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范围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5月9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境内开展主动投资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委托投资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受托人。
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
受托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
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监管制度,依法对委托投资、受托投资和资产托管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五条开展委托投资的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具有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资产配置计划;(三)财务状况良好,委托投资相关人员管理职责明确,资产配置能力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四)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受托人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制度,并覆盖委托投资全部过程;(五)建立委托资产托管机制,资金运作透明规范;(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12•【文号】保监发[2012]93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行业范围的条款已被《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自2020年11月12日起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监发〔2012〕9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0月12日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根据《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充分研判拟投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审慎开展境外投资。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的管理能力进行持续评估和监管。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四条委托人除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设置境外投资相关岗位,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二)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三)投资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境内受托人除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3年以上保险资产管理经验;(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三)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3人, 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强化保险机构主体责任,防范委托投资风险,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26条。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委托投资适用主体和投资范围。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是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开展的主动投资管理业务,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同时,进一步明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范围,并对受托人开展相关投资提出了明确的投资能力管理要求,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投资效率,加大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二是压实委托人责任。
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充分履行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和委托投资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三是强化受托人主动管理责任。
要求受托人设置资产配置专业岗位,加强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建设。
明确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禁止行为,要求受托人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投资指引要求,独立进行风险判断并履行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全面落实主动管理要求。
此外,《办法》明确了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提供独立监督、信用评估、投资顾问等服务;增加保险公司与受托人及托管人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等要求,及时解决委托资产管理与运用中的相关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规范化管理,银保监会还将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研究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范本,更好指导行业实践。
《办法》的修订是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厘清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边界,进一步增补完善了委受托双方的权责义务和禁止行为,全面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有利于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12•【文号】保监发[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等类证券化金融产品通知如下: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金融产品)。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且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至三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
按照孰低原则,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担任发起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净资产和信用等级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性责任。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7月25日以保监发〔2012〕59号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过学习研究,对该通知作如下解读,请领导参考。
一、《通知》中重要调整事项(一)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门槛降低。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取消了上一会计年度必须盈利的规定,且上一年度会计净资产要求统一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由原先的150%调整为120%。
此调整使更多的保险机构可以参与股权和不动产投资,同时也减轻了保险公司追加资本金的压力。
(二)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范围扩大。
增加了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范围扩大。
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
其中,并购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
(四)拓宽了自有资金的范围。
重大股权投资和购置自用性不动产,除使用资本金外,还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
保险公司非重大股权投资和非自用性不动产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责任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五)投资股权不动产比例限制放宽:1、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方式,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
2、保险公司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标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调整为20%。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事项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2.保险公司投资自用性不动产,其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调整为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3.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4.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投资机构的资本要求,调整为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5.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
其中,并购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
新兴战略产业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金融服务企业股权、养老企业股权、医疗企业股权、现代农业企业股权以及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业股权。
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6.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_保险资金投资的现实选择
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_保险资金投资的现实选择保险资金运用多样化的选择当前,建立一个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已经纳入中国的发展规划之中,从目前的趋势和各方面条件看,我国资本和货币市场将继续保持较快发展,并初步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资本和货币市场体系,这个市场体系将由如下几部分组成:(1)股票市场;(2包括国债发行、交易和回购的国债市场;(3)企业债券市场;(4)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基金市场,高科技创业投资基金也可以视为广义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类;(5)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的长期消费信贷市场;(6)包括项目融资、BOT、可转换债券和经营权转让等其他新型融资方式。
货币市场完整的货币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有丰富的货币市场工具可供交易;二是价格应是开放的,即利率是市场化与自由的;三是有不同类型的众多市场参入者;四是要有优化的结构和层次。
目前我国交易的品种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债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高信用等级的中央企业债券等债券,1/6兑现基本不成问题。
在国债回购市场中尽管目前不尽规范,证交所系统和银行系统不能联网,容量小,效率不高,但这些问题应会很快克服。
资金拆借的期限一般较短(大部分是在一个月以内),拆借的双方大都为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机构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信誉良好,拆借市场采取抵押的方式,增强了资金偿还安全性,拆借的额度一般较大,比较适合保险资金的运作,风险相对不大。
在国债买卖中,保险公司平均收益率维持在5%左右,对货币市场的介入目前应主要限定于国债和重点中央企业债券,对一般的债券和商业票据应暂不介入,条件成熟后逐步全面介入货币市场。
资本市场自1992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建设成效显著,市场规模、市场工具和市场质量实现了质的飞跃。
1998年,我国股市市价总值、流通市场值与GDP比率分别达24.52%和7.22%,因此保险资金介入证券市场,是历史的必然和现实的选择。
全员合规考试试题与答案
试卷答案(要求:10月16号考试终止;测试一次性完成;合格分数为90分)一、单项选择题1.保险机构录用营销效劳部负责人,应当由录用机构自录用决定作出之日起___个工作日之内向本地保监局报告。
A.5B.10C.15D.30答案: b答案要点: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除核保险等几类特殊险种外,直接保险公司每一临时分保合同分给投保人关联企业的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___%。
A.10B.20C.30D.50答案: b答案要点:再保险业务治理规定3.保险公司的互联网站应当保留最近___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最近___年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A.1,1B.1,3C.3,3D.5,3答案: d答案要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方法4.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___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A.能够B.应当答案: a答案要点:侵权责任法5.保险公司以为承保人身保险不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并同意承保的,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
A.5B.15 C.20D.30答案: b答案要点:人身保险业务大体效劳规定6.保险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履行治理职能进程中,不得滥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及___的合法权益。
A.独立董事B.个人股东C.监事D.其他股东答案: d答案要点:保险集团公司治理方法(试行)7.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增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20〕70号)中可实施反洗钱重大行政惩罚的监管机构是指___。
A.反洗钱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B.人民银行和中保协C.反洗钱主管部门和中保协答案: a答案要点:《关于增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20〕70号)8.饮酒、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累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不得超过___%。
A.50B.55C.60D.80答案: c答案要点: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9.中国保监会或派出机构应当在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之日起多少日内,将行政惩罚决定的内容在中国保监会或派出机构的网站上发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保监发〔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本篇法规中“明确事项”第1条第二款已被《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自2020年9月30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行业范围的条款已被《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自2020年11月12日起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事项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2.保险公司投资自用性不动产,其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调整为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3.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保监发〔2012〕91号《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
保监发〔2012〕91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等类证券化金融产品通知如下: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金融产品)。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且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至三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
按照孰低原则,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 级或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担任发起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净资产和信用等级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性责任。
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应当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金融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债转股投资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产品。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产品管理人应当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和守法合规记录;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负债特性、风险偏好等约束条件,科学制定金融产品配置计划,履行相应内部审核程序,合理确定投资品种、投资规模、期限结构、信用分XXX流动性安排。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金融产品,但不得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4.03.13•【文号】人社厅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和《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件)发布后,对拓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提高投资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推动两个文件的贯彻执行,经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同意,我们制定了《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4年3月13日附件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一、2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2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3,专门投资组合的涵义:专门投资组合是指将80%以上非现金资产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中的一类产品而专门设立的投资组合。
二、2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3,专门投资组合的属性:专门投资组合属于固定收益类组合,不得投资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二级市场股票、股指期货及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等权益类产品。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8月31日
根据《保险法》第106条的规定,近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主席令,正式颁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是《保险法》修订实施后,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基础性规章,对规范保险资金运用,保障保险资金运用安全,维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防范保险业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办法》依据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系统总结了多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改革发展的成果,吸收了现行有关规定,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目的、运作模式、风险管控和监督管理。
《办法》共6章70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
确立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协作制衡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模式,确定了三方的基本职责和法律关系,构建了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分离的风控机制,明确了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各自职责,推动保险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严格落实责任主体。
二是细化保险资金投资渠道。
依据修订后的《保险法》有关规定,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债、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等新的投资领域,整合并简化了保险资金投资比例,进一步扩大了保险资产配置的弹性和空间,有利于改善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促进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增长,支持保险市场稳健持续发展。
三是确立保险资金运用托管制度。
规定保险投资性资产实施第三方托管,确定托管资产的独立地位,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提高资金运作的规范度和透明度,进一步降低操作风险,防范道德风险,提升监管质量和效能。
四是规范运用风险管理工具。
严格限制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强化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控,《办法》规定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办法》兼顾保险资金运用的现实情况与未来需要,确保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并与有关法规共同构成较为完整的保险资金运用制度体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为促进年金市场健康发展,实现年金基金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现就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建立的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
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二、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和香港市场投资。
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养老金产品。
香港市场投资指年金基金通过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三、年金基金可投资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指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4•【文号】保监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监管政策,规范股票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中国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
保险机构应当遵循财务投资为主的原则,开展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本通知所称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重大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收购,包括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本通知所称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标准、一致行动人和一致行动关系,执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保险业内机构。
本通知所称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中与保险机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者。
二、保险机构开展一般股票投资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00%;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且已完成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符合有关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7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7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市场活力,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对现行保险资金运用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删去《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5〕16号)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委托一个托管人托管股票资产。
多家保险公司共用一个股票交易席位的,应当选择同一托管人。
”二、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9〕45号)中关于“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我会决定对保险公司股票投资实行备案制。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股票投资能力标准》和市场化原则,选择股票直接投资或委托投资方式,并向我会备案”的规定及相关附件。
三、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证券交易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77号)第七条第三款关于“保险机构参与特殊机构客户模式试点,应当按照成本收益原则和业务需要,合理确定服务券商数量和证券账户数量,选择的服务券商不超过3家,在每家服务券商开立的证券账户最多不超过3个”的规定。
四、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调整事项”中的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事项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2.保险公司投资自用性不动产,其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调整为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3.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4.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投资机构的资本要求,调整为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5.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
其中,并购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
新兴战略产业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金融服务企业股权、养老企业股权、医疗企业股权、现代农业企业股权以及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业股权。
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6.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保险资金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提高保险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保险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子公司。
1.3 保险资金运用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确保保险资金保值增值。
二、资金运用范围2.1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以下资产:(1)银行存款;(2)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3)股票、基金、资管产品等权益类资产;(4)不动产、基础设施投资;(5)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债券及其他国外债券;(6)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资产。
2.2 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以下资产:(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资产;(2)不具备流动性或流动性较差的资产;(3)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或本金的资产;(4)其他风险较高的资产。
三、风险管理3.1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措施。
3.2 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管理工作。
3.3 保险公司应制定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合理配置资产,控制单一投资品种的风险。
3.4 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影响保险资金安全的重大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
四、投资决策与授权4.1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和权限。
4.2 保险公司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策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4.3 投资决策应遵循民主、科学、合规原则,确保投资决策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4 保险公司应制定投资授权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人员的投资权限。
五、资产配置5.1 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业务特点、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状况,制定资产配置策略。
5.2 资产配置应兼顾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实现保险资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5.3 保险公司应定期对资产配置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整。
六、投资限制6.1 保险公司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净资产的5%。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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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12
政策研究
(一) 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最近一年度内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二)最近一年度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 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 (四)存在被人为操纵嫌疑的; 5、股权投资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 号,2010 年 9 月 5 日) 、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 监发[2012]59 号,2012 年 7 月 25 日)规定,股权,指在中国境内依 法设立和注册登记, 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企业股权。 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 (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 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 (通过购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等金融产品)。 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 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重大股权投资:指 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 资行为) (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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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研究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 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 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4、股票投资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 题的通知》(保监发 [2014] 1 号,2014 年 1 月 7 日)规定,保险公 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特性和偿付能力状况, 统一配置境内境外股票资 产,合理确定股票投资规模和比例。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 150%以上 的,可以按照规定,正常开展股票投资,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四个季 度处于 100%到 150%之间的,应当调整股票投资策略,偿付能力充足 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 100%的,不得增加股票投资,并及时报告市场 风险,采取有效应对和控制措施。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 保险集团 (控股) 公司、 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具备股票投资能力;不 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公司, 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进行投 资。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将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 的账面余额纳入股票资产统一计算比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投资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3.27•【文号】保监发〔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15〕3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进一步扩大保险资产的国际配置空间,优化配置结构,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同时为适应相关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的变化,我会决定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相关规定,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的专业人员数量和资质的要求,调整为应当配备至少2名境外投资风险责任人,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责任内容、资质条件、履职和培训要求、信息报告和处罚事项等参照《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2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的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集团内保险机构的保险资金开展境外投资时,投资市场由香港市场扩展至《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以下简称《细则》)附件1所列的国家或者地区金融市场。
三、保险资金投资境外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性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时,计价货币不限于国际主要流通货币,应具备的信用评级由“发行人和债项均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评级”调整为“债项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评级”。
四、保险机构投资境外的股票由《细则》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扩展为上述主板市场和香港创业板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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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66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负债管理,优化资产结构,分散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我会决定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流动性管理,配置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余额,不低于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负债需要,配置固定收益类资产,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将可投资有担保债券的品种,调整为有担保的企业债券、有担保的公司债券、有担保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有担保的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
将投资有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调整为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及有担保的企业(公司)类债券,可自主确定投资总额;投资上述债券同一期单品种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
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二)将可投资无担保债券的品种,调整为无担保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商业银行发行的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券。
将投资中国境内发行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调整为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投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上述债券同一期单品种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10%。
(三)投资本条第(一)和(二)项所列债券,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20%。
投资具有关联关系企业(公司)发行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20%。
同一保险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债券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60%。
(四)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有担保的证券公司债券,其托管银行应当为结算参与人。
投资同一发行人的债券,同时具有境内两家或以上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应当采用孰低原则确认外部信用级别;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应当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项所称同时,是指同一发行人在同一会计核算期间获得的信用评级。
三、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权益类投资计划,在上季末总资产20%的比例内,自主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投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超过10%的仅限于实现控股的重大投资,适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重大股权投资的规定。
(二)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且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的余额,合计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
(三)投资单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投资单一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份额的10%。
四、保险公司投资境外市场的范围,调整为境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
保险公司投资境外市场、金融产品及管理方式另行规定。
保险公司投资香港市场,股票品种调整为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债券品种调整为主板市场上市公司以及大型国有企业在港公开发行的债券。
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单项投资比例参照境内同类品种执行。
五、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单项投资比例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六、保险公司投资各类金融产品的比例,按照境内外各类债券、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实际配置的资产统一计算,并确保符合监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分散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投资资产的行业集中度和单一品种集中度,有关制度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违反规定投资,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失的,将予以处罚。
七、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法人主体的余额,不超过该法人主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50%,且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八、本通知所称的投资余额,是指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总资产为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的余额。
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等产品的投资政策另行规定。
九、保险资金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以及信用等级等,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投资能力和风险控制等标准,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女人,应该活出自己的自信和精彩,不能把赖以生存的东西寄托在他人身上,不管他多么爱你,终有一天会厌倦你的依赖和无所事事。
越有能力的女人,越自信;越有能力的女人,越可爱;越有能力的女人,越值得拥有和疼惜。
爱情,充满了热烈和激情,在热情恋爱中的男女,都会忽略掉对方的缺点,看到的都是优点,甚至失去理智和冷静。
倘若恋爱时候,太过于理智和冷静,可能就不叫爱情。
再热烈的爱,都有冷却的时候,冷却后的我们,始终是要考虑现实生活里的柴米油盐酱醋茶的。
最好的爱情,是能够经历时间的考验,在激情过后,依然愿意陪你在俗世烟火里,看细水长流。
都说陪伴是最长情的爱,但是最好的陪伴,就是简单的柴米油盐。
人生充满世味,需要醉人的浪漫,更离不开俗世烟火,然而不是每一个人都会因为爱情,而走进一生无悔的圆满婚姻里。
再浪漫的婚姻,都离不开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瓢碗碰撞。
好的爱情和婚姻,是两个人同视着一个方向,携手并进。
在婚姻里,女人的独立并不是为了证明什么?而是让自己活的更精彩,让生活更幸福。
优秀的女人,也会让你更具有魅力。
真正爱你的人,不光让你有丰衣足食的生活,更会让你越来越优秀。
一个聪明的女人,她不会因为安逸的生活去爱上一个男人,她会因为这个男人的优秀而义无反顾的爱上他。
一般来说,男人和女人,是一样的,都希望另一半是可以在生活里独立行走的人,是可以给自己成长和进步的人,能够让自己有安全感,绝不是在患得患失里生活。
真正爱你的人,没有配不配,也许对方不是最好条件的一个,但一定是那个可以让你进步,也最让你悸动心灵的人。
没有谁愿意看到自己的另一半,每一天都在浑浑噩噩不思进取的活着。
爱你的人,相处中会让你越活越漂亮,越活越精彩。
在爱情的路上,两个真心相爱的人,会彼此相互成长,相互快乐的进步。
你也许不优秀,但是因为爱,优秀可以影响你,这就叫,近朱者赤。
若真心爱对方,不妨彼此一起努力,彼此鼓励,彼此进步,让距离不再越来越远。
距离近了,心才能更好的靠近。
真爱对方,有时候也会相互改变。
能够为了你改变自己,让自己变得更优秀的人,才是最爱你的人。
第一名:天蝎座天蝎男必定是隐私保护的最好的男人咯!就连天蝎男的很多想法都不是那么容易就被理解的呢!天蝎座的男人大脑很复杂,总部是那么容易就被人了解的,即便你们已经认识了很长时间,或许你都不是那么容易就了解天蝎男的心里在想什么呢!不过天蝎座的男人在爱情上说专情真的是温柔极致,可是另一方面在暧昧这方面,天蝎男也的确不是一个省油的灯呢!天蝎座的男人总是惹的身边女人都对自己有些小情愫哦!第二名:巨蟹座巨蟹男对家庭是很偏爱的,但有时候作为中央空调的他会跟身边的很多女人暧昧,当控制不住自己感情的时候,巨蟹男也会做出一些出格的事情,不过这个时候的巨蟹男会尽可能的隐藏自己的感情,不管有多喜欢情人,或者是有多少小秘密,巨蟹男都当作是没有发生过一样的捍卫自己的家庭,的确像巨蟹男这样负责任的男人很少见,可是巨蟹男也是有些小秘密的哦!只不过巨蟹座的男人想法比较谨慎和细致,哪怕是敏感的女人,也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够发现的呢!第三名:双子座双子男生活中是一个比较多变的人,不是那么容易就被人发现双子男的小秘密呢!双子座的男人并不用那个刻意的隐藏自己,双子男说的话你就分不出究竟是真是假,这大概就是双子男善变的性格吧!即便是你抓到了什么蛛丝马迹,双子男也会很有办法来磨平的,再加上双子座的男人身边的朋友很多,这些狐朋狗友当中帮双子男说话的人也不在少数呢!所以呀!双子座的男人的确是把自己的隐私保护的很好呢!劝你还是拉拢一下双子男的朋友了解他不愿被你知道的事情吧!第一名:天蝎座天蝎男必定是隐私保护的最好的男人咯!就连天蝎男的很多想法都不是那么容易就被理解的呢!天蝎座的男人大脑很复杂,总部是那么容易就被人了解的,即便你们已经认识了很长时间,或许你都不是那么容易就了解天蝎男的心里在想什么呢!不过天蝎座的男人在爱情上说专情真的是温柔极致,可是另一方面在暧昧这方面,天蝎男也的确不是一个省油的灯呢!天蝎座的男人总是惹的身边女人都对自己有些小情愫哦!第二名:巨蟹座巨蟹男对家庭是很偏爱的,但有时候作为中央空调的他会跟身边的很多女人暧昧,当控制不住自己感情的时候,巨蟹男也会做出一些出格的事情,不过这个时候的巨蟹男会尽可能的隐藏自己的感情,不管有多喜欢情人,或者是有多少小秘密,巨蟹男都当作是没有发生过一样的捍卫自己的家庭,的确像巨蟹男这样负责任的男人很少见,可是巨蟹男也是有些小秘密的哦!只不过巨蟹座的男人想法比较谨慎和细致,哪怕是敏感的女人,也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够发现的呢!第三名:双子座双子男生活中是一个比较多变的人,不是那么容易就被人发现双子男的小秘密呢!双子座的男人并不用那个刻意的隐藏自己,双子男说的话你就分不出究竟是真是假,这大概就是双子男善变的性格吧!即便是你抓到了什么蛛丝马迹,双子男也会很有办法来磨平的,再加上双子座的男人身边的朋友很多,这些狐朋狗友当中帮双子男说话的人也不在少数呢!所以呀!双子座的男人的确是把自己的隐私保护的很好呢!劝你还是拉拢一下双子男的朋友了解他不愿被你知道的事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