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
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

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三府【2013】94)第一条为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有效遏制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综合质量,保障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下列建筑物或构筑物属违法建筑:(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时限不拆除的;(四)对违反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林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的;(五)非法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进行建设的;(六)违反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对违法建筑现象严重的区域或重点项目区域进行设点拦截,堵截违法建筑所需建筑材料流入特定区域.具体方案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镇政府、区管委会规划所对群众因正常居住需要申请报建手续的,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及《三亚市村庄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诚信从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有违法建设工程进行设计的,将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在案并列入三亚市不诚信工程设计企业名单。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仍为其施工建设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依法扣押施工单位的施工工具。
Asc‘第四条违法建筑的调查和处理,按以下职责分工执行:(一)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打击违法建筑政策的宣传,加强对村民非法买卖土地和毁林占地建房行为的巡查、登记和上报工作,并将情况每半月上报镇政府或区管委会.(二)镇政府、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并在每月5日前函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在调查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的有关非法占用、买卖土地和毁林占地建房的行为,应及时分别向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对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管辖的镇人民政府进行立案查处,并组织强制拆除。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三府[2007]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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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三府〔2007〕18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确保三亚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地区投资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侵占土地建房、非法买卖土地建房、非法挖山毁林建房、为牟取政府征地拆迁补偿而非法抢建、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内进行非法抢建,以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进行违法建设、未经许可擅自进行临时建设、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违反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进行建设等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房产管理、林业、公安、监察、工商行政管理、供水、供电、供气、区管委会及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及村委会等部门、单位,根据管理职能和责任分工,联合开展违法建设整治工作。
第四条创新违章建筑快速处置方法,构建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实施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制,把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绩效列为相关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对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不力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
的决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三发[2008]3号
【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12
【实施日期】2008.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
(三发〔2008〕3号2008年6月12日)
当前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私下买卖土地进行违法建设,造成我市违章建筑泛滥,严重阻碍城市规划有序实施,破坏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影响和谐三亚建设。
为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出本决定。
一、禁止非法侵占土地建房、非法买卖土地建房、非法挖山毁林建房,以及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内非法抢建违章建筑;禁止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房或进行临时建设、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进行违法建设,以及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不得
违反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进行违法建设。
二、对于违法抢建的违章建筑,在城市建设和征地拆迁时不予赔(补)偿、不予安置。
凡违法抢建的违章建筑,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并在本决定发布起15天内自行拆除。
继续违法建设或不自行拆除,市区违章建筑,由两区(河东区、河西区)及区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涉及村镇的违章建筑,由镇政府和镇执法大队依法强制拆除。
本决定发布之前已做出拆除决定的,要立即依法组织拆除。
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三亚市市场经济飞速发展,房地产业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现象也日益突出。
同时,一些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管理,也损害了广大居民群众的利益。
因此,三亚市政府决定开展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
二、工作目标本次专项清查工作的目标是,全面摸清三亚市现有的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情况,掌握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的规模、类型、原因等情况,确保违法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为优化城市规划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供有力支持。
三、工作重点(一)违法建设情况清查1、明确违法建设监管责任,及时启动违法建设清理程序,对未申请土地使用证、未到有关部门审批、没有按照规划建设、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等情况的建设项目进行整治。
2、对不符合规划建设、朝向、外观、用途、环保等要求的建筑进行清理。
3、对在森林、港口、铁路、高速公路、河流等保护区域内,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距离的建筑进行清理。
4、对违规闯建、占用绿地、公共用地等行为建立台账,进行彻底核实,确保每一宗案件得到彻底清理。
(二)违法审批情况清查1、对审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逐步排查违规审批案件。
2、同步开展对重点地区各类违法违规审批现象的综合清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进行处理或对涉事人员进行投诉、调查。
3、简化审批流程,加强监管力度,扩大审批信息公开范围,提高审批透明度,杜绝违法违规审批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居民观念和法规教育1、通过新闻媒体、讲座、发布会等形式,开展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情况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居民群众的意识和法律素质。
2、在各社区建立专项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接收建议和举报信息。
四、工作要求1、将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情况的整治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三府办〔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5日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20〕4号)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实施〈海南省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函》(琼建质函〔2021〕4号)及我市“两违”整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源头防范、属地管理、全面清查、依法整治”的原则,并与我市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作有机结合,全面查清城市建成区既有房屋建筑和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基本信息和审批情况,落实建设、使用、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有序推进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落实。
通过三年努力,建立健全常态化防控机制和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产权所有者主体责任落实,基本消除各类房屋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领导小组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统筹协调,有效解决清查工作过程中的难点重点问题,特成立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三府[2014]77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三府〔2014〕77号)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维护良好建设秩序,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规划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打击违法建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全市范围内,拟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2013〕283号)的要求,向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或属地区镇规划建设所报建,取得上述部门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施工建设。
二、凡未经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筑,必须立即停止建设。
已建、在建的各类违法建筑,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并从重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三、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不得向违法建筑提供水、电、气服务,如有违反者,将按照《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相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行政责任。
四、对各类违法建筑,在实施城乡规划建设拆迁安置中不予补偿和安置。
购买无报建手续住房(小产权房)的购房者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五、严禁占用农用地、林地进行违法建设,严禁将集体土地以非法买卖、联营、合作和租赁等方式用于违法建设,如有违反者,将依法严厉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党员、干部参与违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的,将按照党纪、政纪从严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维护三亚城乡规划管理有序实施,确保省市重点项目顺利推进,市委、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查处和打击当前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相关职能部门、区工委和管委会及镇委镇政府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实行网格化管理机制,全面开展违法抢建行为的防控工作。
对在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抢建的违法建筑,要从快、从严、从重打击,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对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坚决予以拆除;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及城乡规划,且满足质量安全要求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没收实物或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前期调查摸底工作。
根据《三亚市拟拆除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建筑及成片小产权房群工作职责分工责任表》所确定的30个项目,均由属地区镇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执法分局(大队)、公安派出所、国土所、规划建设所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相关的查处和打击违法建筑工作。
在今年7月20日前,每个项目均要成立一个联合工作组,并将情况上报给市政府督查议案室。
联合工作组主要任务是在今年8月10日前查清违法建筑的抢建时间、建筑面积、业主姓名及户籍地址,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对违法建筑的立案查处和登记造册工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三府[2010]164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三府〔2010〕16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我市土地管理,规范我市城市管理秩序,有效打击违法建设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快建设和谐三亚,现就继续深入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违法建筑,从根本上解决我市违法建筑的性质认定,行政执法力量的组织协调及打击效果的监督检查工作,市政府成立“打击违法建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吴岩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江伟市公安局局长XXX 市政府副秘书长蓝文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成员:颜业鹏市监察局局长李瑜市规划局局长苏金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金光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关平市法制办主任朱传华市政府督查议案室主任李安杰河东区管委会主任林海河西区管委会主任李骥海棠湾镇政府镇长季端荣田独镇政府镇长李明光凤凰镇政府镇长樊木天涯镇政府镇长孙德震崖城镇政府镇长董朝周育才镇政府镇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任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蓝文全兼任。
二、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要坚决予以拆除:(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抢建房屋的;(二)非法买卖土地建设房屋的;(三)在农用地上建设房屋的。
对顶风倒卖土地建设违法建筑的,其非法所得一律依法没收,被倒卖的土地将一律依法收回,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村民(居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的,其建筑面积和层数应符合市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
建筑面积或层数超出的部分,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由各镇人民政府、两区管委会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强制拆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三府办[2007]165号
【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13
【实施日期】200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16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引导农村村民节约使用土地,合理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上建房的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建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违章建筑的查处。
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权属纠纷的调处和建房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协助市综合执法局对村民的违章建筑进行制止和查处。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的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持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第七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2017〕64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2017〕64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七届市委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七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0日三亚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建筑攻坚行动,推进城市“双修”,提高城市治理管理水平,为建设三亚国际化热带滨海旅游精品城市提供坚强保障,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落实省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六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6〕12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三亚市村庄建设管理办法》、《三亚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三亚市构筑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围绕“控增量、减存量、建机制、保长效”,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打控并重,扎实推进整治违法建筑工作,逐步实现以下目标:(一)逐步消减完违建存量。
集中拆除重点项目用地、棚改区、特色产业小镇和美丽乡村范围、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山体、农用地、林地、河道、海岸带、水源保护区等重点领域内的典型违建,全面排查并依法拆除非法买卖土地或变相买卖土地建设的“小产权房”以及严重违反规划、存在安全隐患、占用公共空间、影响城市景观的违建,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土地来源合法、建筑层数和面积均符合规划的村民自建房补办手续,2018年底前基本消减完全市违建存量。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整治违法建筑两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整治违法建筑两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8•【字号】三府办〔2015〕208号•【施行日期】2015.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整治违法建筑两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单位:《三亚市整治违法建筑两年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8日三亚市整治违法建筑两年攻坚行动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大拆违控违力度,构建打击违法建筑长效机制,达到“严查存量,严禁增量”的总体目标,维护城乡规划有序实施,保障土地开发良好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三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进三亚国际热带滨海旅游精品城市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和《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按照“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源头治理”的原则,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拆除损害生态环境、破坏城乡规划、影响土地开发、阻碍项目建设、妨碍旧城改造、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三亚城市品位,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和三亚国际热带滨海旅游精品城市建设。
二、组织领导组长:吴岩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组长:岳进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李向明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成员:周雄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王瑜市财政局局长周乃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黄海雄市规划局局长王铁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孙宁市林业局局长蓝文全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局长何世刚市水务局局长王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光才市卫生局局长陈铁兵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高富宅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申小平市应急办主任关平市法制办主任陈潇市政府督查议案室主任林潮光海南电网三亚供电局局长陈向奋天涯区区长周俊吉阳区区长陈明海棠区区长蒲慧芳崖州区区长周月霞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袁文革海南天涯水业集团公司总经理侯继荣三亚市长丰海洋天然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打违办,办公室主任由周乃武兼任。
三亚市查处与打击违法建筑工作方案

三亚市查处和打击违法建筑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有效查处和打击违法建筑,遏制违法建筑抢建之风,维护三亚城市规划有序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以7月7日“市环境卫生责任片区责任人签订责任状大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为依据,按照“统一组织,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部门联动,分步实施”的原则要求,在全市开展查处和打击违法建筑大行动,重点查处和打击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内违法抢建,防控城区周边及乡镇村庄违法建筑,使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区周边及乡村抢建之风得到控制,保障城乡规划顺利实施和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二、组织机构成立三亚市查处和打击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黄明荣(市委副书记)副组长:杨逢春(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少山(市政府市长助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局长)成员:王忠江(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长)兰文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李瑜(市规划建设局局长)孙宁(市林业局局长)李洪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局长)张上真(市公安局调研员)何世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陈跃(河东区工委书记)张羽飞(河西区工委书记)陈阵(崖城镇党委书记)陈正光(天涯镇党委书记)王裕雄(凤凰镇党委书记)王昱正(田独镇党委书记)李骥(海棠湾管委会主任、海棠湾镇镇长)李开文(育才镇党委书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查处和打击各区镇违法建设行为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办公室主任由兰文全兼任,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三、查处和打击违法建筑的主要内容此次查处和打击违法建筑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调查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重点查处违法建筑土地来源、报建手续、资金来源、违法建筑人员情况,分类理清本村(居)民的房屋和外来人员非法买地建房情况,登记造册并张榜公布,依法处置。
三亚市崖州区城区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三亚市崖州区城区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一、政策背景依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实施〈/海南省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函》(琼建质函〔2021〕4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1〕7号)等文件精神,三亚市崖州区在正全面推进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制定并印发了《三亚市崖州区城区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常态化防控机制和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二、法律法规依据依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实施〈/海南省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函》(琼建质函〔2021〕4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1〕7号)省、市级的文件要求,各区政府要制定“城区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总体目标、清查范围和工作内容、整治重点、责任事项、保障措施、完成时限、责任领导和责任人。
我区按照省、市级部门的要求,制定并印发了《三亚市崖州区城区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三、相关主要条款解读(一)总体目标。
本方案第一条明确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源头防范、属地管理、全面清查、依法整治”的原则,全面查清崖州区建成区既有房屋建筑和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基本信息和审批情况,通过三年努力,建立健全常态化防控机制和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产权所有者主体责任落实,基本消除各类房屋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创造良好环境(二)成立领导小组。
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本方案第二条明确了我区城区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涉及的单位,统筹协调,有效解决清查工作过程中的难点重点问题。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开展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专项清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开展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专项清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开展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专项清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相关单位:《三亚市开展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专项清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0日三亚市开展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专项清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规划委员会《关于开展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专项清查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琼建稽函〔2018〕299号)的工作要求,为全面清查整治我市“小产权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三亚市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专项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构成如下。
组长:阿东(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张兆腾(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王铁明(副市长)成员:孙耿(海棠区人民政府区长)XXX文(吉阳区人民政府区长)江雄标(天涯区人民政府区长)冯强(崖州区人民政府区长)符儒敬(育才生态区管委会主任)王宏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高富宅(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黄海雄(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徐冰(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王宏宁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有关精神,通过开展“小产权房”专项清查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从严从快查处“小产权房”违法案件,坚决遏制住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问题蔓延势头,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证国家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有效规范土地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确实保护广大群众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亚市全面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工作方案

三亚市全面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工作方案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精神,遏制当前违法抢建的违章建筑,维护城市规划有序实施,促进和谐三亚建设,我市决定全面开展打击违法建设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城乡规划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条块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集中力量,依法对严重破坏城乡规划、影响市容景观、危害公共安全的违章筑物进行拆除,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三亚城市品位,推进三亚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市违章建筑拆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三亚市打击违法建设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陆志远(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组长:王泰令(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岳进(市政府副市长)成员:王少山(市公安局局长)王忠江(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郑通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周高明(市财政局局长)邓忠(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李瑜(市规划建设局局长)苏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李洪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局长)陈志勇(市卫生局局长)关平(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跃(河东区工委书记)李诗华(河西区管委会主任)张羽飞(海棠湾镇委书记)王昱正(田独镇委书记)王裕雄(凤凰镇委书记)陈正光(天涯镇委书记)陈阵(崖城镇委书记)李开文(育才镇委书记)周雄(市委宣传部调研员)黄淑贞(三亚晨报社总编辑)邓化义(市广电局局长)何诗礼(三亚武装警察支队支队长)刘劲松(市公安消防局政委)黄泽波(三亚供电公司总经理)袁文革(海南天涯水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工作计划,研究确定拆除建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全市拆除违章建筑指挥调度中心,由岳进兼任主任,郑通卫兼任副主任。
指挥调度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性重大的拆除违章建筑行动,对全市日常性拆除违章建筑行动进行指挥、调度、检查、监督、处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三府[2007]188号【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1.19【实施日期】2007.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悬挂和张贴横幅广告的通告》的决定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三府〔2007〕18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三亚市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确保三亚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地区投资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侵占土地建房、非法买卖土地建房、非法挖山毁林建房、为牟取政府征地拆迁补偿而非法抢建、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内进行非法抢建,以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进行违法建设、未经许可擅自进行临时建设、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违反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进行建设等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房产管理、林业、公安、监察、工商行政管理、供水、供电、供气、区管委会及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及村委会等部门、单位,根据管理职能和责任分工,联合开展违法建设整治工作。
第四条创新违章建筑快速处置方法,构建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实施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制,把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绩效列为相关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对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不力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三亚市历史遗遛违法违规建筑处置专项方案

三亚市历史遗遛违法违规建筑处置专项方案三亚市历史遗留违法违规建筑处置专项方案方案背景•描述三亚市存在的历史遗留违法违规建筑问题•强调对违法违规建筑的处置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方案目标•有效清理和规范历史遗留违法违规建筑•维护城市形象和环境整洁度•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方案内容1.建立专项领导小组–设立专项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方案的实施–小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2.制定清理和处置方案–深入调研和分析,制定有效的清理和处置方案–包括时间安排、资源投入、工作流程等内容3.梳理违法违规建筑清单–对历史遗留违法违规建筑进行勘察和登记–制定清单,明确清理和处置的范围和目标4.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向社会广泛宣传违法违规建筑的危害和后果–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5.实施清理和处置工作–按照清单和方案进行清理和处置工作–优先处理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和民生的违法违规建筑6.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清理和处置工作的监督和督导–定期评估工作进展,及时调整方案和策略–加强多部门协作,形成合力方案效益•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加强法治意识和合规意识•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方案实施时间本方案计划实施时间为三年,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筹备阶段:半年2.实施阶段:两年3.总结评估阶段:半年方案投入•人力资源:成立专项领导小组,调派工作人员进行清理和处置工作•财力投入:根据方案具体内容和工作进度,进行相应的财力投入结语本方案旨在解决三亚市历史遗留违法违规建筑问题,清理和规范城市建筑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通过合理的组织和规划,我们相信可以实现方案的目标,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方案具体措施1.建立专项领导小组–任命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专项领导小组–小组成员需具备丰富的城市建设和管理经验–小组负责制定方案并监督实施进展2.制定清理和处置方案–调查研究历史遗留违法违规建筑的分布情况和影响范围–制定清理和处置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确定工作的重点和优先顺序,确保高效推进工作3.梳理违法违规建筑清单–按照规定程序对历史遗留违法违规建筑进行勘察和登记–统一制定清单,明确违法违规建筑的具体情况和处置要求–根据工作进展,及时更新清单,并公示给公众参与监督4.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制作宣传材料,向公众解释违法违规建筑的危害和后果–开展法律法规宣讲会和培训班,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加强与媒体合作,提高舆论引导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5.实施清理和处置工作–依照清单和方案,有计划地开展清理和处置工作–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确保工作的法律效力和可持续性–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避免因清理工作而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6.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形成联动效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工作的监督和督导–定期召开评估会议,总结工作进展,及时调整方案和策略方案预期效果1.清理和规范城市建筑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2.有效控制历史遗留违法违规建筑的增长趋势3.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4.推动城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增长方案投入预算1.人力资源投入–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调派相关部门人员参与清理和处置工作2.财政资金投入–根据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进展,合理调配财政资金–用于清理和处置工作、宣传教育、监督和评估等方面的支出方案评估与调整根据实施过程和成效,定期进行方案评估和调整:1.实施过程评估–按照工作进展情况,定期组织评估会议或考核–对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和优化2.成果评估–制定成果评估指标,对清理和处置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和策略3.反馈与调整–积极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反馈意见,适时进行方案的调整和改进方案总结本方案的实施旨在解决三亚市历史遗留违法违规建筑问题,推进城市建设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296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29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六届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31日三亚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琼整违办〔2016〕2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整治违法建筑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为全面排查整治城市建成区违法建筑,完善城市治理机制,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多规合一”成果落地,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根据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三亚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制订的工作目标,把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与消减违法建筑存量、管控新增违法建筑、村(居)民建房管理、“无违建”示范点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实现以下目标:(一)2016年,完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筑排查工作,摸清违建底数,查处存量违法建筑比例不低于10%。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社区(村庄)建立管控违法建筑网格化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新增违建零增长。
(二)2017年,查处存量违法建筑比例不低于50%,保持新增违建零增长。
(三)2018年,查处存量违法建筑比例不低于90%,保持新增违建零增长。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构筑物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20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构筑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构筑物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2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构筑物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17日三亚市构筑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构筑物建设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构筑物的设置许可、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构筑物是指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或对主体建筑有辅助作用,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下列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属于构筑物:(一)单体立柱式广告牌、户外广告设施;(二)水塔、水池、过滤池、蓄水箱、澄清池、沼气池;(三)桥梁、堤坝、(纪念)碑、围墙、隧道、水泥杆;(四)其他构筑物工程。
本条所称的单体立柱式广告牌是指以独立基础高耸于地面的高立柱户外广告牌。
本条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挤占空间的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构筑物的建设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构筑物建设的,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严控、严管的原则负责许可审批及监督检查,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督管理并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三亚市历史遗遛违法违规建筑处置专项方案

三亚市历史遗遛违法违规建筑处置专项方案为加强三亚市历史遗留违法违规建筑的治理工作,三亚市制定了历史遗留违法违规建筑处置专项方案。
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整体目标:通过实施处置专项方案,全面清理整治历史遗留违法违规建筑,恢复城市景观和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
2.实施步骤:(1)建立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任务。
(2)组织开展历史遗留违法违规建筑的全面清查和调查,确保掌握准确的信息。
(3)制定清理整治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制定具体的整治措施和时间表。
(4)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历史遗留违法违规建筑处置的理解和支持。
(5)依法依规进行处置,采取拆除、整改、改建等方式,坚决消除历史遗留违法违规建筑。
(6)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清理整治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3.资源保障:(1)加强资金保障,通过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参与,确保清理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健全政策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4.重点任务:(1)重点清理改造历史文化街区、老城区内的违法违规建筑。
(2)加大对重要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违法建筑的整治力度。
(3)注重对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等问题较为突出的违法建筑进行处置。
5.工作成效评估:(1)建立健全清理整治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综合评价。
(2)加强信息共享和宣传报道,向社会公开公布清理整治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实施该方案,三亚市可以有效解决历史遗留违法违规建筑问题,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升市民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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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三府【2013】94)第一条为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有效遏制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综合质量,保障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下列建筑物或构筑物属违法建筑:(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时限不拆除的;(四)对违反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林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的;(五)非法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进行建设的;(六)违反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对违法建筑现象严重的区域或重点项目区域进行设点拦截,堵截违法建筑所需建筑材料流入特定区域。
具体方案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镇政府、区管委会规划所对群众因正常居住需要申请报建手续的,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及《三亚市村庄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诚信从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有违法建设工程进行设计的,将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在案并列入三亚市不诚信工程设计企业名单。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仍为其施工建设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依法扣押施工单位的施工工具。
Asc‘第四条违法建筑的调查和处理,按以下职责分工执行:(一)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打击违法建筑政策的宣传,加强对村民非法买卖土地和毁林占地建房行为的巡查、登记和上报工作,并将情况每半月上报镇政府或区管委会。
(二)镇政府、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并在每月5日前函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在调查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的有关非法占用、买卖土地和毁林占地建房的行为,应及时分别向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对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管辖的镇人民政府进行立案查处,并组织强制拆除。
(三)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已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在每月5日前抄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属于镇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还应抄送镇政府。
在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划许可规定内容建设的,应及时抄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商业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面积进行调查、测量和记录工作,并在每月5日前函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证件材料;对在施工检查和竣工验收中发现不按审批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的,应及时抄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所属的镇政府;对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应在每月5日前抄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属于镇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还应抄送镇政府。
(五)市园林环卫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公园、道路、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内违法建筑的巡查登记工作,并在每月5日前函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村民在集体林地、国有林地非法毁林占地建房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违法建筑的数据在每月5日前函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七)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非法买卖、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及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违法建筑的数据在每月5日前函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函送的违法建筑的数据进行分类统计并在每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备案。
(九)供电、供气、供水部门在为建筑物安装供电、供气、供水时,应要求建筑业主提供该建筑物的合法证件材料;对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过程中,需要对违法建筑物采取断电、断气、断水等措施的,供电、供气、供水部门要给予配合执行。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同一违法建筑同时违反不同的法律法规的,各执法主体应本着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快速遏制违法行为的原则,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打击违法行为;对违反城市规划实施的违法建筑,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查处,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
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于各单位移送的案件,应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者,应依法保护和利用土地,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
如在承包的集体土地上有违法建设行为,镇政府应责令发包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村民或村(居)委会为牟取私利,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村(居)委会为村民非法买卖土地或以租代售的非法合同上盖章确认的,公安机关要依法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为违法建筑提供资金或出售违法建筑的个人或单位,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
建设和出售小产权房的个人或单位,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购买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拆除违法建筑时,有不听劝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要依法立案查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除违法建筑公务,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条镇政府对在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拆除。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根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或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性建筑,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查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以外的区域,对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土地以及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对毁林占地建设违法建筑的行为,由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镇人民政府对国土和林业部门打击违法建筑的行动要予以配合。
第十条供水、供电企业违反本规定对违法建筑提供服务的,根据《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服务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服务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一年内,在各自的责任区域内新增的违法建筑面积在15000以上3000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的,依本办法第四条职责分工,对其责任单位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在30000以上4500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的,依本办法第四条职责分工,对其单位的正职领导进行批评,责令其公开检讨,对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在45000以上6000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的,依本办法第四条职责分工,依照规定责令其单位的正职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辞职;面积在60000平方米以上的,依本办法第四条职责分工,依规定给予责任人免职处理。
前款所称的“一年内”是指从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0日;当年所确定的违法建筑面积不累计到第二年计算。
本办法实施后至2013年底新增的违法建筑面积,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问责的面积采用按月核定比例的方式,作为问责依据。
第十二条镇政府、区管委会、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权分工,将本办法实施前仍未拆除的违法建筑的数据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天内报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镇政府和区管委会对在本办法实施前在各自责任区域内违法建筑的存量,要分别拟定拆除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成立违法建筑管控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网格化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各责任单位应对上报的统计数字的真实性负责。
为逃避责任, 上报虚假数字的,一经查实,对其责任单位的正职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辞职。
第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违法建筑查处的协调、统筹工作,制定奖罚分明的激励方案和打击违法建筑量化考核标准。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购买2次分辨率为0.5m的卫星影像数据,影像数据作为违法建筑监控的重要依据。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报送新增违法建筑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要结合卫星影像数据对违法建筑新增量进行实地核查,如各责任单位函送的数据与实地核查的数据确实不符的,应将具体情况在5天内报送市监察局调查处理。
市监察局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报送的违法建筑新增数据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如发现报送的数据有弄虚作假的,应依法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确保本办法落实到位。
市监察局对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要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21日起施行。
凡过去市政府制定有关的办法、决定、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