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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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动火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标准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公司及所属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易燃易爆区域内或可能存在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管线、设备上,从事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各单位应当根据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结合动火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组织管理层级等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管理。

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各单位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对本业务领域落实本办法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动火作业流程

实施动火作业的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作业审批由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动火作业。

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动火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作业关闭是在动火作业结束后,由作业人员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是指具备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权限,组织动火作业的属地主管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开展动火作业风险分析。

(二)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

(三)审批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四)负责动火作业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五)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有权停

止作业。

作业批准人应当是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与作业单位沟通作业区域风险和安全要求。

(二)组织现场核查动火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签发和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指定属地监督,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属地监督是指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指派的现场监督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了解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二)监督检查动火作业许可相关手续齐全。

(三)监督已制定的所有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核查动火作业人员资格和现场设备的符合性。

(五)在动火作业过程中,根据要求实施现场监督。

(六)及时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作业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动火作业任务的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参加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分析。

(二)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三)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人员从事作业,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五)当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作业申请人是指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实施环节负管理责任,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提出申请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参加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落实安全措施。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满足规定要求。

(四)指定具体作业监护人,明确监护工作要求。

(五)参与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动火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参与现场验收和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七)当人员、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作业监护人是指由作业单位指定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二)熟悉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三)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动火作业人员资质和现场设备的符合性。

(五)保证动火作业实施过程满足安全要求,有权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

(六)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七)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救援措施,熟练使用相关消防设备、救护工具等应急器材,可进行紧急情况下的初期处置。

作业人员是指动火作业的具体实施者,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在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

(二)动火作业前,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清楚动火作业安全风险和安全措施。

(三)动火作业过程中,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

(四)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时,不得动火作业。

(五)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权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动火作业结束后,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基本要求

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成品油库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具备相应能力。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移下来的动火部件必须拆移到安全场所动火。

必须在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动火时,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采取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达到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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