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应当加强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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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规则”最新修订要点解读大全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规则”最新修订要点解读大全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规则”最新修订要点解读大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规则》是中国法律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最近,《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规则》进行了修订,下面是对最新修订要点的全面解读:一、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

修订后的规则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监督职责,并强调其监督力度要加强,确保司法公正。

二、明确了民事诉讼检察员的职责。

根据修订后的规则,民事诉讼检察员要负责监督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准确性,防止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规范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

修订后的规则明确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包括接收监督申请、调查核实、作出决定等各个环节,确保监督程序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五、明确了对民事诉讼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规则对民事诉讼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包括责令改正、提出意见、移送有关机关等措施,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

六、加强了对民事诉讼司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估。

修订后的规则强调了对民事诉讼司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的重要性,要求检察机关要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和评估活动,为优化民事诉讼环境提供决策参考。

七、加强了对应诉人权益的保护。

修订后的规则明确规定了对应诉人权益的保护要求,包括对应诉人的隐私保护、对案件信息的保密、对诉讼费用的合理规定等,保障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八、规范了民事诉讼检察工作的管理和纪律。

修订后的规则对民事诉讼检察工作的管理和纪律作出了规范,包括工作流程、案件办理时限、职责分工等,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和监督工作的廉洁高效。

九、加强了对民事诉讼检察员的培训和考核。

修订后的规则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检察员的培训和考核要求,要求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十、加强了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修订后的规则强调了对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宣传和普及的重要性,要求加强对社会公众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对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第五条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第八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分别情况作出处理:(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第十条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高检发释字〔2021〕1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高检发释字〔2021〕1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已经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26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1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回避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五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三节抗诉第四节出庭第六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七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八章案件管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一、总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是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的办案程序、明确办案职责和权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业规范。

本办案规则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活动。

二、案件受理1.符合法定条件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应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2.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成立办案组,并组织专门的检察官负责对案件的侦查、调查和审核。

三、案件侦查1.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重要当事人的陈述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签名或盖章。

2.人民检察院在收集、固定案件证据时,应当采取合法、公正、客观和安全的方式。

3.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慎重对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4.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依法采取监督谈话、询问、传唤等方式,提取证人证言,并制作笔录。

5.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事实导向,追求真相,全面搜集证据,确保案件侦查的客观和公正。

四、案件审查1.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完成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进行审查,对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综合评估。

2.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案件所涉及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评估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或申请进行合法、公正的审查。

4.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相关党组织、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索取相关材料和意见,并加以综合评估。

五、案件提起抗诉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确认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2.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将申请书、抗诉理由、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等相关材料提交上级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提起抗诉的案件和相关材料移交给上级人民检察院,并保持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7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性与科学性1.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作出部署,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举措,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冯小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颜良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作为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领域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新规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司法解释,也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基本依据。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原规则”)自2013年11月18日实施以来,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督质效,实现监督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更高期待,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部署,最高检党组有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和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决策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要求,民事检察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原规则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各地建议修订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

2019年7月19日,中央政法委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要求尽快修订原规则。

为保证修订工作顺利开展,最高检成立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订领导小组,并由第六检察厅、第十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派员组成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广泛征求最高检各部门、各地检察机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意见后形成《审议稿》,后经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订的基本思路本次修订注重把握以下基本思路:(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新时代更优更实的民事检察产品民事检察工作事关民心、民意和民情。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第一部分民事行政检察概述一、民事行政检察的概念与特征(一)民事行政检察的概念民事行政检察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简称,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它包括民事检察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从诉讼法理论来说,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诉讼,但检察机关监督两大诉讼的裁判结果时在监督方式、审查程序等方面具有一致性,且行政诉讼法正在进行修订,因此,今天讲课,很多地方我仅从民事审判监督的角度来讲,如果不明白之处可课后提出来,我们一起探讨。

(二)民事行政检察的特征1.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行政检察主要体现为诉讼监督,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上述条文均规定于法律的总则部分,体现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全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

在这两部诉讼法的相关部分规定了民事行政检察的具体方式、标准和程序,诸如此类的规定均属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依据。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为民事实体法、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民事行政检察应当依照和适用的具体规定。

2.民事行政检察的根本目标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首要目标,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

民事行政检察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一是维护实体公正。

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行政司法裁判建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之上,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与实体法的规定一致,与人民法院裁判权形成良性制约;二是维护程序公正。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

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

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

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

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

《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二、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全文(最新版)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全文(最新版)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受理第五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六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三节抗诉第四节出庭第七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八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九章案件管理第十章其他规定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抗诉案件或者其他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关的议题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列席会议。

行政检察监督中再审检察建议工作路径思考

行政检察监督中再审检察建议工作路径思考

行政检察监督中再审检察建议工作路径思考作者:胡彬华周婕曲莎莎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2年第01期摘要:对经检察机关依法核实和依职权调查,确有证据证实“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应当认定未超过起诉期限。

对法院认定超过起诉期限而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再审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强化检察监督,增进对行政诉权的保障;依托精细化审查与良好沟通协作,提升监督质效;以监督方式创新,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关键词:再审检察建议起诉期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检察建议的一种,适用于可以通过再审程序纠正的符合法定情形的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同级监督。

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拟结合江苏丁某诉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检察监督案,就如何提升再审检察建议工作质效提出相关思考,以供借鉴。

一、问题的提出[基本案情]2001年2月,丁某买下67平方米土地申请建房。

其在缴清用地管理费、权属变更费、规划管理费等各种费用后,分别向县国土局和县建设局申请相关建房手续。

同年8月1日丁某获得县国土局发放的“X县城规划区内农居民建设用地许可证”,有效期至2002年3月2日。

县建设局以图纸上没有规划为由,对丁某申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办理。

后丁某在建房用地许可证有效期内多次计划自行建房,均因其无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能建成。

自2012年起,丁某就县建设局不依法办理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问题进行反映,建设局出具《告知书》,告知其因建房用地许可证已过期,且其申请建房的范围属于县城禁止新建个人住房的一类区域,不予批准。

丁某遂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县建设局不予办理决定。

丁某不服该复议决定,于2012年12月28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建设局等部门,请求建设局履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并请求确认涉案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鲜明特色。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内容,将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活动和调解书等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并新增检察建议、调查核实等监督方式和措施,规范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条件,对加强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国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贯彻民事诉讼法,忠实履行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准确把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取得积极进展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案件量大、涉及面广。

民事检察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不仅体现在刑事案件中,而且更多体现在民事案件里。

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信访案件持续高位运行,超过刑事申诉信访案件量,在信访案件总量中的占比上升趋势明显。

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涉法涉诉信访172万件次,其中民事申诉信访65万件次,占37.8%;刑事申诉信访59.7万件次,占34.7%。

2018年1-9月,受理民事申诉信访9.5万件次,占各类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40.4%,比2012年高出18.6个百分点。

各级检察机关牢记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全面加强对生效民事裁判、调解书和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构建起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的制度。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依法对复杂、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将从制度设置、监督方式、作用和不足等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我们来看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

在我国,检察监督制度的主要设置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制定监督检察工作机构,如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同时,通过设立办案检察官、侦查监察官等工作岗位,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领导和监督。

此外,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中,检察机关还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其次,检察监督制度的监督方式具体包括:(1)检察监督正式参与诉讼的方式。

当涉及到公益行为、行政行为等公共法律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检察机关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起诉,对案件听证、证据审查等程序进行监督。

(2)检察监督办案的方式。

检察机关可以对一些民事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意见和监督要求,确保案件的依法公正进行。

(3)检察监督合议庭和联合会议的方式。

对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可以组成检察监督合议庭和联合会议,共同审理案件并进行监督。

第三,检察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案件的监督,可以保障当事人的争议能够在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下解决。

其次,它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保证法律在民事诉讼中的正确运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此外,它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检察机关的参与和监督,可以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然而,当前的检察监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一些地方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认识不足,对其所在的案件进行了过多干预,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其次,由于资金和人力资源的不足,检察机关难以对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

民事抗诉、申诉的规定

民事抗诉、申诉的规定

民事抗诉、申诉的规定民事案件抗诉、申诉的法律规定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撤回原抗诉申请问题的复函 (6)2.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印发《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7)3.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 (9)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范围的规定. 125.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14)6.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 (28)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 (39)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 (4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修正) (41)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43)20. 《民事诉讼法》 (44)2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47)22.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2001年11月5日法[2001]164号) (51)23.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51)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57)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6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62)27. 《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 (63)2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撤回原抗诉申请问题的复函(2004年4月20日法函[2004]25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因审查当事人申诉而提起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否应当准许的请示》(云高法[2003] 9号)收悉。

当前民事抗诉再审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事抗诉再审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事抗诉再审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xx县法院加强审判监督工作,认真接受检察监督,正确处理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和确保司法公正的关系,对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公正审理,确保该类案件再审审理成为最终纠正错误,化解矛盾的重要途径。

现笔者结合我院三年来的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审理情况,对此类案件谈一些看法。

一、20**年至20**年审理民事抗诉案件情况2005至20**年,我院共受理民事抗诉案件13件,审结13件,审结率100%。

从结案方式看:改判(包括部分改判)2件,占到民事抗诉再审案件15%;维持原判7件,为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54%;调解结案1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8%;终结诉讼2件(其中因当事人双方和解向检察机关申诉的一方撤回申诉1件,因向检察院申诉的一方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1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15%,因管辖权异议移送1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8%。

从民事抗诉案件案由来看,借款合同*4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15%;合伙*(合伙协议*1件,合伙*1件)2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15%;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1件,一般买卖合同1件)2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15%;不当得利*1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8%;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1件,占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8%。

二、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所有案件严格按照再审程序审理,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有的案件对法院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只是对法律适用或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不同。

这类案件很简单就是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仍然要严格按照再审程序进行开庭审理,使简单问题复杂化,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检察机关为申请抗诉人调查取证获得的证据作为证据使用,导致再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平等,不利于司法的公正公平。

审判实践中检察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办案规则》的规定帮助申诉人调查收集证据,破坏了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从检察监督演变成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言人,有损司法公平公正。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裁判不当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案件。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一、抗诉案件流程1.提交抗诉申请:当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当时,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申请应当写明被抗诉判决、裁定的案号、原因、请求和证据。

2.受理抗诉申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抗诉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检察申请人。

3.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提供相关案卷材料,并从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采集有关证据。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和鉴定。

4.审查起诉决定:经过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事实、法律和证据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检察申请人和人民法院。

5.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的确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违法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6.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应予快捷审理,依法组织开庭审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7.结案: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检察申请人。

二、抗诉案件办案原则1.法定原则:办理抗诉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公正原则:办理抗诉案件,必须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不得有私心杂念。

3.快捷原则:办理抗诉案件,应当及时办结,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4.适当原则:办理抗诉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用法律,依法处理。

三、人民检察院的权利和义务1.调查权: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和其他相关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和鉴定。

2.追诉权: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权益保护的要求,决定是否提起抗诉。

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维护法律的实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诉讼案件,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第三条民事诉讼监督原则:(一)依法监督,在保障民事诉讼公正、合法的前提下,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二)公正监察,不偏不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依法参与,支持法院工作,为司法判决提供法律意见。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判决、裁定类民事案件和调解书等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书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行为审查案件,执行裁判案件以及涉及国家利益的其他民事案件。

第二章诉前监督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民事纠纷的调解、仲裁等预处理程序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进行。

第六条在预处理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主动介入。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预处理程序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提供协助。

第八条对于调解书、仲裁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诉讼监督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诉讼权利、证据等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主动参与,发挥检察职能。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或口头意见,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法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民事诉讼中的赔偿、惩罚等结果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赔偿、惩罚行为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法院创设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不得干扰司法独立。

第四章执行监督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裁判的民事案件进行监督,确保执行裁判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高检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9年12月29日高检发[200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已经200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对于应当修改法律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文件的改革和监督措施,各地应当加强研究和探索,在法律修改或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有关文件、建立相关机制后贯彻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

全面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1.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

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严格依法履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薄弱环节,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制度就是在民事讼诉活动中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体而形成的法律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根据特定的民事案件而提起民事诉讼,是现代社会开展过程中,大局部国家从立法的形式上授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利。

在社会快速开展和进步的过程中,我国的各项经济活动也变得更加活泼,由此产生的各种经济纠纷也在不断增加,各种新类型案件的出现,导致办理的困难也在增加,检察机关面临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

在社会开展的过程中,人们也开始更加重视民事讼诉中检查监督制度的开展,关于民事检查工作的作用也表现得更加明显。

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介绍〔一〕民生监督监督制度的概念制度就是大家应该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者行动准那么,同时也表示在一定的环境中形成的各种标准或者规那么,制度是一个比拟广泛的概念,就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范围中统一用来调节人们相互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章、道德、习惯、以及戒律等的总称,它是由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以及实施机制组成的。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就是指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它主要包括了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地位、监督程序和方式等。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和刑事检察监督制度一样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局部,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特点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监督性、强制性以及程序性。

监督性就是检察机关只能够通过法定的方式来监督人民法院在民事讼诉活动中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并不能对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的实体纠纷进行裁判。

检察机关只是一个监督者的身份,当事人双方在进行民事讼诉活动时还是根据法官居中裁判、当事人平等对抗的模式来进行的。

我国宪法给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也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只是民事讼诉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者。

强制性表现为民事检查监督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来监督民事讼诉活动,这是一种专门和法定的权利,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就会表现出一定的强制性。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正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2010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特作如下决定:一、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党对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根本任务,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机关应当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把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各机关的内部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协调一致、具有监督合力的长效工作机制,依法妥善解决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加强对重点环节的法律监督。

在刑事立案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问题和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违法立案问题;在侦查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违法变更逮捕措施等问题;在刑事审判监督中,重点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特别是对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量刑失衡的监督,加强对二审不开庭审理后改变一审判决、人民法院自行提起再审案件的监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以及监狱不依法收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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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应当加强对抗诉案件再审的
庭审监督
【内容摘要】
一、监督证据的出示与质证,
二、对辨论后庭审小结情况进行监督,
三、发表支持抗诉的补充意见,
四、对当法庭宣判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其它事项的监督,在庭审监督过程中,检察人员应当注意,检察机关在再审诉讼中的地位是监督者,不应当与当事人、审判人员辨论,做出法律监督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当举动,只能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事后监督,体现法律监督严肃性和合法性。

检察机关行使民行监督的主要手段是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向法院抗诉,长期以来,抗诉作为一种主要监督手段,侧重于案件的受理、审查、提出抗诉,而对抗诉案件以后的再审法庭的监督却不够重视,一些检察机关对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自己的职责是抗诉,出席再审法庭是额外的工作,加上法律对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没有详尽的规定,导致了一些检察院对出席再审法庭不重视,甚至出现了敷衍的态度。

实际上出席再审法庭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民
行抗诉监督的沿续,体现检察机关对民行审判监督的严肃性,做好这项工作对确保审判公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

检察院应当重视出席再审法庭,积极行使监督职能,不仅要宣读抗诉书和发表出庭意见,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监督证据的出示与质证。

民事、行政诉讼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是当事人双方提出的证据,所以有“打民事官事就是打证据”之说,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密切关注举证质证这一重要环节,因为在抗诉过程中,检察人员已经仔细研究了原审卷宗,对证据的把握非常熟悉,在再审过程中,应当监督当事人对原审证据是否仍存在争议,原审中存有疑问的证据是否重新质证,当事人是否提供了新证据,新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规则》规定的新证据的标准,是否经过质证的程序。

同时对于检察机关在抗诉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应当由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便进一步查清事实,还原案件的真象。

如果上述事项在法庭调查阶段被法庭忽略,检察人员应当在发表出庭意见时,建议法庭纠正。

二、对辨论后庭审小结情况进行监督。

庭审小结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后增加的一项庭审新内容,主要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对整个庭审过程活动做的综合性总结。

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倾听审判人员关于认定证据、焦点归纳、确认事实、划分责任、法律适用共5个方面内容的分析,在审判人员征询意见时,针对小结的情况,发表检察机关的意见
三、发表支持抗诉的补充意见。

在庭审结束后,检察人员发表出庭意见,对庭审过程的合法性予以评价。

同时为确保监督效果,突出法律监督者的角色,检察人员还应当根据庭审的情况,依据法律的规定,重点阐述证据应当采信的情况、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结合庭审情况,指出原审的错误,强调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和依据,进一步论证检察机关抗诉的正当性,以达到满意的监督效果。

四、对当法庭宣判情况进行监督。

民事诉讼法规定,除重大疑难案件须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外,其他案件应当由再审法庭自行宣判,但实践中凡涉及检察机关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都会被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人员应当对此现象加大监督力度,对一些原审明显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再审过程中已经查清的案件,建议法庭及时宣判,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对其它事项的监督。

主要有对诉讼费用的交纳和庭审调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当事人只需承担必要费用如果再审法庭让当事人交纳诉讼费,应当予以纠正。

在庭审调解过程,注意调解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是否自愿,发现有干扰应大胆监督,提出纠正意见,如有枉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在庭审监督过程中,检察人员应当注意,检察机关在再审诉讼中的地位是监督者,不应当与当事人、审判人员辨论,做出法
律监督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当举动,只能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事后监督,体现法律监督严肃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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