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2渊源、3原则(陈瑞华)

合集下载

XX6年国家开放大学网上形成性考核证据学参考答案

XX6年国家开放大学网上形成性考核证据学参考答案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中被告代理律师收集证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选择一项:A. 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B. 经原告和证人同意可以向该原告或者证人收集证据C. 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D. 经被告委托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反馈正确答案是: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一规定体现了( )。

选择一项:A. 直接言词原则B.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C. 自由心证原则D. 证据裁判原则反馈正确答案是:证据裁判原则以下不属于言词证据的有()选择一项:A. 鉴定结论B. 视听资料C. 刑事被告人的陈述D. 证人证言反馈正确答案是:视听资料不属于诉讼证据基本特征的是( )选择一项:A. 科学性B. 合法性C. 客观性D. 关联性反馈正确答案是:科学性英美法系国家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表述是()。

选择一项:A. 高度的盖然性B. 排除合理怀疑C. 盖然性的优势D. 内心确信反馈正确答案是:排除合理怀疑诉讼中的绝对真实体现在对()的认定应当而且能够做到确定性和唯一性。

选择一项:A. 关键事实B. 全部事实C. 案件细节D. 基本事实反馈正确答案是:关键事实下列各项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有()选择一项:A. 被告人认罪的供述B. 证人听到被害人喊救命的证言C. 赃物D. 鉴定结论的复印件反馈正确答案是:被告人认罪的供述无罪推定原则经历了一个()的演变过程选择一项:A. 由刑事司法活动准则到政治思想原则,再到宪法原则B. 由宪法原则到政治思想原则,再到刑事司法活动准则C. 由政治思想原则到宪法原则,再到刑事司法活动准则D. 由政治思想原则到刑事司法活动准则,再到宪法原则反馈正确答案是:由政治思想原则到宪法原则,再到刑事司法活动准则()是刑事诉讼证明所特有的重要原则选择一项:A. 证据裁判原则B. 程序法定原则C. 无罪推定原则D.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反馈正确答案是:无罪推定原则下列不属于物证的有()选择一项:A. 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B. 对嫌疑人的猜测C. 作案的工具D. 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反馈正确答案是:对嫌疑人的猜测下列不属于证据法渊源的是()选择一项:A. 部门规章B. 宪法C. 诉讼法D.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反馈正确答案是:部门规章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应在法律上被假定为()选择一项:A. 无罪B. 有罪C. 轻罪D. 待定反馈正确答案是:无罪在一行政诉讼案中,被告方某行政机关委托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第三章证据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第一节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一、认识论(一)司法证明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

证据法的主旨在于规司法证明活动,因此探讨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要从司法证明活动开始。

司法证明属于社会证明的畴,但同生活中的证明如实验室证明又有很大区别:A、司法证明必须接受证据规则、法律规以及其他人为因素的制约;B、司法证明有着场所和时间的限制;C、司法证明通常由不知情的法官主持,精通法律但不一定精通专业知识,要借助专家协助,证明主体与认识主体相分离。

(二)我国证据法在认识论方面的理论基础是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主要有三个基本理论要素构成1、物质论:即物质或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或思维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

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物质具有客观实在性,这种物质论表明任何案件都是物质的,司法人员所要查明和证明的对象总是物质性额案件事实。

存在于人脑中的思想活动和思维意向不构成案件。

2、反映论:即思维是大脑的技能,是对存在的反应。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运动的结果必然呈现一定的形态,因此各种证据都是案件事实的反映。

生活中的案件类型各不相同,但都具有特定性、稳定性、和反映性。

特定性表明,任何案件都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质的规定性,能与其他案件区别开来;稳定性表明,任何案件都具有相对静止、暂时平衡和稳定的特点,能够在一定的时间保持不变;反应性表明,任何案件的特征都能在其特征反映体中得到良好的反映,且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反映论表明,各种证据就是案件的反映。

反映论表明,绝大多数司法证明活动就是一种同一认定活动。

即“人---事同一认定”。

3、可知论:即认为思维和存在之间具有同一性,人的认识可以正确的反映客观世界。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能够认识现存世界的一切事物和现象,因此任何案件事实从理论上都是可以查明和证明的。

并且,辨证唯物主义主可知论是相对的。

二、方法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

诉讼法专业方向

诉讼法专业方向

诉讼法专业方向目录第一部分:北京大学法律职业与司法考试中心介绍 (1)第二部分:诉讼法专业方向介绍 (2)第三部分:师资介绍 (3)第四部分:专业高级课程简介 (7)第五部分:选拔标准和程序 (10)第六部分:诉讼法专业方向教学培养计划 (10)第一部分:北京大学法律职业与司法考试中心介绍法律硕士诉讼法专业方向研究生的培养将以北京大学法律职业与司法考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为依托。

现将“研究中心”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一)“研究中心”的宗旨通过对法律职业特殊性的研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法律职业对人才需求的报告;同时结合国家司法考试,分析其特点、规律及趋势,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二)“研究中心”的运作形式1、“研究中心”管理。

研究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成员若干人,顾问若干人,秘书1人。

2、“研究中心”课题。

课题分外部课题和内部课题。

外部课题为中心成员从国家机关或其他单位获得的课题,包括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内部课题为“研究中心”根据需要及中心成员申请而设立的课题。

(三)“研究中心”的人员构成1、顾问:国家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丁露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石少侠国家法官学院院长怀效峰中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北大英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乔聪启2、基本研究人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委员潘剑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委员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委员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委员钱明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上海龙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代明华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系教授沈秋明(四)“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1、认真研究法律职业对人才的需求,担任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究竟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在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专业素质,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个人品质等方面应当达到何种程度,以便通过考试反映和测试。

陈瑞华教授:论证据相互印证规则

陈瑞华教授:论证据相互印证规则

陈瑞华教授:论证据相互印证规则摘要:在我国刑事证据法中,证据相互印证规则主要在三个领域发挥作⽤:⼀是⽤来确定⾃相⽭盾的⾔词证据的证明⼒,⼆是⽤来审查案件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三是⽤来判断被告⼈供述是否得到补强。

作为⼀项旨在对证明⼒加以限制的证据规则,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强调⽆论是证据事实还是案件事实,都要根据两个以上具有独⽴信息源的证据加以认定,注重证据信息的相互验证,避免仅凭孤证定案,这有利于防⽌伪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

然⽽在⽬前以案卷为中⼼的裁判⽅式下,法院很少关注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证据相互印证规则的适⽤也会带来⼀些负⾯的效果。

关键词:证据证明⼒证明标准证据相互印证规则⼝供补强规则—、引⾔在近年来有关司法证明问题的研究中,⼀些学者对我国的司法证明⽅式进⾏了实证分析,发现我国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特别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于是将我国的司法证明模式概括为“印证证明模式”。

有些学者剖析了这种证明模式产⽣的主要原因,认为诸如“⾮直接和⾮⾔词的审理⽅式”、“审理与判定的分离”、“重复的事实审理”、“法官素质”以及“主导的认识论”等,都与这种证明模式有着⼀定的因果关系。

还有些学者对这种证明模式的合理性进⾏了论证,认为这种模式强调"孤证不能定案",符合基本的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

⽽注重证据相互印证与⾃由⼼证相结合,对于有效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减少冤假错案,具有⼀定的积极意义。

当然,这种证明模式的合理性也是有限度的,过分强调证据相互印证也会带来⼀些负⾯的效果。

⽽⼀些司法实务界⼈⼠则对这种司法证明模式⼗分推崇,认为强调证据相互印证,有助于将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从⽅法论上看,这些对我国司法证明模式的研究,强调对现⾏制度及其问题的解释,注重从经验事实中总结规律和提炼概念,克服了传统的制度建构论的主观性和武断性,具有较强的说服⼒。

当然,有些解释究竟能否令⼈信服,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

关于程序正义的若干理论——陈瑞华浙大讲演录

关于程序正义的若干理论——陈瑞华浙大讲演录

关于程序正义的若干理论——陈瑞华浙大讲演录作者:陈瑞华程序正义的两大基本理论渊源。

一是英国的自然正义,另一个就是美国的正当程序。

这是程序正义赖以产生的两个制度渊源。

对于这两个概念,大家可能都耳熟能详。

读法律的人,对这些问题应该非常熟悉了。

尤其自然正义,可能涉及到宪法行政法,涉及到诉讼法,法理学也会涉及到。

可能,自然正义跟自然法的关系也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

我们这里没有时间展开了。

(一)英国的自然公正自然正义这个概念,应当说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

根据我现在掌握的文献,美国有个教授专门回顾自然正义的学术史。

他最早还是从罗马法开始回顾的。

一个最有名的例证是,自然正义两项基本的要素,都是一些以拉丁文产生的,可见它年代之久远。

但是随着罗马法衰落,欧洲大陆陷入中世纪的教会法统治以后,为什么自然正义的原则就不再被强调了呢?在中世纪这样一种纠问式诉讼制度中,它的程序何处能体现出自然正义呢?法官本身是追究者又是起诉者、裁判者,没有一种公平、公开,一些言辞的辩论。

这样的程序显然没有体现自然正义原则。

1066年诺曼底公爵征服英伦三岛,伯尔曼在他的著作《比较法律文化》里边用诗一般的语言记载了这个过程。

那么1066年诺曼底公爵的船队征服英吉利海峡,越过去到英国的时候,船上有两个悄悄地随他而去的乘客。

一个是陪审团制度,一个是司法决斗制度。

陪审团制度本来产生于欧洲大陆,但是到了英国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成了英国近代一直到今天的一个著名的司法制度的基础。

而司法决斗制度经过几十个世纪的演变,到了今天,成了英国和美国这些普通法系的对抗制的前身。

后代的学者在研究中发现,诺曼底公爵除了带去两个制度的同时,也带过去了一套观念——自然正义的观念。

这套观念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成了英国几个世纪以来的应遵循的底线程序标准。

概括起来,英国自然正义的观念基本上有三个方面(在二十世纪以后,英国又增加了第三项自然正义标准,主要规定在行政法中,叫陈述理由),第一个方面是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

从_证据学_走向_证据法学_兼论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

从_证据学_走向_证据法学_兼论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

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兼论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陈 瑞 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 100871)摘要:传统的“证据学”理论,不仅无法包含大量现代的证据规则,而且与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也显现出明显的不兼容性,因而应该完成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理论转型。

“证据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可以使研究者从法律程序的视角观察、研究证据问题,使证据规则真正成为程序法的一部分。

刑事证据法体系由两种证据规则组成:一是有关证据法律资格的规则;二是有关司法证明的规则。

只有确立这些证据规则,刑事证据法才能通过规范法庭审判过程,进而对侦查和起诉活动发挥有效的控制和约束作用。

刑事证据法不仅可约束裁判者的自由载量权,避免使作为弱者的被告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而且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误判发生的可能以及避免司法裁判的拖延。

关键词:证据学 证据法学 刑事证据法一、对“证据学”理论的反思传统上,我国主流的诉讼法学理论将有关证据资格、证据收集、审查、判断等方面的事项一律归入所谓“证据学”的研究范围,而不承认有“证据法学”学科的独立存在。

但近年来,在西方法学理论———尤其是英美证据法理论的深刻影响下,一些以“证据法学”命名的教科书纷纷面世,“证据学”的名称似乎开始被人遗忘。

①特别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证据立法和证据规则的制定问题,有关“证据法学”诸方面问题的研究,开始成为诉讼法学领域中的显学。

但是,一种以证据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在名称上所发生的这种微妙变化,难道就真的意味着这门学科从理论基础、体系到具体内容都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在这场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冠名革命”的背后,究竟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其实,“证据学”的称谓是与法学者长期以来对证据制度的基本认识密不可分的。

按照一般的理解,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规则体系;证据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司法人员能够正确认识案件事实,亦即如何保证其主观符合客观。

(下)证据法功能之探讨

(下)证据法功能之探讨

证据法功能之探讨(下)二、功能的扩张———从认识论到价值论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准则。

证据法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其基本功能当然也是要规范人们的行为。

从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其规范的对象首先是陪审员,然后是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从大陆法系国家证据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其规范的对象首先是法官,然后是各类诉讼参与人。

不过,规范有关人员的行为只是证据法的表层功能,而本文中所要讨论的主题是其更深层次的功能,即证据法为什么要规范上述人员的行为。

面对这个问题,我们的思维必须进入哲学层面,从认识论和价值论的角度作出回答。

本文讨论的证据法[1]所规范的主要是诉讼或司法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我们可以称之为“司法证明活动”。

而司法证明活动显然属于认识活动的范畴,属于认识论的研究对象。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物质论、反映论和相对可知论等基本原理,我们可以就司法证明活动达成如下共识:(1)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会在客观世界中留下各种物质性“痕迹”———证据;(2)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属于主观对客观的反映;(3)司法人员可以认知客观发生的案件事实,但这种认知具有相对性。

换言之,司法人员虽然可以达至正确的认识结论,但无论是从人类司法证明活动的总体来说还是就每个具体案件的司法证明活动而言,这种正确性都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程度。

由此可见,从认识论的角度研究司法证明活动,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在最大限度上或者尽最大可能地保证认识结论的正确性。

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在使用经济学的方法对证据法进行分析的时候也曾得出类似的结论。

波斯纳指出:“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应抓住证据法的核心问题(当然亦包括‘非经济型’的关注),从经济学的视角而言,其中最重要的核心,便是准确性(因为准确性常常提高威慑力,尽管并非总是如此)和成本。

”由于认识结论的正确性是司法证明活动的内在要求,也是司法裁判活动的内在要求,因此,它也是人类运用证据法来规范司法证明活动的逻辑起点。

论电子数据鉴真

论电子数据鉴真

论电子数据鉴真电子数据的鉴真是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学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

首先我们对电子数据的鉴真做一个明确的概念辨析。

电子证据其定义为:“电子证据,主要是指那些通过使用电子计算机、移动电话以及互联网等电子媒体而形成的传输证据资料。

”从证据载体方面来说,电子证据主要有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证据形式;从证据信息来看,电子证据主要是那些记载于相关电子媒体中的数据、文字、照片以及音像资料。

相对于传统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而言,电子证据在记载的证据信息方面具有明显的综合性,具有其他所有实物证据所能承载的信息形式。

不仅如此,较之其他实物证据而言,电子证据在提取、保管和出示等环节更容易出现伪造;变造的问题,制作人、持有人和保管人一旦操作不当,还容易造成电子证据来源不明甚至整个保管链条的中断,令人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产生合理怀疑。

而关于鉴真的概念:鉴别证据之真实性的判断过程。

鉴真[1],在英语中的表述是authentlcation,它通常与另个词identification一起使用,具有"确认"、"证明......为真实"或者"确定......具有同一性"的意思。

对于这一术语,国内法学界有不同的译法,有的翻译为"确证",有的翻译为"鉴证",还有的直接翻译为"鉴定”。

在翻译美国证据法学家罗纳德·艾伦等人所著的《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一书过程中,张保生[2]教授首次使用了"鉴真"的译法。

相比之下,"鉴真"的译法与authentlcatton的原意更为贴切。

在证据法中,authentication的真实含义就是证明某一证据确属提出该证据的一方所声称的那一证据,也就是法庭上的证据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证据具有同一性的意思。

陈瑞华讲座实录__刑事辩护的四种形态

陈瑞华讲座实录__刑事辩护的四种形态

陈瑞华讲座实录:刑事辩护的四种形态理论来自实践,最有生命的理论应该从中国的实践中提炼。

愿我们的研究生深入观察中国实践,有所建树。

——陈瑞华【主讲人】:陈瑞华,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获2005年“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称号,主要研究方向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法律诉讼程序、司法制度,主要著作有《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看得见的正义》、《刑事审判原理论》、《程序性制裁理论》、《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以及八十余篇论文。

【时间】:2008年10月29日上午8:30【地点】: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模拟法庭【主持人】:冯卫国,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博士生导师。

一、新《律师法》颁布实施后刑事辩护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在座的各位律师朋友和研究生同学应该都知道我国今年6月1日颁布实施了新《律师法》,这是中国近年来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律师法》作为一部规定律师权利义务、规范律师协会行为的组织法,此次修订却对刑事辩护做了一些调整,严格来说这应该由《刑事诉讼法》来规定,究其原因,就在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陷入了困境。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酝酿了四年,我本人就参加了很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研讨会,每次会议最大的争论点就是律师的辩护权。

比如关于律师的阅卷权,全国律师协会要求全案阅卷,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坚决反对,检察院认为律师只能看他们允许看的案卷,而且律师掌握的证据他们也要看。

又如律师会见当事人,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批准并且在场,律师协会认为这种“批准”有很大的随意性,律师的会见权无法实现。

而《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使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成为律师头上的一把剑,很多律师因为被其调查过的证人改变证言而入狱。

近10年来,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刑辩律师,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迟迟不能成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新《律师法》颁布实施了。

司法部此次对《律师法》的修改借鉴了西方的经验和做法,使其修订具有了新的特点:第一,单独搞立法,没有跟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协商,没有征求学术界的意见,只在律师界征求意见,原因在于我国一些司法机关已经利益化了,与正义相比更看重利益;第二,修订过程避开了全国人大有关的立法部门,按说《律师法》的修订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司实行,但刑法司与公检法的观点趋同,不利于保障律师权利,所以司法部采用迂回方法,找到了民法司(民法司对刑法不甚了解),使修订案更容易通过;第三,先制定原则性的条款,再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细则。

第四章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第四章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二)大陆法系证据种类规定上特征
• 1.承认鉴定人地位的独特性 • 法院的辅助人,协助法院解决专门的专业问题,因此,对他 的要求比较高,管理也比较严格。 • 2.没有物证这样一种证据种类。——勘验、鉴定 • (1)也许是案件在发生、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客观痕迹, 本身没有任何意义,必须有有关主体去认识它,并赋予其意 义; • (2)证据意义的发现不能委于当事人,只能交由法院判断。 • 对于客观的痕迹,大陆法系又认为它是独立于当事人之外的, 因此不承认当事人自身对其的观察、认识和分析,而强调由 法院依职权去观察这些客观的痕迹,这种情况,在大陆法系 国家和地区被称为勘验或者鉴定。
• 勘验客体处于法官无法达到的地方时,则法院可以将勘验 的任务委托给勘验助手,他是法院的帮手,不是证人,也 不是鉴定人,与鉴定人的区别在于他不需要任何专门的知 识。 • 如果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勘验,承担败诉的结果;对 方当事人拒绝则属于证明妨碍的一部分;第三人一般不能 拒绝勘验,但如果第三人享有拒证权时可以拒绝,第三人 的拒绝是否合法,由法院在听审当事人后通过中间判决裁 判,该判决所涉及的人可以以即时抗告的形式对该判决声 明不服。第255页。
• 2.对于某一具体的证据种类在内容上也不做严格的限制 • 例如书证的具体内容,前面的英国1968年民事证据法第 10条的规定,在书证上极其宽容,并不是说一定要写在书 面材料上的才可以。 • 3.证据种类上比较概括。 • 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作证等都统一地规定为人证,而对 于证人虽有专家证人和普通证人的区分,但诉讼权利和诉 讼地位的规定上,并不把两者区别开来。采用相同的传唤 方法、询问方法。而且专家证人和普通证人一样都是当事 人的证人,而不是法院的证人。 • 4.没有规定勘验笔录这样一种证据形式,代之以实物证据

证据法学概述吴丹红

证据法学概述吴丹红
1459年毛罗修士(Fra Mauro)绘制一张世界地图,发现上面 不仅有中国帆船,甚至上头还清楚写着有一艘中国船在 1420年环绕了非洲南端好望角。
美国华裔史学家钱肇昌(Anatole Andro)于2006年出版名 为《郑和奇案揭密》(The 1421 Heresy)一书,提出300多 件文献史料作为证据 ,证明中国人环航世界并非传奇,而 是事实。
甲说,乙说,随便说?……
证据是用来证明或者证伪系争事实的信息。
系争事实: A issue in dispute; a fact at issue 证据是一个逻辑概念 proof, persuade
只有与系争事实联结在一起,才有意义 证据是一种信息
Evidence
1.Evidence: Anything that tends to prove or disprove a fact at issue in a legal action.
刑诉法 T42-T49 民诉法 T63-T74 行诉法 T31-T36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83条 (2)《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80条
我国需要证据法典吗?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如何证据立法
中国证据法典 刑事证据法、民事证据法
诉讼法中完善证据法的内容
例的学习(文明社会争端解决方式) (1)解决争端的适当方式 (2)知识(knowledge)的性质,以及知识传达
给其他人的方式 (3)群体决策的动因 (4)道德和伦理关怀 (5)正义理想和效率价值的关系
1.9 证据推理能力
律师 历史学家 医生 情报分析师 侦探 工程师
Top-down reasoning Bottom-up reasoning

陈瑞华:刑事证明标准中主客观要素的关系

陈瑞华:刑事证明标准中主客观要素的关系

陈瑞华:刑事证明标准中主客观要素的关系文章来源:《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内容提要】我国刑事证据法将“排除合理怀疑”引入证明标准之中,是从过去注重外在的、客观化的证明要求走向重视裁判者内心确信程度的重要立法尝试。

这种立法尝试既不是对“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简单解释,也不是要降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而是从裁判者主观认识的角度重新确立裁判者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

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刑事证据法尽管仍然保留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形式化证明要求,但其内核已经被“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所取代。

【关键词】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一、问题的提出众所周知,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是一种客观化的证明标准。

所谓“客观化的证明标准”,是指裁判者在认定某一案件事实是否成立时,需要达到某一外在的证明目标或证明要求。

至于举证方要在多大程度上说服裁判者,裁判者对这种案件事实形成多大程度的内心确信,法律则不做明确的要求。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是这样一种证明标准客观化的立法产物。

对于这一证明标准的具体含义,法学界和司法界向来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一般说来,所谓“事实清楚”,是指裁判者对于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均已查清楚;所谓“证据确实、充分”,则是对认定事实在证据上所提出的质和量的要求,其中“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具有证明力,而“证据充分”则是对证据量的要求,是指案件事实需要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

⑴但是,自2010年以来,这种将证明标准客观化的立法模式发生了变化。

最高法院率先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引入到我国司法解释之中,并将其作为法院在裁判死刑案件时判断案件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之一。

⑵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则更是将“排除合理怀疑”全面纳人证明标准,并使其成为“证据确实、充分”的三大法定条件之一。

⑶将“排除合理怀疑”引入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意味着在原来客观化的证明标准中注入了一种带有主观性的证明要求。

证据法6证据的法定形式(陈瑞华)

证据法6证据的法定形式(陈瑞华)
证据理论分类案例




侦查人员在办理张三死亡一案中,得到的下列材料中, 按照证据理论分类进行划分: 1.张父:回家后儿媳告诉我张三从楼上摔下来身亡 2.张妻:警察大哥别打我了,我招:我与钱某合谋, 由他锤杀了张三 3.钱某:张妻与我相好,我们一起杀了张三 4.邻居甲:前几天我梦见张三被害死了 5.邻居乙、丙:张妻与钱某通奸,全村人都知道 6.张的岳母:张三身体不好,得个感冒都要住院 7.鉴定结果:从钱某处查获的铁锤形状与张三头部伤 痕吻合 8.邻居丁:钱某以前就用铁锤打过别人的头
2014
证据法学
8
6.2书证

6.2.2区别


在诉讼之外形成:区别于笔录类文书 以所载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区别于物证 以有形物的形式表现:区别于视听资料
2014
证据法学
9
墙壁上:杀人者,打虎武松也
2014
证据法学
10
沙滩上的一首诗



当我把我爱你写在沙滩上 它被浪花带走了 当我把我爱你写在雪原上 它被太阳带走了 当我把我爱你写在白云上 它被风儿带走了 于是,我把我爱你写满大街小巷 我被警察带走了

2014 证据法学 15
6.3视听资料



证据的客观性 1.直观,可作为直接证据 2.易造假 /20130914/n 386591918.shtml?txid=10ad708 cb3c0cfcd5ea81608c0a558de (《越狱》S01E05,10’~11’30”)
2014 证据法学 16
6.4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是指诉 讼当事人就他们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 作的陈述。

陈瑞华:《证据的概念与法定种类》

陈瑞华:《证据的概念与法定种类》

陈瑞华:《证据的概念与法定种类》来源:《法律适用》2012年第1期一、引言中国立法部门公布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证据的概念和法定种类做出了较大的调整。

根据此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而刑诉法修正案则将此改变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与此同时,刑诉法修正案将证据的法定种类也做了适度的扩展,除了将原来的“鉴定结论”改称为“鉴定意见”以外,还增加了“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和“电子数据”等三种新的法定证据形式。

这被认为是“根据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实践需要”所作的制度调整。

[1]在中国的证据法学理论中,有关证据的概念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多的争论。

对于证据的含义问题,法学界出现了多种观点,有的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2]有的将证据视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3]有的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4]还有些学者持一种折中的观点,将证据看做“证据内容和证据形式的统一”。

[5]这些观点的持有者各持己见,这些观点的分歧也一直存在。

如今,随着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公布,未来的刑事诉讼法有望将其中的“材料说”予以采纳,确立为权威的证据定义。

至于其他观点,尽管作为一种理论见解,仍然有其一定的解释力,但对于刑事证据立法的影响力却明显式微。

在以往的证据法学研究中,有关证据法定种类的研究显得既不系统而又没有形成富有影响力的学说。

一些研究者要么对这一问题置之不理,不做理论上的论证和反思,要么想当然地以为“证据只有符合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被采纳为定案的根据”,从而将那些没被列入法定种类的材料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

如今,刑诉法修正案仍然沿袭了这种立法思路,对证据的法定种类做出了明确的限定,使得那些在这些法定证据种类之外的材料,被排除了转化为定案根据的可能。

法律的修改或许能够解决部分实践中的问题,却无法终止有关的学术讨论,甚至还有可能引发新的、更大的争论。

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精)

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精)

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证据法学研究的基本趋势From Evidence Theory to Proof Theory——The Basic Trend of Theories of Evidence封利强【学科分类】诉讼制度【出处】《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摘要】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理论正在将关注的重点由证据可采性规则转向证明过程。

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理论关注的重点始终在于证明规则。

我国的证据理论先后经历了萌芽阶段、“以证据为中心”的阶段以及“证据与证明并重”的阶段,到本世纪初又有了新的发展,呈现出“以证明为中心”的态势。

证据法学研究的基本趋势是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我国未来的证据法学研究必须顾及到这种研究重心的转移。

【英文摘要】Theories of evidence in Anglo-American countries are shifting their emphasis from Admissibility to Proof. Theories of evidence in Continental countries have been laying emphasis upon Proof. Chinese theories of evidence underwent three phases of development in the last century, i.e. beginning stage, evidence-focused stage and evidence-proof-balanced stage, and move forward to proof-focused stage at the beginning of this century. From Evidence Theory to Proof Theory is a basic trend of theories of evidence, to which great importance should be attached in the future research. 【关键词】证据法学;证明法学;证据规则证明规则【英文关键词】evidence theory; proof theory; rules of evidence; rules of proof【写作年份】2008年【正文】陈瑞华教授在《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上发表了《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兼论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一文,倡导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理论转型,并主张“刑事证据法体系由两种证据规则组成:一是有关证据法律资格的规则;二是有关司法证明的规则。

刑事司法中的推定[二次推定]

刑事司法中的推定[二次推定]

刑事司法中的推定[二次推定]一、前言为加强刑事法理论学习,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每月会集中推送一批精品论文,供律师学习讨论。

本周贾小玉律师推荐了陈瑞华教授的《论刑事法中的推定》。

学而时习之,方能内化为知识、经验。

刑事诉讼中,证明方式包括证据证明和推定。

推定往往用于被告人否认主观明知、具有某种特定犯罪目的的案件中,控方用基础事实推定犯罪事实成立,而辩方可以反推定。

辩护人在反驳推定和运用推定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比如能否二次推定?基础事实是否也需要构成犯罪,才能推定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推定时证明责任转移,是全部责任转移吗?二、推定的分类推定按其形式可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我们日常表达的推定,特指法律推定。

1、法律推定是指依照法律,当确认某一事实存在时,就应当据以认定另一事实的存在,而无需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

法律推定主要集中于以下三种要素:(1)巨额财产来源非法性的推定(2)明知要素的推定(如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盗抢机动车犯罪、盗伐或滥伐林木犯罪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的推定2、事实推定是指基于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由某一事实的存在而推定其它不明事实。

事实推定实质上就是推理。

它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并不涉及法律问题, 而属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

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无关, 而只涉及心证过程中对证明力的评价,它通常是指证据的一般情势, 有时也指基于生活经验而形成的表见证明。

因而, 正如德国学者所言,“事实推定”作为一个法律现象是多余的, 在司法实践中要避免使用该概念。

三、刑事推定的功能1、解决特定事实的证明困难;2、贯彻特定的刑事政策;3、提高认定事实的效率。

四、证明标准控方对基础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被告对推定事实的证伪或对相反事实的证明,仅需达到高度可能性。

(以上观点,来源于陈瑞华教授的《论刑事法中的推定》)五、推定与推理的区别推定本质上是法律问题, 涉及法律上的风险分配, 而推理则是事实问题, 属于裁判者自由心证的内容。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构建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构建

由, 不允许用虐待 、 疲劳战术、 伤害身体、 服用药物 、 折磨、 欺诈或者催
禁止 以刑事诉讼法不准许的措施相威胁, 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 相许诺 。( 有损被指控人记忆力、 二) 理解力的措施 , 禁止使用 。( 三) 禁令所获得的陈述, 即使被指控人同意, 也不允许使用。因此 , ” 有必要
mA ds帅 n ‘
2 0 . (下 ) 0 96
{ 缸金 夤 I
论 非法证据排除规 则及其在我 国的构建

摘 要



张邦铺
非法证 据排 除 涉及到控 制犯 罪与保 障人权 并重 , 司法 实体 真 实与程 序正 当的价值 趋 向 、 国家权 力与公 民权 利 冲突 构建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90—8一1 10-5 220)636O
3 规定: ( “ 一)对被指控人决定和确定 自己意志的 自 条规定 :审判人员、 “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 法典》第 16条 a
证实犯罪嫌疑人 、 告人有罪或无罪 、 被 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
高 人 民检 察 院在 ‘ 民检 察 院 刑 事诉 讼规 则》 25条 中规 定 :严 禁 人 第 6 “
三 、 国 设 立 非法 证 据 排 除 规则 的构 建 我 ( ) 善诉 讼 法的 有 关规 定 一 完
从非法获取的被告人供述来看 , 要设置基本 的配套制度。 如证 明 责任分配制度 , 把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赋予侦查机关; 律师
确立禁止非法证据进入诉讼程序原则 。《 刑事诉讼法》第 4 .3 24 -
在我国 目前相关的司法解释中, 仅对对非法取得的 口供 已经明确

符号学的三重证据法及其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

符号学的三重证据法及其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

《证据科学》2008年第1期符号学的三重证据法及其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1.孟华*一、何谓三重证据法?“三重证据法”不是一个新鲜的提法。

它的渊源可从王国维著名的“二重证据法”说起。

中国向来有“信古”的传统,这里的“古”主要是指汉字书写的古代经典著作。

清代经学家章学诚在其《文史通义》开卷便宣称“《六经》皆史也”。

他将经书与历史划了等号,实际上是让人们相信,汉字呈现的历史就是历史本身。

在“信史”时代,人们唯一的选择就是相信汉字、相信书写、相信经书。

汉字及其文献是历史和文化记忆最重要的手段,一切没有被汉字书写的历史永远被遗忘了。

因此中国的传统史学研究关注的主要是传世文献:子曰:“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徵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徵也。

文献不足故也。

足,则吾能徵之矣。

”(孔子:《论语·八佾》)这里的“文献”被后世理解为“汉字书写的史料”1,它成为证史的唯一理据和历史记忆的唯一载体。

直到近代王国维,才出现了一种新史学观:将地上传世的文字材料和地下的考古材料视为同等的历史记忆手段: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材料。

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

2二重证据法的提出代表了中国学术的一次重大转型,它动摇了传统的“一重证据法”、即传世书写文本为唯一历史记忆手段的经学史观,开辟了史学中的文献研究和考古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但是,我们还要看到,王国维所谓的“地下材料”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非文字符号:*孟华,中国海洋大学文学院教授。

1宋末元初学者马端临在《文献通考·自序》中对“文献”作了明确的界说:“凡叙事,则本之经史而参之以历代会要,以及百家传记之书,信而有证者从之,乖异传疑者不录,所谓文也;凡论事,则先取当时臣僚之奏疏,次及近代诸儒评论,以及名流之燕谈,稗官之纪录,一话一言,可以订典故之得失,证史传之是非者,则采而录之,所谓献也。

”也就是说,“文献”都是指用于考证而又可信的历史遗传下来的书写性史料。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摘要:证据法学是研究证据规则的学科,它是以诉讼活动为基础并存在于诉讼活动中的,以刑事诉讼为例,刑事诉讼活动是一种认识活动,受认识论的指导,因此,证据法学也是以认识论为其理论基础的。

另一方面,程序正义论也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只不过认识论与程序正义论处于不同层次而已,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是以认识论为原则,以程序正义论为例外。

一、问题的提出长期以来,我国证据法学都是以认识论为其理论基础的,认为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基础指导着证据法学的发展。

但是,近来,有学者提出了不同观点,对认识论的理论基础地位进行质疑,并在21世纪初期展开了对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反思。

关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除了传统观点的认识论之外,目前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是价值论,认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应该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应将其建立在形式理性和程序正义的基础之上;另一种是二元论,即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程序正义理论二者的对立统一是指导我们研究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与二元论相似,也有学者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价值论是不矛盾的,两者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可见,在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上,价值论应成为认识论的必要补充”。

综观这几种不同观点,可以看到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作为证据法学的地位受到挑战之后,程序正义作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得到越来越多的人支持,基本再不存在争议。

所以,要弄清楚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只需要解决这样两个问题:首先,认识论到底是不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其次,如果认识论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它与程序正义论之间又是什么关系。

以下详细分析。

二、认识论能否作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要看认识论是不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就要从证据法学的概念及一些相关基本问题入手。

首先,关于证据法学的概念,学术界也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证据法学,应当是对证据规则(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则)的意义进行探求的学问”,“它的研究领域只能拓展至有关证据规则的哲学原理、历史渊源、社会效果等内容”;也有学者这样定义:“证据法学主要是研究如何在法律上对待收集的证据,是以一系列约束查明案件事实方法的规则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它并不致力于发现事实真相,而是旨在保障合理而正当地发现真相,因此可以归入程序法学的领域”;还有学者将刑事证据法所规范的主体内容具体到“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和司法证明的规则”,而将带有程序性意义的证据规则排除在外[6]。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 1
证据法学
英国法官
陪审团
2014
证据法学
1
1.内容
(1)法官以“心证”——通过对证据 的审查在思想中形成的对案件事实的信 念——为裁判依据 (2)心证达到确信——无任何合理怀 疑——的程度。 2.自由心证的限制

(1)从本案中得出 (2)基于全部情况的酌量和判断 (3)考虑了证据的间的关联性。
2014
证据法学
第三章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二、实质真实原则 思考:获知真相是诉讼的最高目标 吗?

2014
证据法学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
2014
证据法学
1
证据法理论体系 证据法
认识论
方法论
同一认 定理论
价值论
物质论
反映论
可知论
辩证法
外部
内部
司 法 证 明
司法证明是 特殊认识活动 司法证明是 复杂认识活动 司法证明是 价值权衡活动
信息论
系统论
概率论
法 律 正 义 与 道 德 正 义
司 法 公 平 与 经 济 效 率
司 法 正 义 与 传 统 文 化
实 体 正 义 与 程 序 正 义
案 件 真 相 与 解 决 纠 纷
个 体 利 益 与 社 会 利 益
2014
证据法学
(一)认识论

司法证明是一种特殊认识 活动 受人为因素影响

证据法学

2014
(二)方法论

司法证明方法 的理论与学说 哲学方法论 一般科学方法 论 证据法专门方 法论



沉思的加菲
给马桶上锁 的美国人

方法论的意义:

2014
聪明勤劳有大成 愚蠢懒惰不可救 聪明懒惰常发明 愚蠢勤劳害死人
证据法学
1.辩证法
事物是联系的

案件留下的痕迹 会揭示案件的 真相 真相只有一个!
4.同一认定理论
司法证明的核心: 指控的人是否犯 罪的人,指控的 事实是否犯罪的 事实 证据的排他性 稳定性 可靠性
2014 证据法学

(三)价值论

司法证明的价值在于 主体的选择,在司法 公平之下趋于平衡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查明真相与解决纠纷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

2014
证据法学
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第二章

证据法的渊源


1. 2012年《刑事诉讼法》 2. 《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3.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4.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5. 《最高法院212年解释》
证据法学
2014
第二章

证据法的渊源
1. 英美法系多有证据法典 2. 大陆法系通常没有证据法 典
2014
证据法学

2014 证据法学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评价

优点:自由心证是诉讼民主的重要成分, 是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条件之一,符 合人类认识的规律 其不足:对法官的高要求。英美法系侧 重于证据规则的发展,大陆法系强调对 裁判理由公开的强调。
证据法学

2014
两大法系的分离与融合


法官拥有造法权力在英美法系发展出大 量证据规则以约束裁判者,法官被要求 严格按照法律裁判的大陆法系反而没有 系统在证据法。 认识论的趋同:尽力查明事实,人力有 尽,诉讼受现实与价值选择的制约。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法律并不考虑法官 通过何种途径达成内心确信;法律并不要求他们 必须追求充分和足够的证据;法律只要求他们心 平气和、精神集中,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依靠 自己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和辩护理由,形成印 象,作出判断。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问题:你 是否已形成内心确信?这是他们的全部职责所在。
2014
证据法学
(一)认识论

司法明是一种特殊认识活 动 受时间与地点限制

2014
证据法学
(一)认识论

司法证明是一种特殊认识 活动 证明主体与

认识主体
分离
2014
证据法学
1.物质论
案件是物质性的

任何案件都会留下 痕迹,这是案件 可以被认识的物 质基础
2014
证据法学
2.反映论

案件是可以被认 识的 物质性的案件痕 迹总会反映到人 们的意识中

结果好一切都好

不求天长地久 只要曾经拥有
失控陪审团
2014 证据法学
2.案件真相与解决纠纷

法是方的,律是 硬的

理是圆的,情是 软的
2014
证据法学
3.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生命诚可贵 爱情价更高 若为自由故 两者皆可抛
秩序是社会的基础
2014
证据法学
第三章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三、无罪推定原则 (证明责任) /2014/0825/472782.shtml 四、 证据合法原则 (证据合法性) 五、 直接和言词原则(质证) 六、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自白)
第三章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贯穿于整个证据立法与司 法活动中,是司法实践中 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 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
证据法学
2014
第三章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一、证据裁判原则 又称证据裁判主义。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法官只能根据经法庭辩 论而获得确切心证的证据作为裁 判的依据。但是,法官不得以没 有适格的证据为由而拒绝裁判。
2014 证据法学
法定证据制度
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 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 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产生于13世纪,盛行于16~18世纪,消亡 于19世纪。
2014
证据法学
1
1.特点

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行有罪推定 刑讯逼供是获得证据的合法方式 具有形式主义和等级性的特点
水审(冷、热)
火审 鳄鱼审 热油审
神判
面包奶酪审
2014
证据法学
2.存在的前提


(1)对神明的信仰 (2)物质生活条件的低下和认识水平的不足
3. 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



(1)历史合理性:对神的信仰意味着神判的绝对 权威,能够有效解决纠纷,维持秩序 (2)对神的有限依赖。神判只是提供正当性依据, 纠纷的实际解决以世俗的手段进行,主体实质性参 与,本就具有内在的合理性。 3.公正之理解。初民社会纠纷的特点、价值
证据法学
2014
作业1
观摩电影《罗生门》,谈谈 你对“诉讼中的事实”的看法。



作业要求:400字左右 作业格式 完成日期:下周上课
2014
证据法学
2014 证据法学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神示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
以神的旨意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制 度。也叫“神明裁判”或“神判”。 1.存在的形式
神誓法
神判法
水审
火审
决斗
决斗 动物审
2014
证据法学
1
司法 火 决斗 审 水 审
动 物 审
2014 证据法学 1
2014
证据法学
2.系统论
证据间的联系形 成的系统能够证 明案件
证据聚合、比较、 分析、考查、鉴 别,得出肯定或 否定的结论 系统论之父 —— 贝塔朗菲

2014
证据法学
3.概率论
概率证明的实质 是在不确切的案 件中支持可能性 大的观点。p58

与其杀不辜,宁失 不经——《尚书》
2014
证据法学
2.法定证据制度评价
进步性 由听天由命到自主决定,认识能力提高 法律的适用高度统一,更有利于公平的实现 对法官的自由裁量的限制,有效防止司法恣意 缺陷 肉刑拷问史 证明力法定的僵化
2014 证据法学
中世纪 酷刑
2014
证据法学
1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证据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2014
证据法学
3.可知论
案件是可以被证明的 案件可以通过诉讼证明加 以还原 但认识有相对性:人类的 无限性与个人的有限性



(瑞士)皮亚杰著
2014
证据法学
思考:
“命案必破”合理吗?

“命案必破”是2004年6月1日公安部确立的 公安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之后,命案的破案 率有了明显提高,许多陈年积案得以侦破,罪 犯被绳之以法。 但地方公安机关为此压 力大增,急功近利为了 破案而办糊涂案甚至假 案,刑讯逼供等也因此 沉渣泛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