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朝代概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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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朝代概况表配相关口诀

法制史朝代概况表配相关口诀

法制史朝代概况表配相关口诀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法制史朝代概况表(配相关口诀)文王慎罚德配天,敬天敬祖又保民,亲亲尊尊周公礼,出礼入刑不平等。

(西周)郑国子产铸刑书,晋国赵鞅铸刑鼎,李悝法经较系统,体制内容成奠基(春秋战国)商鞅变法郡县制,以法治国用重典,鼓励告奸搞连坐,陈胜群盗乱天下。

(秦代)汉承秦制儒家化,德主刑辅用春秋,亲亲首匿汉宣帝,文景肉刑不彻底。

(汉代)承继汉律儒家化,北魏官当魏八议,晋律五服来制罪,北齐名例现十条。

(魏晋南北朝)唐律疏议天下传,其实照抄贞观律,礼律合一科条简,儒家经典来解释。

(唐代)宋祖仁慈定刑统,律令合编首次印,建隆编敕神宗破,笞杖徒流都折杖。

(宋代)明刑弼教大明律,明律六部共七篇,空前普及明大诰,从重从新真重典。

(明代)大清律例集大成,修律过渡改现行,酷刑凌迟终废除,新律第一同九七。

(清代)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制度大质小剂,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借贷傅别(西周)古代司法机关天子最高审判权,大小司寇佐周王。

(西周)秦汉廷尉审案件,御史监督已出现。

(秦代)(汉代)北齐首现大理寺,行使中央审判权。

(魏晋南北朝)唐宋三司始成型,大理刑部御史台,大为美,菊花台审判复核并监督,死刑须报皇帝批。

(唐代)(宋代)明朝厂卫干司法,三司无奈成摆设。

(明代)明清三司重分工,刑部大理都察院,清朝刑部最重要,立法司法兼行政,大理无奈核死刑,最终仍须皇帝批。

(清代)清末修律现代化,大理最高审判权,法部只能做行政。

(清末)地方司法机关州县可以决笞杖,总督可以批徒刑。

(清代)诉讼制度秋冬行刑后世继承,谋反大逆决不待时。

(汉代)人赃俱获据状定罪,特权老残不能用刑。

(唐代)翻异别勘重视证据,提点刑狱宋慈洗冤。

(宋代)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钦定宪法,中国第一,十九信条,不提也罢。

外国法制史十二表法,罗马第一。

国法大全,最高成就。

卡拉OK,法律统一。

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朝代

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朝代
•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是《大明律》 以六部分篇之滥觞;
•《大明律》附载五服图的做法在《元典 章》中也已经有先例。
滥觞

刑乱国用重典
1、《大明律》:•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体系,
《大明
明刑弼教
以名例冠于首篇,下按六部官制吏、户、
律》:名例
取消宰相制
礼、兵、刑、工六律,共7篇;(取消宰
冠于首篇,
度,强化六部
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
•在内容上,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反对旧贵族的等级特权,体现重刑主义 精神。
•在体例上,出现了先开列罪名,再规 疋刑罚的罪刑法疋倾向; 相当于总则的《具法》列在最后且适用 于其他各篇。
历史地位: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篡奠定 了重要的基础。《法经》六篇为秦、汉直 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法经》中 的《具法》 列在最后
例,是《大
生活习惯和迷信禁忌的反应。以原始性
明律》以六
和刑罚残酷性著称。
部分篇之
3、《至兀新格》:刻板颁仃,是兀朝统一 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 法典。但不敷实用。
4、《大兀通制》:体例模仿唐木旧律,标 志着元朝法典的定型化、全面反映了 元朝法治的基本情况,最成熟的法典。
5、《元典章》:•江西地方政府编篡的法 令法规汇编;
人们自觉
人人皆亲其
•结合具体案件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
遵守的积
亲,长其长,
重”“轻重诸罚有权”
极规范,侧
做到父慈子
•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五刑之
重于预防;
孝、兄友弟恭、
疑有赦”
刑是对犯
夫义妇听,每
•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
罪行为的
个人都应按照

3.法制史笔记—隋唐宋

3.法制史笔记—隋唐宋

1、《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初年。

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①内容沿袭唐律,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的敕、令、格、式;(宋律特点)
②体例上取于《大中刑统》、《大周刑统》,“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2、编敕活动:太宗时期《太平兴国编敕》真宗《咸平编敕》
3、编例活动:《熙宁法寺断例》神宗变法首颁
《元符刑名断例》宋哲宗
《绍兴刑名断例》南宋高宗
4、条法事类:南宋孝宗《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凌
迟为法定刑
5、《盗贼重法》:(重法地法)神宗时针对起义农民,替代《宋刑统·盗贼律》
宋仁宗――《窝藏重法》
宋英宗――《重法》
宋神宗――《盗贼重法》(重法地法)
宋哲宗废除。

6、《洗冤集录》宋慈撰写的第一部法医学名著
7、《名公书判清明集》:南宋文人整理编汇
诉讼判决书~官府公文。

法制史系统表

法制史系统表

法制史系统表:夏 商 西周法制史系统表: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1、时代背景:战国初期,魏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2、主要内容、特点:(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特权,确立量才录用的新型官僚制度。

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善平籴”,大力发展封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法律上:李悝还“撰次诸国法”,即考察各国成文法,吸收各国立法经验,制定了《法经》。

(2)内容:篇名:盗、贼、网、捕、杂、具(法)A、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人身财产的法律规定:《盗法》――偷窃;《贼法》――杀人伤人B、诉讼法:《网法》(《囚法》)――囚禁、审判罪犯;《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C、“盗贼”以为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杂法》――“六禁”:金禁、城禁、嬉禁、狡禁、淫禁、徙禁D、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具法》(3)特点: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的“轻罪重型”的思想,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3、历史地位(1)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当时政治变革的成果,也是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其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基础:体例上: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魏、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法典体例;内容上:盗、贼、网、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魏晋南北朝重要律典总结法制史系统表:隋 唐 宋③用刑持平④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

历史地位:继往开来、承前启后;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法制史系统表:元 明 清法制史系统表:清末律典、文件内容、特点由宪政编查馆编订,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性文件。

法制史系统表:民国法制史系统表:革命根据地(因排版需要而置后)律典、文件内容、特点1《天朝田亩制度》1853年纲领性法律文件,确立“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原则”1、平均分田2、婚姻:①一夫一妻;②首次施行婚姻登记(合挥);③禁止买卖婚姻,3、提倡男女平等4、规定政权组织建设2《资政新篇》1859年、洪仁玕后其治国方略,仿照西方政治法律制度1、政治方面:加强中央集权2、经济方面:兴办近代文化教卫及福利事业3、法律方面:主张“亦立法以为准”“先教以天条后齐以国法”3《太平刑律》1、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2、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严禁杀害无辜群众3、严禁奸邪淫乱。

中国法制史年表

中国法制史年表

中国法制史年表摘要:一、中国法制史年表概述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阶段及其特点1.夏商西周:奴隶制法制2.春秋战国:封建制法制3.秦汉:统一法制4.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5.隋唐:盛唐法制6.宋元明清: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7.民国时期:民主法制的探索8.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发展正文:中国法制史年表概述:中国法制史是对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的研究。

从夏商西周的奴隶制法制,到春秋战国的封建制法制,再到秦汉的统一法制,以及后来的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历史时期的法制演变,都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

民国时期,民主法制的探索为中国法制史增添了新的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发展使我国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一、夏商西周:奴隶制法制夏商西周时期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初创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制以习惯法为主,国家立法和司法权往往由君主或贵族行使。

夏商两代的法制以严厉的刑罚为特点,而西周时期则注重礼法并用,强调道德教化作用。

二、春秋战国:封建制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制法制的形成时期。

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进行法制改革。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孔子提倡的礼治思想,以及韩非子主张的法家思想。

这些思想为后世法制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三、秦汉:统一法制秦汉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秦朝实行统一法制,以法家思想为主导,强调法治。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制体系,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调整。

四、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较为复杂的时期。

这一时期,封建法制有所松弛,法制体系出现了混乱和动荡。

不过,这一时期也为后世法制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五、隋唐:盛唐法制隋唐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鼎盛时期。

这一时期,封建法制得到了空前的完善和发展,法制体系严谨、科学。

盛唐法制成为后世学习的典范。

六、宋元明清: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时期。

中国法制史历朝表

中国法制史历朝表

婚姻、继承经济方面司法机关夏商一夫一妻、父死子继、兄终弟继①夏大理/商大司寇②士西周①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②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③七出三不出(淫妒盗疾言子不顺/ /④嫡长子继承质剂(买卖、质大剂小)傅别(借贷,债券为傅、一分为二为别)①大司寇秦重畜牧业自然资源国有/管理官营手工业市场和货币管理度量衡①廷尉御史大夫监察御史②郡、县汉盐铁酒专卖、重农抑商、对外贸易立法①皇帝、廷尉②群、县两晋南北朝①大理寺(北齐)②尚书台(晋)③御史台/御史中丞隋唐①确认尊长的主婚权②婚书、聘财为要件③婚姻限制:同姓、良贱、监临官…④婚姻解除: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⑤家庭,财产由家长统一支配①严格保护所有权②债权:出举举取、息债、便取、负债欠负、指质、收质、典质③大买卖签契约并公验、土地买卖申牒④损害赔偿严格限制①大理寺(审) 刑部(核) 御史台(监)②州(司法参军、法曹参军)县(司法佐)③三司推事宋①婚姻限制:五服内、县官与百姓②有条件的允许妻离婚、禁止妻随意出走离婚③允许在室女继承,继承为男1/2、承认遗腹子继承权④南宋绝户女和继子有部分继承⑤立继命继①区分动、不动②红契税契制度:确认土所有权,收契约税④债权:买卖(绝卖、赊卖)、租赁、租佃、典卖 (负债、出举)①大理寺刑部御史台②审刑院(大理寺地位降)③地方设:提点刑狱司元①明确规定:婚姻关系要订立婚书②媒人注册③妇女改嫁,丧失继承权(父母or夫)(women status fall) ④烧埋银(向杀人的罪犯收)①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宣政院(管佛教和吐蕃)明①家长权力增大,包括教令权和主婚权,教令权包括惩戒权和送戒权,主婚权在法律上明文规定极点②独子承桃、奸生子地位上升①刑部大理寺都察院②县乡设申明亭轻微刑事案清①颁布禁海令阻海贸易②专卖,抑制商业发展①刑部大理寺都察院1.夏朝中国法律产生:①国家机器建立②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形成了法律制度③按地域划分统治④帝王出现2.中国法律起源特点:①浓厚的宗法血缘色彩②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③法律和道德相互结合④刑事发达,民事落后3.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①首先用德教治理国家②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③具体要求上实施礼治,刑罚原则宽缓4.礼与刑的关系:①礼的概念,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的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基本含义就是“有别”,体现出了阶级性、等级性。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立法概况一览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立法概况一览
(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中 实质为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
华民国宪法 1947.1.1(主要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内容:1、确立国民党一
特点:1、表面民主实际独裁。 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
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3、 形式。3、罗列一系列公民权利和自由。4、利用
充分罗列人民权利。4、以平 国家名义发展官僚资本。
律、令、
魏国魏明帝)、蜀科、
典。
格(刑事法
沿袭汉朝思想。三国:治
泰始律(又名晋律、张杜律, 泰始律新增《法例》,准五服以治罪,张杜注解,
三国两
律,北魏最
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
晋武帝)、
封建五刑初步形成。是此时期唯一一部通行全国
晋南北
早)、
之政,以刑为先。南北朝
北魏律(北魏孝文帝)、北齐 的成文法典。
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重
宋初的敕、令、格、式
《庆元条法事类》之名颁行天下。
视民事法律关系的变通及
经济立法。
大元通制:元英宗,2000 条,分诏制、条格、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以
扎撒为中心的法思想---元
汉文化影响)
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断例、别类四部分,篇目仿唐宋九律,分为名例、 大扎撒(一直是核心)、条画
宗修改永徽)、唐六典(唐玄 6 部分,30 卷。第一部系统行政法典。
宗修改)、 刑统: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
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将唐
律分为 121 门)
强化中央集权(重刑事行 律、令、格、 宋刑统 12 篇,502 条,内容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刊版发行的封建法
政立法,强干弱枝)、义利 式、编敕 chi 上继承的唐律疏议,体例上 典。 宋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民商事立法一览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民商事立法一览

朝代民商事立法民事主体婚姻、继承契约民事法典西周婚姻:1、一夫一妻制2、同姓不婚3、父母之命,媒妁shuo之言4、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5、七去三不去继承:嫡长子继承: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1、质剂(买卖)2、傅别(借贷)唐民事行为能力无明确概念和统一的年龄规定,答婚姻:1、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得到了法律的确契约出现买卖、租赁、雇佣、借贷、寄托、承揽等各种形式所有权唐朝推行均田制,法1题与法律所确认的为国家服徭役和交纳赋税的法定年龄相当。

唐高祖:凡男女始生于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

后又改为二十二、三为丁,五十八岁为老。

认和强化。

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只要尚未结婚,也须服从尊长的安排。

如违反尊长意志,杖一百。

2、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同姓不婚,非同姓但又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

违者以奸论。

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继承:1、总祧继承:嫡长子继承方式。

违者徒一年。

无子孙同宗子辈收养子。

2、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制。

兄弟中先亡者,其子继父分,代位继承。

生前立有遗嘱者,则遗嘱优先。

女子出嫁不享有本家继承权,在室女可分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的契约。

但律文中少有关于契约的规定。

契约关系主要依靠民间调整。

一、买卖契约,唐律规定,土地买卖皆须经所部官司审牒,否则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凡田宅奴婢及大牲畜的买卖,须签订契约,并经官府部门公验。

二、借贷契约,借:使用借贷,贷:消费借贷。

(出举、负债)无论公私借贷都要有质押。

立法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

律严格保护根据均田制而取得的土地所有权,严禁占田过限,严格控制口分田的买卖,对于侵占公私田等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法律给予严惩。

对其他动产所有权的保护,法律也规定的详细,对于遗失物、宿藏物、山林矿山的所有权归属也有明确规定。

2半之财。

宋增加了户绝资产、死商钱物等内容。

财产:兄弟均分制,在室女享有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

政法干警法制史系统表-古代史部分

政法干警法制史系统表-古代史部分

法制史系统表:夏商西周
法制史系统表: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1、时代背景:战国初期,魏相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

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主要内容、特点: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剥夺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特权。

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善平籴”,大力发展封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篇名:盗、贼、网、捕、杂、具
A 、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方面:《盗法》――偷窃; 《贼法》――杀人伤人
B 、诉讼法: 《网法》(《囚法》)――囚禁、审判罪犯; 《捕法》――追捕盗贼
C 、其他:《杂法》
D 、总则:《具法》
3、历史地位
(1)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是当时的成果、代表、总结。

(2)为后世奠定基础:①体例上:六篇直接为秦、汉继承;②内容上:盗、贼、网、捕、杂、具的内容大都为后世继承和发展。

魏晋南北朝重要律典总结
法制史系统表:隋唐宋
法制史系统表:元明清。

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

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
平民阶级主户: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的地主和自耕农,客户,吏户
贱民阶层奴婢,杂户
半贱民阶层人力和女使(雇工)
社会层次简化,贱民阶级人数减少
特权阶级贵族(满:宗室和觉罗,汉:(王)公侯伯子男,孔府衍圣公地位显赫)
损害赔偿
刑而不偿,偿而不刑
为“重农”采取“又刑又偿”的特别措施
司法机构
出现司法机关取代了原来只有司法官的制度
郡县两级制
廷尉府、廷尉
郡守及其属官
县令及其属官
沿袭东汉制度
孙吴:大理
曹魏时廷尉下设律博士,被西晋沿用
沿袭东汉制度
西晋沿袭曹魏,廷尉下设律博士
沿袭东汉制度
刘颂以后死刑案形成了“三级司法审判”
诉讼制度
其他
诉讼审判的相关原则
有罪推定原则
依法律和事实断案的原则
有条件刑讯原则
证据采用原则
死刑秋冬行刑对危险的重要罪犯不论季节起源于先秦
大赦惯例的形成成为后代法律一项常规
魏晋南北朝



北朝(北齐)
基本政治制度
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国号为齐
立法思想
引礼入律,儒法合流。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
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土地
除井田,立户授田制仍然存在,土地国有,按照私人占有土地面积设定赋税义务,变相承认私人拥有合法地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
开阡陌封疆
《为田律》
等级名田宅制按照爵位等级授予田宅
不禁止赠与、转卖,但不得更受
土地流转强制“定籍”
实际操作:名义上的国有,实际上的私人长期占有(具体见书)
“限田令”
曹魏屯田制
荒地国有屯田客
科律令以外的法事法规,具有与法律令同等的功能

2012司法考试《法制史》图表复习资料各个朝代法律制度

2012司法考试《法制史》图表复习资料各个朝代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 (⼀)各个朝代法律制度 1.西周⾄秦汉、魏晋时期 (1)西周西周法律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礼治,亲亲、尊尊、长长,礼不下庶⼈、刑不上⼤夫法律形式礼刑法制度奴⾪制五刑民事法律制度契约关系质剂、傅别租赁契约婚姻制度同姓不婚、六礼、七出三不去继承嫡长予继承制司法制度主要司法机关周王、⼤⼩司寇主要诉讼制度狱讼有别、五听、三刺、五过、圜⼟(监狱) (2)春秋、战国、秦、汉春秋末期公布法律、成⽂法产⽣郑国⼦产“铸刑书”邓析“⽵刑”晋国赵鞅、荀寅“铸刑⿍”战国成⽂法运动魏国李悝“法经”秦国商鞅变法、秦律秦刑事法律罪名危害皇权、财产、⼈⾝、渎职、社会管理、婚姻家庭刑罚⽣命刑、⾝体刑、劳役刑、财产刑、⾝份刑、耻辱刑、流放刑刑法原则区分故意过失等司法制度司法机关秦皇、廷尉诉讼制度公室告、⾮公室告检察制度开创性中央(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夫、御史中丞)、地⽅(监御史)汉法律指导思想德主刑辅、礼刑并⽤春秋经义: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定罪刑事法律刑罚改⾰⽂帝、景帝刑罚改⾰法律原则矜⽼恤幼、亲属相隐、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司法制度司法机关重点掌握汉武帝时期设置的廷尉、司⾪校尉、刺史司法制度春秋决狱、秋冬⾏刑 (3)三国两晋南北朝朝代⽴法诉讼说明曹魏《魏新律》:将“具律”改为为“刑名”;⼋议⼊律律博⼠ 西晋《泰始律》:刑名、法例;礼律并重、五服制登闻⿎ 北魏 北魏、南陈官当⼊律北魏明确死刑北魏 报请制度西魏 西魏、北齐废除宫刑北齐北齐律名例重罪⼗条廷尉改为⼤理寺北周 确⽴流刑五等之制刑法制度完善 2.隋唐宋⾄明清时期 (1)隋、唐、宋隋⽴法新律、开皇律:封建五刑、“⼗恶”唐⽴法武德律(⾼祖)贞观律(太宗)《唐律疏议》(永徽律疏)主要内容:五刑、⼗恶、六杀、六赃、保辜司法制度司法机关⼤理寺、刑部、御史台诉讼制度唐六典“推换”承审官的回避制度证据与拷讯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三司推事、⼩三司推事宋⽴法《宋刑统》、编敕刑事法律刑罚:折杖法、配役刑、凌迟(始于西辽、南宋正式确⽴)民事制度债法与契约制度、婚姻继承制度司法制度司法机关⼤理寺、刑部、御史台、提刑按察司、审刑院(太宗时设,神宗时撤)诉讼制度翻异别勘 (2)明、清明⽴法《⼤明律》、《明⼤诰》、《⼤明会典》刑事法律*党、廷杖制度化、充军刑事原则:从新从重,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司法制度(诸多创新)司法机构刑部、⼤理寺、都察院⼚卫特务司法机构会审制度九卿会审、会官制度、朝审、⼤审清⽴法《⼤清律例》、⼤清会典司法制度会审制度九卿会审、秋审、朝审、热审 3.清末、民国时期清末变法修律⌒特点、预备⽴宪1908《资政院章程》、《咨议局章程》、《钦定宪法⼤纲》(第⼀个宪法性⽂件)。

中国法制史历代沿革

中国法制史历代沿革

★夏:指导思想奉天罚罪/《禹刑》/《政典》/《甘誓》//奴隶制五刑: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三罪名:昏、墨、贼 //大理最高司法官,士地方司法官,蒙士基层司法官//夏台监狱.。

★商:《汤刑》//炮烙、剖心、醢、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国有制/“父死兄继、兄终弟及”//行政法制“内服”“外服”//中央司法机构“司寇”,司寇设有“正”“史”等审判官//基层司法官“士”“蒙士”//“圜”“羑里”“牖里”监狱。

★西周:指导思想“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亲亲、尊尊;“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主要法制:“周礼”;《九刑》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流、赎、鞭、扑;《吕刑》//法律形式:礼、刑、誓、诰、命//罪名:违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杀人罪、寇攘奸宄罪、失农时罪、群饮罪//行政法制:“宗法制”:天子(王畿)、诸侯(诸侯国)、卿大夫(采邑)、士(禄田);“小宗”服从“大宗”。

官员选任“任人唯亲”“世卿世禄”//“质”“剂”“傅别”/“一夫一妻多妾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宗祧继承、爵位继承、财产继承(嫡长子继承)//中央设司寇“大司寇”“小司寇”,地方“国”“乡”“遂”//“狱”刑事“讼”民事;“束矢”“钧金”“两造具备”;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读鞫”“乞鞫”/“圜土”“囹圄”监狱//★春秋:楚:1、前689年至前677年楚文王《扑区法》2前613年至前591年楚庄王《茆门法》晋:1前633年晋文公“被庐之法”2前621年赵盾“常法”3前593年“范武子之法”4前513年赵鞅、荀寅铸鼎//郑:1、前536年子产“铸刑于鼎”2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战国:指导思想:厉行法治、法律公开、轻罪重罚//《法经》李悝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商鞅变法:1、前359年秦孝公三年 2前350年秦孝公十二年/内容: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2、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耕战3、置县迁都,实行郡县制4、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中国法制史大事年表

中国法制史大事年表

中国法制史大事年表夏朝时期•约公元前2100年至公元前1600年,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有文字记载的王朝。

•夏朝时期,法制尚未完善,主要依靠家族和宗族的规范来维持秩序。

商朝时期•约公元前1600年至公元前1046年,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二个有文字记载的王朝。

•商朝时期开始出现了一些法律制度,如《牛刑》、《田刑》等。

西周时期•约公元前1046年至公元前771年,西周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三个有文字记载的王朝。

•西周时期开始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周礼》。

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221年,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分裂割据、战乱频繁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并形成了各自独立的法治体系。

秦朝时期•公元前221年至公元前206年,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王朝。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其中最著名的是《秦律》和《焚书坑儒》。

汉朝时期•公元前206年至公元220年,汉朝是中国历史上最长的一个王朝。

•汉朝时期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并进行了一些改革,如推行裁判官制度、设立县官等。

魏晋南北朝时期•公元220年至581年,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分裂割据、动荡不安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各个政权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由于战乱频繁,法治形式较为混乱。

隋唐时期•公元581年至907年,隋唐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相对稳定、繁荣发展的时期。

•隋唐时期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隋律》和《唐律疏议》。

宋元明清时期•公元960年至1912年,宋元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法制发展最为成熟的一个时期。

•在这个时期,出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典,如《宋刑统》、《大明律》等。

近现代时期•20世纪初至今,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现代化阶段。

•1912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开始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进一步推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中国历史朝代简介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制度

中国历史朝代简介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制度

中国历史朝代简介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制度中国的历史悠久而丰富多彩,经历了许多不同的朝代和政权。

每个朝代都对于中国的法律与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中国历史上几个重要的朝代进行简要介绍,并探讨古代中国的法律与制度。

一、夏朝(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6世纪)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文字记载的王朝,被认为是中国文明的开端。

夏朝的法律和制度还未被完整记录下来,但据史书记载,夏朝实行了以王为中心的封建制度,重视礼仪,注重儒家思想。

二、商朝(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11世纪)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名有姓的王朝。

商朝的法律与制度相对较为完善,以封建制度为基础,建立了奴隶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的刑法和礼仪制度。

商朝最著名的法典是《商鞅法》。

三、周朝(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256年)周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分为西周和东周两个时期。

周朝实行封建制度,奉行“天命”思想,将国家财富分给贵族阶层,并实行世袭制度,使贵族更加稳固。

在法律方面,周朝先后颁布了《周礼》和《周官法》等一系列法典,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础。

四、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其法律与制度相对于之前的朝代更加规范和统一。

秦朝实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改革,其中最著名的是推行的法家思想。

秦朝制定了《秦律》和《焚书坑儒令》等法律法规,对统治者的权力加以限制,加强中央集权。

五、汉朝(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汉朝是中国历史上最长的一个朝代,分为西汉和东汉两个时期。

汉朝延续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并加以发展和完善。

汉朝创立了国家官制,设立了各级官职,实行科举制度选拔官员,同时颁布了《汉律》和《刑法释例》等法律法规。

六、唐朝(618年-907年)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辉煌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律与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

唐朝实行科举制度,选拔人才,同时推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土地制度、税收制度等。

唐朝还颁布了《唐律疏议》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治理国家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制史思维导图表格汇总

法制史思维导图表格汇总

中国法制史——思维导图朝代所属机关官职名称朝代所属机关官职名称夏朝中央司法官大理唐朝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地方司法官士审判复核机关刑部基层司法官蒙士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商朝中央司法机构司寇五代十国审判机关大理寺基层司法官士、蒙士复核机关刑部西周最高的司法机关大司寇监察机关御史台秦朝中央设司法机关廷尉宋朝审判机关大理寺汉朝皇帝之下审判机关廷尉比大理寺更高的审判权刑部中央最高行政长官丞相最高检察机关御史台协助丞相监察百官御史大夫明中央审判机构刑部三国两晋南北朝曹魏:法律教育律博士复核的机构大理寺北齐:中央审判大理寺监察机构都察院清朝:刑部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大理寺复核案件,审理冤狱、都察院国家最高检查机关。

法制思想朝代法制思想朝代法制思想夏“奉”天罚罪两晋纳礼入律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商在奉“天”罚罪的基础上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礼治思想(五礼)唐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慎重行刑的思想秦事皆决于法;法令由一统;轻罪重罚宋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强调慎法,法贵力行;义利并用,通商惠工汉无为而治——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元“附会汉法”;保存蒙古旧制三国在礼法结合的基础上,强调法治明重典治国;明刑弼教;法贵严简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崇儒术、重礼教;维护旗人特权朝代法典朝代法典夏《禹刑》《甘誓》隋《开皇律》《大业律》商《汤刑》唐《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西周《九刑》《吕刑》五代《大周刑统》春秋楚国《仆区法》《茆门法》;晋国《被庐法》《范武子之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竹刑》宋《宋刑统》战国《法经》;商鞅变少数民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西夏)《泰和律》(金)秦《法律问答》《语书》《为吏之道》《秦律十八种》元《大扎撒》《条画五章》《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至正条格》汉《九章律》《汉律六十篇》明《大明律》《大明令》《大诰》三国两晋南北朝《魏律》(新律)《晋律》(泰始律)《北齐律》清《大清律例》《理藩院则例》主要法典主要法律形式。

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朝代

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朝代
课、程等

1、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2、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随时发布的诏令or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效力高于律。
科:从“课”发展而来。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也称“事条”、“科条”。
比:决事比。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疏远贤德高士、亲近庇护小人。
5、诉讼制度也比较完备 6、监狱:圜土、囹圄、羑里yǒu lǐ
西周
1、明德慎罚、敬天保民、以德配天
2、“亲亲”: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每个人都应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人员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则着重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对于严重违礼的行为要使用刑罚镇压。
春秋
成文法的公布
郑国:铸刑书于鼎、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邓析“竹刑”;
晋国:铸刑鼎、赵鞅&荀寅;
反对:叔向、孔子。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P332
战国
1、一断于法
2、刑无等级
3、轻罪重罚
4、法布于众
《法经》:
1、内容:·《盗法》: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以《具律》作为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目的法典:《九章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
北朝:北魏--->东魏---北齐
--->西魏---北周
1、魏《曹魏律》:·18篇,又称《新律》;
·将《法经》中的“具”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八议”入律;
·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司法制度一览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司法制度一览

朝代司法制度司法机构设置司法官名称审判与诉讼制度夏商监狱:圜土、夏台天罚、审判: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天罚与审判特色。

西周大司寇: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下设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协助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处理狱讼。

1、狱、讼:狱与罪有关(刑事),讼与财有关(民事)。

审理民事案件:听讼,审理刑事案件:断狱。

刑事诉讼费:钧jun金,民事诉讼费:束矢。

2、五听: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秦廷尉:九卿之列,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案件,同时负御史大夫:负责全国行政监察与法律监督的主要官吏。

诉讼程序:1、起诉两种方式:一、当事人及其亲属赴官府告发。

二、官吏主动纠举告发犯罪。

一般案件允许原告及亲属控告,重1责皇帝交办的诏狱。

大案件,家属邻里有主动告发的义务。

知奸不举,连坐。

2、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引起的诉讼。

官吏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引起的诉讼。

对于本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坚持告诉者,受罚。

诬告反坐。

审判制度:讯问被告:讯狱。

庭审案件:治狱。

调查或勘验笔录:爱书。

查封财产:封守。

向被告人宣读判决书:读鞫。

当事人不服要求再审:乞鞫。

乞鞫不限本人,家人也可代为。

3、司法官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承担不直的责任,故意有罪不判,承担纵因的责任,处刑不当,承担失刑责任。

起诉形式:一、告诉。

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去官府控告。

二、汉举劾。

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2审讯被告:鞠狱。

被告的口供:辞服--定罪量刑主要依据。

判决宣读:读鞫。

有不服上诉:乞鞫。

三个月内,过期不听。

录囚制度: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合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冤案,疏理滞狱。

春秋决狱(汉武帝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法制史系统表

法制史系统表

刑罚
4. 5. 6. 7. 8.
刑罚适 用原则
1 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定(六尺五寸) 2 区分故意与过失(端/不端) 3 盗窃按赃值定罪(110/220/660) 4 共犯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5 累犯 6 教唆加重处罚(碎尸刑) 7 自首减轻处罚 8 诬告反坐
1 八议 (魏律) 2 官当 (北魏律、陈律) 3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北齐律) 4 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
中央 司法 机关
地方 机关
民事 1. 审判 制度 2. 3.
买卖契约:绝卖、活卖、赊卖 借贷:借指使用借贷,贷指消费借贷 承认腹子有继承权 绝户:立继,命继 刑讯方法:拷囚不超 3,间隔 20, 总数不超 200 翻供:翻异 禁用刑讯:有特权身份,老幼废疾 重审:别勘 之人 唐六典:回避制度
3
法制史系统表:元 明 清
②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2《晋律》(泰始律)(张杜律) : 服制 3《北魏律》 :官当 4《北齐律》 :①重罪十条 ②定为 12 篇,名例为首 ③承前启后,影响隋唐
重罪十条 (北齐律) 反逆 大逆 叛 降 恶逆 不道 不敬 不孝 不义 内乱
主要罪 名
1. 2. 3.
1 死刑:绞 斩 2 流刑(北周分五等) 3 鞭刑 杖刑 4 废除宫刑
朝代 项目 立法指 导思想 法律 形式 主要 律典 主要 罪名 刑罚适 用原则 元 1 刑乱国用重典 2 重典治吏 律 , 例(条、则、事、成例) 1《大明律》 2 明《大诰》 3《大明会典》 奸党罪 1 从重从新 2 重其所重(政治、经济犯罪加重) 轻其所轻(礼教风化犯罪减轻) “三法司” , 1 刑部:主审 2 大理寺:复核 3 都察院:监督(原御史台) 1 省(提刑按察司) 2 府 3 县 1 军民分诉分辖,原告选辖地 3“三司会审” :刑部 大理寺 都察院 九卿圆审(九卿会审): 六部尚书、大 理寺卿、 都察院都御使、通政司通政使 4 十三道监察御史 5 廷杖制度 6 厂卫干预司法 7 朝审 8 大审 1《大清律例》 2《大清会典》 (五朝会典) 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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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朝代概况表(配相关口诀)
中国古代立法
文王慎罚德配天,敬天敬祖又保民,亲亲尊尊周公礼,出礼入刑不平等。

(西周)
郑国子产铸刑书,晋国赵鞅铸刑鼎,李悝法经较系统,体制内容成奠基(春秋战国)
商鞅变法郡县制,以法治国用重典,鼓励告奸搞连坐,陈胜群盗乱天下。

(秦代)
汉承秦制儒家化,德主刑辅用春秋,亲亲首匿汉宣帝,文景肉刑不彻底。

(汉代)
承继汉律儒家化,北魏官当魏八议,晋律五服来制罪,北齐名例现十条。

(魏晋南北朝)唐律疏议天下传,其实照抄贞观律,礼律合一科条简,儒家经典来解释。

(唐代)
宋祖仁慈定刑统,律令合编首次印,建隆编敕神宗破,笞杖徒流都折杖。

(宋代)
明刑弼教大明律,明律六部共七篇,空前普及明大诰,从重从新真重典。

(明代)
大清律例集大成,修律过渡改现行,酷刑凌迟终废除,新律第一同九七。

(清代)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制度
大质小剂,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借贷傅别(西周)
古代司法机关
天子最高审判权,大小司寇佐周王。

(西周)
秦汉廷尉审案件,御史监督已出现。

(秦代)(汉代)
北齐首现大理寺,行使中央审判权。

(魏晋南北朝)
唐宋三司始成型,大理刑部御史台,大为美,菊花台
审判复核并监督,死刑须报皇帝批。

(唐代)(宋代)
明朝厂卫干司法,三司无奈成摆设。

(明代)
明清三司重分工,刑部大理都察院,清朝刑部最重要,立法司法兼行政,大理无奈核死刑,最终仍须皇帝批。

(清代)清末修律现代化,大理最高审判权,法部只能做行政。

(清末)
地方司法机关
州县可以决笞杖,总督可以批徒刑。

(清代)
诉讼制度
秋冬行刑后世继承,谋反大逆决不待时。

(汉代)
人赃俱获据状定罪,特权老残不能用刑。

(唐代)
翻异别勘重视证据,提点刑狱宋慈洗冤。

(宋代)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钦定宪法,中国第一,十九信条,不提也罢。

外国法制史
十二表法,罗马第一。

国法大全,最高成就。

卡拉OK,法律统一。

人权宣言,纲领文件。

1971,君主立宪,欧洲第一。

1875,虽不成文,法国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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