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条禁-安徽农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和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和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6•【字号】皖政办[2002]38号•【施行日期】200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和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清理涉农收费,防止少数地方和部门借收取水费、农机监理费等名义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农机监理收费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水利厅二00二年四月)近年来,一些地方未能严格按照规定征收水利工程水费,随意扩大水费征收范围,向不属于水利工程受益范围的地方收取水利工程水费;有的地方层层加价、搭车收费或强行平摊水费,农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现就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控制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范围水利工程水费必须严格限定在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有效灌溉和排涝区,按照水利工程供给的水量、排涝量及省定水费标准收取。
对水利工程受益范围以外的地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水费。
二、严格规范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标准为规范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行为,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从今年起取消基本水费,一律实行计量收费,并由过去的实物计征改为货币计征。
取消基本水费后,水利工程水费按灌排区和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分别制定征收标准。
(一)水利工程灌排区(含水库灌区、引水灌区、机电提水灌排区)按渠首引进的水量收费。
安徽各市2021年退休金一览表
安徽各市2021年退休金一览表摘要:1.安徽省2021 年养老金调整方案2.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3.2021 年安徽农民基础养老金4.安徽省2021 年平均工资5.山西省2021 年养老金调整方案正文:一、安徽省2021 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安徽省2021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方案中,调整范围包括2020 年12 月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办法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
其中,定额部分每人每月增加35 元;挂钩部分按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倾斜部分针对高龄退休人员和特殊人群有所增加。
二、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 元、3000 元、4000 元、5000 元、6000 元等15 个档次,供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三、2021 年安徽农民基础养老金安徽省根据国家部署,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领取标准提至每人每月70 元。
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旨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最低生活水平。
发放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不含在2014 年6 月30 日前已死亡或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待遇领取人员。
四、安徽省2021 年平均工资2021 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8.1%。
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7445 元,比上年增加8064 元,名义增长9.0%。
扣除价格因素,2021 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8.1%。
分地区看,年平均工资居前三位的是合肥、淮南、马鞍山,分别为104729 元、103735 元、103562 元;列后三位的是宿州、蚌埠、亳州,分别为96755 元、96050 元、94731 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24•【字号】皖政办[2002]25号•【施行日期】200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2]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精神,省有关部问对1978年以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其中289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目录附后)。
附件:1.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2.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批转省商业局《关于石油产品实行统购统配定量供应试行办法的报告》革发[1978] 5号2、关于切实加强粮油市场管理坚决打击资本主义势力的紧急通知革发[1978]10号3、关于推广《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的通知革发[1978] 16号4、转发省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全省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情况和意见的报告革发[1978] 31号5、关于严格各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革发[1978] 32号6、批转省计委《关于加强物资协作管理的意见》革发[1978] 64号7、关于我省棉花生产几项政策规定的通知革发[1978] 68号8、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加强劳动力管理意见的报告》革发[1978]133号9、关于棉花生产收购几项政策的通知革发[1979] 16号10、批转省计委《于在合肥地区实行木材集中管理和综合利用的报告》革发[1979] 20号11、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维护费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革发[1979] 37号12、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革发[1979] 38号13、印发《关于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革发[1979] 49号14、印发《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若干具体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革发[1979] 65号15、关于稳定蔬菜价格的通知革发[1979] 97号16、关于继续实行棉超购奖粮政策的通知革发[1979]100号17、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实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具体办法》革发[1979]103号18、印发省电力局《农村凭证供电试行办法》的通知革发[1979]105号19、关于做好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革发[1979]119号20、关于调整改革全省木竹产销经营体制的通知革发[1979]146号21、关于宣传贯彻《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等四个条例通则的通知皖政[1980] 11号22、关于烤烟生产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皖政[1980] 12号23、关于同意恢复试行《安徽省交通运输商务监督办法》的批复皖政[1980] 34号24、批转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加强地方小煤矿管理的若干规定》皖政[1980] 56号25、关于试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0] 86号26、关于颁布《安徽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1980] 90号27、批转《关于制定<安徽省医药摊贩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报告》皖政[1980]102号28、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人民公社(区)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0]142号29、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0]145号30、安徽省个体经济工商税收暂行办法皖政[1980]151号31、安徽省工业投资信托公司暂行规定皖政[1980]181号32、关于对部分支援农业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皖政[1980]186号33、关于修改补充省革委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皖政[1980]242号34、颁发《安徽省环境管理规定》皖政[1980]245号35、关于加强畜产品市场管理的通知皖政[1981] 11号36、关于茶叶完成交售任务后自行销售问题的通知皖政[1980] 49号37、关于加强煤炭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皖政[1981] 61号38、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良种场种畜场和蚕茶园艺场经营管理的几点意见》皖政[1981] 75号3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商税收管理反对偷税漏税的布告皖政[1981] 80号40、关于改变企业隶属关系批准权限的通知皖政[1981] 87号41、关于调减主要稻谷集中产区粮食征购基数的通知皖政 [1981]90号42、转发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和处分案件审批问题的请示报告》皖政[1981] 92号43、坚决制止出售封存老旧汽车和严禁私人购买汽车的通知皖政[1981]100号44、关于调整茶叶畜产品经营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1]101号45、关于我省社会科学专业干部业务职称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1981]115号46、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派购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皖政[1981]159号47、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政[1980]163号48、关于颁发《安徽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0]176号49、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通知皖政[1980]180号5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皖政[1981]181号51、印发《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试行办法》皖政[1981]183号5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81]191号53、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禁止侵占耕地的布告皖政[1981]211号54、关于贯彻国务院[1982] 3号文件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皖政[1981] 5号55、关于加快发展棉花生产的通知皖政 [1982] 23号56、关于加强生产资料经营管理的通知皖政 [1982] 18号57、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 [1982] 27号58、关于重申加强土地管理坚决制止侵占耕地建房的通知皖政 [1982] 40号59、关于印发《安徽省二十八种农副产品收购调拨基数和奖售办法》的通知皖政 [1982] 49号60、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皖政 [1982] 56号61、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对现有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造的定》的通知皖政 [1982] 59号62、关于加强工商协作支持工业生产发展的通知皖政 [1982] 67号63、关于解决煤炭问题的通知皖政 [1982] 68号6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的通知皖政 [1982] 91号65、关于交通安全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皖政 [1982] 96号66、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通知皖政 [1982]105号67、通知皖政 [1982]106号68、批转《安徽省地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 [1982]121号69、关于开展小汽车整顿定编工作的通知皖政 [1982]134号70、关于搞好机械工业技术改造问题的通知皖政 [1982]136号71、安徽省国家建设用土地实施办法皖政 [1982]147号72、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皖政 [1982]148号73、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皖政 [1982]163号74、关于放宽旅客乘车船随身携带和邮寄农副产品限额的通知皖政 [1982]177号75、关于调整部分地市生铁和水泥留成比例的通知皖政 [1983] 6号76、关于改进秋季食用油料收购办法的通知皖政 [1983] 23号77、批转省纺织工业厅关于执行择优支持的经济政策的情况报告皖政 [1983] 33号78、关于茶叶收购销售问题的通知皖政 [1983] 50号79、关于继续抓紧抓好财经纪律检查的通知皖政 [1983] 53号80、关于印发《安徽省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3] 55号81、关于调整收购生猪奖粮办法和取消活鸭山羊板皮奖售粮的通知皖政[1983] 64号82、关于改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3] 65号83、关于农业专科学校毕业生等人员升级问题的通知皖政[1983] 66号84、印发《关于支持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发展商品生产的若干规定(草案)》的通知皖政[1983] 73号85、关于发布《安徽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的通知皖政[1983]100号86、关于颁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83]111号87、关于对贩运购买议价粮食油料征收工商税的通知皖政[1983]118号88、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统配物资管理的通知》的意见皖政[1983]153号89、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整顿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1983]130号90、批转省劳动局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意见的报告皖政[1983]157号91、关于加强农电管理加快农电建设的通知皖政[1983]171号92、关于毕业研究生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调配调整工作分工等问题的通知皖政[1983]188号93、关于进一步完善林业承包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皖政[1984] 2号94、关于加强粮食系统干部职工管理的通知皖政[1984] 5号95、关于发布《安徽乡(镇)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皖政[1984] 9号96、关于棉花收购价格和奖售粮食问题的通知皖政[1984]21号97、关于加快发展生猪生产的通知皖政[1984]30号98、关于城镇新办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皖政[1984]42号99、关于颁发《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1984]58号100、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皖政[1984]66号101、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皖政[1984]79号102、关于地方各级党政群机关列编外和单列编制人员的范围及其审批办法的通知皖政[1984]111号103、关于发布《安徽省农村五保户供养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84]115号104、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和《安徽省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4]117号105、关于发布《安徽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1984]121号106、批转省计委《关于改进我省计划体制的若干意见》皖政[1984]135号107、关于进一步加强废钢铁管理的通知皖政[1985] 15号108、关于加强煤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85] 32号109、关于发布《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85] 33号110、关于颁发《安徽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85] 35号111、关于实施《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1985] 36号112、关于加速发展畜牧业的决定皖政[1985] 41号113、关于严守信贷规模用活信贷资金的通知皖政[1985] 47号114、关于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皖政[1985] 52号115、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5] 78号116、关于切实加强临时出国人员和国外来华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85] 79号117、关于发布《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的通知皖政[1985] 84号118、印发(安徽省集资办电办法)的通知皖政[1985]107号119、批转省侨务办公室《关于开展侨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1985]111号120、关于加速邮电通信建设的若干规定皖政[1985]123号121、关于全省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皖政[1985]124号122、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86] 18号123、关于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的通知皖政[1986] 21号124、关于征收电力建设基金问题的通知皖政[1986] 23号125、关于省留成外汇分配问题的通知皖政[1986] 27号126、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皖政[1986] 27号127、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86] 44号128、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皖政[1986] 50号129、关于支持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通知皖政[1986] 53号13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皖政[1986] 59号131、批转省交通厅关于纠正不正之风的决定皖政[1986] 81号132、关于颁发《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6] 82号133、关于颁发《安徽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86] 83号134、关于颁发《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86] 87号135、关于认真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皖政[1986] 91号136、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皖政[1986] 96号137、颁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交投资的若干规定》皖政[1986] 97号138、关于颁发《安徽省无线电经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86]107号139、关于扩大出口控制出口亏损的通知皖政[1987] 26号140、关于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皖政[1987] 27号141、关于改革我省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7] 31号142、转发省经委省经贸委省商检局芜湖海关关于加强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1987] 35号143、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通知皖政[1987] 37号144、关于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议》的通知皖政[1987] 39号145、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皖政[1987] 44号146、关于发布《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87] 52号147、关于发布《安徽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7] 56号148、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汇调剂工作的通知皖政[1987] 61号149、关于发布《安徽省国营商业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7] 66号150、关于发布《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的通知皖政[1987] 84号151、关于对省级有关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皖政[1987] 85号152、关于发布《安徽省国营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终结和中途离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87] 99号153、关于改进和完善化肥经营办法的通知皖政[1988] 16号154、关于鼓励省直单位科技管理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若干意见皖政[1988] 26号155、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皖政[1988] 28号156、关于发布《安徽省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细则》的通知皖政[1988] 38号15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皖政[1988] 44号158、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通知皖政[1988] 62号159、安徽省客运机动车辆和客运船舶实行保险的规定皖政[1988] 65号160、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皖政[1988] 77号161、印发《安徽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1988] 78号162、关于改进县(市)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8] 79号163、印发《安徽省征收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试行办法》皖政[1988] 81号164、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8]84号文件进一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通知皖政[1988] 85号165、关于调整农林特产农业税应税品种和税率的通知皖政[1989] 35号166、印发《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89] 42号16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皖政[1989] 53号168、关于在治理整顿中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皖政[1989] 62号169、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皖政[1990] 24号170、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通知皖政[1990] 30号171、关于印发《安徽省造林绿化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1990] 42号172、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生物名录》的通知皖政[1990] 44号17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90] 46号174、关于切实抓好整顿农村电价工作的通知皖政[1990] 68号175、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0] 80号176、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1991] 5号177、印发安徽省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工作要点(试行)的通知皖政[1991] 8号178、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皖政[1991] 21号179、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皖政[1991] 68号180、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1] 72号181、关于进一步搞好商品流通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1991] 82号182、关于收取征用耕地粮油等差价款的通知皖政[1991] 89号183、关于征收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附加费的通知皖政[1992] 27号184、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1992] 31号185、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皖政[1992] 34号186、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外民间劳务合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2] 40号187、关于印发《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2] 41号188、关于加快我省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1992] 47号189、批转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意见的通知皖政[1992] 78号190、关于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皖政[1992] 83号191、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皖政[1993] 15号192、关于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政[1993] 20号193、关于印发《安徽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1993] 26号194、印发《省政府金融领导小组关于搞活资金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皖政[1993] 34号195、关于印发《安徽省防震减灾工作预案》及《安徽省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的通知皖政[1993] 62号196、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11号197、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26号198、关于印发《安徽省征用占用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32号199、关于印发《安徽省木竹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33号200、关于进一步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皖政[1994] 35号201、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43号202、关于深化人防工作改革的决定皖政[1994] 76号203、关于印发《安徽省家畜家禽防疫办法》的通知皖政[1995] 13号204、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财政支出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1995] 26号205、关于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的通知皖政[1995] 50号206、关于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1995] 51号207、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三个百亿元工程”规划》的通知皖政[1995] 59号208、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告皖政[1995] 62号209、关于加快利用外资的决定皖政[1996] 11号210、关于加快全省县乡公路建设的决定皖政[1996] 30号211、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九五”时期依法治省规划》的通知皖政[1996] 35号212、关于印发《安徽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皖政[1996] 36号213、印发《安徽省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96] 37号214、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皖政[1996] 45号215、批转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1996] 48号216、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皖政[1996] 60号217、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皖政[1997] 13号218、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1997] 42号附件2: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印发省革委会《关于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布告》的通知革办发[1979]56号2、关于调整棉花烤烟布局问题的通知政办[1980]73号3、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贯彻实施《统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意见政办[1980]104号4、关于抓紧落实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通知政办[1981]19号5、关于在对外活动中所收礼品的处理意见政办[1981]42号6、关于超产碳按的调拨销售价格的通知政办[1982]44号7、关于加强地震台站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政办[1982] 76号8、关于松香产品运输归口管理的通知政办[1982] 85号9、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劳动保险待遇试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983] 33号10、关于加快机电产品报废进度的通知政办[1983]104号11、关于加强我省放射性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1984] 47号12、关于我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和发证问题的通知政办[1984]122号13、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器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984]141号14、关于改进大别山四座水库水电费提成使用办法的通知政办[1985]5号15、印发《关于安徽经济发展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政办[1985]39号16、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汽车运输管理体制的通知政办[1985]53号17、关于批转《安徽省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办[1985]78号18、关于落实纠正不正之风处理决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政办[1985]79号19、关于省产名酒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1985]109号20、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的通知政办[1986]9号21、关于农业植保部门销售农药问题的通知政办[1986]50号22、关于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办[1986]53号23、关于加强城市交通噪声管理的通知政办[1986]95号24、关于做好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的通知政办[1986]105号25、关于整顿化肥经营的通知政办[1987]14号26、关于建立钢材市场问题的通知政办[1987]26号27、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政办[1987]55号28、转发《安徽省租赁经营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政办[1987]66号29、关于开展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政办[1987]67号30、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1987]68号31、关于转发《省礼品处理小组会议纪要及礼品收交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988]5号32、关于开展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政办[1988]12号33、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兴办企业审批问题的通知政办[1988]34号34、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通知政办[1988]35号35、关于解决公司政企不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政办[1988]45号36、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批发扣税工作通知》的意见政办[1988]59号37、关于加强城镇户口管理的通知政办[1988]74号38、关于省级人民团体兴办企业审批问题的通知政办[1989]28号39、关于免征城市公共汽车专控商品附加费的批复政办[1989]29号40、关于小轿车销售管理的通知政办[1989]32号41、关于整顿石油市场秩序的通知政办[1989]43号42、关于认真做好严惩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工作的通知政办[1989]45号43、关于加强全省对外经济贸易行业管理的通知政办[1989]53号44、关于提高城乡教育费附加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办[1990]59号45、关于进一步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通知政办[1990]60号46、关于做好打击走私香烟工作的通知政办[1991]36号47、关于简化部分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手续的通知政办[1992]43号48、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用三轮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992]47号49、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的知政办[1992]67号50、关于新成立的进出口企业外汇额度返还问题的通知政办[1992]78号51、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政办[1993]36号52、关于加强碘缺乏病区碘盐加工销售管理的通知政办[1993]74号53、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系统计算机信息传输网远程工作站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政办[1993]77号5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政办[1993]84号55、关于印发《安徽省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1994]1号56、关于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报告》的通知皖政办[1994]17号57、关于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小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皖政办[1994]43号58、关于全省工程设计招投标行业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皖政办[1994]54号59、关于印发接待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1994]68号60、转发《省社会保障委员会关于对城市特困职工和城市社会救济对象实施社会保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4]84号61、关于我省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政办[1995]3号62、关于明确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1995]24号63、关于转发省证券委员会规范发展我省证券市场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5]36号64、关于加速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1995]57号65、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5]70号66、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地级市行署本级行政经费考核暂行办法皖政办[1996]16号67、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矿产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6]75号68、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政办[1996]78号69、关于印发安徽省少数民族发展纲要的通知皖政办[1996]80号70、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7]13号71、关于加快全省广播电视传输网工程建设的通知皖政办[1998]2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皖发改就业〔2023〕501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3年10月27日安徽省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以及国家关于促进消费系列文件部署,促进全省消费需求加快释放,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结合安徽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扩大重点领域消费1.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
全面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按销售额的0.5%征收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市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促销,对提前报废更新未达到强制报废要求的老旧高排放车辆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补贴。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落实)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对达到建设标准、建成投用并接入省级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公共充换电设施予以补贴,农村地区补贴标准上浮,支持各市对接入省级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公共充换电设施充换电服务费给予补助。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落实)除特殊地理环境、特殊用途等因素经主管部门批准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全部购置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鼓励优先购置新能源汽车。
(省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落实)2.升级繁荣文旅消费。
浅谈茯苓白蚁的危害及治理
作者简介胡金飞(1983—),男,安徽庐江县人,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白蚁防治研究工作。
收稿日期2022-11-25浅谈茯苓白蚁的危害及治理胡金飞(六安市白蚁防治中心,安徽六安237000)摘要真菌茯苓的干燥菌核是我国传统药食两用的大宗中药材,在其人工栽培过程中深受白蚁侵害。
本文总结了危害茯苓的白蚁主要种类,分析了白蚁危害茯苓的原因,并提出了茯苓白蚁的综合治理策略,以期为茯苓白蚁防治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茯苓;白蚁;危害;治理中图分类号S435.673文献标识号A文章编号1007-7731(2023)08-0144-04茯苓(Poria cocos )属多孔菌科茯苓属,是一种以腐生为主的高等担子菌[1-2]。
野生茯苓广泛分布于中国、印度、日本等国[3],我国黄河以南大部分省区均有分布[4],多寄生于赤松(P.densiflora )或马尾松(P.massoniana )等松科植物根部,深入地下20~30cm [3]。
茯苓干燥的菌核即为被誉为中药“八珍”之一的茯苓,是我国传统药食两用的大宗中药材[1-2,5],其应用范围广、用量大,有“十方九茯苓”之说。
我国是茯苓主产国,茯苓产业产值超过100亿元[6],约占世界总产量的70%,我国干茯苓年需求量超3万t ,野生茯苓的数量早已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目前以人工栽培为主,主产于安徽、湖北、湖南、贵州、云南、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四川、重庆、河北、河南、山东、陕西、山西等地区。
道地药材茯苓的产地大多分布在山区,是当地的特色产业和农民增收的主导产业[3]。
白蚁是严重危害茯苓的主要害虫,一旦发生白蚁危害,轻则减产,重则绝收[7-11],上述茯苓主要产区均有不同程度的白蚁危害[12]。
因此,白蚁防治是茯苓生产产业化的关键问题之一,做好茯苓的白蚁防治工作是促进茯苓种植增产增收的重要举措。
1茯苓白蚁的危害情况1.1白蚁危害茯苓实例2007年5月和2008年6月,笔者在茯苓道地产区金寨县桃岭乡桐岗村、霍山县漫水河镇调查中药材白蚁危害情况时,发现培植基地的茯苓除了当年刚经药物处理过的培植菌材外,其余的均不同程度遭受白蚁危害,有的一窖苓木被白蚁蛀食一空,且采集到的土白蚁(Odontotermes )兵蚁个体大小差异明显,可能来自于不同群体。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皖政办[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工作机制,规范业务操作,加强过程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理清基层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职责,加强基层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网点设置,细化操作流程,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机制,着力强化政策执行力和业务规范性,促进我省基层农业保险工作质量全面提升。
二、合理界定基层农业保险工作职责2.遵循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细化基层政府、组织和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3.县级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引导、支持、推动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具体包括:制定本地农业保险政策措施,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机制,协同推进试点;组织、宣传、推动本地农业保险,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及时、足额筹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建立大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重大理赔案件联合查勘工作;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将赔款金额与分户清单一致的赔款,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到户;落实农业保险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指导并监督农业保险工作,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2014年以来,省及各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整合相关资金,设立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对秸秆还田、综合利用以及秸秆归集收储体系建设等进行奖补,对于促进秸秆禁烧、改善空气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扩大支出范围现象,个别地方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用于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无关的其他开支等问题。
根据财政部有关通报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配套资金1.各地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禁烧奖补办法》(财建〔2014〕584号)规定,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省财政对皖北三市九县及大别山片区补助70%,对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市补助30%,其他地区补助5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足额配套,市、县承担比例由各市确定。
各地要统筹安排自有财力,将配套资金纳入本级年度预算。
对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的市、县,省财政将相应扣减省级奖补资金。
二、明确资金使用范围2.省以上奖补资金专项用于秸秆综合利用支出,各地要重点用于农作物秸秆还田农机具购置和作业,秸秆发电财政奖补,推广玉米免耕直播技术,秸秆饲料化和基料化利用,秸秆沼气技术推广及秸秆气化工程技术研发和试点推广,秸秆成型燃料生产和炉具推广,秸秆工业原料化及能源化利用,秸秆归集收储体系建设等,一律不得用于工作经费等方面支出。
中央奖补资金结转结余各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省奖补资金当年结转结余,各地要按照省有关规定,积极盘活存量,收回预算或统筹安排使用,严禁长期结存。
3.各地配套资金可根据当地秸秆禁烧工作实际,适当安排用于与本地秸秆禁烧直接相关的工作保障性开支。
具体由县制定办法并报市批准,规范界定开支范围,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财政部令第84号(资金管理部分)课件-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资金管理处
一是明确农业综合开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支 出责任。
二是将“中央财政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目标和 任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三是删除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具体比例的有关表述,统一 修改为:“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 算。”
三是调整了项目管理费的计提基数、计提比例 和支出范围。
一是按需计提。 二是严格按支出范围使用。
《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使用的 补充规定》(财发[2011]23号) 三是从2017年度项目开始执行。 四是项目管理费仅限于县级农发机构。
1、严格实行“三专管理”。 原部令:
第二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 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 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新部令: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 以基础资源因素为主。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高标准农 田建设规划任务、粮食及棉花糖料等大宗农产品产量、水资源 等基础数据;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 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其他因素主要包括特定的农业发展 战略要求、政策创新情况等。财政部可以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 发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 重。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土地治理项 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 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产业化经 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新部令(84号令):
我所亲历的安徽农村改革
当代写真 009
种, 看到工作队没有干预, 索性将所有的集体土地都借给了农 民。 附近生产队也有的跟着这样做了。 所以说, 小井庄也成为最 早包产到户的队。 同样在这一时期, 芜湖县黄池公社西埂生产队 也率先实行包产到户, 并很快影响和波及邻近的队纷纷效仿。
在来安、 肥西、 芜湖等县推行包产到组、 包产到户过程中, 凤阳县马湖公社干部和农民则创造了大包干办法。 基本内容是: 坚持耕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以家庭经营为基础, 以联产 承包为核心, 采取 “保证国家的, 留够集体的, 剩下都是自己 的” 分配方式。 马湖的 “大包干” 一开始是包干到组, 即生产队 下面分很多个小组, 有的组只有三、 五户, 基本上是父子、 兄 弟、 叔侄等近亲。 因为 “组” 毕竟还是集体, 核算单位划小了, 成为 “三级半所有制”, 不像包到户那么敏感, 风险较小, 阻力 也小, 于是在县委领导下, 凤阳全县迅速铺开。 该县小岗生产 队, 名为包干到组, 实则率先突破了这一形式, 在1979年春节期 间秘密搞起了包干到户, 成为凤阳县农村大包干到户的第一家。 后来万里同志和我都去看过, 代表省委给予支持。
金融“全力以赴” 助力农业经济发展
- 1 -编者按: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又乃民生之本,农业经济发展成为农民收益的体现。
为实现乡村振兴,我国政府对“三农”也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对金融支持农业加大了政策及财政支持。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多年强调金融支持农业。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机构信贷资源及产品模式创新、农村金融监管与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部署。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加快农村金融创新,特别是抵押融资产品范围的拓宽、保险制度的设立及对涉农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等;同时,对农产品期货、期权市场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8—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延续了前期的意见方向与思路,主要对金融机构如何更好地对“三农”领域加大信贷及综合金融服务进行指引。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前期基础上加入了对中央及地方财政“三农”投入力度,在财政预算中向农业农村倾斜,要求地方政府在一般债券指支出中安排一定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及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并扩大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的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强化对“三农”信贷的货币、财税、监管政策正向激励,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以财税、信贷及综合化服务为主体的综合金融服务为“三农”服务提供更加全面的资金支持。
结合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部署,展望“十四五”,金融支持农业发展将有望迎来新机遇。
基于国家对农业金融的高度关注,以及乡村振兴的迫切需求,本期业界观察就我国农业金融的发展现状、模式、机遇、挑战,国外农业金融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及我国农业金融发展未来的发力点展开探讨,希望能与业界人士产生共鸣。
主持人:朱焕焕收稿日期:2021-04-20金融在现代经济中具有核心地位,随着“三农”日益备受关注,加大金融支持农业,将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提供有力支撑。
农业乃国民经济的基础,是亿万万人民的口粮之源,而农业金融便成为农民腰包鼓起来的路径之一。
我国农业金融起源最早来自于民间“高利贷”。
安徽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3.11.17•【字号】财综[2003]1088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3]1088号)市财政局、林业局: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森林植被费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林业厅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安徽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同意或批准用地申请后,按照规定标准向用地单位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二)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市、区)、市、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精编范文】银行运营条线工作检查通知-范文word版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银行运营条线工作检查通知篇一:关于省联社开展年度重点工作调研的情况汇报(运营条线)关于省联社开展年度重点工作调研的情况汇报(运营条线)为更好的强化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运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柜台业务操作风险,不断提升我行服务形象。
根据省联社下发《关于开展年度重点工作调研的通知》的要求,我行党委高度重视,及时布置相关部门开展梳理和总结,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运营管理各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1、基础制度建设情况我行着力改变“重经营轻运管,重指标轻内控”观念,持续夯实运营基础。
明确运营管理部职责,立足服务支行、服务前台宗旨,充分发挥下辖四个中心的业务支撑效能,按照扁平化、垂直化、专业化的要求优化制度流程,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完善和制定了相关内控管理制度。
分别修订并下发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柜员卡管理实施细则》(桐商银【201X】26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收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桐商银?201X?79号),同时制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桐商银【201X】55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自查工作方案》(桐商银【201X】23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桐商银?201X?118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空白凭证调整实施方案》(桐商银?201X?153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登记簿整合规范实施方案》(桐商银?201X?154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业务系统指纹实施细则》(桐商银?201X?174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人民币流通“满意工程、放心工程”活动实施方案》(桐商银?201X?252号)等文件,从而保障全行业务运行管理架构不断趋向完善。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施行日期】200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委员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精神,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相关配套规章,我委制定了《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与审批。
第四条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章种子生产许可第五条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在安徽省是非主要农作物,而在其他省是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申请种子生产许可,按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规定办理。
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生产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三)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四)具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五)具有必要的仓储设施;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种子仓库(非住宅用房,下同)或有800立方米以上种子金属仓。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皖政办秘〔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2日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发挥皖北空间、资源、市场优势,坚持种养一块抓、粮肉一块抓、头尾一块抓,做好“粮头食尾”“畜头肉尾”“农头工尾”增值大文章。
以世界的眼光,高起点打造绿色食品的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构建全新产业生态,加快建设结构合理、链条完整、布局优化、规模巨大的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推进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高质量发展,构建全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新格局,为建设高质高效的农业强省作出新贡献。
(二)发展原则。
——坚持战略思维、创新理念。
善于用市场化的思维系统谋划、推进发展,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发挥资本力量,实现与科技、人才、土地等要素资源更多耦合和最优组合。
借助平台思维,按照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四链融合”的理念,谋划产业生态系统,以产业互联网平台链接各类市场主体,推动科技、产业、资本直通。
用好生态理念,整体谋划、通盘考虑,推动各要素深度关联、跨界融合、开放协同,形成头部企业、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相互链接、分工协同的生态圈系统。
安徽农业大学-金融
2013年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表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工程领域):_____金融___申报单位名称:安徽农业大学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表2013年12月1日填一、申请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论证报告(一)学校的基本情况安徽农业大学成立于1928年,是一所以生命学科为特色,农、工、文、理、经、管、法、医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重点农业院校,办学历史悠久、学科门类齐全、社会影响广泛。
2011年成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共建高校,2012年成为国家首批建设“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的十所高校之一。
2013年成功入选安徽省首批“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
学校校园占地面积3026亩,建筑面积77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值2.58亿元,图书馆藏书245万册。
学校下设18个学院。
现有全日制普通在校生20753人,其中硕士、博士研究生2445人。
现有教职工1660人,其中专任教师923人,教授、副教授564人,博士生、硕士生导师390多人;设有“皖江学者奖励计划”4个特聘教授岗位和3个讲席教授岗位。
学校现有72个本科专业,其中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2个国家级教学团队,2门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国家级视频公开课程。
现有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和17个省部级重点学科,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5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32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71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4类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点。
现有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24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省级人文社科研究基地,1个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9个省级创新团队,6位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科学家。
近五年,学校主持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及“973”、“863”、“948”项目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软科学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200多项。
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4项,获省部级成果奖励80多项,其中省科技进步(自然)一等奖4项。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农收费和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农收费和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皖价服[2008]196号•【施行日期】200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农收费和价格的通知(皖价服[2008]196号)各市、试点县物价局: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规范涉农收费和价格行为,提高涉农收费和价格的透明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公布我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部分涉农价格,并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指涉农收费,是指向农民收取的,农民在农业生产和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发生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所指涉农价格,是指农民在农业生产和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发生的与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主要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的相关交易价格。
二、全省涉农收费和价格目录由省物价局颁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颁布一次。
2008年度具体项目见附件。
三、各县(市、区)价格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公布的目录内建立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度,涉农收费和价格应当采取设置公示牌、公示栏和印发涉农收费和价格目录等方式公布,公示内容应当简明、直观、易懂。
公示牌、公示栏应当设置在群众较为集中的场所、群众交费场所,方便群众阅读。
四、涉农收费和价格一经公布,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公示的收费标准和价格有幅度的或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示具体的收费标准和价格及当地有权机关批准文号。
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执行,凡未公示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有权拒绝执行。
严禁公示越权、超标、自立项目等乱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项目,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附件:1.安徽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2.安徽省部分涉农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表二○○八年十月二十日附件1附件2。
安徽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四章林地的征用和占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依靠科技进步,改善林地质量,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二)办理林地权属的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管理林地地籍;(三)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四)负责林地调查、统计,监测林地消长变化;(五)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林业行政案件;(六)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土地、农业、水利、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林地资源的义务,对非法征占和破坏林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或者控告。
对保护林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林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来颁发的有关山林权证书仍然有效。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7.12•【文号】财综[2004]49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确保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现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组织研究落实。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报告。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附件: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省农村商业银行柜面操作“70 条严禁”
1.严禁开具虚假资信证明,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等。
2.严禁手续不全或审核不严即办理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续。
3.严禁临柜人员代理他人办理相关柜面业务。
4.严禁私自为他人保管存单/折/卡、票据、印鉴、证件、网银 UK。
5.严禁违规将员工银行卡提供给外部客户使用。
6.严禁员工在本网点代理他人开户。
7.严禁将信用报告提供给他人使用。
8.严禁以任何方式获取客户密码,严禁泄露、擅自修改、删除客户信息。
9.严禁不收回原(错误)凭证或回单进行抹账。
10.严禁对客户签字确认办理完毕的正常业务进行抹账或冲账。
11.严禁违反规定为客户办理开户(卡、网银)、变更、挂失
等业务。
12.严禁对身份信息不进行逐人核查为企事业单位批量开户。
13.严禁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他人资金。
14.严禁利用本人账户为客户(他人)过渡资金。
- 3 -
15.严禁将贷款资金转入非贷款客户账户。
16.严禁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联行查询、查复业务。
17.严禁办理现金、结算和涉及客户账户重要信息等业务凭证不经客户签字确认。
18.严禁柜员不按规定核对预留印鉴或支付密钥办理业务。
19.严禁利用往来资金调整其他账务。
20.严禁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1.严禁空存、空取资金。
22.严禁不及时报告大额可疑支付交易。
23.严禁营业网点、柜员尾箱超限额不按规定及时上缴。
24.严禁办理未经备案、审批的大额现金支取业务。
25.严禁柜员不执行碰库制度。
26.严禁私吞长款或以长补短。
27.严禁单据抵库、白条抵库等现象。
28.严禁违反现金收付和转账流程办理业务。
29.严禁在无监控的情况下整点现金、办理业务和办理交接手续。
30.严禁柜员之间相互办理内部现金调拨业务。
31.严禁通过卡、折等工具以“空存实取”方式调拨现金。
32.严禁不执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33.严禁不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不按照规定积极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
- 4 -
34.严禁不执行双人清点自助设备。
35.严禁柜员交接班、离岗或调动不办理交接手续。
36.严禁移交人、监交人或接交人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履行移交手续。
37.严禁接交人在不清点移交资料或内容、事项登记不全面的情况下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38.严禁随意授权。
39.严禁对交易信息和影像资料不认真审核即授权。
40.严禁不及时处理授权,造成积压和延误。
41.严禁无故拒绝远程集中授权的业务。
42.严禁不按规定设置本地授权或远程授权条件。
43.严禁违规取消业务授权条件或降低授权标准。
44.严禁远程集中授权中心人员与业务经办人员进行文字交流时,出现双方姓名、联系电话等隐私或业务无关的信息。
45.严禁授权人员泄露授权密码。
46.严禁未经授权人授权,擅自办理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业务。
47.严禁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登记不及时。
48.严禁向加盖预留印鉴不全/不符或购买人身份不符的客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
49.严禁不规范保管、使用重要空白凭证。
50.严禁不按规定收回已销户客户的重要空白凭证。
- 5 -
51.严禁将缺少联数的重要空白凭证在未查明原因前进行“作废”处理。
52.严禁不按规定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
53.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违规带出柜面使用。
54.严禁个人以单位和个人名义参与、协助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
55.严禁使用其他柜员名章、业务用章、重要空白凭证及柜员卡进行业务操作。
56.严禁对发生的案件或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57.严禁柜员办理本人业务。
58.严禁柜员违规为直系亲属办理业务。
59.严禁在营业终了私自办理各项柜面业务。
60.严禁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申请、购买、签收、保管重要凭证、支付设备(如网银口令牌、密码信封等)、
启用和操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
61.严禁柜员携带私人物品临柜营业。
62.严禁未经签收即发放或由非授权人代领企业网银
USBK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