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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国家关于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待遇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劳动人事部、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商业部、劳动部关于商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商业部、劳动部关于商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商业部、劳动部关于商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业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2.14•【文号】[90]商社联字第34号•【施行日期】1990.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商业部、劳动部关于商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1990年2月14日(90)商社联字第34号)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

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1987年6月6日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商业(含粮食、供销社,下同)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

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更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经营岗位的实际需要,从技术复杂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职务名称商业行业技师职务的名称可按商业行业的工种确定,在技师前冠以工种(专业)的名称,如中餐烹调技师、制冷技师等。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一)由于商业行业工种复杂,技师聘任制首先在商业部1979年颁发的《商业企业业务技术等级标准》和1988年3月修订的《饮食服务业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中所列的技术等级达七、八级的一些工种实行(具体工种名单附后)。

其他工种哪些实行技师聘任制,待研究确定后下达。

(二)商业行业中属于其他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执行。

四、技师的考核标准(一)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劳动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

劳动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

劳动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89(000)009
【摘要】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通过一年多的试点,对于稳定一线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引导工人学习和钻研技术业务,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生产建设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贯彻《暂行规定》,使技师聘任制度不断完善和评聘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技师评聘工作中遇到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总页数】2页(P29-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相关文献】
1.水利部、劳动部决定补充、调整水利行业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并在部分工种中设置高级技师职务 [J], ;
2.实行技师聘任制中的问题与建议:关于山东省冶金总公司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情况[J], 王经建
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意见 [J], ;
4.水利部、劳动部决定补充调整水利行业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并在部分工种中设置高级技师职务 [J],
5.国营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技师聘任制的财务处理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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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管理办法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员工的“工匠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

第二章评聘原则第三条评聘原则(一)“宁缺毋滥”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的聘任要高标准、严要求,不符合聘任条件人员一律不予聘任。

(二)“评聘分开”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只有在被公司聘任后,才能享受相应待遇。

(三)“动态管理”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评聘采取一年一聘,不在岗不聘、当年度受处分不聘。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人力资源部职责(一)负责组织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考试。

(二)负责组织召开技师、高级技师评聘会。

(三)负责技师津贴的审核及发放。

第五条各二级部门职责(一)配合人力资源部组织技师、高级技师进行评聘考试。

(二)负责对技师、高级技师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考评与聘任第六条人力资源部每年在公司范围内组织所有技师、高级技师进行考试、考核,以考试、考核的综合得分作为考评依据,其中考试占考评总分的90%,考核占考评总分的10%。

第七条考试(一)考试级别:考试分为技师和高级技师两个级别,持有技师职业资格证的参加技师考试,持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的可以参加技师或高级技师考试。

(二)考试内容:1.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按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上的工种分类进行。

理论考试占考评总分的30%,实操考试占考评总分的60%。

2.理论考试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考试试题主要从岗位状元、技术能手题库和本工种的基础知识中提取。

3.实操考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技师、高级技师到现场分工种进行考试。

第八条考核年度考核由各部门对本部门符合参评条件的技师、高级技师进行考核,考核占考评总分的10%,主要从工作态度、工作业绩、传授知识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九条聘任人数:人力资源部每年根据考评结果和岗位需求情况,分工种确定各部门的聘任人数。

关于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办法

关于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办法

关于高级技师、技师及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用制的办法1.目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加速培养中、高级工为主体,技师、高级技师为骨干,工种配套、结构合理的职工队伍为目的;鼓励技术工人岗位成才,增强岗位竞争能力;提高公司技术工人学习专业知识、掌握专业技能的积极性,公司决定对高级技师、技师及部分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日常生产工作、岗位培训、技能提升活动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估和奖惩。

3.职责权限3.1 人力资源部3.1.1 负责高级技师、技师及部分高级技术工人岗位聘用制的修订和完善;3.1.2 拟定公司岗位聘用制年度工作计划;3.1.3 组织对聘用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检查、考核评估;3.1.4 开展岗位培训、技能竞赛、技能鉴定、技术交流活动,建立岗位聘用制培训活动平台。

3.2 各单位3.2.1 提出本单位岗位聘用制的实施意见,上报人力资源部;3.2.2做好日常纪录,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评估工作。

4.实施办法4.1聘用对象a.在岗各工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b.转岗到新岗位工作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c.经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考核,技能等级提升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

4.2 聘用条件4.2.1高级技师a.应聘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高级技师资格证书。

b.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复证规定按时参加复证考核,合格的高级技师。

c.应聘人员应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本职业(工种)较高的技术理论水平,以及高超、精湛的专业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并了解和掌握相关职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工艺改进、质量攻关和解决本职业(工种)疑难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热心传授技术和绝艺.具有培养高级技术工人和指导技师工作的能力,热爱企业,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团结协作精神好、为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成绩。

4.2.2技师a.应聘技师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技师及以上资格证书。

【经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经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路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4]12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统一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条件和标准,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路局统一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劳动工资部门指导下,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技术等级设置达到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和高级技师。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完全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种范围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由铁道部评审、批准,路局受铁道部委托,代部评审、批准技师职业资格。

二、考评条件第六条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分为正常申报、破格申报和直接认定三种。

第七条凡具备《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者,可以正常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的正常申报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技师正常申报条件1.具备高中或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取得与所申报职业(工种)相同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2年及以上。

因路局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而未取得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而需要参加技师考评者,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须满十五年及以上;3.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工作能力较强,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6.具备高超(独特)的技能,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生产工艺或工作中的难题,在复杂设备的安装、调整、检修,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起重要作用;7.对防止事故、排除隐患有独到见解或突出贡献,且在近一年内,未发生过行车、人身、设备、质量等险性以上责任事故。

关于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办法

关于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办法

关于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办法关于高级技师、技师及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用制的办法1.目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加速培养中、高级工为主体,技师、高级技师为骨干,工种配套、结构合理的职工队伍为目的;鼓励技术工人岗位成才,增强岗位竞争能力;提高公司技术工人学习专业知识、掌握专业技能的积极性,公司决定对高级技师、技师及部分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日常生产工作、岗位培训、技能提升活动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估和奖惩。

3.职责权限3.1 人力资源部3.1.1 负责高级技师、技师及部分高级技术工人岗位聘用制的修订和完善;3.1.2 拟定公司岗位聘用制年度工作计划;3.1.3 组织对聘用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检查、考核评估;3.1.4 开展岗位培训、技能竞赛、技能鉴定、技术交流活动,建立岗位聘用制培训活动平台。

3.2 各单位3.2.1 提出本单位岗位聘用制的实施意见,上报人力资源部;3.2.2做好日常纪录,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评估工作。

4.实施办法4.1聘用对象1a.在岗各工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b.转岗到新岗位工作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c.经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考核,技能等级提升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

4.2 聘用条件4.2.1高级技师a.应聘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高级技师资格证书。

b.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复证规定按时参加复证考核,合格的高级技师。

c.应聘人员应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本职业(工种)较高的技术理论水平,以及高超、精湛的专业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并了解和掌握相关职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工艺改进、质量攻关和解决本职业(工种)疑难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热心传授技术和绝艺.具有培养高级技术工人和指导技师工作的能力,热爱企业,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团结协作精神好、为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成绩。

建设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建筑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建筑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建筑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3.01•【文号】建人字第118号•【施行日期】199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建筑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1991年3月1日建设部劳动部以建人字第118号文发布)现将《建筑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和劳培字(1990)15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继续试点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各地技师聘任工作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确定湖北省工业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安装公司、四川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工业安装公司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一工程局安装公司四个单位为高级技师评聘试点企业。

2.进行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是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人才,调动广大工人积极性,促进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措施。

高级技师要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生产、工作岗位上从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考核、聘任,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

3.高级技师聘任工作,涉及到广大工人的切身利益,比较复杂,因此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

各试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自始至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要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搞好培训,严格考核,把好质量关。

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并及时报建设部人事劳资司。

附:建筑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和劳培字(1990)15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继续试点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术、高技能人才,以促进建筑企业和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特提出建筑业高级技师评聘工作试点办法:一、实行范围和职务名称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正文:----------------------------------------------------------------------------------------------------------------------------------------------------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1990年9月12日劳培字(1990)14号)根据1987年六月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和国办发(1988)10号《关于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的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以适应科技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特提出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一、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

高级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行业中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考评、聘任,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

高级技师的名称,可根据行业特点,按专业或工种确定。

各地区、各部门过去在技术工人中设置的工人技术职务一律纳入技师聘任制,今后不得自行设置工人技术职务。

二、高级技师职务要根据行业特点,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生产工作岗位,根据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并确定职数,明确职责。

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门为单位,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由国家下达评聘人数和职务津贴指标。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所属单位生产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平衡调剂使用,切忌平均分配。

省及部以下各级地区和部门也应按所属单位高级技师设岗、定职情况进行平衡调剂使用。

三、高级技师任职条件: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知识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有高超专业技能和综合操作的技能;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能热心传授技艺、绝招,培训技术工人,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技师、高级技师待遇有关规定

技师、高级技师待遇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一、劳动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二、部分省、市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规定1.江西省: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培[1994]24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第九条第四款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应根据生产的特殊需要和本人身体的实际状况,可适当延长。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技师聘任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赣府发[1988]45号)(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第四点第4条第二款受聘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的生活福利待遇。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暂行办法.doc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暂行办法.doc

****有限责任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才观》,尽快建设一支工种配套、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的技能操作人才队伍,加强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生产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天然**股份有限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暂行办法》(**人字〔2001〕16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公司机关及机关直属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实行本办法的员工范围: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操作、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技术工人)。

第三条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已列入工人技术等级序列(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5个技术等级),因此,今后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要通过考评合格后方可取得。

第四条考评聘任及管理的原则:(一)实行考评和聘任分开原则。

考评范围和指标限额由**公司统一调控,聘任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通过考评确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聘任上岗后与有关工资等待遇挂钩。

(二)严格考核标准和条件,确保质量的原则。

凡不符合考评、聘任条件,以及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批准相应职业资格或聘任,以确保技师、高级技师质量。

(三)考评结合,以考为主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通过评议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并以理论和技能操作考试成绩为主。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考评与聘任的程序、条件,考试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结果等,要如实向员工公布,具体操作要做到公正、公平,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五条技师、高级技师评定周期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公司人事部是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为做好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管理工作,成立**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小组,负责对各用人单位推荐人选的评审及向**推荐人选的确定工作。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印发《医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国药联人字[1992]556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印发《医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国药联人字[1992]556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印发《医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印发《医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国药联人字〔1992〕5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劳动厅(劳动人事厅、局),各试点企业: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2)8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扩大试点的通知》精神和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医药行业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推动医药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医药工业发展,经与有关地区劳动部门和医药管理部门协商,确定东北制药总厂、山东新华制药厂、华北制药厂、上海第三制药厂、上海手术器械厂5个企业为医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单位。

为搞好试点工作,结合医药行业实际制定了《医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技术性和政策性强,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坚持标准,严格考核。

各试点企业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部署下,依据《医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把试点工作做好。

附件:医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医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办法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稳定和发展医药行业生产第一线高水平技术力量,结合医药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和职务名称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评聘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路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4]129 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统一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条件和标准,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路局统一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劳动工资部门指导下,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技术等级设置达到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和高级技师。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完全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种范围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由铁道部评审、批准,路局受铁道部委托,代部评审、批准技师职业资格。

二、考评条件第六条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分为正常申报、破格申报和直接认定三种。

第七条凡具备《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者,可以正常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的正常申报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技师正常申报条件 1.具备高中或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取得与所申报职业(工种)相同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 2 年及以上。

因路局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而未取得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而需要参加技师考评者,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须满十五年及以上;3.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工作能力较强,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6.具备高超(独特)的技能,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生产工艺或工作中的难题,在复杂设备的安装、调整、检修,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起重要作用;7.对防止事故、排除隐患有独到见解或突出贡献,且在近一年内,未发生过行车、人身、设备、质量等险性以上责任事故。

关于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办法

关于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办法

关于高级技师、技师及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用制的办法1.目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加速培养中、高级工为主体,技师、高级技师为骨干,工种配套、结构合理的职工队伍为目的;鼓励技术工人岗位成才,增强岗位竞争能力;提高公司技术工人学习专业知识、掌握专业技能的积极性,公司决定对高级技师、技师及部分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日常生产工作、岗位培训、技能提升活动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估和奖惩。

3.职责权限3.1 人力资源部3.1.1 负责高级技师、技师及部分高级技术工人岗位聘用制的修订和完善;3.1.2 拟定公司岗位聘用制年度工作计划;3.1.3 组织对聘用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检查、考核评估;3.1.4 开展岗位培训、技能竞赛、技能鉴定、技术交流活动,建立岗位聘用制培训活动平台。

3.2 各单位3.2.1 提出本单位岗位聘用制的实施意见,上报人力资源部;3.2.2做好日常纪录,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评估工作。

4.实施办法4.1聘用对象a.在岗各工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b.转岗到新岗位工作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c.经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考核,技能等级提升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

4.2 聘用条件4.2.1高级技师a.应聘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高级技师资格证书。

b.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复证规定按时参加复证考核,合格的高级技师。

c.应聘人员应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本职业(工种)较高的技术理论水平,以及高超、精湛的专业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并了解和掌握相关职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工艺改进、质量攻关和解决本职业(工种)疑难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热心传授技术和绝艺.具有培养高级技术工人和指导技师工作的能力,热爱企业,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团结协作精神好、为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成绩。

4.2.2技师a.应聘技师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技师及以上资格证书。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一、劳动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7.《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二、部分省、市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规定1.江西省: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培[1994]24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第九条第四款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

轻工业部、劳动部关于轻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的补充意见

轻工业部、劳动部关于轻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的补充意见

轻工业部、劳动部关于轻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的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轻工业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3.13•【文号】轻经[1991]3号•【施行日期】1991.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轻工业部、劳动部关于轻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的补充意见(1991年3月13日轻经(19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生产部:轻工行业首批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在有关省市劳动局和试点企业主管局的共同努力下,坚持标准、严格考核,共评聘出10名高级技师。

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继续搞好轻工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和劳培字〔1990〕15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继续试点的意见》的精神,现对轻工业部、劳动部联合发出的〔89〕轻经字第38号《关于轻工行业评聘高级技师试点的实施意见》一文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实行范围和职务名称根据轻工行业的实际情况,1990年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范围是:除1989年确定的试点专业(工种)外,增加皮鞋设计、民乐制作、装潢印刷、玻璃仪器吹制、手表装配调试等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艺要求高的专业(工种)。

具体专业(工种)和高级技师职务名称见附件1。

二、福利待遇高级技师任职两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可以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本人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三、高级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1.具有丰富的专业(工种)技术理论知识及高超、精湛的技艺和综合操作能力,了解国内外本行业的先进技术。

2.具有热心传授技艺、培训高级技工、指导技师工作,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

最新汇编各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聘用、考评、管理办法79

最新汇编各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聘用、考评、管理办法79

铁路局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局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生产中的技术骨干作用,以适应我局铁路运输安全生产需要,根据铁道部《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铁劳卫[2004]129号),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

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路局统一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路局下达的技师、高级技师聘任职数内,从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技术等级设置达到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和高级技师。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完全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的聘任工种范围暂按路局技师设置工种范围(附表1)、路局高级技师设置工种范围(附表2)规定执行。

第五条路局受部委托,代部考核、评审、批准技师职业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由路局考核、初审,呈报铁道部评审、批准。

二、考评组织第六条路局设立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技师职业资格的综合评审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初评工作。

考核委员会主任由路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路局副总经济师、劳卫处处长担任,委员由路局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客运、货运、建设、职教处处长,安监室主任,工会生产部部长等组成。

路局各有关业务处设立专业考评小组,考评小组组长由处领导担任,成员一般设3~5人。

各基层单位成立技师、高级技师考核推荐小组,由站(段)长任组长,组员由劳资、职教、业务技术和工会有关人员组成,成员一般设5~7人。

第七条考评技师、高级技师的日常工作,应在工人考核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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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
(1990年9月12日劳培字[1990]14号)
根据一九八七年六月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和国办发(1988)10号《关于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的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以适应科技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

特提出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
一、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

高级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行业中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考评、聘任,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

高级技师的名称,可根据行业的特点,按专业或工种确定。

各地区、各部门过去在技术工人中设置的工人技术职务一律纳入技师聘任制,今年不得自行设置工人技术职务。

二、高级技师职务要根据行业特点,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生产工作岗位,根据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并确定职数,明确职责。

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门为单位,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由国家下达评聘人数和职务津贴指标。

各地区、各地方部门根据所属单位生产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平衡调剂使用,切忌平均分配。

省及部以下各级地区和部门也应按所属单位高级技师设岗、定职情况进行平衡调剂使用。

三、高级技师任职条件: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知识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操作技能;有高超专业技能和综合操作的技能,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能热心传授技艺、绝招,培训技术工人,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四、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开始,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取消技师职务津贴。

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全国平均按每个高级技师每月50元标准核算。

具体标准在每月40元至60元的幅度内(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由工资科目开支。

高级技师任职二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其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五、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行业实际情况,提出本行业设置高级技师职务的专业(工种)或岗位的范围,确定高级技师职务的名称,制定高级技师职务的考核标准,送我部核定后,发各地区、各部门试行。

六、高级技师考核评聘工作,按照一九九0年七月十二日劳动部第1号部令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应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国务
院有关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应会同本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分别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和各专业(工种)的考评组织,由其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高级技师考核、评审工作。

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在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单位的(包括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由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核准发证。

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者,由其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在核定的高级技师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并鉴定聘约。

七、为了加强工艺技术人才的管理和技术交流,各地区、各部门应将高级技师的考核评审表一式两份报送劳动部备案。

八、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九、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其他有关问题,按技师聘任制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地区、各部门对评聘高级技师工作,必须加强领导,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统一部署,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稳步推开;切忌一哄而起,追求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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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金遗于子孙,子孙未必能守;积书于子孙,子孙未必能读。

不如积阴德于冥冥之中,此乃万世传家之宝训也。

2、积德为产业,强胜于美宅良田。

3、能付出爱心就是福,能消除烦恼就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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