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法人企业间委托贷款风险及应对策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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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法人企业间委托贷款风险及应对策略探讨

摘要:委托贷款是集团内法人企业间融通资金的重要方式之一,为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集团母公司通常以较低的成本、较宽松的贷款政策向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但成员企业自主融资动力下降、委托贷款违约、贷款资金违规使用等现象的出现,导致成员企业个体风险放大为企业集团整体风险。本文探讨集团内部法人企业间委托贷款风险及应对策略,旨在有效控制委托贷款给企业集团带来的风险,实现企业集团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委托贷款风险策略

所谓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其直接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为合法调剂资金余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便推出了委托贷款业务。通过这一合法渠道,企业之间就借贷事宜达成一致后,由资金充裕方和金融机构订立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担保等要件并提供委托资金,然后由金融机构和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在不改变风险承担主体的条件下,通过委托代理关系资金融通得以合法进行。一、集团企业法人间委托贷款的动因

(一)调剂资金余缺,盘活存量资金

企业集团一般是以母公司为核心,由若干法人企业组成。企业集团内部,部分企业资金运转困难,生产经营资金短缺,投资项目资金保障不足,资金需求较大。而部分企业资金比较充裕,存量较大,资金效率和收益都较低。利用委托贷款,可以把企业集团公司中多余资金形成一个资金池,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间接地向资金紧张的企业提供所需的资金,从而有效解决各成员企业资金贫乏和过剩的不平衡。

(二)增强融资能力,降低融资需求

集团母公司通过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将各成员企业闲散资金积聚起来,形成资源合力,以集团整体与各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谈判,获取金融机构优惠条件,使集团成员企业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增强集团企业整体融资能力;成员企业利用母公司委托贷款支持,增加了向当地银行谈判筹码和议价能力,成员企业个体融资能力增强。同时,由于集团母公司、成员企业融资能力的增强,相应交易备付等资金需求降低,可减少资金存量。

(三)优化负债结构,降低资金成本

单一法人企业为保障生产经营和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往往受“存贷双高”的现象困扰,一方面存在着数额较大的低息的银行存款,另一方面存在着数额较大的高息的银行贷款。从集团企业合并报表来看,多个成员企业“存贷双高”可以推高集团整体资产负债率,利息支出也较大。委托贷款是降低“存贷双高”现象的有效方式。集团母公司融资渠道多元化,可采取银行、保险、信托等间接融资

渠道,也可采取股权融资、债券等直接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也优于一般单一法人企业。集团企业通过“统借统还”方式将低成本资金转拨给下属成员企业,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成员企业利用委托贷款置换高成本贷款或是要求银行给予与委托贷款相当的优惠利率,可以降低集团企业整体融资成本。

二、集团企业法人间委托贷款的存在的风险

集团法人企业间委托贷款对集团提高资金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有重要意义,但是,集团企业委托贷款也存在成员企业个体风险被放大为企业集团整体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成员企业融资动力降低

成员企业向集团母公司申请发放委托贷款,相对于银行贷款,资金成本较低,也较容易取得。银行贷款审查较为严格,贷款额度限制较多。银行贷款一般会审查企业经营状况、信用等级、财务报告、评估还款能力等,必要时还要求提供质押或担保,对贷款额度严格审批,并严格限制贷款资金使用,对大额资金使用还要求采取受托支付等形式。对于一些经营困难,出现亏损的企业,银行一般不会新增贷款额度,或是提高续贷及新增贷款利率。而委托贷款的委托方和借款人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相关人员比较熟悉,加上个别人认为都是集团的钱,进谁的荷包都是进;另外集团母公司为实现集团整体目标,对企业资信要求也较低,即使经营有困难的企业,也需

要向其提供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因此,面对相对容易获得,而又成本较低的资金,集团成员企业融资策略会相应改变,会将集团委托贷款优先考虑,从而降低自主融资的主动性。

(二)成员企业违约风险增加

集团成员企业向母公司申请委托贷款后,会根据企业实际资金需求安排资金使用和资金流向。有的企业因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出现现金流亏损,有的企业可能将资金投入没有前景的项目,导致贷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由于集团内部委托贷款,没有严格的信用记录约束,有的企业还可能将母公司委托贷款视作上级拨款,不合理安排还款资金,恶意“赖账”,导致贷款资金无法按期收回。如果受托人出现资金短缺,申请贷款展期也相对容易,委托贷款违约的风险大大增加。

(三)委托贷款规模过大风险

集团母公司可以多渠道融资,融资成本也有优势。集团母公司向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可以将低成本资金传递给成员企业,集团整体可实现从三高(高存款、高贷款、高成本)向三低(低存款、低贷款、低成本)的财务目标,集团各成员企业也从中受益。无论集团母公司还是成员企业,对委托贷款都有需求。集团母公司希望发放尽可能多的委托贷款,优化集团债务结构,降低集团整体资金成本,集团成员企业希望获得尽可能多的委托贷款额度以减少外部融资额度,节省财务费用,提升企业经营业绩。多方面委托贷款需求可能推高集团贷款规模,一旦规模过大,个体风险叠加导致集团

整体风险的放大。

三、集团企业法人间委托贷款的风险防范

集团企业法人间委托贷款能够实现集团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向银行贷款的规模,降低集团财务费用等功能,应坚持通过委托贷款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同时,委托贷款存在成员企业个体风险放大为集团整体风险的可能,应加强委托贷款的管理,防范集团委托贷款整体风险。

(一)明确委托贷款功能定位

为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防止成员企业个体风险转化为集团整体风险,首先要明确委托贷款的功能定位。委托贷款作为母公司对成员企业资金支持,目标是提高资金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保留成员企业融资功能和资金支配权。成员企业要将委托贷款作为自主融资的补充,不能完全依赖委托贷款融资,要将集团内部委托贷款融资作为撬动外部融资的杠杆,增强外部融资功能和议价能力,降低备付资金数量,减少利息费用支出。集团母公司对成员企业融资需求不能大包大揽,对不符合集团母公司管理目标的委托贷款融资需求不予支持,从根本上限制成员企业向集团母公司转移资金风险。(二)控制委托贷款总额

企业集团要将委托贷款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要充分考虑集团资产负债结构、资金来源、利率配置、期限分布,成员企业资金存量、贷款需求等因素,确定委托贷款控制总额度,锁定委托贷款风险。为确保风险可控,母公司要通过经营层、董事会、股东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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