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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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合理再分配社会财富的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国民贫富差距逐渐拉大,严重阻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就个人所得税的职能、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改革方向等谈点想法,期待个人所得税改革更加完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改革;公平完善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个人所得税作为实现税收公平分配职能的首要税种,对社会收入分配调节起来着重要作用,它是一个年轻的税种,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政策和经济发展状况,我国自1980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增长迅速,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6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实际是免征额),但是,笔者认为其调整节力度和效果仍不尽人意。这种不分地区、不考虑纳税人实际生活负担,采取的“一刀切”的方式,还是有一些缺陷,尚需不断完善。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缺陷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法,目前只注重源泉扣缴法。从而使个人所得税失去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有如下缺陷。

(一)个人收入渠道多元化,难以准确计量

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仍未能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综合计算,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负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比如甲为单位职员每月7000元工资按规定每月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乙为出租车司机收入来源有包车收入每月3000元,自己开一班收入约6000元,而目前就笔者了解,出租车司机很少就劳动所得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工薪所得,工薪所得主要来源于企业账面工资、奖金。对工资外的奖金,福利补贴等征税很难;另外,对较难掌握收入来源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高收入项目征税很少,调节力度不够,使得有些高收入所得并没有真正进入征税范围。长期以来,对收入来源多元化高收入者征税是件很难的事。

(二)费用扣除过于“一刀切”

个人所得税制费用扣除目的在于将个人收入中用于满足自身生存与发展基本需要的支出部分排除在税基之外,是以个人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为前提的。而现实生活中,个人生存发展的基本需要不

仅包括吃、穿、住、行等基本生存需要,还包括履行赡养义务、抵御和治疗疾病、子女接受教育等需要。目前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工资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也参差不一,“一刀切”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不能适应各地的具体情况。费用扣除一刀切,不考虑纳税人家庭人口、支出结构因素以及实际负担的生活成本,难以体现“多得多征、少得少征”的量能负担原则,难以实现税收负担公平,有悖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目标。

(三)个人所得税分类制度设计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即不同种类的所得实行不同的税收制度。分类制度设计不合理表现在采用正列举法,难以涵盖所有的收入类型,使大量的收入成为隐性收入游离于征收范围之外,也为纳税人偷逃税款成为可能。

分类税制采用分类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的模式,虽然具有实行差别待遇的优点,但容易造成纳税人的税负扭曲,使在同等收入下,所得来源多的综合收入由于扣除项目多而缴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单一的,由于扣除项目少而多缴税,难以实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

例如:一个月薪2000元的工人因没有超过工资薪酬扣除标准,因此,不需要缴所得税;而一个没有工作,靠打散工赚取劳务报酬的下岗工人在取得2000元劳务报酬时,则需要交纳240元的个人所得税。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思路

(一)仍需建立配套条件

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实行并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问题。实行居民号码与纳税人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并在条件具备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强化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建立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这样就可以控制个人收入多元化难以计量的问题。

(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不应“一刀切”

对于不同的纳税人而言,即便在同样的收入水平之下,也不见得有同样的支付能力。由于家庭结构不同、负担状况不同,每个人所要赡养的老人、抚养的小孩、住房按揭贷款、医疗教育费用等负担是不一样的,其真实纳税能力是不同的,所以应当扣除的费用成本也有很大差异。这就意味着,符合公平原则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当随家庭支出情况不同进行一定程度的“个性化”处理,而不应“一刀切”。

笔者认为应考虑家庭结构的不同;子女抚养及教育阶段的不同;是否有房贷等,分类进行征收个人说得税。比如以子女抚养和教育为例:应区分学龄前、小学、中学、大学,按照不同的抚养或教育阶段制定一类扣除项目。又如,国内目前的大多数年轻人都有房贷,在征收个人说的税时也应当考虑对按揭房贷予以部分扣除(制定一个统一可以扣除的标准),这样才能使个人所得税真正起到起到了

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合理再分配社会财富的重要作用。

(三)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是实现纳税更公平的方向

综合收入才能真正衡量纳税人真实收入水平,所以尽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并不排除源泉分类预缴,但费用扣除的研究重点仍然应当放置于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之上。将众多纳税人来源多元化、隐蔽化的各项收入最大限度地逐步综合到一起,在此基础上进行各项费用扣除,实现个税征收与国际接轨,这是中国个税改革的目标,也是个税费用扣除设计必须遵从的原则。从目前来看,综合所得税制实施的条件并不具备。但一时的不具备,并不代表永远不具备。重要的是要向正确的方向努力。只要方向正确,所需要的征管条件一步一步地得到完善,那么综合征收并不是梦。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收入不断增加的趋势是必然的,但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制的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不容忽视。为了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也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国家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并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只有这样,个人所得税的潜在功能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参考文献:

[1]石坚.理性看待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中国税务报,2011-03-28.

[2]刘瑞娟.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对策.魅力中国,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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