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课件(加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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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的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节 公司的法律特征
一、有关公司特征的不同表述
在我国,由于学理上对公司定义的认识不一, 在对公司特征的归纳上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观点。 大致存在有三性说、四性说和五性说。
二、我国公司的法律特征 (一)公司具有法人性质
我国《公司法》第3条确认公司是企业法人。 对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问题我们应当这样理解:
第一、公司一成立就意味着它对股东投 资于公司的全部财产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公司的人格独立意味着公司获得
了存续上的独立性,股东的变更、消亡、破 产或解散均不影响公司人格的独立存在,除 非股东(大)会决定终止公司的人格,公司 将永续存在。
第一章 公司概述
第一节 公司的定义 第二节 公司的法律特征 第三节 公司的类型
第一章 公司概述
【导学】 本章从公司的法律定义入手,主要介绍公司
的法律特征、公司的种类以及公司的历史沿革等 问题。重点掌握公司的法律特征和公司的种类。 难点在于对公司概念的界定、公司的社团性特点 等问题。
第一节 公司的定义
说”。 第二、以耶林(Jhering)为代表的“受益人主体
说”。 第三、以赫鲁达(HoIder)、宾达(Binder)为代表
③法人实在说。 ③ 法人并非仅是法律拟制的产物,而是客观存在 的社会实体。它又分为“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 两种。 ④公司合同理论。
(二)公司的营利性
从法律意义上讲,它应当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时以获取利润为目 的; 第二、公司获取利润的最终目的是将所获得的 利润分配给股东。
1、大陆法系的公司定义
(1)在公司法或商法中对公司作出概括性的定 义。如日本的《商法典》如日本的《商法典》、 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
(2)无一般的公司定义,分别对各种公司作出 界定。如《意大利民法典》、《瑞士债法典》
(3)对公司既无统一定义,又无分别定义的。 如《德国商法典》、我国澳门地区的《澳门商法 典》
(三)公司的社团性
所谓社团,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成员组成的团体, 属于人的集合。
⒈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是以社员之结合为其成立的基础,财团则
是以财产之捐助为其成立的基础。财团法人与社团 法人所不同的是它没有成员,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 产,所以又被称为“一定目的财产的集合体”。
⒉公司的社团性与合伙的问题。 ⒊公司的社团性与一人公司的问题 。
2、英美法系的公司定义
公司一词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
3、我国公司的定义
依据《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我们 认为,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 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 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⒋资合公司具有以几个特点:
第一、资合公司的债务不能连带股东出资以外 的财产
第二、股东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股东出资是公司存续的基础,股份是连 接公司与股东的纽带,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存 续、运作至关重要。
(二)、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⒈这是根据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划分的。 ⒉本国公司是指一国按照其所确定的公司国籍 标准,具有该国国籍的公司;外国公司是与本国公 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经过东道国(即本国公 司所在国)许可在该国从事经营活动、但不具有东 道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公司。 ⒊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国籍的确定标准采用 的是设立准据法国籍主义和设立行为地国籍主义的 双重标准。
第三、公司法律人格的取得都是法律赋 予其主体资格的结果。
对法人的本质问题代表性的学说有以下几种 :
①法人拟制说。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 (savigny)。拟制说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作为权利 义务的主体,要使自然人以外的东西成为法律主体,只 是为了适合法律上的目的而被认为具有人格。
②法人否认说。分为三个流派 。 第一,是以布林兹(Brinz)为代表的“目的财产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
⒈这是按照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划分的。 ⒉能够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并对其进 行控制和支配的公司是母公司,或者称为控股公司、 控股股东。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 家公司拥有,并被该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⒊尽管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体现着控制和依附 的关系,但就法律地位而言,两者却都具有独立的 法人资格,独立承担对外的财产责任。
公益性团体与公司在营利后的终极目的上是有
区别的。公益性的团体所获取的利润最终并不分
配给其成员,而是为了公益事业。而公司要将所获 取的利润最终分配给所有股东。
公司具有营利性,但具有营利性的组织并不都 是公司。
公司营利性与公司社会责任,这里所提到的 “责任”实质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责任,而只是一 种基于公司作为重要社会主体所应当主动或被动承 担的道义上的“责任”。
第三节 公司的类型
一、法理学意义上的公司类型
(一)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⒈这是按照公司信用标准不同,在学理上对公 司所做的分类。
⒉以股东的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是人合 公司,又称为“合名公司”;而以公司的资产数额 为信用基础的,则是资合公司。
⒊人合公司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股东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股东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股东之间的结合、信用,是公司存续的 基础,无限公司就属于这种典型的人合公司。
(四)、总公司与分公司
⒈这是按照公司的管辖关系进行划分的。 ⒉总公司,又称为“本公司”,是指依 法设立,用以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 法人资格的总机构;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 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不具有法人 资格的公司的分支机构。
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 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成立 分公司,须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在分公司所在地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取得经营资格。 它享有起诉和应诉的诉讼主体资格,但 不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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