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气合同(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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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供用气合同

(居民用气)

用方:

供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供方:

用方:

用方身份证号码:

鉴于:用方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供方提供的天然气安全知识手册,用方也保证共同居住人详细阅读并理解。为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供气和用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性质

1.1 用气地址。

1.2 用气种类为天然气。

1.3 用气性质为民用气。

1.4用气设备。

第二条供气方式和质量

2.1 供气方式:供方采用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方供气。

2.2 供气质量:天然气质量标准按标准执行。

第三条天然气价格、计量及缴费方式

3.1 供方根据用方的用气性质,按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准的天然气价格执行,天然气元/立方米;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物价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3.2 供用气的计量

3.2.1 天然气计量器具为:天然气表为依据结算。(A、户内、外IC卡天然气计量表;B、户内、外皮膜式计量表;C、远传计量表,D、计量表)

以IC卡、远传计量天然气计量表为结算依据的,IC卡、远传计量表电子计量系统部分出现故障,结算依据IC卡、远传计量天然气计量表基表(即皮膜式气表或其他机械计量表)计量为依据。

3.2.2 供方采用定期入户抄表或远程集中抄表方式以3.2.1条约定的天然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计量结算依据。

3.2.3 如因用方原因供方未能抄录读数,根据用方平均天然气用量的记录而估算确定用量。用方对估算确定的用量数值提出疑义的,供方应及时予以核对。

3.3 天然气费缴费方式采用以下种:

3.3.1气费以(时间)为结算周期。用方于(时间)前自行到供方指定银行网点或供方收费大厅缴纳气费,结清上月气款或预存下月气款,如交费地址、交费时间调整,供方另行通知用方。

3.3.2 使用智能天然气表预购气量的用户,剩余气量不足立方米时可预购气量。每次预购气量不得超过 m3。

3.3.3 供方按月上门收取气费。

3.3.4 用方委托公司代理缴费业务。

3.3.5 办理银行代扣代缴气费的,缴款帐户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用方应到指定银行办妥代扣代缴气费手续并告知供方,用方应确保代扣帐户有足够余额。若因当期余额不足造成代扣不成功产生的气费违约金或供方停止对用方供气,责任均由用方承担。

第四条天然气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

4.1 天然气设施产权分界点:。

4.2 沿天然气流向位于产权分界点前端(含/不含)计量装置的天然气设施产权属于供方,由供方负责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并承担费用,用方应给予配合;沿天然气流向位于产权分界点后端(含/不含)计量装置的天然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方,由用方委托供方管理和维护,用方承担费用。

4.3 供方、用方分别承担各自产权部分天然气设施的所有损失、风险和相关责任。

4.4 天然气计量表使用时间达到有关技术法规限定年限后,应进行到期表更换,费用由天然气计量表的产权人支付。

4.5在气费结算中,双方对天然气计量表的计量准确性有疑义时,均可以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天然气计量表的产权人承担;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方应先承付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在下次气费结算中清算差额。

4.6若因政府规划、用方申请、超过使用期限或危及安全用气等原因需要拆改用方天

然气供气设施的,由供方组织重新建设,用方承担天然气设施拆安费用。

第五条供方的权利和义务

5.1有权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用方的天然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用气进行检查,制止用方在天然气设施安全距离内进行房屋、构(建)筑物等建设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其拆除。

5.2 监督用方按合同约定的用气性质、地址使用天然气,有权制止用方改变用气性质、地址用气。

5.3 用方天然气设施存在隐患造成供气设施损害,危及财产、人身安全时或擅自变更用气性质和超使用范围用气的、或拒不交纳气费和气费违约金的,或阻碍供方抄表的,供方有权中断供气并不免除用方继续履行付款的义务。

5.4 启动应急预案,按预案等级需采取限供措施或者停止供气的,或由于气源单位原因引起调峰停止供气或限制用气的,供方可以采取限供措施和停止供气。

5.5 用方所有的计量表不准确计量或不能正常使用以及不按规定到期更换的,经通知而用方不予维修更换的,供方可以采取中断供气直至更换合格。

5.6 供方对用方的天然气设施及安全运行状况有权定期入户进行天然气设施及计量安全检查,用方应当配合并在检查单上签字,否则供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气安全。

5.7 有义务指导用方安全用气、节约用气。有义务在所属的营业场所公开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5.8 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方供气。但供方因供气设施检修、依应急预案限气或者用方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中断供气时,应提前48小时通过媒体通告、电话、短信、网络通知、在小区张贴通知等方式告知用方(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均视为供方已履行告知义务)。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或供方在天然气设施上按规划设计进行天然气施工作业,如碰口延伸管线、发展新用户等,供方应及时告知用方,用方应当配合。

5.9发生漏气、爆管等紧急情况,供方应按应急预案及时抢修、恢复供气。

第六条用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有权要求并配合供方对属于供方负责的天然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6.2有权对供方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查询。

6.3用方应遵守各种安全用气法律法规规定,购买、安装、使用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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