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船舶贷款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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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行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银行支行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支行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长江船舶运输事业的发展,加强个人船舶按揭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置(建造或购买)内河运输船舶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或股权投资、买卖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ⅩⅩ银行ⅩⅩ支行及其指定的分支机构。

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安徽省ⅩⅩ市行政辖区(以下简称ⅩⅩ市)境内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贷款人、借款人、船舶挂户的航运公司、保险公司、船舶价值评估的中介机构在ⅩⅩ市。

贷款人与合作开展个人船舶按揭贷款的航运公司、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签订协议。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申请个人船舶按揭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男性自然人,身体健康,贷款到期时的实际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有ⅩⅩ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三)有2年以上从事长江船舶运输的经历、有船舶运输合同或运输资源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持有经与国家船舶检验局或中国船籍社检验合格、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长江航务管理局或海事局颁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五)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的评估报告;(六)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所购船舶办理财产抵押担保、船舶挂户航运公司股东另外提供不低于贷款总额10%比例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航运公司出具的《船舶按揭贷款推荐承诺函》;(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个人船舶按揭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不超过经贷款人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认定的船舶价值的40%,贷款起点金额不低于5万元。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行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等表外信贷业务。

为方便表述,以下一律泛称为“贷款”。

第三条信贷经营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本行的信贷业务应当遵守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第六条高级管理层应按贷审分离的原则,设立信贷经营、审批、管理、处置等相关职能部门,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订各项信贷规章制度,组织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章信贷业务种类第七条划分贷款种类是贷款管理的需要。

1、贷款按对象可分为:企业法人贷款、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个人贷款。

2、贷款按期限的不同,可分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3、按贷款信用支持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又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押汇、保理等。

4、按贷款用途,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消费贷款。

5、按承担风险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本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本行承担,并由本行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本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三章期限与利率第八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本行资金来源的期限结构,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银行关于个人船舶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

银行关于个人船舶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

银行关于个人船舶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个人银行总部风险管理部:现将我行个人船舶贷款业务开展情况、风险控管、下一步发展思路作一汇报。

一、个人船舶按揭贷款开展情况一)个人船舶贷款基本情况我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于ⅩⅩ年7月25日以ⅩⅩ银芜发[ⅩⅩ]第071号文:《关于请批准开办个人船舶按揭贷款业务的报告》,向总行报批开办个人船舶贷款。

当时的总行个金部于ⅩⅩ年8月4日以ⅩⅩ银个金[ⅩⅩ]第23号文:《关于对ⅩⅩ支行《关于请批准开办个人船舶按揭贷款业务的报告》的批复》,批准我行开办个人船舶贷款。

我行于ⅩⅩ年9月开办个人船舶贷款,ⅩⅩ年6月底止,累计发放109艘船舶贷款6142万元,尚有存量91艘、贷款余额3854万元。

我行船舶贷款无逾期、无欠息,贷款风险总体可控。

个人船舶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利率在同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50%,是我行目前所有资产业务中收益率最高的品种。

还款方式为按季等额本息归还。

二)贷款操作流程我行在个人船舶贷款业务开展之前,进行了深入的市场调查及对风险管控的论证,并据此制定了个人船舶贷款管理办法与操作流程,规范贷款操作,控管风险。

在实务操作中,我们严格遵照个人船舶贷款管理办法首先是坚持对借款人诚信与经营能力的审查。

借款人必须是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长期从事船舶运输,诚信和经营能力较强,符合我行船舶贷款的条件。

申请船舶贷款用途是对现有船舶的更新。

其次是对贷款船舶坚持双人实地查勘,核对船舶所有权与贷款船舶的一致性,并形成贷前调查报告。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船舶,由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办理贷款船舶的保险。

在客户经理办妥上述事项、材料齐备后,与借款人、担保人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由我行安排专人办理抵押登记、保管船舶他项权证。

贷款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下帐。

贷后检查。

船舶贷款贷后检查我们主要是通过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款进行监控的。

任何一笔船舶贷款未按期归还,我们均要求借款人、航运公司详细说明原因,达到控制贷款风险的目的。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88号 ,4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抵押贷款的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抵押贷款是指本行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简称“抵押人"~下同,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而发放的贷款~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本行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支行、营业部、个人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以下简称支行,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等。

第四条本行开展抵押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第五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抵押贷款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第二章抵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六条抵押贷款的对象是指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变现的动产或不动产作抵押的借款人。

第七条抵押贷款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抵押人符合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二,抵押物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变现~抵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 ,三,抵押人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物的权利未受到限制,,四,能够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证明,,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抵押物的范围第八条抵押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资产可以作为抵押物:1(已领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2(国有出让或国有租赁性质的土地使用权,3(符合预期取得房地产产权条件的未竣工建筑物,4(通用机器设备,5(交通运输工具,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九条支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优先选择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审慎办理专用性较强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抵押。

船舶融资与保险理解船舶交易的金融和风险管理

船舶融资与保险理解船舶交易的金融和风险管理

船舶融资与保险理解船舶交易的金融和风险管理船舶交易是一个复杂而高风险的领域,涉及大量的资金和多方的利益关系。

在这样的环境下,船舶融资和保险成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和成功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探讨船舶融资和保险在船舶交易中的作用,以及它们如何管理金融风险和降低交易中的风险。

一、船舶融资的概念和方式船舶融资是指为购买或建造船舶提供资金的过程。

船舶融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商业银行贷款、租赁、风险投资等。

其中,商业银行贷款是最常见的方式之一。

船主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购买或建造船舶。

在贷款过程中,船舶往往被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二、船舶融资的重要性船舶融资在船舶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首先,船舶是一项巨额投资,需要庞大的资金。

船舶融资能够帮助船主获得所需的资金,从而实现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船舶融资可以分散风险。

购买或建造船舶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通过融资可以将风险分摊给投资者或金融机构,降低了船主的风险承受能力。

三、船舶保险的概念和种类船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船舶提供保险保障的业务。

船舶保险通常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船体保险、船东责任保险、货物保险和途中保险等。

船体保险主要保障船体及船上设备的损失或损坏,船东责任保险对船东在船舶运输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货物保险则是为货物的损失提供赔偿。

四、船舶保险的作用船舶保险在船舶交易和运输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船舶保险为船主或货主提供了财务保障,一旦船舶或货物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将进行赔偿,减轻了船主的损失。

其次,船舶保险为船主或货主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船舶交易和运输过程中,船舶可能会面临各种潜在的风险,如天气、海盗、货物受损等,在这些情况下,船舶保险将帮助船主解决法律问题。

五、船舶交易中的金融风险管理在船舶交易中,金融风险是无法避免的,但可以通过适当的管理方法来降低风险的程度。

首先,船主应该在购买或建造船舶前进行详尽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

船舶融资

船舶融资
船舶融资渠道众多,有政府资助,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的贷款,融资租赁,以及航运企业发 行股票、债券等多种筹资方式,不同的筹资方式所涉及的资金成本、偿还期限、还款方式以及其他方面的限制条 件都有差别,船舶融资环境也非常复杂,除了企业内部的资产结构、经营管理水平等内部影响因素外,国家政治、 经济、法律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国际航运市场的变化等诸多客观环境都制约着航运企业的融资活动。在如此复杂 的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下,企业要以较低的成本融通到扩充船舶运力所需要的最低资金数量,并将融资风险控制在 企业可化解的能力范围内,就必然涉及到船舶融资的决策问题。
船舶融资
汉语词语
01 融资特点
03 方式 05 政府贷款
目录
02 决策 04 风险和抵押品 06 参考文献
船舶融资是指以船舶资产(含在建船舶,下同)抵押或以船舶资产使用产生的现金流质押作为第二还款来源, 满足借款人建造、购置、租赁、维修、使用船舶资产需求的贷款、保函等信贷业务,用途限于借款人主营业务相 关支出。船舶融资业务主要适用于资产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财务效益好、管理水平高、净现金流充裕的客户。
(一)建造期(交船前)贷款
与传统的抵押贷款相比较,在建船舶抵押最显著的特点是抵押物的不特定性和不确定性。一艘船舶的建造往 往需经历一年或更长的建造期,在这段期间内,“在建船舶”包含的标的物的范围始终处在不断变化之中。正是 由于这一特点,这种融资形式对抵押权人来说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因此不容易被接受。而且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 也不支持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因此,在交船前,建造合同往往成为重要的抵押物。
船舶融资的形式有建造期贷款、交船后的船舶抵押贷款及船舶租赁融资等。考虑到税收、船舶所有权以及债 权保障等因素,租赁渐成为交船后船舶融资的主要方式。

渔船贷款——精选推荐

渔船贷款——精选推荐

远洋渔业是高风险行为,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权威统计,渔业每10万人死亡和失踪人数为0.218%。

近几年,东山县捕捞业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全县共有渔船2517艘,60马力以上捕捞渔船1342艘,与东山县渔业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渔业保险的发展极其滞后,目前只有中国人保财险东山支公司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而商业性渔业保险业务几近空白。

造成远洋渔业保险停滞不前的主要原因:一是远洋渔业抵御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存在巨灾风险;二是远洋渔业专业性强,灾害损失的存量确定和价值确定以及出险后的勘验定损工作难度较大;三是诈保骗赔等道德风险时有发生且难以控制防范;四是渔业经营者风险意识不足,不愿支付保费。

形成了东山县政策性渔业保险“一枝独秀”的局面,无法满足远洋渔业风险转移“应保尽保“的要求。

四、对东山发展远洋渔业措施的对策建议(一)大力推进“渔船抵押贷款”,解决远洋渔业发展的资金瓶颈1、加快农联社改革,健全内部管理机制,降低其呆账、坏账比率。

目前,农信社改革的工作重点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改革现行的联社理事长及主任任命方式,实行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的分离,理事会要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信用社主任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管理,监事会代表社员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理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形成三者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关系。

进一步完善落实包括用工制度、信贷管理制度、财务费用控制制度、分配及薪酬制度等在内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提高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

继续完善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提高信用社经营的透明度。

建立良性的增资扩股和股本流转机制,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考核。

2、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自行设定金融产品的限制,鼓励中、农、工、建等国有商业银行开办渔船抵押贷款业务。

针对“在建及在购船舶”融资难的问题,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自行设定金融产品的的限制,创新信贷管理制度,推进“船舶+造船厂+金融机构”及“船舶+水产品加工厂+金融机构”的模式的发展,鼓励现有钢质船舶对“在建及在购船舶”参股。

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行信贷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辖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是指本辖区经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户以及从事农林畜牧业的大户、重点户和示范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产是指经营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产品和产品,但船舶、汽车和航空设备不在其列。

上述动产必须拥有合法书面凭证。

第二章借款主体的条件第四条借款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合行营销部、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自然人必须开立个人结算帐户,非经本行同意,不得在他行开立帐户;2、产权关系明确,自有资金控制在30%以上,生产经营正常,诚实守信,有较好的经营效益;3、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的规定,融资需求为短期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4、借款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银行逾期贷款和欠息;5、能提供真实的财会信息和相关资料;6、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的受理、审查和审批第五条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客户须提交以下基本资料:1、经工商部门核批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法人代表(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5、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履历表;6、上年度和最近月份的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7、合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业务的受理.对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业务,由各支行、营销部负责贷款调查、信贷档案材料收集、提出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实地调查的重点是:1、借款客户的信誉及履约记录;2、借款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产品情况;3、借款客户的财务情况;4、借款客户上会计年度、本年度的销售情况;5、借款客户以往合同的履约情况和本次交易的真实性;6、借款客户的销售、返利政策,货款结算方式和期限;7、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农村商业银行船舶贷款管理办法1

农村商业银行船舶贷款管理办法1

农村商业银行船舶贷款管理办法1 农村商业银行船舶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本行持续稳健发展业务的经营理念,结合区域特色,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发展特定目标客户群,实现船舶贷款风险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以及《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大修理船舶及与船舶运输经营活动有关的抵押担保贷款.实行“部分自有、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三条办法中所称贷款人即农村商业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四条借款人的条件及需提供的相关资料一、个人申请船舶贷款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本行服务范围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25周岁,且贷款到期时的实际年龄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二)有3年以上从事近海或长江船舶运输的经历、有船舶运输合同或运输资源及稳定的收入来源,并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挂靠本行认可的航运公司;(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担保人签署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授权书,授权本行查询其个人信用记录。

如有不良信用记录,应确认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是何种原因形成的。

因客观原因所致,应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或担保人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对以后按时还款做出承诺。

因主观原因所致,本行将拒绝对其贷款.二、公司申请船舶贷款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信用评级A级(含)以上;(二)公司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已满三个年度,近两年连续盈利,上年度经营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三)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股东从业经验三年以上;(四)公司拥有船队总吨位在20000 吨以上(实载吨位);(五)日常运输业务结算账户原则上必须开立在我行,如日常运输业务结算账户开立或变更在我行有困难的,应承诺输业务结算结算款回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主要的结算资金转到在我行开立的账户;(六)公司经营范围为中国沿海或内河的货物运输;(七)拥有长期稳定的运输业务合同、稳定的航线或有固定的租约和租金收入;(八)近三年内无重大违约或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且未卷入重大法律纠纷;(九)公司成立的批文,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同意抵押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近3年的财务报告和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借款人开户行及账号、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等。

信用社(银行)水域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水域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水域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信用社(银行)水域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农村融资担保难问题,满足农村渔业经营大户资金需求,支持全市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域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信社向从事种养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放,以借款人合法取得的水域或滩涂(以下简称水域)承包经营权并附带水域下的养殖物作抵押,用于弥补借款人渔业生产经营资金不足而发放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水域承包经营权,是指通过承包、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或者其它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取得的农村水域承包经营权。

第四条用于抵押的水域经营权,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水域承包经营权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如农村水域承包经营权证、合法合规的承包经营或租赁合同);(二)水域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流转原则,承包经营租赁协议和手续符合国家法规政策。

(三)具备持续生产能力养殖场、养殖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水域。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用途第五条贷款对象。

农信社服务辖区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农信社申请水域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投入渔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60%,并已全部投入使用。

(二)在承贷社开立存款账户,其生产投入、销售收入等每一笔经营性资金均通过该账户结算。

(三)生产经营场所在承贷社服务辖区内。

(四)必须接受农信社的检查和监督;能够办理保险的,自愿到农信社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养殖物保险。

(五)法人客户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

(六)借款人有其他合伙人的,合伙人必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为法人客户人,其全体股东或者用于抵押的水域经营权其他受益人必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为多人的,可单独约定保证金额。

农村船舶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船舶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船舶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船舶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船舶的监管,保障农民船舶安全运营,保护农民船舶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船舶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地区内所有从事水上运输的船舶,并依法承担船舶管理相关责任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农村船舶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船舶的监管和管理,发展农村水上运输事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条农村船舶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规范管理农村船舶运营活动,保障农村船舶运输服务质量。

第二章农村船舶注册管理第五条农村船舶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船舶登记机构登记注册,并取得船舶登记证书。

第六条农村船舶所有者须对船舶登记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农村船舶的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经过船舶检验合格后方可获得登记证书。

第八条农村船舶登记证书应当载明船舶的吨位、型号、所有权人、使用范围、航行区域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农村船舶所有者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第十条农村船舶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船舶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过户手续。

第十一条农村船舶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证书更新手续。

第三章农村船舶运营管理第十二条农村船舶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船舶运营管理规定,加强对农村船舶的监管与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船舶所有者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船舶运营活动。

第十四条农村船舶所有者必须购买船舶运营责任险,确保在运营过程中的意外损失能够获得赔偿。

第十五条农村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确保船舶在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农村船舶出租、出售、调度等活动必须经过相关手续,不得擅自私自。

第十七条农村船舶运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确保安全运营。

第十八条农村船舶在运营过程中必须保持船舶清洁卫生,保持船舶内外环境整洁。

商业银行农用机械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农用机械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农用机械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基本规定2第三章贷款程序7第四章监督与检查9第五章附则10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农用机械按揭贷款业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机械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农用机械的贷款。

该贷款实行“国家补贴、部分自筹、专款专用、全程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用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的耕种、收割、运输作业,列入国家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享受国家购置农机补贴的农用机械。

主要有插秧机、收割机、轮式拖拉机等为农业生产经营、运输等所用的机械。

第四条农用机械按揭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本行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农用机械,借款人须为最终农用机械权利人(相关的购买合同、购买fa piao上载明的购买人即为最终农用机械设备和农用机械权利人)。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贷款对象及条件。

借款人须为自然人,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岁;(二)在市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固定住址;(三)信誉良好,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无恶意逃废债行为;(四)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或个人合法资产,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需在贷款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六)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经销商、借款人的保险人、担保公司限地区范围内。

第七条贷款金额。

贷款比例最高不超过农用机械总价款减去财政补贴金额差额的70%,即:贷款金额≤(农机总价款-财政补贴金额)×70%。

第八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含)。

第九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执行。

贷款期间遇利率变动,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并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本行利率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本行开办农用机械按揭贷款业务,须与合格的生产厂商(经销商)本着“诚信合作、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

商业银行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贷款方式创新,完善信贷业务产品结构,规范存货质押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我行发放的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存货出质担保的(简称“质押人”,下同)并由第三方机构对质物进行监管而发放的贷款。

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本行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存货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监管方不力造成质押物的损毁,则监管方必须承担债务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存货质押担保的范围由我行和质押人、监管方在合同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等。

第四条我行开展存货质押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对存货质押贷款我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二章存货质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存货质押贷款的对象应具备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贷款基本条件外,并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变现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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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抵债 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抵债    资产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抵债资产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资产损失,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号)、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农村信用社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的问题,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农村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农村信用社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农村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农村信用社债务的金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农村信用社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 以物抵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审慎接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六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和处置由县级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实行授权决策制度。

第二章 抵债资产的接收第七条 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

经过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抵偿农村信用社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农村信用社债权。

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贷款定价机制,规范定价行为,提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形势,提高贷款的综合回报率,现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定价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贷款成本、效益、风险和同业竞争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的行为。

第三条贷款定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

在遵循资金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着重考虑贷款的风险度,同时参考资金成本、各项费用、业务综合收益贡献率等指标最终确定贷款价格,体现对风险溢价的覆盖。

(二)市场化原则。

建立规范、高效的定价机制,使本行的贷款定价更适应市场需要,有效提高贷款业务的市场竞争力。

(三)区别对待原则。

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按照企业运行质态、担保方式、行业类型等因素在准确核算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化定价。

(四)逐笔定价原则。

根据每笔贷款发生时的实际情况进行定价,贷款定价可参考但不决定于同一客户的历史贷款价格,也不决定于其他同类客户的贷款价格。

(五)规范管理原则。

各有关部门和基层支行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流程及方法对贷款进行定价,严禁违规操作。

贷款定价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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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和提高信贷管理水平,规范信贷行为,积极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有关信贷管理的要求,结合《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贷款管理的内容包括: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等。

第三条贷款对象和条件
1、贷款对象是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三资企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生产企业等。

2、贷款基本条件
(l)借款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按期办理工商年检。

(2)借款人具有健全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核算体系,信誉良好,各项业务能正常经营并履行贷款合同规定。

(3)借款人在本行开有人民币帐户或外汇结算帐户。

(4)借款人具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汇管理年检。

(5)根据国家外管政策规定,外汇贷款只能用于进口付汇,不能结汇。

第四条贷款管理
外汇贷款纳入全行授信管理范围。

根据总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在本行有足够的外汇资金头寸,且符合存贷比的情况下,由客户所属开户支行受理客户外汇贷款申请,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交国际业务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贷款档案资料由所属支行信贷员留存,并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抵债 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抵债    资产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抵债资产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资产损失,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号)、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农村信用社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的问题,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农村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农村信用社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农村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农村信用社债务的金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农村信用社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 以物抵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审慎接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六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和处置由县级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实行授权决策制度。

第二章 抵债资产的接收第七条 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

经过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抵偿农村信用社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农村信用社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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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船舶贷款管理办法1农村商业银行船舶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本行持续稳健发展业务的经营理念,结合区域特色,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发展特定目标客户群,实现船舶贷款风险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以及《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大修理船舶及与船舶运输经营活动有关的抵押担保贷款。

实行“部分自有、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三条办法中所称贷款人即农村商业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四条借款人的条件及需提供的相关资料一、个人申请船舶贷款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本行服务范围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25周岁,且贷款到期时的实际年龄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二)有3年以上从事近海或长江船舶运输的经历、有船舶运输合同或运输资源及稳定的收入来源,并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挂靠本行认可的航运公司;(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担保人签署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授权书,授权本行查询其个人信用记录。

如有不良信用记录,应确认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是何种原因形成的。

因客观原因所致,应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或担保人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对以后按时还款做出承诺。

因主观原因所致,本行将拒绝对其贷款。

二、公司申请船舶贷款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信用评级A级(含)以上;(二)公司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已满三个年度,近两年连续盈利,上年度经营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

(三)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股东从业经验三年以上;(四)公司拥有船队总吨位在20000 吨以上(实载吨位);(五)日常运输业务结算账户原则上必须开立在我行,如日常运输业务结算账户开立或变更在我行有困难的,应承诺输业务结算结算款回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主要的结算资金转到在我行开立的账户;(六)公司经营范围为中国沿海或内河的货物运输;(七)拥有长期稳定的运输业务合同、稳定的航线或有固定的租约和租金收入;(八)近三年内无重大违约或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且未卷入重大法律纠纷;(九)公司成立的批文,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同意抵押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近3年的财务报告和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借款人开户行及账号、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等。

(十)本行认为的其他条件。

三、抵押船舶的资料(一)固定或连续的运输合同、船舶租赁合同等证明借款人具有稳定收入的书面证明文件;(二)抵押船舶的相关证件(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适航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复印件);(三)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五条贷款额度。

贷款抵押船舶的使用年限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年,载重吨位在2000吨(证书上载明船舶长×宽×深×0.7)以上,贷款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

其中干散货船的抵押率不超过50%,矿砂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拖轮、驳船(包括油驳)的抵押率不超过40%。

第六条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确定,船舶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船舶贷款利率。

贷款人结合借款人资信状况、经济实力、还款意愿、还款能力、抵押船舶使用年限、对本行的资金回报率等因素最终确定贷款的利率。

具体执行情况按本行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借款合同上约定利率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年调整利率(从次年1月1日开始调整)。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八条借款人申请船舶贷款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借款人为个人的有配偶的应夫妇双方到场共同申请),并提供挂靠公司的有关资料。

与本行开展船舶贷款业务合作的航运公司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拥有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水路运输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照,并有专门的航运管理人员,能为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航运服务。

2.公司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正常经营不少于,年。

3.经营状况良好,未出现经营亏损,资产负债率应在60,以下,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

4.公司无违法经营记录,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重大经济损失或未决赔付案件。

5.公司每季后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财务报表。

6.符合本行其他条件。

第九条贷款人自收到借款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后,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

同意贷款的按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形成书面贷款调查报告,以其稳定的收入来源,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时作出答复。

不同意贷款的,应向借款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将经审批后其可贷额度、期限及利率通知借款人,经借款人确认后,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经客户经理与抵押人(所有权人)共同到船舶有权登记的海事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保险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全部手续办妥,并核实无误后,贷款人在 5个工作日内开始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二条贷款人对借款人交付的有关抵押凭证及证明资料妥善保管,至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后,将有关凭证或证明归还借款人,并及时办理抵(质)押权利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贷款担保与保险第十三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船舶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

(一)贷款担保采用财产(含船舶)抵押担保方式,由借款人为个人的所在航运公司对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所抵押船舶未设定任何抵押或无任何影响实现抵押权的瑕疵。

(三)如抵押船舶在抵押权存续期间价值减少,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船舶重新评估的,借款人须予以合作。

经评估认为抵押船舶价值不足以担保债权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补充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第十四条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为抵押船舶办理不低于贷款额的财产保险。

贷款本息未还清以前,借款人不得中断投保。

借款人每年的保险续保,由客户经理负责督促,并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工作。

借款人为个人的由指定的挂靠合作航运公司负责承保下年保险。

第十五条贷款人为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和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顺位的、全额请求权。

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

第十六条贷款本息还清以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六章贷款偿还方式第十七条贷款按合同签订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其中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采用按季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清偿贷款本金或按季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年以上的,按合同签订还款计划或按季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章合同变更和终止第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并征得担保人同意。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用于担保的抵押物及有关凭证归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

第八章借款人违约行为与债权保护第二十条下列行为属借款人违约行为:(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二)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借款人有关情况;(三)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和数据,危及贷款安全;(四)未按合同约定续办保险手续;(五)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六)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七)抵押物或担保人因意外事件影响担保能力时,借款人没有及时通知贷款人,未根据贷款人要求重新落实担保;(八)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有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按规定加收利息,计收复利;(三)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四)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五)依法追索担保人连带责任;(六)提前收回贷款;(七)依法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九章贷款管理第二十三条经办客户经理是船舶贷款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贷前调查。

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交易背景、借款主体及借款意愿的真实性、合规性,贷款申请数据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等。

第二十四条贷款发放后,经办客户经理应密切关注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做好贷后管理工作,确保贷款本息的按期收回。

第二十五条违约处理。

借款人未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在其逾期5个工作日内,客户经理再次通知借款人。

个人借款的,同时要书面通知挂靠的船务公司,要求船务公司协助催收贷款本息。

船务公司在接到本行协助催收通知五日内,借款人仍未将贷款本息落实到位,本行将从船务公司在本行账户上直接扣划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并登记借款人违约记录一次。

借款人出现二次违约的情况,客户经理将向借款人下发贷款催收通知单,并书面通知借款人挂靠的船务公司10日内清偿借款人所欠全部贷款本息。

公司借款出现违约,停止发放贷款,并从其在我行的账户直接划收,不足部分依法追偿。

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对以保障债权为目的借新还旧、重组的存量船舶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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