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案例简介与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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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案例剖析太政爪备源2018年第1期

某公司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案例简介与评析

庞鹏

(山东省莒南县水利局,莒南2766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法律、法规、规 章均用简称)已经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 定,并规定了方案编制的范围、编制对象、编制机构及审 批机构等内容,但在监督执法实践中还是出现了生产建 设单位不愿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等问题。以山东金日植 物油有限公司开发项目为例,探索基层监督执法中遇到 的建设项目弄不清何为水土保持、水土流失、不了解编 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任务、目的和意义及不愿缴纳水土保 持补偿费等问题。

1基本案情

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水土 保持中队查实,情况如下:“1、山东金日植物油有限公司 在开发建设项目过程中,破坏了地形、地貌、植被,降低 或丧失了原有水土保持功能。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三 十二条、第五十七条,《山东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山东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你单位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6000元。2、根据《水 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 定,山东金日植物油有限公司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 到莒南县水利局审批。”

因山东金日植物油有限公司违反了《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2014年5月23日,莒南县水利局向其下达了 (莒南)水保费征字〔2014〕71号行政征收通知书、(莒南)水保报字〔2014〕28号限期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通知书及 涉企执法检查备案书。同时,告知逾期不交纳的后果及 其相关的权利义务等相关事宜。山东金日植物油有限 公司对此不服,于2014年7月22日向莒南县人民政府 提出行政复议。2014年10月23日,莒南县人民政府以 山东金日植物油有限公司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 九条的规定,作出“莒南政复不受字〔2014〕2号行政复议 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对山东金日植物油有限公司的 复议不予受理。

山东金日植物油有限公司行政复议不受理后,向莒 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莒南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指定管辖。临沂市中级人

收稿日期:2017-08-02

作者简介:庞鹏(1984—),男,大学本科,工程师,主要从 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民法院指定由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临沂市河 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 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 9月1日,山东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河行 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即为涉案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通过原、被 告所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证的事实,河东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对原告所主张的被告应先要求原告编报水土保 持方案后征收的观点,因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不明 确,故对原告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所主张 的被告的征收数额偏高,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 证,本院不予认定;对原告所主张的被告涉案行政行为 为选择性执法费主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不 是法院管辖的范围,在本案中不予评判。据此,依照《行 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山东 金日植物油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山东金日植物油有限公司因水利行政处罚一案,不 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河行初字第33号行政 判决,再次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案件终审过程

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该院认为,本 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个:一、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前是否 需由上诉人先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二、被上诉人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被上诉人征收 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金额是否适当。对于焦点一,市中院 认为,《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 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注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 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第 三十二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 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 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 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水利部门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前 应先行要求被征收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目前法律法 规没有在限期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前不得征收水土保持

太政爪备源2018年第1期案例剖析•73 •

补偿费的相关程序行政规定,故被上诉人莒南县水利局 在通知上诉人山东金日植物油有限公司编制水土保持 方案的同时向上诉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程序合法,上 诉人称被上诉人在限期上诉人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同 时对上诉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 成立。对于焦点二,上诉人认为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水土 保持补偿费这一收费项目,只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 水土流失防治费两项。对此,市中院认为《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缴纳的是水土保持补偿费,被上诉 人依此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称被 上诉人征收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主张不能成立。对 于焦点三,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算问题,上诉人主张按建 设用地占地计算,不应以整个厂区占地面积计算。对 此,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的,按照征占用地面积计征。”本案征收行为发生于2014 年5月23日,按上述规定应按建设单位所占用土地面 积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上诉人称应按建设用地面积计 算没有依据,市中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向 上诉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程序合法,征收金额并无不 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案件强制执行

2016年3月8日,莒南县水利局向临沂市河东区人 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2016年4月1日,临沂市 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312行审5号行政裁定 书。经审查,莒南县水利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 准予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和《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作出的(莒南)水保费政字〔2014〕7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

二、限被申请人执行人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 内履行(莒南)水保费政字〔2014〕7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 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因山东金日植物油有限公司拒不遵照履行临沂市 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12行审5号准予执 行的行政裁定书,莒南县水利局于2016年11月9日向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临沂市河 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312执1597号案件受理通 知书予以强制执行。

4主要体会

4.1严格执法,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方能取得好的办

案成果

莒南县水利局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在办理此案 件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法律文书严格按照省 水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规范下达,为当事人最终履行法律 义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4.2进一步加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文明执法,

优化服务

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民水土保 持国策意识,增强水土保持法治观念,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水土保持工作的良好氛围,全面推进水土保 持工作,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 维护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3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是一项长期、经常性的工作,要长抓不懈

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通过水土保持执法检查,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申报和水土保 持补偿费的征收,确保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整改措施落 实到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法律义务。

(责任编辑江正海)

长江委督查湖口违法建筑整改拆除

2017年12月26日,在长江委近半年强力督查督办下,位 于长江九江河段张家洲汊道汇流段右岸的湖口某违建码头已 全部拆除到位,基本完成整改要求。这是流域管理机构充分凝 聚各方合力,切实履行流域执法监督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共抓 大保护,共同维护健康长江的又一成功执法典范。

为全面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的落实,按照水利部统一部署,2017年6月6日,长江委副主任胡甲均带队对长江干流武汉至 南京段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期间发现江西省湖口县某码头工程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批准方案违章建设,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拆除违建码头工程,要求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落实 到位。其后,长江委将相关情况通报江西省河长办,并加强对该 项目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办。2017年10月27日,长江委结合水 利部河湖执法检查开展情况的抽查工作,再次对该项目整改情 况进行重点现场督办,发现该码头违建主体工程仍未拆除,整改 严重滞后。检查组现场责成相关地方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该项目的整改列入相关河长今年工作重要内容,责令项目 建设单位严格按今年6月联合执法要求,务必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拆除到位。此后,为进一步推动整改落实,长江委 多次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和督办,要求相关地方各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督办落实,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江西省水利厅和相关市、县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高度 重视此次整改工作。省水政监察总队多次赴现场督察督办,下 发多个督办文件;省水利厅首次联合省检察院开展专项督查,督 促项目进行整改;九江市、湖口县党委政府不断加强对拆除现场 的监督监管。在流域和区域的强大执法合力下,项目建设单位 增加拆除机具,加大拆除力度,确保整改工作按期落实到位。

长江委还将进一步加强对该项目后续建设情况的跟踪和 监督。

(长江委水政监察总队办公室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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