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公告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该文件旨在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文件与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活、生产密切相关,因此,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9月28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昆山市前进中路108号市政府大楼十楼,邮编:215300,传真:57009213,电子邮箱:。
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凡在本市区域内实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部门、开展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停车场业主),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五、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配套的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二)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内部自备停车场;
(三)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车辆(不含住宅小区、道路停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业主依
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法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收费标准出现异常时,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措施。
六、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住宅小区的配套停车场;
(二)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的配套停车场;
(三)医院、学校、机关事业单位设置的停车场;
(四)货运物流中心、各类专业市场的停车场;
(五)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城市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停车场业主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规定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七、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一)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
(二)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和车辆违法营运等原因被强制拖离现场停放于指定地点的停车场(以下简称指定停车场)。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停车场业主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八、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象以外的,或确有特
殊情况的,依据定价形式的分类原则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停车场业主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其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公布。
九、指定停车场对依法需要强制扣留的机动车,车辆在法定处理时限内的停放,车主不承担任何停车费用。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其停车期间所发生的停放服务费用由车主承担。指定停车场应对车辆承担保管的义务。
十、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按《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昆政规〔2010〕16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或计次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计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计时操作程序。同一停车场所采用一种计费办法。
十二、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有偿收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
(三)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的资格。住宅小区、商住楼应事先取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指定停车场必须取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机动车停车资格。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十三、依法取得车辆停车许可和经营(服务)资质后,停车场业主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一)递交“昆山市收费停车场备案登记表”(一式2份),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停车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收费主体属于行政事业性单位的提供《收费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指定停车场还需提供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批准文书复印件一份;
2、停车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1份;
4、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复印件各1份。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查、现场勘查、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
(三)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昆山市收费停车场备案登记表”,向税务、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
十四、下列机动车停放实行免费停放:
(一)在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在政府行政机关(包括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其他机关)及相应场所临时停放的车辆;