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上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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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牌照税第7条规定:卫生机关及公共团体设立之医院,专供卫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设备及特殊标帜之交通工具:如救护车、诊疗车、洒水车、水肥车、垃圾车等,免征使用牌照税/燃料税;前项各款免征使用牌照税之交通工具,应于使用前办理免征手续!

2、申请人应备证件/申请机关单位:

一、筹设〈设立〉申请

(一)民间救护车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书表。

(二)设立计画书。依规定应载明以下事项:

1.执行业务范围

2.机构名称

3.机构所在地

4.救护车停车处所及其可停车车位数

5.营业规划

6.人员编制(包括负责人、管理人、救护人员、驾驶人合格等级)

7.服务地区

8.服务品质管理制度

9.经费需求及来源

(三)检附其他相关文件(如:救护车停放租赁证明文件【需加盖印鉴】、公司编制人员

之身份证及证照影本)。

二、开业申请

(一)开业申请书表。

(二)主管机关许可设立文件。

(三)公司执照(经济部核发)。

(四)营利事业登记证(本府建设局商业管理处核发)。

(五)自用建筑物:「建筑物所有权状」影本1份。

(六)承租建筑物:「租赁合约」影本1份。

(七)自用停车位:「土地所有权状」影本1份。

(八)承租停车位:「租赁合约」影本1份。

(九)位置图1份。

(十)建筑物平面简图1份。

(十一)负责人、管理人、救护人员、驾驶人员、救护车等相关证明文件影本(如:身分

证、医事证书、EMT-1证书、执业驾照、行车执照)。

(十二)其他相关文件(如:救护车之数量及牌照号码、厂牌、出厂年月、型式、引擎号

码、行车执照影本)。

(十三)救护车设立申请书。

(十四)救护车检查合格证明书。

三、申请机关单位:各县市政府卫生局(医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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