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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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谈谈夫妻财产制的确定

班级:会计093 学号:0905040125 姓名:王彤馨

论文提纲:

1.总括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分割问题的棘手性以及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重要意义。(1-4段)

2.挑出婚姻法中的普遍存在的难点,首先根据社会上的现象具体分析,然后讨论其存在的问题。包括,(1)对于第三者索赔的问题。(2)夫妻财产孳息或增值收益的所属问题。(3)关于房产的所有权问题。(5-9段)

3.具体根据新婚姻法的内容进行解释并阐述了有关上述三个方面的财产分配问题。(10-12段)

4.对新婚姻法从法与情的角度上进行分析。同时指出,在这种分割制度下,对于女性的残酷。(13-16段)

新法规,使的夫妻财产划分不再难

——浅谈夫妻财产制的确定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对夫妻财产的划分采用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新婚姻法仍坚持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增加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进一步规范了夫妻财产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做出具体规定。

但是当今社会夫妻财产划分逐渐变成了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近乎健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诸多法律的规定下,仍然无法明确的规范出这样或那样的特殊事件的处理方法。故此,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更明确划分夫妻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补充出台了《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

总览《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此项法规是综合了近几年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而作出的补充。对于当今社会现状,更具有适用性和准确性。

目前,夫妻财产划分普遍存在的难点细分有三种情况:

1,“小三”索赔问题:

原先的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婚姻问题,并没有考虑到时代发展的新生产物“小三”的出现,这一角色的出现,使得很多相关的问题都陷入了“无从考究”的窘态。会有现象是合法婚姻当事人在婚姻的争夺战中失败,与配偶进行财产的分割,使自己的财产落入“小三”的口袋。同时,也会有情况是当事人支付给“小三”赔偿,使其从自己的合法婚姻竞争中消失。可是“小三”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对于赔偿的部分当事人或是配偶是否可以进行追回?这成了一个很普遍的问题。

2,“不确定”财产的后续处理:

夫妻间的财产,会有一部分并不适合立刻分割的,像是债务,投资等,尤其是投资,这在以后的发展中,是不可估计的,所以这方面的问题是否需要立刻将

财产划分清楚?还是留待以后财产价值明确以后在进行划分或是补偿?

3,大额财产的划分问题:

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房价已经攀升到人们难以想象的高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一直是变卖房屋,男女双方平分财产的方式,但是在如今的房价步步高升的时刻,这个原本“公平”的方式是否还能适用?

这三种情况在原有的法律法规中是不曾涉及或是划分不明确的,但是《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法规出台后,从根本上弥补了现行法律法规的空白,使得问题得到了明确的解决。

1,“小三”的索赔在《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明确的规定了不合法,予以驳回的处理方法。但是对于已经赔偿的情况,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图追回,法院不予支持,若是由于赔偿损害了当事人合法婚姻的夫妻双方的财产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这对当事人配偶的财产进行了很大的保护,从而最大可能的避免或减少了当事人配偶财产受到的损害。同时也强有力的打击了那些只为了财产而出现的“小三”的数量。使得夫妻双方的关系更加趋于稳定与和谐。在“小三”的利益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打压之后,我们没理由不相信这种非法同居关系的存在还会长久。

2,对于存在变化的财产部分,《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照此财产的原始归属划分其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对于个人财产的孳息或增值收益,仍旧归属于个人财产,但是若是离婚后由于另一方而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判定为双方财产,此规定不论孳息还是增值收益都维护了当事人的应有权益。

3,在当今房价飞速增长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及时出台使得房屋财产划分得到了明确的答案,对于父母购买并进行赠与的房屋,判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按照偿还多少进行补偿。这样就不会让一方的父母辛苦买房最后落得一场空。

综合来看,《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从最大利益上维护了夫妻双方的应有权益,更加完善了夫妻双方财产划分问题,使得法院在处理夫妻离婚财产划分时,更加便捷,有效。不论是夫妻双方的固有资产,还是子女抚养费用,都得到了明确的解释。

夫妻财产制本来是一个规定夫妻财产划分的制度,但是法外有情,夫妻财产原本就不是一个易于划分的事物。夫妻双方的财产在一开始产生的时候就有感情在里面,很多感性的东西夹杂在一起就无法再清楚的分开,而面对感情破裂的时候,又要求法院给予双方公平的判决,划分财产是的双方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样无疑就增加了这项法规的难度。更何况当今社会新生事物,突发性越发难以预料,很多细节都需要根据近年所积累的案件进行分析,给出定论。

但是《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很多人表示此法规过于偏重对财产归属的界定,而忽略了人情,尤其是对于女方财产的判决完全依靠女方付出的多少。而且在这样一个“小三”、“二奶”如雨后春笋般滋生的时代,并没有对犯有重大过错方的惩罚措施进行更加具体的规定,无疑使女性的地位变得更加被动。再加上新婚姻法的对于房产的归属属于个人财产的解释,使得女方的情况更加糟糕,这样的结果很有可能导致离婚后,女方的生活,衣食住行方面存在很严重的问题。

可是当感情没有的时候,财产成为了首要的目标,还会有人去考虑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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