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 人民法院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三福公司 因船舶吃水设计错误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人民币 18038878 元属于船舶建造险的 承保范围,判决人保航运中心赔偿该损 失及其利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基本同意一审判决意见,但认为一审判 决没有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人民币 14 万 元 不 当 , 遂 在 此 基 础 上 相 应 改 判。人保航运中心不服二审判决,向最 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一) 海 商法规定的船舶原则上应限于基本建 成而具有航海能力的船舶,船舶建造 险所承保的船舶是否属于该法规定的 船舶,需要根据其是否具有航海能力 分阶段相应认定。在三福公司投保当 时造船材料尚未移上船台,远未建成 为海商法一般意义上的船舶,且涉案 保险事故及其原因发生在船舶基本建 成前的建造与设计阶段,本案纠纷不 应适用海商法的规定。一、二审法院 适用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作出 判决错误,应予纠正。(二) 对保险条 款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涉案保险条款规定“本公司对保险船 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负责赔 偿”,以船舶指代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或者建造人等相关利益主体,“损失和 费用”是指被保险人的“损失和费 用”。在没有特别限定情况下通常可以 理解为包含有形物理损害 (损坏) 和 无形的经济损失。(三) 船舶建造保险 单已经明确以造船合同文本为基础, 应根据保险单和保险条款确定保险责 任范围。被保险人与船舶买方在造船 合同约定之外另行协商赔偿,超出保 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 期,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遂改判人 保航运中心赔偿三福公司损失人民币 5640640.45 元及其利息。 【典型意义】 中国作为造船大国,多年来持有造 船订单和实际造船总载重吨位居全球第 一。本案涉及船舶建造险的法律适用、 保险条款的解释,以及船舶设计错误、 损失赔偿数额认定等一系列比较复杂的 法律适用和海事专门技术问题。航运和 保险业特别关注,将本案再审作为依法 解决类案的一个示范性诉讼。最高人民 法院再审判决通过通俗阐明专业技术问 题和抽丝剥茧的法律论证,逐一厘清了 船舶建造险的法律适用规则、保险条款 的解释方法、船舶设计错误及有关损失 的认定依据,积极回应了船舶建造业与 保险业长期争执不休的法律热点问题,
【基本案情】 2014 年 6 月,隆达公司由中国宁 波港出口一批不锈钢产品至斯里兰卡科 伦坡港。隆达公司通过货运代理人向马 士基公司订舱,涉案货物于同年 6 月 28 日出运。2014 年 7 月 9 日,隆达公司通 过货运代理人向马士基公司发邮件 称,发现货物运错目的地要求改港或 者退运。马士基公司于同日回复,因 距货物抵达目的港不足 2 天,无法安 排改港,如需退运则需与目的港确认 后回复。次日,隆达公司的货运代理 人询问货物是否可以原船带回。马士 基公司当日回复“原船退回不具有操 作性,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需要由 现在的收货人在目的港清关后,再向 当地海关申请退运。海关批准后,才 可 以 安 排 退 运 事 宜 ”。 涉 案 货 物 于 2014 年 7 月 12 日 左 右 到 达 目 的 港 。 2015 年 5 月 19 日,隆达公司向马士基 公司发邮件表示已按马士基公司要求 申请退运,马士基公司随后告知隆达 公司涉案货物已被拍卖。隆达公司向 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士 基公司赔偿其货物损失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隆达公 司的诉讼请求,隆达公司提起上诉,浙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 判决,改判马士基公司赔偿隆达公司 50% 的 货 物 损 失 及 利 息 。 马 士 基 公 司 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依据合 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的托运人享有请求变更合同 的权利,同时也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变更运输合 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 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 或者退运的请求,但应当及时通知托 运人不能执行的原因。涉案运输方式 为国际班轮运输,货物于 2014 年 7 月 12 日左右到达目的港,隆达公司于 7 月 9 日要求马士基公司改港或者退 运,在距离船舶到达目的港只有两三 天时间的情形下,马士基公司主张由 于航程等原因无法安排改港、原船退 回不具有操作性,客观合理。一审判 决支持马士基公司的上述主张,符合 公平原则,予以维持。隆达公司明知 目的港无人提货而未采取措施处理, 致使货物被海关拍卖,其举证也不足 以证明马士基公司未尽到谨慎管货义 务,二审法院判决马士基公司承担涉 案货物一半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适 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典型意义】 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是否适用于海 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直是理论研究与审 判实务中争议很大的问题。本案再审判 决紧紧围绕案件事实,依据合同法之公 平原则,合理平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各 方当事人之利益,确定了合同法第三百 零八条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 规则,统一了相关纠纷的裁判尺度,为 我国正在进行的海商法修订工作提供司 法经验。再审改判支持了外方当事人的 抗辩,表明人民法院严格适用法律,平 等保护境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彰显 我国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 与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 司船舶建造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三福公司与波兰赫密恩公司于 2008 年 4 月 28 日签订了造船合同,同
2017 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日,三福公司、赫密恩公司与设计方上 海佳豪公司签订该船舶建造的技术规格 书 , 约 定 船 舶 达 到 干 舷 吃 水 8.25 米 时,载重吨大约为 16900 吨。三福公司 于 2011 年 5 月 14 日为该艘船舶的建造 向人保航运中心投保船舶建造险,人保 航运中心于 5 月 17 日向三福公司签发 保险单。涉案保险单背面印制的保险条 款第三条列明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保险 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第四条列明的除外责任包括“建 造合同规定的罚款以及由于拒收和其他 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涉案船舶基本 建成前进行的空船测试显示:空船重量 为 6790 吨 , 吃 水 8.25 米 时 载 重 吨 为 15968.60 吨 , 比 设 计 合 同 的 约 定 少 931.40 吨 。 三 福 公 司 发 现 上 述 问 题 后,于 2012 年 3 月 10 日与赫密恩公司 签订备忘录协商同意降价 286 万美元。 此后,三福公司通过增加船舶干舷吃水 0.2 米 将 船 舶 载 重 吨 增 加 至 16593.90 吨,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向赫密恩公司 实际交付船舶。三福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9 日就上述降价损失向人保航运中心 提出保险索赔被拒,遂于 11 月 26 日提 起诉讼。
2018 年 8 月 9 日 星期四 案件部主办 责任编辑 丁 珈
wk.baidu.com
[要 闻]
新闻热线(010)67550945 电子信箱:anjian@rmfyb.cn
3版
1. 浙 江 隆 达 不 锈 钢 有 限 公司诉 A.P.穆勒-马士基有限 公司(A.P.Moller-Maersk A/ S)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