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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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黑安监〔2017〕78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监〔2017〕78号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17〕5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现将《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2日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17〕5号)要求,推动各市(地)和企业严格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应急准备,提升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夯实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基础,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能力和水平,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检查,加强联合执法和联合督察,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一)检查范围。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

(二)检查内容。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厅应急〔2016〕74号)要求,共分8项:1.应急组织体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黑政办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2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全面开展,省政府决定成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定期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调集部队参加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其组成人员如下:主任:刘海生(副省长)副主任:王大为(省政府副秘书长)高志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杨宝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成员:赵勤义(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沙育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王小溪(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建辉(省财政厅副厅长)姜秀金(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文芳(省建设厅副巡视员)李伦(省交通厅副巡视员)王恩海(省卫生厅副厅长)李平(省环境保护局局长)马菠(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李兴亚(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维正(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王广德(黑龙江海事局副局长)胡立志(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贾世民(省气象局副局长)郝雪斌(哈尔滨铁路局副局长)屠强(省电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钟启刚(大庆石油管理局副局长)王广昀(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焦桐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副总经理)张振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副总经理)李长勇(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维新(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黑应急办发〔2019〕42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黑应急办发〔2019〕42号各市(地)应急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现将《2019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推动落实。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2019年4月8日2019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要点一、继续深化应急管理改革(一)加快应急管理机构组建1.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改革工作,积极争取编制部门支持,加强与涉及职责划转部门沟通协调,统筹谋划、加快推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

(承办处室:人事处)(二)积极承接转隶职责2.及时组织调整安委会、减灾委和防汛抗旱、森林草原防灭火等指挥协调机构,切实扛起各指挥协调机构办公室责任,主动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加强与涉灾部门合作,统筹推动各项事故灾害防控重点工作开展。

(承办处室: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火灾防治管理处、自然灾害救援处)(三)继续推进“两个意见”落实3.重新调整防灾减灾救灾改革任务分工方案,各县(市、区)年底前全部出台实施方案,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改革举措落实到位。

(承办处室: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4.进一步梳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和推进部门,科学设定完成时限,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改革举措落实到位。

(承办处室: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二、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四)狠抓风险防控责任落实5.严格落实自然灾害防治责任。

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推动建立权责一致、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担负起灾害预防的行业管理责任,严格落实部门分工负责制。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黑应急发〔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应急发〔2020〕63号各市(地)应急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省应急管理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现将《黑龙江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9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地方标准制定第四章标准实施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提升安全生产保障、减灾救灾和综合性应急管理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应急管理厅职责范围内的地方标准制修订,本省应急管理标准实施、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全面提高地方标准制修订效率、质量和实施效果,为持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促进应急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开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纳入应急管理规划,并保障标准化工作各项经费。

第五条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应当以标准化基础研究为依托,纳入应急管理有关科研计划。

有关重要研究成果应当及时转化为应急管理标准。

第六条鼓励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参与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智力支撑。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省应急管理厅对全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政法处)归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应急管理地方标准体系建设;(二)组织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标准报批、复审;(三)指导、协调应急管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黑政办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3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的《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日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应急管理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精神,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指导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事故调查处理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坚持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原则。

二、事故调查处理范围和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铁路交通、道路交通、内河交通、渔业船舶、火灾、电力、煤矿、特种设备、农业机械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一)调查准备工作。

1.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报告和现场了解情况,对初步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取得地方政府授权,并已取得同级政府授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依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应取得地方政府授权,而未取得同级政府授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政府请示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黑安监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安监发〔2014〕4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现将《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1月20日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活动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一)安全监管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的人员,以及经委托承担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的乡镇(街道)在编工作人员。

(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通常情况指法定代表人或者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起决定作用的负责人。

黑龙江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黑安办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安办发〔2014〕22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政府安委办,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委办:按照全省安全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对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体系,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组织领导和综合管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对应急预案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和企业应急联动机制。

各地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作用,建立由安监、公安、环保、气象、地震、交通、民政等部门参加的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应急预案工作涉及的实际问题,实现政府与企业、部门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应急联动。

三、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培训、演练、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完善企业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08〕32号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有效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中省直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评估、修订、发布、备案、培训、演练、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管理制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

地市、县(市、区)、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中省直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评估、修订、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制定与发布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进行。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中省直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形成体系,满足应急管理与应急救援需要.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和论证,报同级政府审批、发布.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修正)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修正)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煤矿特别规定第三节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特别规定第四节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特别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下统称安全管理人员);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0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0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02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2日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意见》(黑发〔2014〕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以下统称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和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健全责任体系、推进依法治理、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安全预防、强化基础建设、有效防范事故等方面,同时设立加分项和否决项。

第六条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培训机构报告指南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培训机构报告指南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培训机构报告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5.07•【字号】黑应急规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培训机构报告指南的通知黑应急规发〔2020〕1号各市(地)应急管理局:现将《黑龙江省安全培训机构报告指南》印发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5月7日黑龙江省安全培训机构报告指南为进一步规范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安全培训质量,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应急〔2019〕107号)和《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等有关要求,现就安全培训机构报告有关事宜明确如下:一、报告内容(一)能够独立或者经委托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方面: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下级机构具体从事安全培训业务的,需上级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上级单位公章,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载明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单位盖章)。

(二)具有健全的工作制度方面:学员管理、培训登记、档案管理、过程控制、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制度。

(三)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方面: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具备与培训类别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备及相应硬件设施方面: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并且能够同时满足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后勤保障设施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有满足所开展培训需要的专兼职教师方面:专兼职教师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协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培训教师,还需提供与所培训类别相适应的5年以上实践经验个人承诺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黑应急委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黑应急委发[2006]1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属,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单位:《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省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市(地)、跨领域、跨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事故分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地)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进展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地)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进展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地)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黑安监发[2012]121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地)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进展情况的通报(黑安监发〔2012〕121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9号)等文件精神,及2012年全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要求,全省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全面启动,目前,已进入关键时期。

现将全省各市(地)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进展情况通报如下:一、全省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进展情况(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全省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推进工作会议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向本地、本部门主要领导汇报会议要求及建设意见,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作得到领导高度重视。

各单位召开专门会议,相继成立本地、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为当地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伊春市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作,经过四个月的建设,机房、控制室、指挥中心大厅建设已全部完工,目前,正在调试硬件设施和相关设备。

(二)落实责任,行动迅速。

各单位能够把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方案制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职责和部门分工,落实工作内容,提出工作要求。

截至7月2日,鸡西市正在积极施工建设中;双鸭山市硬件部分已经建设完成,已经进入软件调试阶段;黑河市已上报市财政等待招标中;绥化市招标工作已经完成,正在进行设备采购;哈尔滨市、大庆市已经进入软硬件及系统集成的招标阶段;七台河市大屏幕招标工作已经完成,正在进行软硬件部分招标工作;齐齐哈尔市、鹤岗市、大兴安岭地区、森工总局安监局落实了建设场地和资金,做招标准备;牡丹江已落实建设场地和资金,正在起草建设方案;绥芬河市公安综合大楼主体已完工,等待入驻并准备开始建设;佳木斯、抚远县当地政府将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纳入本地区的政府综合应急平台(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当中,建成时间和实现功能还无法确定;农垦总局安监局完成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含应急平台)的初步设计,正在申请立项。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安全生产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而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安全事故往往是不可预见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故,保障职工和环境的安全,各类企事业单位纷纷建立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

本文将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为话题,探讨其意义、功能和建设要点。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是指根据企业的特点和实际需求,集中配置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人员、设备和物资,用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和救援工作。

该基地具有独立的办公建筑和配套设施,能够提供应急救援指挥、警报、通讯、监测等功能。

同时,基地还应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和灾害类型,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快速、有效地组织人员投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为企业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应急处理能力。

其次,基地的建设能够对事故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概率。

再次,它能够加强企业与政府、社会救援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

最后,基地还能够对企业的职工进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要点如下:一、合理规划基地布局。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应该根据企业的规模和特点,合理规划基地的布局。

建筑物和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便于指挥、通讯和监测。

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基地应配备足够的电力、供水、通讯和交通设施,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救援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三、配置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

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和灾害类型,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

这包括应急救援车辆、消防设备、急救药品等。

四、培养应急救援人员。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应该培养一支专业素质过硬的救援队伍,能够在发生事故时迅速投入救援工作。

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救援队伍的职责和任务,做好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4•【字号】黑政办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2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黑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水平,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提升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降低灾害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黑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县级以上政府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政府职能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兼职救援队伍;各行业、各领域专家人才组成的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及志愿者救援队伍。

第三条各级政府是本级应急救援队伍的统一领导机关,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决策、指挥、协调工作;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是本级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应急救援的情况反馈、协调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等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黑政办规〔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标准第三章园区认定第四章园区管理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产业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委《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

包括专业化工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区中相对独立设置的化工集中区。

第二章建设标准第三条园区设立。

化工园区设立应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批准,手续完备,有明确的面积、四至范围和坐标,规划连片面积原则上在3平方公里及以上,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第四条园区布局。

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关规划和行业管理或技术规范,满足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利用、综合防灾减灾、交通运输等相关要求。

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黑政规〔2018〕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黑政规〔2018〕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黑政规〔2018〕2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0日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分管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省属、市属国有(国有控股)大中型生产经营类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作为领导班子成员,专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覆盖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生产单元及其负责人、岗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内容、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参加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参加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参加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02.13•【字号】黑应急〔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参加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黑应急〔2019〕12号各市(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部定于2月14日(星期四)15时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主题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部署2019年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改革发展,提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和基地建设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参会人员1、省分会场:省应急厅四楼视频会议室。

参会人员:省应急厅办公室、监管一处、二处、三处、法规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政府应急办全体、安全生产应急办全体人员;部分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负责人。

2、市、县分会场:各市(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应急救援机构全体人员和属地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负责人。

三、会议要求1、请各市(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局)通知属地重点企业按时参加会议。

2、请各市(地)应急管理局于2月15日前将参会人员统计表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3、请各市(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局)2月14日9时开机调试(联系电话:151****5412)。

4、请参会人员提前10分进入会场。

联系人:刘国辉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附件:1.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2.省应急厅会场参会企业名单;3.参会人员统计表。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一、总则安全生产是我国发展的基础,保障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提高应急响应能力,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机构1.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公室负责。

2.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公室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定的专职机构或部门担任。

三、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1.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备本级政府批准。

2. 应急预案应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型、预警指标、应急处置方案、人员组织、资源调配等内容。

3. 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确保与时俱进,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四、应急预案的落实和演练1.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别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明确职责和任务,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急响应水平。

2. 应急预案应当在事发前及时调度各方力量,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物资储备、装备器材检查和维护、人员组织等。

3. 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演练和检验,包括桌面演练、现场演练等形式。

演练应具体制定演练方案,模拟真实情况,检验应急响应能力。

4. 演练结束后,应根据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完善,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五、信息报告和分析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有关部门,并提供必要的信息。

2. 有关部门应及时收集和汇总有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确定事故的性质、原因和危害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控制事故,减少损失。

3. 有关部门应定期公布和发布事故的相关信息,提醒公众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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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管理办法
黑政办发〔2008〕32号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综合能力,规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依托企业现有应急救援队伍组建的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骨干专业救援队伍和救援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地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原则。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对全省基地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

各地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地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基地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地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承担本单位、协议服务单位和指派的抢险救援任务。

第二章基地建设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托行业或领域中基础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应急能力较强的重点企业救援队伍和特种专业救援组,组建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救援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发展多种形式的救援组织,提高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能力。

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的企业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组织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救护队(消防队)。

鼓励全社会捐助、支持救援队伍的建设。

各地市、县(市、区)政府组建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可以单独组建,也可以与国家级、省级基地联合组建。

第七条按事权划分原则,基地的建设与运行经费由省政府、地方政府和依托的单位、企业共同承担。

大型、特殊应急救援装备,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统
一装备。

各地市、县(市、区)政府和基地依托单位要制定应急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基地建设,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技术装备和其他各项条件。

第八条根据相关规定向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单位收取服务费。

第三章基地管理
第九条依托重点单位、大中型企业现有救援队伍组建的基地,其隶属关系、单位性质、管理体制均保持不变。

第十条基地主管单位不得随意撤销基地。

因主管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况,确需撤销或重新组建救援队伍的,应报经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并将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投入的装备、器材按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基地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基地的监督管理,督促基地和救援人员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基地的应急救援指挥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在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根据相关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第十三条基地在省内跨地市调动执行救援任务时,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达调派命令。

基地在地市内跨县(市、区)调动执行救援任务时,由地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下达调派命令。

第四章基地职责
第十四条基地要坚持“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的工作方针,贯彻“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应急工作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本单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单位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派的应急救援任务。

(二)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应急预案演练,熟悉本单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单位道路交通、作业环境、场所和应急预案、处置方案、救援物资储备等情况。

(三)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宣传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避险救助能力,指导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落实应急预案演练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四)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结束后,在15日内形成救援总结评估报告,并报送当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重特大事故的救援总结评估报告,应同时上报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每半年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当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送救援工作总结报告,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救援基础资料。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基地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十六条基地应定期维护、保养救援装备、器材,确保完好。

第十七条基地应定期组织救援人员开展技术培训、体能和技能训练、应急预案演练,保持和提高基地的实战能力。

第五章奖惩
第十八条在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基地及个人,由主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十九条基地在接到报警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调派指令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服从指挥、实施救援。

救援过程中,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对失职渎职、延误救援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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