法扣押施工单位的施工工具。Asc

第四条违法建筑的调查和处理,按以下职责分工执行:(一)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打击违法建筑政策的宣传,加强对村民非法买卖土地和毁林占地建房行为的巡查、登记和上报工作,并将情况每半月上报镇政府或区管委会。

(二)镇政府、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并在每月5日前函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在调查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的有关非法占用、买卖土地和

毁林占地建房的行为,应及时分别向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对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管辖的镇人民政府进行立案查处,并组织强制拆除。

(三)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已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在每月5日前抄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属于镇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还应抄送镇政府。在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划许可规定内容建设的,应及时抄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商业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面积进行调查、测量和记录工作,并在每月5日前函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证件材料;对在施工检查和竣工验收中发现不按审批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的,应及时抄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所属的镇政府;对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应在每月5日前抄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属于镇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还应抄送镇政府。

(五)市园林环卫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公园、道路、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内违法建筑的巡查登记工作,并在每月5日前函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村民在集体林地、国有林地非法毁林占地建房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违法建筑的数据在每月5日前函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七)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非法买卖、非法占用

土地建设及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违法建筑的数据在每月5日前函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函送的违法建筑的数据进行分类统计并在每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

室和市监察局备案。

(九)供电、供气、供水部门在为建筑物安装供电、供气、供水时,应要求建筑业主提供该建筑物的合法证件材料;对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过程中,需要对违法建筑物采取断电、断气、断水等措施的,供电、供气、供水部门要给予配合执行。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同一违法建筑同时违反不同的法律法规的,各执法主体应本着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快速遏制违法行为的原则,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打击违法行为;对违反城市规划实施的违法建筑,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查处,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

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于各单位移送的案件,应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者,应依法保护和利用土地,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如在承包的集体土地上有违法建设行为,镇政府应责令发包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村民或村(居)委会为牟取私利,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村(居)委会为村民非法买卖土地或以租代售的非法合同上盖章确认的,公安机关要依法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为违法建筑提供资金或出售违法建筑的个人或单位,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

建设和出售小产权房的个人或单位,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购买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拆除违法建筑时,有不听劝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要依法立案查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除违法建筑公务,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条镇政府对在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

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拆除。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根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或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性建筑,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查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以外的区域,对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土地以及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对毁林占地建设违法建筑的行为,由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镇人民政府对国土和林业部门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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