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最新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管理,及时准确揭示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增强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的能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2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甘信联[]67号),结合本县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分类目的:(一)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四)为充分提取呆账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分类原则:(一)风险原则。
五级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
农村信用社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
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细则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
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社团贷款的风险类别由主办社认定。
(五)动态管理原则。
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操作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操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理念,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提高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水平,加强对信贷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根据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经营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动态、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本细则所分类的信贷资产,包括法人行对客户发放的表内信贷资产(含本外币贷款、贴现、贸易融资、各类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含银行承兑、信用证、银行保函、贷款承诺等).对表外信贷资产分类时,要将客户近期表内信贷资产分类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原则上同一客户表外信贷资产分类不得高于其近期表内信贷资产的分类类别.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法人行)。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的信息,正确运用风险分类分析工具,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准确估计信贷资产内在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把风险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并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动态进行风险认定,调整分类结果。
三、充分性原则。
应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结合担保因素、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分析,综合评估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并根据分类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风险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应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和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第五条通过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促进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最新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联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为了做好全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银监办通[ⅩⅩ]10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成立贷款五级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工作全面指导、协调。
组长由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同志担任,成员主要由信贷、会计、稽核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详见莱山区农联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领导小组名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贷科,办公室主任由信贷科同志担任;贷款风险五级分类领导小组负责全辖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的具体指导。
二、分类范围分类的范围包括:在各项贷款科目、各项贴现科目、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具体科目如下:会计科目名称会计科目名称131 短期农户贷款141 逾期农户贷款132 短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42 逾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91 短期农村工商业贷款194 逾期农村工商业贷款133 短期其他贷款143 逾期其他贷款134 中长期农户贷款1266 逾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35 中长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267 逾期农户联保贷款192 中长期农村工商业贷款1268 逾期助学贷款136 中长期其他贷款1269 银行承兑汇票垫款1246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46 呆滞农户贷款1247 农户联保贷款147 呆滞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248 助学贷款195 呆滞农村工商业贷款137 抵押农户贷款148 呆滞其他贷款138 抵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276 呆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93 抵押农村工商业贷款1277 呆滞农户联保贷款139 抵押其他贷款1278 呆滞助学贷款144 质押农户贷款166 呆帐农户贷款164 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67 呆帐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65 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196 呆帐农村工商业贷款169 质押其他贷款168 呆帐其他贷款140 贴现1286 呆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287 呆帐农户联保贷款1288 呆帐助学贷款三、方法步骤(一)人员培训。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是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下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1第七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农村合作银行和实行统一法人的县(市、区)联社应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的分支机构,也应实行审贷岗位分离。
农村合作银行、实行统一法人的县(市、区)联社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
仍实行二级法人的县(市、区)联社,其客户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承担。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第八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贷审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实施细则修订版
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科学划分和评估信贷资产风险,保护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农村信用社对其信贷资产进行分类、计提和核销坏账准备金的管理。
第三条信贷资产主要包括贷款、债券和其他应收款项。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担保方式以及担保人的信用状况等因素进行信贷资产的五级分类。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在信贷资产的五级分类系统中建立风险管理框架,明确各级别的风险容忍度和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
第二章五级分类方法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并结合各项风险指标,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级别。
第七条正常类: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本息,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其他还款义务。
第八条关注类:借款人存在一定还款风险,但尚未出现严重违约行为,需要加强风险监控。
第九条次级类: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行为,但还具备部分偿还能力。
有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兑付,但风险较高。
第十条可疑类:借款人严重违约,逾期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违约风险较大。
第十一条损失类:借款人无法归还本息,无法获得兑付的风险极高。
第三章分类依据第十二条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考虑以下因素进行五级分类:(二)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记录等。
(三)担保方式:贷款是否有担保和担保价值的高低。
(四)担保人信用状况:担保人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记录等。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根据以上分类依据和其他相关因素,对信贷资产进行分类。
第四章计提和核销坏账准备金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根据各级别的风险容忍度,计提和核销相应的坏账准备金。
第十五条正常类和关注类在计提和核销坏账准备金时,采用静态加权法进行计提和核销。
第十六条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在计提和核销坏账准备金时,采取动态加权法进行计提和核销。
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操作细则
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的五级分类工作,保护信用社的资产安全,有效防控风险,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是指根据信贷资产的风险水平,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五个风险分类,即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
第三条: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科学的原则,确保五级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第四条: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五级分类管理制度,明确五级分类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五级分类标准第五条:正常类是指信贷资产完全符合信用社信贷政策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并具备较好的还款能力和良好的合作态度。
第六条:关注类是指在正常类的基础上,虽然具备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能力,但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因素,需要加强监控。
第七条:次级类是指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逾期90天以上,或者在正常类和关注类的基础上,由于借款人经营或者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对信贷资产造成损失。
第八条:可疑类是指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逾期180天以上,或者在次级类的基础上,由于借款人经营或者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对信贷资产造成重大损失风险。
第九条:损失类是指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逾期360天以上,或者在可疑类的基础上,由于借款人经营或者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对信贷资产造成无法收回或者无法收回全部本息的风险。
第三章:五级分类操作流程第十条: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操作包括客户信息收集、信息核查、风险分析、五级分类判断、五级分类结果反馈等环节。
第十一条: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收集机制,收集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个人或企业全面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社会信用等。
第十二条:信用社应当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核查,验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包括查询征信记录、财务报表、工商注册信息等。
第十三条:信用社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其所属的五级分类。
最新信用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操作细则
信用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操作细则信用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以下简称“五级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五级分类的目的(一)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信贷资产质量;(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四)为充分提取呆账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五级分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风险原则。
以信贷资产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
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
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和本操作细则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
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
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方案
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方案一、前言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原则1.全面性原则:对所有信贷资产实施风险分类,不能遗漏任何一个客户或贷款项目。
2.独立性原则:不同客户或不同贷款项目之间的风险分类应独立进行,互相不影响。
3.公平性原则:风险分类应公平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
4.可操作性原则:风险分类应方便、可操作,便于实施和管理。
三、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根据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可采用如下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1.按还款状况分类按照贷款的还款情况,将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和可疑贷款等四个分类。
具体分类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般可参考如下标准:(1)正常贷款:按时足额还款,无逾期记录的贷款;(2)关注贷款:客户还款能力存在一定风险,但尚未出现逾期现象;(3)次级贷款:客户存在逾期还款情况,但尚未丧失还款能力;(4)可疑贷款:客户长期逾期不还款或已丧失还款能力。
2.按担保方式分类按照贷款的担保方式,将信用社的信贷资产划分为无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担保贷款等四个分类。
具体分类标准如下:(1)无担保贷款:客户无提供任何担保物的贷款;(2)抵押贷款:客户提供房屋、土地等质押物担保的贷款;(3)质押贷款:客户提供股权、存货等质押物担保的贷款;(4)担保贷款:客户提供担保担保的贷款。
3.按行业分类根据农村信用社服务的不同行业特点,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行业分类。
这样可以更好地了解并评估不同行业的风险特点,针对性地采取控制风险的措施。
四、实施方案1.完善信贷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标准化的资料归档和整理制度,确保资料的准确完整。
2.制定风险分类标准,明确各类贷款的定义和分类依据,并加强内外部人员的培训,确保统一标准的理解和执行。
五、风险分类监管与评估1.信用社应建立健全风险分类监管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审查,确保各项分类工作的准确性。
2.定期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评估,以了解各项风险资产的劣化情况和风险暴露度,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以降低损失风险。
农商村镇银行个人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农商村镇银行个人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各类个人类信贷资产(不包括个人信用卡透支的风险分类)。
第三条监管部门的分类类别及其核心定义(一)依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二)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1、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需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四条个人贷款分类方法个人客户贷款五级分类采用批量认定和人工调整认定两种方法,以批量认定为主:(一)批量认定:根据实际违约天数结合担保情况批量分类认定。
(二)人工调整认定:对于批量认定结果无法真实反映贷款风险的,结合人工调整认定标准对贷款进行风险认定。
第五条批量认定标准个人客户贷款风险认定首先根据本金或利息逾期情况结合担保情况进第六条人工调整标准对于出现影响还款的因素,在批量认定的基础上依据具体情况进行人工认定。
个人客户贷款同时适用两项(含)以上调整标准的,应按照最低情形调整,不累计调整。
(一)违规信贷业务1、以下情况下调一类:(1)贷款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一致;(2)超过本行授权(或转授权等)权限办理授信业务或违反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3)银行内部发生违法违规案件,或因内部管理原因造成对贷款的不利影响;(4)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务管理规定。
X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X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银行信贷业务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保障资产质量,促进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X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一、风险分类原则1.风险综合评估:银行在进行资产风险分类时,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各方面因素,全面评估风险。
2.风险自检机制: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自检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信贷风险,确保风险分类准确。
3.风险分类标准:银行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实际情况确定风险分类标准,并不断优化完善。
4.风险分类透明度:银行应确保风险分类的透明度,及时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维护市场秩序。
二、风险分类流程1.风险识别: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机制,及时对贷款资产进行分类,发现潜在风险。
2.风险评估:银行应对各类信贷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分析风险的大小和性质,并进行合理分类。
3.风险划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银行应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不同类别,以便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4.风险控制:银行应根据不同类别的信贷资产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风险控制和监控,避免信贷损失。
5.风险处置:针对风险较大的信贷资产,银行应及时进行处置,减少损失,保障资产质量。
三、风险分类指标1.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率是衡量银行信贷风险的重要指标之一,银行应根据不良贷款率的高低,及时调整信贷政策,控制风险。
2.资产质押率:资产质押率是评估信贷资产抵押价值的重要指标,银行应根据质押率的高低,判断资产的风险程度。
3.资金利用率:资金利用率是评估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的指标,银行应根据资金利用率的情况,调整信贷政策,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四、风险分类管理1.风险分类监控: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分类管理体系,对各类信贷资产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
2.风险分类报告:银行应定期编制风险分类报告,向董事会和监管机构报告信贷资产风险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90号4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我行信贷资产的质量,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行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理念,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金、增强抗风险能力提供依据,现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方案》(苏信联发【2006】74号)、《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是本行所属的各营业机构,适用于表内外各类信贷资产,其中表内信贷资产包括人民币贷款、贴现、垫款等,表外信贷资产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贷款承诺等。
第二章分类原则和分类频度第三条分类原则:(一)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以信贷资产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
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
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信贷资产应逐笔分类,同一借款人有多笔信贷资产,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信贷资产合并分类。
对明确界定可能偿还比例的单笔信贷资产,可按偿还可能性拆分成多笔后,进行分类。
(五)动态原则。
在定期进行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
借款人风险状况如有明显变化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第四条分类时间。
根据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原则,针对不同的风险状况确定分类频度和时间。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分类:1.新发放贷款当日直接默认为正常,发放当月末重新认定。
其他贷款按季分类。
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操作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操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理念,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提高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水平,加强对信贷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根据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经营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动态、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本细则所分类的信贷资产,包括法人行对客户发放的表内信贷资产(含本外币贷款、贴现、贸易融资、各类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含银行承兑、信用证、银行保函、贷款承诺等)。
对表外信贷资产分类时,要将客户近期表内信贷资产分类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原则上同一客户表外信贷资产分类不得高于其近期表内信贷资产的分类类别。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法人行)。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的信息,正确运用风险分类分析工具,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准确估计信贷资产内在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把风险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并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动态进行风险认定,调整分类结果。
三、充分性原则。
应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结合担保因素、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分析,综合评估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并根据分类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风险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应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和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通过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促进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最新信用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操作细则
信用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操作细则信用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以下简称“五级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五级分类的目的(一)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信贷资产质量;(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四)为充分提取呆账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五级分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风险原则。
以信贷资产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
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
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和本操作细则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
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
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试行)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及时准确揭示资产的风险状况,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的质量,发现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增强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的能力,为计提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 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人员、管理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本细则所称的信贷资产是指由本行发放、提供信用以及承担信用风险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具体包括:(一)本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类本外(二)表外业务中的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信贷证明、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真实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及时性原则、 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
各分行应加强信贷资产管理,及时掌握债务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对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结合担保方式、影响偿还能力的非财务因素、本行内部管理等,从定量、定性两个方面对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全面、真实、动态地反映,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关键因素进行重点分析评价。
各行应把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加强对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及时录入、更新客户信息,不断强化贷前、贷中、贷后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第五条依据按时足额回收的可能性,把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不同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五类信贷资产的核心定义及其主要特征分别为:一、正常1、定义: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人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主要特征:⑴债务人生产、经营稳定,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⑵债务人用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还款,且现金流量稳定;⑶债务人贷款资料齐全。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1. 背景介绍在金融业发展中,信贷业务一直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信贷业务风险也是非常大的,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等情况下,信贷风险更为突出。
因此,为了规范银行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于2006年制定了《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分类和计提拨备规则》并于2008年进行修订,提出了信贷风险分类管理制度。
在此基础上,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也应运而生。
2. 实施正文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是细化《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分类和计提拨备规则》的具体实施规定和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按贷款类型分类根据借款人的还款特性,将贷款资产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和可疑类四种风险等级,具体定义如下:•正常类:风险较小,没有证据表明本息无法按时足额收回。
•关注类:有一定风险,可能会因借款人信用状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原因而导致本息不能按时足额收回。
•次级类:风险较大,可能会因借款人资信状况持续下滑、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而导致本息开始出现逾期或不良。
•可疑类:风险最大,可能会发生重大信用损失和本金损失,或者远期还款能力出现可疑。
2.2 按行业分类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的风险特点,将贷款资产分为一般类、关注类、次级类和可疑类四种风险等级,具体如下:•一般类:向表内、表外客户发放的贷款,不属于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的贷款,也未发现与特定行业、业务有关的风险信号。
•关注类:借款人所属行业出现轻微风险信号,但业务基本属正常状态。
•次级类:借款人所属行业发生较大风险,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
•可疑类:借款人所属行业出现较大风险,已经造成了严重损失,或者可能导致重大损失。
2.3 按担保方式分类根据贷款担保方式的不同,将贷款资产分为抵质押类、保证类、信用类、无担保类四种风险等级,具体如下:•抵质押类:以房地产、机器设备等为质押、抵押物的贷款,风险较低。
•保证类: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较低,但与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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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理念,真实、全面、动态地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以及财政部《信用社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
本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
信用社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审慎原则。
分类人员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同时结合担保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信用社内部管理等,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债务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
信用社应把风险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及时、动态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认定。
第二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第五条 根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不同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第六条 信贷资产风险的核心定义分别为:一、正常: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七条 在充分分析债务人及时足额归还债务可能性的基础上,可参照下列参考特征对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做出基本判断,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各类信贷资产的主要参考特征为:一、正常类:债务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按时还本付息,信用社对债务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二、关注类:(一)债务人财务状况不佳,表现为:关键财务指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有大幅度的下降;经营性现金流虽为正值,但呈递减趋势;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债务人的贷款或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在短期内激增与其业务发展不成比例,且债务人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以致有理由怀疑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二)债务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三)债务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如问题继续存在可能影响贷款的偿还;(四)债务人提供的财务资料存在一定问题,可能影响信用社对债务人还款能力的评价;(五)债务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偿还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六)债务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八)债务人在其它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九)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及法律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债务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十)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信用社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十一)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含)以内的贷款(不含展期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
三、次级类:(一)债务人出现持续财务困难,影响到其业务的持续经营,表现为:出现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二)债务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三)项目长期被延迟或项目原有计划的重大更改对项目产生了负面影响以致削弱了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四)债务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贷款;(五)债务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性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六)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七)债务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分为可疑类;(八)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不含展期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含)。
四、可疑类:(一)债务人已陷入经营和财务危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二)债务人实际已资不抵债,无力还款;(三)债务人进入清算程序;(四)贷款会发生较大损失,但存在债务人重组、兼并、合并、抵(质)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仲裁)等因素,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五)债务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六)经多次谈判债务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七)债务人改制后,难以落实信用社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八)已采取法律手段,但预计即使执行法律程序仍将发生较大损失;(九)债务人在其它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十)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不含展期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五、损失类:(一)信用社已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可认定为损失类:1、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信用社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4、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信用社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5、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信用社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6、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信用社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7、由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债权;8、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9、由于上述1-8项原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0、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9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11、信用社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12、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1)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2)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3)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4)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5)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6)5000元以下,经追索二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1)债务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2)债务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3)贷款逾期后,在信用社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二)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第八条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的分类标准: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主要依据债务人的农户信用评定等级、担保因素和逾期时间,结合核心定义进行分类。
其中,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依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评定。
的划为损失类。
类。
第十条 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的分类标准。
正常类:债务人在贷款期间能够正常还本付息。
关注类:债务人连续违约期数达3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次级类:债务人连续违约期数达4-6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