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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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广州海事法院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广州海事法院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8.10.15•【分类】其他正文广州海事法院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件2017年,我院各审判执行部门和审判团队在抓好审判执行工作的同时,不断推进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涌现出一批典型案件,在规则适用、裁判方法和司法理念上均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根据《广州海事法院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件评选办法》,评出我院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件,现予公布。

相关案例情况介绍,近期将在我院内网审判管理栏目登出。

1.公益诉讼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李伟来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案号2017粤72民初431号,合议庭成员:叶柳东、康思颖(承办)、陈昌源,撰写人:谭学文,推荐部门:海事庭。

2.申请执行人惠来县海洋与渔业局与被执行人黄映群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案,案号2017粤72行审9号,合议庭成员:熊绍辉(承办)、张科雄、罗春,撰写人:杨雅潇,推荐部门:行政庭。

3.原告森普国际有限公司、陈瑜瑜与被告太平船务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广海法初507号,合议庭成员:宋瑞秋(承办)、平阳丹柯、钟宇峰,撰写人:宋瑞秋,推荐部门:海商庭。

4.原告伟航集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广海法初102号,合议庭成员:常维平(承办)、翟新、徐春龙,撰写人:常维平,推荐部门:深圳庭。

5.原告浙江神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广海法初1160号,合议庭成员:李立菲(承办)、黄耀新、申晗,撰写人:李立菲,推荐部门:汕头庭。

6.原告广州市星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欣运达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粤72民初221号,合议庭成员:熊绍辉、罗春(承办)、付俊洋,撰写人:罗春,推荐部门:行政庭。

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编:海事海商纠纷

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编:海事海商纠纷

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编:海事海商纠纷1. 指导案例16号:某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裁判要旨:1.对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法院仅就申请人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程序性审查。

有关申请人实体上应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事故所涉债权除限制性债权外是否同时存在其他非限制性债权等问题,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准予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应理解为发生海事事故航次正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运输的船舶。

案例文号:(2009)沪高民四(海)限字第1号2. 指导案例31号:江苏某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要旨: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仍应当以前述规则为准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案例文号:(2010)沪海法海初字第24号3. 指导案例108号:浙江某不锈钢有限公司诉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当事人仍要遵循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托运人行使此项权利时,承运人也可相应行使一定的抗辩权。

如果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但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不能变更的原因。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再412号4.指导案例110号: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某投资公司、香港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1.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但均允许当事人对救助报酬的确定可以另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度十件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度十件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海事法苑 Maritime Legislation内船东应加大与日本、新加坡和挪威等化学品船船东大 国的合作研究,掌握主动,争取更多共同利益。

在邮轮 防污染领域,国内船东也应积极与日本、新加坡和挪威 等邮轮船东大国的船东开展公约研究,减少规则修订的 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影响。

(三)船企。

中国作为油船和化学品船的造船大 国,国内船企理应积极参与《极地规则》防污染结构性 规定的后续修订中来。

而在邮轮结构性防污染方面,国 内船企也应主动作为,积极加强与意大利、德国、芬兰 和法国等邮轮造船大国的沟通合作。

五、展望和结语在2018年2月份召开的IMO污染预防与应急分委会 第5次会议(PPR5)和4月份召开的IMO海上环境保护 委员会第72届会议(MEPC 72)上,各成员国还就极 地规则涉及的国际航运黑碳对北极区域影响、减少北 极水域船舶使用和载运重燃油风险的措施以及北极区 域性接收设施计划等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作为一 部新生效的公约,《极地规则》的防污染措施在不久 的将来必将面临着大量的增补和修订。

但是,当前《极地规则》各方参与度并不高,主 要表现为:第一,总体提案偏少,只有防止油污染方面较多。

第二,国家和组织参与度不高,基本集中在北极 理事会各国,难以反映各界关注和利益。

并且,各方参 与不够的结果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规则内容上的不完 善。

对此,建议各界应充分了解并研究当前各国和组织 的不同关切和立场,积极应对,提早布局,掌握主动。

参考文献 [1]U.S. 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Monthly Energy Review May2017[R]. Washinton: Office of Energy Statistics U.S. Department of Energy.2017, p168. [2]Court Smith. Top 10 Global Fleets worth 516 billion USD[EB/ OL].Vesselsvalue. (https:///singlepost/2018/01/31/ Top-10-Global-Fleets-worth-516-billionUSD)2018.01.31/2018.05.25. [3]UNCTAD/RMT/2017.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Review of Maritime Transport 2017[R]. United Nations. New York and Geneva,2017,p34. [4]EIA(U.S. 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2017.World Crude Oil Production. [EB/OL].(https:///totalenergy/data/monthly/pdf/sec11_5.pdf). [5]UNCTAD/RMT/2017.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Review of Maritime Transport 2017[R]. United Nations. New York and Geneva,2017,p29. [6]汪泓等.中国邮轮产业发展报告(2017)[R].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 [7]CLIA(Cruise Lines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2018 State of the Cruise Industry Outlook and Cruise Travel Trends[R].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度十件海事审判典型案例黄西武为充分发挥法院在海洋强国建设中的司法保障和服务职能,营造良好的海洋司法环境,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 布了2017年度十件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武汉海事法院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二批)

武汉海事法院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二批)

武汉海事法院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8.10.29•【分类】其他正文武汉海事法院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一以东方经验化解系列国际纠纷(该案被评为2017年度全国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申请人哈皮那船舶公司(HARPINA OWNING COMPANY LIMITED.)与被申请人江苏天元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江苏扬子鑫福造船有限公司海事强制令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底至2014年6月份,卡迪夫海事有限公司(Cardiff Marine Inc.)以其设立的包括哈皮那船舶公司在内的六家单船公司的名义,与扬子江船业(控股)有限公司旗下的江苏天元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和江苏扬子鑫福造船有限公司(下称三被申请人)签订四份船舶建造协议,委托三被申请人建造四艘船舶(船号为1130/1131/1132/1133);与扬子江船业(控股)有限公司旗下的江苏天晨船舶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和江苏扬子鑫福造船有限公司签订两份船舶建造协议,建造两艘船舶(船号为1170/1171)。

双方除1130号船舶正常交接和1171号船舶被终止建造外,其余四艘船舶均存在争议。

2017年3月1日,卡迪夫海事有限公司以哈皮那船舶公司为申请人,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三被申请人立即交付“世外桃源”轮(即1133号船舶)。

2017年3月16日,哈皮那船舶公司作为申请人,以三被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LMAA)提出仲裁。

除此之外,就1131号船舶项下纠纷,扬子江船业(控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以三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以该轮对应单船公司(Pliades Owning Company Limited)为被申请人,向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青岛海事法院发布“海事云司法”十大典型案件

青岛海事法院发布“海事云司法”十大典型案件

青岛海事法院发布“海事云司法”十大典型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0.07.0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青岛海事法院发布“海事云司法”十大典型案件7月7日,青岛海事法院采用“云发布”形式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海事云司法”十大典型案件。

案例一:院领导带头互联网庭审,当庭调解八起海上运输系列纠纷案。

被告山东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拖欠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运费的八起海上运输系列纠纷案,涉案总标的达620余万元。

副院长独任审判,互联网庭审中当庭调解。

圆满化解纠纷,有力保障了企业的持续经营,让企业感受到了疫情寒冬下的司法温情,真正做到了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二:执行局实现我院首次出海在线直观展示商品、首次网络直播拍卖船舶案。

疫情期间,为防止人员聚集,又能向所有竞买人平等公正地传递了船舶信息,我院首创对拍卖船舶进行无人机航拍,专业VR技术直播现场验船,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向全国各地的买家展示拍品,并邀请专业验船师在线答疑,为船舶成功拍卖奠定了基础。

之后我院首次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拍卖该轮,全流程网上进行。

经过20次延时,“正和58”轮成交价,成交价2888万余元,溢价1272万,溢价率高达78.7%。

案例三:海事庭互联网召开债权人会议,一刻钟完成3000万分配方案。

海事庭以互联网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集兴翌庆”轮的船舶拍卖价款进行分配,系我院首次。

会议跨越四省、联通八方,整个会议一刻钟完成,近三千万元真金白银分配方案当日裁定,当日分配到位,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又提高了审判质效。

案例四:海商庭互联网审判助力跨洲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审结。

海商庭通过互联网审理一起横跨亚洲、太平洋、印度洋、非洲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律师及合议庭成员分别位于三省三市,案件得以顺利开庭并当庭宣判。

案例五:审监庭互联网审判中连线以色列,破解跨国取证难。

该案为我院首例互联网审判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在庭审中首创通过远程视频连线,当庭展示远在以色列的涉案货物现状,有效破解了影响该案审理周期的域外取证难、公证认证耗时长等难题,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案件得以顺利调解。

最高法公布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法学教学案例网2月28日最高法公布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具体内容为:案例1:陈震、陈春申请强制执行“中威案”判决扣押船舶案(一)基本案情1936年,中威轮船公司将其所有的“顺丰”轮、“新太平”轮租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使用。

租用期间,两轮被日本海军“扣留”,后交由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继续运营至两轮沉没。

中威轮船公司尔后通过政治、外交、司法等途径向日本政府索赔两轮损失,均未果。

1988年12月,原告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就该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日本海运株式会社(即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后身)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

诉讼期间,日本海运株式会社变更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

2007年12月7日,上海海事法院判决被告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向原告陈震、陈春支付并赔偿船舶租金及孳息、船舶运营损失及孳息、船舶损失及孳息合计2916477260.80日元。

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

2010年8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迟迟不肯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二)裁判结果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在本案强制执行程序中,对停泊于我国浙江省嵊泗马迹山港的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所有的“宝韵”(BAOSTEEL EMOTION)轮依法实施扣押,4天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即按照上海海事法院《限期履行通知书》的要求,支付了判决本金2916477260.80日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同时就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提供了现金担保。

4月24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解除了对“宝韵”轮的扣押。

(三)典型意义本案通过扣押船舶,促使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履行我国法院生效判决,为历时26年的“中威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极大的维护了我国法律与司法的权威,在国际航运界、海事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成为国内外媒体报道的焦点,树立了我国良好的法治形象。

海事司法案例库

海事司法案例库

海事司法案例库
海事司法案例库是指由法律实践的案例汇总而成的海事司法相关案例数据库,其中包
含了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例,涵盖了船舶管理、海上保险、海事环境、船舶碰撞等各个方面,对于海事从业人员来说十分重要,具有非常高的参考价值。

以下是海事司法案例库中的一些典型案例:
1. 船舶碰撞导致污染案件
在这个案子中,一艘货轮在夜间与一艘渔船相撞,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对周边的海洋
环境和生态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起诉人就以海上环境保护法为依据,要求船东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裁定,船东需承担全部损失的70%,并推进船舶污染的清洁工作。

2. 船舶危险货物运输引发的事故案件
法院最终裁定,船东需承担全部损失的80%,并且要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制
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

3. 船舶货物流失导致损失的案件
在这个案子中,一艘集装箱船在航行途中由于恶劣的天气条件,发生了货物流失的情况,导致了货主的巨大损失。

起诉人就以航运合同法为依据,要求船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海事司法中,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往往需要根
据涉案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做出裁决,同时也需要综合考虑公平、公正和诉讼效
率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因此,海事从业人员在进行海事风险管理和案件处理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
时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好地面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件。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17年度海事审判白皮书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17年度海事审判白皮书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17年度海事审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8.08.10•【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上海海事法院涉“一带一路”审判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通报前言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上海勇当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着力构筑新时代发展的战略优势,全力增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创中心核心功能,加快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海事审判在深入实施国家战略和服务保障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方面肩负更加重大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进一步提高海事司法的战略定位和服务层级,以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上海基地和智慧海事法院上海基地为重要工作载体,通过区域性先行先试的实践探索,不断提高海事审判工作水平,完善创新海事诉讼机制和审判方法,促进海事审判发展和航运纠纷解决,打造服务国家战略和航运业发展高端智库和对外交流平台,着力建设具有更大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更加公正高效便利、能够充分适应和积极促进航运贸易发展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这本海事审判情况通报展示了过去一年以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履行司法职能、妥善审理和解决航运业及相关产业链上案件纠纷的主要情况;同时系统梳理了近年来审理涉“一带一路”案件的总体概况、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以使国际国内业界和社会充分了解海事审判工作情况,在今后给予我们大力支持,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第一部分上海海事法院2017年审判情况综述一、海事海商纠纷概况全年共收案5207件,结案5213件,同比分别上升3.03%和2.20%,涉案标的总额289959.51万元;◆ 一审案件中,海事海商案件收案3914件,结案3904件,涉案标的总额161716.79万元;◆ 一审案件中,海事特别程序及督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收案360件,结案375件,涉案标的总额54721.02万元;◆ 执行案件收案542件,结案538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73521.70万元;◆ 执行保全、异议等案件收案391件,结案396件。

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聊聊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想象一下,那波澜壮阔的大海上,一艘艘船只来来往往,可要是出了啥纠纷,那可咋办呢?这就需要海事审判来主持公道啦!
就说有这么一个案例,一艘货船和一艘渔船在海上不小心撞了!哎呀妈呀,这事儿可大可小啊!货船船长说:“这可不怪我,是那渔船突然窜出来的!”可渔船船长也不干呀,直说:“明明是货船开太快!”这可咋整呢?难道就这么吵下去?当然不是!这时候海事审判就出场了。

审判人员那叫一个专业啊,一点点调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他们就像侦探一样,查监控、问证人,最后终于搞清楚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这不就像我们生活中遇到难题,得仔细找线索,找出症结所在嘛!
还有一个案例,船员们因为工资发放的问题闹起来了!船员们那叫一个气愤啊,“我们辛辛苦苦在海上漂,工资可得给我们呀!”但船东也有难处啊。

这时候,海事审判又发挥作用啦!他们耐心调解,让双方都坐下来好好谈,最后达成了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

这多好呀,既解决了问题,又让大家都能满意。

你们说说,海事审判是不是超级重要?简直就是大海上的公平卫士啊!那些审判人员就是守护正义的英雄,没有他们,那些纠纷可不知道要乱成啥样呢!所以说呀,我们得好好感谢他们,让我们的大海航行更加安全、有序。

别小看这些案例,它们背后可都是满满的故事和心血呢!你是不是也对海事审判有了更深的认识呀?。

上海法院涉船员权益保护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涉船员权益保护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涉船员权益保护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6.25•【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法院涉船员权益保护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1 /妥处外籍船员讨薪诉讼彰显大国司法人文关怀——巴哈马籍“辉煌”轮船员劳务纠纷系列案基本案情原告196名中外船员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在被告钻石邮轮所属的巴哈马籍“辉煌”轮上担任水手、轮机员、服务员、厨工等职务。

在此期间,钻石邮轮累计欠付船员工资约人民币1200万元。

2019年3月,船员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停泊在上海港吴淞口锚地的“辉煌”轮。

船舶被扣后,钻石邮轮未提供担保并任由船舶、船员滞留不顾,维持船舶安全、船员生活的费用与日俱增。

2020年4月,上海海事法院应船员申请,在诉讼过程中对“辉煌”轮依法启动司法拍卖,将变现款项保全以清偿债务。

裁判结果本案涉及船员人数众多且三分之二为外籍船员,在船方对船舶和船员“弃之不顾”的情况下,解决船员下船遣返成为案件审理中不可回避的首要问题。

对于身处异国他乡的船员来说,陷入了返乡心切和担心一旦离船恐怕工资无着的两难境地,尤其是数百名外籍船员对如何进行这场异国诉讼顾虑重重。

为此,海事法官主动协调各方,在海事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登轮受理船员起诉,逐个面对面审查立案材料、进行身份认证、办理授权委托,并向中外船员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稳定船员思想情绪。

同时,积极联络船员劳务派遣公司、船东互保协会等相关方安排在船船员的临时生活安置与后续遣返,落实船舶管理公司对被扣船舶进行看护。

通过案件实体审理,人民法院认定原告船员与钻石邮轮建立了船员劳务合同关系,钻石邮轮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同时确认船员的前述债权对“辉煌”轮享有船舶优先权。

最终船员被拖欠的工资尽数获得清偿。

典型意义船方拖欠船员工资通常是因为经营发生困难,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例伴有船东弃船避债的情形,保障船员安全、维持船员生活、安置船员遣返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判决支持船员诉请。

北海海事法院2017年度十大案件

北海海事法院2017年度十大案件

北海海事法院2017年度十大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8.10.23•【分类】其他正文北海海事法院2017年度十大案件2017年,北海海事法院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依法公正高效地审执结了一批重大、典型和疑难复杂的海事海商案件,为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和海洋强国战略及广西“双核驱动”战略的实施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海事司法服务。

经全院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推荐和审判委员会讨论,评选出2017年度十大案件:(一)原告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桂72民初166号】。

该案系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案标的达6.92亿元,案情疑难复杂,争议大,涉及港口码头建设、航道疏浚、港池围堰、护岸工程等多方面内容,证据繁多,案件处理难度大。

(二)原告NYK散货船(韩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粮油脂(钦州)有限公司共同海损纠纷案【(2016)桂72民初173号】。

该案是典型的疑难复杂涉外案件,涉及共同海损金额及分担问题,标的超3000万元。

原告在起诉前已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在英国伦敦申请仲裁,经调查核实后,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并促使与此次船舶碰撞事故相关的另两个案件一并调解结案,为事故的处理画上圆满的句号。

(三)原告王浩与被告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2016)桂72民初312号】。

该案系一起典型的因船舶挂靠关系引起的纠纷,事实查明存在较大的难度,法律适用方面因同时涉及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的判定,较为复杂。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原告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钦州恒通货柜码头仓储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案【(2017)桂72民初169号】。

该案系典型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复杂,涉案金额8000余万元,经法官多次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该案最终调解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涉外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涉外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涉外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9•【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涉外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案例1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2日,捷喜货代公司与重庆公路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捷喜货代公司代重庆公路公司办理161台车辆设备的出运事宜,装货港为中国上海港,卸货港为也门荷台达港(HODEIDAH)。

货物运抵目的港顺利交货后,重庆公路公司未能按约向捷喜货代公司支付运输协议下的应付费用。

2015年2月4日,重庆公路公司向捷喜货代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称由于当地局势不稳定,其无法在约定时间内从沙特项目基金收到工程预付款,故而拖欠捷喜货代公司费用,并承诺将于2015年3月2日前付清所有拖欠费用,但此后并未支付。

庭审中,重庆公路公司以目的港所在国也门发生战乱为由,主张援引不可抗力免责。

经查,涉案货物原本将用于重庆公路公司在也门承接的阿姆兰—亚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该项目团队人员在2015年3月的也门撤侨事件中已撤回国内,项目因此搁置。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目的港所在国发生战乱,影响的是公路建设项目,重庆公路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受到波及,但其不能因为无法收到公路建设项目下的合同款项而免除向捷喜货代公司承担的付款义务。

故判决重庆公路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费用。

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解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政治、经济、民族、宗教、法律、文化、地理状况复杂各异。

在“走出去”参与投资、合作、建设过程中,遭遇政局动荡、战乱、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他不可预测的情势变更都在所难免,本案即是由此引发纠纷的一个典型事例。

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目的地也门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一,所运送的货物系用于国内企业通过海外竞标承接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9
【摘要】案例1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中威轮船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公司)由陈顺通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初在上海设立.1940年前后歇业。

“顺丰”轮、“新太平”轮(以下简称两轮)的所有权人为陈顺通。

两轮由中威公司经营。

船籍港均为上海。

该公司并无其他出资人。

【总页数】11页(P25-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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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十大典型案例

海事十大典型案例

海事十大典型案例如下:案例一:一艘船舶不按规范要求进行货物配载,船舶入港后因重心偏移过大,发生倾覆事故,导致船舶沉没,船上大量原油泄漏,造成海水污染。

海事部门依据《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对涉海污染事故查处,明确违反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将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一艘无船名船号、无有效证书、无船舶入境签证的“三无”船舶被海事部门查获。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加强对“三无”船舶等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防止非法船舶进入港口,维护港口安全。

案例三:一艘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生货物泄漏,船上人员未采取应急措施,而是试图向附近船舶和过往船员求助,但未果。

最终导致危险货物扩散,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海事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货物泄漏等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案例四:一艘货船因操作不当,发生船舶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调查发现,船员缺乏必要的应急训练和技能,且船舶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

海事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强化船员应急培训和技能培训,完善船舶消防设施设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案例五:一艘涉嫌超载船舶被海事部门查获,经现场检查发现,该船存在货物积载不当、船容不整洁、管理混乱等问题。

海事部门依据《港口及航运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该船予以行政处罚。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加强船舶监管力度,打击超载等违法行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案例六:一艘小型渔船在海上作业时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渔船破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调查发现,该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等设备,且船员操作不当。

海事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强化小型渔船安全管理,加强渔船应急救援设备配备和船员操作技能培训。

广州海事法院服务保障“一国两制”下香港回归20周年十大典型案件

广州海事法院服务保障“一国两制”下香港回归20周年十大典型案件

广州海事法院服务保障“一国两制”下香港回归20周年十大典型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7.08.07•【分类】其他正文广州海事法院服务保障“一国两制”下香港回归20周年十大典型案件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至今20周年,广州海事法院坚定不移全面准确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方针,严格依法办案,共审理涉港海事和执行等各类案件2000余件,有力保障涉港航运交通秩序和海洋环境资源,依法保障和促进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为维护“一国两制”下香港的繁荣稳定作出了有力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具有典型意义和参考价值的案件。

在2017年8月4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黄伟青副院长发布兰伯西(香港)有限公司诉香港中濠集团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交付纠纷案等十个典型案件。

这些案件的审判,都能够准确适用国际航运规则,依法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有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的空白。

该十大典型案件如下:1.兰伯西(香港)有限公司诉香港中濠集团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交付纠纷案本案作出(1997)广海法商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准确适用国际贸易规则,依法维护香港贸易航运中心地位。

合议庭组成人员:黄伟青、王榕、黄青男承办法官:黄伟青2.企荣贸易有限公司诉安徽远洋运输公司等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本案作出(1997)广海法深字第74号民事判决,完善了无单放货裁判规则,依法促进香港贸易秩序稳定发展。

合议庭组成人员:王玉飞、覃伟国、韩海滨承办法官:王玉飞3.江苏灌云县国际经济贸易公司诉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等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本案作出(1999)广海法事字第41号民事判决,正确界定承运人责任范围,依法保障香港企业合法权益。

合议庭组成人员:吴自力、邓宇锋、黄秋生承办法官:吴自力4.亿茂财务有限公司诉卡里国际航运(巴拿马)有限公司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本案作出(2000)广海法商字第79号民事判决,依法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维护香港国际金融市场秩序。

广州海事法院2017年度海事审判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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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2017年度海事审判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8.08.29•【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广州海事法院2017年度海事审判情况通报前言2017年,全球航运市场迎来弱复苏,多个运输板块运价触底回升。

经过八年萧条后,作为全球经济的先行指数,波罗的海干散货运价指数(BDI)于2017年9月第一次突破了1500点,总体呈现出前低后高季节性波动明显特点。

虽然航运业呈现回暖态势,但整体复苏的周期依然漫长。

2月17日,韩进海运正式宣告破产,为复苏中的国际海运业带来逆向冲击,引发连环的船东、货主、代理、港口等之间纷繁复杂的跨境破产纠纷。

无人码头、无人驾驶船舶等智能化、智慧化生产作业方式,与物联网、云计算深度融合,昭示着航运业的未来发展趋势。

2017年,是中国经济适应新常态、找准新方位、释放新动能的关键一年,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号角已经吹响,在压力下寻求突破、在竞争中迸发生机,我国航运业把握“稳中求进”总基调,在国内外不确定因素增加的环境下迎风而上。

海事审判作为法治软环境建设的核心组成部分,在促进航运经济发展、建立可预期的市场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7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年度报告中正式提出“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和海洋强国战略”,将海事审判提到一个全新的历史高度。

粤港澳世界级大湾区、新型国际化都市圈以及广东自贸区、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对广东海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7年,广州海事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公正高效审判案件,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际航运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与保障。

目前,我院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和要素式审判方式创新已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广东自贸区巡回法庭与东莞巡回法庭已相继设立,广州国际航运司法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广州基地、葡萄牙语八个国家或地区首席大法官国际会议等重点项目取得重大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9月2日举行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周年新闻发布会,最高法民四庭副庭长王彦君通报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等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中威轮船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公司)由陈顺通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初在上海设立,1940年前后歇业。

“顺丰”轮、“新太平”轮(以下简称两轮)的所有权人为陈顺通。

两轮由中威公司经营,船籍港均为上海。

该公司并无其他出资人。

1936年6月16日和10月14日,陈顺通代表中威公司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前身)分别在上海签订两轮的定期租船合同,租期均为12个日历月。

合同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还船地点等。

合同例外事故条款约定,上述轮船不得被要求进入处于禁运状态的港口或正发生敌对行动的港口,不得装运有害物资,不得进行有可能引起统治者或政府没收、扣留或处罚风险的航行,亦不得装运此类货物等。

合同签订后,两轮在上海港分别交付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使用。

1937年8月,两轮在日本大阪和八幡被日本军方扣留,后日本递信省以定期租船契约的形式将两轮委托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营运。

1938年和1944年,两轮分别触礁沉没、被击沉。

陈顺通于1949年8月8日立下遗嘱,将两轮的权益及应收未收之租金应全部归其子陈洽群继承。

1987年12月31日,陈洽群立下遗嘱,由其子陈震、陈春全权代理向日诉讼。

中威公司、陈震、陈春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商船三井),主张两轮租金、营运损失及船舶损失等合计2916477260.80日元。

二、裁判结果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是陈洽群设立的中威公司,该公司不是涉案定期租船合同的签订方,也不是两轮的登记所有人,无权主张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

两轮是陈顺通个人所有的财产,陈震、陈春根据遗嘱,行使两轮的索赔权依法有据。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18年十大精品案例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18年十大精品案例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18年十大精品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9.02.13•【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18年十大精品案例2018年,上海海事法院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精心打造海事审判精品,依法公正高效审结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在这批案件中,上海海事法院从确立裁判规则、创新裁判方法、体现服务保障功能等方面,精心评选出十大精品案例,现予以发布。

目录1.集装箱提单项下不知条款效力分析2.海事VTS中心指令不免除船长安全航行责任3.外籍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准据法及赔偿责任限额问题研究4.责任保险项下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判断标准5.货代扣单致第三人清偿是否构成胁迫或不当得利的认定6.未按期支付保费对海上保险赔偿责任负担的影响7.“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纠纷”的理解与认定8.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的处理问题9.责任保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探析10.仲裁协议中“非典型涉外因素”的认定01 集装箱提单项下不知条款效力分析提要集装箱提单项下不知条款通常由提单正面的保留性批注和载明的“不知条款”构成,保留性批注有效的前提是承运人“没有适当的方式核对”。

不知条款的效力应当结合主客观因素,在个案中具体判断。

主观方面,应当判断承运人是否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客观方面,适当的核对方式不仅应从现实可行性角度考虑,还应当考察其在经济上的合理性。

案情原告:环球斯皮德公司(Global Speed Di Guccini Bruno & C. S.A.S.)被告:沛华运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2016年1月,原告向案外人兆旺公司购买涉案货物,共计38包铜丝,总重为50004千克,CIF总价为155012.40美元。

原告于2016年2月通过信用证方式向兆旺公司支付了上述货款。

涉案货物于2016年1月8日和1月10日装箱,原告公司代表到场见证了集装箱装载情况并出具了检验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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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三福公司 因船舶吃水设计错误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人民币 18038878 元属于船舶建造险的 承保范围,判决人保航运中心赔偿该损 失及其利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基本同意一审判决意见,但认为一审判 决没有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人民币 14 万 元 不 当 , 遂 在 此 基 础 上 相 应 改 判。人保航运中心不服二审判决,向最 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一) 海 商法规定的船舶原则上应限于基本建 成而具有航海能力的船舶,船舶建造 险所承保的船舶是否属于该法规定的 船舶,需要根据其是否具有航海能力 分阶段相应认定。在三福公司投保当 时造船材料尚未移上船台,远未建成 为海商法一般意义上的船舶,且涉案 保险事故及其原因发生在船舶基本建 成前的建造与设计阶段,本案纠纷不 应适用海商法的规定。一、二审法院 适用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作出 判决错误,应予纠正。(二) 对保险条 款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涉案保险条款规定“本公司对保险船 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负责赔 偿”,以船舶指代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或者建造人等相关利益主体,“损失和 费用”是指被保险人的“损失和费 用”。在没有特别限定情况下通常可以 理解为包含有形物理损害 (损坏) 和 无形的经济损失。(三) 船舶建造保险 单已经明确以造船合同文本为基础, 应根据保险单和保险条款确定保险责 任范围。被保险人与船舶买方在造船 合同约定之外另行协商赔偿,超出保 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 期,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遂改判人 保航运中心赔偿三福公司损失人民币 5640640.45 元及其利息。 【典型意义】 中国作为造船大国,多年来持有造 船订单和实际造船总载重吨位居全球第 一。本案涉及船舶建造险的法律适用、 保险条款的解释,以及船舶设计错误、 损失赔偿数额认定等一系列比较复杂的 法律适用和海事专门技术问题。航运和 保险业特别关注,将本案再审作为依法 解决类案的一个示范性诉讼。最高人民 法院再审判决通过通俗阐明专业技术问 题和抽丝剥茧的法律论证,逐一厘清了 船舶建造险的法律适用规则、保险条款 的解释方法、船舶设计错误及有关损失 的认定依据,积极回应了船舶建造业与 保险业长期争执不休的法律热点问题,
2018 年 8 月 9 日 星期四 案件部主办 责任编辑 丁 珈
[要 闻]
新闻热线(010)67550945 电子信箱:anjian@
3版
1. 浙 江 隆 达 不 锈 钢 有 限 公司诉 A.P.穆勒-马士基有限 公司(A.P.Moller-Maersk A/ S)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 年 6 月,隆达公司由中国宁 波港出口一批不锈钢产品至斯里兰卡科 伦坡港。隆达公司通过货运代理人向马 士基公司订舱,涉案货物于同年 6 月 28 日出运。2014 年 7 月 9 日,隆达公司通 过货运代理人向马士基公司发邮件 称,发现货物运错目的地要求改港或 者退运。马士基公司于同日回复,因 距货物抵达目的港不足 2 天,无法安 排改港,如需退运则需与目的港确认 后回复。次日,隆达公司的货运代理 人询问货物是否可以原船带回。马士 基公司当日回复“原船退回不具有操 作性,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需要由 现在的收货人在目的港清关后,再向 当地海关申请退运。海关批准后,才 可 以 安 排 退 运 事 宜 ”。 涉 案 货 物 于 2014 年 7 月 12 日 左 右 到 达 目 的 港 。 2015 年 5 月 19 日,隆达公司向马士基 公司发邮件表示已按马士基公司要求 申请退运,马士基公司随后告知隆达 公司涉案货物已被拍卖。隆达公司向 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士 基公司赔偿其货物损失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隆达公 司的诉讼请求,隆达公司提起上诉,浙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 判决,改判马士基公司赔偿隆达公司 50% 的 货 物 损 失 及 利 息 。 马 士 基 公 司 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依据合 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的托运人享有请求变更合同 的权利,同时也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变更运输合 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 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 或者退运的请求,但应当及时通知托 运人不能执行的原因。涉案运输方式 为国际班轮运输,货物于 2014 年 7 月 12 日左右到达目的港,隆达公司于 7 月 9 日要求马士基公司改港或者退 运,在距离船舶到达目的港只有两三 天时间的情形下,马士基公司主张由 于航程等原因无法安排改港、原船退 回不具有操作性,客观合理。一审判 决支持马士基公司的上述主张,符合 公平原则,予以维持。隆达公司明知 目的港无人提货而未采取措施处理, 致使货物被海关拍卖,其举证也不足 以证明马士基公司未尽到谨慎管货义 务,二审法院判决马士基公司承担涉 案货物一半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适 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典型意义】 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是否适用于海 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直是理论研究与审 判实务中争议很大的问题。本案再审判 决紧紧围绕案件事实,依据合同法之公 平原则,合理平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各 方当事人之利益,确定了合同法第三百 零八条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 规则,统一了相关纠纷的裁判尺度,为 我国正在进行的海商法修订工作提供司 法经验。再审改判支持了外方当事人的 抗辩,表明人民法院严格适用法律,平 等保护境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彰显 我国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 与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 司船舶建造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三福公司与波兰赫密恩公司于 2008 年 4 月 28 日签订了造船合同,同
2017 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日,三福公司、赫密恩公司与设计方上 海佳豪公司签订该船舶建造的技术规格 书 , 约 定 船 舶 达 到 干 舷 吃 水 8.25 米 时,载重吨大约为 16900 吨。三福公司 于 2011 年 5 月 14 日为该艘船舶的建造 向人保航运中心投保船舶建造险,人保 航运中心于 5 月 17 日向三福公司签发 保险单。涉案保险单背面印制的保险条 款第三条列明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保险 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第四条列明的除外责任包括“建 造合同规定的罚款以及由于拒收和其他 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涉案船舶基本 建成前进行的空船测试显示:空船重量 为 6790 吨 , 吃 水 8.25 米 时 载 重 吨 为 15968.60 吨 , 比 设 计 合 同 的 约 定 少 931.40 吨 。 三 福 公 司 发 现 上 述 问 题 后,于 2012 年 3 月 10 日与赫密恩公司 签订备忘录协商同意降价 286 万美元。 此后,三福公司通过增加船舶干舷吃水 0.2 米 将 船 舶 载 重 吨 增 加 至 16593.90 吨,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向赫密恩公司 实际交付船舶。三福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9 日就上述降价损失向人保航运中心 提出保险索赔被拒,遂于 11 月 26 日提 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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