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的宗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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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某校一共青团员,胸戴团徽,颈挂十字架 经常到教堂去做礼拜,同学们对此议论纷 纷,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宗教是麻醉人们的精神鸦片,青年人 不能信仰宗教。 B、青年学生可以信仰共产主义,也可以 信仰宗教。 C、共青团员已选择了对共产主义的信仰, 不应该信仰宗教。 D、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共青团员 信仰宗教也是可以的。
二、我国的宗教政策
农历4月8日, 香港每年的法定假日佛诞 节,数以万计的佛教界人士、在香港各区 举办各种庆祝活动(大规模的浴佛、诵 经、传灯法会等佛事活动)。 香港 “回归以前,香港佛教团体曾长时 间地争取将佛诞节纳入公众假期,但一 直未果。回归后,特区政府为此专门提 出了设立佛诞节的建议,立法也通过了 这一建议,从此设立了佛诞节假期。这 件事说明了什么道理? 说明特区政府是尊重宗教信仰的。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保障公民信 仰宗教自由的权利”,请对此进行分析。
(1)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 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障公民有信 仰宗教的自由。(2)但我国的宗教信 仰自由既包括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也包括公民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 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可见,题中的观 点是不科学的.题中的观点是片面的。
(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方针
(4)积极引导宗教社会主义相适应 政治基础:全国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 致的 要求:
教徒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 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 宗教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维 护法律尊严、人民利益、民族团结、 祖国统一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1.我国宗教政策实际上是鼓励人们信教, 对吗? 2.解决宗教问题就应依法解除人们的宗 教信仰。 3.中学生可以信教吗?
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关怀下,经过广大爱国教职人员 的努力,我国宗教方面总的说是稳定的,广大宗教爱 国人士和信教群众是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 但近几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宗教方 面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国际敌对势力把民族问 题和宗教问题作为对社会主义国家实现“西化”和 “分化”的突破口,加紧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2000年10月1日,焚蒂冈竟然册封120名“在中国致命” 的所谓“圣人”。在国内,一些地方滥建寺庙教堂, 信教群众负担加重,有的地方利用宗教干涉行政、司 法、教育、婚姻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早已被废 除的宗教封建特权死灰复燃。 (1) 上述材料说明了什么问题? (2)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怎样引导宗教进一 步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我国宗教制度

我国宗教制度

我国宗教制度我国宗教制度是指在中国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引导下,对各种宗教组织和信仰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宗教是中国人民信仰和文化传承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宗教自由和社会稳定,促进各个宗教教派和信徒的和谐发展。

我国宗教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宗教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宗教信仰自由不仅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

国家法律法规对宗教自由进行了详细规定,并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另一个特点是宗教团体注册制度。

我国宗教团体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注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按照宗教团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宗教团体应当尊重国家法律,加强组织建设,规范宗教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这个制度旨在确保宗教团体合法合规地进行各项活动,同时也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安全。

我国宗教制度的第三个特点是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

宗教教职人员在履行宗教职责的同时,也要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他们需要经过宗教团体的认定和政府的管理,符合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这个制度不仅保证了宗教教职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保障了公民和社会的利益。

此外,我国宗教制度还注重宗教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中国有悠久的宗教历史和丰富的宗教文化,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是人类宝贵的财富。

我国宗教制度强调对宗教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通过设立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文物修复、加强传统节日和习俗的传统等方式,确保宗教文化的传统和发展。

总的来说,我国宗教制度旨在保障宗教自由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权益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

宗教自由、宗教团体注册制度、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以及宗教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我国宗教制度的重要内容。

通过这些制度,我国宗教得到了良性发展,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充分保障,宗教和社会的关系得到了和谐处理。

宗教政策法规

宗教政策法规

201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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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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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宗教活动指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允许的范围内所进行的宗教活动。即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或 按宗教习慣在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宗教活动,如礼拜、 封斋、烧香、拜佛、通经、讲经、祈祷、讲道、受洗、受戒、 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
合法的宗教活动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场所合法,宗教活动 应当在经过政府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政府宗教事务 外学术交流宣传宗教、通过外籍教师以及留学生在日 常工作生活中对大学生施加宗教影响、在英语学习中掺杂宗教思想、在校园 里秘密散发宗教料、通过西方节日其是宗教节日宣传宗教、通过经济资助及 心理安慰拉拢大学生信仰宗教、利用网络有针对性地开展宗教活动。 (2)人员职业化:校园宗教滲透人员有自身的宗教信仰与政治信仰。他们都是 所信仰宗教中的虔诚信仰者,熟知所信仰宗教的教规教义,在思想和行为上 严格遵守宗教教规教义。同时他们还具有自己的政治信仰,有明确的政治目 的,通过境外势力的各种手段以合法的身份进入我国,直接或者间接地开展 宗教透活动。 (3)内容政治化:境外敌对勢力常常夸大当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的间题,并把原 因归咎于我国的政策、方针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直接体现了覆社会主义政权、 分裂我国领土的目的,其宗教外衣下的政治目的不言而喻。 (4)方式现代化:不断通过有视觉冲击力的网站去散布宗教的神秘性,以吸引 大学生的眼球;随着新媟体的普及,境外敬对势力也通过建立宗教的QQ群、 微信群等讨论、布宗教信息,还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普遍发送宗教信息。
色的宗教。至于中国固有的道教一直在中国土池上繁衍并传播到与
中国邻近的亚洲地区。在中国,历史上没有一个宗教像西方那样曾
经占有“国教”的地位,历代统治阶级对于各种宗教大多采取支持、

宗教与法律的共契互动——基于中国经验的分析

宗教与法律的共契互动——基于中国经验的分析
南方论刊 ・ 0 0 2 1 年第1 期 1
民 主法 制
宗 教 与法 律 的共 契 互 动
基 于 中国经验 的分析
翟艳春
( 云南民族大学艺术学院 云 南昆明 6 0 3 ) 50 1
【 摘要 】宗教与法律关系的主要学说有:宗教源于法律,法律源于宗教,二者同源,二者同构。在历史上,宗教信仰
12法律源于宗教说 .
如 古代 以 色列 ) ,法 律 , 《 摩西 五
在 法 律 起 源 问 题 上 也 有 形 形 色 经 》,便 是宗教 。但是 ,即 使是在那 些严格 区分法律 与宗教的社 会 ,它们 也 是相辅相 成的 。”1英 国法律思想 4 】 强 者论 、国家意志 论 、契约论 。持 神 源论 这一种观 点的 主要是 古代的统 治 家 梅因在 《 古代 法 》中曾论 及这一 问 没有文字记载的法律 , 从 中国 者 和 中世 纪 的 神 学 家 。在 人 类早 期 题 。 “ 阶段 ,公共权 力借 助于神 的力量的 支 到 秘鲁 , 在它刚刚制定 出来 的时候 , J 撑 ,君 主 为 了 论 证 自己 统 治 的 合 法 都涉及到宗教仪式和习惯。”I他十分
1宗教与法律 关系的主要 学说 .
1 宗 教源于 法律说 . 1
启示才得 知法律 。古 罗马思想家 西塞 通之 处 ,两 者的 出发 点和 目的都 包括 罗说 : “ 神过 去和现在 都是每个 人的 “ 人向善 ” ,使社 会有其秩序 而不 使
在宗教 起源 问题 上形 形色色 的学 主宰和 向导 ,是他起草 宣布和制 定法 发生 混乱 ,甚 至使人们 精神上有所 依 中世纪 以托马 斯 一 阿奎 那为 靠与寄 托 。所 以孟德斯 鸠说 ,宗 教和 说充分体现 了郭老 师所说 的 “ 刻的 律 。”【 深 片面与片面 的深 刻。 ”诸 如 “ 灵拟 代 表 的神学思 想家就认 为人类一 切行 法律 的主要倾 向应该是使 人成为好 公 神 古代 宗 教 与法律 ,并 无显 明 人说” 、神道设教 说 、天 象之划分 ,例如摩 西之 ‘ 十诫 ’将 宗教 恐惧造神说 ,傻子遇 见骗子 说 、集体 旨意。 无意识说 、终极关 怀说 ,神圣依赖 感

正确认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

正确认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

正确认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整理我国是政教分离的国家,“法”就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保护公民和组织权益、规范人们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

宗教的制度和规范,是约束教徒和本宗教组织的行为指导。

正确认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有利于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有利于宗教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有利于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法体现了国家意志,是可以用国家力量强制执行的制度,有普遍约束力,全社会一体遵循。

法律具有阶级性,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教规”是以信仰为基础的行为规范,约束对象是教徒、宗教组织,没有社会强制力。

同时,国法与教规都具有规范性、意识形态引导、社会调适、社会控制等特点和功能,二者的部分规范内容是一样的。

有些法律的规定,由于宗教的教化、约束得到加强;而法律的强制性、一体性,也有利于宗教的一些特殊目标和诉求的实现和保障。

二、中国伊斯兰教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的历史经验和面临的问题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在与本土社会文化的冲突与调适中,逐步形成了爱国与爱教相统一,“教法”与国法相一致,善于学习借鉴其他民族优秀文化,因地制宜、与时俱进的优良传统,造就了独具特色的中国伊斯兰文化,为促进中华文化的繁荣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1.政治上爱国与爱教相统一。

正确处理信仰宗教与忠于国家的关系。

明末清初,王岱舆、刘智等回族精英发起了以儒诠经运动,提出“忠主顺君”思想,完成了中国穆斯林政治思想的中国化。

王岱舆“真忠正道”的政治观,“忠于真主,更忠于君父,方为正道”。

“因人生住世,有三大正事:顺主也、顺君也、顺亲也。

凡违兹三者,则为不忠、不义、不孝矣”。

马注说:“君者,主之影,忠于君,即所以忠于主也。

”“王者,代真主以治世者也。

王者体主,若影之随形。

”“念主而忘君,非念主也;念君而忘主,非念君也”。

君王代主宣化,不忠君就是背主。

近代以来,将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宗教的生存与发展同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将我国穆斯林爱国主义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法律需要被信仰

法律需要被信仰

法律需要被信仰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引文就在法律学界广为流传。

西方人对法律富有宗教性的看法,表面看来对我们中国人建设法制社会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或国家宗教。

但如果按照伯尔曼的观点:“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建立于宗教之上”,中国法也同样有着其信仰基础,那恰恰是指儒家的道德伦理教条。

换言之,在中国,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

今天,我们倡导全民投身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应该起着同样的重要作用。

因此,了解西方基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基督宗教的律法观,对找回法律的神圣性、宗教性和建设法制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

也许我们会说这是西方人的观念,对于中国一个政教分离的社会,它又有什么启示呢?表面看来,在中国宗教对法律影响甚微,但实际上宗教与传统法律有着深层的纠葛。

法律原初形态时与宗教不分,汉代提出则天立法,宗教成为历代政治话语中法律权威性和神圣性的合理来源,法律运行中神灵的影响也一直挥之不去,善恶报应的宗教信仰成为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

同时,中华民族是一个极为重视伦理道德的民族,儒家文化孕育了华夏儿女。

因此,“信仰法律”对我们中国人也有同样的重要意义: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

建设法治社会,仅仅靠人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教人“信仰法”,让人们把法律当成信条一样去崇拜、去遵守。

法律与西方基督宗教的关系和基督宗教的律法观这一问题的探讨,也的确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反思,引发了许多感悟。

让我们也拥有希伯来人的智慧,辨清法律的美好与神圣,维护法律的尊严,献身于法制建设的神圣使命之中。

中国现阶段仍处于一种法律半蒙昧的状态——我所谓的法律半蒙昧状态,是指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制体系建立完善初期通常所要经历的状况:即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普遍性提高,开始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整个法制体系的不透明和不系统,又致使大众对法律的认识仅停留于其工具性的一面,并对其具体操作和具体内容疑虑重重。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之三----法与宗教伦理:伦理化与宗教性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之三----法与宗教伦理:伦理化与宗教性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之三:法与宗教伦理:伦理化与宗教性在法律文化系统中,法与宗教伦理是关系到法的制度、秩序与意义的基本问题。

从这一视角出发,比较中西法与宗教伦理的关系,透过其关系,可以对中西法律文化的类型有更好的认识。

正如我们所知,在人类文明史上,法律与宗教和伦理道德长期处于混同状态。

这种情况即是英国法学家沃克所说的:“人类社会早期发展阶段,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习惯、宗教教条、禁忌以及具有强制力的道德信条等行为规范之间,没有多少区别。

因此,作为特定的社会共同体日常生活中的准则,法律和道德有着共同的起源。

随着社会的进步,习惯与信条朝着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信条用以区别善与恶、正确与错误,习惯则演变为具有强制力的规则,而不管其被认为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

”很显然,沃克对法律与宗教和伦理道德在早期社会阶段的混同现象及其共同起源的说明是正确的,但他关于习惯与信条的分离及其演变的解释,却过于依赖西方经验而致简单化了。

验之中西法律文化发展的史实,可以发现,在古代中国的青铜时代,法律与宗教伦理并无严格的区别;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有了一定的分离;但从西汉起,法律与伦理又开始融合;尔后,儒家伦理的精神与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延至清末而无变化。

同样,西方在古希腊及罗马王政时代,法律与宗教伦理亦是混同的;但到罗马共和国及帝政时期,伦理从法律中分离出来并有了独立的发展,而宗教依然是法律的一部分;随着中世纪的到来,宗教转而控制了法律,宗教法有了独立而迅猛的发展;虽然近代西方的社会革命促成了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脱离了宗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宗教对法律仍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总之,西方法律相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则具有强烈的宗教性。

法律与宗教规范关系的冲突与协调

法律与宗教规范关系的冲突与协调

二、法律与宗教规范的法理思考
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现代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但在现实中,对于宗教的法律规 制,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关键还是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并看待国家法律与宗教规范之间的关系。 宗教作为一种有组织的活动,必然有自身的行为规范来约束其教徒和信众的行为,但前提是这 种规范不得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同样,在此前提之下,国家法律对这种规范一般是不加干预的。但如 何准确把握好两者之间的界限,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教徒也好,信众也好,实际上具有双重身 份:就其所信仰的宗教而言,他们是教徒或信众,按照宗教规范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就他们所在 的国家而言,他们又是国家的公民,依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和履行义务。但如果两者
法律与宗教规范关系的冲突与协调
殷啸虎+
内容摘要:法律保障宗教自由,但宗教规范与宗教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与国家法律 相冲突,违反国家法律的宗教规范将不被认可。这些都是长期以来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上 升为法律制度的理念,也是我们今天处理法律与宗教规范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宗教作为一 种有组织的活动,必然有自身的行为规范来约束其教徒和信众的行为,但前提是这种规范不 得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我国宪法和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相关界限是比较清晰的。首先,明确了 对宗教行为规范的宪法原则;其次,完善了规范宗教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此外,对于一些特 殊情况,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变通处理。 关键词:法律与宗教宗教自由规范关系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统战基础理论上海研究基地研究员。 本文系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统战基础理论上海研究二基地研究课题《国法与教法关系研究》的最终成果。范政强同学参与了 本课题的研究,并对本文撰写提供了帮助,特此致谢。 [1]《“三改一拆”妨碍宗教信仰自由吗?》,《浙江日报》2014年6月30日第1版。 [2]“招远杀人案三被告当庭拒绝认罪”,载新浪http://news.sina.eom.en/e/zg/lrs/2014—08-21/1901188.html,2014年8月22E。 ・39・

中国法律的宗教性

中国法律的宗教性

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探析摘要: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备受关注的同时,中国法律是否也具有宗教性成了学界广泛讨论的话题。

为此,本文通过宗教的定义和中国古代宗教所表现出的神明崇拜和祖先崇拜的特点,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在法权渊源、法律内容和司法程序方面具有的宗教性,旨在说明中国古代法律有宗教性,法律和宗教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

关键词:神明崇拜自然崇拜宗教性众所周知,对于诸如法从何而来,其本身具有哪些属性这类的问题是法学研究必不可少的。

西方近代一些法学家,如霍贝尔、马克思·韦伯、以及伯尔曼等人认为,当探讨法律的起源以及属性时,我们不能忽视宗教对法律的巨大影响。

他们一致认为法律与宗教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西方,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订、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极大的影响。

然而,中国古代宗教与法律是否有关系?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否具有宗教性?学者谈到这个问题时,通常持否定意见。

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对立在东方文化中间表现得最为明显。

在那里,宗教基本上是神秘的、个人的,而官方的法律组织(也许部分是由于其宗教的这一特点)倾向于过分的形式主义和刻板。

”①在其他外国学者的论述中也谈到“在中国,人们关于法律起源的观念与上述其他国家截然不同。

有史以来,没有一个中国人认为任何一部成文法源于神的旨意,即使是最完备的成文法也不例外。

”②即使是中国自己的一些学者,如近代瞿同祖先生,以及当代张中秋先生也将中国古代的法律定义为伦理化法律,认为宗教性为西方法律的特征。

③李步云同样认为“历史上,宗教对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影响,我国古代的法律很早就摆脱了法规和教规合为一体的阶段。

”④那么,能否得出结论,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世俗性质的伦理化法律,它不具有宗教的特性呢? 在作出结论前,我先对中国古代法与宗教的关系做一分析。

一、宗教的定义与“法”一样,人们对于宗教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

“宗教”,(Religion)这个词在西方的语源,一是拉丁语religere,意思是敬仰神灵时的“集中”、“重视”和“小心翼翼”。

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界定

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界定

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界定介绍在中国,宗教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非法宗教活动也被严格监管。

为了确保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界定非法宗教活动。

本文将详细探讨这26条界定。

一级标题二级标题:非法宗教活动的定义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违反中国宪法、法律法规的宗教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制造、散布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宗教仇恨与冲突;2.建立未经政府批准的宗教组织;3.违法抗拒国家政策,破坏社会公共秩序;4.骗取信众财产,进行非法募捐活动;5.催促信众放弃家庭、工作和教育等正常生活;6.违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7.妨碍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8.非法传教,进行未经许可的宗教宣传;9.恶意毁坏、侵占宗教场所;10.扰乱社会秩序,参与非法示威活动。

二级标题:非法宗教活动的界定标准针对非法宗教活动,中国建立了一套界定标准,以便确保对非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和打击。

这些标准包括:1.是否违反中国法律法规;2.是否干扰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3.是否进行未经许可的宗教活动;4.是否胁迫信众参与非法行为;5.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级标题:非法宗教活动的特征非法宗教活动通常具备一些特征,这些特征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识别非法宗教活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特征:1.盲目崇拜宗教领袖和宗教教义,拒绝接受科学知识;2.对非信教者进行歧视和迫害;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社会稳定;4.将非法宗教活动与其他犯罪行为相结合;5.进行非法传教和宣传,扰乱社会秩序;6.强制信众进行非法捐款和募捐活动;7.妨碍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8.放弃正常生活,封闭群体,与外界隔绝。

二级标题: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非法宗教活动带来的危害不容忽视,对个人和社会都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危害:1.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2.伤害信众的身心健康;3.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4.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正常生活和工作;5.传播误导性的宗教思想,导致信众迷信心理。

宗教基本法规

宗教基本法规

宗教基本法规宗教信仰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宗教信仰自由受国家宪法的保护。

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反对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对于宗教人员,除了保护正常开展宗教活动外,我国法律对于其它社会权利的保护也做出明确规定。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浅谈中国法律与宗教

浅谈中国法律与宗教

浅述中国宗教与法律引言宗教和法律代表了人类生活中两个基本的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

宗教和法律彼此制约,又互相渗透。

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引自《法律与宗教》伯尔曼)一、宗教与法律的联系宗教是一部分人的精神需要,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世界范围内现实意义上的宗教都是劝人向善的,从历史上看,流传在东方的宗教主要是道德宗教。

从某种意义上说,宗教也是社会的一种控制系统,它具有法律所没有的调整道德范围的规范,也是一种稳定社会的力量。

在历史上,宗教曾对原始社会的习惯(如崇拜与禁忌等)产生过巨大影响。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原始社会的习惯逐步上升为奴隶社会的法。

因此,宗教曾经对法的产生和发展有过重大影响。

在古巴比伦和古印度,立法的指导思想往往表现为宗教观念。

也有甚至把法律与宗教的教规、戒律等融和在一起的现象。

欧洲中世纪时,宗教渗透到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教会法实质上成了一些封建国家的根本法。

在当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中,宗教对其法律仍然有一定的影响,宗教的观念在法律中仍然有所表现。

二、宗教与法律的区别1、二者的作用不同。

法律着重于支配和约束人们外在行为;宗教则侧重支配和约束人们的内心观念。

2、适用的范围不同。

法律规定了世俗社会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国家、公民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宗教则规定了教徒对教主、经典和宗教教职人员虔诚信仰、崇拜皈依和供养的关系。

3、实施的方法不同。

法律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普遍的行为规范;宗教则是依靠信教群众对宗教的崇拜、信仰和全身心的皈依来自觉贯彻执行其教理、教义和教规的。

三、宗教与法律的比较中国是实行政教分离的国家,宗教在我国目前影响力并不十分广泛,虽然当政者必须考虑宗教的影响和作用,但是其作用还是主要体现在对教徒的约束和控制上,而法律则是对全体公民都有作用的规范体系,所以,两者作用的范围有很大差别,法律大于宗教。

论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和西方传统法律的宗教性

论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和西方传统法律的宗教性

论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和西方传统法律的宗教性【摘要】人类的法律源于宗教、伦理和习俗,中西皆然。

不同的是中西法律文化在历史形成的传统上分别以伦理化和宗教性相对。

这是特定环境中多重因素的合成,体现出两种社会控制模式的智慧。

【关键词】法律观念;儒家思想;伦理化;宗教性一、中西不同法律观念形成的背景中国作为一个东亚大陆国,东濒茫茫大海,西临高山峻岭,而南北则分别是人烟稀少的炙热、酷寒地带,人们生活和繁衍地区以黄河流域的大平原为中心。

同外界相隔离的地理环境,使中国的法律思想必然产生出自己所独具的,以及相应的法制观念、用语、范畴和体系;古代希腊和罗马国家都是深入海洋的半岛,但却有温暖的地中海气候和丰富的渔盐之利,交通便捷。

因此总是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频繁的经济、政治、文化的交往,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相互渗透和融合,于是,这里出现的法律思想便具有着开放的、多元的和相互依赖的特质。

二、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与西方法律的宗教性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非指传统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只是表明儒家伦理的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法的内容渗透了儒家的伦理精神。

儒家以其独特的决狱风格和巨大影响,大大推进了汉代的“以礼入法”的进程。

孔子后继者尊崇的《尚书》中的文告在他们看来不是历史文献,而是先王给后人留下的遗训,是后人应该执行的“事神强民”的原则。

孔子之后的子思、孟子、荀子等虽对孔子的思想有所创新,但并没有脱离其窠臼。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不论在深度还是在广度上,都不能与儒家伦理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相提并论。

相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方法律只具有宗教性,而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

恩格斯指出,基督教“在其产生时初是压迫者的运动:它最初是奴隶和释放的奴隶、穷人和无权者、被罗马征服或驱散的人们的宗教。

宗教工作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定(ppt)

宗教工作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定(ppt)

2、外部监督方面
寺庙应当接受政府宗教、公安、文物、建设、卫 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 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自觉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
(二)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的相关规定 •

针对清真寺的管理,农四师专门制定了《农 四师维修、重建、新建清真寺的管理办法》,对 于申请一般维修、大修、重建、新建所应具备的 条件: • 一般维修:清真寺主体建筑和辅助建设设施 有一定损害,包括:房顶漏雨需上泥、安雨槽、 墙面泥料脱落需粉刷、围墙部分倒塌需修补或加 固,更换门窗、安装防盗钢筋、地面需要铺砖等 等。由清真寺民主管理组织提出申请,团场民宗 部门审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保障各民族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 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 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 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 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 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 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 定服兵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 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宗教教职人 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 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 根据农四师《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教职人 员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坚持 政教分离、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 育、婚姻、计划生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尊重他人不信教 的权利,不得变相的向党员、干部及未成年人等不信教群 众施加压力。

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及政策

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及政策

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1、什么是民族平等的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许对任何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不论是聚居还是杂散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2、什么是民族团结政策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党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全国56个民族结成一体,谁也离不开谁;各民族人民要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学习、互相谅解;各民族只有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才能实现共同的繁荣与发展.3、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是我们党从中国国情出发,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4、宗教工作的四条重要原则是什么第一,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第二,我国宗教坚持实行独立办教的原则.第三,我们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第四,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5、任免宗教教职人员有哪些程序和规定从事宗教职业的人员,如伊斯兰教的伊玛目,一般应按以下程序产生: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举荐,信教群众民主评议,基层党政组织审查,县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县市伊协聘任并颁发任职证书.宗教职人员主要从当地产生,本地确无合适人选需从外地搬请的,要经地、州市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宗教教职人员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当地伊协组织解聘.6、关于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的政策有那些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是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也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民族地区的矛盾归根到底要靠发展来解决,经济发展了,民族团结才有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民族地区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用优势搞好沿边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坚持国家帮助和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国家利益与少数民族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家总体发展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民族地区发展规划与措施;实行“对口支援”和优惠政策,帮助民族地区的发展.在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方面,国家从财力上保障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在少数民族学生的招生、毕业分配上实行照顾,注重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坚持繁荣少数民族文化,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大力培养民族文化人才.同时,根据少数民族的情况,制定了计划生育和发展民族科技、卫生、体育等方面的政策.7、党的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有那些概括为九点:一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主义;二是坚持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三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四是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五是帮助少数民族加快经济发展;六是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推进科教兴国战略,促进少数民族的繁荣和进步;七是尊重和发展少数语言文字;八是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九是团结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一、我国民族宗教政策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族宗教政策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和宗教政策,保障公民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宗教和谐,推进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二、我国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汇总(一)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的正常活动,防止宗教利用进行反革命活动和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活动”。

(二)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该法律于1994年发布施行,包括了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团体的设立与活动、宗教文化事务、宗教事务管理、宗教工作者、监管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邪教法》该法律于2018年修改发布施行,旨在加强对邪教组织的监管,预防和打击邪教组织利用网络、新媒体等手段进行非法活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政策文件1.《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文件于2002年发布,为现行民族宗教政策文件之一,包括鼓励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宗教爱国和宗教团体爱国主义教育、坚持反腐倡廉等方面的要求。

2.《政府宗教工作条例》该文件于2017年发布,规定国家机关的宗教工作职责、维护宗教和谐、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的要求,是针对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政策文件。

三、民族宗教政策的具体实施1.加强对宗教团体的注册管理和监管宗教团体的注册是宗教自由的重要保障,但也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管,防止注册后从事非法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加强对宗教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宗教工作者对维护宗教和谐、推广宗教文化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因此需要加强对宗教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提高宗教工作者的素质水平。

3.实行“华人回归”政策“华人回归”政策是针对侨居海外华人和台湾同胞,鼓励他们回到祖国大陆发展,推动民族团结和长期稳定。

4.加强节日宣传和文化活动节日宣传和文化活动是推广宗教文化和促进不同民族交流的重要方式,需要加强针对不同宗教和民族的宣传和活动。

浅谈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

浅谈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

有真 正 的宗 教 。 中国 古 代 的 法 律也 不象 许 多 西 方 学 者 和 一 些 中 国学 者 那 样 认 为 的 , 只 是 一 种 伦 理 化 的 法 律 而
不 具 有宗 教 性 。 恰恰 相反 , 从 本 质 上 讲 , 中 国的 法 律 正 是 一 种宗 教性 的法 律 。 中国 古 代 的 法 律起 源 于 古 代 对 天
就将 宗 教 定 义 为 “ 对 上 帝 的感 觉 和 体 验 ” 〔 〕。 这 种 宗 教 观 体 现 了 西 方 中 世 纪 神 学 家 眼 界 的 狭 窄 。 近 代 , 许 多 人
对 宗教 的认 识 已 经 有 所改 变 。 英 国 人类 学 家 泰 勒
!一
认 为 宗教 是 原始 人对 于 非 物
本 上是 神秘 的 、 个 人 的 , 而 官 方 的法 律 组 织 也 许 部 分 是 由 于 其 宗 教 的这 一 特 点 倾 向 于 过 分 的 形 式 主 义和 刻 板 。 ” 〔 〕在 其 他 外 国 学 者 的论 述 中也 谈 到 “在 中 国 , 人 们 关 于 法 律 起 源 的 观 念 与 上 述 其 他 国 家 截 然 不 同 。 有 史
的崇 拜 , 而 并 非 只 指 基 督 教 等 一 神 教 。 进 入 中世 纪 以 后 , 基 督 教 在西 方取 得 了 绝 对 的 统 治地 位 。 基 誉 教 对 其 它
宗教采取极端的排斥态度 , 坚信“ 教会之外无拯救 ”
年 第 四 次 拉 特 兰 宗 教会 议 。 并 在年的佛罗演
人 信仰 的 支柱 , 对 于 西 方 法 律 传统 的 形 成 、 演 化 以及 实 在法 的 制 订 、 在 社会 中 的 实 际运 行 , 具 有 极 大 的 影 响 。 马 克 思 · 韦 伯将 新 教 与 近 代 资 本 主 义 精 神 联 系 起 来 , 认 为 理 性 化 的新 教 是 近 代 资 本 主 义 法 治 的 基 础 〔 〕 伯

法律与宗教关系

法律与宗教关系

为什么“法律必须被信仰” ——法律与宗教关系解读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一句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许多人都知道这句话,都认同这句话。

有人据此论证,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

有人甚至认为,中国的落后,就在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而过于注重道德、政治、权力的作用,法律在调整中国的社会关系中没有起到至高无上的权威作用。

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为让法律成为圣经、成为社会中唯一具有权威性的规范与机制,而进行斗争。

毫无疑问,就中国的情况而言,得出这样的结论是不奇怪的。

这种观点反映了大家对法律、法治重要性的认识。

但伯尔曼为什么会说这句话,它的含义究竟是什么,许多人可能就不知道了。

如果有人说:“一个社会不能没有法律,也不能没有宗教;虽然法律与宗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但任何一方的繁荣发展都离不开另一方;法律与宗教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大家甚至会感到奇怪——庄严的法律与信仰神灵的宗教怎么会扯到一起呢?对法律的信仰为什么要与对宗教的信仰混为一谈呢?法律与宗教存在着根本上的一致吗?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如何看待和理解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的问题,而对法律与宗教关系的理解又直接关系到如何理解“法律必须被信仰”这一命题。

今天,我想就这个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一、现代法律制度与宗教的历史渊源当我们谈到今天的法律体系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追本溯源,都会回到西方法治主义之源——古希腊、古罗马。

早在那个时期,法律就和宗教就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了。

博登海默说过,“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

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祭祀在司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国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责和权力也被看作是宙斯亲自赐予的。

”古罗马法律家西塞罗对法律是这样解释的:“法是上帝贯彻始终的意志,上帝的理性依靠强制或者依靠约束支配一切事物。

为此,上帝把刚才赞美过的那个法赋予人类。

如何全面理解与坚持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如何全面理解与坚持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政策, 将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贯彻执行。

它绝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的政策,只要宗教存在,这一政策就有效。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法律含义是, 对国家来说, 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 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包括教派) 的自由,也有信仰别种宗教的自由;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都是自由的,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加以干涉。

党和国家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 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 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也就是说, 国家承认现存宗教这个客观事实,国家不干涉正当的宗教活动, 对国家来说宗教是个人的私事, 信仰宗教或是不信仰宗教, 国家一律不加以干涉, 每个公民可以根据自己情况自由选择, 而且这个选择允许有变化。

这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基本的民主权利之一。

总之, 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信教的群众团结起来, 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

任何背离这个基本点的言论和行动, 都是错误的, 都应该受到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 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主要由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 在有些国家还包括传教自由。

在我国, 宗教信仰自由历来是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重要权利, 但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应遵循三原则, 即合法性原则、宗教与国家教育制度的分离原则、独立办教原则。

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 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新宗教条例

新宗教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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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探析摘要: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备受关注的同时,中国法律是否也具有宗教性成了学界广泛讨论的话题。

为此,本文通过宗教的定义和中国古代宗教所表现出的神明崇拜和祖先崇拜的特点,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在法权渊源、法律内容和司法程序方面具有的宗教性,旨在说明中国古代法律有宗教性,法律和宗教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

关键词:神明崇拜自然崇拜宗教性众所周知,对于诸如法从何而来,其本身具有哪些属性这类的问题是法学研究必不可少的。

西方近代一些法学家,如霍贝尔、马克思·韦伯、以及伯尔曼等人认为,当探讨法律的起源以及属性时,我们不能忽视宗教对法律的巨大影响。

他们一致认为法律与宗教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西方,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订、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极大的影响。

然而,中国古代宗教与法律是否有关系?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否具有宗教性?学者谈到这个问题时,通常持否定意见。

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对立在东方文化中间表现得最为明显。

在那里,宗教基本上是神秘的、个人的,而官方的法律组织(也许部分是由于其宗教的这一特点)倾向于过分的形式主义和刻板。

”①在其他外国学者的论述中也谈到“在中国,人们关于法律起源的观念与上述其他国家截然不同。

有史以来,没有一个中国人认为任何一部成文法源于神的旨意,即使是最完备的成文法也不例外。

”②即使是中国自己的一些学者,如近代瞿同祖先生,以及当代张中秋先生也将中国古代的法律定义为伦理化法律,认为宗教性为西方法律的特征。

③李步云同样认为“历史上,宗教对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影响,我国古代的法律很早就摆脱了法规和教规合为一体的阶段。

”④那么,能否得出结论,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世俗性质的伦理化法律,它不具有宗教的特性呢? 在作出结论前,我先对中国古代法与宗教的关系做一分析。

一、宗教的定义与“法”一样,人们对于宗教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

“宗教”,(Religion)这个词在西方的语源,一是拉丁语religere,意思是敬仰神灵时的“集中”、“重视”和“小心翼翼”。

另一是拉丁语的religare,意思是“联结”、“组合”和“固定”,包含着人与神、神与灵魂之间的联结之意。

因此,可以推测,在西方拉丁语时代,宗教就是人对神的敬仰和祟拜以及神人之间存在着的某种沟通,它在当时泛指人对超自然神灵的崇拜,而并非只指基督教等一神教。

《美国英语遗产词典》认为,宗教是“人们对超人力量的崇拜和信仰的表现”。

《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宗教涉及人与神的关系,其中“包括尊敬、崇拜、服从和屈从超自然力量的命令和箴言”。

⑤据《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宗教的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精神上的慰藉。

根据宗教理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要受到超自然力的掌握和控制。

宗教包括信仰、教义,以及抚慰、礼拜、宗教仪式等活动”。

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⑥我国古籍亦有类似说法:《礼记·祭义》说:“合鬼与神、教之至也”,意即对鬼神的信仰与崇拜,是教化人民的圣理,而《辞源》(旧版)言:“宗教以神道设教,而设立戒约,使人崇拜信仰者也”。

也就是说,任何宗教都是以对超人间力量,即神灵的实在性信仰为基础和出发点的,对神灵的信仰是宗教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质特征。

二、中国古代宗教的特点同其他任何地区一样,中国上古时代的原始人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对许多自然现象不能解释而相信万物有“灵”,奉之为神而崇拜他们(例如自然崇拜、图腾崇拜),这是最先的神明崇拜。

在众多崇拜对象中,人们将一些灾难性的自然现象诸如风、雨、雷、电等归咎于上天对人的惩罚,所以对天尤其畏敬。

中华民族称华夏族,“华”之古义,本为太阳的专称,“夏”在金文中有许多写法,其共同特点是:一人头顶或手举太阳,这与华为太阳古称同义。

可见,华族与夏族都以太阳族自谓。

而在古代,常把天叫“昊天”,以太阳为主,太阳也就是天的同位语。

所以,华夏民族自起源之初,则已是一个以天为宗教崇拜对象的民族。

至殷时,殷人因花蒂生长可开花结果而将花蒂视为万物生长之源,渐渐将“帝”尊为至上神。

稍后一些时候,人们将天与帝结合起来称为“天帝”,是众神之王,列居诸神之上,不仅掌管一切自然现象,而且也掌管人间的一切事物。

最先自发的、盲目的神明崇拜为天命崇拜所代替,从此开始天命崇拜系统化、制度化、政治化的过程。

除敬天之外,古代人们同时把祖先作为崇拜的对象。

对祖先的崇拜可以说是中国民族宗教意识的特点和核心⑦,它最初源于原始社会的灵魂崇拜和图腾崇拜。

人类学意义上的祖先崇拜,是指以已死亡的过去的成员给某个集团现有成员的生活带来影响或者能够带来影响这一信仰为基础的民俗信仰体系。

某个集团活着的现有成员认为自己以及所属集团的延续和繁荣有赖于祖先。

⑧那时的人们感到氏族或部落的一切都来自先祖的传授因而对祖先格外敬奉。

殷王室对祖先的崇拜甚于对天神的崇拜,并使祖先崇拜与天神崇拜渐渐融合。

周朝崇拜祖先更甚,渐渐形成了一系列完整的祭祀礼仪,并通过周公制礼使其法律化来强迫人们接受,将对“天”和“祖宗”的崇拜与人世的道德伦理统一起来,在“天一德、孝一祖”的关系中寻求公理。

⑨敬天祭祖从此具有了伦理、政治意义。

综合上述中国最初宗教的特点,比照季漾林教授的归纳:在古代中国,天为至尊之神,王室祖先为天下之尊,以皇帝为首的整个统治集团把持神权,正是一个最大的宗教组织机构;天帝五帝、五德始终,三统的说教以及后来的以德敬天,神道设教的正统统治思想无非是统治者宣扬的有利于其统治的戒约;几乎所有老百姓都是这一信仰的盲从者,其信徒数目之众,可以说绝无仅有;佛像,庙观,宗祠,祭神、祭祖的祭日及仪式数不胜数。

宗教的特征无不俱其全。

所以,中国古代不仅在蒙昧时期业已形成以天命和祖先崇拜为民族宗教观念的传统,而且在发展过程中已形成自身固有的特点。

三、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由上可知,中国古代的宗教信仰不仅源远流长,而且自政权产生之初已渗透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对国家政治产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法律也不例外。

具体讲,古代中国法律由于受宗教的影响而体现出的宗教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权渊源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中,根本找不到西方法典存在的“君权神授”的词句,而常说“联即王法”,因而中国的立法权来自君主。

事实上,如前所述,远在炎黄时代,部落首领已自称太阳、天,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历代君主、帝王或假借天帝之口或自称为天子——天的儿子,人间的首领、帝王被神化。

虽然“法自君出”,但皇帝乃是“口含天宪”,仍是将君主制定的法律说成是上天的意旨,以便利用人们对天神的敬仰与崇拜,达到愚昧人民,维护其统治的目的。

皇帝拥有的立法权,也是“奉天承运”。

启讨伐有息氏,借口是有启氏“威侮五行”触怒了上天,“天用剿绝其命”,自己与有息氏的战争是为了“恭行天罚”;汤伐桀时也对汤属地的臣民说:“非台(我)小子,敢行称乱,有夏多罪,天命碰(消灭)之”⑩。

所以,法自君出、君承天命,归根结底仍是君权神授。

(二)法律内容从宏观看,中国奴隶制法由礼和刑两部分组成,《说文解字》言:“礼,所以事神致福也”。

礼最初为祭祀的用具,后引申为事神祭祖的仪式,可见礼与宗教崇拜关系之密切。

周公制礼后礼成为制度化的行为规范;封建社会自汉代起在法律思想上主张“德主刑辅”,东汉时董仲舒提出春秋大一统思想,开始以礼入法的过程。

其后的《白虎通义》在确定了“三纲”、“六纪”的政治核心理论之后,还通过各种讥纬解释将其神学化、宗教化;隋唐时法律“一准乎礼”,礼入于律,礼由习惯演变成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一个法制传统历代沿袭。

《论语·为政》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心甘情愿地去履行一些行为规则的,是德与礼,而不是刑(法)。

德、礼乃宗教的衍生之物,于是,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表现在具体的法律内容中,宗教性则随处可见:第一,法制的指导思想:商时的统治者是借助“天意”实行“天罚”,殷时发展到假借鬼神进行“神判”,有意识地把惩罚和刑杀披上宗教神话色彩。

周及其后各朝代则都不同程度地以德治、礼教为指导;第二,罪名:天帝是最高统治者,所以“威侮五行”、不敬天是最严重的犯罪:三纲五常是封建伦理道德的核心,则各代法律为维护君权、父权、夫权,许多行为被冠以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罪名列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处以重刑;第三,法律原则:在尊尊、亲亲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一提纲挚领的礼制原则之下,上请制度、八议制度、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同居相隐原则等无不反映了封建礼教的要求。

(三)司法程序首先,体现在案件的审理裁决方式上。

为了假托神意,古时的定罪判刑常用占卜的方式进行,甲骨烧烤后出现的裂纹(卜辞)全由巫师以神的名义来辨认和解释。

后来虽出现了一些比较客观的审判原则(五听制度、证据制度等),但在案件难以解决时,法官仍寄托于神明裁判,认为“人各有报,天网恢恢”。

这种做法,即使是当时备受人们推崇的清官亦不能免俗(宋朝的包拯就有传说“过阴间”的故事)。

其次,体现在行刑上。

西周时已从敬天的基本观点出发,一般在秋冬执行死刑,以应天道。

东汉董仲舒创“天人感应”与“阴阳五行说”,认为天子所施德教、刑罚都源于天意,因而“王者生杀、旬顷时气”。

德教刑教皆应符合天道:春夏万物生长繁茂,主阳;秋冬凋零收藏,主阴,所谓“春生夏长秋收冬藏”。

所以“春凋,秋荣,冬雷,夏有霜雪,此皆气之贼也。

”而“德教主阳,刑杀属阴”,如“刑德易节次则贼气速至,贼气速至则国多灾殃”。

或秋冬行德,春夏行刑是大的“易节失次”;或庆赏不当、刑罚枉滥是小的“易节失次”,都会产生“贼气”而干扰四时运行引起灾难。

所以在行刑时,汉法以“冬月行重刑,迂春则赦若(或)赎”,即秋冬行刑,春秋行赦,重罪判死刑,都要等到秋冬季节进行,以与天时运行相符。

以后各朝大多与此相似。

明清时的秋审、热审、朝审制度也是受此理论影响。

此外,古代统治者往往认为水、旱、饥、蝗等自然灾害是由于冤狱激怒上天而受惩罚,所以皇帝除主持祭祀鬼神外,还常要求官吏查访冤案;历代统治者为求上天降福免受灾祸,还常常对囚犯减免刑罚或进行大赦。

据《中国大赦考》记载:历代因灾异而赦者,星变十二、旱地八、地震五、日蚀四。

可见,对神对天的敬仰崇拜已经影响到古代的刑罚制度。

结语总而言之,在古代中国,政府就是实质的“教会”,而没有另外一个像西方基督教会那样能与世俗政权相抗衡的宗教组织。

在中国世俗的法律与宗教组织的规定合二为一,法律具有宗教性,而宗教规定也具有法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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