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经济法总论笔记
经济法(笔记)
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经济法需要解决的问题:经济需要政府涉入吗?经济需要政府涉入的深度与广度怎样呢?经济需要政府以怎样的方式涉入呢?(经济法规定政府干涉经济的程序、范围等)第一章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关系:(1)含义: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称物质的社会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2)实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鼓励、促进等手段调节宏观和微观经济)2、具体内容:(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可进入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公司法》、《企业法》为代表政府——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与市场的参与者企业——市场主体的主要部分(个体、合伙、公司、个人独资、三资等)市场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中间层力量(管理本行业成员代表本行业成员与政府谈判以维护本行业利益)(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竞争规则竞争者之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导向法律制度计划与投资产业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税收涉外经济关系——你是谁家的孩子?二、经济法的定义:1、定义: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性质:国内法——国内立法机构形成3、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第二章经济法产生与发展一、经济法兴起的历史轨迹:1、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时期的兴起:(1)资本主义形成时期:重商主义政府干预增加(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古典经济学政府干预减弱(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凯恩斯主义政府全面干预(4)滞胀阶段:供给学派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二、经济法兴起的客观基础:1、市场失灵:市场的不完全信息失灵市场的外部性公共产品经济周期(微观有序与宏观无序)2、政府失灵:政府运行效率低下过度干预公共产品供应不足政府不受产权约束预算偏离社会需要权力寻租3、经济法在克服双重失灵中的作用:(1)克服市场失灵: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公共利益优势与远期利益(2)克服政府失灵:对干预程序的规范对干预方法的规范对干预领域与干预方面的规范对干预责任的规范第三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调整方法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两原则论1、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1)政府、企业与中介组织之间的权益冲突(2)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2、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3、其他原则:社会本位与公平适度干预效率与安全可持续发展二、经济法的调整方法:1、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1)硬性的调整方法:设权、命令、禁止、许可、批准、撤销、审核、免除、确认等(2)柔性的调整方法:指导、劝告、建议、鼓励2、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管理层收购、国企作资发行股票等第四章经济法的体系与渊源一、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法体系: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体制系统(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对于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几种观点:(1)、二部分结构: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2)三部分结构: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3、四部分结构:(1)经济主体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分配保障法(2)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社会分配调控法市场主体法:经济管理机关、中介组织、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市场管理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破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金融秩序监管法宏观调控法:计划、统计法,投资、产业管理法,财政税收法,金融宏观调控法,价格法,会计、审计法社会保障法: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二、经济法的渊源:法律的表现形式1、国内法渊源:中央层级(数量——金字塔型)与地方权限(1)宪法:各类企业法律地位(2)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3)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通过的法规(条例)(4)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主管部委进行程序、细节立法(规章——实施细则与暂行办法)(5)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地方人大通过的法律(6)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地方行政部门通过的法律(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2、国际法渊源:(1)不存在超国家组织指定的各国遵守的法律,只存在一些过节组织约束其成员的、各国博弈妥协的国际公约(2)公法:涉及国家立法权,不可直接在国内适用,需经过转化才可用于国内3、法律之间出现冲突:(1)下位法服从上位法(2)同层级法律: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第二编经济法主体第五章经济法主体概述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实施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活动主体政府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市场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1、经济法主体的定义与特征:(1)定义: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权限的当事人(2)特征:广泛性与多样性:权限不同主体外延广泛地位不对等性:经济管理机构对管理相对人可施加责任等一般情况下销售者强于消费者,法律强化消费者地位主体能力的差异性:身份权与权限配置的不对称性自身能力存在差别2、经济法主体资格(1)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特殊主体,数量较少(2)经审批(特许)和注册登记而取得:较为特殊的等级注册,经特别许可(3)经过注册登记而取得:符合形式条件(4)经法律的认可而取得:对新事物尚不及立法,进行暂时规范不需法律等级备案即认可(5)经企业章程、合同的认可而取得3、经济法主体的体系构建:(1)经济法主体体系构建之理论前提:社会结构的层次政府——市场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2)经济法主体的体系框架:①国家干预主体:国家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与政策,设定并引导社会经济发展方向。
2023年完整经济法笔记
例:甲厂使用与乙厂商品近似旳名称、包装装潢近,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混淆行为)
商业秘密旳特性
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经济性
商业秘密种类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注: 配方、大客户旳名单等
采用非法旳手段
直接非法获取 间接使用 违反约定
盗窃、利诱、胁迫、其他不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容许他人使用此前合法获得所有权人旳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披露、容许他人使用, 如劳动者违反约定。
权、结社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个人信息权。
消费者权利
结社权: 成立消费者维权组织。 个人信息权:未经消费者同意, 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个人信息权: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个人信息权: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经营者义务
1、依法经营和诚集经营义务, 2、安全保障义务(人身安全), 3、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4、标明真实名称和标
判断原则
1.假如“入帐”, 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属于正常旳商业来往。
低价倾销行为 不合法旳有奖销 售
虚假宣传行为
2、假如“不入帐”, 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2.假如“不入帐”,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2、假如“不入帐”,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低于成本价销售。 不属于低价倾销: 鲜活、积压、反季、有效期即将届满、转产、歇业、清偿债务 不属于低价倾销:鲜活、积压、反季、有效期即将届满、转产、歇业、清偿债务 1.抽奖式有奖销售, 最高奖设计金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含物品价格)。 2、以超过 5000 元旳物旳使用权作为奖励: 构成。以物旳自身价格计算。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 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是指经营者运用广告或其他措施, 对商品旳质量、制作成分、性能、有效期限、产地作引人误解旳虚假行为。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总论就像是经济法这个大王国的地图册,带我们先整体看看这个奇妙的世界。
首先,法律行为那可是这个世界里的魔法咒语。
有效、无效、可撤销就像是魔法的不同效果。
有效法律行为就像魔法成功施展,一切按计划进行,大家都得乖乖听话。
无效法律行为呢,就像是念错了咒语,完全没有效果,就像你对着石头喊芝麻开门,它可不会理你。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就像是魔法有点小瑕疵,被人发现了就可以撤销,就像你搭了个歪歪扭扭的积木塔,别人觉得不行就可以推倒重来。
代理就像是请了个小助手帮忙办事。
这个小助手要是好好干活,那就是正常代理,就像哆啦A梦帮大雄解决各种问题。
但要是小助手乱搞,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还瞎搞,那就像是捣蛋鬼在捣乱,这时候被代理人可以决定要不要认账,就像主人要不要原谅调皮的小宠物。
诉讼时效更有趣啦。
它就像是一个倒计时的闹钟。
时间一到,你的某些权利就可能打折扣啦。
要是你一直睡大觉,不管这个闹钟,那过了时间,就像你错过了末班车,有些事可能就没那么容易办了。
而且诉讼时效的中止就像闹钟突然卡了一下,是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就像外星人入侵地球把闹钟弄坏了一会儿。
诉讼时效的中断呢,就像是有人把闹钟重新设置了,可能是你去讨债了或者对方承认债务了,这闹钟就得重新计时。
经济法律关系就是这个世界里的各种关系网。
主体就像网上的节点,可能是企业这个大怪兽,也可能是个人这个小蚂蚁。
客体呢,就像是网上的丝线连接的东西,可能是物、行为或者智力成果。
就像企业这个大怪兽和个人这个小蚂蚁通过物或者行为的丝线连接起来。
经济法的渊源就像是这个世界里的法律魔法书的来源。
宪法是最厉害的魔法宝典,是老大。
法律就像魔法师们根据老大写的一些具体的魔法书。
行政法规像是魔法大臣写的补充规定。
地方性法规就像地方小魔法师们搞出来的特色魔法。
在这个总论的世界里,还有很多有趣的小角落。
比如法律责任,就像犯错后的惩罚小怪兽。
民事责任就像小怪兽轻轻地拍你一下,让你赔偿或者道歉。
《经济法学》听课笔记
《经济法学》听课笔记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一、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一)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者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的组织和协调职能;(二)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
第二节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一、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一)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1、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乃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2、20世纪70年代末,以公有财产决策和利用的分散化、民主化、社会化和法治为基本标志的社会主义改革,决定了现代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产生。
(二)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广泛而深入的介入1、20世纪以来,各类国家都在一定的经济体制内,日益加强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发挥国家在管理、组织、监督经济方面的职能。
国家的这些职能活动多是通过法的手段实现的,现代经济法因此而产生。
(三)“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1、只有当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协同并用时,现代经济法才可能产生。
(四)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1、国家调节之手和纵向经济关系往往体现着经济集中,市场调节之手和横向经济关系则意味着社会个体的经济民主;2、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经济法,都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中产生的。
(五)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六)一定的经济学说的形成1、一定的学说及其在相当程度上为社会所认可,是一个法律部门形成的必要条件。
第三节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沿革(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1、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轨迹(1)传统认为,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初的德国;(2)学者认为,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3)美国联邦在1890年通过了参议员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
《谢尔曼法》被称为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经济法;(4)德国在1919年制定了以“经济法”为名而对钾和煤炭工业实行社会化的《钾经济法》和《煤炭经济法》。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篇一: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这可真是个超级重要的部分呢!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就好像我们的生活是一个大花园,法律体系就是那一道道围栏,把不同的区域划分得清清楚楚。
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那可是丰富多样,有宪法,这可是老大,就像花园里最高大的那棵树,谁都得尊敬它。
还有民法,它就像是照顾着我们生活中各种小事的贴心管家,管着我们的财产、合同啥的。
商法呢,就像是那些精明的商人,让商业活动有规有矩。
再讲讲法律渊源。
这就好比是不同的水源,汇聚成了法律的大河。
宪法是源头,那是最根本的。
法律就像大河的主流,行政法规像是支流,还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它们就像是小河沟,一起让法律的水流得更丰富。
然后是法律关系。
这就像我们和小伙伴之间的关系一样,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就是参与的人或者组织,客体是那些对象,比如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呢,就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不就跟咱俩一起玩,你有你的任务,我有我的责任一样嘛!还有法律事实,这可神奇啦!就像是魔法棒,能让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事件就像是老天爷安排的,比如自然灾害,谁也挡不住。
行为呢,是人自己主动做的,就像你决定送我一个礼物,咱们的关系就变得更亲密啦。
哎呀,说了这么多,你是不是觉得有点晕乎啦?其实总结一下,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就是给咱们搭了一个法律的大框架,让我们知道在这个法律的世界里,啥是啥,该咋整。
我觉得呀,搞清楚这些重点知识,就像有了一张地图,以后在法律的迷宫里就不容易迷路啦!篇二: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那可真是让人又爱又恨!咱们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你能想象法律就像一个大大的拼图吗?不同的法律板块就是拼图的小块,拼在一起就构成了我们整个社会的规则大版图。
比如说,民法就像是家里的温暖港湾,处理着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琐事和纠纷;商法呢,就像商场里的繁忙交易,规范着商业活动的种种规则。
三色笔记经济法基础精简考点
2023年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学霸笔记50页第一章总论考点:法的本质与特征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考点: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考点:法律主体行为能力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考点:会计工作的单位内部监督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2)授权审批控制;(3)会计系统控制;(4)财产保护控制;(5)预算控制;(6)运营分析控制;(7)绩效考评控制。
4.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1)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2)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3)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4)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5)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
考点:会计机构与代理记账(一)会计机构1.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
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1.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2.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对代理记账的管理a.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材料;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考点:会计岗位设置(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1.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经济法总论 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质。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有四方面的主要特征:①经过国家的制定或认可,②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③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行为规范,④是明确而普遍活用的规范。
△法的分类:①成文法和不成文法,②根本法和普遍法,③实体法和程序法,④一般法和特别法,⑤国际法和国内法,⑥公法和私法△法的形成: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最高,制定修改严厉。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某一方面。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条例。
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自治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国际条例:签订的条约也有约束力。
△法律关系:①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②由法律关系的主题,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课题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外国人。
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客体: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
③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法律行为的分类:①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②按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作为),消极行为(不作为)③按是否通过意思表达:(意思)表达行=为,非表达行为。
【意思表达=想法+行为表示(权利、义务关系)=(语言、文字、形体)+法律行为(民事)】④按主题意思表示的形式: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⑤按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求: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⑥按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代理行为第一节经济法德概念和特征△含义: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对应,经济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经济法总论的读书笔记
经济法总论的读书笔记【篇一:《经济法》读书笔记】《经济法》读书笔记第一章导论主要内容和重点:1、第一章主要介绍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是一部集调整关系的民法、行政法、刑法规范与一身的法律,所以在学习时会涉及到以上的各项法律,就需要我们以孜孜不倦的学习态度查阅相关资料。
经济法具有不同的效力,不同表现形式,不同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其适用原理比较复杂,学习时就要不怕困难,彻底弄清其原理。
学习经济发的目的在于提高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的经济法律素质。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由可以分民事经济关系和行政经济关系。
主体地位平等的是民事经济关系,反之即行政经济关系。
所以经济法律规范包括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效益性,社会公正性,综合性从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法律效力从强到弱,且管辖范围由大到小。
适用规则为:1)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相冲突,否则无效。
2)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3、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都有密切的关系,它们互相补充。
然而在主体、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制裁方式等方面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也有差异。
调整方式:民法:主体协商—签订协议—履行合同—解决纠纷行政法:命令—服从—复议刑法:赋予刑事责任,予以严惩4、学习经济法的目的在于提高学习者的经济法律素质,树立经济法治观念和意识,参加法律实践,深化理论知识,提高依经济法办事的能力。
最后养成依经济法办事的习惯。
案例思考:1、(1)法院适用《种子法》是正确的。
《种子法》对于《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来说是上位法,管理条例中有与种子法相冲突的地方,那自然无效。
(2)法院无权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司法审查。
因为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审查权,是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专有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均无此项权力。
2、(1)该超市保安无权对王某进行拳打脚踢,保安只是保护超市的安全以及顾客的安全,而无权对顾客进行人身伤害。
经济法总论读书笔记
经济法总论读书笔记【篇一:经济法读书笔记】经济法读书笔记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是具有特定的经济关系。
不是一切的经济关系,它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其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这有助于法律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企业组织管理中因审批和登记等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社会保障基金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都是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即涉外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段范围的经济关系;第二,在渊源上,二者都包括了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第四,在独立地位方面。
两者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五,在作用方面。
两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
市场中介组织等,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
前者是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后者,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概论官方笔记汇总版
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特征【选择/简答】★1、依法设立2、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3、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4、公司是企业法人二、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特征【简答】★1、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2、公司法是兼具公法属性的私法。
3、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三、公司的设立与成立(一)公司的设立设立行为:——必须要申请设立登记。
【选择】★(二)公司的成立成立日期: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选择】★五、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性质【选择、简答】★1、法定性内容的法定性:内容主要为绝对记载事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形式的法定性: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修改程序的法定性:修改必须基于公司法规定的事由和法定程序。
效力的法定性: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自治性公司章程是一种行为规范,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而不是国家制定的。
(自己定)公司章程事由公司予以执行的而非依靠国家强制力予以实施。
(自己管)公司章程的效力只及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社会的普遍约束力。
(管自己)六、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一)公司的合并1、合并的形式——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选择】★2、合并的程序【选择/案例】★3、合并的法律效果【选择/案例】★(二)公司的分立1、分立的形式——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选择】★2、分立的程序【选择/案例】★TIP: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分割,分立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出分立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分立的法律效果【选择/案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公司的资本、资产(一)概念(二)公司资本“三原则”【选择、简答】1、资本确定原则2、资本维持原则3、资本不变原则八、公司债●公司债与公司股票的不同【选择】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1、不能担任的情况2、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经济法课堂笔记
经济法课堂笔记2月28日星期五第一讲经济法总论一、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和具有法定资格的生产经营者,在经济调控与管理和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
具体包括:①国家宏观调控与管理关系②市场经济运行关系:联合、协作和竞争③企业组织经济关系④涉外经济关系三、经济法体系体系的设定——以市场经济运行为主线、宏观调控为辅①市场主体对位法②市场协作法③市场管理法④宏观调控与监督法⑤社会经济保障法四、经济法律关系(重点)(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①法律关系,是指人们的社会关系为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的前提,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和义务)②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在国民经济调控与管理和经济协作与竞争过程中,依据经济法律规范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③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有三个:主体、客体和内容。
1、谁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主体资格:①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②主体资格:由国家法律规定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主体:国家、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自然人解读:社会组织包括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分公司、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自然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法人制度(重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例:母公司、子公司)3、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如何分类?客体一般可分为:有形财物、行为、智力成果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如果经济法律关系缺少客体,那么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则会失去目标而不能形成经济法律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法定和约定)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确认并保证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应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指权利主体依据法定和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某种行为,同时有权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以求实现和保护自身的经济权益。
2024年《初级经济法基础》总论知识点汇编
2024年《初级经济法基础》总论知识点汇编一、法和法律的概念1.法通说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法律(1)狭义概念: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2)广义概念:法的整体。
就我国现行的法律而言,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二、法的本质和特征1.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提示: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2.法的特征(1)国家意志性: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国家强制性: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守的效力。
(3)规范性: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因此也具有利益导向性。
(4)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①可预测性②普遍适用性。
三、法的分类1.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记忆口诀:“根本普通看程序”2.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划分。
记忆口诀:“一般特别看效力”3.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
记忆口诀:“实体程序看内容”4.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
记忆口诀:“国际国内看主体”5.公法和私法:根据法律运用目的划分。
记忆口诀:“公法私法看目的”6.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划分。
记忆口诀:“成不成文看形式”四、法的渊源我国法的主要渊源五、法的效力范围1.时间效力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2.空间效力在哪些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3.对人的效力适用于哪些人或适用主体的范围。
六、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1.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一般原则(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022年CPA经济法强人笔记总结大全
概述:
经济法旳体系
宏观调控法
财税调控法
财政法
财政体制法
具体涉及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
财政收支法
税法
税收体制法
税收征纳法
金融调控法
筹划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
(市场监管法)
反垄断法
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旳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
反不合法竞争法
消费者保护法
缩记法,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财金筹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重要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享有市场规制权。
注意:商务部既在外贸政策方面享有宏观调控权,又在市场流通秩序、反倾销等方面享有市场规制权。
接受调控和规制旳主体旳权利(市场对策权)
市场对策权
平等旳市场主体之间旳对策权
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旳对策权
公司
在平等旳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有关公司旳“竞争权”,涉及公平竞争权和合法竞争权。
特殊性
责任承当上旳双重性
是指经济法主体具体承当旳法律责任
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背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当旳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
她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背了经济法规定旳同步,也违背了其她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当相应旳法律责任,这些责任也许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
注意:擅自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数额较大旳,由外汇管理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
经济法主体旳权利与义务: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旳职权
(调制权)
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立法权
宏观调控执行权
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立法权
市场规制执行权
调制权旳分派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兴起:现代法的出现背景: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市场经济逐步成为主导,经济关系日益复杂,传统的法律体系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因此,经济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现代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
特点:经济法强调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干预和调控作用,注重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
同时,经济法也关注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旨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经济法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
效率原则:追求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最大化,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安全原则:保障经济活动的安全和稳定,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资源,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的主体:从契约到身份经济主体:包括企业、个人、政府等,他们在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契约关系:经济主体之间通过契约建立法律关系,实现资源的配置和交换。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仅仅依靠契约已难以完全调整。
身份关系:除了契约关系外,经济主体之间还存在身份关系,如投资者与企业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等。
这些身份关系对经济活动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间接调整:通过影响经济主体的利益和行为动机,间接调整经济活动。
例如,通过税收政策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
综合调整:综合运用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的方法,实现经济活动的全面和有效调整。
经济法的思维经济法思维强调从经济的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注重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
经济法思维要求我们在处理经济问题时,要综合考虑经济、法律、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和立法宗旨规制对象:反垄断法主要规制的是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经济法第七版笔记(一)
经济法第七版笔记(一)经济法第七版笔记1. 简介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调节、管理以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等多个领域。
经济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经济法的分类经济法按照领域划分可以分为金融法、税法、公司法、外商投资法等;按照法权人划分可以分为宏观经济法、行政经济法、民商经济法等。
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竞争原则、市场经济原则、宏观调控原则等,这些原则是经济法管辖和规范经济活动的基础。
4. 具体内容•金融法: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是监管金融市场的法规。
•税法:包括税收征收、纳税申报等,是调节国家财政收支的法规。
•公司法:包括公司组建、股权交易、公司治理等,是调节企业运营的法规。
•外商投资法:建立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保护外商投资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5. 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实施需要政府、企业以及公民共同遵守法律规定,加强对经济法的宣传和普及,实现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
6. 经济法的重要性经济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国家的管理能力和市场信心,同时也是实现法治社会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7.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在经济活动中需要遵守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违反法规将会面临法律责任。
其中包括经济处罚、刑事责任等,因此在经济活动中需谨慎遵守法律规定。
8. 经济法的发展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程度的加深,经济活动变得更加复杂,对经济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未来经济法将更加注重国际化和专业化,同时加强信息化和科技化手段的运用。
总结经济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分支之一,包括金融、税收、公司、外商投资等多个领域。
经济法的遵守和实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需要政府、企业和公民共同努力,加强相关法律的普及和宣传,共同建设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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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笔记--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民主法治途径促进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互配合而共同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
经济法部门是能够反映市场机制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关联耦合客观要求的,以促进和稳定二者耦合为目标,以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为主要任务的法律形式。
中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确定为:在社会生产与再生产领域发生的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二者都是具有社会性和管理性特征的经济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就是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调节、控制、监督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和规范、约束市场监管主体的管理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的一系列行为。
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管主体的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等,就是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市场规制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根本与长远利益。
●我国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共同特点:经济性、社会性、管理性。
这是它们之所以成为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客观根据。
●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性、社会本位性、国家适度干预性、综合性、公法私法的兼容性●经济法体系:一体两翼确认经济法主体法律地位及资格取得的主体法、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市场规制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宏观调控法●经济法的价值: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经济法的理念:以人为本、平衡协调、社会责任本位1、以人为本(核心要素):以人为本属于经济法具有的内在价值;经济法尊重人权特别是基本人权、贯彻经济民主和管理经济手段的人性化和弹性化。
2、平衡协调(标志性要素):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
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结合。
3、社会责任本位(强制性要素):经济法维护人权的必然要求;经济法贯彻经济民主的必然要求;经济法调整和管理手段的人性化和弹性化的必然要求。
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是指体现在这个法律部门中的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立场。
社会责任的含义有两种:一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应予完成的义务(积极责任或角色责任);二是指由于法律关系主体未履行或是未完全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或是必须接受的否定性评价(消极责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经济法的社会本为原则:社会经济总体优先,兼顾社会公平2、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实现市场、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互补、互动和平衡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3、经济法的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
社会本为原则反映了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本位思想;平衡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力求实现实质正义和社会公平;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不仅体现了经济法追求的秩序、效率的价值,而且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契合和联结点。
三项原则协同一致,致力于实现社会公正,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自由与效率的统一。
●经济法责任是与民法责任、刑法责任和行政法责任等相并列的独立法律责任●经济法主体所谓经济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从事或管理生产经营、分配、交换、消费活动的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依法成立或合法存在并能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是依照经济法规范成立或者由经济法规范确认其合法存在资格的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结构:经济法的主体概括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三类●消费者主体(经济法的核心主体)1、经济法中的消费者,是指为了日常生活或公共产品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公共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享受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个体。
主要包括为了满足生活消费或公共产品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公共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也包括有上述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简单来说,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2、经济法中的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主要是指生活消费(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即以劳动力的再生产为目的的生活资料的消费。
●消费者主体在经济法主体体系中的地位应以消费者为中心构建经济法的主体体系1、“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以消费者为本”,消费者的保护应是经济法的第一要义。
2、从经济学的理论出发,消费者也应该得到优先的保护。
消费是生产的出发点,是生产的目的。
只有消费者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才能刺激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从而增加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目标。
3、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应该给予特殊的保护。
(经济法平衡协调理论)◆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中,经营者所承担的是经济风险,消费者除了承担经济利益还必须承担生存风险◆在消费品交易中,经营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即时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只能在交易完成、获得并使用消费品后才能得到满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息掌握程度严重不对称●消费者的一般权利1、自主消费权:最基本的权利、消费者主体得以存在的前提2、保障安全权:人身安全权、财产安全权;主观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客观标准(即实践标准)3、知悉真情权:知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4、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生产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核心权利(侵权:搭售、强卖甚至谩骂打人)5、公平交易权: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强制交易权(存在的问题:乱涨价、“搭车涨价”、变相涨价以及牟取暴利)6、获得赔偿权:依法请求并获得赔偿的救济性权利7、依法结社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改善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消费者组织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成立消费者社会团体的实际意义)◆有利于国际合作8、知识获取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9、维护尊严权: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应得到尊重的权利10、监督批评权:对经营者的行为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马克思●消费者的一般义务1、支付相应对价的义务:支付对价;履行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相关费用的义务2、节约资源的义务:贯彻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政策3、理性消费的义务:主动学习获取知识和接受相关教育;学习辨别产品性能和质量4、理性维权的义务:必须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和途径维权5、遵守法律的义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经营者主体经营者(即生产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合伙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经营者作为经济法主体所具有的基本法律特征:1、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2、经营者是一个经济实体;3、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4、经营者必须具有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分配、交换、消费活动的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依法获准进入市场的经济活动主体(法律资格特征);5、经营者行为的价值取向反映了典型的经济法特征。
(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价值取向)●经营者的分类1、根据人数的多少◆组织生产经营者:法人组织生产经营者和非法人组织生产经营者(合伙、联营)◆个体生产经营者2、根据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独立承担责任的生产经营者:法人组织生产经营者◆非独立承担责任的生产经营者:非法人组织生产经营者和个体生产经营者3、根据所有制类型的不同◆全民所有制生产经营者◆集体所有制生产经营者◆民营生产经营者◆混合所有制生产经营者4、根据从事行业的性质不同◆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者:特殊企业◆一般竞争性行业生产经营者:普通的公司、企业●经营者的一般权利1、所有权及其他物权:投入和获得的财产所有权及公司的法人财产权2、自主生产经营的权利:不接受指令性计划和任务;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3、依法自主定价的权利◆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4、拒绝摊派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经营者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都属于摊派5、依法结社的权利:依法组成自己的维权组织的结社自由6、享有平等竞争、公平交易的权利7、获得救济的权利:有权依法投诉、起诉和要求赔偿●经营者的一般义务1、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义务2、遵守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遵守商业道德的义务3、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4、依法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义务5、提供符合法定要求或合同约定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6、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经营者应保证其商品的安全性,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说明真实情况、做好警示、说明正确使用方法、标明防止危害的方法◆“说明”“标明”应能够让一般知识水平的消费者所能理解和接受◆当经营者发现其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必须立即且同时履行报告义务(向有关行政部门)、告知义务(告知购买的消费者)、采取防治措施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对消费者搜身、搜物,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7、维护市场秩序和开展公平竞争的义务8、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购物或接受服务的发票、保修单等9、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10、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从经营者的约定义务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还存在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之互相照顾、通知、保密、保护等与主合同内容相关的附随义务。
考察经营者是否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主要看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等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是否达到了一个诚信善良的经营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
●经济管理者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即管理者),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管理职能的当事人。
主要是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设立的,由宪法及相关法律明确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也包括由国家或法律授权,承担某种政府的或社会的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
具体可分为:国家经济决策主体、国家经济执行主体、国家经济监督主体●经济管理者主体的一般职权和职责1、经济职权:指法律赋予经济管理主体在实施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等行为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力——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力◆经济决策权:宏观经济调控决策权、规划决策权、货币发行权、基准利率决定权、汇率调节决策权、税率决定权◆经济执行权:经济禁止权、经济许可权、经济取消权、经济处罚权◆经济监督权:主要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和各级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物价、质量、工商、审计、国资监管、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等行使2、经济职责:经济管理主体在依法实施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行为过程中,所负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