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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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经营管理,及时准确揭示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增强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能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x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我行的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等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是指由我行发放、提供信用以及承担信用风险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具体包括:
(一)以信贷资金发放并纳入综合统计报表统计的各类贷款(含贴现);细则由xx市商业银行风险分类实施细则景材料,填、年度汇总报表。1 (二)表外业务中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信贷证明等业务。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目的:
(一)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的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三)为判断提取信贷资产减值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五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慎原则。在分类过程中,要以能确定的事实作为分类依据,分类结果要建立在可靠的分析基础上,不能主管臆断;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信贷资产,需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二)真实性原则。各支行、直接从事信贷业务的分行业务部总行和总行资产保全部(简称“各机构”)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各机构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同时结合授信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四)重要性原则。各机构应根据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区别其重要程度,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关键因素进行重点分析和评价。
(五)及时性原则。各机构应把风险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第二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第六条根据信贷资产按时、足额回收的可能性,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将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不同类别,后三
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第七条正常类信贷资产的核心定义: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债务。
主要表现特征:债务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或在建项目一直在按照既定工作
用款计划进行,各方面情况正常,不存在任何影响债务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债务人偿还债务有充分把握,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理由怀疑信贷资产会遭受损失。
第八条关注类信贷资产的核心定义: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即债务人偿还债务没有问题,但是存在潜在的缺陷,继续发展下去将会影响债务的偿还。主要表现特征:(一)贷款本息逾期一般不超过90天;
(二)贷款本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三)同一借款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形成不良;
(四)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债务人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五)债务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
(六)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平均水平;
(七)债务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
(八)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调整,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或概算调整幅度极大;
(九)债务人偿还意愿差,与银行不积极合作;
(十)债务人的管理层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债务偿还的变化;
(十一)抵(质)押物价值下降,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
(十二)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
(十三)银行对信贷资产缺乏有效的监督;
(十四)银行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遗失,对偿还债务构成实质性影响;
(十五)违反审批程序发放的信贷业务,如超权限发放贷款。
第九条次级类信贷资产的核心定义: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明显出现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主要表现特征:
(一)贷款本息逾期91-180天;
(二)债务人经营连续亏损,并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来源,支付出现困难;
(三)债务人内部管理问题未能解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四)债务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我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五)债务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信贷资金。
第十条可疑类信贷资产的核心定义: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即信贷资产已经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债务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还不能确定。主要表现特征:
(一)贷款本息逾期180天以上;
(二)贷款项目,如基建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三)债务人已资不抵债;
(四)债务人涉及重大经济案件;
(五)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失踪或者触犯刑律,对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六)贷款已经过合理的重组仍然逾期,或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还款状
况未得到明显改善;
第十一条损失类信贷资产的核心定义: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主要表现特征:(一)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债务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债务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债务人生产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府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由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九)由于上述1至8项原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债权的差额,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的垫款转入贷款科目后,凡承兑、被保证人和担保(反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9项原因,无法偿还贷款,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第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列作损失类信贷资产:
(一)债务人虽已破产或已经法院裁决,但没有按国务院规定办理破产手续或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规范破产有关文件规定,有以破产形式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二)债务人通过重组、租赁、转让、承包等名目逃废银行债务,债权银行尚未依法起诉追索的贷款。
(三)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擅自决定关闭或注销,有行政干预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四)债务人虽已资不抵债,但领导班子和职工基本稳定,大部分生产活动仍在进行。
第十三条上述正常、关注、次级、可疑类信贷资产的表现特征是各类信贷资产的风险表现形式,除特别规定外,它们只是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而不是唯一决定因素。分类时,关键是要把握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和信贷资产的损失程度,对照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第三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
第十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核心内容是按照风险分类的标准、方法及有关规定,以债务人正常的营业收入作为主要偿还来源,以担保作为第二偿还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