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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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标志,对发展和健全经济法有重要意义。本文主以经济法基本原则为研究对象,阐述了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标准”、“普遍标准”和“特色标准”三个标准,分析了目前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观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包括“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关键词] 基本原则适度干预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对经济法理论研究不断走向深入。一个学科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有重要意义,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等,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部门法,不同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看法各不相同,至今未确立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法在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此即法的调整原则,简称法的原则。《布莱克法律辞典》将法律的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者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①法的基本原则与成文法的具体条文不同,它是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指导思想,引导人们正确地适用法律规则,在没有规则时,便代替法律规则作出裁决,灵活地应付各种社会现实。
明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是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关键,根据上述对法的基本原则的定义可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经济法律规范,其基本原则,应该是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经济法的实施等一切经济法制工作都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②(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法的原则是为实现法的调整任务服务的。不同法的调整对象,以及调整对象的特点和功能决定了法的原则的差异。
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及其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需要而产生的,它调整国家经济调节中的社会关系,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一种能够反映它所调节的社会经济关系本质和规律的指导思想。此外,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以宪法为依据,不能
①肖光辉:《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0页
与宪法抵触。
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的标准,张守文教授的观点值得借鉴:③
首先,是否具有一定的高度,应当成为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作为“法
律原则”的经济法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它
应同时体现经济法律规则和经济法的价值,任何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不能与经济法原则
相抵触。此标准可避免把经济法的宗旨或价值理念等同于基本原则,也可防止把具体规
则高估为基本原则。
其次,是否具有普遍性,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另一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
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环节普遍遵循。对于类似币发
行原则、复式预算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等仅在经济法某些部门中适用原则不能作为经济
法的基本原则。此标准可避免把具体的部门法原则上升为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最后,是否具有经济法特色也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既然是“经济法”基
本原则,就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而不应是各类部门法所通用的一般法律原则。任何与
经济法无关的原则都不属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此标准避免将他部门法的原则或整个法
律共有的原则等同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二、目前学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观点及其评价
(一)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观点
作者原则
李昌麒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
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④
漆多俊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⑤
③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3月
④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66页
程宝山社会本位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史际春,邓峰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⑥
邱本市场竞争原则;宏观调控原则
单飞跃促进市场效率原则;政府经济行为正当原则;社会公平原则;经济安全原则
张守文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调制绩效原则
江帆适度干预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合理竞争原则;弱者保护原则
(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观点的评价
从确立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看,笔者认为,以上学者提出的观点有欠缺的地方,主
要反映在:
(1)“市场竞争原则;宏观调控原则”将经济法特定部门的原则与经济法的基本
原则弄混,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虽然经济法体系包括计
划法和反垄断法两部分,但是计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仅仅是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无法
涵盖经济法之全部和整体,与前述经济法原则需具备的普遍性标准相违背;
(2)“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笔
者认为,任何法律必然是权利义务的统一,既使它们所调节的社会关系不同。因此,“责
权利相统一原则”不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不能作为经济法的原则。
(3)在史际春、邓峰先生为代表的学者看来,“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
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
经济利益,以促进引导或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⑦。他所强调的平衡
协调各种关系和利益,其他部门法也具有这项职能,例如,民法对民事主体相互利益关
⑥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4页
⑦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