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细则(修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汇发〔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了提高个人外汇数据申报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系统优化不涉及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个人便利化结汇额度(年度结汇总额)及境内个人便利化购汇额度(年度购汇总额)仍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二、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应认真落实展业原则,加强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境内个人认真阅读并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见附件1)。
境内个人未按要求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购汇业务。
三、2016年12月31日24点前,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应按照《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见附件2)完成本银行系统改造。
四、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应采取适当方式在柜台渠道和电子银行渠道提供《个人购汇申请书》。
五、银行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http://banksvc.safe)下载相关附件。
六、已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涉及相关系统改造的银行应于2016年12月30日17时前报送工作方案以及工作组(行长为组长、由科技人员、业务人员联合组成)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含手机)、电子邮箱等。
上述银行应分别于12月31日18时、23时前报送系统改造进展情况,并于2017年1月1日报送本银行电子银行渠道实现的界面截图。
以上报送内容同时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互联网邮箱***************)及所在地外汇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2cf23f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64.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9.09施行日期2002.10.15文号汇发[2002]87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9日汇发[2002]8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放宽中资企业的开户标准,统一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条件。
凡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将现行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三、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统一实行限额管理。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原则上为该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
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初始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各地外汇局可以根据境内机构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总限额,对本辖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进行适当调整,但本辖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总和不得超过地区总限额。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52a2e3cbed5b9f3f90f1c69.png)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汇发[2007]1号【发布日期】2007-01-05【生效日期】2007-0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二OO七年一月五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2020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0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外汇交易,是指银行参照国际外汇市场汇率,为境内居民将一种外汇直接兑换成另外一种外汇的业务。
也就是个人客户在银行进行的可自由兑换外汇(或外币)间的交易。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个人外汇的相关实施细则,共大家参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国家外汇管理平台操作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操作指南前言:1.本指南适用于尚未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账号和首次登陆平台尚以及尚未进行初始化角色分配的用户;2.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地址:3.建议使用版本以上IE浏览器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用服务平台;4.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对外服务时间:工作日8:00-20:005.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有时会出现无法登陆,网页打开缓慢等情况,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多试几次或者晚些时候重试1.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账号开通企业应到所属外汇局申请业务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到银行申请业务开通,外汇局业务人员通过本应用中的“企业网上业务开通/关闭”功能为申请开通的企业办理业务开通并出具开通通知书见下图1,应用服务平台将自动为开通后的企业生成业务管理员ba,为其指派/撤销该应用的企业类角色;开通通知书包含访问地址、初始密码等信息;若使用中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密码有遗忘,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由业务操作员进行密码重置;企业的业务操作员由企业业务管理员负责增加,并为其分配角色;如果业务操作员已经在平台存在即办理过其他业务,则应直接分配权限即可;在使用过程中若密码有遗忘,应通过本机构的业务管理员ba进行密码重置;图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开通2.首次登录&重置初始密码ASOne的客户端是IE浏览器,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相应的URL地址,显示图2的登录页面:图2: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登录页用户登录:在该区域,输入用户的机构代码同组织结构代码、用户代码、用户密码,系统对用户的身份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如果用户是第一次登录系统,系统会要求修改密码,如图3所示,如果不是第一次登录系统,登录后,显示该用户可访问的应用系统如图5,用户点击应用系统后,进入组装界面,进行相关的操作;图3 系统强制修改密码在图3所示界面,输入用户的原有密码、新的密码、重复密码,其中新的密码与重复密码必须相同,且不等于初始密码,点击确定按钮,进入如图5所示的平台主界面,进行相关的操作;图4 修改密码图5:平台主界面3.创建业务操作员并进行权限分配以个人结售汇为例1首先用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员简称ba登录到应用服务平台2进入功能页面,单击“用户角色管理”-“业务操作员维护”,如下图:3点击“增加A”按钮在上图业务操作员的增加界面,输入用户代码、用户名称、联系电话、邮箱地址、初始密码,其中用户代码、用户名称、初始密码为必填项,用户代码不能重复;注意:如果业务操作员在平台中已有用户代码,则直接分配角色即可;4在角色分配区域,为该业务操作员分配角色,如下图:注意,为了保证自营出口数据采集工具生效,角色中务必包含:“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注意:用户代码对应首页登录框中的用户代码,并且一定要为该用户分配角色,否则新建用户登录系统后没有可以访问的功能资源;5在上图中,单击“保存”按钮,如果保存成功,会有提示信息,如下图:6设置成功后,请用业务操作员账号重新登陆本系统,并修改初始密码;密码修改完成后,再按照的流程设置。
[管理制度]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管理制度]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2a5a23ac7cd184254b3535ea.png)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20XX年XX月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作业指导书(试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作业指导书(试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作业指导书9.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于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以内的,能够 结汇,也能够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超出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的外汇收入必须结汇。
10.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后,开户金融机构 应当通知境内机构办理结汇手续。
境内机 构未及时办理结汇手续的,开户金融机构 有权于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 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强制为其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结汇 手续,且于结汇后 5个工作日内告知该境 内机构。
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外汇管 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第四联报开户所于 地外汇局。
4•同壹境内机构于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 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能 够相互划转外汇资金,但汇出金融机构 必须于汇出凭证备注栏中加注账户性 质,以供汇入金融机构审核。
汇入金融 机构必须将汇入的外汇资金纳入境内机 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
开户所于地外汇局审核材料:1.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异地开户备案”)3.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4.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运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1.境内机构原则上应于注册地开户,确因运营需要可于注册地以外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外汇局应审核境内机构异地开户的必要性、合理性。
2.异地账户是以跨地市作为界定标准,即同壹个地级市范围内视为同城;跨地市的视同异地。
国家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汇发[2007]1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OO七年一月五日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外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保障外汇资金的合法流动,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的行为。
第三条境外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境外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境外外汇账户的开立第五条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二)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外汇收支情况良好;(三)有明确的境外外汇账户使用目的;(四)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开立境外外汇账户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四)开户银行的邀请函或者开户协议;(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外汇局收到境内机构提交的开户材料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情况报告外汇局。
第三章境外外汇账户的使用第九条境外外汇账户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真实性原则;(三)效益性原则;(四)安全性原则。
第十条境内机构使用境外外汇账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利用境外外汇账户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二)不得将境外外汇账户用于非法跨境资本流动;(三)不得将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用于境内非法用途;(四)不得将境外外汇账户的资金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使用境外外汇账户进行贸易项下支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交易真实、合法;(二)支付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三)支付时间符合合同约定。
商业银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实施细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1)第三章境内外币支付往账业务 (2)第一节业务管理 (2)第二节操作流程 (2)第四章境内外币支付来账业务 (3)第一节业务管理 (3)第二节操作流程 (4)第五章修改和查询 (4)第六章退汇和撤销 (6)第七章系统日终处理和年终处理 (7)第八章业务差错和异常情况处理 (8)第九章罚则 (9)第十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系指本行以电子方式处理境内外币跨行支付业务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按时序分为营业准备、日间运行、业务截止、清算窗口和日终处理五个阶段。
系统每日开放处理时间为9:00-17:00。
经办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办理相关外币支付业务时应遵循各运行阶段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总行及经总行授权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
未经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境内外币支付业务。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总行贸易金融部是境内外币支付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全行境内外币支付业务的业务管理、制度建设、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往来关系以及外汇资金管理和清算。
第六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经办行负责境内外币支付业务的受理及交易背景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负责国际结算系统的会计处理。
第三章境内外币支付往账业务第八条境内外币支付往账业务指本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向系统参与者发出的支付业务。
第一节业务管理第九条经办行办理往账业务,应按照外汇管理局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审核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材料,并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第十条往账业务必须落实全额付汇资金,并遵循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支付指令一经发出即具有支付效力。
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操作全流程

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操作全流程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是一个为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工作平台,通过该平台,工作人员可以进行外汇管理相关的各项操作,包括外汇审批、外汇监管、外汇统计等。
本文将介绍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的操作全流程,以帮助工作人员更好地使用该平台进行工作。
一、登录与注册。
首先,工作人员需要在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注册时需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实名认证。
注册成功后,工作人员可以使用注册的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二、账号管理。
在登录后,工作人员可以在账号管理页面查看和修改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
同时,也可以进行密码修改、账号注销等操作。
三、外汇审批。
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提供了外汇审批功能,工作人员可以在该平台上进行外汇审批申请。
首先,需要填写外汇审批申请表,包括申请人信息、外汇金额、用途等。
然后,上传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等。
提交后,审批人员可以在平台上进行审批操作,包括审批通过、审批拒绝等。
四、外汇监管。
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还提供了外汇监管功能,工作人员可以在平台上进行外汇监管的相关操作。
包括外汇监管申报、外汇监管查询等。
在外汇监管申报时,需要填写外汇监管申报表,包括申报单位信息、外汇账户信息、外汇金额等。
提交后,相关部门可以在平台上进行监管操作,包括监管通过、监管拒绝等。
五、外汇统计。
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还提供了外汇统计功能,工作人员可以在平台上进行外汇统计的相关操作。
包括外汇收支统计、外汇余额统计等。
在外汇收支统计时,需要填写外汇收支统计表,包括收入、支出等信息。
提交后,可以在平台上进行统计查询等操作。
六、系统设置。
在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上,工作人员还可以进行系统设置,包括消息提醒设置、权限管理等。
可以根据个人需求进行设置,以提高工作效率。
总结。
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是一个为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工作平台,通过该平台,工作人员可以进行外汇管理相关的各项操作,包括外汇审批、外汇监管、外汇统计等。
附表:《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6、填表说明中对第 1 条做相应的修改,并补充第 2
条内容以对金融机构的总部或总行的上级机构编码
的填写做出指导。
你单位《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收悉。根据《国
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 1、为行文规范化,在《通
行)》的有关规定,我局现将
提供的信息编制或停用有关外汇局 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
代码。除总局使用 100000 外,其他 明有关情况,报总局标准主管部门。
分支局外汇局代码的初始赋码值一 (三)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根据人事司或分局标准主管部
般使用其所在行政区划的行政区划 门提供的信息,新增或调整外汇局代码及档案信息,
金融机构应分别向迁出地和迁入地外汇局申请信息 同第 15 条的修改原因。
的情况进行补充。
项
要素变更。”
第六十一 金融机构依法终止或注销的,应填 金融机构依法终止或注销的,应由其上级机构填写 明确金融机构依法终止 22
条第(三) 写《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申请表》, 《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申请表》,并到所在地外汇局 或注销时,负责办理停
码编制规则进行利用和解释,以减 小对代码编制规则的依赖。
小对代码编制规则的依赖。
增加第六
5
条第(七) 新增内容
项条款
信息系统建设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 统代码标准共享开发规范(试行)》(以下简称“《代 增加系统建设时的开发 码共享开发规范》”,另文发布)的要求,开发相应的 规范。 功能,保证与代码系统中外汇代码标准一致。
…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编码 …
同第 12 条的修改原因。
项中第 3
1、将“金融许可证金融
…如金融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管理制度]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管理制度]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2a5a23ac7cd184254b3535ea.png)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20XX年XX月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作业指导书(试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作业指导书(试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作业指导书9.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于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以内的,能够 结汇,也能够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超出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的外汇收入必须结汇。
10.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后,开户金融机构 应当通知境内机构办理结汇手续。
境内机 构未及时办理结汇手续的,开户金融机构 有权于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 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强制为其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结汇 手续,且于结汇后 5个工作日内告知该境 内机构。
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外汇管 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第四联报开户所于 地外汇局。
4•同壹境内机构于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 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能 够相互划转外汇资金,但汇出金融机构 必须于汇出凭证备注栏中加注账户性 质,以供汇入金融机构审核。
汇入金融 机构必须将汇入的外汇资金纳入境内机 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
开户所于地外汇局审核材料:1.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异地开户备案”)3.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4.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运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1.境内机构原则上应于注册地开户,确因运营需要可于注册地以外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外汇局应审核境内机构异地开户的必要性、合理性。
2.异地账户是以跨地市作为界定标准,即同壹个地级市范围内视为同城;跨地市的视同异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20〕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20〕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
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换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
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领《兑换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以及本机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模式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
逾期不提交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应撤回其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许可证》。
三、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直接投资外汇信息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21-38页

⏹点击要反馈的核准件编号,进入打印页面。
⏹打印反馈的核准件,进入反馈页面。
⏹点击『反馈』按钮,对该核准件反馈;也可以点击『返回』按钮,在第一个页面打印后勾选要反馈的核准件编号,点击『批量反馈』按钮.【数据指标】➢无【注意事项】➢确认该核准件信息有效后方可反馈1.1 银行备案管理1.1.1 银行正常关户备案【功能描述】用于银行正常关户备案。
【操作权限】➢银行业务员【操作流程】:➢备案页面-----------------------------------------------------------------------------------------------------------------------------------------------------------------------------------------------------精品 文档---------------------------------------------------------------------点击菜单上『银行登记管理 -银行正常关户备案』的连接。
--------------------------------------------------------------------------------------------------------------------------------------------⏹输入查询条件,查询需要关户的核准件编号。
⏹点击要关户的核准件编号,进入关户页面;也可以勾选要关户的核准件编号,点击『批量反馈』按钮。
⏹输入备注信息,点击『关户』按钮,对该开户核准件关户备案。
【数据指标】➢无【注意事项】➢无1.1.2 资本金账户流入登记备案【功能描述】用于资本金账户流入登记备案.【操作权限】➢银行业务员【操作流程】:➢备案页面---------------------------------------------------------精品文档--------------------------------------------------------------------------------------------------------------------------------------------------------------------------------------------------------------------------------------------------------------------------精品 文档---------------------------------------------------------------------⏹ 点击菜单上『银行登记管理 —资本金账户流入登记备案』的连接。
外汇管理平台操作规程

外汇管理平台操作规程
《外汇管理平台操作规程》
一、账户创建和登录
1. 用户需根据指引,在外汇管理平台注册账户,并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2. 注册成功后,用户可使用注册时填写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外汇管理平台。
二、交易操作
1. 登录后,用户可进行外汇交易,包括买入、卖出、止损、止盈等操作。
2. 在交易过程中,用户需谨慎操作,注意市场波动,合理把握风险。
三、资金管理
1. 用户可在外汇管理平台进行资金存取操作,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资金安全。
2. 在进行资金交易时,需注意资金来源和去向的合法性,避免违反财务规定。
四、信息披露
1. 外汇管理平台会不定期发布市场资讯和交易建议,用户可阅读并参考。
2. 用户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发布个人观点和交易建议,但需遵守平台的信息发布规定。
五、风险警示
1. 外汇交易属于高风险投资,用户需谨慎对待市场波动和风险。
2. 在进行交易前,用户需充分了解市场情况,做好风险评估,避免出现不可承受的损失。
六、其他规定
1. 用户在使用外汇管理平台时,需遵守平台的各项规定和操作流程。
2.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外汇管理平台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账户操作、冻结资金等。
以上即为《外汇管理平台操作规程》,希望用户在使用外汇管理平台时,能遵守规定,理性交易,确保操作安全。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和外汇市场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个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开立和使用境内外汇账户的行为。
第三条境内外汇账户是指在中国境内开设的、以外币计价的跨境支付、结算和存取款等的账户。
第四条境内外汇账户的开户机构及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账户开立、使用、结汇和购汇等管理职责,保障境内外汇账户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第五条境内外汇账户依法享有合法权益,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第六条境内个人在境内外汇账户开立机构申请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填写开户申请表。
第七条境内个人申请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应当自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开户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第八条境内企事业单位在境内外汇账户开立机构申请开立、变更或者注销境内外汇账户,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填写相关申请表。
第九条境内企事业单位申请开立、变更或者注销境内外汇账户应当提交与该账户有关的有效证明文件,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开户机构办理开户、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境内外汇账户的使用第十条开设境内外汇账户后,境内个人可以在国内境内外汇账户间进行转账、提取现金、结汇和购汇等交易。
第十一条开设境内外汇账户后,境内企事业单位可以在国内境内外汇账户间进行转账、提取现金、结汇和购汇等交易。
第十二条境内外汇账户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主管部门的监管规定。
第十三条境内外汇账户的使用应当遵守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交易。
第四章结汇和购汇第十四条境内个人从境外收入外汇款项,有结汇需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汇手续。
第十五条境内个人办理结汇手续时,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填写结汇申请表。
第十六条境内企事业单位收入外汇款项有购汇需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汇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1.05•【文号】汇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00七年一月五日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7〕1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附件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平稳、有效运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的操作和使用,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公布)及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系统,收集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信息,对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及预警。
第三条依法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应当接入系统,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在系统中公布并更新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和信息报送指南》及有关规定向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
【2018-2019】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精选word文档 (1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篇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汇发[201X]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X]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OO七年一月五日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细则(修订)第一部分总则一、为保证我行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以及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以下简称交互平台)上报外汇账户数据的质量,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规程》和《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用户使用手册》,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二、账户系统是从综合业务系统批量采集外汇账户开户信息、收支余变动信息、收入/支出明细信息,生成各类信息表,业务人员对空缺信息进行手工补充录入后,省行系统管理员按照外汇局账户系统与银行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生成文本文件,通过交互平台传送至外汇管理局的管理系统。
账户信息的采集范围:境内非金融机构(包括国家机关、中外资企事业单位、驻华机构、社会团体、部队)在我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外汇保证金账户。
三、交互平台是银行上报外汇账户系统数据、外汇局核对并反馈外汇账户数据质量、进行数据质量考核以及实现外汇局与银行信息交流的平台。
外汇局在交互平台上发布单位基本信息、企业经常项目账户限额等信息,反馈银行报送数据的质量,包括银行报送的外汇账户信息与外汇局的信息是否关联、外汇账户收、支、余是否平衡、收支余与收支明细是否一致等。
银行通过交互平台查询单位基本信息及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上报账户系统数据,报告其已经关闭的外汇账户,以及对外汇局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处理。
四、省行账户系统主管部门须设至少两名系统管理员(A、B角),负责我行账户系统和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的数据导入、核查督办、数据报送、事后检查等管理工作。
各地市分行、西安城区管辖支行、省行营业部须指定至少两名系统操作员(A、B角),负责本机构账户系统的数据补录、开户信息的维护,在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上对本部门已关闭外汇账户做关户报告、查看外汇局反馈的本机构错误信息并进行处理,查看单位基本信息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以及对省行系统管理员的查询进行查复和及时处理等工作。
其它有结售汇经营资格的辖内网点,须指定至少两名交互平台操作员(A、B角),负责在交互平台上查看单位基本信息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对本部门已关闭外汇账户做关户报告,对上级行系统操作员的查询及时进行查复。
五、外汇账户系统管理及操作人员应相对稳定,确需调整岗位的,必须落实交接和培训手续,同时将新上岗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报送省行国际结算部。
第二部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细则一、开立外汇账户时,需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输入开户信息。
内容包括:①客户名称及简称;②注册国家及所在国家码;③企业代码(指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代码,由数字或数字和字母组成,共9位);④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⑤通信地址、邮编及电话;⑥法人姓名;⑦财务负责人姓名;⑧注册资本及注册日期;⑨国家/地方税号;⑩企业性质等相关信息。
二、每日上午9点前,省行系统管理员将综合业务系统中的上日外汇账户开立及收付信息等相关数据导入到账户系统中。
9点以后由各分/支行、省行营业部系统操作员登陆账户系统,选择“读取制作”选项中的“补录新读入数据”,分别打开“补录账户开户信息表”、“补录账户收入明细数据”、“补录账户支出明细数据”子项,输入发生日期后,点击“查询”键,系统将调出全部需要补录的信息。
1、账户开户信息表:需补录“核准件编号”(无需外汇局审批的账户,核准件编号为N;由外汇局审批的账户,核准件编号为外汇局出具的开户或账户变更核准件编号,共16位,由“1位分别是H、O、M的大写英文字母+15位数字”组成,其中:H+15位数字表示在运行账户系统前外汇局为已开户企业核准件赋予的电子核准件编号;O+15位数字表示运行账户系统后外汇局为企业开户出具的核准件编号;M+15位数字表示企业在外汇局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后,外汇局出具的账户变更核准件编号)和“账户性质”(在系统中选择)。
2、账户收入明细数据表:需补录每笔收入的交易编码、申报号码、收款人国别、结算方式等信息。
3、账户支出明细数据表:需补录每笔支出的交易编码、申报号码、付款人国别、结算方式、审批件编号(如需)等信息。
账户收入明细数据表及账户支出明细数据表需补录的信息应在表内直接录入;账户开户信息表中需补录的信息,应在“编辑”选项中选取“账户开户信息表”的修改功能,将机构代码、账号录入后系统回显出该账户开户信息表,在表中补录“核准件编号”及“账户性质”。
补录完成后,点击“更新”键,则修改的结果会保存到数据库,然后点击“关闭”键返回主菜单。
各机构应于上午11:00前将上述信息补录完成。
三、省行账户系统管理员每日上午11:00开始对各机构补录完成的外汇账户开户信息及账户收支明细相关要素进行核查,若发现漏报或错报,须立即通知相关机构补报。
全辖上报数据需在11:50前准备完毕,随后省行管理员负责生成文本文件,经检测系统检测无误,12点以前通过外汇账户交互平台上传至外汇管理局。
若发现上报的数据读取失败,须立即查看错误原因,重新报送。
第三部分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操作细则一、省行系统管理员应在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上维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填写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应准确、完整,以确保外汇管理局与银行间的联系顺畅。
二、辖内有结售汇经营资格的机构和网点在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户手续前,应由系统/交互平台操作员登陆交互平台,查询企业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且登记的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交互平台上无该企业基本信息记录,或登记的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应要求企业先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手续。
单位基本信息具体查询方法:登陆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双击主菜单中的“单位基本信息和限额查询”选项,点击“开户主体基本信息”子项,选择所属外汇局后,平台上会列出所有已在所属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的单位清单。
点击“搜索”键,输入开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单位名称进行搜索,找出该单位后,点击相应企业代码,平台上会出现该单位“开户主体基本信息”表。
三、辖内有结售汇经营资格且开立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机构和网点,应登陆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信息。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信息具体查询方法:登陆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双击主菜单中的“单位基本信息和限额查询”选项,点击“企业经常项目账户限额”子项,选择所属外汇局后,平台上会列出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清单,(搜索方法同本细则第三部分第二条)。
四、各机构系统操作员须每天登录交互平台,查询“待银行纠错”信息中的“银行漏报开户信息(批而未开)”、“银行错报开户信息(开而未批)”、“银行数据不规范”、“余额不平衡账户”、“收支余及收支明细不一致”、“缺少客户基本信息”等,如有错误信息,需尽快查明原因。
确属本机构错误的,立即在外汇账户系统或综合业务系统中做相应修改(在外汇账户系统中进行修改的时间为每日上午9:00至11:00),或与客户联系办理相关手续;若属外汇局信息有误,地市分行应立即与当地外汇局联系,西安城区支行应立即与省行国际结算部联系,由国际结算部联系省外汇局做相应处理。
待银行纠错数据信息具体查询方法:登陆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双击主菜单中的“银行数据核对”选项后,点击“待银行纠错”子项,查询各项待银行纠错数据信息。
五、省行系统管理员须每日登陆交互平台,查看外汇局反馈的待银行纠错各项信息,及时提示相关机构进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进,直至错误处理完毕。
六、辖内有结售汇经营资格的机构和网点,若为企业办理了关户手续,须于关户次日登陆交互平台,对该账户信息做关户报告。
关户报告具体操作方法:登陆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双击主菜单中的“账户关闭信息报告”选项,点击“待报告关闭的账户”子项,平台上会列出本机构所有未关闭账户清单,找出待报告关闭的账户后,点击相应账号,平台上会出现该账户“账户关户信息报告”表,在“账户关闭情况”处选择“已关闭”栏位,录入账户关闭时间后保存退出。
第四部分职责与责任一、省行系统管理员负责每日账户系统、交互平台的数据导入、核查督办、数据报送等管理工作,核查中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辖内相关机构更正,对频繁出现问题的机构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
二、各机构系统操作员负责每日及时、准确补录本机构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以及对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上外汇局反馈的信息进行查看,若发现错误,应于当日在账户系统或综合业务系统中做相应修改。
若属外汇局信息有误,应立即与省行系统管理员联系,由省行系统管理员向外汇局说明情况,做相应处理。
三、省行资金业务部负责代客外汇买卖及远期结售汇等资金交易业务的数据补录。
四、辖内有结售汇经营资格的网点接到上级行系统操作员的查询后,应立即进行查复,并配合上级行系统操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做相应修改。
五、各机构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第二部分的要求,每日11:00点前完成本机构账户系统中所有账户开户信息表、账户收入明细数据表、账户支出明细数据表的补录工作。
对于代客外汇买卖及远期结售汇等资金交易业务,由省行资金业务部在业务发生次日上午11点前,将相关交易信息(即:国际收支申报号、交易编码、国别、结算方式)报送省行国际结算部,由省行国际结算部账户系统管理员代为录入账户系统。
各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省行将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辖进行通报。
1、连续5次未按规定在11:00点前完成账户系统中信息的补录工作;2、连续5次错报相关信息;3、出现违规账户信息。
六、省行账户系统管理部门向外汇管理局传送外汇账户信息及数据时,如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接口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省行信息科技部,信息科技部应按照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银行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外汇账户信息及数据安全无误传输到外汇管理局。
第五部分附则一、本操作细则由省行国际结算部制定、修改和解释。
二、本操作细则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