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和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制定实施细则。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满足农村企业客户的有效贷款需求,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级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团贷款。
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业务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七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参加社团贷款成员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二)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企业;(四)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12.24•【文号】银发[1997]560号•【施行日期】1997.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宣布失效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560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经济特区分行:对国家专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在控制货币总量和调整经济结构方面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多种金融机构、多种融资渠道的出现,这种管理办法的弊端日益明显。
近几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已对改进贷款规模管理提出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规的颁XXX实施,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分设,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逐步推行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与风险管理,也为这项改革创造了条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要求,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商业银行贷款增加量的管理,取消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在逐步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商业银行贷款增加量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从1998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增加量,不再按年分季下达指令性计划,改为按年(季)下达指导性计划。
这个指导性计划,作为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监测目标,并供商业银行执行自编资金计划时参考。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贷款突发风险危机处置预案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贷款突发风险危机处置预案1. 引言本预案旨在应对农村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大额贷款突发风险危机,为银行提供应急处理措施和指导。
该预案对于确保农村商业银行在危机中有效应对、风险控制以及保护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2. 风险评估在应对大额贷款突发风险危机之前,农村商业银行应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大额贷款的风险分析和评估;- 贷款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调查;- 可能导致突发风险危机的因素识别和分析。
3. 处置措施一旦出现大额贷款突发风险危机,农村商业银行应立即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优先保障客户的利益和存款安全;- 加强与贷款借款人的沟通与协调;- 控制资金风险,及时追缴贷款;- 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风险排查和整改。
4. 信息披露和公共关系农村商业银行在突发风险危机中应积极主动地进行信息披露和公共关系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报告风险情况;- 及时向公众公布风险状况和处置措施;- 与相关媒体保持沟通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5. 危机后评估与整改农村商业银行在应对大额贷款突发风险危机后,应及时进行危机后评估与整改,以进一步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和危机应对能力。
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分析和总结危机原因和处置效果;- 确定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理的改进方向;- 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机制。
6. 结论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贷款突发风险危机处置预案是保障农村商业银行正常运营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指导文件。
通过合理的风险评估和有效的处置措施,农村商业银行能够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风险危机,保护利益并取得长远发展。
大额贷款管理办法
大额贷款管理办法大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对大额贷款的管理,保护银行与客户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或企业提供贷款额度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贷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在中国境内经营的银行机构。
第二章大额贷款管理原则第四条银行应在风险可承受范围内合理开展大额贷款业务,妥善管理大额贷款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担保条件、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科学评估贷款风险,确定借款额度、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六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大额贷款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大额贷款不良率合理控制。
第三章大额贷款审批第七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大额贷款审批程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杜绝“关系贷”。
第八条银行应根据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借款人准入标准,明确贷款审批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第九条银行应建立风险管理档案,对借款人进行身份验证、信用评估、经营情况评估、担保评估等,确定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和担保方式。
第十条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状况,根据政府政策和市场情况,灵活选择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四章大额贷款担保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大额贷款担保管理制度,加强对担保物的登记、监管和评估,确保担保物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银行应对担保人进行严格审查,确定其可靠性和担保意愿,避免借款人恶意违约而导致银行损失。
第十三条银行应建立授信额度管理制度,对同一担保物或同一担保人的贷款额度进行控制,防止信用风险集中。
第五章大额贷款风险管理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大额贷款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第十五条银行应定期对大额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持续跟踪和监测贷款风险,防范风险暴露。
第十六条银行应建立规范逾期贷款管理制度,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催收、清收逾期贷款。
第十七条银行应定期对大额贷款业务进行风险综合评估,向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农村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后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贷后管理是指从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信用结束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预警及处置、贷款风险分类、不良贷款管理、贷款收回、责任移交和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保函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贷后管理应坚持职责明确、区别管理、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部门横向制约、信贷风险预警管理、信贷档案保管、责任移交与追究等制度。
第二章贷后管理部门职责
第六条贷后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支行的主要职责是:
1.客户监管及贷后检查。
监管客户账户资金往来、信贷资金实际投向、信用等情况,了解客户生产、经营、销售及财务状况,开展贷后跟踪检查,落实审批内容,收集客户信息并定期联系客户;
2.担保人及担保物的监管;
3.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
按规定及时进行资产风险分类;信贷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和更新;综合报表平台信贷数据补登;收集、整理信贷客户档案有关资料;利息及本金的收回等;
4.风险预警。
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
5.根据制定不良贷款处置方案,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批并具体实
1/ 10。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户集中度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风险暴露)本办法所称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第四条(大额风险暴露)本办法所称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第五条(符合要求)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均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
并表范围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一致。
并表风险暴露为银行集团内各成员对客户的风险暴露简单相加。
第六条(总体要求)商业银行应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防控大额风险。
第二章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第七条(非同业单一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
匿名客户是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
第八条(非同业关联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集团客户和经济依存客户。
第九条(同业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同业客户指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大力推行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欢迎。
为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
“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信用社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奔小康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对农户贷款的管理,为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贡献力量。
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调整贷款投向、加大农户贷款投入,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创建信用村镇、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千方百计改善服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大力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便农户借贷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切实提高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资产质量,加强对大额贷款的信贷监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系指在本行本外币余额在等值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融资总额。
第三条本行大额贷款实行总行、支行二级重点监管制度。
第四条总行在公司业务部配备大额贷款监管员,负责对大额贷款的监管,具体条件为:⑴能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各项经济金融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⑵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⑶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处理一般业务问题过程中,具有一定分析问题和解决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⑷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性和原则性,敢于揭露问题。
第二章支行对大额贷款的管理职责第五条基层支行对大额贷款企业的管理职责:1、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和事实认定工作。
对借款人合法性、财务状况的真实性、经营状况、企业信用等级、贷款安全性和效益性等进行调查、核实,核定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情况,提出调查意见。
2、认真做好贷款审查和发放工作。
依法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代偿能力,或依法选择抵押物或质押物,并按本行抵(质)押率标准设定抵押金额;依法签订保证、抵(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
3、认真做好贷后检查工作。
按月收集和核实企业财务报表;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等重大经营决策和人事变动等动态情况;除正常贷后检查工作外,每年至少撰写一次贷后检查报告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4、认真贯彻执行总行董事会、贷款审查委员会对大额贷款企业的各项管理要求,积极完成总行下达的贷款总额的压缩任务和不良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的清收任务。
第六条支行责任信贷员的主要工作职责:1、受理企业贷款申请并进行调查。
所有本外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融资,均由其受理,并提出具体意见。
未经责任信贷员签注意见的,不得对企业发放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等授信业务。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贷款突发风险紧急处置预案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贷款突发风险紧急处置预案1. 背景介绍本文档旨在制定一份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贷款突发风险紧急处置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风险情况。
该预案旨在确保银行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风险,保护银行及其客户的利益。
2. 风险识别与评估2.1 风险识别银行在进行大额贷款时,应该严格遵守风险管理的原则,通过严密的风险识别程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
常见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信用风险、担保物价值下降风险、借款人偿还能力降低风险等。
2.2 风险评估一旦发现潜在风险,银行应根据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评估风险的概率、可能的损失程度以及可能的应对措施等。
3. 紧急处置预案针对不同的风险情况,银行应制定相应的紧急处置预案,以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突发风险。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风险情况及相应的应对措施:3.1 借款人违约风险- 提前预警机制:建立借款人违约风险的预警机制,通过监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及时发现潜在违约风险。
- 建立风险准备金:在处理大额贷款突发风险时,银行应预留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可能的损失。
- 寻找替代担保:在借款人违约情况下,银行应积极寻找替代担保措施,减少风险损失。
3.2 担保物价值下降风险- 定期评估担保物价值:银行应定期对担保物的价值进行评估,确保担保物的价值不会下降过度。
- 加强监控与调整:一旦发现担保物价值下降的情况,银行应及时采取调整措施,以减少可能的风险损失。
3.3 借款人偿还能力降低风险- 加强还款监控:银行应建立借款人还款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借款人偿还能力下降的迹象。
- 协商还款计划:一旦发现借款人偿还能力下降的情况,银行应积极与借款人协商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以保障银行利益。
4. 处理流程及责任分工4.1 处理流程对于发生突发风险的情况,银行应建立明确的处理流程,包括但不限于风险发现与报告、风险评估与决策、风险处置与监控等环节。
4.2 责任分工- 银行高层:负责制定大额贷款紧急处置预案,并监督整个风险处置过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七条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2007年8月6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2007年8月6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为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农村小额贷款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结合当前农村经济金融形势,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重要意义农村小额贷款是向农户、农村工商户以及农村小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贷款。
近年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围绕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改进“三农”金融服务做了大量工作,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广度不断拓展,小额存单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农村小企业融资取得了新的进展,在缓解“三农”贷款难,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应该看到,目前农村小额贷款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其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机构作风不够扎实,工作不深入,坐门等客思想仍比较严重。
二是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机构信贷管理能力较低,信贷电子化建设滞后,贷款手续繁琐,贷款操作不够规范,办理效率低,业务发展缓慢。
三是部分机构对政策的领会不到位、执行比较僵化,一些机构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授信额度“一刀切”、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等现象。
四是农村信用建设滞后,征信体系尚未建立,担保机制不健全,农村金融消费者金融意识薄弱,部分农村地区信用环境较差。
五是原有农村小额贷款制度滞后,利率定价机制不灵活,风险管理缺乏持续性,贷款用途、额度、期限等与农村需求不适应。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力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小额融资需求已逐步由简单的生产生活需求向扩大再生产、高层次消费需求转变,由零散、小额的需求向集中、大额的需求转变,由传统耕作的季节性需求向现代农业的长期性需求转变,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特征,原有的农村小额贷款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网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贷款业务.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实行自主发放、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
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八条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期贷款一般不低于30%,中长期贷款不低于50%;三、借款必须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五、法人借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经过年检) 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筹建许可证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
六、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九、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十一、《贷款通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11•【文号】银监发[2007]68号•【施行日期】2007.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日)废止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个人或家庭消费产生的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与本行信贷管理规定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在评级授信基础上发放的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主要是针对国家公务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企业法人代表等.事业单位人员、公职教师或银行、烟草、电力等单位的正式人员可比照国家公务人员执行。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二)有正当、稳定经济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在本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四)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富秦卡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包括贷款偿还;(五)贷款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必须还要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国家公职人员的准入条件:1、借款人在目前单位的连续工龄不少于一年;2、借款人的职务、职级和职称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职业范围所对应的职级标准;3、具有不低于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4、在申请地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5、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拖欠记录.(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准入条件:(1)持有富秦卡1年(含)以上,且近一年内账户年度存款日均余额20万元(含)以上;(2)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且近2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切实提高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资产质量,加强对大额贷款的信贷监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系指在本行本外币余额在等值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融资总额。
第三条本行大额贷款实行总行、支行二级重点监管制度。
第四条总行在公司业务部配备大额贷款监管员,负责对大额贷款的监管,具体条件为:
⑴能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各项经济金融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⑵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⑶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处理一般业务问题过程中,具有一定分析问题和解决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
⑷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性和原则性,敢于揭露问题。
第二章支行对大额贷款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基层支行对大额贷款企业的管理职责:
1、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和事实认定工作。
对借款人合法性、财务状况的真实性、经营状况、企业信用等级、贷款安全性和效益性等进行调查、核实,核定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情况,提出调查意见。
2、认真做好贷款审查和发放工作。
依法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代偿能力,或依法选择抵押物或质押物,并按本行抵(质)押率标准设定抵押金额;依法签订保证、抵(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
3、认真做好贷后检查工作。
按月收集和核实企业财务报表;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等重大经营决策和人事变动等动态情况;除正常贷后检查工作外,每年至少撰写一次贷后检查报告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4、认真贯彻执行总行董事会、贷款审查委员会对大额贷款企业的各项管理要求,积极完成总行下达的贷款总额的压缩任务和不良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的清收任务。
第六条支行责任信贷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受理企业贷款申请并进行调查。
所有本外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融资,均由其受理,并提出具体意见。
未经责任信贷员签注意见的,不得对企业发放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等授信业务。
2、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及信用情况,提出支持、限制、制裁的意向性意见。
3、应按月收集《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审查其真实性和延续性。
应经常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对掌握的情况每年至少形成一次书面报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
4、必须持续监测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分类形态。
同时及时了解企业融资总额、或有负债和重大投资等情况,对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总行公司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报告。
5、对大额贷款企业出现重大风险点的要及时进行风险预警。
6、全面贯彻总行对大额贷款企业的各项管理要求,积极完成总行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别是大额贷款压降任务。
7、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不得在企业以权谋私,更不得与企业串通、骗取银行信用。
第三章总行对大额贷款企业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大额贷款企业的调查、管理。
每年不少于一次分析大额贷款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贷款风险情况,写出完整的书面分析报告,报审贷中心和风险管理部。
对其中全市十个最大单户贷款(含超比例贷款),每半年撰写一次贷后调查报告,报银监部门。
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部、审贷中心、风险管理部依据调查意见,合理确定每个企业授信额度和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形成结论,报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
同时,由总行公司业务部召集有关部门召开大额贷款情况分析例会,每季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根据信贷部门意见确定每个大额贷款企业的信贷对策,同时必须严格控制大额贷款总量,对单户贷款余额必须按银监会的相关要求进行控制,形成决议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下发给各支行(部)遵照执行。
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全市大额贷款企业的行业结构、地区结构和发展动态分析,及时调整信贷经营策略和投向,提出强化管理的各项措施。
第十条大额贷款监管员的工作主要职责
⑴对所辖大额贷款企业至少每年一次贷后检查。
要求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形成贷后检查报告。
⑵负责对大额贷款的风险预警,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报
告。
⑶结合国家宏观政策对大额贷款企业所处的行业调研。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从事大额贷款业务的相关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本行问责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