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固部位,嵌固层,嵌固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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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固部位,嵌固层,嵌固端,你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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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提到这三个名词的条文主要有:砼规11.1.4,11.1.5;抗规6.1.3,
6.1.10,6.1.14;高规3.5.2-2(嵌固层)(P15), 3.9.5(P23), 5.3.7(P47),
7.1.4(P77),12.2.1(P140)等。
仔细研读上述条文后可将三个词的区别表述如下,如有不妥请大家指正:
嵌固部位是嵌固作用的施加方,比如满足一定要求的地下室顶板;
嵌固层其实应叫被嵌固层,是嵌固作用的承受方(层),比如被地下室顶板嵌固的地上一层;
嵌固端是嵌固层的底端,属于嵌固层而不属于嵌固部位。
《高规》3.5.2-2条中说道:“…对结构底部嵌固层,该比值不宜小于1.5…”其中的结构底部嵌固层指的是那层?请教了!
《高规》3.5.2-2条中说道:“…对结构底部嵌固层,该比值不宜小于1.5…”其中的结构底部嵌固层对于有地下室(无论此地下室是否满足嵌固条件)的情况是指地上一层与地上二层的刚度比,既地上一层刚度要不宜小于地上二层刚度X1.5.
高规》3.5.2-2条中说道:“…对结构底部嵌固层,该比值不宜小于1.5…”也可表述为“对嵌固层位于结构最底层(即直接与基础相连的那一层)时,结构最底层与其相邻上一层的侧向刚度比不宜小于1.5.”再配合帖子中所说“嵌固层其实应叫被嵌固层,是嵌固作用的承受方(层)”应该就很好理解了。
看朱总的新浪微博,有关这点的解答
/s/blog_54c21d0a0100yjx3.html
关于结构底部嵌固层及上部结构嵌固端的刚度比问题,不少网友没闹明白
1)《高规》第3.5.2条第2款中“对结构底部嵌固层,该比值不宜小于1.5”;
2)《高规》第5.3.7条规定“地下一层与首层的侧向刚度比不宜小于2”。
这两条规定不矛盾,1)指的是,首层与二层的侧向刚度比(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时),2)指的是地下一层与上部结构首层的比值。
《高规》第3.5.2条第2款的规定,较适合于上部结构的嵌固端为绝对嵌固(不带地下室,将地下室顶板标高确定为嵌固端,嵌固端的水平位移、竖向位移和转角均为零)的计算模型。
关于2)条中比值2的限值合理性问题,可查阅《筏基规范》及我的新抗规书。
(6.1.14,P243)
朱-抗规应用与分析:6.1.3,注意对“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的理解,强调“嵌固部位”的概念。工程中的嵌固是一个“区域”是“部位”,而不是理论上的“嵌固点”或“嵌固端”。嵌固是对“上部结构”的嵌固,而不一定是对相邻上一层的“嵌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