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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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婚前单方购房拟认定归个人

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婚前单方购房拟认定归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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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权请求 赔偿 损失 。 婚 姻关 系存 续 期 间 ,双 方, 共 同财产 出资 购买 以一 方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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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 支 持
个 人 财产 支 付 首 付款 并 在 银 行 贷款 ,
照 夫 妻 共 同财 产 对 该 房 屋 进 j 的 , 民法 院不予 支持 。 买该 人 购 的 出 资 ,可 作 为 双 方 离 婚 时 的 1
以处 理 。
日前 , 高法 院公 布 《 中华 人 民 最 ( 共 和 国婚姻 法 ) 干 问题 解 释( 》 若 三)征
离 婚 时 最 难 以 分 割 的 财 产 就 是 房 产 。据有 关部 门统计 , 产 归属 是 “ 房 恐 婚族 ” 大 的担忧 , 院调 研也 发 现 , 最 法
房 产 分 割 往 往 是 离 婚 案 件 判 而 难 了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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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 至 可 以 获 得 7 %的 房 产 , 这 { 0
摆脱 “ _” 达 成的“ 手协 议” 小 一 而 分 是
认 亲 子关 系 不存 存一 方 的主 张成立 。 婚 生 子 女 起 诉请 求 确 认 亲 子 关 系 的 ,如 果 婚 生 子 女 一 方 提 供 的 证 作 据 能 够 证 明 双 方 可 能 存 亲 子 关 系 ,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一、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由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是个征求意见稿,但是它的出现还是使社会一片哗然,也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但是,针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深入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众的意见,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上进行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主要就是为了明晰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此解释无疑是针对今年来婚姻财产纠纷的现状,因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二、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不太完美的地方《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一部基本法律。

自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实施以来,已经过去整整60年。

其间,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婚姻法》曾在1980年和2001年分别作了两次较大修改。

每次制定和修改,无不体现着社会的文明、宽容和进步,并且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经济飞速的发展以及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婚姻法及其解释一、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的社会发展。

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这个在审判实践中总结而来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体现在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其中涉及到了房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焦点问题。

最高法院婚姻法征求意见稿范文

最高法院婚姻法征求意见稿范文

最高法院婚姻法征求意见稿范文尊敬的最高法院:我想说说我对这个婚姻法征求意见稿的一些想法。

首先啊,在财产分割这块儿得更人性化一些。

你想啊,现在很多小家庭都是夫妻双方共同打拼才买了房子、车子啥的。

就比如说房子吧,虽然房产证上可能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实际上另一个人也出了力啊,可能是一起还房贷,或者为了家庭牺牲自己的工作机会来照顾家里,好让挣钱的那方没有后顾之忧。

所以在离婚分财产的时候,不能光看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得把这些看不见的付出都算进去呢。

再说说彩礼这事儿。

现在彩礼在很多地方都成了一个沉重的负担。

有些家庭为了给彩礼,把家底儿都掏空了,还欠一屁股债。

要是小两口婚后过得不好离婚了,这个彩礼到底咋处理就很让人头疼。

我觉得吧,如果是因为男方的过错导致离婚,像出轨啊、家暴啥的,那彩礼女方就不用退还了。

但要是双方就是感情不和,和平分手,那彩礼可以根据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还有彩礼对男方家庭造成的经济压力等因素,按比例退还一部分。

还有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不能光看谁挣得多就把孩子判给谁。

孩子的成长环境可重要了。

比如说,有的妈妈虽然挣得少,但是一直细心照顾孩子,孩子跟妈妈感情特别好,妈妈也能给孩子很好的品德教育。

要是爸爸虽然有钱,但是一天到晚忙得不见人影,孩子跟着他可能都没多少时间交流。

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把孩子判给妈妈呀。

当然了,要是爸爸也能证明自己有足够的时间和爱心陪伴孩子,那也可以考虑让爸爸抚养。

另外呢,现在很多家庭里,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事业梦想。

在婚姻期间,一方为了支持另一方的事业发展,做出了很大的牺牲。

比如一方放弃了出国深造的机会,或者放弃了一个特别好的工作晋升机会。

要是以后离婚了,这个做出牺牲的一方应该得到一些补偿才对。

这就像是一种对过去付出的认可,不然也太不公平了。

在婚姻中的家务劳动方面也得重视起来。

别小看做家务,这可累人了。

有的夫妻,一方整天在外面工作,另一方就在家里忙里忙外做家务、照顾老人孩子。

最高法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最高法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离婚后,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婚姻法新二十一条征求意见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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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之我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之我见
同时,在夫妻一方因履行法定义务如对父母的赡养、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另一方不同意时,在不解除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为保障公民有能力履行其法定义务,或履行其重大道德义务,应允许其有权要求分割夫妻财产。比如甲乙夫妻二人生活富裕,有不少存款,乙的年迈父亲生大病住院急需用款10万元,乙提出在夫妻存款中拿出10万元给乙父治病,但甲不同意。给乙父治病的理由属于重大法定义务,乙此时提出分割财产请求应得到支持。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网络上对本条规定争议很大,不少人对此颇有意见,笔者认为可能是大多数人对此条款内容了解不深的缘故。笔者对此条款是赞同的,因其合理公平,也是司法实践的总结,在广东省内不少案例就是如此处理的。实际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6]39号】第9条早就有类似规定:“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 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清偿的贷款部分,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双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参照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按另一方的出资比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各占一半出资额)计算一方应支付给另一方的补偿数额。”
为了避免对本条规定的误解,应该明确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增值,以属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同时考虑到如果该个人财产是婚前投资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如婚前房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孳息(如婚前存款的银行利息)应作为一方个人财产,可作为例外条款处理。故本条可表述为: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及孳息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1年8月12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情况。

为更加准确地体现立法本意,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

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下面,我把《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近日,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正式发布,引发了广泛关注。

这项司法解释旨在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实施提供指导,为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适用提供更为明确的规范,以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解释背景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于2021年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一部综合性法律法规,其中包含了离婚、婚姻财产、抚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而为了更好地保障民法典的实施,司法解释二便应运而生。

2. 征求意见的重要性司法解释作为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须要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程序。

这是为了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征求意见内容1. 关于离婚的规定包括离婚程序的规范、离婚财产的处理以及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处理方式,保障婚姻家庭成员在财产纠纷中的合法权益。

3. 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倡导和谐家庭关系。

4. 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包括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抚养权的分配等方面,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5. 其他相关规定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的其他法律问题,如婚约、离婚协议等。

四、征求意见的意义1. 政策的民主化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过程是政策民主化的体现,有助于凝聚共识,真正实现法律的人民性。

2. 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可以发现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正,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 保障公众权益广泛征求意见可以更好地了解公众诉求,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规定的公正和合理性。

五、总结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实施将更加系统、完善。

这将有利于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一.关于离婚诉讼中,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住房的房产分割问题:(一)夫妻一方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及抵押贷款合同,并支付购房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共同继续偿还按揭借款,且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产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具体些问题是:房产应当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买房首付款,婚后贷款额、欠银行债务该如何分割?目前有三种操作实例:1、认定该房屋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离婚时尚未归还的贷款为购房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的部分贷款,应返还一半给配偶一方。

2、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对房产进行分割,未分到房产一方得到相应的房产价值折价款。

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房款(包括首付款及婚前还按揭款),由配偶一方返还给另一方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3、认定该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房屋增值收益,由一方对配偶一方进行合理补偿(不仅仅是偿还对方一半的婚后还贷额)。

在第三种审判思路上又有两种不同具体的操作方法:(1)购房总成本=婚前首付款+一方婚前已还贷额+ 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额+离婚时剩余的贷款本金配偶应得补偿款=配偶还贷额/购房总成本*诉争房屋市场价值(2)配偶应得补偿款=配偶还贷额/购房合同全价款*诉争房屋市场价值上述两种方法都是考虑到配偶另一方出资应当有相应的房产增值利益回报,区别是增值利益大小的计算方式的不同。

(二)在法律适用依据方面,也存在不同的认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在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最近,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新司法解释二的征求意见稿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哎呀,婚姻这事儿啊,真是个复杂的“生意”,既有甜蜜的果汁,也有酸涩的柠檬。

大家平时听到“婚姻”这个词,脑海中往往浮现出幸福的画面,对吧?一对情侣牵手走进婚礼殿堂,互许诺言,誓言相伴一生。

但是,生活可不是童话,婚后柴米油盐的琐事,吵架的时候摔碗,甚至还有分居、离婚的烦恼,真是让人头疼。

于是,新的司法解释二就像是给大家开的一扇窗,让人看到了一些新的希望。

说到这份征求意见稿,首先呢,它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变化。

如今的社会,男女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家里俩口子都得工作,孩子的教育、房子的贷款、父母的养老,哎,这一堆事情压得人喘不过气。

原来传统的模式已经有些跟不上时代了。

这次的解释稿,试图让法律更贴近我们的生活,更加人性化。

比如,提到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以前,大家往往觉得婚后挣的钱就是“你的我的”,但是这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该共同享有。

说白了,就是谁赚了钱,谁都得分一杯羹,这样一来,谁也不能心里不平衡。

再说了,离婚这事儿,谁都不想碰到,但总有一些情况会让人不得不走到那一步。

以前,离婚的时候就像打仗,闹得不可开交,现在则提倡“和气收场”。

这份新稿子里,居然还有调解的内容,鼓励夫妻在分开之前先试试和解。

大家都知道,分手的时候心里都是五味杂陈,谁也不想一辈子仇恨下去。

调解可以帮助双方理清思路,少一些对立,多一些理解,真是个好主意。

哎呀,还有关于抚养权的问题。

以前一提到孩子,父母就像两个斗士,各自争抢,争得不可开交。

这次的新规定,更加关注孩子的感受,强调要在孩子的最佳利益下做出决定。

谁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谁就能获得抚养权。

这就让人想起一句话,养儿方知父母恩,孩子才是家庭的核心,争来争去也不如一起努力把他养大。

这份征求意见稿也没有忘记那些长辈们。

如今,很多家庭都面临着“421”结构,即四个老人,一个夫妻,两个孩子的模式,哎,养老问题真是难倒一片人。

对婚姻家事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对婚姻家事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对婚姻家事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哎呀,婚姻这事儿啊,真是一门大学问!最近,关于婚姻家事的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出来了,大家都在热议这件事,感觉这就像是在聊家长里短一样,特别有意思。

说到婚姻,很多人可能会想到浪漫的烛光晚餐,或者是甜蜜的约会。

但婚姻里也有不少“狗血”剧情,有时候真是“说多了都是泪”。

所以啊,这份意见稿能不能给大家带来点实在的帮助,咱们就得好好聊聊。

咱们都知道,结婚不只是为了享受那几分甜蜜,更是为了应对生活中的各种挑战。

有些人一听到婚姻家事的司法解释,就跟见了鬼似的,心里直打鼓。

仔细想想,这些规定不是为了限制我们,而是为了保护咱们每一个人。

就像是护航的风帆,让我们的婚姻之船更稳当,不怕风浪。

这里面说的啥?离婚的时候怎么分家产,孩子的抚养权该怎么判,听起来是挺复杂的,但其实就是想让每个人都能在这个过程中不至于吃亏。

再说说财产分割这块儿,很多夫妻一谈到这事儿,脸上的表情就跟吃了“酸柠檬”一样,心里那是个五味杂陈。

有人觉得,哎呀,我辛辛苦苦攒的钱,怎么能分给对方呢?但实际上,法律这块儿就是想让大家在面对分开时,能少点伤害,多点公平。

就像打麻将,谁都希望能公平出牌,谁也不想被“坑”。

所以这份意见稿里强调的原则,真的是为咱们这些普通人着想,让大家都能心里有底。

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这简直就是个“超级难题”。

夫妻离婚,孩子跟谁呢?这可不只是问问谁能多做几道题,问题可大了。

有些父母为了争个面子,吵得不可开交,搞得孩子夹在中间像个小可怜。

这份意见稿提到的,重视孩子的利益,真是给我们提了个醒。

孩子的成长,咱们得把他们放在第一位,毕竟这小家伙可不是“咱俩的战利品”,而是未来的希望。

再聊聊家庭暴力的问题,这可真得重视。

曾经有个朋友跟我说,她在家里常常被“冷暴力”,整个人都快崩溃了。

法律这个时候就像是那把“金钥匙”,让受害者能有地方说话,有地方寻求保护。

咱们要让每一个人都明白,暴力绝对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更不能当成家常便饭。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1. 嘿,你知道吗?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里说啦,要是夫妻一方偷偷把财产转移了,那另一方得多委屈啊!就像你辛苦种的果子被别人偷偷摘了!比如老公瞒着老婆把钱给别人,这能行?
2. 哇塞,征求意见稿提到,对于子女抚养权,那可得好好考虑呢!这可不是小事,就好比一场比赛,要选出最适合的那个。

要是只看钱不看感情,孩子能幸福吗?
3. 哎呀呀,这里说夫妻共同债务要明确!可不是嘛,总不能一方乱借钱让另一方背锅吧,这不是坑人嘛!就像你莫名被人拉去还一笔巨债一样。

4. 嘿,想想看,要是离婚时财产分割不公平,那得多郁闷啊!这就好像分蛋糕,不能有人拿大块有人就一点点呀!比如一方付出很多却啥也没得到。

5. 哇哦,征求意见稿对家暴的认定更明确了呢!这可太重要了,家暴可不是小事,就像一场可怕的暴风雨,会摧毁一切!比如丈夫总打妻子,这怎么能忍?
6. 哎呀,关于赡养老人也有说法呢!这是应该的呀,父母养我们小,我们不得养他们老吗?这就像接力赛,要把爱传递下去。

要是有人不赡养,那像话吗?
7. 嘿,你说这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彩礼问题也有涉及呢!彩礼给多少合适呢?总不能漫天要价吧,那不是卖女儿嘛!
8. 哇,这里提到了婚姻中的忠诚义务!那当然啦,结婚了就得一心一意呀,要是三心二意像什么话!就好比你答应了只爱一个人,却还和别人勾勾搭搭。

9. 哎呀呀,对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也明确啦!这可不能马虎,要是婚姻本身就有问题,那不是白折腾嘛!比如近亲结婚,这多荒唐啊!
10. 总之,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真的很重要,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婚姻家庭生活呢!大家都要好好关注呀!。

评述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的立法不足与补救措施

评述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的立法不足与补救措施

最 高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婚 姻 法 》 干 问 题 的解 资 产 增 值 . 能 存 在 的 增 值 部 分 也 就 是 共 同 还 贷 的房 产 , 果 连 这 一 中 若 可 如 那 释( )征求意见稿 )下文简称 《 见》于 21 三 ( ( 意 ) 0 0年 1 1月 1 日 出 台 , 共 同 还 贷增 值 部 分 的 资 产都 不 能 作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么 对 于 共 同还 6 对夫 妻 财 产 认 定 的 改 动 力 度 非 常 大 , 果本 《 见 》 终 通 过 成 为 司法 贷 的 另 一 方 来 讲 , 同 还 了几 十 年 的 房 贷 , 得 到 合 理 补 偿 , 极 不 公 如 意 最 共 仅 是 当 现 所 解 释 . 对 夫 妻 财 产 制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夫妻 财 产 制 是 调 整 夫 妻 财 产 关 平 的 。 然 . 在 房 市整 体 仍呈 现 上升 趋 势 , 以 在 离婚 时 会涉 及补 偿 将 系 的基 本 制 度 . 内容 涉 及 双 方 的婚 前 、 后 财 产 的 归 属 , 及 对 夫 妻 问 题 , 如 果 将 来 房 屋 贬 值 , 婚 时 配 偶 一 方 是 否 也 应 该 承 担 贬 值 部 其 婚 以 那 离 意 中这 一条 值 得商 榷 。 共 同财 产 的 管 理 、 用 、 益 、 分 、 姻 终 I 时 的 财 产 清 算 和 对 外 财 分 的损 失 呢 ? 故 《 见 》 使 收 处 婚 L 产责任等问题 。 可否认 . 《 见》 不 本 意 在维 护 婚姻 家 庭 的稳 定 、 护 个 人 13 缺 乏 夫 妻 对 其 财 产 约 定 告 知第 三 人 义 务 的规 定 。《 见 》 十 二 维 - 意 第 登 一 的合 法 权 益 和 自由 、 衡 家 庭 成 员 利 益 关 系 的 同 时 , 平 衡 家 庭 与 社 条 : 记 于 一 方 名 下 的 夫 妻 共 同所 有 的 房 屋 , 方 未 经 另 一 方 同 意 将 平 也 会 的关 系 。当然 , 个 《 见 》 然 存 在 不 足 , 要 我 们 进 一 步 完 善 。所 该房 屋 出售 , 三 人善 意 购买 、 付 合 理 对 价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一 方 这 意 仍 需 第 支 另 主 张 追 回 该 房 屋 的 ,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该 房 屋 属 于家 庭 共 同 生 活 人 但 以 , 文 拟 联 系 我 国 民 商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此 作 一 简 要 探 讨 本 对

物文主义的夫妻不动产权属条款——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1条之规定

物文主义的夫妻不动产权属条款——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1条之规定

1物文主义滥觞 下的财产恒重 式立法
“ 物文主义”是一种 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和立法实践.作为一种理论,它基于 以物为世界之中 心的观点,强调民法 的首要功能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 一 《 2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 1 】 2 1 条是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虽然可纳入物权法调整的范畴,采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则,但其却忽视
收稿 日期:2 1-50 0 10 —4
作者简介:冯源 (9 9 ,女 ,湖北老河 口人,硕 士研 究生,研 究方 向:民商法 18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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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学报 ・ 自然科学版 (02 第 3 卷第 1 2 1) 3 期
了身份法 这一 宏观 立法 框架 ,在 立法 思路上 存在 以物 为 中心 的物 文主 义 的倾 向.物 文主义 强调 财 产本 位 ,这种 唯财 产论 往往会 重视 有产 阶级 的利 益而 忽视对 弱者权 利 的保护 ,也就在 一定 程度 上 牺 牲 了社会 的整体利 益 .这 种立 法倾 向在 《 权 法》这种 财产烙 印深 厚且 专 门规制财 产 的法律 中 物 可 以采 用 ,但 在存 在一 定倾 斜性 的婚姻 法立 法 中采用 就值 得商榷 ,因为 司法解 释 的规定势 必 不能 与 婚姻 法 “ 倾斜 保护 ”的立法 思想 相 悖离 .《 婚姻法 司 法解 释 ( )征求 意 见稿 》属 于典 型物 文 三 主 义思想 滥觞 下 的财产 恒重 式立法 ,从 中可 见完全 把物 权变 动原 则作 为立法 的绝对 化 考量 因素 .
关系 .在物 权法 中 , 对物 的调整被 提 到一个 主要 的甚 至是至 高 的地 位 ,人 的位 置 与作用 被 隐化 了 .
见稿 ) l 条 的 “ 不动产分割条款”体现 了物权与人权的利益之争 , 第 1 夫妻 从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在 物文

浅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

浅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

院 申请宣 告婚 姻无 效 。故我 国《 姻 法》 婚 规定 的婚 姻
无效 的原 因是 限制 性 的 , 必 须 以法 律 明文 规 定 为 即
财产 的 “ 自然 增值 ” 的分配 、 子鉴 定 、 妻 之 间 的房 亲 夫
限。 ②在这里 ,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的主体未提及利害
作者简介 : 高崇慧 ,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 昆明,5 2 1 冯忠明, 6 02 );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 昆明 ,5 2 1 。 6 0 2 )
21 0 2年 5月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u a fY n a iesy L w dt n o r lo u n n Unvri a E io n t i
M a 201 y, 2
第2 5卷
第 3期
V L2 N . o 5 o3
文章编号 :N 3—14 / 2 1 ) 3—17— 5 C5 13 D( 02 0 2 0

对 无效婚 姻情 形 的限制肯 定
《 释三 》 一 条 规 定 , 事 人 就 婚 姻 法 第 十 条 解 第 当 规定 的四种无 效婚 姻 以外 的情 形 申请 宣 告婚 姻 无 效
的, 人民法院应 当判决驳 回当事人 的申请 。即只有在
符合 重婚 、 有禁 止 结婚 的亲 属 关 系 、 有 医 学上 认 为 患 不应 当结 婚 的疾病 , 后 尚未 治 愈 的 、 达 到法 定 婚 婚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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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 问 日期 :0 2年 5月 5 日。 21
【 案例四】 张先生结婚 已经 5年 了, 和妻子 感情

直不是 很好 。2 0 0 4年 8月 , 妻子 怀 孕 , 盼 望做 父 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家庭暴力准入共同财产分割保护女性权益引言:婚姻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现实中,部分夫妻关系存在问题,其中家庭暴力问题尤为突出,导致了许多家庭破裂和女性权益受到侵害。

为进一步保护家庭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准入共同财产分割以及保护女性权益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及影响。

第一节家庭暴力问题的规范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在亲密关系中使用实际暴力、威胁实施暴力或迫使性行为等手段对另一方进行侵害的行为。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进行了明确规范,并明确将其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之一。

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折磨、经济控制等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

此举将有助于更好地惩治和预防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准入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准入共同财产分割是指离婚夫妻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划分。

根据征求意见稿,为保护女方在婚后贡献的劳动和财产权益,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女方的规定。

首先,征求意见稿规定,婚后女方辞职、携带家庭职责、照顾子女等情况,将被认定为对家庭贡献的方式。

其次,当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生争议时,将依法综合考虑家庭财产的增值、存款利息以及女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尽可能保障女性的权益。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提高婚姻关系的公平性和稳定性,为女性提供更多的保护和支持。

第三节保护女性权益的措施为进一步保护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征求意见稿中还提供了其他一些重要的措施。

一是对隐私权的保护。

征求意见稿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不希望向其他人公开其受害经历,包括法院审判过程。

这一规定将有效保护女性的隐私权,提高受害人的安全感。

二是建立家事审判机制。

征求意见稿建议设立家事审判庭,专门处理夫妻间的争议,包括婚姻无效、离婚、子女抚养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离婚纠纷案件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案件类型,为正确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面是整理的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马宏瑞律师)一、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由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是个征求意见稿,但是它的出现还是使社会一片哗然,也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但是,针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深入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完全适应当今的社会发展。

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这个在审判实践中总结而来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体现在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其中涉及到了房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焦点问题。

因为涉及面非常广,所以一公布就引发了社会各界关注和热议。

(一)关于“小三”“善意”小三?鼓励养“小三”!《司法解释三》意见稿明确:“小三”索要分手费的行为不受保护。

多数网友对此表示支持。

在某网站进行的“你觉得‘小三’是否应该得到一定补偿”的调查中,有64.1%的网友选择了“不应该,小三的行为不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我们觉得“小三”也应该分为善意和恶意的,所以意见稿也应该把善意的“小三”也保护进去。

面对社会各界提出的“《婚姻法》是在保护婚姻还是在保护财产?”“该解释是鼓励养小三和离婚”“新的司法解释缺失人文关怀”等这些质疑,我们觉得,征求意见稿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以便更好的适应现阶段的社会发展。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哎呀呀,大家知道不,那个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可重要啦!这就好比是给婚姻家庭这艘大船指引方向的灯塔呢!
咱就说啊,这征求意见稿里的内容,那可都是和咱生活息息相关的呀!比如说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可不是小事儿呀!你想想,
要是没弄清楚,万一哪天莫名其妙背上一身债,那可咋整?(就像你
走在路上突然被大雨淋湿了一样让人郁闷。


还有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规定,这也得好好琢磨琢磨。

不能说离
了婚,一方就啥都没了呀,那多不公平!(这就好像比赛还没结束,
就判一方输了,多不合理呀!)咱得保证每个人的权益都能得到合理
的保护。

在家庭生活中,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很重要呢!征求意见稿强
调了这一点,这是对孩子们的负责呀!(就像给小树苗浇水施肥,让
它们茁壮成长一样。

)要是父母都不管孩子,那孩子得多可怜呀!
咱再说说夫妻之间的相处。

征求意见稿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夫妻
间的行为和权利义务。

这就像是给夫妻关系定下了一些基本规则,让
大家在这个框架里好好相处。

(好比跳舞要有节奏,不能乱了套呀!)夫妻间相互理解、相互支持那是必须的呀,不能老是争吵不休。

我觉得呀,这个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真的太有必要了!它
就像是一个守护者,守护着我们的婚姻家庭,让我们的生活更加有序、
更加美好。

它让我们知道在婚姻家庭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
可以做的,让我们在这个大集体里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都能过得幸
福快乐。

所以呀,我们都要好好关注它,让它为我们的生活保驾护航!。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关于婚姻家庭编解释征求意见稿的一些想法》
哎呀呀,最近看到这个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我就想来唠唠嗑。

我想起我身边发生的一件事儿。

我有个朋友,他结婚后啊,那日子过得是有滋有味。

有次我们一起出去玩,他老婆打电话来,就听他在那说:“亲爱的,我和朋友在外面呢,一会儿就回去啦,放心放心。

”那语气,温柔得哟,和他平时大大咧咧的样子完全不一样。

后来我们聊天的时候,他就说,结婚后才知道要互相体谅,老婆在家也不容易,自己在外面得让老婆安心。

你看,这多好呀,这不就是婚姻家庭中很重要的一点嘛。

这个征求意见稿里提到很多关于夫妻权利义务、财产分割啥的。

我觉得吧,这些规定真的挺有必要的。

就说财产分割这事儿,要是没个明确说法,那以后万一有点啥矛盾,不得乱套呀。

咱得把这些事儿都整明白,大家心里都有底,这日子才能过得顺顺当当。

还有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这可太重要了。

我就见过有的夫妻离婚后为了争孩子抚养权闹得不可开交。

这时候就得有个合理的标准和规定,不能让孩子成了大人们争斗的牺牲品呀。

要多为孩子想想,给他们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

总之呢,这个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咱都希望自己的婚姻家庭能幸福美满,所以这些规定可得好好琢磨琢磨。

咱老百姓过日子,不就图个安稳、幸福嘛。

希望这个征求意见稿能越来越完善,让我们的婚姻家庭生活更有保障。

哎呀,说了这么多,也不知道我说得对不对,大家一起讨论讨论呗,让咱的婚姻家庭都越来越好呀!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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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谈谈夫妻财产制的确定
班级:会计093 学号:0905040125 姓名:王彤馨
论文提纲:
1.总括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分割问题的棘手性以及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重要意义。

(1-4段)
2.挑出婚姻法中的普遍存在的难点,首先根据社会上的现象具体分析,然后讨论其存在的问题。

包括,(1)对于第三者索赔的问题。

(2)夫妻财产孳息或增值收益的所属问题。

(3)关于房产的所有权问题。

(5-9段)
3.具体根据新婚姻法的内容进行解释并阐述了有关上述三个方面的财产分配问题。

(10-12段)
4.对新婚姻法从法与情的角度上进行分析。

同时指出,在这种分割制度下,对于女性的残酷。

(13-16段)
新法规,使的夫妻财产划分不再难
——浅谈夫妻财产制的确定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对夫妻财产的划分采用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

新婚姻法仍坚持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增加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进一步规范了夫妻财产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做出具体规定。

但是当今社会夫妻财产划分逐渐变成了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近乎健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诸多法律的规定下,仍然无法明确的规范出这样或那样的特殊事件的处理方法。

故此,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更明确划分夫妻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补充出台了《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

总览《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此项法规是综合了近几年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而作出的补充。

对于当今社会现状,更具有适用性和准确性。

目前,夫妻财产划分普遍存在的难点细分有三种情况:
1,“小三”索赔问题:
原先的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婚姻问题,并没有考虑到时代发展的新生产物“小三”的出现,这一角色的出现,使得很多相关的问题都陷入了“无从考究”的窘态。

会有现象是合法婚姻当事人在婚姻的争夺战中失败,与配偶进行财产的分割,使自己的财产落入“小三”的口袋。

同时,也会有情况是当事人支付给“小三”赔偿,使其从自己的合法婚姻竞争中消失。

可是“小三”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对于赔偿的部分当事人或是配偶是否可以进行追回?这成了一个很普遍的问题。

2,“不确定”财产的后续处理:
夫妻间的财产,会有一部分并不适合立刻分割的,像是债务,投资等,尤其是投资,这在以后的发展中,是不可估计的,所以这方面的问题是否需要立刻将
财产划分清楚?还是留待以后财产价值明确以后在进行划分或是补偿?
3,大额财产的划分问题:
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房价已经攀升到人们难以想象的高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一直是变卖房屋,男女双方平分财产的方式,但是在如今的房价步步高升的时刻,这个原本“公平”的方式是否还能适用?
这三种情况在原有的法律法规中是不曾涉及或是划分不明确的,但是《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法规出台后,从根本上弥补了现行法律法规的空白,使得问题得到了明确的解决。

1,“小三”的索赔在《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明确的规定了不合法,予以驳回的处理方法。

但是对于已经赔偿的情况,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图追回,法院不予支持,若是由于赔偿损害了当事人合法婚姻的夫妻双方的财产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这对当事人配偶的财产进行了很大的保护,从而最大可能的避免或减少了当事人配偶财产受到的损害。

同时也强有力的打击了那些只为了财产而出现的“小三”的数量。

使得夫妻双方的关系更加趋于稳定与和谐。

在“小三”的利益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打压之后,我们没理由不相信这种非法同居关系的存在还会长久。

2,对于存在变化的财产部分,《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照此财产的原始归属划分其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

对于个人财产的孳息或增值收益,仍旧归属于个人财产,但是若是离婚后由于另一方而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判定为双方财产,此规定不论孳息还是增值收益都维护了当事人的应有权益。

3,在当今房价飞速增长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及时出台使得房屋财产划分得到了明确的答案,对于父母购买并进行赠与的房屋,判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按照偿还多少进行补偿。

这样就不会让一方的父母辛苦买房最后落得一场空。

综合来看,《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从最大利益上维护了夫妻双方的应有权益,更加完善了夫妻双方财产划分问题,使得法院在处理夫妻离婚财产划分时,更加便捷,有效。

不论是夫妻双方的固有资产,还是子女抚养费用,都得到了明确的解释。

夫妻财产制本来是一个规定夫妻财产划分的制度,但是法外有情,夫妻财产原本就不是一个易于划分的事物。

夫妻双方的财产在一开始产生的时候就有感情在里面,很多感性的东西夹杂在一起就无法再清楚的分开,而面对感情破裂的时候,又要求法院给予双方公平的判决,划分财产是的双方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样无疑就增加了这项法规的难度。

更何况当今社会新生事物,突发性越发难以预料,很多细节都需要根据近年所积累的案件进行分析,给出定论。

但是《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很多人表示此法规过于偏重对财产归属的界定,而忽略了人情,尤其是对于女方财产的判决完全依靠女方付出的多少。

而且在这样一个“小三”、“二奶”如雨后春笋般滋生的时代,并没有对犯有重大过错方的惩罚措施进行更加具体的规定,无疑使女性的地位变得更加被动。

再加上新婚姻法的对于房产的归属属于个人财产的解释,使得女方的情况更加糟糕,这样的结果很有可能导致离婚后,女方的生活,衣食住行方面存在很严重的问题。

可是当感情没有的时候,财产成为了首要的目标,还会有人去考虑这些问题
吗?法、钱、情三者孰轻孰重值得人们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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